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大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计划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计划
对于企业而言,税收优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能够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企业需要制定科学、合法、有效的税收优化方案,以确保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降低税负,提高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下面介绍企业在设计税收优化方案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1.合法合规
在制定税收优化方案时,企业必须遵守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采取不合法、不合规的手段进行税收优化,从而避免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和法律风险。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法的规定,积极寻求专业税务服务,确保自身的税收优化方案合法合规。
2.综合考虑税务和财务因素
企业在制定税收优化方案时,需要综合考虑税务和财务因素。税务因素包括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税务状况和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税收优化方案,降低税负。财务因素包括成本、收入、现金流等,企业应在降低税负的同时,保证财务的健康运转,防止因纯粹为了降低税负而带来的经营风险。
3.制定长期性的税收优化方案
税收优化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税务情况,制定长期性的税收优化方案,以确保税收优化效果的持久性和可持续性。企业应随时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及时调整和完善税收优化方案,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税务环境。
4.重视税收优化方案的执行和监督
税收优化方案的执行和监督是税收优化的关键环节。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和监督税收优化方案的实施情况,确保税收优化方案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同时,企业还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避免出现潜在的税务风险。
5.选择合适的税务专业服务机构
企业在制定税收优化方案时,如果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和经验,建议选择合适的税务专业服务机构。税务专业服务机构拥有丰富的税务知识和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制定科学、合法、有效的税收优化方案,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总之,企业税收优化方案设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需要企业充分考虑税务和财务因素,制定长期性的税收优化方案,重视税收优化方案的执行和监督,选择合适的税务专业服务机构等,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确保企业的税务管理得到有效控制和规范。如果您有税务管理和优化的需求,建议及时联系专业的税务服务机构,获取专业的税务咨询和服务,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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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大企业税收管理重要性
税务合规是指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保障其纳税义务的履行,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并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税务合规不仅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文将介绍税务合规对企业的重要性。
一、税务合规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
税务合规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税务合规能够保证企业在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保障其纳税义务的履行,防止企业出现偷税漏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合规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税务合规能够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为企业赢得更多的信任和支持。企业如果能够积极遵守税收法规,及时缴纳税费,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标准,就能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三、税务合规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发展
税务合规能够为企业提供稳定的经营环境和合规保障,防止企业因税务风险而受到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害,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发展。在实践中,企业如果能够积极履行纳税义务,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就能够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和发展机会。
四、税务合规促进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税务合规也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随着企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税务合规已经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和拓展海外业务的必要条件。如果企业没有做好税务合规,就无法在国际市场上立足,无法获得国际合作伙伴的信任和支持。
五、税务合规提高企业竞争力
税务合规还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商业机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税务合规能够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公信力,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六、税务合规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税务合规还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如果能够积极履行纳税义务,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就能够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和发展机会,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税务合规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应该加强税法意识和风险意识,制定税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处理税务风险问题,加强对外部环境的了解和预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税务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等,以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只有通过有效的税务合规管理,才能够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商业机会,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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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关于服务大企业税收
服务行业利润虚高,缺少发票抵扣,怎么消化利润呢?
一家广东的服务类企业,它可以享受哪些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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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只是一个大类,它的下面还分两大类,如现代服务类,传统服务类。有的企业是做信息技术服务之类的,有的企业是做传播和新闻服务业,有的是金融服务业的,有的企业是做教育服务业的,还有一类是做医疗护理服务业的。
可以看出,它是一种非物质产品、非物理劳动与技能、有形和无形服务的行业,这类行业,往往的利润都很高,企业只需要支出部分的材料费用,推广费用,以及人员工资即可,而中间除去成本外,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无疑让众多的服务企业头疼不已。
我们都知道,广东一直都是我国gdp常年霸榜第一,一方面是广东临南海海岸线长,海运发展好,另一方面广东本地的贸易类,服务类企业发展规模大。可能你看这的只是一个小作坊,实际上它一年的产值在上千万!
那么,如果说在广东有一家服务企业,它自身的利润高,发票抵扣少,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核定征收
可以对贸易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经营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比如说,一家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可以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5%,而小规模纳税人的个独个体户,可以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0.5-1%。
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可以是新设立企业,也可以是迁移。
二、自然人代开
公司的一些与个人的业务开展,可以委托第三方平台,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税,综合税负3.5%,一人一年可以累计代开500万额度。
三、有限公司返税
如果说一家服务类公司,不仅企业所得税高,增值税也高,那么可以通过迁移或新办的方式,入驻园区,正常的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可以获得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奖励总纳税额的35-45%,企业所得税奖励总纳税额的28-36%。
其实,税收政策适用于80%的企业,只要企业出现税务问题,都可以通过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解决的,将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分包分流出去,转移税负压力就行。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4篇】宣讲大企业税收服务
近日,松山区税务局举办了以“直播宣讲税收优惠·精准服务惠企利民”为主题的线上直播宣讲活动,拉开了全国第31个税收宣传月的帷幕。
活动现场,税务干部化身“主播”,详细讲解了当前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以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缓缴等涉税热点问题,进一步宣传了税收优惠政策,给纳税人送去了实实在在的“干货”。在互动环节,针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税务干部进行了答疑解惑。
此次线上直播,纳税人通过手机扫码后便可观看,既防范了疫情期间人员聚集的风险,又减轻了纳税人下载各种软件的负担,实现了热点问题“面对面”沟通、税惠政策“点对点”送达。
褚时松 松山区税务局副局长
“这次直播宣讲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全新的尝试,也是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的良好契机,目前来看,纳税人的反响很热烈,达到了活动的预期效果。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线上征纳互动,探索多渠道宣传辅导方式,搭建起更灵活、便利的沟通渠道,确保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直达快享,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来源:今日松山
【第5篇】大企业税收分析提纲
自查提纲
(通用版)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自查提纲参考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4.是否存在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5.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适用简易征收项目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1.填报增值税差额征收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适用差额征税的规定,是否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是否正确填报差额征收的金额。
(三)发票管理
1. 发票货物名称栏填写内容是否与实际应税内容一致,发票税率栏选择是否正确。
2.根据2023年53号公告规定,符合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的,是否按照规定:
(1)规范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
(2)发票税率栏是否按规定填写“不征税”;
(3)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领购、开具、保管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是否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4.是否通过违规作废发票或开具负数增值税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5.纳税人提供货运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号、货物信息等内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按规定属于营业额的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营业税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三、消费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按照规定应计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消费税应纳税额。
2.应税消费品是否按照规定消费税计征办法,计算缴纳消费税。
3.成品油等消费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商业企业购进与销售的货物是否一致。
四、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确认,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税前列支,各项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企业当年开票总额、或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的情形,营业收入的结转是否符合相关政策。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但如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则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需要建立台帐备查。
4.是否存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5.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7.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9.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发支出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但视同经营性租赁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11.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2.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3.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5.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6.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优惠政策方面
1.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2.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3.总机构是否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4. 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是否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5.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是否主动停止享受优惠;
6.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7.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8.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9.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且符合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条件,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0.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满足财税〔2017〕3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四)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五)其他方面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做纳税调整;
3.企业申报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条件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并正确计算处理政策性搬迁所得或损失;
5.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主要是有关对外支付扣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重点自查企业对外支付过程中作为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扣缴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 是否已按规定对对外支付款项进行扣缴申报,尤其关注对外支付金额低于5万美金的情况;
2. 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应承担税款方,准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如合同约定的实际承担税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是否已将非居民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3.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的,是否已按合理准确的方法划分境内、外劳务比例。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7.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8.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9.股东变更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更情况信息;
10.是否存在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情形。
11.是否存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2.是否存在对同一员工扣缴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又扣缴劳务报酬所得,或对同一员工扣缴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又扣缴偶然所得。
13.是否存在非劳动年龄段人员(70周岁以上),工资薪金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14.是否存在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品目是否正确。
七、土地增值税
重点自查以下风险:
1.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开项目是否及时进行申报清算。
2.符合土地增值税预缴条件的房开项目是否进行预缴纳税。
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是否都有相关凭据,是否含有不得扣除内容。
4.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视同销售部分是否及时确认收入。
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重点自查以下风险:
1.企业名下有房产的,是否相应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2.是否存在企业名下房产缴纳了房产税,但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企业名下房产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未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4.企业已办理的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备案是否符合其实际情况。
5.企业已办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备案是否符合其实际情况。
6.企业名下的房产发生变更后,房土两税是否及时变更。
九、印花税
1.自查是否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足额缴纳印花税。重点关注无合同有订单的情况下是否足额交纳印花税。
2.金税三期上线后,企业是否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印花税申报、完税有关衔接问题的解答》的要求在申报时规范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3.使用完税凭证方式完税的纳税人,是否相应制作了清单进行管理,《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清单、完税凭证是否能相互对应。
4.企业申报的印花税品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十、出口退税风险
1.外贸企业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即用于增值税抵扣又用于出口退税的现象。
2.出口退税企业应根据无纸化退税要求无需递交税务机关的纸质资料留存是否到位。
【第6篇】基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
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金正义 肖成名)2023年,新县税务局认真落实《健全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意见》,从做精税收服务,整合管理资源、做细风险管理等方面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大企业个性化服务和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新格局。
建立专班强机制。今年以来,新县税务局组建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成立由各科室青年税干的辅导专班,对千户集团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主动开展“一对一”“点对点”政策辅导,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帮助解决涉税问题,化解涉税风险,助力健康长远发展。
细化措施送政策。对照总局出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推行网格化定制服务,靶向实施“一户一策”。按大企业纳税人标签体系进行细化,持续完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红利“幸福账单”精准推送工作机制,精准定位、精准发送,开展面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分类宣传,推送红利账单,进一步提升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知晓度,帮助了纳税人缴费人算清算细享受退税减税降费的红利账,持续增强了大企业纳税人对税费支持政策的获得感。
税企共建优服务。今年以来,管理大企业的第二税务分局党支部和多家千户集团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支部共建。为进一步提升大企业服务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个性化服务,该局紧扣“强作风、优服务、抓落实、促发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主题,立足服务大企业职能,从大企业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出发,推出精细化服务,主动上门为大企业相关人员解读党和国家的最新退税减税优惠政策和企业适用的延缓缴纳税费政策。通过党支部结对共建,党组织之间更加亲密无间,让税企关系更近了,帮助企业理解政策、用好政策、用活政策,企业的发展也更有底气和信心了。
“下一步,新县税务局将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不断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通过优化横向部门协作、加强上下层级联动、有效整合现有资源、贯通内外协同机制等措施,结合今年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点工作任务,全力构建大企业税费服务和管理新格局。”新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表示。
(映象网信阳新闻热线:0376-6880376,投稿邮箱:yxxy2013@126.com。)
【第7篇】大企业税收风险提示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千指信,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指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购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电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第8篇】大企业税收风险-税局文件
一直以来,大家都以为税务局查的都是大企业,小公司平时偷点税没什么事,只要不被发现就好了,行业里不都这么干的吗?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很多被披露的都是数千万上亿的税案,但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是小公司税局就不会找上门,暂时没被查到不代表风险不存在。
这不,苏州某企业外包服务公司虚开普通发票273份被税务稽查!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苏州某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在2023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73份,票面额累计2531.2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务局是如何发现企业税务风险?
税务局是如何发现有哪些纳税人存在税务风险,进而实行精准化监管呢?
对此,江苏省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新闻发布会上早已给出了答案:主要采取三项措施,实现对有风险纳税人的精准化监管。
1、税局拥有近两千亿条的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画像。
这两千亿条税收大数据是精准监管的基础,它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
(1)税务部门自己掌握的纳税人从设立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申报数据、缴款数据、发票数据、涉税违法违章信息等;
(2)税务部门与外部门共享交换的数据,如工商登记数据、股权转让数据、水电气数据等;
(3)税务部门从互联网上获取的公开数据,比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法院裁判文书等。
2、税局开发了一千多个税收风险指标模型,对纳税人进行全面体检。
简单地说,这一些指标模型就像筛子一样,依照规则不断地对纳税人进行过滤筛选,把有风险和没有风险的纳税人区别开来。
3、在区分的基础上,对没有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对有风险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其发送风险提示提醒函,引导其自查自纠。
纳税人自纠自查过程中出现疑问的,税务局及时进行辅导,协助排查风险、解决问题;对于极少数经过提示提醒仍然不愿纠正的纳税人,将采用进一步的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情节严重的,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公开曝光。
税务稽查哪些内容?
税务稽查即是税务机关不定期的上门检查企业的税务工作,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旦被查到漏税行为,则要承担0.5-5倍罚款,那么哪些情况下容易出现税务稽查,以及查哪些内容呢?
一、发票不合规。发票的不合规会引来税务稽查,带来不合规的风险,特别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1、失控票。对方还没有做销项没有纳税,但是企业却已抵扣税款了。
2、无关联的发票。如老板的个人消费、买房买车、旅游的发票,与企业的经营无关的不能抵扣。
3、白条抵库。也就是没有发票就做了抵扣,比如支付给个人没有发票,却做了类似于工资表的领劳务费的单据进行抵扣。
4、进销不符。连销售的帐都没有,企业成立的目的只是为了开票,比如刚成立时开票金额较大,开完票后马上注销。
二、久亏不倒的企业。这类企业也会引来稽查,从稽查的角度来看,做企业就是为了盈利,若出现这种情况,稽查局会怀疑这家企业存在收入没有入账,不想纳税的情况。
三、举报案件。一般来说分为内部举报和外部举报,内部举报的准确率基本在80%以上。
四、重点税源企业和行业。这类企业一般是地方的纳税大户,一旦被发现问题,补税金额相对较大。其中个人的税收也是稽查的重点,比如查这两个地方的工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虚假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此外还有重点稽查行业,比如房地产行业、建筑业、医药行业、金融行业等,这些行业涉税风险比较大。
五、金税三期、四期自动预警。在大数据的预警指标中,若发生了预警,就会转到风控部门进行下一步的检查,检查后仍不能解除预警,则会转到稽查。
一个企业的稳健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合法合规。企业在生产法经营中,合法合规不仅能够有效的规避经营风险,挽回经营损失,而且还能通过良好的合规环境和合规文化的宣传,赢得合作方的信任,增加企业自身的商誉,从而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
企业合法合规就找乐千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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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大企业税收管理岗位大练兵
6月23日上午,全市税务系统“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暨职工岗位练兵大赛启动仪式在市税务局举行。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兴华讲话并宣布启动,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赵昌虎出席启动仪式并致辞,市税务局相关领导和干部职工代表参加启动仪式。
本次大赛分市、县区两个层面开展,共设10个比武类别,旨在以实践为本、以队伍为重,通过以考促学、以考促练的形式,实现竞赛与实战锻炼深度融合,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锤炼过硬本领、培养行家里手,提升税务干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集中选拔一批“专业骨干”“岗位能手”,培养更多高素质专业化税务工作者。
致辞指出,在全党全国上下喜迎党的二十大,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税务系统全面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关键时期,市总工会、市税务局联合举办此次技能竞赛,对于切实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要以此次技能竞赛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能力建设推进会精神,擦亮劳动和技能竞赛工会品牌,用好岗位技能切磋比武和比学赶超平台,真正成为高素质专业化的税务工作“行家里手”,在西宁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发挥税务干部职工应有的作用,全面展现西宁税务精兵形象。
自今年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活动以来,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始终围绕中心大局、忠诚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劳动和技能竞赛在服务西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职工素质提升、展示职工才华价值、凝聚职工力量智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工会和广大职工将劳动和技能竞赛作为工会品牌,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形成争一流、创佳绩的浓厚氛围,在西宁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引领职工群众发挥积极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市总工会经济部
监制丨马静凤
责编丨陈占红
编辑丨许 堃
【第10篇】深入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提示
出口企业退税风险防范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帮助您提高风险意识,防范出口退税风险,我们对出口及退(免)税申报过程中的重要风险点进行归集,并向您提示:
一、出口风险防范
(一)合同签订环节。依据贸易的真实性,签订与其相对应的合同。一是不得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代理出口的,应由委托方申请退税并承担相应责任。代办退税的应在专用发票开具环节填入“代办”字样。二是不得从事“四自三不见”出口业务。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出口业务。三是可通过中信保对合作外商信用情况进行评估,降低贸易风险。
(二)出口报关环节。一是不得买卖报关单信息,通过报关行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二是准确申报出口商品类别,出口货物真实情况与报关单载明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应当相符。不得将低退税率产品申报为高退税率产品,不得将不退税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三是应当按规定取得出口运输原始单据,特别是海运提单。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的,应按政策规定取得具有相似作用的单证或有关第三方凭据证实。
(三)出口收汇环节。原则上付汇方为合同中明确的付汇对象,如果存在由第三方付汇的真实情况,应当将有关协议、说明备查。为避免汇率波动带来损失,在合同签订时,可以约定使用跨境人民币(非境内人民币)结算,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对进口国有外汇管制的国家,可以采取“易货贸易”模式出口,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四)单证备案环节。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一是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二是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三是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可以采取电子数据备案有关单证。但不得篡改备案单证,发现出口单证涉嫌造假的,应主动改正,并交回已退税款。
二、货物购进风险防范
(一)取得发票环节。取得发票符合“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不得篡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
(二)货物运输环节。保留收货、发货的运输原始单据备查。
(三)货款支付环节。通过银行支付有关货款。
(四)货物生产环节。投入产出匹配、生产与出口的货物匹配、生产能力与销售情况匹配。
三、财务核算风险防范
(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一般要求:货物出入库有凭证、各项费用按规定取得发票,货物运输取得原始单据等等。
(三)出口货物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申报出口退税。
由于内容较多,以上提示均是简要述及,如有表述不全的或有误的,请以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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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
序号
负面情形
政策依据
适用对象
1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
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六条
出口企业
3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未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财税〔2012〕39号第三条
出口企业
4
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5
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善意取得除外),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发生2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善意取得除外),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
出口企业
6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7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而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出口退税,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作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比对不符”“缺联”“作废”;取得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第一、二、三条
出口企业
8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申报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与其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单位不符,不得申报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号第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9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0
供货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或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在24个月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11
供货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在24个月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2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已出具的,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第十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13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4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或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购进或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5
出口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外购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一)第1目之(8)及其附件4
生产型出口企业
16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7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经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委托方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操作完成的;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的;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0
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或者在出口货物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21
四类企业申报不能提供收汇凭证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已申报退(免)税的,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且未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四条
出口企业
22
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或收汇凭证是冒用的,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并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申报时需提供收汇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八条
出口企业
23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不齐全,缺少或与以下单证相似内容、作用单证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备案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4
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5
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或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6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管理类别被调整为三类;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査处尚未结案,管理类别暂按三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7
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8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停止退税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税发〔2008〕3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
29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额度;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出口企业
30
综服企业未履行以下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未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未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未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实地核査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未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100万元的生产企业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九条、十六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1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或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七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2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七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3
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综服企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生产型出口企业
34
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综服企业36个月内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且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八、十九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5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
跨境服务企业
3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三条
跨境服务企业
37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38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1号第三条
研发机构
39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
40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第11篇】大企业税收风险指引
企业42个涉税风险提示!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18、发生的职工福和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12篇】大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税壹点》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红税!名目繁多,金额颇高的税收问题困扰着当今无数企业,无限压低了企业的实际利润,阻碍了企业发展!如何解决好税收问题成了众多企业都在寻求的答案,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内部管理
企业可以树立好完善的财务制度,提升公司人员的发票意识,例如采购时尽可能选择能提供发票的供应商,业务人员产生了费用支出需要报销需凭票报销,通过这些内部管理制度可以尽可能的拿回发票,从而抵扣部分利润,达到节省税收的效果!
二.入驻地方经济园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 企业可以到地方经济园区新办有限公司,拆分部分业务,在园区正常申报纳税,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可获得地方留存70%~90%的奖励;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企业可获得地方留存70%~90%的奖励。
企业当月正常完成申报纳税,次月即可获得园区奖励!
2. 企业可以在地方经济园区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分流部分业务和利润,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个税为0.5%~1%,综合税率2.5%左右,且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方式均可以很好的解决企业的税收压力,对于企业来说也非常的方便,也是非常安全,无需担忧被查偷税漏税!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关注税壹点,了解更多详情!
【第13篇】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模式
一是沟通互动“点对点”。建立部门定点联系制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常态化走访调研;建立联络员联系企业机制,为企业提供及时的涉税政策服务;对企业涉税诉求实行“挂销号”管理,明确受理、处理、回复等各环节职责和时限,提升服务效率。
二是个性服务“点对点”。梳理重点行业、企业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制税收政策汇编,涵盖不同企业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特定涉税事项和服务流程等,方便企业查阅和运用。
三是风险防控“点对点”。定期采集企业申报信息、行业发展信息,建立企业风险信息档案;加强企业涉税风险排查应对,及时向企业发布预警信息,为企业提供“健康体检”常态化服务,促进企业及时发现、处理税务风险。
四是科学评价“点对点”。拟以企业涉税事项履行、税收风险内控运行、税款缴纳等指标为基础,对企业纳税遵从度进行综合测评。按照企业不同遵从等级制订差别化的管理措施,最大限度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实施分类管理策略。
【第14篇】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
企业所得税高怎么做好税务筹划?
税收问题千千万,《优税大大》懂一半
企业所得税也是我国的大税种,各行各业都有企业所得税税负高这一难题,那么企业在面对企业所得税税负高的问题时应该怎么应对?
通常企业所得税高的痛点主要是以下原因:
1.部分业务无法取得成本发票,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重
2.行业本身利润高,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重
现在金税四期陆续上线,不要再采取非正规手段进行避税,之前的监管力度可能不够,到了金税四期,对数据的监管一定会越来越严,各大行业在税负方面更应该做到规范化,规范化这个趋势将不可逆转。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优税大大》订阅号,关注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也不必过多忧虑,当对方为个人时,无法提供成本发票,可到税收园区进行自然人代开,个税核定0.5%-1.6%,无需自然人到场,提供相关信息即可。
当然,企业也可在业务开展前,在税收园区成立小规模个体户,以个体户名义承接开展,个体户无需进项成本,个税核定0.3%-1.2%,综合税负2%之内即可完税。
开票450万为例:
增值税:450万*1%=4.5万
附加税:4.5万*0.06%
个税:450万*0.3%=1.35万
综合税负5.85万左右
【第15篇】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
税务风险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面临的问题之一,如果企业没有妥善处理税务风险问题,可能会导致经济损失、影响声誉和形象,甚至面临停业整顿等严重后果。因此,企业应该认真了解常见的税务风险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合规应对措施,以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本文将介绍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问题及合规应对方法。
一、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问题1.税务稽查风险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如果企业存在纳税违法行为,就可能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2.税务诉讼风险如果企业与税务机关产生了纳税争议,就可能需要通过行政诉讼、仲裁或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而这些方式可能存在税务诉讼风险。3.税务违法风险企业如果存在偷税漏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就可能面临税务违法风险,这将给企业带来罚款、行政处罚、损失等后果。4.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企业如果没有意识到税务风险的重要性,没有制定合理的税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就可能存在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的风险。
二、企业合规应对税务风险的方法1.加强税务合规意识企业应该加强税法意识和风险意识,及时了解税法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税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以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2.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票据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申报、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处理、增值税处理、个人所得税处理、进出口税处理、其他税种处理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税务合规。3.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税法法规和企业所制定的税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以确保税务合规。
4.及时处理税务风险问题企业应该及时处理税务风险问题,如果企业存在纳税违法行为,应该及时纠正并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积极配合税务稽查,及时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5.加强对外部环境的了解和预测企业应该加强对外部环境的了解和预测,及时掌握税法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变化,调整经营策略和税务管理制度,以规避税务风险。6.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企业应该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和相关信息,与税务机关密切沟通,加强合作,共同维护税收稳定和社会稳定。7.建立税务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企业应该建立税务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对税务合规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税务合规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三、企业税务合规的实践案例1.某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导致面临税务追缴、罚款等后果。企业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并采取措施纠正错误行为,最终顺利解决了税务风险问题。2.某企业在税务申报和纳税申报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导致被税务机关开出罚单。企业采取了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等措施,成功避免了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3.某企业与税务机关产生了纳税争议,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未能解决。企业采取了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争议,最终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结语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问题包括税务稽查、税务诉讼、税务违法、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等方面,对于这些问题,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合规应对措施,包括加强税务合规意识、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处理税务风险问题、加强对外部环境的了解和预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税务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等。这些措施可以帮助企业避免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税务合规策略,并进行有效的实施和监督。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员工的税务合规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税法法规的认知和理解水平,以构建良好的税务合规企业文化,从而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
险易梳针对如今企业面对税收时“商业模式不合理税负偏高”、“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冤枉税”、“金四大数据监管时代违规风险高”、“发票开具或接受不规范,承担违规风险”,以及税收干部工作时面对的“多维立体的征管信息”、“多样化的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疑点成因不清晰”等问题,睿当家“险易梳”能够一键检测、快速出具报告、可视化呈现、风险提示、数据安全保护、权威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