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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风险管控(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际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际税收风险管控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际税收风险管控

【第1篇】国际税收风险管控

一、法律风险管控要点

第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及承揽工程。

第二,由于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将按照废标处理,所以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联合体对外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投标协议。

二、税收风险管控要点

为避免税收风险,采用以下管控要点。

(1)联合体与业主签订联合体合同时,应在联合合同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工程界面和各自金额。施工过程中涉及联合体各方之间工程界面和金额的变动时,建议补签联合体协议,以保证各自开具发票的金额、收到的款项和合同内容一致,进而符合增值税征管要求。

(2)为保证联合体项目符合增值税的征管要求,必须采用以下策略:

①资金流向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付款至联合体各方;

②发票流向方面: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开具发票给联合体业主;

③计价方面:联合体业主分别对联合体各方计价

(观点来源 我的恩师肖太寿博士《建筑和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控》)

【第2篇】国际货运税收政策

尽管增值税下调新政实施,但由于网络货运平台是服务于大规模的个体用户群体,所以依然面临进出税负两端失衡的现象,急需迎来“定制”网络货运平台税收政策。

对于物流行业整体而言,国家在营改增后连续两年下调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率由11%下降到9%,对降低实体经济的运输成本以及企业税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作为网络货运平台运营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搭建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更期待为其“量身定制”的专项政策。

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先后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明确了此种业态模式的开票资格、进项抵扣等相关细则。现行政策下,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可以为货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了货主发货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但实际上将货主端的税收问题转移到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一方。而网络货运平台的另一端——运力端,除传统物流企业自有车队以外,是个庞大的个体货运司机群体。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提供运费发票的资质,导致网络货运平台型很难获取足额的发票作为进项抵扣。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另外一大特点就是轻资产的运营模式。此种业态模式的进项抵扣仅为油品、道路桥闸等通行费,在没有重资产经营的的条件下,很难产生购置资产的进项税额,无法平衡自身税负。且油料在此次新政中进项的油品增值税率由16%下降至13%,下降了3%,远大于抵扣端交通运输税率下降百分比。一降一增,实际成本似有所上升。

此外,行业内存在不成文的规则,针对广大个体司机群体,按其劳务所得上缴个人所得税,由平台企业代扣代缴。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此部分税费不包含在企业支付司机的运输费用中,通常由企业负责承担,无形当中再次增加了平台企业的税收负担。

面对我国公路物流碎片化的市场,网络货运平台这种新兴业态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物流“小、散、乱、差”的局面。这类企业依靠优质的服务和不断提升的用户体验,以及给上下游用户的让利,增加用户黏性,扩大用户规模。同时,建立严苛的会员审核机制,对接公安,运管系统,识别虚假信息。线下签署框架协议,线上签署托运协议,为每一笔符合要求的运单提供合规合法的税票,并为平台司机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合规化道路上逐步完善、日益规范,也为行业发展提供助力。但是,由于行业竞争激烈,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对上下游两端用户的议价能力较弱,减税利好通常由整个链条上的上下游企业及用户获得,对平台企业的直接利好十分有限。

针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作者建议可否考虑增加进项抵扣目录,如将网络货运平台与个体司机签订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增加进项抵扣目录中,以及探索创新型税收政策,如将企业产生外部社会效益、环境效益通过科学测算转化成为税收鼓励或者减税抵扣依据。这将会不断激发平台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更好发挥平台效应,推动实现物流高质量发展。

文章转载自陆运帮网络货运平台。

【第3篇】国际税收业务实务

习题 1·计算问答题

我国境内某生产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在甲国设立一全资子公司,2021 年境内产品销售收入6000万元,销售成本3000万元,缴纳税金及附加105万元,销售费用1000万元(其中广告费940万元),管理费用700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境外子公司股息所得120万元,子公司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该子公司享受了该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本题不考虑预提所得税和税收饶让的影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3000-105-1000-700-200=995(万元)

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限额=6000×15%=900(万元)<实际发生额940万元,需纳税调增40万元。

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995+40=1035(万元)。

(2)计算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子公司享受了该国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则实际按照10%在境外缴纳了所得税。

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120÷(1-10%)=133.33(万元)。

(3)计算该企业2023年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

该企业2023年来源于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133.33×25%=33.33(万元)。

(4)计算该企业2023年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境外子公司在境外的实际缴纳税额=133.33×10%=13.33(万元)

由于题目交代不考虑预提所得税和税收饶让的影响,所以境外所得的实际抵免税额为13.33万元。

该企业2023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35×25%+(33.33-13.33)=278.75(万元)。

习题 2·计算问答题

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发生如下业务:

(1)2023年3月1日对我国境内b公司投资4000万元,持有b公司20%的股权,2023年12月1日又追加投资1500万元,增加5%股权。2023年3月1日a公司与我国境内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b公司15%的股权作价3500万元转让给c公司,协议约定c公司分别于7月30日和11月1日支付价款17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生效,转让时b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00万元。

c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实际于2023年12月1日一次性支付3500万元。12月15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2)2023年12月与居民企业d签订一项新型设备销售合同并提供安装、培训劳务,该设备净值为9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含税价款合计1200万元,未单独列明安装、培训劳务的金额。a公司派遣员工在境内负责该项业务并对其工作成果承全部责任和风险,但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证明其在境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对其劳务部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为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本题不考虑其他税费)

(1)如何确认a公司转让股权收入实现的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12月15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计算a公司转让股权所对应的成本。

首先应求出全部股权的成本,然后再计算转让部分的股权成本,

a公司转让股权的成本=(4000+1500)÷25%×15%=3300(万元)。

(3)计算a公司就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另外a公司适用10%的税率。

a公司就股权转让应纳的企业所得税=(3500-3300)×10%=20(万元)。

(4)税务机关对于未准确列明的安装、培训劳务收入,应如何进行核定?按最低标准核定的劳务收入是多少?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未单独列明上述劳务的金额并且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认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所以税务机关应该核定的劳务收入=1200×10%=120(万元)。

(5)计算安装、培训劳务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派遣员工提供劳务并且该员工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的,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税率适用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的利润率=120×20%=2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4×25%=6(万元)。

习题 3·计算问答题

a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a公司通过其在维尔京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b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

a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均为100%。

b公司于2023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3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香港a公司分配股息1500万元。

(2)6月20日,向香港a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2000万元、咨询费600万元,7月30日向a公司支付设计费50万元。a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3)10月20日,a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c公司,c公司向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85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1美元折合68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b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500×10%=150(万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计算b公司向香港a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2000+600+50)÷(1+6%)×6%=150(万元)。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公式和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计算b公司向a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2000÷(1+6%)×10%=188.68(万元)。

提供劳务所得,所得来源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母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所以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4)指出b公司上述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b公司对外支付的股息、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均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理由: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5万美元=5×6.8=34(万元人民币) b公司对外支付的股息、专利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均高于34万元人民币,所以应当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5)判断a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习题 4·计算问答题

2023年境外a公司出资8500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b公司。a公司、b公司部分业务如下: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b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400万元。2023年1月20日,b公司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向a公司分配股利260万元。

(2)2023年2月10日a公司决议将b公司应分回股利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c,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b公司转入c公司账户。

(3)2023年3月20日,b公司支付1600万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新产品研发。

(4)2023年4月15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83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c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a公司分得利润是否征收预提所得税?简要说明理由。

a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理由: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①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②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人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2)如果a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话,其享受的金额是多少?

a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分配股利的金额为260万元。

(3)回答b公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限额的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计算b公司业务(4)应代扣代缴的税额。

b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830÷(1+6%)×6%=46.98(万元)。

b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830÷(1+6%)×10%=78.3(万元)。

(5)说明b公司解缴代扣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第4篇】税务局国际税收工作宣传

“小微企业政策好,放宽条件覆盖广。人数资产应税额,三项指标要符合……”舞台上,快板声清脆悦耳,两位税务青年干部一唱一和,将税收优惠政策娓娓道来。舞台下,观众一边喝着大碗茶,一边频频鼓掌,这是发生在万载古城茶馆里的一幕。

一年一度的全国税收宣传月又将至。3月31日晚,万载县税务局围绕“税惠千万家 共建现代化”主题,在万载古城茶馆里举行了第32个税收宣传月暨税宣春风润古城活动启动仪式,正式拉开了税收宣传月活动序幕。晚上八时许,万载古城人头攒动,从泉茶馆里宾客满座。万载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简要向“万载老表”介绍了税惠民生作用和县税务局工作,邀请纳税人缴费人对税收工作进行支持与监督;税收宣传小分队走到群众中间发放了政策宣传册,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社保费缴纳等事项,进行了一对一详细辅导,帮助下载个税app并进行相关演示操作;税收知识趣味问答环节把活动推向了高潮,现场群众踊跃参与,纷纷举手抢答,好不热闹。在一片欢声笑语中,启动仪式圆满落下帷幕。大家纷纷点赞表示这样宣传税收政策很“接地气”,很“恰噶”。

万载县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该局将继续深入群众、贴近群众开展好税收宣传,落实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两批次举措,以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搭好“国计”与“民生”之间的“连心桥”。(陈佳强)

来源:“ 万载发布”微信公众号

编辑:许佳慧

编审:罗素静

监制:游静

【第5篇】国际税收递延纳税报告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业务概述】

自然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4.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5.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6. 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暂不征税备案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修订版));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5月17日财税字〔1999〕4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1日国税发〔1999〕12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7.《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减免优惠】

【计税方法】

【报送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a06775《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

a06777《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3

a0678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4

a06778《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5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报送,并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6

股权激励计划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1

7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1

8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1

9

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

1

10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

11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

12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

13

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暂不征税备案报送资料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第6篇】办理国际税收业务

近日美国财长耶伦表示,要对在国际市场上有经营业务的中国企业追缴税款,此税款名为“国际业务税款”,征缴额为15%。而且强调,欧洲也会密切监督中国企业执行国际税法的情况。

简而言之,,对中国企业追缴税款,联合欧洲对中国企业进行监督。

在这个时期,美国财长此言一出,很是咄咄逼人,舆论哗然。 尤其国内自媒体大咖的评论区各种言论都有。

美国财长的这种说法从哪里说起呢?

全球最低税率的概念最早是由经合组织提出的,并未引起太多关注。

2023年,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的企业税率分别为32%、29.9%、27.8%、29.7%和19%。 虽然新加坡税率为17%,但是有效税率可能低于15%。

2023年企业税率低于15%的国家包括塞浦路斯、爱尔兰、卡塔尔等,以及泽西岛、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企业税率为零的避风港。这些地方俗称“避税天堂”。

在此之前,许多跨国企业通常会迁往低税率国家,从而避免缴更高的税。

经合组织提出双支柱国际税改框架协议。2023年7月1日,经合组织发布公告表示其协调谈判的双支柱国际税改框架已得到130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支持。经合组织计划2023年10月完成税改框架剩余技术性工作,并于2023年落实计划。

双支柱国际税改框架协定:支柱之一是将大型跨国企业部分征税权从企业注册地重新分配至企业经营与盈利地;另一支柱是设立全球最低企业税率15%,结束各国企业税逐底竞争。

为什么要国际税改?简单来说一是防止跨国公司被双重收税,二是防止跨国公司避税, 三是防止各国以低税率竞争。

2023年g7财长在英国伦敦就税务改革进行谈判并发表声明,支持把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设为15%。

今年是2023年,也算是把经合组织的计划落到实处。

中国在此期间也参与相关讨论,并且制订了应对措施。

其实15%的税率对中国整体来说,影响不大,反而还有一些正面影响,可以说弊大于利吧。

中国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因此其对中国税收制度不会有显著影响。但增值税为中国主要税收来源,若实施最低税率15%政策,现存的出口贸易等税收优惠政策或将计入与实际税率有关的技术性判定,或将对中国出口贸易造成损害,虽然前期采取了措施,现在自贸区的税收还会降低。

那些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注册的中国公司可能有影响,另外会削弱中国香港全球离岸中心的功能,改革澳门的税收机制。还有一些在大陆设厂,以税收优惠实际缴税低于15%的区域会有影响,会被要求补缴到15%。

这样来说,真正受影响的是低于15%的企业!

这些企业有哪些?可以在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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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税收具体细节

【第7篇】企业节税国际税收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企业在做税务筹划之前,需要确定业务的真实性,而不是想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偷逃税款。一些中小型企业能合理运用减税降费政策,为企业减少税金支出。而不是给某些企业用来偷逃税款的工具。

减税降费是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这几年由于疫情原因,使得很多中小企业面临倒闭风险,受到市场冲击。也因此,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既有阶段性措施,又有制度性安排;既有减免政策,又有缓缴、退税措施;既有普通适用的减负政策,又有特定领域专属帮扶措施等等。

其中,减免政策指的是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从25%降至15%征收;退税措施指的是企业在某地设立企业,在当地注册经营纳税,可以享受当地的退税政策;帮扶措施,又是指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减少部分税费支出。

那么,小编给各位着重讲解一些退税和帮扶措施政策。

一、产业扶持政策

地方政府为了吸引企业来地方纳税,联合当地税务局出台了退税政策,也是一种产业扶持项目,企业通过注册式入驻到园区内,正常经营纳税,可以享受园区内的退税政策。

增值税,享受全额地方留存50%,园区会退税地方留存的70-90%;

企业所得税,享受全额地方留存40%,园区会退税地方留存的70-90%。

纳税越高,园区的退税比例也会越高,当月纳税,次月就退还。

二、核定征收政策

在某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正常情况下,企业纳税应该是查账征收,但是为了帮扶小规模企业发展,部分地区才能申请核定征收个税。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税,核定个税在0.6-1%,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税,核定个税在0.3-0.45%,可以开450万的增值税发票。

企业可以用新成立的企业来承接主体企业的一些烂账或坏账,将主体企业的税负压力转移到新办企业上,而新办企业则可以运用一些税收优惠来节税。

企业在节税的同时,是需要真实业务作为支撑,一旦大额资金转移被税务局稽查到,肯定是会约你去喝茶,哈哈,因此,节税避税可以,偷税漏税可不行哦。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8篇】国际税收工作亮点

王道树:各位媒体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欢迎大家参加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新闻发布会。今天是正月初十,还没过十五,我谨代表税务总局党委、代表王军局长给大家拜个晚年!感谢大家过去一年、过去多年对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荣海楼先生,纳税服务司司长沈新国先生,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先生,稽查局局长江武峰先生,北京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有乾先生,浙江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劳晓峰先生,他们将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我首先介绍一下总体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

2023年,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围绕落实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拓展国际税收交流合作等方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扎实推动税收现代化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一是快准稳好落实落细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2023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多重超预期因素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强化宏观政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及时果断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税务部门不折不扣深入落实,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过4.2万亿元,为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是大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2023年,税务部门连续第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接续推出121条便民服务举措,将“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拓展至233项,覆盖全部主要办税缴费事项。2023年第三方调查的纳税人满意度由2023年的79.7分提高到89.2分。全国工商联组织的2023年度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调查结论显示,企业对税费支持政策落实的满意度位居前列,税费缴纳便利度连续3年成为政务环境评价中满意度最高的事项。

三是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筑牢国家发展财力基础。2023年,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进一步健全完善税费收入质量监控分析机制,坚决守住不收“过头税费”的底线,在落实落细大规模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政策的同时,克服经济运行受疫情冲击影响、ppi逐季回落等多重不利因素,全年组织税费收入31.7万亿元,其中,税收收入16.1万亿元(未扣除出口退税),社保费收入7.4万亿元,圆满完成了收入任务,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四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升服务国家治理能力。2023年,税务部门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坚持为民便民和问题导向,以系统观念集成推动《意见》落实落地,全年推出支持区域协调发展、智能化税费服务等72项改革创新举措,推动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取得重要进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

五是切实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维护公平经济税收秩序。2023年,税务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持严打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作用,查处了一批虚开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案件,有效维护公平的经济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六是加强国际税收交流合作,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2023年,中国税务部门成功主办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协助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深度参与g20/oecd包容性框架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国际谈判,有力维护了我国税收利益,积极推动了国际共识达成。推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增加至36个,合作机制入选《国际税收评论》2023年度全球税收前50最具影响力名单,中国税务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不断增强。

2023年,全国税务系统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部署,着力“抓好党务”建强政治机关,着力“干好税务”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着力“带好队伍”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更好发挥和拓展提升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税务力量。

我先介绍这些,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

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刚才王道树副局长讲到,2023年全年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过4.2万亿元,请介绍下具体情况。

王道树:感谢您的提问。2023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4.2万亿元,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累计退到纳税人账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2.46万亿元,超过2023年全年办理留抵退税规模的3.8倍;二是新增减税降费超1万亿元,其中新增减税超8000亿元,新增降费超2000亿元;三是办理缓税缓费超7500亿元。

分行业看,制造业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近1.5万亿元,占比35%左右,是受益最明显的行业。同时,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8700亿元,有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

分企业规模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受益主体,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1.7万亿元,占总规模的比重约四成;另外,近八成的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无需缴纳税款。谢谢大家!

新华社记者提问

二、新华社记者:请介绍一下,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确保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荣海楼

荣海楼:感谢您的提问。2023年,税务部门自觉提升站位,将落实好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决扛牢政治责任,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协调下,在财政、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克服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等困难,采取“快退税款、狠打骗退、严查内错、欢迎外督、持续宣传”五措并举工作策略,将政策红利精准快捷送到纳税人缴费人手中,确保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地见效。

一是建立一体化落实机制,协力保障政策落地。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大规模留抵退税涉及资金保障、退税审核、退库办理等多部门业务。税务部门按要求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税务主责”工作机制,各地逐级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的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政策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逐级建立会商机制并多次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库款调度、政策口径、大额退税等难题,保障退税资金及时到位。提速税务和国库间电子退库,税务部门线上完成纳税人退税申请受理、审核和电子退还书发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即来、即审、即退”,最大限度延时服务、提高退库效率。

二是推出集成性落实举措,高效确保红利直达快享。比如,为实现政策应知尽知,第一时间联合有关部门发布政策及配套解读,编制13项重点政策操作指南,利用大数据建立全国统一的宣传辅导标签体系,精准推送优惠政策44批次共4.75亿户次,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再如,为推动留抵退税款应退尽退,建立符合条件纳税人清册,提前摸清退税底数,逐户帮助纳税人算清退税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动预填85%以上申请数据,及时完成退税审核办理退付,企业退税资金从申请到入账平均用时同比压缩40%,其中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平均用时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又如,为助力政策应享尽享,大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主动走访困难行业企业并开展精准辅导,建立政策问题快速响应直联机制,打通了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三是完善全链条打防体系,精准护航国家税收安全。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努力把留抵退税好事办好,坚决不让政策“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一方面依托税收大数据构建“事前风险研判提醒、事中信息审核校验、事后抽查复核应对”一体化风险防控机制,及时精准发现风险,分类快速应对处置。另一方面,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六部门将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纳入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加大对团伙式、跨区域和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打击震慑力度,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挽回税款损失155亿元。

四是构建全方位监督格局,切实强化作风纪律保障。一方面,正风肃纪强化自我监督。细化14类45项督察要点,开展政策落实进度质效督察等。深入开展“一案双查”,严肃查处税务人员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留抵退税等违纪违法行为,主动公布一批税务人员失职失责案例,以及内外勾结骗税典型案件。另一方面,汇聚众智接受社会监督。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特约监督员、税费服务体验师等开展“走流程、听建议”活动,开通税务官网“退税减税意见箱”和12366税费服务热线“退税减税意见专线”,听取并响应意见建议9000余条。

五是加强多维度宣传解读,有效引导社会各方预期。通过13场新闻发布会、16轮立体式宣传以及开展“加长版”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发布和解读政策,展示政策落实成效,向纳税人“点对点”推送退税减税红利账单1177万份,引导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完善和落实落细税费支持政策,为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税费政策环境。

谢谢大家!

上海证券报记者提问

三、上海证券报记者:请问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实施效果如何?

王道树:感谢您的提问。2023年实施的系列税费支持政策,直接为广大市场主体“输血”“活血”,在支持企业纾难解困、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国家统计局2023年对工业企业进行三次留抵退税政策成效调查,结果显示,已享受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的企业普遍反映减负效果十分明显。

一是以“真金白银”有效缓解了企业经营压力。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留抵退税政策直接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和资金压力,有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税务总局对10万户重点税源企业调查显示,2023年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税费负担下降2.7%,其中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分别下降15.4%和14.2%,负担显著减轻。

二是增强了市场主体活力。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有力增强市场主体活力。2023年,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1315万户。截至2023年末,全国涉税市场主体总量达到8407万户,较2023年末增长6.9%。

三是助力了制造业平稳运行。在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作用下,2023年,全国制造业重点税源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税费负担同比下降3.4%,帮助企业轻装上阵。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制造业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1%,比全部企业高1.9个百分点。特别是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的制造业企业购进金额同比增长8.2%,比没有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的制造业企业高4.5个百分点。

四是促进了新动能加速成长。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9.9%。特别是享受留抵退税的高技术产业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1.5%,比没有享受留抵退税的高技术产业企业高2.1个百分点。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提问

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据了解,税务部门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很多创新举措,请问这些措施推进情况如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已经启动,并推出第一批措施,后续还有哪些打算?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沈新国

沈新国:感谢您的提问。2023年,税务部门分三批推出5大类20项121条“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并已全部落地,助力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细,推动税收营商环境再优化,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再提升。主要成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优化服务降低办税成本。税务部门通过优化办理程序,提升办理体验,压缩办理时长,持续降低市场主体办税缴费成本。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办理程序,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与海关部门数据共享,持续提高出口退税便利程度,通过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不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受到广大出口企业欢迎。加强与人社、医保等部门协作配合,2660个县区实现社保缴费和经办业务线下“一厅联办”,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服务,让缴费更便捷。

二是分类施策服务市场主体。税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服务对象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量体裁衣”持续提升服务精细度。针对大型企业,健全税收服务和管理机制,提供大企业税收确定性服务,不断完善集团遵从评价指标体系,帮助企业完善税务内部控制体系,降低大企业纳税人税收风险。针对中小微企业,紧扣服务需求,联合全国工商联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服务措施落实;深化“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2023年全国小微企业通过“银税互动”获得银行贷款988万笔,贷款金额2.25万亿元,同比增长33.9%。针对困难企业,在尊重企业意愿前提下,税务部门利用税收大数据,为产业链供应链不畅的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供需对接,支持复工复产,2023年共帮助7481户企业自主有效实现购销金额192亿元。

三是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在提升服务质效的同时,税务部门还在优化执法、保障权益上出实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一方面,优化执法方式,以统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规范税费政策执行口径、统一规范税费征管服务标准等重点事项为切入点,进一步推进统一区域税务执法标准,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另一方面,加强权益保护,建立纳税缴费服务投诉分析改进闭环机制,加快投诉响应速度,推动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指导各地税务部门建立1500多个“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4400多名公职律师参与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推动争议化解,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023年,税务部门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围绕“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六个方面,先行推出首批六方面17条措施。首批措施推出后,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确保“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落实见效。这里需要向大家报告的是,今年1月份以来,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对延续优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等多项涉及市场主体面广量大的税费支持政策,及时明确执行口径,加大政策精准推送和辅导力度,确保政策落准落细,确保纳税人更好享受政策红利和办税便利。

在抓好首批措施落实的同时,我们还紧扣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正积极研究推出第二批接续措施,持续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努力营造更加优质便捷的税收营商环境。

谢谢大家!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财经记者提问

五、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财经记者:刚才沈司长介绍了近年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整体情况。能不能介绍一下各地税务机关落实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王道树:感谢您的提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是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各地税务机关一体联动实施的。2023年,各地税务机关在认真落实税务总局确定的各项便民办税措施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推出许多适应当地实际、具有各自特色的务实创新举措,共同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深入取得实效。今天,我们邀请了两位来自省税务局的同志,他们是北京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有乾同志,浙江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劳晓峰同志。我想请他们分别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有乾

张有乾:2023年,北京市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各项服务措施,不断提升首都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是量质并举,精细服务再升级。北京市税务局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载体,在高标准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围绕首都特色,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推出一批改革力度大、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强的纳税服务产品。打造线上服务。推出“定制e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专属税讯服务,从无差别服务转变为“精准滴灌”;实现在线导办、问办协同,为纳税人提供量身定制解决方案,2023年在线导办累计服务96万户次,服务时长超12万小时。加强政策服务。2023年,在试点区局分行业分业务征集纳税人需求,为企业量身定制9大类71项政策推送信息,帮助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今年开年以来,我们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延续优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等多项税费支持政策,第一时间精准开展政策推送,促进应享尽享。这些延续优化的政策涉及市场主体面广量大,纳税人既对党和国家的好政策表示欢迎感谢,又对我们的政策推送服务给予点赞好评。优化提醒服务。电子税务局上线年度评价提醒、复核提醒、信用修复提醒等多种情况的提醒预警服务,增强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2023年全年提醒76.8万户次。

二是速效同增,智慧服务促提速。北京市税务局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抓手,将税收实践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科技手段相融合,助推北京税务“智慧办税”不断升级,便捷办税实现“加速度”。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协作上线不动产交易“一网通办”,实现“居家拿证”;与45家商业银行合作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实现跨省经营纳税人税款实时缴入经营地国库,减轻跨省经营纳税人多地往返缴税负担。12366热线推出智能客服“小慧”,实现热线端、网页端、微信端等渠道24小时咨询服务不打烊,智能准确率达80%。着力打造个体工商户开办、申报、注销全生命周期便利化办税套餐,实现精简流程再提级。

三是协同联动,深化合作助共治。北京市税务局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动能,不断提升协调联动能力。加强与天津、河北税务部门协作沟通,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便利企业跨省迁移,实现了“一键接收”迁入地税务机关纳税人涉税信息。发布首批京津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202项、京津冀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清单129项,实现150个涉税事项京津冀“同事同标”,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已经连续两年与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携手,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累计开展“滴灌式”政策培训辅导56次,覆盖人数共计44795人次;开展“云体验”“走流程,听建议”等体验活动84场;为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合作牵线搭桥348次,成交金额6.4亿元。

下一步,北京市税务局将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立足首善标准,迅速落实新推出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实现春风品牌迭代优化,全力推动办税缴费服务再升级、再提速,持续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高地。

谢谢大家!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劳晓峰

劳晓峰:接下来,我介绍一下浙江的情况。2023年,浙江省税务局认真落实总局部署,推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地见效,概括起来就是“请进来体验,走出去沟通,非接触办税,有质感服务”请进来体验,就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税务体验师“三员一师”走流程,帮助税务部门找“视觉盲区”,发现并解决问题600多个。走出去沟通,就是主动去企业走访座谈,对企业关心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举办多个国别专场活动和“中非境外税收论坛”,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当地税收情况。非接触办税,就是在涉税事项大部分能网上办、掌上办的前提下,推行“办问协同”新模式,让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的时候能“随时问”,问的同时能“直接办”。有质感服务,就是对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减税降费政策实现精准匹配推送;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可实现数据预填、提醒办理;对已经享受的政策红利,自己随时可查明细。在2023年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浙江省涉及政策落实的7个指标,纳税人均表示“非常满意”。

2023年,浙江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围绕“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主题,落实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首批六方面17条措施。结合浙江实际,我们将在以下四个方面细化落实举措。

一是落实好浙江省新出台的两个法规。浙江省委把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最近陆续出台了《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其中包含了很多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举措,我们将把这些制度成果贯彻落实好。

二是增加触点实现服务下沉。探索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靠前布点网格化税收服务点,组织税收志愿者实现简单业务自助办理,复杂问题“屏对屏”远程辅导办税,让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税、方便办税。

三是推进数据共享打通跨部门办事堵点。比如,不动产交易涉及银行(公积金)、自然资源、税务等多个部门,我们试点打通部门数据,实现交易、缴税、办证“一网通”,打通办事堵点,“7×24”小时在线服务。

四是实现跨境电子缴纳税费。针对纳税人缴费人跨境结算的需求,集成用好税务、国库、金融机构等部门改革成果,打通境外外币、境外人民币电子缴款以及银联跨境电子缴款等场景,实现“打款、结汇、申报、入库”四步走的全流程线上办理,为跨境缴纳税费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认真落实好税务总局已推出的17项措施和后续推出的措施,确保“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浙江更好落地生根见效。

谢谢大家!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

六、人民日报记者: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十四五”时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请问,2023年税务部门贯彻落实《意见》取得了哪些进展和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练奇峰

练奇峰:感谢您的提问。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3年,税务部门紧扣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一体推进“四精”建设,按时圆满完成全年改革任务,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

一是力度与温度同步彰显,税务执法更加精确。逐步推开“五步工作法”,即在税收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先提示提醒、再督促整改、后约谈警示,对仍不配合的纳税人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中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查处后公开曝光,实现提升打击精确度、降低执法成本、形成强力震慑的综合效果。

二是线上与线下同步优化,税费服务更加精细。在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同时,着力从两方面优化税费服务。一方面,积极拓展线上服务范围。新增19个“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目前已实现96%的税费事项、99%的纳税申报网上办理。推广跨省异地电子缴税,目前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2023年办理跨省异地电子缴税575亿元。另一方面,持续提升线下服务水平。将8个事项13项涉税费资料纳入容缺办理范围,制定取消报送和改留存备查两类涉税费资料清单,进一步精简34项报送资料。

三是规范与发展同步抓实,税务监管更加精准。强化重点领域税务监管,促进相关行业在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试点,动态评价纳税人全生命周期信用状况、实时监控全环节待办业务风险状况,根据信用和风险高低,分类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尽力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更努力营造更加优良的税收营商环境。

四是国内与国际同步统筹,税收共治更加精诚。一方面,持续深化部门协作。推动山东等6个省份升级实施新的税费共治保障办法,不断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税收共治新体系。税务总局与浙江省政府签订《共同推进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合作协议》,打造税收服务共同富裕的浙江样本。另一方面,积极拓展国际合作。持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协助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合作机制组织21期线上培训,75个国家(地区)的1000余名财税官员参加。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力度,目前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112个国家(地区),为跨境投资提供更高层次的税法确定性,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更好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

2023年,税务部门将加快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基本建成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四精体系”,带动税收征管改革实现全面突破,高质量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谢谢大家!

法治日报记者提问

七、法治日报记者:2023年以来,税务部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陆续曝光了一批涉税违法典型案例,社会广泛关注。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和下一步打算?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江武峰

江武峰:感谢您的提问。2023年,税务部门始终保持严查狠打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作用,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发票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有力有效维护了经济税收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

一是狠打骗取留抵退税护航政策落稳落好。自2023年4月1日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税务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惩处违法违规骗税行为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合作,以零容忍的态度、超常规的力度、强有力的调度,严查狠打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政策落稳、落快、落准、落好。截至2023年底,全国税务稽查部门累计查实7813户涉嫌骗取或违规取得留抵退税企业,六部门联合打击虚开骗取留抵退税团伙225个,共计挽回留抵退税及各类税款损失155亿元。

二是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取得新的成效。税务与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密切协作,有力推动常态化打击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工作深入开展,先后召开5次全国六部门推进会,推出22条具体措施,在数据共享、联合研判、联合办案和联合宣传等方面持续深化合作,聚焦“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开展常态化、全链条、一体化联合打击。累计检查涉嫌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企业20余万户,认定虚开发票860余万份,挽回出口退税损失73亿元,一批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持续压缩了涉税违法犯罪空间。

三是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大整治力度。聚焦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涉税违法风险,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内外协同,坚持精准施策,实施靶向打击,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偷逃税大要案件,对部分高风险行业开展了专项整治,特别是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组织查处了一批演艺明星和网络主播偷逃税款案件,有力规范了行业税收秩序,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也促进了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四是持续曝光案件加强警示震慑。持续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曝光力度,通过分类分级、不间断曝光典型案件,着力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全年累计曝光716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22起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0起涉税中介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件、6起演艺明星和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有力释放了“偷骗税必严打”“违法者必严惩”的强烈信号。

五是强化以查促管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建机制、强分析、促征管,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作用。一方面,认真分析涉税违法行为特征趋势,总结规律、提炼经验,提升案件查办质效;另一方面,通过检查及时发现税收监管薄弱环节,提出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意见建议,起到了“查处一案、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今天,部分地区税务部门还将曝光7起案件,分别是:北京市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安徽省安庆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涉税中介人员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湖南省益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内蒙古自治区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案件、厦门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2023年,税务部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聚焦高风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依法打击各类偷逃骗税违法行为,并不断深化以案促管、以案促治;进一步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涉税案件查办的整体效能;进一步提高风险发现、精准打击能力,更加有力地发挥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维护税收安全、促进税收治理的职能作用,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法治环境。

谢谢大家。

王道树: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国税务系统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踔厉奋发、守正创新,确保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记者朋友。

【第9篇】国际税收间接抵免

一 、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二 、抵免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分国不分项计算)

简易计算: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国不分项计算)

(1)一般企业:税率只能用25%。

(2)自2023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 、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实际抵免税额:已在境外缴纳和负担的所得税税额vs抵免限额,较小者;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抵补。

【例11-2】抵免限额及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接【例11-1】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796.25万元,其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为525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525万元),但未含应还原计算的境外间接负担的税额,其中甲国2250万元,乙国3000万元;同时假设a公司用于管理四个子公司的管理费合计为433.75万元,其中用于甲国b1、b2公司的管理费用为184.5万元,用于乙国b3、b4公司的管理费用为249.25万元。应在计算来自两个国家四个b子公司的股息应纳税所得时对应调整扣除。

所得(含所纳预提所得税)

间接负担税款款

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

全部可抵免税额

应调整的管理费用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甲国

2250

912.5

225

1137.5

184.5

2250+912.5-184.5=2978

乙国

3000

1291.25

300

1591.25

249.25

3000+1291.25-249.25=4042

5250

2203.75

525

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抵免限额

全部可抵免税额

实际抵免

未抵免

15796.25+2203.75=18000

4500

甲国

2978

744.5

1137.5

744.5

393

乙国

4042

1010.5

1591.25

1010.5

580.75

当年境内外所得实际应纳税额=18000×25%-(744.5+1010.5)=2745

【例题·计算题】(2023年)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

2023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所得税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的税额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中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

问题(1):简述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

『正确答案』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问题(2):判断企业丙分配给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不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甲持有丙的比例=50%×30%=15%,低于20%。

问题(3):判断企业乙分配给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甲持有乙的比例为50%,大于20%。

问题(4):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正确答案』乙所纳税额属于企业甲负担的税额=[乙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180+12)+乙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乙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404÷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808=96(万元)

问题(5):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正确答案』

甲境外所得=808×50%=404(万元)

来自a国的应纳税所得额=404+96=500(万元)

抵免限额=500×25%=125(万元)

问题(6):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限额。

『正确答案』

可抵免境外税额=96+404×10%=136.4(万元)

抵免限额=125万

当年实际可抵免的税额为125万元。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0篇】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现状

作者 | taxdao

加密货币的征税问题在理论和实务领域成为了热点话题,税务机关能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行业主体如何处理合规性以及能否获取监管确定性;个人在加密货币活动中取得的收益能否被征税以及如何申报纳税等诸多问题正面临较多挑战,这也是我国税务机关和企业以及行业相关者都在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系列三 洞察建议

(一)增强风险意识,杜绝侥幸心理

虽然现阶段税务机关对能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相关的税收法规仍处于空白阶段。但在税收的经济层面,加密货币价值链上仍有较大环节存在经济性的可税。同时,结合国际征管经验,大部分发达经济体正逐步完善税收立法,填补行业征管缺失。长远看,我国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大概率会对行业进行立法完善,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征税权,逐步征税的趋势不可避免。

加密货币行业从业者以及相关方切要增强风险意识,杜绝税务机关现在不找我,也不清楚行业运营等侥幸心理存在。根据征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力和依据对纳税人进行历史回溯调整,短期的侥幸不代表未来的合规。

(二)增强合规意识,提前谋划布局

加密货币行业相关者需要增强合规意识,及时在当前监管体系尚未明确之际,仍要尽可能增强税务处理合规性,对加密货币每个环节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和数据进行梳理留存,以备未来不时之需。主管不纳税和客观不可纳税对应的税务处理结果会有较大差异,做好数据备份,在未来和税务机关就具体事项沟通时掌握数据主动权,在配合税务机关稽查或者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纳税成本。

(三)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当前部分地区出现针对加密货币行业相关者的调查个案,虽不代表官方姿态和声音,但对行业相关者而言是个警示,及时遇到类似案件不要恐慌,要增强法律意识,在当前税法的框架下同税务机关理性沟通,介绍业务模式,配合纳税义务的判定,同时也运用法律工具,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与税务机关对具体涉税事项产生较大分歧时,可以充分运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尽可能消除执法层面主观性和过激性,实现基于税法理解,以税论税,以法收税,切实保障税收权益。

关于我们:taxdao 由多位来自加密货币领域的税务、财务高级管理人员创立,团队对加密资产的税务合规和规划具有丰富经验,经手管理较大规模加密资产。团队立足中国,也具有丰富的国际化经验,对于在全球背景下如何进行税务合规、配置资产,有独到的见解。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我们会持续推出原创与编译的加密税务、财务专业文章。如有咨询或希望加入 taxdao,欢迎联系我们小助手。

【第11篇】国际税收协定的基础

一,国际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是国家之间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国际间的税务关系。

国际税收的存在是以国际间的经济交往为前提的。由于商品、资本、人员等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出现了跨国所得、跨国财产和跨国纳税人,各国在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需要对有关的税收权益进行协调,既避免国际重复课税,又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以促进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

国际税收既体现一般税收的性质,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国际税收不能离开一国的独立课税权,因为超越国家之上的课税权力并不存在,而一国课税权的行使总是表现为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对纳税人强制课征形成的征纳关系。另一方面,国际税收又牵涉到国与国之间的税务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征税而引起的一种超越国境的税收分配关系。

实际上,国际税收并不存在独立的税种,也没有独立的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只是在各相关国家的税制中如何对跨国纳税活动加以协调和规范的问题。

二,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如何选择和确定税收管辖权,是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税收管辖权:实际上是一种征税权,即国家在征税方面拥有的主权。从国际关系看,税收管辖权是在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里的具体体现。

由于国家主权所依托的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是有限制的,税收管辖权的应用也有其边界。国家政治权力涉及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本国疆域,二是本国公民或居民。据此,形成税收管辖权的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地域税收管辖权,又称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有权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无论这种收入归谁所有;另一种是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有权对本国公民或居民征税,无论其收入从何处取得。

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行使,是以有利于维护本国权益和经济利益为原则的。从实践上看,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以上两种税收管辖权,但不同国家在税收管辖权的具体运用上会有所侧重。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由于对外投资少,引进外资多,其收入往往是在本国疆域内创造的,所以较为强调地域税收管辖权;而发达国家对外投资多,引进外资相对较少,来自国外的收入比重较高,因而较为强调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

三,国际重复课税

由于存在多种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的运用在国际间会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从而导致国际重复课税。所谓国际重复课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征收相同或相似的税收。如a国公民有来源于b国的收入,b国按地域税收管辖权可对该收入征税,a国按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可对该收入征税;再如a国公民在b国居住,b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可对他的收入征税,a国按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可对他的收入征税等等。国际重复课税实际上是国际交往中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的结果。

国际重复课税必然对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加重了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另一方面限制和阻碍了资本、商品、技术和劳务的国际流动,妨碍经济资源在国际间的合理配置。因此,缓解乃至消除国际重复课税,是国际税收关系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

四,避免国际重复课税的措施

避免国际重复课税的途径一般有两种:

一是各国统一实施相同的税收管辖权,如统一实施地域税收管辖权或统一实施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这种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重复课税,但实践上难以做到,因为无论以哪一种税收管辖权为标准,均只对一部分国家有利,对另一部分国家不力。如以地域税收管辖权为标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而以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为标准则有利于发达国家,从而无法协调一致。

二是承认各国在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确定上的完全自主性,在发生税收权益冲突时,以一种税收管辖权为主(通常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其他税收管辖权从属行使。这种模式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轻国际重复课税,并容易为各国所接受。

实践中可采用的方法主要有4种。

1,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允许本国纳税人用在外国缴纳的税款,冲抵应汇总缴纳的本国税收的方法。其指导思想是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不放弃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这是一种减除国际重复课税最为通行的方法。在实际运用上,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

直接抵免是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的税款直接给予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总分机构之间。

间接抵免是对非统一核算的母子公司,将国外子公司在所在国缴纳的税款,从居住国母公司应纳税款中给予的抵免,这种抵免通常按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或红利,计算该股息和红利应分担的税款进行间接抵免。

在运用抵免法的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税收饶让的内容。所谓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获得的税收减免优待,视同实际已纳税款而准予抵免的一项措施,多见于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之间。实行税收饶让,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

2,免税法

免税法指一国政府放弃对本国纳税人来自国外收入的征税权,以消除国际重复课税的方法。其指导思想是确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唯一性。实行免税法的国家对免税范围通常有若干限制性规定,如限定在国外的已税所得才予免税,或限定汇回本国的所得才给免税等等,以避免本国税收的过度流失。

免税法有两种具体核算方式:一是将纳税人全部所得减除国外所得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征税,称为全额免税;二是按纳税人国内外全部所得,找出适用的累进税率,然后只就国内所得以该适用税率计征税款,称为累进免税。对纳税人而言,按累进免税法计算的应缴税款要多一些。

3,扣除法

扣除法指一国政府允许本国纳税人扣除在国外已缴纳税款,就扣除后的收入余额征税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将国外已缴税款作为费用开支处理的,显然,它不能完全避免重复征税。

4,低税法

低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收入运用较低的税率,以减轻重复课税的方法。这种方法同样不能完全避免重复课税。

五,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含义

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课税主体或客体跨越税境的流动或非流动,达到减轻或消除税负的目的。其中,税境是指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流动是指从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向另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的转移。

形成国际避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纳税人具有减轻税负的行为倾向,二是国与国之间在税收制度上存在差异,如税基、税率、课税范围与方式等规定上的差别。

(二)国际避税的方式

1,课税主体的流动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流动。通过课税主体流动避税的方式主要有:

(1)居所避税:即利用各国对税收管辖权行使的差异,确定恰当居所,或各国对居民和居民公司认定标准不一,使自己在任何一国都不成为居民或居民公司,以谋取税收上的利益。

(2)居所转移:即由高税负国家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来减轻纳税义务。

(3)变相流动:即选择一个避税地注册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或将相关业务集中在避税地开展,从而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目的。

2,课税主体的非流动

指在不变动纳税人居所的情况下,通过信托等方式,将一部分所得或财产转移出去,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实际所有者的分离,达到避税的目的。

3,课税客体的流动

通过课税客体,如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有:

(1)通过跨国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转让、合并,在关联交易中避税;

(2)将资金向避税地转移;

(3)避免成为常设机构,以享受免税待遇。

4,课税客体的非流动

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法中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在低税国设立实体,进行资本和所得的积累。

(三)国际反避税

国际避税活动引起国际资本的非正常流动,扭曲竞争条件,造成许多国家的税收流失。为了最大限度地限制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各国采取了许多反避税措施,主要有:

1,实行单边反避税。即各国在各自税法中制定有关法令或规定专门条款,以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务行政。

2,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规定相互交换情报、建立协商程序等条款,以加强国际税务合作,防止国际避税行为。

3,通过多边协商与合作,在确定各项所得来源的基础上,对国际性收入与费用的分配,制定一个能为征纳各方以及有关政府都能接受的标准。

六,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关系和处理跨国纳税人的征税事务问题,而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

按涉及的主体划分,国际税收协定有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前者由两个国家缔结,后者由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缔结。

按涉及的内容划分,国际税收协定有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前者处理缔结国之间的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后者仅适用于某一单项税收业务。

在一般税收协定中,通常应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1,避免重复征税问题,包括明确所得的概念、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以及确定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等。

2,保证税收无差别待遇,主要是确认缔约各国政府对各方的跨国纳税人,在税收上都应同等对待,不能有所歧视。

3,减少和消除国际逃税。

国际税收协定有助于维护有关签约国的合理权益和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交往,因而为各国政府所重视。

在长期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的范本,作为有关国家缔结税收协定所借鉴和模仿的模式。当前最有影响的两个:一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二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12篇】国际货运代理税收政策

货运代理基本概念

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的定义是 :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货代的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

一、为发货人服务

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得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二、为海关服务

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他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早发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

三、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四、为航空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上,它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在这种关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它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

五、为班轮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几年来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他们与班轮公司及其它承运人(如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然而一些国家却拒绝给货运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们世界范围内争取对佣金的要求。

六、提供拼箱服务

随着国际贸易中集装运输的增长,引进集运和拼箱的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集运和拼箱的基本含义是:把一个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运输的货物发往目的地的货代,并通过它把单票货物交各个给收货人。货代签发提单,即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交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的提单交给收货人。拼箱的收、发货人不直接与承运人联系,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话,货代也可以在出运地和目的地从事提货和交付的服务,提供门到门的服务。

七、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在货代作用上,集装箱化的一个更深远的影响是他介入了多式联运这是他充当了主要承运人并承担了组织一个单一合同下,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它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但是,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时联运合同的执行,也就是说,不会影响发货人的义务和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他对货损及灭失所承担的责任。在货代作为多时联运经营人时,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运输和分拨过程的一个全面的“一揽子”服务,并对它的客户承担一个更高水平的责任。

货运代理的责任

1、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2、责任期限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地点业已作为完成并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3、对合同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4、对仓储的责任

货代在接受货物准备仓储时,应在收到货后给委托方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5、权利

委托方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保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因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它费用。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系属于保险人承包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6、除外责任

① 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② 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③ 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④ 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⑤ 由于货物送达地质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⑥ 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 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或带队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付赔偿责任。

船代、货代含义区别特点

(1)船务代理:船务企业接受海运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办理有关业务。办理在港船舶有关业务,提供服务、进行在港船舶有关的法律行为。

(2)货运代理:接受货主的委托,代理货主办理有关货物业务。办理有关货物的报关、检验、交接、分拔、仓储、包装、转运、订舱业务。

1) 可以安全、迅速、经济地组织货物。

2) 能控制货物的全程运输。

3) 能够提供咨询。

4) 对国内、外市场销售的可能性提出建议。

5) 把小批量的货物集中成成组货物。

6) 影响到新的运输方式的创造。

(3)租船代理租船人委托的经纪人代表承租人在租船市场上为其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

船东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进行船舶租赁业务。

(4)船东经纪人船东委托的经纪人,代表船东寻找货源或需要长期租用船舶的租船人。他是船东的代理。

2.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1)代表发货人

依照发货人的指示,选择航线、运输方式、合适的承运人、订舱。

审查信用证条款,研究各国的货物运输的政策和法规,准备必要的单据,收货并签发有关单据。

有必要时,安排货物的仓储、称重、检尺、短途运输。

运输货物到港,进行报检验、通关,发货人有要求,代办运输保险。

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支付各项费用,必要是安排转船。

索要已签发的提单交发货人,以便及早结汇。

监管货物运输直到交给收货人。

发生货损、灭失,要注明情况,协助委托人索赔。

(2)代表收货人

l依照委托人指示,代表收货人监管货物运输、收取并检查有关的单证。

l从承运人处接受接受货物,有必要时支付运费。

l安排通关,并向海关、有关当局支付关税和其他费用。

l必要是安排货物过境仓储、运输。

l向收货人交付已清关的货物、协助收货人进行仓储、代运、分拨货物。

l发生货损和灭失,应协助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

(3)其他服务

(4)特殊货物

l运输工程货物,需要按计划以确保及时交货。

l服装挂箱。

l海外展品运输。

3.委托协议与运输单证的当事人

(1)委托协议:委托人与代理人

(2)运输单证:托运人与承运人

注意:不能把两组关系混淆

4.货运提单转让的规定

(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5.代理报关出示的文件

(1)授权办理报关纳税事宜的责任授权书。

(2)承揽、承运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

(3)委托人的委托书。

(4)其它有关文件。

6.我国对代理企业的业务的规定?

企业概念业务范围管理规定其他

货物运输代理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义务,收取报酬的行业。(1)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2)货物的监装卸、拆箱、分拔、中转(3)报关、报检验、保险(4)缮制签发有关单据。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受船舶所有人委托,负责照管和代理属于委托人所有的从事国际航行船舶在港业务的行业。(1)联系安排船舶进出港。(2)办理船舶、货物、集装箱的报关。(3)受船长、委托人的委托,代签提单。(4)代理货物的托运、转运、多式联运。(5)组织货载,为货主订舱位。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接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1)空运销售委托代理合同报备(2)销售代理的手续费标准是:平等互利原则。(3)对空运销售代理签订合同有严格的规定。分为:(1)一类空运销售代理(国内)、(2)二类空运销售代理(国际)。

代理报关企业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事宜,依照规定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1)为委托企业办理承揽、承运的报关纳税事宜。(2)异地报关

【第13篇】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征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一)税收管辖权

1、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2、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3、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 ——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具体情形:

( 1 )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 2 )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 3 )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提示】

1 地域管辖权 —— 属地原则,又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2 居民管辖权 —— 属人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3 公民管辖权 —— 属人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二)国际重复征税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强调被重复征税的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则在狭义基础上还包括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具有非同一性时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 1 )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 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 进行的重复征税。

( 2 )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 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 进行的重复征税。

【提示】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所引起的对利润和股息的国际重复征税称为经济性 国际重复征税。

( 3 )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 因各国在复合税制度下,一国对同—征税对象可能征收几种税。

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

注意】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提示】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

1. 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 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3. 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从现实情况来看,作为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的各种情况中,最主要的是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造成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三)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1 .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 。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有两种模式:

模式一: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

模式二: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效力等同,在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2 .国际税收协定的目标

(1) 妥善处理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

( 2 )实行平等负担的原则,取消税收差别待遇。

( 3 )互相交换税收情报, 防止或减少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 。

3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 1 )协定适用范围

1)适用的纳税人 —— 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

2)适用的税种 —— 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 类。

( 2 )基本用语的定义

基本用语主要有 “ 人 ” 、 “ 公司 ” 、 “ 缔约国一方企业 ” 、 “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 、 “ 国际运输 ” 、 “ 主管当局 ” 以及 “ 居民 ” 、 “ 常设机构 ” 等。

( 3 )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

国际认可的所得主要有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四大类,其中经营所得(营业利润)是税收协定处理重复征税问题的重点项目 。

( 4 )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

避免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等。使用哪种方法要在协定中明确,并保持双方协调一致。

( 5 )税收无差别待遇

包括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支付无差别、资本无差别等待遇。

( 6 )防止国际偷税、漏税和国际避税

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情报交换和转让定价 。

【注意】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国际税收中所使用的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团体、企业或公司,是广义的公民概念。

【提示】国际双重征税的免除,是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首要任务。缔约国各方对避免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所采取的方法和条件,以及同意给予饶让抵免的范围和程度,都必须要在协定中明确规定,而不论缔约国各方在其国内税法中有无免除重复征税方法的规定。

二、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社会不仅要采取措施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也要采取措施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避税的表现:

( 1 )通过迁出或虚假迁出或不迁出高税国,进行人员流动,以避免税收管辖,实现国际避 税;

( 2 )通过把资金、货物或劳务转移或不转移出高税国,进行课税客体的流动,以实现国际避税;

( 3 )利用有关国家或国际税收协定关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进行避税;

( 4 )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

【提示】在国外,“避税”与“税务筹划”或“合法节税”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它们都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或不明之处,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的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愈演愈烈,引起了全球政治领袖、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 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我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参与 beps行动计划,与oecd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提示】国际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 1 )由 g20 领导人背书,并委托 oecd 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 2 )中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签署的重要公约,即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

2013 年8月,中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g20成员至此已全部加入这一公约。

2023年12月16日,我国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该协议依据经合组织于2023年发布,并避免或免除国际双重征税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等。经当年 g20布里斯班峰会核准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简称 aeoi标准)中的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

2023年6月7日,我国与德英法印俄等全球 66个国家或地区共同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的多边公约》 (简称《 beps公约》 )。《 beps公约》是全球首个对所得税税收协定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为在经济全球化进一步走向深入的世界大环境下,以多边税收合作法律框架的形式增强国际社会相互合作,携手打击和防范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基础设施条件。

【 本章小结 】 本章内容繁杂,有些考点不明显,考生在复习时重在理解。比较明显的考点包括:

( 1)税法的特点;

( 2)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 3)税收法律关系;

( 4)税法要素;

( 5)税收立法机关;

( 6)我国税法的制定;

( 7)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 8)税收征收管理机构与范围;

( 9)税收收入划分;

( 10)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及监管;

( 11)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 12)国际税收协定。

【第14篇】一年中国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原则和国际税法原则

(一)国际税收原则

受益原则

(1)跨境交易中积极所得(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征税权,归来源国;

(2)跨境交易中消极所得(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的征税权,归居住国。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国际税收规则不应对涉外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

注意:按照单一原则和受益原则,所有跨境交易的所得,至少应按照来源国的税率征税,且不应超过居住国的税率。

(二)国际税法原则

优先征税原则

在国际税收关系中,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

通常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所得和非独立个人的劳务所得、董事费、表演家和运动员的所得,由来源国优先征税原则

独占征税原则

由一国独占征税。

如对营业所得的征税,通常规定对缔约国一方境内企业取得的所得只能由缔约国一方独占征税;又如对退休金的征税,通常只能由居住国或支付国征税。

税收分享原则

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

税收分享原则规定,各行使征税权的国家必须把适用税率降低,以利于共同征收。

无差异原则

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实行平等对待,使两者在征收范围、税率和税收负担方面保持基本一致。

例:(多选题)下列关于国际税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国和居住国两个角度衡量

b.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单一课税原则、收益原则和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c.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是对同一课税对象由谁征税、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

d.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从来源国角度看,是资本输出中性

e.国际税法原则的税收分享原则规定,各行使征税权的国家必须把适用税率降低,以利于共同征收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选项d,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从来源国角度看,是资本输入中性。

税收管辖权的类别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

上述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是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具体成因: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例:(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收管辖权重叠形式的是( )。

a.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b.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c.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d.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收管辖权重叠的形式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是指一个人永久性或固定的居住场所。

注意:多数国家依据住所标准判定纳税人居民身份时,还会结合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经济利益中心、经济活动中心作为判定住所的标准。

经济利益中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主要投资收益的不动产、专利或特许权等财产的所在地;

经济活动中心:当事人的主要职业或就业活动的所在地。

2.居所标准

其侧重于短期停留、临时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的判定标准。

3.停留时间标准。

其侧重于在一国境内居住或停留达到一定时间以上的判定标准。

在停留时间计算上的差别主要有是连续计算还是累计计算,按纳税年度计算还是按任何12个月计算。

例:(多选题)多数国家在判定纳税人居民身份时,会结合以下( )标准。

a.配偶所在地

b.子女所在地

c.经济利益中心

d.经济活动中心

e.居民国籍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多数国家依据住所标准判定纳税人居民身份时,还会结合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经济利益中心、经济活动中心作为判定住所的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

2.实际管理机构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如:董事会的开会地点、公司各种账簿保管的场所、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等。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是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管理机构,如各类总公司、总厂或总店。

4.控股权标准

控制公司表决权的股东是哪一国的居民,就认定该公司是哪一国的法人居民。

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例:(多选题)下列属于法人居民身份的一般判定标准的有( )。

a.注册地标准

b.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c.控股权标准

d.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e.房产税所在地标准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经营所得的判定标准

1.常设机构标准——固定营业场所

常设机构的判定条件:

(1)要有一个营业场所,但没有任何规模上的范围限制,也不论是其自有的还是租赁的。

(2)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3)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

注意:常设机构包括代理性常设机构,但代理人是独立的并能自主从事营业活动,则不能构成一个常设机构。

注意:常设机构的利润确定

利润范围的确定:归属法和引力法

利润计算的确定:分配法和核定法

2.交易地点标准

交易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约地、货物的生产地、交付地、货款的支付地等。

例:(多选题)下列关于经营所得判定标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经营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主要分为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地点标准

b.常设机构利润的确定,可以分为利润范围和利润计算两个方面

c.代理人不能构成一个常设机构

d.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通常采用归属和引力法

e.常设机构利润的计算通常采用分配法和核定法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代理人可以构成一个常设机构。

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

(符合一条即可)

1.独立个人劳务

(但不包括工业和商业活动或在雇佣形式下进行的专业性劳务

2.非独立个人劳务

固定基地标准

3.其他劳务所得的判定

(1)一国居民作为另一国居民公司的董事成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管这类人员属于哪国居民、在境内停留的时间长短以及实际劳务活动发生在哪一国,其所取得的董事费或其他类似报酬所得,都应确定为来源于该董事会的公司所在国,并由该所在国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2)对于跨国从事演出、表演或参加比赛的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对此类所得并不按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处理,而是不论该项所得是否归属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个人,均由活动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除经营、劳务以外其他所得的判定标准

1.投资所得

√权利提供地标准

√权利使用地标准

√双方分享征税权力

2.不动产所得

所在地或坐落地

3.遗产继承所得

凡以不动产或有形动产为代表的,以其物质形态的存在国为遗产所在地。

凡以股票或债权为代表的,则以其发行者或债务人的居住国为遗产所在地。

4.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或出售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从事个人独立劳务的固定基地财产,所取得的财产收益由该项财产的存在地国家征税,即由其所属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转让或出售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由于其位置不易确定,故一般由船舶、飞机企业的居住国征税。

注意:我国与新加坡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规定,新加坡居民转让其在中国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征税:

①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

②新加坡居民在转让其中国公司股份行为发生前12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参与该中国公司至少25%资本。

抵免限额的计算

(一)抵免限额的三种算法:

√分国限额法

√综合限额法

√分项限额法

注意: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计算方法。

(二)我国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境外所得负担税额的计算

(一)负担税额分类

直接抵免税额:直接承担的税额

间接抵免的税额:间接承担的税额

(二)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计算

税法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三)每层间接抵免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例:b1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1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1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无符合抵免条件的间接税额;

接上例:b1公司当年在所在国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为210万元;b1公司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当年税后利润为760万元(税前利润1000万-实际缴纳所在国税额210万-缴纳预提税额30万),且全部分配。

『答案解析』a公司就从b1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

=(210+30+0)×(304÷760)=96(万元)

例:(计算题)中国居民企业a在境外进行了投资,控股了甲国b1、乙国b2,持股比例分别为50%、100%;b1持有丙国c1公司50%股份,b2持有丁国c2公司50%股份;c1、c2分别持有戍国d公司40%、25%股份;d公司持有戍国e公司100%股份。

假设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和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250万元,适用税率为20%,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d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符合单一或多层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在( )以上。

a.10% b.15% c.20% d.25%

『正确答案』c

(2)d公司向c1公司分配的股息为( )万元。

a.250 b.312.5 c.400 d.5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d公司向c1公司分配的股息=1000×40%=400万元

(3)d公司已纳税额中由c1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 )万元。

a.100 b.150 c.200 d.25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c1间接负担税额=(250+0+0)×(400/1000)=100(万元)

(4)d公司向c2公司分配的股息为( )万元。

a.250 b.400 c.500 d.75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d公司向c2公司分配的股息=1000×25%=250(万元)

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1.适用对象: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

2.适用条件: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税率50%以上(12.5%)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

例:(单选题)2023年甲居民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实。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该抵免限额为( )万元。

a.12.5 b.15 c.20 d.2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抵免限额=100×12.5%=12.5(万元)

注意:属于上述适用对象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按常规方式适用抵免方法。

我国相关税收协定对税收居民的判定

(一)我国国内法对居民的判定标准如下:

1.我国个人居民: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同胞。

(2)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

2.我国居民企业:

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企业。

(二)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按以下顺序的判定: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处

>>国籍

我国相关税收协定对股息、利息的判定

(一)股息

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上述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1)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2)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例:(单选题)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的b公司在中国成立了一家合营公司c,双方各占50%的股份,c公司将所获股息分配给股东时,对于a公司获得的股息,中国政府在征税时的税率最高位( )。

a.5% b.7% c.8% d.1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二)利息

1.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上述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1)在该项利息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

(2)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方法

(一)国际避税方法

1.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2.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3.利用信托转移财产避税

4.利用避税港中介公司避税

5.利用错配安排进行避税

(二)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措施

2.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实现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措施

3.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4.转让定价调整

5.加强税收多边合作

6.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7.个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转移避税

8.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例:(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避税方法的有( )。

a.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

b.利用资本弱化

c.利用税收协定

d.利用转让定价

e.免税法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国际避税方法包括:

(1)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2)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3)利用信托转移财产避税

(4)利用避税港中介公司避税

(5)利用错配安排进行避税

(6)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7)个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转移避税

(8)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税收情报的保密

(一)确定税收情报密级的原则

1.税收情报一般应确定为秘密级。

2.属以下情形的,应确定为机密级:

(1)税收情报事项涉及偷税、骗税或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2)缔约国主管当局对税收情报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3.税收情报事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应确定为绝密级。

4.税收情报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秘密事项,按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保密期限

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30年

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20年

秘密级情报保密期限:10年

(三)税收情报告知

有下列情肜之一的,未经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得告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有重大税收违法犯罪嫌疑,告知后会影响案件调查的。

2.缔约国一方声明不得将情报的来源和内容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的《规程》同时适用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例:(多选题)对税收情报保密的期限表述正确的有( )。

a.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20年

b.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15年

c.秘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10年

d.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30年

e.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20年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保密期限

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30年

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20年

秘密级情报保密期限:10年

【第15篇】国际税收经营所得来源地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是个人所得税制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就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均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境内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临时来华不足90天的非居民个人,境内所得的境外支付且不由境内雇主负担的部分,以及对来华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根据《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还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因此,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是我国政策征税权的基本规定,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划分问题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对各个所得项目的境内、境外划分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政策的基本规定,《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有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两种规则,《实施条例》第三条主要从地域管辖权的规则出发明确了以下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所得来源地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划分,我们可以理解为按人的物理位置进行判断,即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人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了境外支付的所得,这部分所得应该称之为境内所得的境外支付部分。我们举例说明。

例:无住所个人mr.lee任职于德国一家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度因中国子公司的引擎盖事件派驻到中国履职4个月,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共计100万元,其中70万元境外母公司支付,30万元境内子公司支付。在中国履职的4个月期间,由于mr.lee劳务发生地为中国境内,则其在此期间取得的70万元工资薪金所得均为境内所得,其中70万元境外母公司支付的部分为境内所得境外支付,30万元境内子公司支付部分为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我们再举一个劳务报酬的例子。例:我国境内一家房地产公司碧柳园聘请意大利的一位设计师奥利奥先生为其重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设计方案,合同约定碧柳园公司支付给奥利奥先生折合280万元人民币的报酬。如果奥利奥先生没有来到中国境内,只是在意大利履约为我国的碧柳园公司提供设计方案。那么奥利奥先生所取得的报酬为境外所得;如果奥利奥先生是来我国境内履约,为碧柳园公司提供设计服务,那么其取得的劳务报酬为境内所得。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不需要考虑其是为境内单位还是境外单位提供劳务,也不需要考虑所得的支付地,而是直接按劳务发生地,即物理位置进行判断即可。

2、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的使用地原则进行划分,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是在我国境内使用,那么出租人所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我们举例说明。

例:比如一个韩国人李先生2023年度从未来过中国,属于在我国无住所又不居住的无住所个人,租了一个游艇给a公司在我国黄海海域使用,取得了1000万韩元的租金,无论李先生是否来过中国,无论合同在哪里签订,只要游艇是在我国境内使用,那这部分所得就属于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非居民个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李先生取得的1000万韩元的租金就属于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来源地的划分原则同财产租赁所得一样,其按照使用地原则进行划分。我们举例说明。

例:日本人小林拥有一项特许权,其允许我国境内的一家物流企业北方速递使用该特许权,同时取得的一定金额的特许权使用费。同财产租赁所得的判定原则相同,只要该特许权是在我国境内使用,那么小林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就应当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反之,如果该特许权是在中国境外使用,则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则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4、财产转让所得可分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不动产按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也就是说转让境内的不动产则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其他财产按转让行为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我们举例说明。

例:新加坡人吴女士2023年度一共转让了两套房产,分别位于新加坡境内和我国境内。由于不动产所得来源地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原则进行确定,我们不用考虑吴女士的房产是转让给境内企业(或个人)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仅需要考虑不动产的所在地。因此吴女士转让新加坡境内的房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转让我国境内的房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支付及负担机构所在地原则进行划分。

《实施条例》明确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6项所得的境内所得确认原则,《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一条第四款进一步明确了稿酬所得的境内所得确认规则,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我们可以看出以上文件对经营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境内、外所得划分规则没有进行明确,因此《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进行了补充规定,一是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也就是说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地为原则进行划分;二是明确偶然所得来源地规则为支付地原则,该规定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采取了一致的原则,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我们举例说明。

例:如果一个自然人在境内购买了国外某网站的彩票,中奖金额为2万美元,奖金由境外公司汇入该自然人的存款账户。那么这笔2万的奖金就为境外所得。我们需要考虑的只是支付或者负担该笔所得的是境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并不用考虑自然人是哪里中奖的。

另外3号公告明确了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原则进行确定,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此外,增加了股权等权益性资产的特殊条款规定,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里,我们可以参考另外两个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的相关规定。

国税发〔2010〕75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时,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征税。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持有某公司的股份,不论该公司是缔约一方的公司还是缔约对方的公司,只要该公司的股份价值的50%以上(不含50%)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对方的不动产所构成,则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该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无论其持股比例是多少,不动产所在国对股份转让收益都有权征税。

例如,新加坡居民拥有中国公司的股份(或购买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股份),如果该中国公司股份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那么,不论该新加坡居民持有中国公司股份比例如何,中国对该新加坡居民转让该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都可以征税;再如,如果新加坡居民拥有某中国境外公司的股份,如果该公司股份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构成,则上述新加坡居民转让该中国境外公司股份(股票)取得的收益,中国作为不动产所在国根据本款规定拥有征税权(但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动产所在国国内法对此类情形下的转让收益不征税,即使协定规定有征税权,也并不意味着不动产所在国一定要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文件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规定,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一段时间(目前该协定对具体时间未作规定,执行中可暂按三年处理)内任一时间,被转让股份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在50%以上。该规定所述及的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三年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不含转让当月)的连续36个公历月份。

以上可以看出,3号公告关于股权等权益性资产的特殊规定,与国税发〔2010〕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表述思路一致,相当于是一个反避税条款。

所得的支付地点并不是判定所得来源地主要判断条件。这里需要注意,《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里的“另有规定外”,主要是指高管人员的报酬。因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就是劳务发生地原则,而高管人员的报酬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支付地原则。这一特殊规定,我们将在后续进行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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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慕容晓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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