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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真实案例(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01 09:41:01 查看人数: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收筹划真实案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税收筹划真实案例

【第1篇】企业税收筹划真实案例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每次提到税务筹划,总有人想到偷税漏税,这也是没办法,因为很多人会打着税务筹划的旗号,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那说到偷税漏税,前段时间各个明星偷税漏税那是大家都知道的,在18年的时候,就有“阴阳合同”引出偷税漏税案件,当时补交的税款、滞纳金、还有罚款高达8万亿元,后续又有“高额片酬”偷税事假,再就是“直播收入”偷税等等明星偷税漏税事件。

为什么会有持续不断的偷税漏税事件呢?其实总结因素来看,就是娱乐行业本身就是高收入行业,在加上各种工作室本身就没有什么成本可以抵扣,然后就有了伪造业务来取得发票,这肯定就是虚开了,那是早晚要被税务机关稽查的,对于企业来说,合理合法的避税是可行的,但伪造业务,虚开发票那就违反相关法律了,所以被税务查也奇怪。

那企业到底该怎么做税务筹划才算是合理的税务筹划呢?

第一、调整企业内部结构

当企业的税务出现问题的时候,企业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对内部的管理和业务往来进行调整,如果是因为财务管理不善导致的,那就要做及时的整改,如果是业务往来导致,那就要及时调整业务链条,比如因供应商不开发票导致的,可以对供应商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二、因企业利润虚高导致缴纳高额企业所得税。

部分企业因为行业原因,本身就没多少成本,但是整体的利润又很高,所以企业往往会出现利润虚高的情况,这个时候企业可以考虑通过成立一家分公司来合理分包部分业务,而新办的企业可以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成立,可以享受园区对入驻企业的税收扶持:

企业缴纳税收后,地方保留的增值税为50%,企业所得税为40%,然后对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扶持70%到90%的奖励。

企业只要保证是正常真实的业务经营,那就可以享受该项政策,同时当月缴纳税收,次月就可以获得地方对企业的税收扶持奖励。企业在享受企业期间一定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还有三流一致。

版权公告:本文转自《wg税收优惠政策》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可以移步《wg税收优惠政策》详细了解!

【第2篇】税收走逃失联企业处理难点

裁判要旨

税务部门将某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情

某国税稽查局对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但未联系到该公司,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认定该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于是,该国税稽查局向该公司住所地的辖区国税局作出便函,认为发现该公司存在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情形,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为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该公司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请该辖区国税局将该公司开具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推送至发票接收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而后,该国税稽查局通知该公司定期提供2023年至2023年相关货物进销存情况、收付款情况、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国税稽查局将其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裁判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外性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内部行政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能职责对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对本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立撤并或对相关公务人员实施的奖励、处分、任命等,而且还包括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职责对其下属机构所进行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监督管理行为。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2023年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因此,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行政行为,系税务机关系统内部防范风险、加强监督的举措,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该内部行政行为不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时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该国税稽查局向辖区国税局作出的将该公司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一系列行政行为,是该国税稽查局履行其监督职责的行为,是上级税务机关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性行为,并未对该公司的相关发票进行最终处理。即使该国税稽查局已经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最终仍应由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从行政法原理来看,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经常体现为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一个复杂过程。在最终的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会有一系列程序性的、处于中间阶段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以辅助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在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之前,税务机关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属于不确定状态,亦存在进一步发生各种变化的可能性,法院缺乏进行司法审查的确定对象。如果法院对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将会妨碍行政机关相关行政程序的正常进行。即使法院对以上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的裁判结果也可能与行政机关其后作出的最终结果相冲突,实无进行审查的必要。对于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从行政过程的整体性来看,其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必须等到行政行为产生最终的结果才能进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如果该公司认为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违法,可在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后,按照法律规定以最终的处理决定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而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可以作为是否违法的理由。

因此,税务机关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既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并不对外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也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案号:(2018)琼0106行初18号(2018)琼01行终148号

案例编写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钟垂林

【第3篇】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是上海市为重点支持企业发展而设立的。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即将结束。今年受疫情影响,市科委已下发通知,最后一批高企认证申请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在完成申请材料提交后,企业需密切关注审核进度和认证结果。从今年的总体趋势来看,建议2023年和2024年申请高级别认证的企业需要提前规划和部署知识产权和相关工作。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读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各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全相同。小编整理了最新的激励合集,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政策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减15%。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操作流程】

1.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正常登录;

2、成功登录网上税务局后,选择左侧“无纸化办税”,进入ukey登录页面,输入ukey密码登录;

3.登录成功,进入无纸化税务系统初始化页面;

4.选择左侧菜单“文件处理”下的“其他申请项目”;

5.进入“其他申请项目”初始化页面;

6、根据要办理的相关业务进行选择。选择后,系统会根据纳税人的相关条件(纳税人类别等)监测纳税人是否符合申请项目。如果不符合要求,会弹出提示信息。文书工作申请页面。

二、亏损结转期延长至10年

【政策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并允许100%的税前扣除

【操作流程】

可通过税务服务大厅(场所)和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及网址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由企业按照“自我判断、申报和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留存备查的主要资料如下:

1、购置固定资产时间信息(如货币购置固定资产发票、分期或赊购固定资产到货时间说明、自建固定资产决算说明、 etc。) ;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与购置设备、器具有关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分类账。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

(一)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75%计入当期损益。当年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

(2)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税前。

(3)2023年起,制造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比例提高100%;科技型中小企业从2023年起将研发费用扣除率提高到100%。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审计征收、能够准确征收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福珍企服始于2004年,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全周期的工商财税服务!有需求可留言讨论~+v:fuzhenyyds

【第4篇】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现在每个行业竞争都很激烈,每个公司的老板也都希望自己的成本费用降下来,所以懂得避税节税的会计是很受到老板重视的,这是关乎到全额的盈利和亏损情况的。那我们要怎么来进行合理避税节税?这个就有很多财务朋友不太会,觉得这个很难,其实很简单。

年薪50w的总监要离职了,平时和她关系很好,就把老板招她的秘籍税务筹划案列分析资料分享给了我,说:里面的案例讲的很学习,共有107个企业税务筹划节税技巧,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了解完会对税务有很清晰的认识的。更有案例分析结合~

我对其了解一下,终于明白总监年薪这么高的原因了,毕竟真的为老板节税很多,想学习的朋友,不能光说不做吧。快去下文学习去!

企业常见税务筹划技巧及案例(共107个)

主要涉及五方面的税务筹划案列,具体这些案例风险以及节税技巧是什么,下面来详细看看

企业常见的税务筹划案列分析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上文就是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方面节税分析,结合这些案例能很好的账务避税方法,成为一个懂节税的人才,那自然在财务工作中更吃香,这107个案例分析需要的可收藏!

【第5篇】关于服务大企业税收

服务行业利润虚高,缺少发票抵扣,怎么消化利润呢?

一家广东的服务类企业,它可以享受哪些税收政策?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服务行业只是一个大类,它的下面还分两大类,如现代服务类,传统服务类。有的企业是做信息技术服务之类的,有的企业是做传播和新闻服务业,有的是金融服务业的,有的企业是做教育服务业的,还有一类是做医疗护理服务业的。

可以看出,它是一种非物质产品、非物理劳动与技能、有形和无形服务的行业,这类行业,往往的利润都很高,企业只需要支出部分的材料费用,推广费用,以及人员工资即可,而中间除去成本外,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无疑让众多的服务企业头疼不已。

我们都知道,广东一直都是我国gdp常年霸榜第一,一方面是广东临南海海岸线长,海运发展好,另一方面广东本地的贸易类,服务类企业发展规模大。可能你看这的只是一个小作坊,实际上它一年的产值在上千万!

那么,如果说在广东有一家服务企业,它自身的利润高,发票抵扣少,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核定征收

可以对贸易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经营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比如说,一家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可以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5%,而小规模纳税人的个独个体户,可以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0.5-1%。

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可以是新设立企业,也可以是迁移。

二、自然人代开

公司的一些与个人的业务开展,可以委托第三方平台,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税,综合税负3.5%,一人一年可以累计代开500万额度。

三、有限公司返税

如果说一家服务类公司,不仅企业所得税高,增值税也高,那么可以通过迁移或新办的方式,入驻园区,正常的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可以获得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奖励总纳税额的35-45%,企业所得税奖励总纳税额的28-36%。

其实,税收政策适用于80%的企业,只要企业出现税务问题,都可以通过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解决的,将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分包分流出去,转移税负压力就行。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6篇】连锁企业税收政策

连锁企业如何做?

a. 认真审视企业发展—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b. 通过合法手段来减税有:

节税筹划---利用优惠政策获利

避税规划---打擦边球

通过合法手段把纳税推迟、递延

c. 目前的税务环境

税收监管力度越来越大

企业税赋占成本比例越来越高

必须通过税务筹划可以合理避税

连锁是系统工程,一个成功的连锁系统从战略,模式,标准化,督导,执行,团队文化及团队建设等模块构成,如果您有从事连锁这个行业,可以zbin728,一起聊聊连锁的那些事儿

【第7篇】投资企业税收筹划

企业的投资活动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直接进行投资或参与投资管理来获得收益的行为。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债券或公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

我国在投资方面有很多税收优惠待遇,包括减免税和税额扣除等。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该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从而获得最大的税后收益。

(一)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购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投资方式的选择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不同方式将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通过选择合理的合作建房方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企业设立方式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和分公司存在较大差别。

下面我们分析两者的特征及其税收政策:

1.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享受所在地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建立子公司一般需要复杂的手续,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必须独立开设账簿,并需要复杂的审计和证明,经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利润。

2.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

分公司是指公司独立核算的、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等。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是指一个企业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纳税申报的办法实现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和缴纳。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企业在建立初期,一般会亏损,所以应主要选择分公司形式,总分公司合并纳税,企业税收负担小,当企业生产走上正轨,应设立为子公司形式,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应该考虑企业的设立成本。

针对很多企业的投资咱们其实有很多优惠政策,但是一定要先去了解这些政策,了解税收筹划的方式,为咱们企业的经营带来更大的效益。

【第8篇】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

自疫情爆发以来,许多中小企业受到了影响和损失,进而影响了许多普通人的工作和收入。为了恢复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层面出台了许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但由于中小企业没有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也没有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一些小微企业甚至没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更不用说税收筹划了。

税收筹划实际上是通过合理、合法、合规的方法和途径,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和风险,帮助企业提高税后利润和生存能力。

税收筹划的一般思路如下:

1、税额式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税收筹划主要是利用减税和免税优惠来达到减税的目的。在税收筹划方法中,主要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减税和免税优惠来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一般不需要太复杂的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利用税收筹划技术,必须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

2.税基纳税筹划。

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减少税收基础。一般来说,由于流转税的税收基础是销售或营业额,因此很难减少税收基础。因此,减少税收基础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上。固定税收筹划减少税收基础的主要方法是在遵守各种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增加成本或摊销费用。常见的规划方法和方法有:融资方式选择、成本摊销、库存定价、折旧计算、资产租赁等。

3.税率式纳税筹划。

税率纳税筹划一般是指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不同税率,通过制定纳税计划来减少纳税的方法。对于以这种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其筹划手段主要包括:

(1)价格转移纳税筹划;

(2)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

(3)选择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因此,企业可以以较低的税率申报纳税。

以上是纳税筹划三种形式的简要说明。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如果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就有必要从上述思路中寻求合理的纳税筹划手段和方法。

更多税收筹划干货请关注轻捷税,让你的企业轻松节税!

【第9篇】深入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提示

出口企业退税风险防范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帮助您提高风险意识,防范出口退税风险,我们对出口及退(免)税申报过程中的重要风险点进行归集,并向您提示:

一、出口风险防范

(一)合同签订环节。依据贸易的真实性,签订与其相对应的合同。一是不得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代理出口的,应由委托方申请退税并承担相应责任。代办退税的应在专用发票开具环节填入“代办”字样。二是不得从事“四自三不见”出口业务。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出口业务。三是可通过中信保对合作外商信用情况进行评估,降低贸易风险。

(二)出口报关环节。一是不得买卖报关单信息,通过报关行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二是准确申报出口商品类别,出口货物真实情况与报关单载明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应当相符。不得将低退税率产品申报为高退税率产品,不得将不退税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三是应当按规定取得出口运输原始单据,特别是海运提单。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的,应按政策规定取得具有相似作用的单证或有关第三方凭据证实。

(三)出口收汇环节。原则上付汇方为合同中明确的付汇对象,如果存在由第三方付汇的真实情况,应当将有关协议、说明备查。为避免汇率波动带来损失,在合同签订时,可以约定使用跨境人民币(非境内人民币)结算,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对进口国有外汇管制的国家,可以采取“易货贸易”模式出口,不影响出口退税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四)单证备案环节。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一是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二是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三是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可以采取电子数据备案有关单证。但不得篡改备案单证,发现出口单证涉嫌造假的,应主动改正,并交回已退税款。

二、货物购进风险防范

(一)取得发票环节。取得发票符合“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不得篡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

(二)货物运输环节。保留收货、发货的运输原始单据备查。

(三)货款支付环节。通过银行支付有关货款。

(四)货物生产环节。投入产出匹配、生产与出口的货物匹配、生产能力与销售情况匹配。

三、财务核算风险防范

(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一般要求:货物出入库有凭证、各项费用按规定取得发票,货物运输取得原始单据等等。

(三)出口货物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申报出口退税。

由于内容较多,以上提示均是简要述及,如有表述不全的或有误的,请以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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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出口退(免)税办理“负面清单”

序号

负面情形

政策依据

适用对象

1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

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六条

出口企业

3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未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财税〔2012〕39号第三条

出口企业

4

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5

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善意取得除外),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发生2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善意取得除外),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

出口企业

6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7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而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出口退税,尚未申报办理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作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比对不符”“缺联”“作废”;取得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第一、二、三条

出口企业

8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申报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与其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单位不符,不得申报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号第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9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0

供货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或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在24个月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11

供货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在24个月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2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已出具的,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第十二条

外贸型出口企业

13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4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或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购进或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5

出口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外购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第六条(一)第1目之(8)及其附件4

生产型出口企业

16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生产型出口企业

17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经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委托方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操作完成的;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的;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0

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或者在出口货物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21

四类企业申报不能提供收汇凭证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已申报退(免)税的,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且未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四条

出口企业

22

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或收汇凭证是冒用的,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并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申报时需提供收汇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八条

出口企业

23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不齐全,缺少或与以下单证相似内容、作用单证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备案单证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4

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5

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或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6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管理类别被调整为三类;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査处尚未结案,管理类别暂按三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

27

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号第五条

出口企业

28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停止退税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税发〔2008〕3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

29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额度;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

出口企业

30

综服企业未履行以下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未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未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未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实地核査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未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100万元的生产企业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九条、十六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1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或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七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2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七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3

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综服企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生产型出口企业

34

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综服企业36个月内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且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十八、十九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5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

跨境服务企业

3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三条

跨境服务企业

37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

出口企业

38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1号第三条

研发机构

39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

40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第10篇】企业注销涉及税收政策

今日,河南省开封市税务局公告了系列税务文书,主要是针对河南金海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3449.25万股,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其股东名下并注销,但该公司未就股票转让行为申报缴纳相关税费,该公司股东也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对该公司及其股东进行税务检查。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将持有的股票非交易过户给股东并注销,究竟适用哪些税收政策呢?

一、企业层面

1.增值税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到,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销售金融服务,而企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属于视同销售金融服务。而上市公司股票是有价证券,属于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商品。

因此,企业将持有的上市股票非交易过户至股东名下,属于视同销售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从上面规定看到,转让企业股权取得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企业将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转移给股东并注销,实质上就是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转让财产,而上市公司股票也是企业股权,因此,企业将持有的上市股票非交易过户至股东名下并注销,属于视同转让财产,应计入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股东层面

企业将持有的上市股票非交易过户至股东名下并注销,其实质就是注销后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此时,要把股东分成企业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进行讨论。

1.企业法人股东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2.自然人股东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经过上述分享,各位税友是不是已经对将持有的上市股票非交易过户至股东名下并注销的相关税收问题比较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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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戴木水 税月有情

【第11篇】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随着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国际间经济合作越发频繁,这些合作项目在为经济注入新动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产生一些税收争端问题,国际税收协调作为“润滑剂”,有助于营造包容、互惠的软环境。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块学习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的基础理论知识。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方法

1、直接抵免:纳税人企业直接就其境外所得(包括营业利润、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利息、租金等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2、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持有境外企业20%以上股份)的境外企业分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境外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税税额限额抵免。

三、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计算

【例题】

我国居民企业a公司50%控股境外甲国b公司,b公司拥有乙国c公司20%的股权,其他信息如下:

(1)甲、乙两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c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1000万,b公司应纳所得税总额(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额)1000万,其中来自c公司的投资收益100万,已在乙国缴纳预提所得税10万元,b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税款150万后,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分配。

(2)a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

【解析】

由于a公司对于c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50%×20%),未达到20%的要求,所以c公司不能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b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a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b公司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150+10)+b公司间接负担的税额0]×b向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420(840×5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840(1000-150-10)=80(万元)。

a公司取得来源于b公司投资收益可抵免的境外税额=(1000-150-10)×50%×10%(直接缴纳)+80(间接负担)=122(万元)<抵免限额500×25%=125(万元)。

a公司实际应纳税额总额=(2000+420+80)×25%-122=503(万元)。

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作者介绍:

王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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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xxwang@zhcp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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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管理咨询,汇聚富有才华、创造力与使命感的专业团队,是坚持正直远见、专注品质、团队协作的卓越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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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近些年来,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2023年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因此,从划分标准上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重要指标是年应税销售额,而小微企业的重要指标则是应纳税所得额,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对于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它有可能是小微企业,也有可能不是;而对一个小微企业来说,它有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有可能是一般纳税人。

那么2023年都出台了哪些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所得税

1、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印花税

1、享受主体: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增值税

1、享受主体: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3篇】免税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小陈税务 小陈税务08

【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具体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盼回复!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相关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及附加税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对于当期直接减半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可根据实际缴纳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不影响损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4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一筹划时机的把握

对捐赠在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中小企业在捐赠时应充分考虑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对当年利润做出合理预计,根据预计利润进行计算分析,如果捐赠额度太大,争取将当年捐赠额度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分为两个年度两次捐赠,使捐赠达到尽可能充分扣除。选择好捐赠时机才能做好纳税筹划。

【案例1】a企业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某贫困地区捐赠价值30万元的自产产品,2023年和2023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制定了两套方案,方案一是2023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30万元的自产产品给贫困地区。方案二是2023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的自产产品,2023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20万元的自产品。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

方案1该企业2023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30万元的自产品,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方案2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23年和2023年的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200万元,因此两年分别捐赠的10万元、2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均可在税前扣除。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方案二最好。虽然对外捐赠额相同,但方案二可以节税4.5万元(18×25%) 。

二捐赠方式的把握

捐赠时机把握好了,还要考虑捐赠方式。捐赠有两种:选择捐赠货币资金还是实物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涉及的流转税包括:

1、增值税。 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确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案例2】 2023年b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单位成本100元,单位售价120元的非应税消费品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某乡村小学捐赠,捐赠业务发生运费1万元。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6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3%,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进行捐赠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156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00

借:销售费用——运费 91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26

贷:银行存款 10000

本年会计利润=60—11.56—0.92=47.52(万元)

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47.52×12%=5.7(万元) ,纳税调增额=11.56-5.7=5.86(万元)

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纳税调增额=12-10=2(万元)

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7.52+5.86+2)×25%=13.85(万元)

(2)假设该企业捐赠的不是实物,而是通过签发支票捐赠银行存款12万元。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本年利润=60—12=48(万元) (通过签发支票捐赠银行存款可以节约运费)

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48×12%=5. 76(万元)

纳税调增额=12—5.76=6.24(万元)

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8+6.24)×25%=13.56(万元)

由此可见,选择捐赠货币资金方式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

13.85—13.56=0.29(万元) ,加上节省的运费一共为企业省下0.29+0.92=1.21(万元) 。

最后,注意选择捐赠货币资金方式要在企业资金比较宽裕的时候进行,否则少交的税款不足以弥补因借款而产生的利息支出,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就得不偿失了。另外,捐赠自产产品可以更好的宣传产品,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所得到的效益可能大大超过捐赠现金所节省的税款和费用。这就需要对捐赠可能引起的未来效益做预测了。

【第15篇】全国企业税收调查表

减免税申请表怎么填写申报的问题,一般都是公司符合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需要填写的,如果你对这部分的内容不太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企业的减免调查表哪些企业需要填写?

企业减免调查表包括已确认享受减免税的法人企业和未享受减免税的法人企业,由企业纳税人进行分户填写,确定减免的税种和减免的项目,最后,根据具体减免税政策规定,计算后填报。

企业减免税调查表怎么填报?

1、由所有法人企业纳税人分户填报,企业纳税由国、地税共同管理,则需根据国、地税所管税种,分别计算,分别向国、地税机关填报

2、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填报《企业减免税调查表》时,应对照《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并根据所享受的具体减免税政策,逐项计算、逐项填报。如果企业享受多项减免税政策,应分别计算以上各税种所涉及的具体减免税政策的减免税额,然后在《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的“项目”纵栏下分行逐项填报。

不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须填写2008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所属行业(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当期利润总额、当期销售(营业)额、当期应交税金、当期实交税金项,不填写减免信息。将《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3、《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的“项目”纵栏,只须对照《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填写相关的减免代码,不须填写具体的文件名称或文件号。

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1、增值税

(1)正常征收

免征税额=免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全省行业税负

(2)简易办法征收

减征税额=货物销售额/(1+适用税率)*全省行业税负-货物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货物销售额/(1+适用税率)*全省行业税负-货物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

(1)从价征收:减免税额=销售额×税率×减免幅度

(2)从量征收:减免税额=减免数量×单位税额

3、企业所得税

(1)税额式减免方式下:减免税额=应缴所得税额×减免幅度

(2)税率式减免方式下: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基本税率-适用税率)

(3)税基式减免方式下 对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免税所得,企业应按照25%或其他适用税率,一律转化为减免税额后填报。鉴于所得税税前扣除内容很多,有些政策文件是按行业甚至按企业下发的,难以一一把握,难以给出统一的计算公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纳税人自行填报。

以上就是有关企业减免税调查表怎么填报的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有关的会计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企业税收筹划真实案例(15个范本)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每次提到税务筹划,总有人想到偷税漏税,这也是没办法,因为很多人会打着税务筹划的旗号,进行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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