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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风险管控(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收风险管控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税收风险管控

【第1篇】企业税收风险管控

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多采用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方式,对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采用集中核算,汇总纳税,公司财务针对各项目汇总后申报缴纳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而其中最主要的风险点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发票管理方面的风险。

一、有关税种主要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一)增值税方面的风险

1、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及管控措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在已确认工程量但发包方尚未付款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判断,分两种情况,一是按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但发包方尚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尚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包方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对措施:针对发包方已到付款期尚未付款项目,应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发包方不接收增值税发票,应进行无票收入纳税申报,避免后期税务稽查被查补税款并被处罚。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依据扣除分包金额后的差额预缴增值税,需要及时清理分包结算金额并取得分包发票,避免分包后期无法差额抵减总包金额而导致预缴税金过大。

对于采用一般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按照差额预缴2%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补税,同样需要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商进项税发票,避免前期缴纳金额过大后期税额大量留抵风险。如果由于资金问题难以取得供应商进项税发票,应积极与供应商协商,先行支付相关税金,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及进项税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同时企业应登记好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积极催款并及时开具发票,如果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从而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防范被税务认定为延迟纳税而加收滞纳金。

2、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涉税风险及管控

建筑业税负与项目运行过程中能否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及项目管控息息相关,企业有义务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可能会由此带来项目成本增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法律风险。

(1)主要涉税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且购买方取得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都可构成虚开或者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建筑企业主要面临着如下涉税风险:

1)由于管理不当产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经营风险,如果虚开金额比较大,企业面临罚款,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本来应从分包商a企业取得发票,但明知不符合要求,却从a企业的供货商b企业取得发票;本来应将发票开具给c,却将发票开具给了与c有业务联系的d,此两种情况均属虚开发票,应认真防范风险。

2)由于项目的成本构成,如材料、机械、劳务的金额与目标成本及市场信息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将导致税务机关依据成本的合理性,追查开票方进行确认,如果开票方处理不当,将面临着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3)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导致公司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如为了倒卖发票而专门成立的供应商,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可能未传送发票信息进行报验或者后期进行作废处理都将导致被税务稽查,进而牵扯到取票方,同样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面临相应处罚。

4)业务真实但取得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造成涉税风险。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在取得发票时,都应审核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审核是否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是否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更不得变名虚开发票;商品销售汇总开具的要有明细清单;普票也要有税号;部分发票开具不要漏填发票备注栏,

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折扣销售的务必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也能取得专用发票,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其他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需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向个人租赁不动产或购买不动产,也可以取得专用发票。

(2)应对措施

1)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及项目考核制度,对于项目的取票情况及进项抵扣情况明确奖惩制度。

2)合理控制目标成本,预计工程的材料、机械、劳务的合理配比。建立配比模型,提前筹划。

3)针对材料、机械、劳务的供应商选择进行控制,选择长期合作及信誉良好的供应商,避免为取票而随意选择供应商,导致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而产生经营风险。

4)确保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及“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严格发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责令开票方重新开具。

5)针对项目承包人及所有管理层,要加强增值税原理及对企业的影响以及风险方面的增值税基础知识培训,建立风险管控意识。

3、应收账款挂账后发生折扣与折让未开具红字发票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比较多,最终决算金额减少引起的应收账款减少,有些未开具发票,有些已经开具发票,不未及时处理双方均存在涉税风险。根据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折让等情形的,应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工程决算金额减少的情况属于工程销售的折让,应该开具红字发票。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都可通过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而不应长期挂应收账款。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已申报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但最终决算发生了工程折让的项目,针对清理情况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销收入及应收账款,避免企业损失。

(2)后期新项目执行中,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增值税发票提供的时间,特别是后期工程开票金额,明确约定质保金在实际支付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约定后期由于工程决算金额的减少导致多开出的发票,应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多开金额,避免承担增值税税金及虚开的风险。

4、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安装服务,适用9%的税率,简易计税为3%(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设备销售,税率为13%;勘察设计、咨询,税率为6%。如果未如果核算并分别开具发票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要特别管控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的风险。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如建筑工程使用购入的材料,结算时工程款按混合销售处理,应全部按建筑服务计算增值税;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如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的设计、设备销售与建筑劳务应按兼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开具发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对措施如下:

1)应提前筹划,合理确定货物销售额及建筑劳务及其他项目的销售额,并在签订合同时应分别注明税率。

2)在会计处理上,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3)加强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做到进项及时抵扣并且应抵尽抵,更好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4、水电费问题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在施工中常会出现使用发包方的水电但未能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形,有时会以开具的收据列支成本,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如果为一般计税项目,还会导致少抵扣增值税,进而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按转售水电处理

由发包方向总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且合同约定由总包方付费的,发包方如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包方结算水电费的,由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水电销售增值税发票。

(2)代收转付款项

作为代收转付款项,需由水、电销售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否则按转售水电处理,由代收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

5、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对甲供材、清包工等建筑施工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这就给了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果发包方是政府、事业单位等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测算整体项目税负,如果测算的税负低于3%,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高于3%,应优先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对措施:

(1)对于有大额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购入的情况下,企业通常都有巨额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采取“简易计税”反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而言更有优势。

(2)如果经测算,简易计税更节税,应筹划为甲供材的方式,因政策对甲供材的数量与金额并无限制,只需要有适当的供应,需要合同中或补充合同中有甲供材的条款,在合同中明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管控结算时发包方要求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另外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实行一次备案制,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3)如果经测算,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做好销项发票开具与进项发票取得工作,应管控被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出现。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否则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1、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及管控

在实务中,对于已结算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一般都会暂估挂账,但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在次年5月31日江算清缴前仍不能取得发票的要纳税调增。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对于调增的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在取得发票后,应按照规定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对于后期取得调增的暂估成本发票,如果追补项目发生年度进行确认,将面临着以后年度需要不断重新申报的问题,同时存在超过5年的可能,将会对企业的管理上造成很大影响,操作性比较差。应对措施有:

(1)对于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暂估成本,应与税务机关沟通,将其作为跨期费用管理,在发生时先进行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时,在发票取得年度进行纳税调减(此为目前在实务中的通常做法)。

(2)对于年末仍挂账的暂估成本,应积极与供应商及时协商,在无法支付全额货款的情况下,可先支付其开票金额所承担的税金,于次年5月31日前开具发票,以确保此部分成本企业所得税前不被调整。

(3)加强制度建设及管理,合理区分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机械及劳务,准确预计完工百分比。如购进的材料,用于施工时才确认施工成本;对于机械及劳务成本,按照结算金额确认。

2、福利性设备、设施相关的折旧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未计入职工福利费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一般都会有职工食堂,其属于福利性设施,相关折旧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项目,但由于食堂一般没有单独的入账价值,难以准确确认食堂当期折旧费用,因此,企业往往忽视此问题,未将食堂费用调整到到福利费项目中。同时对员工的一些福利性支出,如伙食补贴、给员工报销的汽油费补贴等未计入福利费按税收限额进行计算。

应对措施:根据财税[2009]3号规定,应采用合理办法确定职工食堂的账面价值,并将每年食堂发生的折旧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按比例税前扣除,同时对员工的福利性支出应准确进行归集,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的福利,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归集,所得税前按照工资总额的14%限额扣除。降低税务风险。

3、列支跨期费用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常存在当年账面预付房屋租金、物业费并取得发票在当年列支的情况,属于在本年账面列支下年费用,但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应对措施:按照税法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成本。如果签订的合同有跨年度的情况,且款项一次支付,对不属于本年的费用部分,可先通过预付核算,实际费用发生时,再确认费用。

4、注册资本多而实际未到位的风险及管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建筑企业注册资本高但实际未到位,未到位部分相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实务中建筑企业一般对外融资金额都比较大,而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也比较多,风险管控措施有:

1)在有融资利息的情况下,为使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投资者沟通将注册资金投资到位。

2)如果投资者资金不能到位,协调公司治理层召开股东大会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从而规避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风险。

5、未充分享受优惠的风险及管控

相关的优惠政策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另外还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等。

建筑企业如果不能全面掌握优惠政策或不进行充分享受就会造成多占用企业经营资金,减少企业经营效益。应对措施:

1)业务人员应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充分了解并重视优惠政策的享受与落实工作,合理进行筹划。

2)在经济业务发生时,进行准确鉴别,看是否属于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及时按程序进行享受。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常存在非项目人员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常存在仅就各类工资、补贴等计入员工工资总额的事项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对于在其他科目列支的员工福利性质的支出未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劳务支出与工资支出划分不清,造成一些未签订雇佣合同,临时提供劳务应取得发票的个人劳务支出,以工资表进行了列支。还存在跨省项目管理人员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扣的情形。跨省异地项目中,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执行口径不同,仍存在部分项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按照核定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针对在项目所在地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建筑企业可能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资料,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税时扣除。

应对措施: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2号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在项目所在地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除。因此,针对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并未参照相关税收规定执行应积极进行沟通协调。

2)应及时组织项目人员学习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不再按照核定金额缴纳。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个税后,可以凭项目所在地申报表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3)对发放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支出包括实物支出,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性质的个人支出应及时取得发票在税前列支。

(四)房产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1、计算房产税时房屋原值未考虑土地价值的风险与管控

在房产和土地投入企业后缴纳房产税时应将土地计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金额,需按照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计算,即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地价全额并入房产计算房产税。

风险管控要点: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应注意在计算房产税时应准确将相应的土地价值并入房产申报缴纳税款。

2、工程决算增加的房产价值未计算缴纳房产税的风险与管控。

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的规定,对于转入固定资产的扩建支出,应按照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灯原因增加房产原值,应将增加的房产原值计入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价值内。

二、各环节具体风险点分析

(一)项目招投标环节

在投标报价时,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在投标报价前,形成税前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在考虑税前工程造价时,应考虑实际取票情况及进项税

抵扣情况,然后估算出承担的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税前工程造价时将承担的增值税计入税前工程造价。投标报价的税前工程造价考虑了税负的影响,从现金流量的角度考虑的税前工程造价,并未真正理解投标报价的计价规则。此种情况将导致税前工程造价测算不准确,如果总包方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考虑中标结果时,可能导致估计的税前工程造价高而无法中标。应对措施:

1、2023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件发布,文件中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应改变以前的报价计算思路,税前的工程造价均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在投标报价时,首先要估算不含税的可抵扣成本,然后形成税前造价,最终计算出投报价金额。

(二)物资采购环节

建筑企业一般对所有物资采购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供应商库,掌握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如单位性质、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类型及税率等基本信息。但也常存在分包、分供商录入的信息不全面。办公用品及大型机械设备采购及后期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应对措施:

1、采购统一由招标采购部实施,合理选择供应商。

2、对零星物资采购建立相应的便捷的流程但同时也应强化管理。

3、供应商投标报价后,招标采购部对供应商比价把握要准,并且在与供应商谈判时,有些供应商由甲方指定的情况,应明确采购的质量发票的开具等方面的责任。

4、明确招标采购定价原则。成本的定价原则为,在保证质量且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即合规发票)的前提下,以“综合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总体原则。

5、明确招标采购管理要求

(1)针对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招标采购,在保证潜在供应商(超过5个)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针对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招标采购,对于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少的业务,不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合规增值税代开专用发票。

(3)采取简易征收方法计税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招标采购,不要求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合规发票。

6、完善供应商管理制度,建立供应商比价模型,合理选择供应商,并增加供应商的选择标准。对于供应商的选择要点,对于同一类型的供应商,如果可提供的发票类型和适用税率均相同,则应比较经营规模、商业信誉等因素,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好的供应商。在各类供应商报价不同、税率不同的情况下,由于不含税成本不同,同时附加税的影响也不同,要通过《供应商比价模型》计算选择。

(三)劳务分包环节

目前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主要是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月按照工程量进行结算,由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支付手续。劳务公司负责给农民工办理工资卡,企业通过农民工保证金户直接与农民工进行结算,以保证农民工的工资。根据国办发[2016]1号文规定,不通过劳务公司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属于“三流不一致”情况。因此,此种情况下,如果结算手续完整,并不存在涉税风险。

但实际执行中,部分内部承包人有通过劳务公司提取报酬的情形,存在增值税发票虚开的风险。目前财务核算时劳务支付凭证后面只付劳务发票,缺乏结算要件,如结算单、工资单、代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流水等都将成为核实的重点。如果结算要件出现问题,存在涉税风险。应对措施:

1.对劳务分包商进行梳理,根据分包商的资质、规模及其组织形式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调整和完善“合格劳务供方名录”。

2.制定劳务分包资质准入制度,要求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劳务队伍,优先选用“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中的核心型和紧密型劳务企业,并要求分包方提供工程承包或建筑劳务资质证明和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文件(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统一所有劳务结算的形式及支付方式,避免存在特殊情况,将与劳务公司办理的结算单,工资表及支付的明细保存或者与劳务发票一起附于凭证后面作为应对稽查的附件。对于关联方劳务公司的交易,要与其他劳务公司相同的处理方式及支付要件及凭证,避免关联方交易的稽查风险。

(四)目标成本管理环节

在制定目标成本时,如果相关业务人员对不含税成本的理解不清晰,仍以含税的成本进行分析将造成目标成本不准确,如果缺乏独立性,也会影响后期项目执行与考核,不利于控制项目成本。应对措施:

1.应按照增值税管理要求,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因素对成本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调整工程预算制定的流程及方法,明确增值税政策下的成本费用,是指不含增值税价款与不可抵扣进项税税款之和。

2.在编制项目成本预算前期,需进行充分的实地调研和技术、经济分析,对不同地域、不同建设板块的成本费用可抵扣比例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平均水平的参考范围,并以此作为各组成分公司的经营考核目标。

3.在编制项目成本预算过程中,应会同成本发生主责部门,包括财务会计部、办公室、招标采购部等部门共同研究预算的具体编制事项,对照供应商、劳务分包商具体纳税身份认真测算成本支出的每个环节,合理确定每项成本支出明细项目的增值税可抵扣额。

(五)其他关注要点

建筑企业承接的项目中,一般发包方比较强势,施工方商务谈判比较弱势,而且“营改增”后,相关谈判人员对涉税问题认识不清,谈判意识仍未转变。在实际经营中常出现下列问题:相关谈判人员很难针对涉税问题进行谈判,大部分是按照总包方的合同模版签订合同;针对部分细节问题,如分包配合费、水电费、发票开具时间等,由于没有进行针对谈判以致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导致后期执行出现偏差,对企业产生很大影响。应对措施:

1.工程质保金

在承接项目后,发包方均会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质保金,这部分质保金一般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的1-3年内支付,由于质保时间比较长,会出现部分质保金坏账的情况。

如果质保金前期已开具全额发票给发包方,后期发生坏账不但产生坏账损失外还多承担此部分坏账而缴纳的相关税费。因此,针对工程质保金开票事宜前期要进行商务谈判。

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保修金时间为发票开具时间,以此作为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合同中未约定退还时间或约定了完工开具全额发票,则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9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规范企业管理的角度上,应与发包方协商,在合同中明确此部分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及金额,并尽量约定实际收回质押金或保证金时再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实际收款时,发包方应提供详细的质保金扣款明细,以此作为计算质保金部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代垫工程款或材料款

建筑企业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约定的付款金额作为销售额时,发包方滞后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或者在付款时未按照付款金额开具发票而是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将导致分包方不但要代垫工程款或材料款支付给分包供应商,同时还需要垫支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税金。如果不垫付工程或者材料款将导致公司的暂估成本过大,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前期谈判时要针对垫付税费进行谈判。应对措施:

(1)在商务谈判前要预估出发包方滞后付款或者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所代垫的税费。代垫的税费不仅包括发包方承担的税费,还要包括无法取得供应商发票承担的企业所得税或者取得供应商发票需要支付给供应商的税费。

(2)积极主动与发包方沟通由于代垫资金造成的税费损失,并要求发包方先行支付代垫工程款税金,或采取其他形式补偿税金,例如以代垫款利息的方式补偿税金等。

3.工程罚款及奖励

分包合同中涉及到一些惩罚条款或奖励条款,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给予奖励或罚款调整对应的工程款。在实际执行中,对于罚款发包方一般只会开具一张收据,财务核算时根据收据入账,导致无法抵扣增值税,进而产生损失。因此,在前期谈判时应明确罚款的处理方式,可参照建议有针对性的去谈判,进而能降低企业的损失。应对措施: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获得的奖励属于价外费用,应按工程收入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罚款则视同工程的折扣、折让,减少了工程价款,对于大额的罚款,应给发包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小额罚款可与发包方沟通,不进行开票处理,发包方作为营业外收入、分包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如奖励与罚款属同一期间,应与发包方沟通,按差额进行处理,补开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2)在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时,如涉及金额或比例,应注明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避免以后发生争议。

4、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所发包的工程,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让更多税源留在当地。其实此是一种错误观念。原因是即使未成立分支机构,建筑企业的大部分税款也会留在当地。相关规定如下:

(1)增值税的规定。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项目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的不适用预缴异地预缴规定。

(2)企业所得税规定。建筑企业均要求有很高的资质,子公司并不能当然拥有母公司的资质,成立子公司的方法一般不可行,成立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项目利润并不能都在当地缴纳,而是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分摊比例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所占比例进行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可以看出设立分公司如果母公司是亏损的或者项目的各因素权重比重偏低,当地将没有企业所得税或税款会很少。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总发[2017]99号“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也是既考虑了税收在当地进行分配的税负问题,又为了减少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核算管理等各项成本。

应对措施: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都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的核算成本,企业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解释清税收政策,消除疑虑,争取不在施工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而只设立施工项目部进行管理。

5、合同执行期间债权债务转移

项目执行中,由于建筑工程的付款期较长,对供应商的付款期也长,因此出现部分供应商公司注销而无法取得发票及支付材料款的现象,而供应商要求转移付款开票或者不提供发票要求进行付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会导致出现如下风险: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非提供劳务的一方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供应商不提供发票,不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且所得税前扣除由于无发票面临纳税调增的风险。应对措施:

(1)必须保持合同与发票的一致性,如确定发生特殊情况,发票需要由转移方提供的,双方必须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提供转移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原公司已注销的,应提供工商证明及第三方出具的债权债务转移证明,如对方提供法院诉讼文件等;存在法律纠纷的,应提供法院判决等文件,公司方能接受由转移方提供的发票并向其支付相应款项。

(2)对于不涉及发票仅单纯资金方面的转移,原合同方与转移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提供债权债务证明等,经法务部审核通过,财务部方能履行付款。

3.签订新的合同时,要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由于供应商中途注销导致无法开具发票或者无法付款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及要求付款之前必须要求提供发票作为付款依据。

6、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理环节

施工企业废旧物资主要是由供应商直接回收,在供应商的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部分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财务核算中并无相关业务,部分废旧物资或者固定资产由项目部直接处理,未缴税也不开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应对措施:

(1)应制定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理的制度及流程,核实项目部是否存在处理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未上账的情况,避免处理的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未入账而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2)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区分处理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还是废旧物资,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如处理固定资产是否可选择简易计税等。

(3)分析接收固定资产的单位,是否属于公司的关联单位,是否需要抵扣增值税。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财务管理环节

财务部一般都会详细制定增值税发票的传递、认证、抵扣等管理办法,但付款、催要发票等与供应商沟通协调的工作,一般由项目施工及采购人员完成,如果预付工程款而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就会造成进项税取得不及时,进销项无法合理配比。办税人员通过自制表格核算税金,在后期一般计税项目增加的情况下,工作量增大,可能导致增值税进项无法及时抵扣,计算错误等风险;针对进项发票、材料、机械、分包等执行情况如果不建立台账,无法整体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增加涉税风险;一些风险较大的涉税事宜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均由财务人员完成,不充分利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力量,可能因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时间精力不济等因素,一些重点涉税风险未予及时排除。应对措施:

(1)制定完善的财务制度及管理办法,如增值税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系统性的规范税收管理体制,管控涉税风险。

(2)加强基础知识的培训,准确识别涉税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建议,对于各个管理条线相应的涉税事项进行指导并提出合理建议。

(3)制定进项税抵扣原则,明确进项抵扣范围,合理划分抵扣金额,并建立进项发票抵扣明细表,降低涉税风险。

(4)建立发票进项台账、材料、机械、分包等完善的合同执行台账,或者利用信息平台完善台账的建立,整体控制项目执行,降低涉税风险。

(5)充分利用涉税中介完成一些重大复杂的涉税事宜,聘请税务顾问,定期对涉税风险进行排查。

(6)积极开展重大合同涉税风险审核工作,将风险管控工作提前,将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列入重大合同涉税风险点审核范围,由税务专业人员进行审核。承包合同及ppp主合同审核重点有:合同业务内容与税务内容是否匹配;主合同、分包合同的税务体系是否匹配;是否价税分离;是否准确列明了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是否明确收款时点;

不同税率的项目在合同中是否分项列示;合同是否明确了税率变动的风险承担方;是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是否三流一致。发包合同审核重点有:对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是否价税分离;是否准确列明了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是否明确先开发票后付款或明确付款后对方开具发票的时间;不同税率的项目在合同中是否分项列示;合同是否明确了税率变动的风险承担方;项目是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是否三流一致。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出具涉税风险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正,防范涉税合同损失及涉税纠纷的发生。

来源:税屋

【第2篇】公司的钱再投资如何筹划?企业税收筹划

综上所述,投资渠道千千万,投资资金来源种类繁多,合理合法的取得投资的资本,会为我们投资的顺利打下坚实的基础,否则很容易为资本的进阶埋下祸根。

首先明确两点:

(一)税法范畴下,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本人所称“个人”,专指“其他个人”。

(二)对于公司经营来讲,个人又可分为员工和外部个人;本文乃是特指“外部个人”。

那么,企业向外部其他个人支付费用,需要注意哪些税法方面的事情呢?

一、个人所得税义务

这儿涉及两个主要条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

也就是说:

(一)如果单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向上述个人支付超过800元,则负有扣缴、申报两项义务;

(二)如果单次(月)支付未超过800元,固定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仍应当如实进行申报。

二、印花税义务

如果企业与个人签订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之内的应税凭证,则应当依法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增值税及附加义务

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一)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

1、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注意:代开主体仍为个人;企业不能自行随意代开)。

2、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1):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注(2):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前提——支付对象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执行月度不超过10万元;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执行单次(每日最多一次)不超过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境内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留存备查“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一)合同协议

(二)支出依据(比如结算单、工作量清单等)

(三)付款凭证等 既包括收款收据及内部凭证等现金付款凭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类支付凭证等,也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支付凭证、账单等。

【第3篇】挂靠企业税收问题

建筑企业挂靠经营是建筑行业中非常普遍的经济现象,由于建筑挂靠经营涉及到借用建筑企业资质承揽业务从事非法经营的法律风险,虚开增值税发票和挂靠人从被挂靠方取出利润漏税的税收风险,挂靠人拖欠农民工劳务款、供应商材料款而被挂靠方负主要偿还责任的财务风险。

为了控制以上风险,提升税收安全,笔者认为建筑企业挂靠经营业务必须制定和实施合同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招投标的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控税措施。

所谓的制度控税是指企业通过设置良好的企业内部制度来规范企业的经营,使企业经营规范有序,开源节流,达到控制非税收成本,最终是企业节省税收,减少税收风险的一种税务管控行为。制度控税折射出一种税收与制度间的逻辑关系,即制度与税收之间是辨证统一关系:制度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行为,公司的经营行为决定企业税收的多少。如果要让企业进行节税,则必须重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重构和设计,充分选择更有利于公司节税和规避企业税收风险的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税收,合同是控制企业税收的主要源头。由于建筑挂靠业务涉及到建筑总承包合同、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的签订,因此,建筑企业挂靠经营中的合同管理制度如下。

1、实行统一的合同会签制度

(1)必须使用被挂靠方统一模板的合同范本

被挂靠方必须制定适合自身经营范围的统一模版的各类合同范本。挂靠方在签订所有的进项类合同时,必须使用被挂靠方统一的合同模板,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材料供应商,分包商和设备出租方等第三方签合同。不得让挂靠方随便从网上下载一份不规范的合同跟第三方签订合同,然后将合同交回被挂靠方盖章签字。

(2)所有的合同由被挂靠方各职能部门统一会签

挂靠方实施项目中涉及的进项类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必须由被挂靠方法律部或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审核、评审,然后由被挂靠方的经营、工程、法务、财务等职能部门进行合同会签,最后由被挂靠方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2、实行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

(1)所有的合同必须在被挂靠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建档管理

签订进项类合同时,挂靠方必须向被挂靠方合同管理部或法律部提供中标项目投标文件完整的工作量清单,以便被挂靠方合同管理部或法律部就中标项目工作量和进项类合同采购量进行核实。被挂靠方合同管理部对挂靠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项类合同履行实行审核与监督,对挂靠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当行为有指导其整改的职责。挂靠方与供应方签署的进项类合同一式五份,合同管理部留原件三份建档备案,挂靠方施工现场留原件(副本)一份存档,另原件(正本)一份为进项类合同供应方留存。所有的进项合同必须交给被挂靠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未经被挂靠方盖章并在被挂方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进项类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

(2)合同盖章的顺序管理

如果被挂靠方对挂靠方项目实行非电子化管理,则挂靠方先从被挂靠方领用未盖章的书面资质合同范本,然后交给相关第三方盖章签字,最后交回被挂靠方盖章签字。如果被挂靠方对挂靠方项目部实行信息化管理,对合同签订实施电子合同签订程序,则由被挂靠方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审核电子合同无误后,打印出来后交由挂靠方递交给第三方签字盖章后,再交回被挂靠方签字盖章。

(3)合同领用与编号管理

挂靠方从被挂靠方领用纸质合同范本或审核后的电子合同时,被挂靠方必须实行编号领用制度,挂靠方从被挂靠方领用纸质合同范本或审核后的电子合同。如果出现写错的纸质合同或没有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则必须交回被挂靠方保管,不能随意丢弃,否则罚款。

(4)财务部门凭合同付款管理

与挂靠项目有关的所有进项类合同必须传递一份给被挂靠项目部的财务部或财务处,财务部门凭借和审核合同付款。

3、视同为合同性质凭证的管理

在税法上,采购定单、发货单、提货单、验核、货确认单和结算单是视同为合同性质的凭证。由于挂靠方拥有材料设备物质的采购权和定价权,所以被挂靠方应实行材料员派遣制度,对挂靠方实施项目中进项类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涉及相关采购和租赁业务的材料和设备的入库及出库进行现场清点,填写好验收确单,一式四份一份留挂靠方,一份留给供应商等第三方,一份留给被挂靠方的法律部或合同管理部门管理,一份留给被挂靠项目部的财务部作为付款和收取增值税发票的依据。

(二)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由于被挂靠项目的质量是被挂靠方终身责任制,所有对于被挂靠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是被挂靠方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防止豆腐渣工程,杜绝安全隐患,被挂靠方必须加强工程采购物资的管理。

1、被挂靠方建立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制度

(1)被挂靠方建立合格供应商库

为了杜绝走逃供应商或资信不良的材料供应商的开票行为,而且被挂靠方几乎靠挂靠方开展业务,只收取管理费用的情况下,让挂靠方将与其具有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呈报给被挂靠方法律部或合同管理部门,由被挂靠方与其签订长期采购框架合作协议,约定材料的品种、技术标准和产品型号,内部协议采购优惠价格,将该供应商纳入被挂靠方的合格供应商储备数据库,今后与被挂靠方合作的挂靠方必须从被挂靠方合格供应商数据库中选择供应商采购建筑材料。

(2)被挂靠方指定材料供应商

当被挂靠方很强势,或挂靠业务在被挂靠方的业务中所占的比例很低的情况下,可以指定统一的材料供应商或被挂靠方认可的由挂靠方成立的材料贸易公司,让挂靠方到被挂靠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或被挂靠方认可的由挂靠方成立的材料贸易公司)。

(3)被挂靠方指定材料和设备品牌,划定劣质供应商的标准

当挂靠方很强势,而且挂靠方的资信很高时,被挂靠方只指定挂靠项目所用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让挂靠方在市场上自由选择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但是必须杜绝从以下劣质供应商采购材料和设备。根据工商营业执照的判断,劣质供应商的标准如下:

第一,刚注册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

第二,经营时间在二年以内的材料供应商;

第三,经营地与公司注册地不一致的材料供应商。

2、制定规范的建筑物质采购制度

(1)主材和设备的采购管理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从被挂靠方指定的供应商或按照被挂靠方指定的品牌要求而购买的工程所耗用的主材和设备,挂靠人必须先把资金支付给被挂靠方方的银行账户,然后由被挂靠方支付给相关的供应商等第三方。绝对不允许挂靠方直接将材料、设备款支付给供应商,然后索取发票回被挂靠方报销材料和设备款。

(2)辅料的采购管理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购买辅料,可以由挂靠方以现金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然后索取发票回被挂靠方财务处报销。但是建议单次报销在两万以内,最多不能超过五万,而且只能领普票报销,不能领专票报销。辅料报销一定要提供销售方盖章的销售清单明细。

(三)实行集中统一的财务收付结算管理制度

1、实行专门的账户共同管理

挂靠项目所有的收支项目,零星支出除外,都必须通过被挂靠方的账户进行走账。由于实践中的建筑工程都要垫资施工,被挂靠方不可能替挂靠方进行融资或垫资,所以挂靠方垫资用于采购材料和发放的工资都先转入被挂靠方的银行账户,然后由被挂靠方的账户转入有关材料供应商、分包商、建筑设备出租方和有关人员的工资卡。因此,挂靠项目的银行账户管理可以实行以下两种管理中的任何一种:第一种是以被挂靠方的银行账户作为挂靠项目的收支结算账户;第二种是设立项目部专属账户管理。即如果被挂靠方与挂靠的项目不在一个市辖区内,或跨省或在一个省内跨市县区,则被挂靠方在挂靠项目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开设一个临时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项目部专属账户),本项目的所有资金收付结算通过该临时结算户进行,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实行资金收付的统一管理

如果挂靠项目以被挂靠方的账户进行走账的情况下,则资金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资金通过被挂靠方的银行账户支付。挂靠方享有挂靠项目财务收支、核算的审批权。被挂靠方享有监督审批权。涉及财务支付款项时,须被挂靠方和挂靠方双方领导共同履行审批签字手续后方可支付。具体的操作程序如下:

(1)由挂靠方负责财务管理的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在付款通知单上签订确认;

(2)挂靠方将该由挂靠方签字的付款通知单交给被挂靠方,经被挂靠方主管财务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3)由被挂靠方的财务部填写付款凭证,并经被挂靠方负责财务管理的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在付款凭证上签字;

(4)被挂靠方的出纳进行付款。

如果在工程所在地,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单独开设了临时银行结算户(或项目部专属账户)的情况下,则该项目部专属账户收付款的短信通知,必须绑定挂靠方主管领导的电话号码,以便挂靠人可以监管到项目部专属账户的资金变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发包方将工程进度款拨入被挂靠方一般账户时,被挂靠方先扣留管理费用和税费后,将剩余的工程款拨入项目部专属账户。

第二,挂靠方对项目部专属账户的资金由挂靠方在法律允许下自由支配使用。

3、被挂靠方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

被挂靠企业对挂靠的项目在会计上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被挂靠企业必须向挂靠项目委派主任会计,全面负责挂靠项目的财务核算。被挂靠方对挂靠项目必须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制度,挂靠方就本挂靠的项目所发生的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机械租赁费和管理费用,必须取得正规的合法票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递交给被挂靠方进行会计核算,也就说,挂靠方必须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建账对该挂靠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挂靠方不进行会计核算,,最后体现的项目利润全部在被挂靠方账上。

(四)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进行有关的投标工作,具体的有关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挂靠方在招标单位发布招标文件后,到被挂靠企业开具介绍信,再去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以被挂靠方名义报名投标,被挂靠方必须做好投标登记工作,同时做好相关的配套管理服务。

第二,被挂靠方根据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包括不限于技术标、商务标。同时,被挂靠方必须派管理人员参与开标全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第三,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挂靠方先把投标保证金存入被挂靠方的基本银行账户,然后由被挂靠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其基本银行账户向招标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如果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将工程中标情况及时告知被挂靠企业各个相关职能部门。

(五)挂靠项目的施工管理制度

1、挂靠项目施工身份公示管理

挂靠方必须在项目部施工现场的边界处,用安全网或铁板围起来或修建临时的封闭式的施工围墙,通过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牌,标明“被挂靠方企业名字+×××项目部”和“被挂靠方企业名字+承建×××项目”的宣传标语,并在广告牌上以及在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施工设备显要位置标明标明“被挂靠企业的logo”标识,向社会告知施工方身份是被挂靠方企业。同时,在项目部的封闭式的施工围墙上标注“项目概况”,注明项目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工程面积、项目管理人员等项目详细情况。

2、项目管理人员派驻管理

被挂靠方对挂靠项目下发“关于成立×××项目部”的文件。然后,向挂靠的项目部派驻持证上岗的项目经理、经营、工程、安全、财务等人员,其人员工资、费用由挂靠的项目承担。被挂靠方委派在项目部的管理人员、被挂靠方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要对项目的经营、技术、工程生产、安全等实施管理。

3、项目部的资金支付管理

挂靠方必须对挂靠项目部的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需要的资金支付,提前制定资金支付使用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付款申请,上报被挂靠方企业后,由被挂靠方企业按照公对公账户的原则,从被挂靠方银行存款账户直接支付给与挂靠工程项目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分包商的银行账户。

4、成本票据开具管理

所有的挂靠项目所发生的资金支付,在被挂靠方企业审核支付之前,必须“凭票付款”要求供应商、分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先开具合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被挂靠方驻挂靠项目部的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核算挂靠项目的财务负责人根据合同审核票据无误后,再从被挂靠方的银行账户进行公对公支付。

另外,被挂靠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期及时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被挂靠企业要制定《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之前,由挂靠项目部经办人员填写《发票开具申请表》,挂靠项目部的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被挂靠方企业相关管理部门、财务部核准后,被挂靠企业税务经办人员根据核准的《发票开具申请表》,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向发包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转载自网络。侵删

【第4篇】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税晓通》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产业园区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减轻税务负担!

两会后,国家在财政和税收层面上都陆续出台了政策,最近最受企业关注的就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相关公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企业的两大税种,所以这两个公告出来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先来讲解一下关于小微企业所得是优惠政策的公告,是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文,公告的内容大概就是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降税政策,也是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业的发展,降低企业的压力。

对于小微企业年纳税所得税额超过100万元部分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200万*25%*20%=10元 10万/200万=5% 相当于企业年利润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企业所得税减按5%征收。

这样就直接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力,在现在这个大环境下企业的经营本来困难,所以这样的政策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好的,只要企业的年利润不超过300万,企业的税负就能降低。但对于一下利润较高(年利润超过300万)的企业依旧按照25%的所得税缴纳。

小编在来讲一讲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主要就是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干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

这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真的是天大的好消息,疫情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3%,去年受疫情影响税率减按1%征收,现在直接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年营业额500万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企业开具专票依旧是3%,所以对于必须开具专票的企业税负反而增加了,由1%提高至3%。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5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就从企业的税收来说,如今企业面临比较大的税种主要则是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两个税种,相较于其他税种来说,这两种税种的税负要高不少。因此对于许多的企业来说,如何合理地去减少这两种税种的税负就成为了企业的问题,这里小编就为各位朋友介绍3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务筹划里,最为常见的筹划方法就是利用优惠政策,我国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是有许多的不同的优惠政策,因此对于企业税务筹划这方面,可以多多的从优惠政策的方面来考虑,具体的一些优惠地区选择方向如下。

1、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对于优惠政策来说,产业投资优惠政策最为常见,比如说高新技术企业,是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农林牧渔行业也是有优惠政策,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是有许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2、地区性优惠政策

还有许多的地方也是有优惠政策, 部分地区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会设立不少的优惠政策条件,也常常被称为税收洼地,比如北京前海地区的现代服务业,是享有许多的优惠政策,还有西部大开发政策,在西部地区的生产企业都是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

二、合理的公司控股结构

对于许多的公司来说,都是以公司控股合伙企业在控股公司进而获得一系列的税收减免,在如今的一些企业结构是非常的常见,当然根据不同的情况也有公司控股公司、企业控股公司、自然人控股公司控股企业控股公司这类的情况,经过不同的企业情况,设计不同的企业结构,从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

当然也有分支机构企业的选择,在企业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决定,也是可以决定公司后期的收益,因此在建立分支机构的时候,就需要对公司的情况具体的分析,选择合适的分支机构。

三、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

其实在税务筹划中,企业内部合理的会计核算也是可以帮助公司大大地减少税费的产生,往往在许多的企业中,因为自身对于企业内部会计的核算并不重视,所以对许多细节上的一些处理不够重视,比如说就业务的拆分计算,因为不同的业务与服务税率不同,而企业在计算收入的时候,统一计算,那么在核算税费的是根据其中最高税率服务或业务计算,也就导致企业的税费成本的增加。所以企业在内部会计核算的时候,注意采用一些合理的方法,也是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费的支出, 比如固定资产折旧、企业递延缴纳等等,都是对企业税费支出的帮助。

以上就是小编为各位朋友准备的3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对于企业来说随着自身的发展,完全可以考虑多方面的进行税务筹划的活动,特别是企业的一些会计核算方面,在企业的长期积累中,往往给企业带来过多的一些税费支出。

【第6篇】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

企业 '重点人群”名单筛查中...政策截止2025年,时间过一月,资格少一月,企业一定一定要抓紧时间!!!

202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退税补贴申请流程方法,可免税费、拿补贴资金,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政策文件)

一、退税补贴申请条件

企业近三年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且依法为招用贫困人员缴纳社保。

二、退税补贴金额

退税补贴最高650元/人/月,7800元/人/年,最长3年。

举例:公司有100名贫困人口,按7800元/人的标准,年可补贴100人*7800=78万元,补贴三年,共78万/年*3年=234万,即最高可补贴234万元。

三、退税补贴下发时间

一个月左右,最快一周内即可。

四、退税补贴截止时间

2023年3月26日起,项目预算金额补贴完毕后截止。

五、扣减税收的项目顺序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六、项目申报资料

需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2023年1月至今每月员工社保缴纳清单。

七、企业如何得知条件符合人员

企业只需要提人员花名册,由我司进行系统筛查,获得筛查结果后,即可得知企业有多少人符合“重点群体”条件。

我们的优势:

可通过系统直接对比国务院扶贫办贫困人员名单,且直接以系统截图作为证明

l精准:含本地外地户籍贫困人员一次性完成筛选。

l快速:十万人以下24小时内完成筛查,十万人以上36小时内完成,同步给出企业能获得抵扣及退税的具体金额。

l稳妥:替企业财务备好提交材料,协助完成申报确保流程正确提供备查资料应对相关检查。

企业自己做:

动员全部员工,让员工回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村委会询问工作人员自己是否是贫困户,是的话开具证明。

l高成本:补贴是针对企业的,和员工没有关系,员工配合度低,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员工返回户籍地开具证明,往返路费及误工成本甚至员工索要报酬导致落地极难。

l高门槛:街道办配合度低,人力筛查需要很长时间,同时因龙岗区发生一起盖章造假导致很多地区街道办此项目不提供查询服务。

l高疏漏:企业只能动员在职人员,离职人员动员不了,但是项目是可以追溯过去3年在职和离职人员,假如在职人员参保数是5000人,追溯过去3年参保人数是可能在20000人以上的,4倍的基数差距。

【第7篇】关于服务大企业税收

服务行业利润虚高,缺少发票抵扣,怎么消化利润呢?

一家广东的服务类企业,它可以享受哪些税收政策?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服务行业只是一个大类,它的下面还分两大类,如现代服务类,传统服务类。有的企业是做信息技术服务之类的,有的企业是做传播和新闻服务业,有的是金融服务业的,有的企业是做教育服务业的,还有一类是做医疗护理服务业的。

可以看出,它是一种非物质产品、非物理劳动与技能、有形和无形服务的行业,这类行业,往往的利润都很高,企业只需要支出部分的材料费用,推广费用,以及人员工资即可,而中间除去成本外,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无疑让众多的服务企业头疼不已。

我们都知道,广东一直都是我国gdp常年霸榜第一,一方面是广东临南海海岸线长,海运发展好,另一方面广东本地的贸易类,服务类企业发展规模大。可能你看这的只是一个小作坊,实际上它一年的产值在上千万!

那么,如果说在广东有一家服务企业,它自身的利润高,发票抵扣少,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核定征收

可以对贸易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经营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比如说,一家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可以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5%,而小规模纳税人的个独个体户,可以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0.5-1%。

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可以是新设立企业,也可以是迁移。

二、自然人代开

公司的一些与个人的业务开展,可以委托第三方平台,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税,综合税负3.5%,一人一年可以累计代开500万额度。

三、有限公司返税

如果说一家服务类公司,不仅企业所得税高,增值税也高,那么可以通过迁移或新办的方式,入驻园区,正常的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可以获得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奖励总纳税额的35-45%,企业所得税奖励总纳税额的28-36%。

其实,税收政策适用于80%的企业,只要企业出现税务问题,都可以通过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解决的,将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分包分流出去,转移税负压力就行。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8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月分析

一、资金拆借简介

无偿资金拆借是相关主体之间资金拆借的一种具体实践表现。

资金拆借原本指金融机构之间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资金短期借贷活动。随着相关经济实践的发展,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也越来越常见,并且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2023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企业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或一些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作为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是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急需的一个有效途径,通常是以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出现,在税收责任上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两大主要税种尤为值得关注。除此以外,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也形成常态。在税收责任上,无偿资金拆借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不同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也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企业应透彻理解和把握相关税收规定,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对政策的了解不够清晰,甚至对同一事项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有所混淆。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系统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希望对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增值税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相关文件及规定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其中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3.《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分析

根据增值税上述规定,作如下分类说明:

1.通常情况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视同销售情形仅适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因此,此项规定关注重点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的判定条件。

2.根据20号文,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应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36号文已明确规定;该文仅针对集团内企业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税优惠,打破了局部范围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征税限制。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增值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增值税政策适用图

3.对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还需关注另外一种形式,即统借统还行为。因其涉及多点环节,我们通过梳理集团企业之间的业务流程来进行分析,根据统借统还增值税政策规定,现以流程图的方式展示如图2所示:

图2 统借统还流程图

从流程图来看,统借统还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集团要合规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具体规定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2023年以前,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之后,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和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息网站来查询企业集团名单。

2.实施主体要合规

实施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实践中,核心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情况较普遍,而且判断标准的掌握尺度不具备统一性。与此同时,实施主体对内建议制定“统借统还”管理办法,对外要能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

3.资金流出规范要合规

(1)期间:统借统还借款期间应在借入时的借款期限内,资金流要清晰可确认。例如:资金取得期间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则统借统还款期间应在此期间内,不能超期限。

(2)协议:双方应签订《统借统还资金借款协议》,而非《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借贷双方的关系、资金来源、借款金额、利率水平、借款期间、发票开具(时间、类型)、支付利息的时间等条款。

(3)金额要求: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4)归还资金流向:资金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

由此集团企业之间在融通资金过程中若符合上述条件,则适用统借统还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规定,企业在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时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三、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及规定

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无偿资金借贷利息企业所得税适用分析

由于非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以及集团企业间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已缴纳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但是对于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的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资金拆借的利息支出由借款方支付,其能否在税前扣除则需要特别关注。为便于文章的分析,构建如下业务模型:

模型一:a、b同属集团内公司,b是a的子公司。a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后,将资金借给b。a按时归还金融机构利息,但是并未向b进行利息收取。此时a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即可以理解为关联公司无偿提供资金借贷,a公司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应做企业所得税收入调整处理。

分析(2):由于资金没有直接用于a的生产经营,利息支出不具有相关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允许扣除,所以应将a利息支出进行相应纳税调增处理,不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

模型二:若a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向b收取,利息的支付与收取全部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则a损益未受影响。

分析(1):根据模型一中的第(1)点分析,利息收入和支出都要做企业所得税调整处理,对所得税金额没有影响,但是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计算基数有影响。

分析(2):根据模型一中的第(2)点分析,因为支出未计入损益,不需要涉税调整。

上述两种模式,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但是很显然,模型一中的情况额外地增加了集团税负,不是理性的选择,应避免采用该种模式。

根据上述政策理解,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企业所得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3所示:

图3 无偿资金拆借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图

图3中未讨论无偿提供资金给非关联方的情形,因为实际情况中,企业将资金无偿借贷给非关联方,一般情况下不符合现实逻辑(除非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经济补偿为条件)。因此,本文仅就资金无偿借贷给关联方涉税情况进行讨论。在实际审核中,我们发现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调整事项主要涉及模型一中的分析调整。在双方税率相同且不影响国家总体收入减少情况下,对具体转让定价金额的调整并不多见。

另外,关于统借统还形式的利息支出,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他行业未有专门政策提及。随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的出台,对于企业之间共同接受劳务的情形也有专门规定,这个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行业利息支出能否按照28号文应税劳务规定进行分摊处理值得探讨。

综上分析,同笔业务在不同税种下的处理存在差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税种下的政策进行分析处理,对政策进行理解学习并做到合理运用,以避免和减少相应的税收风险。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在取得资金后更要做好税收风险的控制和安排。

作者:姜峻蕾;单位:四川中鸿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9篇】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现在每个行业竞争都很激烈,每个公司的老板也都希望自己的成本费用降下来,所以懂得避税节税的会计是很受到老板重视的,这是关乎到全额的盈利和亏损情况的。那我们要怎么来进行合理避税节税?这个就有很多财务朋友不太会,觉得这个很难,其实很简单。

年薪50w的总监要离职了,平时和她关系很好,就把老板招她的秘籍税务筹划案列分析资料分享给了我,说:里面的案例讲的很学习,共有107个企业税务筹划节税技巧,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了解完会对税务有很清晰的认识的。更有案例分析结合~

我对其了解一下,终于明白总监年薪这么高的原因了,毕竟真的为老板节税很多,想学习的朋友,不能光说不做吧。快去下文学习去!

企业常见税务筹划技巧及案例(共107个)

主要涉及五方面的税务筹划案列,具体这些案例风险以及节税技巧是什么,下面来详细看看

企业常见的税务筹划案列分析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上文就是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方面节税分析,结合这些案例能很好的账务避税方法,成为一个懂节税的人才,那自然在财务工作中更吃香,这107个案例分析需要的可收藏!

【第10篇】企业所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一、小型微利企业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1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减按比例

12.5%

25%

50%

25%

适用税率

20%

20%

20%

20%

实际税负率

2.50%

5%

10%

5%

有效期限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2021 年 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2024 年12月31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二、思维导图

二、风险提示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对于处于优惠临界点的企业可以关注以下几点,以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雷区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引用的超额累进计算方法。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当应纳税所得额位于300万元临界点时,税后所得不增反减。

举个例子,甲公司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满足其他条件,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00×5%=15万元;

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1万元,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000001×25%=7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多1元,多交税60万元。

小结:x×25%-15=x-300

x=380万元,注意防止踏入雷区,当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380万元之间时,税后所得不增反减。

防止踏入雷区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与增值税加计抵减的衔接。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记入“其他收益”贷方,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会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处于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须慎重考虑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还是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注意查补所得也应计入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检查的查补所得应计入查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若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须补缴相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3.根据财会〔2016〕2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小型微利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位于应纳税所得额临界点时,应注意该因素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二)从业人数

注意劳务派遣人员也属于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如果企业处于小微企业临界点时,要考虑控制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三)资产总额

1.对于同时从事多个行业经营企业,如果资产总额超过标准,可以考虑成立不同的公司,做专做强。

2.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不变时,负债减少,资产也随之减少;负债不变时,所有者权益减少,资产也同时减少。

四、常见误区

误区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23年版)附件中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准备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误区二:非居民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误区三:二级分支机构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误区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误区五: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政策沿革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经历了从低税率优惠到低税率与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结合,然后到低税率和超额累进计税政策结合的演变过程。享受优惠的三个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也在不变发生变化,2023年以来稳定在300万,300人,5000万,记成三、三、五。

(一)低税率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已失效;财税〔2009〕69号,已失效。

(二)低税率和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x万元(含x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x=3万

依据: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已失效。

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x=6万

依据:财税〔2011〕117号,已失效。

3.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x=10万

依据:财税〔2014〕34号,时效性。

4. 2023年1月1日起,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优惠由审批改为备案方式。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失效。2023年开始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优惠。

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x=20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依据:财税〔2015〕34号,已失效。

6. 2023年1月1日起,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22日,已失效。

7.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x=30万,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依据:财税〔2015〕99号,已失效。

8. 2023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23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23年度经营月份数)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

9.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x=50。

依据:财税〔2017〕43号,已废止。

10. 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已废止。

1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x=100。

依据:财税〔2018〕77号,已废止。

12. 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13. 推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措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三)低税率和超额累进计税政策

1. 2019.1.1~2020.12.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实际税负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实际税负10%)。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依据: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2021.1.1~2021.12.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税〔2019〕13号)

5.2022.1.1~2022.12.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6.2023.1.1~2024.12.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七、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例1.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综上,a企业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2、3、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2.b企业2023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析:b企业在预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综上,b企业预缴第2、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3.c企业2023年第1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2季度和第3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23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综上,c企业预缴2023年第1、2、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0元、22.5万元、42.5万元,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0元、2.5万元。

例4: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

来源:小颖言税

【第11篇】如何查询企业税收

一、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查询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企业自用的资产负债表,可以通过公司财务软件报表模块,纸质报表留存档案和电子税务局财务报表进行查询;

另一种是企业查询外部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在上市公司官网、证券交易所网站或者股票交易软件上进行查询;如果是非上市公司,由于财务报表属于公司机密文件,需要根据需要,如公司招标,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提供,或者在全国信用公示系统中查询,前提是对方数据为公开状态。

同时,资产负债表的披露周期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是查询月报,大概率需要从企业财务软件或者对方单独整理提供,如果是季报或者年报,可以通过上述两种方式查询。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企业上报财务报表的周期为季报和年报两种要求,月报未作强制要求。

二、企业自用资产负债表的具体查询方式

(一)财务软件报表模块查询,例如常见的用友、金蝶、管家婆等财务软件,均有单独的报表模块,可以在其中设置报表期间,进行查询;

(二)纸质报表留存档案查询 ,有个别企业采用的手工账记账方式,需要通过手工计算或 excel 表格等方式辅助生成报表,并且企业有规范的档案存储制度,每月度终了,均按时整理相关报表,查询时,可通过纸质或电子表格进行查询;

(三)电子税务局方式查询,可以选择网页或客户端方式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左侧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查询打印”——“申报表历史查询打印”——点击申报日期或所属日期,选择需要查询的期间;点击“征收项目”,选择“财务报表”,即可查询相应期间的资产负债表。

三、外部单位资产负债表的具体查询方式

(一)上市公司报表

可以在上市公司官网或者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例如“顺丰控股”可以在百度搜索公司名称

选择“投资者关系”进行其官方网站

选择公司公告,在搜索框中输入“报表”,点击搜索,并查询需要的报表数据,点击链接,即可查询到对应的财务报表

(二)非上市公司报表

可以进入全国信用公示系统,搜索企业名称

进入公司信息页面,下拉到公司财报报告界面

点击相应年度,查看

如果企业选择不公示,该页面就无法进行查询

以上就是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几种查询方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有更多方式,欢迎留言讨论。

本文由“寡言少语006”原创,欢迎关注,和您一起见证成长!

【第12篇】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小微企业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小贴士:“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来源:中国税务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3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税晓通》专注总部经济招商,帮助企业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企业为了减少税负都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的税收压力,市面上也有很多财税公司,专门为企业做税务筹划方案。前几年税务系统监管还没有那么严格,很多企业都不重视税务筹划,通过一些不合规的手段操作来减少企业的税负,近两年随着税务系统更加完善,监管比以前更加严格,一旦有任何税务问题,税务系统就会进行预警,税务就会对企业进行稽查,企业要那么给出合理的解释要么补齐税款,严重的甚至会负刑事责任,所以企业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非常有必要。

国家每年都出台一系列“减费降税”的政策,帮助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助力中小企业度过生存发展期,帮助中大型企业扩大市场。同时还有一些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也是可以享受的,国家政策和地方性政策是是可以叠加享受的。

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一、西部大开发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符合西部大开发的产业对于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也就是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资格,企业提交资料申请通过后就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三、双软企业政策

新办双软企业申请后,认定后双软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同时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返。

四、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不受行业地域的限制,只要在园区成立企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返税政策:

企业在园区成立有限公司就可以享受高额的财政奖励,从企业成立好,按时纳税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是对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奖励返还。奖励企业缴纳税款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进行返还,奖励返还比例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而定,企业纳税越多财政奖励比例越高,具体政策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

在园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后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不超过2.1%,总税率在0.5%-3.16%。

个人独资企业相关税法规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的开票额核定行业利润率为10%,再按照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或者是直接核定一定固定的税率1.5%,税率都不超过3.16%,完税后企业账户上的钱可以直接提现,也就是可以直接公转私。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发展选择适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帮助企业合理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实际利润。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14篇】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作为财务人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会经常涉及到各种的税,有些业务征税,有些业务不征税,有些业务免税,只是税收就可以把会计搞迷糊,那么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免税收入吧!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尚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也免税,但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其他债券的利息收入要纳税。

国债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债转让所得=转让价款—购买成本—转让税费—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应纳所得税=国债转让所得×25%

【案例】某企业购入政府按面值发行、按年付息、年利率5%的三年期国债1000万元,持有300天时以114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笔交易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案例分析】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40

贷:债权投资 1000

投资收益 140(倒挤)

税法处理:

纳税调减:尚未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1000×(5%÷365)×持有天数300=41.1(万元);

应纳所得税=(140-利息免税41.1)×25%=24.73(万元)。

【拓展】若该国债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1000万元购买,持有2年后转让,其他条件一样。

会计处理:同上。

税法处理:

纳税调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1000×5%×2年=1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40-利息收入100)×25%=1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免税

若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征税

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征税

【注】避免重复纳税。

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果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财税2009第122号)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非营利组织的资格需要经过财税部门认定,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5年,期满再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免税资格可以延续。

3.非营利组织若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15篇】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软件企业最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节税避税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国家一直处于支持中国高科技产业的阶段。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发展,政府出台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因此,高科技产业受到了国家的青睐。在中国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环境下,出现了华为、腾讯、阿里巴巴等知名企业,促进了中国经济、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中国提供了大量的税收。

一些软件企业,前期的投入大,支出大,但是所取得的进项发票缺少,为了留住技术性人才,给出了高工资,大大增加企业的成本。

然而,除了主导产业产生的大量税收外,一些小微软件企业还受到税负的影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因此,这些小微企业享受国家包容性政策。 我们还可以享受一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有限公司返税政策

对于软件企业,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大,可以选择入驻园区,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迁移或新办企业,将原来的税负压力,转移到园区内的企业上。园区通过返税政策,奖励给企业,奖励比例具体如下:

1、总纳税额达到一百万,可以享受全额地方留存的50%奖励;

总纳税额达到三百万,可以享受全额地方留存的60%奖励;

总纳税额达到五百万,可以享受全额地方留存的70%奖励;

总纳税额达到五百万以上,可以享受全额地方留存的80%奖励;

2、奖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红税;

3、当月纳税、次月返还,纳税越高,奖励比例越高。

二、个独个体户核定征收

现在很多地方都暂停了个独个体的核定征收;但是,在重庆还是可以办理个独个体户的核定征收。

个独:核定个税最低1个点,增值税3%,可以开票450万的增值税专票。

个体户:核定个税最低0.36,不开增值税专票,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票450万的增值税普票。

三、自然人代开

个人在与企业产生业务往来时,需要向企业提供发票,但是自然人名下没有企业,开不出发票,因此,就可以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并缴纳20-40%的劳务所得税,属于个税的一种。

小编可以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由当地的税务局代开发票,核定个税,综合税率3个点之内。企业能拿到一个点的增值税普票,之间用于成本抵扣。

因此,对于2023年软件企业最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节税避税的方法有很多,详情可以私聊小编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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