【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税收风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地税税收风险典型案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地税税收风险典型案例
引言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税务稽查、税收专项检查的关注重点。房地产商成为偷税大户,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从法律实践看,房地产企业偷税手法五花八门,有的少结转商品房销售收入,有的虚列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有的多列财务费用、多开支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有的少申报缴纳房地产税,有的则不按规定申报或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和隐匿收入等手段少申报缴税。偷税行为因其严重程度不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从对两则案例的研究入手,对房地产企业因偷税行为构成逃税罪的情况进行分析,供各房地产企业引以为戒,提高警惕。
一、房地产公司逃税罪案例分析
(一)税务机关未处罚直接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逃税案
1、案情简介: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7日取得税务登记证,由倪某彪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管理。该公司自2008年至2023年在衡水市休闲广场北侧开发“中央花园”项目期间,应纳税款共计25828894.67元,采取虚假申报、不申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共计5850494.08元,逃税比例占应纳税额的22.65%。案发后,被告单位将所欠税款全部补缴。
2023年1月19日,被告人倪某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法院观点: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倪某彪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对单位实施的逃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逃税罪。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彪作为被告单位直接管理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倪允彪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倪允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倪允彪有悔罪表现。
3、判决:一、被告单位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倪某彪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4、分析:本案中,衡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假申报、不申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兼具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性。税务机关稽查中未做行政处罚,直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故因不满足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房地产企业及其直接管理人均构成逃税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二)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仍要承担刑事责任案
1、案情简介: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间,绥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违规销售公司建设的绥滨县某小区楼房,先后与绥滨县居民王x、谢xx等44名购房者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以购借建筑款的收款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售楼款共计人民币4548221.63元。该公司在取得预售楼房收入后,没有向绥滨县地方税务局如实申报,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逃税金额共计人民币378497.49元。案发后,绥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税金等款项人民币71399.23元,审理过程中又交纳税金、滞纳金等款项人民币467871.20元。
2、辩护人的意见: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向有购房意向的人借款,不是销售,不应纳税,且税务机关已对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故不应再做犯罪处理,被告人无罪。
3、法院观点:认购书载明了出卖人、买受人、所购房屋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差异的处理、交付期限、装修标准、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完全不是借款内容。且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购房者出具的收据虽标注了”购借建筑款”字样,但上面也都载明了认购的楼房位置、价款、面积、交款方式等内容,有的收据上还有被告人栾xx签的”如2023年8月20日不开工,返回此款,保留定金一万元,以后价格不变”内容。因此,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借款。
税务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在有收入的情况下进行零申报,逃税数额较大,涉嫌犯罪,于15日届满后的第三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没有剥夺被告单位的权利。移送案件并不须以行政处罚程序结束为条件。
辩护人关于税务机关已下强制执行决定,应以拍卖款抵缴税款的辩护意见,经调查税务机关,由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售楼许可,且被告人栾xx不向绥滨房产处提供明确房源,无法备案,造成执行决定没有执行,同时税务机关认为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不影响移送犯罪,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4、判决: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已缴纳27万元,折抵行政罚款29138.90元,其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栾xx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
5、分析:本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错误理解逃税罪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的规定,以致获刑。
二、逃税罪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逃税罪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逃税罪与偷税行政违法行为比较分析
(1)从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逃税数额、比例仍然是认定偷逃税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的重要界限。
(2)刑法中逃税罪的规定将逃税的手段概括规定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而《税收征管法》仍然与原刑法条款保持一致,采用列举式规定。显然,在偷逃税手段方面,逃税罪的刑法规定是更为周延的。
(3)某行为是否构成税收违法行为之偷税行为,只看客观还是要考虑主观,税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而某一行为要构成逃税罪,行为人必须存在主观故意。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问题
1、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税收行政违法案件税务行政机关是否仍需要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可知,对同一涉税违法行为又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享有追诉权与处罚权。
存在疑问的是,税务行政机关对于“涉嫌构成犯罪”但根据逃税罪的法律规定,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向公安机关报送吗?目前各地的实践并不统一。持肯定观点的认为: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对税收管理秩序的最终保障和监督作用,税务行政机关对符合逃税罪规定,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原因主要在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以及是否应受刑事处罚,应以司法机关的判断为准,并且对于是否存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也是司法机关掌握的信息,税务机关并不清楚。
2、案件移送前,是否先行处罚,税务机关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一条、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并不会因为纳税人涉税行为触犯刑法需要移交公安机关而丧失,税务机关可在移送前对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需要强调的是,税法实践中,税务机关也有可能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而不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文第一部分中衡水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四)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是指纳税义务人要按照税务机关有关税务处理和处罚的规定去把应该缴纳的税金及时补缴上,要求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也要及时的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足额缴纳。补缴税金和滞纳金要求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受到的行政处罚也要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因此,前述案例二中,因为纳税义务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因此不满足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在国地税合并前可能是有国税或者地税机关作出的;2、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对象必须是同一主体;3、税务机关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因为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而不是因为违反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该行为是《刑法》逃税罪要求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还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税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4、两次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行为不能是同一行为。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其中“五年内”应理解为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五年。
三、房地产企业应正确理解逃税罪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刑法关于逃税罪的规定中虽然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切不可误解为只要偷税行为系初犯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从已有案例来看,确实存在由于无法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其一,当税务机关不进行行政处罚,直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逃税人没有办法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
其二,如果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时,未按期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也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华税稽查组建议,房地产企业若因逃避缴纳税款而被稽查时,一定要及时寻求税法专业服务,以免被认定为逃税罪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2篇】地税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建筑行业相对于一般的行业来说要复杂一些,自然涉税的风险更大一些。同时,还要面临国家日益严格的“税务稽查”,提前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就更加重要了。
建筑企业税收风险有哪些?
风险1:收入不能准确核算
建筑行业施工周期长、结账期跨度大导致收入不能及时准确核算,记账收入与完工后的实际收入有较大出入,有的建筑企业甚至会通过完工工程款挂往来款、有意隐瞒开票收入等方法来少缴所得税税款。
风险2:成本核算问题较多
成本核算不规范会导致建筑企业成本核算失真,建筑企业的工程一般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但虚增成本的情况时有发生。
建筑企业在人员工资的确定上也存在困难,常常出现虚增人员工资少交所得税的现象,甚至有些建筑劳务公司会在开票金额加上管理费后开具发票,虚增了需票方的成本。
风险3:发票使用问题较多
发票涉税问题几乎存在于各行各业,建筑企业中尤为严重,包括: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中的假票现象;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票面信息不合规,如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信息不完整等不合规情形;发票票面信息与背后隐藏的经济事实不相符等。
建筑企业如何做好税收风险管理?
第一步:重视财税信息的获取更新
对于中央/地方发布的财税规定始终要保持高度敏感,及时了解并解读最新法律法规。将从财政部门、政府交易中心、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核实、对比并运用。
每个纳税年度至少一次就营业税申报数据信息、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信息、地税项目办开票信息、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信息等向地税部门采集相关信息。
第二步:加强企业相关制度的管理
一是,加强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等各项材料的登记、保管、归档、备查流程;制定合理的人工费用方案;规范企业资产的管理,规范发票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建筑企业涉税风险。
二是,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工作。正确核算企业收入、成本、利润,确保各项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将公司的各项成本、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步:制定合理科学的税筹计划
即算是同一行业,单个建筑企业的自身情况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根据自身情况及各个工程项目的情况具体制度合理科学的方案,才可真正有助于企业税收优化。
第四步:利用第三方专业解决方案
合理利用第三方解决方案资源进行税收风险管理效果更佳,企业省心又省力。专注建筑劳务行业的云蚁企服平台,会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其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通过云蚁的灵活用工解决方案,企业可以获得这些收益:
【安全转型】云蚁平台为建筑企业制定专业的灵活用工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安全高效地完成用工转型。
【优化税收】平台解决建筑企业支出无票增加的税负,平台丰富的园区资源和税收优惠还可同时实现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优化。
【规避风险】平台的薪酬代发方案规避建筑企业违规转账、虚开发票等涉税风险,且平台专业税务研究团队第一时间解读法律法规,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财税风险。
第五步:定期做好风险方案评估
经济在发展,财税政策不断变化,自然风险管控方案也不可一成不变。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数据记录,从获取的数据中对现有的风险管理方案进行评估,结合最新的税法条规进行调整和优化,最终打造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是企业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涉税风险大的建筑企业要尤为重视。若企业对风险管控缺乏专业的认知,建议借助灵活用工平台的专业解决方案,有效优化风险管理和税筹方案,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警惕!建筑企业常见的16个涉税风险点!
建筑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一直较高,其经营发展关系着国计民生。
但由于项目施工周期长、资金占用额大,涉及的环节和业务事项等相对较多,意味着建筑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寻求利益的过程中,面临的涉税风险也更大。
想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建筑企业必须围绕涉税风险点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和分析,找到问题积极寻求解决方法。
建筑企业常见涉税风险点
【收入与核算方面】
风险1:建筑劳务收入确认不及时
风险2:兼营与混合销售未分别核算
【发票管理方面】
风险3: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风险4: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5:取得虚开、代开的普通发票列支成本费用的风险
【企业纳税方面】
风险6:列支跨期费用的风险
风险7:注册资本多而实际未到位
风险8:取得预收款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风险9:跨省项目人员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
风险10: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风险11: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未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风险12:计提未取得发票便进行成本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13: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计税方法选择方面】
风险14: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
风险15: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取得发票的项目税率易出错
风险16:未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及留存备查资料
解决方法:云蚁企服灵活用工方案
1.建筑劳务公司/建筑企业与云蚁企服签订服务协议,并在平台发布服务;包工头(或工人)与平台签订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在平台领取并完成任务。
2.建筑劳务公司/建筑企业支付服务费给云蚁企服,云蚁企服为建筑劳务公司/建筑企业开具建筑劳务、建筑服务、设备租赁的专票。
3.云蚁企服平台持有建筑劳务资质和税务委托代征资质,支付费用给包工头(或工人),为其代征个税,并提供完税证明。
云蚁企服专注建筑劳务行业,为企业提供灵活用工服务。通过云蚁企服的薪酬代发方案,企业可从平台合法获取专票,重点解决建筑企业发票管理不当引发的涉税风险。
【第3篇】国地税联合税收风险分析
今年以来,兰州高新区地税局保障“四个度”,加强国地税联合税收分析。
一是保障税收分析高度,服务高新区经济发展。兰州高新区地税局坚持“跳出税收、放眼经济”的理念,坚持国地税联合协作,围绕高新区经济税收运行规律,开展税收形势、税收风险、政策效应等多种形式的联合税收分析,全面反映辖区内税源、税收、产业、企业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区域内经济税收特点、税收增减趋势、组织收入困难,提出后阶段组织收入工作科学合理的措施与建议,形成有参考价值的分析报告。从税收角度看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情况,切实发挥税收分析的“火眼金睛”作用,为高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依据。提交的联合分析报告多次收到管委会领导肯定性批示。
二是保障数据分享频度,提升分析成果时效。国地税部门按月联合召开税收分析会议,交换组织收入数据,共同分析税收发展形势,共同研究组织收入措施。按季交换税收分析及相关数据材料,由两局轮流执笔,根据辖区内税收、税源、行业等变化情况,形成一篇高质量的联合税收分析报告,为区局各阶段组织收入提供保障,为高新区经济有序发展提供税收依据。按年开展税收调查专题分析。采用“统一布置、统一调查、统一会审”的工作模式,共享调查信息和结果,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依据主要税种、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选择课题,共同完成了9篇专题分析报告,及时有效反映当年辖区内税收经济形势。
三是保障合作团队强度,发挥组织统筹领导。与高新区国税局联合组建税收分析工作小组,国税、地税分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分别由国地税税收分析业务骨干组成,双方明确联络人负责联合收入数据分析,国地税一把手共同签发,为联合税收分析提供了组织保障。
四是保障工作目标准度,聚焦税收热点效应。结合四大行业“营改增”政策后的企业税负变化,着眼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营商环境优化,联合开展实地调研,对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进行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辅导最新税收政策,预测企业税负变化。从高新区创新发展的角度出发,由点及面,在产业集群培育,产城融合发展,科技融合创新项目上挖掘税收效应,有效对接经济发展与税收形式。(通讯员徐建华)
【第4篇】国地税共同防范税收风险
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征管
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征管
1、利好方面
便利纳税,避免多头跑(联合办公)
政策统一,避免执行口径混乱: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地税由之前的不同,合并之后统一
减少稽查,彻底避免重复检查
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2、“利空”方面
税务风险扩散化:税务系统内部之间数据交换非常频繁
税务风险实时化:税务系统与其他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
税务惩戒机制社会化
(1)税务晒名单
①、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②、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联合惩戒(纳税d级信用后果)
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③、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④、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⑤、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⑥、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⑦、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3、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征管——金税三期(大数据)
4、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征管——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
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不属于金三系统;之前的系统只能抓取数字信息,不识别汉字信息,现在汉字用数字编码,便可以识别汉字。
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风险及防范
1、放弃偷漏税的想法,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与老板积极沟通,丑话说前头:该缴纳的老老实实缴纳,该节省的不折不扣节省
先行建立自己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1)财务税务指标建立
(2)积极向业务前端积极打点,预先干预,建立流程制度:商务谈判、合同签订、投融资、业务切换迁移
2、合法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关注税法
借助专业人士和机构的帮助
简单介绍
(1)企业规模变小一点
(2)商业模式复杂一点
【第5篇】地税税收风险应对措施
前言
一个企业,从注册开始,一直到注销或者破产,在企业的生命周期中,都是在跟“税”打交道。
税收环境的变化,给企业带来了理念的变化,税务的架构设计,因此变得更为重要。
01、什么是金税三期?
金税三期系统是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总称。也就是企业涉税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系统!
认识金税三期工程、以及运用数据管税的趋势
运用先进税收管理理念和信息技术,做好总体规划;
统一全国征管数据标准和口径
实现全国数据大集中
统一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
统一规范外部信息交换和纳税服务系统
试行遵从风险管理
加强管理决策
支持个人税收管理
强化数据质量管理
金税三期工程应用架构(税务局)
核心征管业务需求(税务局)
特殊风险信息采集(税局监管系统)
特殊风险信息采集(税局监控系统)
02、金税三期对企业的影响
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3年1月起,开票软件增加商品编码,单位编码的增加应该也不会远了。这些政策的实施,都是为了让金三电子底账系统广泛收集发票信息,更好的进行全面数据监测比对。
…………
国地税合并,金税三期对企业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不敢虚开增值税发票
库存账实要一致
不敢偷逃增值税
不敢偷逃企业所得税
不敢偷逃个人所得税和社保
关注企业收入,通过企业成本和费用来比对利润是否异常
企业成本费用,通过核对企业的每一笔支出、产品及对应的发票,判断有无异常
企业库存,作为一个又相对稳定的周期性波动数据,可以通过比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数据,检查有无异常
企业银行账户,通过比对应收账款的金额,判断是否异常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增值税额与企业毛利不匹配、企业期末存货与留底税额不匹配;判断异常
税务登记信息
评估纳税人的税号下,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的行业相关性、统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
银行将企业开户行账户信息推送给税务机关;
社保及五险一金将纳入金税三期系统进行比对;
企业经营各类资质第三方指标比对监控规则。
增值税发票监控对象
税总发[2015]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对以下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1.“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2.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3.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
4.其他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监控
公司名称税号的发票,无关会计是否入账是否审核都实时体现在电子底账系统里:
哪些品名和编码的货物,房,车,办公用品,住宿费,餐饮消费,洗浴招待?
即使公司和会计审核不通过没有入账,没有进行税前扣除,对方单位出问题或者数据评估分析出问题,照样找到你单位;哪怕进行说明没有入账,仍然认为你们单位有在外开具不合规发票的事实,进而要求检查近一年或三年的所有发票来源,涉税风险剧增!
…………
03、企业应对风险的措施
…………
【第6篇】县地税局税收风险应对措施
4月份以来,通渭县地税局扎实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文书流程,不断提升风险信息采集能力,多措并举,保障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税收风险应对。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扎实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综合业务科作为牵头单位,认真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税收风险应对,由法规、税政负责政策辅导解释,信息科负责提供信息化应用支撑,综合业务科对158户次企业专项纳税评估,各分局负责本次不予评估的523户调查巡查风险应对,征收服务分局负责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二是严格规程操作,规范文书流程。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和文书使用开展工作。对照风险纳税人所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评估核实,逐条做好工作记录,并结合企业实际进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束后,工作过程中的工作记录、文书等纸质资料,严格按档案保管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三是注重数据处理,提升风险信息采集能力。该局发挥数据、技术和人力优势,实现数据集成处理,建立两级税收风险分析机制,实施数据分层级、分环节、分部门的分析利用,提高了各类涉税数据的综合利用效能。
四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应对能力。组织科所长和风险应对处理人员,参加省市局组织的税收风险分析、税收风险应对培训会,提高风险管理意识。组织业务骨干集中培训,根据风险管理平台操作手册,结合税收风险管理人员操作实际,对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的特点及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讲授。对此次系统提取的17个税收风险指标的内容进行了分解剖析,有重点地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培训讲解,提高税务人员风险应对能力。
五是加强绩效考核,建立透明考评监控机制。全面监控各岗位风险应对进度,应对程序,应对方式,检查风险应对的质量,杜绝敷衍应付,增强各岗位风险应对的责任意识,科学客观地反映风险识别和应对的绩效,加强各环节风险管理过程及效果的跟踪、监督和控制,保证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阳光运行。
【第7篇】地税税收风险指标
国地税合并的税收风险如何应对?
国地税已正式合并,全国36个省级新税务机构在6月15日上午进行了统一挂牌亮相。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进行企业涉税风险排查、根据政策合理合法地进行节税筹划,是众多企业将要面临的问题。
1、加强税收风险管控,提高税法遵从度。企业将内功练好,指标对比再多也不怕!
2、做好事前筹划,合法筹划,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有企业说,我们风险管理的好,税局从来没找过我。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也可能是平时多缴税了,所以税局才不找企业。而随着国地税合并,服务力度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地障碍将无限趋近于0,办事容易了,就更要充分享受优惠,做好税收创效。
3、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好争议沟通解释。将来执法口径统一后,争议少了不说,即使有一些需要沟通解释的工作,企业做起来也相对更容易一些,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纳税。
国地税合并有什么好处?
1、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纳税人通过一个窗口纳税,不需要两头跑,可以更加方便,一次性办完业务。
2、国地税合并后,可以解决办税“多头跑”、政策“多口径”、执法“多头查”的问题。
3、促使征管口径一致,减少争议。
4、在目前“分税制”的框架下,纳税人需应对两套征税体系感觉很麻烦,另外,国税局、地税局有时候争抢税源,不仅产生利益冲突,也造成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矛盾。合并后,可以大大减少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矛盾。
5、大大减少税务管理成本。国税、地税税收体系复杂,税种繁多,两套机构重复配置相同的资源,包括办公场所、设备、后勤、以及职员的工资、福利等,这些都是税务管理成本。
6、国地税的合并,必须将会大大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7、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可以有效规范税收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合并后,税务局可以一次对所有税种统一检查,避免了以往对非本单位的税收风险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选择视而不见;在对于企业所得税这种共管户问题上,以往经常有国地税执法口径不一互不入账的情况,合并后再统一地区的税收执法口径,是一个声音了。
8、国地税合并方便了纳税人申报及应对税务机关检查,减少了企业的税收合规成本。
9、国地税合并后,便于统一开展宣传。
在宣传重点、宣传口径、宣传方式等方面可以统一了。
10、国地税合并将更加有利于我国的财税改革走向深化。合并后,税务征收系统对内部门的工作量会因此减少,这样一来,从事对外业务的人员数量会有所增长,可以有更多力量为纳税人服务。
11、国地税合并,有利于税务人员全面掌握税收业务。
12、国税和地税合并后,征税系统可以对人员进行更好的配置,强化最需要加强的部门,提高税收征收的整体效率。比如说,一方面,可以加大力量建设统一的税收电子信息系统,有效整合增加技术人员;另一方面,为应对偷税漏税等问题,可以整合更多的一线征管人员,提高征收效率。
针对国地税合并的税收风险如何应对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自94年分税制改革,国地税分手24年后终于又复合了,国税和地税它们分别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详情请关注会计学堂荣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