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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税收风险有哪些(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6 17:41:01 查看人数:9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的税收风险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的税收风险有哪些

【第1篇】企业的税收风险有哪些

现在有些软件,卖点就是能够帮助企业识别财务和税务上的风险。通过抓取企业中的基础数据,与信息库中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对,然后将企业的风险点进行总结和反馈。在大数据时代,相信要获取各类数据变得越来越便捷了。但数据的获取其实只是一个方面,而更重要的可能是企业要有风险的意识,以及财务人员要有这个敏锐的思维,在平时的工作中就要予以防范。

以下,通过几个基础的分析,来看看基本的思路。

1. 收入指标

财务在看收入的时候,一是要通过横向与纵向的比较,来看看有无异常,另一方面也要跳出财务报表,将其与税务报表相结合,看看税收上的处理有没有风险。

(1) 横向比较

如果要将企业的状况与本地区同行业的同类企业平均相比较,没有数据技术的支持,有点困难。但随着各类信息技术的发展,相信在未来,取到这个数据也会变得越来越容易。

(2) 纵向比较

这是企业必须要做的事情。与自己的往期相比较,看看是否出现了异常的波动。如果销售额与往期比较,出现了大幅度的上升,那么要看看是否因为合理的原因引起的,比如市场变化,企业推出畅销新产品等,当然,对于商贸企业来说,要远离虚开的风险。

(3) 税务比较

既然收入上升了那么多,那么同时要比较一下纳税的情况有没有变化。可以通过销售额的变动与应纳税额变动之间的比率来进行衡量。如果企业收入大幅上升,但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却还在下降,那么就要分析是否有特殊的原因,比如销售是否都计入了销项税,进项税的抵扣额是否大幅增加等等。

此外,还要考虑一些特殊的问题,比如,这些收入都是开具的什么发票,如何进行申报的,有没有什么风险。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可能企业的性质就是会与一些个人客户打交道,那么这时候必然可能存在开普票或者不开票的情形,但是如果在申报的时候,都是开具的专票,那么可能就会有相应的问题。

2. 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的涉及面是比较广的,不仅会对增值税、所得税等的缴纳产生影响,还会涉及到收入、毛利等是否有问题。因此,这也是企业和财务应当重点关注的。

(1) 与收入比较

成本与收入相结合看看企业的毛利率是否正常。如果成本过大,甚至有成本大于收入的情况发生,那么就要看看是否有特殊原因。比如是由于市场原因,处理残次冷背的存货,那么是可能在个别交易中出现这样的情况的。但如果长期存在这样的情况,就存在较大的风险。要自查是否少记了收入,多记了成本。此外,这个分析可以扩展到各个产品类别和单项产品,知道产品的毛利情况,也有利于企业进行销售的管理。

(2) 细分期间费用

对于期间费用,通常也要采取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方法。对于企业来说,既要关注期间费用的变动,也要关注单项费用指标的占比。

比如,企业的三大费用占比长期偏高,仔细分析下,发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占比都挺高。通过对费用类别进行具体地分析,看到销售费用中有一些很大的整笔费用,属于'咨询费''服务费',在管理费用中有大量的'办公用品','会议费'这类的费用,那么就要仔细分析下,是否合理。是真的有这样的业务,还是属于'找来'的发票,使得企业的费用虚高。如果确实有这样的费用,那么要注意一些细节,保留好相关的合同、日程、付款凭证,以备查询。对于购进货品比较多,采用汇总方式开具发票的,后面应该要附有防伪税控系统的清单。

3. 税负率

企业对于税负率的问题应该要予以充分地认识。对于税负率的异常,要及时予以识别。虽然说可以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但是要注意,税负率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的年份可能都有比较大的差异,对于每个企业个体来讲,也可能由于市场环境、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进行的税收筹划等不同的影响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关键还是要找到税负率变化的原因,而不是单纯地判断高或者低。

比如,当我们的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突然下降,那么要考虑有没有将销项进行完全的申报,有没有该转出的进项没有转出。当然,也有可能是一些合理的原因引起的。比如,大量购进固定资产,增加了进项,或者进行了税收的筹划同时加强了发票的管理,使得能够获取的进项增加,或者是当期国家有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的税负发生了变化。

对于原因进行具体分析之后,就可以排除掉相关的税收风险。

对于企业来说,应该提前设置好需要关注的指标和事项,在每期进行跟踪和自查。如果发现有异常,那么要及时跟进,分析具体的原因。设立了这样的机制,才能够将各项风险防范于未然。

【第2篇】残疾人安置企业税收优惠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4.

总结

综上所述,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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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 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同时适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23年第11号)

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应规定同时废止。

(2)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

即,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可以选择按1%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规定

实际税率

不超过100万元

减按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

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再减半征收

2.5%

100万至不超过300万元

减按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

10%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小微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1. 自2018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注意: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不等同于税法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6 号)

2.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3.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第4篇】企业免税收入账务处理

导读: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欢迎您参考一下。同时,小编从两个步骤具体的分析了这一问题,首先是取得收入的情形,然后是月底将免征增值税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详情如下。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依据及相关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相关账务处理,则可以这样子: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底将免征增值税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第5篇】企业税务与税收筹划

前几篇文章介绍了税筹的相关知识,今天就重点来谈谈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内容很干,详细阅读

我们都知道,企业目前交税主要就是两大块,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一小部分附加税,增值税是国家第一大税种,也是企业主要供税的税种,那么企业到底该怎么做才能减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我们知道很多传统的老板法律意识比较淡泊,在税这块做的非常不规范,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挺而走险,买卖发票,虚开虚增发票,来增加进项发票和企业成本发票,从而少交税,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直接涉及犯罪的,金税3期实施后这种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千万不要去做了,很容易被查被抓,税法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偷税漏税逃税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轻责巨额罚款,重责面临坐牢,所以千万千万不要去触碰这跟红线,每年因为偷税漏税逃税被处罚和判刑的企业很多,类似薇娅事件等等,一定要合法合规去避税,这里很多人会问,如何才能合法合规避税呢?我本人之前在政府的招商局工作,每个地方政府为了方便自己招商引资,会制定很多的税收优惠奖励政策,特别是近几年国家逐步推出总部经济模式的招商引资计划,更是直接解放了一大批中小企业,所以想合法合规减轻税负,就必须找到有税收奖励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政府开发区,你企业的税交到它哪里去,享受它给我们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减税目的。那么什么是总部经济模式招商引资?如何找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政府经济开发区?如何把企业合法合规引入有优惠政策的地方?这些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会陆续介绍?

【第6篇】关于服务大企业税收

服务行业利润虚高,缺少发票抵扣,怎么消化利润呢?

一家广东的服务类企业,它可以享受哪些税收政策?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服务行业只是一个大类,它的下面还分两大类,如现代服务类,传统服务类。有的企业是做信息技术服务之类的,有的企业是做传播和新闻服务业,有的是金融服务业的,有的企业是做教育服务业的,还有一类是做医疗护理服务业的。

可以看出,它是一种非物质产品、非物理劳动与技能、有形和无形服务的行业,这类行业,往往的利润都很高,企业只需要支出部分的材料费用,推广费用,以及人员工资即可,而中间除去成本外,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无疑让众多的服务企业头疼不已。

我们都知道,广东一直都是我国gdp常年霸榜第一,一方面是广东临南海海岸线长,海运发展好,另一方面广东本地的贸易类,服务类企业发展规模大。可能你看这的只是一个小作坊,实际上它一年的产值在上千万!

那么,如果说在广东有一家服务企业,它自身的利润高,发票抵扣少,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核定征收

可以对贸易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经营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比如说,一家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可以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5%,而小规模纳税人的个独个体户,可以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0.5-1%。

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可以是新设立企业,也可以是迁移。

二、自然人代开

公司的一些与个人的业务开展,可以委托第三方平台,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税,综合税负3.5%,一人一年可以累计代开500万额度。

三、有限公司返税

如果说一家服务类公司,不仅企业所得税高,增值税也高,那么可以通过迁移或新办的方式,入驻园区,正常的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可以获得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奖励总纳税额的35-45%,企业所得税奖励总纳税额的28-36%。

其实,税收政策适用于80%的企业,只要企业出现税务问题,都可以通过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解决的,将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分包分流出去,转移税负压力就行。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7篇】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截止目前,这是最新的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总了,思维导图清晰明了

一、股权转让的类型

1、转让上市公式股权

2、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政策

1、股权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2、股权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3、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4、股权转让涉及的印花税政策

来源:思维导图学税法

上述就是股权转让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的政策汇总了。特别是公司会计人员,对于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处理问题,一定要清楚,其中的涉税风险也要及时规避。

【第8篇】2023小微企业最新税收政策

首先小编在这里给大家说声抱歉!之前国务院常务会传递的信息,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的所得税政策延续到2024年。

很多老师(包括小编)都误以为将延长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12号的内容,即小微企业100万以内的具体税负是2.5%但这是错误解读!

随着3月27日的政策出台,明确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实际税负是5%,不是2.5%!

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内(包含300万),统一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是5%。

目前2个政策执行到期时间统一是2024年12月31日

具体如何解读?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又变成如何?小编重新整理了最新文件内容。

财政部、税务局连发4个文件,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保金等多项税收优惠延长!详细政策如下: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案例:我是小微,第一季度盈利90万元(不考虑其他调整),请问预缴多少企业所得税?2.5%还是5%?

答复:

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90×25%×20%=4.5(万元)。

实际所得税负为5%。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9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包括

大伙应该都知道,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是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涉及到收入确认时间、原则等,而且范围也比会计上收入范围宽很多,因此税务和会计的差异也是也是财务人员关注的一个重点。

今天带大家认识一下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五个误区,一文全了解

顺便安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下个月季报必备哟,文末〇)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五个误区详解

no1

no2

no3

no4

no5

如有免税收入和减计收入,务必认真填写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以及附表。

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五个误区到这里就要全部结束了。下面安利的是,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下个月你会用得到,提前收好,到时不慌。看文末〇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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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大企业税收的工作职责

工作概念

cfo是首席执行官和部门主管在主要战略和经营方面的主要顾问,负责管理公司的财务和计划工作,其职责范围包括:

1、公司战略;

2、财务战略;

3、预算和管理控制;

4、财务管理

公司战略

cfo应在协调制定价值最大化全面战略方面起主导作用:

1、确保编制的计划能从现有的业务出发,为a公司创造最大价值。

(1)不断地评估计划的价值创造潜力。

(2)确保计划对主要问题的针对性。为此,应对经营变化的各种假定和理由进行反复考证,并为价值创造机遇提供外部参考信息(如某些业务对于其他可能所有者的价值)。

(3)就重大提案向首席执行官和部门主管提供专家意见。

(4)制定财务衡量标准,建立目标完成情况监督系统。

2、协助制定公司扩张战略,创造更大的股东价值。

(1)对与目前业务密切相关的市场机遇提出意见。

(2)评估公司利用机遇的能力和资产条件,并针对欠缺的能力提出弥补方案。

(3)对具体的提案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估。

财务战略

cfo应负责制定、建议和实施全面的财务战略,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提供支持,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1)提出机遇价值创造的资本和红利政策建议。

(2)设计并管理向投资者和金融界阐述a公司计划要点和经营状况的策略。

(3)洽谈并履行所有重大金融交易,包括借贷、股票发行、股票回购。

预算和管理控制

cfo应制定并执行一定的程序,以确保a公司的管理者取得正确信息,用以确定目标、做出决策、监督经营:

(1)协调编制短期预算。

(2)确定每个业务单元的主要绩效标准。

(3)确保业务单元有充分的管理控制权。

(4)与首席执行官和部门主管一起评估业务单元的绩效。

财务管理

cfo应确保对公司财务业务进行有效的管理:

(1)确保所有对外报告的完成和对外义务的履行。

(2)建立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

(3)确保现金管理、应收款管理和应付款管理的完整和高效率。

(4)履行所有的报税和纳税义务。

(5)寻求降低公司税务负担的机遇。

(6)与公司开户银行保持密切的日常关系。

(7)管理公司养老基金。

(8)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方案。

如果cfo做到了以下这些,就算取得了成功:

1、从现在起一年内:

(1)制定明确的公司战略,并完成本阶段的工作。

(2)制定明确的财务战略,并开始实施。

(3)部门主管和主要管理者从股东价值的创造出发,编制计划,评估提案。

(4)财务管理职能得以顺利履行。

(5)证券分析家理解a公司的战略,把a公司定位实力强大的公司,而不是被拆卖的对象。

2、从现在起三年内:

(1)a公司向股东提供丰厚的收益。

(2)a公司开始几个价值创造扩张项目(很有可能是通过内部投资)。

(3)证券分析家把a公司看成一家具有领先优势的价值管理公司。

主要资源

cfo的工作班子包括财务部、会计部、计划部和税务部。另外,各业务单元的财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对他或她负责。他或她在人事组织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

主要组织关系

为保证cfo切实履行总体职责,要求a公司所有的主要经理应与之保持紧密的工作关系:

(1)首席执行官。cfo就所有重大事务向首席执行官提供建议和分析意见,并执行首席执行官作出的财务决策。

(2)业务单元主管。cfo应与业务单元主管紧密合作,确保计划、报告和控制制度的顺利实施,解决公司和业务单元在优先顺序的确定方面发生的各种冲突,在与财务相关的事务方面向业务单元主管提供咨询,协助他们进行特定项目的分析。

cfo及其工作班子应负责管理重要的外部群体关系,包括:

(1)金融机构(银行和投资银行)。

(2)外部审计师。

(3)监管机构和税务机关。

cfo岗位的主要能力要求

cfo应具有广博的商务知识,并具有下列素质:

(1)久经考验的商务判断力和卓越的分析能力,尤其是在战略经营和财务分析方面。

(2)独立思考的能力,能对首席执行官和业务经理的观点提出质疑,但保持他们的尊严和自信。

(3)随时与金融界进行沟通的能力。

(4)领导、协调重大交易谈判的能力。

(5)出色的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能力。

另外,战略和财务执行副总裁还应熟悉以下领域:金融市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财务业务,以及税务。

【第11篇】最新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减半征收)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问题做如下分析。

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分析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判别一个小型微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低于20万元时,应该是以收入总额减除了所有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后,自然也必须是减除了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此作为判别的标准。

例:甲制造型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2023年度可弥补的亏损2万元,202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2万元。

(1)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22万元-可弥补的上年度亏损2万元=20(万元),符合减半征税条件。

(2)再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20×50%×20%=2(万元)。

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设置及填表要求分析

1.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填报规则,按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的逻辑关系,第19行是“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3行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两者中间还有必不可少的第22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就是明确表明,要以“纳税调整后所得”减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

2.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降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优惠,则是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二级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计算后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1)将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通过《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2)以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与法定税率25%的乘积填入第25行,即等于“应纳所得税额”。

(3)以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减除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得出第28行的“应纳税额”。

就上述案例而言,通过填写申报表后,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22-2)×25%-(22-2)×15%=2(万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附件《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填报说明》也明确规定,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的第2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

可见,财税〔2015〕34号文件所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所得”即为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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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构成

企业所得税税率:法定25%

优惠税率2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3-3-5

1、企业职工人数:300人以下

2、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

3、资产总额:5000万以下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利润(收入-成本)×税率

所得税=利润*税率

1.年利润<100万

税率:按2.5%征收(疫情期间)

比如:利润60万

计算:60万*2.5%=1.5万

2.年利润100~300万

税率:100万以下按2.5% 100万-300万 按5%

比如:利润250万

计算:100万×2.5%+(250万-100万)×5%=2.5万+7.5=10万

3.年利润>300万

税率:按25%全额征收

比如:利润301万

计算:301×25%=75.25万

【第13篇】税收走逃失联企业处理难点

裁判要旨

税务部门将某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情

某国税稽查局对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但未联系到该公司,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认定该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于是,该国税稽查局向该公司住所地的辖区国税局作出便函,认为发现该公司存在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情形,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为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该公司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请该辖区国税局将该公司开具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推送至发票接收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而后,该国税稽查局通知该公司定期提供2023年至2023年相关货物进销存情况、收付款情况、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国税稽查局将其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裁判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外性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内部行政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能职责对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对本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立撤并或对相关公务人员实施的奖励、处分、任命等,而且还包括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职责对其下属机构所进行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监督管理行为。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2023年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因此,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行政行为,系税务机关系统内部防范风险、加强监督的举措,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该内部行政行为不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时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该国税稽查局向辖区国税局作出的将该公司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一系列行政行为,是该国税稽查局履行其监督职责的行为,是上级税务机关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性行为,并未对该公司的相关发票进行最终处理。即使该国税稽查局已经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最终仍应由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从行政法原理来看,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经常体现为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一个复杂过程。在最终的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会有一系列程序性的、处于中间阶段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以辅助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在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之前,税务机关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属于不确定状态,亦存在进一步发生各种变化的可能性,法院缺乏进行司法审查的确定对象。如果法院对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将会妨碍行政机关相关行政程序的正常进行。即使法院对以上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的裁判结果也可能与行政机关其后作出的最终结果相冲突,实无进行审查的必要。对于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从行政过程的整体性来看,其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必须等到行政行为产生最终的结果才能进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如果该公司认为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违法,可在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后,按照法律规定以最终的处理决定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而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可以作为是否违法的理由。

因此,税务机关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既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并不对外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也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案号:(2018)琼0106行初18号(2018)琼01行终148号

案例编写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钟垂林

【第14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 28 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比一般企业适用的 2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 10%。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五)增值税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六)高新技术企业常见的政府扶持资金

(1)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资研发中心等。

(2)省市级:自然科学资金、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针对研究中心类)、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实施资金等。

(3)地方政府给予的扶持政策:如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同时,地方政府还可能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或管理人员部分个人所得税返还。

需要强调的是:除税收优惠外,其他扶持资金或支持政策一般具有不同的申请条件或要求。

从实务来看,很多扶持资金或支持政策往往会要求申请的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作为先决条件,即企业只有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才能申请或更容易申请相关的优惠政策。高新资格是企业符合“科技型”的最有利证明,即“隐性要求”。

【第15篇】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税务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经济行为。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双向选择”,不仅要求企业依法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税收义务,而且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治税”。企业税收筹划在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采用以下方法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因此,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低税率及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收入总额减计10%。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2.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林牧渔业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基础设施投资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3.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就业安置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安置特定人员(如下岗、待业、专业人员等)就业支付的工资也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三、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折旧是为了弥补固定资产的损耗而转移到成本或期间费用中计提的那一部分价值,折旧的计提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折旧具有抵税作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可以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收筹划。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把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前提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另外,当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时,延长折旧期限把后期利润尽量安排在优惠期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四、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宜采用。

五、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方式及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收到货款或者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二是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收入时间。三是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日期。四是预付货款销售或者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以是否交付货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五是长期劳务或工程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看出,销售收入确认在于“是否交货”这个时点上,交货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销售成立确认收入;否则收入未实现。因此,销售收入的筹划关键是对交货时点的把握和调整,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六、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一是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是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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