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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26 07:49:01 查看人数:8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芳芳说税》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

现在疫情放开了,各行各业逐步恢复正常,我们的生活仿佛已经不受影响了,经济也会逐渐好起来,对于企业来说是好事,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有助于企业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合理优化企业税务成本结构。

今年年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也确定了,不管企业开专票还是普票都减按1%征收,季度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季度销售额30万以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企业来说及时了解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非常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那么除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还需要知道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满足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也就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殊行业减免增值税

对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的支持范围、免税期限、政策兑现流程、受理单位及其他事项做了说明,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制造型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简单可理解为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即出现了留抵税额。进项税指的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时候支付的增值税额。

有限公司奖励扶持政策

针对贸易、服务、房地产、电商等企业考察、入驻园区,享地方招商引资惠企政策,专项产业发展扶持。园区支持力度大,政策稳定。

具体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为5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为4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及时,当月纳税,次月扶持企业;

企业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的发展规划,能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优化企业税务成本结构。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芳芳说税》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知识,可关注《芳芳说税》了解~

【第2篇】小微企业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青岛新闻网8月19日讯(记者 崔文静)青岛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关键期。企业、尤其是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正向新动能迈进。

针对企业转型升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具体福利有哪些?国家税务总局列出了三大条——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23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前述第一项优惠中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2.前述第二项优惠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3.前述第三项优惠中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二、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三、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来源:青岛新闻网

【第3篇】企业研发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

政策要点: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那么,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起了解下吧↓

留存备查材料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关于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加计扣除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行次。

2.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免税收入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行次。

相关规定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①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②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③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3.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1)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2)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3)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第4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

我国一直以来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都在一直扶持和鼓励,软件开发技术等也可以享受政策,虽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压力,但是对于一些企业税负压力还是非常大的,特别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股东分红税之后,到股东手上的钱就变得很少了,而这样的情况是长期存在利润较高的服务行业之中的。

实际上服务行业本身就没有多少成本,能够入账的成本也不多,在一些业务方面支出也不能入账,比如说一些招待费和好处费等,这样也会造成公司利润虚高,而实际的利润是低很多的,那么这种问题要怎样来解决呢?

服务行业是可以在税收洼地园区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一些缺少成本发票的业务转接到个体工商户来做,来享受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用个税核定出具核定征收通知书,电子税务系统显示核定征收。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只开具普票,就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

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也不会改变企业现有的经营模式,全程也不需要法人亲自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即可,可以不成立对公账户,对于行业限制也不大,前提是需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保障三流合一。

责任声明:本文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所发布的此篇文章仅用于转发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劳您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

【第5篇】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说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因此,只要是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企业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6篇】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购置设备、器具税收优惠政策,这组问答请收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2-10-27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

(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二)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3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3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3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五)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3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3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3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 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3年9月试用,2023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十)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3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3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

【第7篇】企业税收优惠怎么算

这两天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几个重磅性文件发布后,这次真的重大利好!顾姐忍不住感叹,国家真的是越来越给力了(定了!小型微利100万以下是5%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政策解读来了!)

国家这么多好的政策,只要做好充分筹划,一年下来节省很多税金,根本不是问题。再也不用去用不合规的方式去少交税了。

今天就来聊聊,我们小伙伴如何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做到光明正大的少交税。

首先我们要知道哪些企业需要符合什么标准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01

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0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03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并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至2024年底,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结合之前的政策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现在总的来说,不需区分100万和100万-300万两个区间享受优惠了,直接统一记住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内的部分,统一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是5%)

这里提醒大家,牢记335原则就可以很好的记忆了。

另外还需记忆一下: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提醒: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也就是分公司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只能汇总到总公司,总公司来符合条件的才能享受)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而且在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相关数据,符合标准的就可以享受了。

特殊事项提醒:

1.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3..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跟着回想335原则的具体内容,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回想后发现企业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的话,我们就进电子税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我要办税-进入系统填写相关数据,享受优惠。

举个例子: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00人、22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1000万元、3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

跟着动手计算一下:

2023年第1季度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100+200)/2=150(人)

2023年第1季度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1000+3000)/2=2000万(元)

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应纳所得税额=95*25%*20%=4.75万元;

减免税额=95*25%-4.75=19万元。

如果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

应纳所得税额=95*25%=23.75万

看,没有优惠,就需要多交税,这不就是光明正大的少交税。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纳税申报填写如下:

注意: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举个例子: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四个季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如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应纳所得税额=120*25%*20%=6万元

减免税额=120*25%-6=24万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申报填写如下:

剩下的系统会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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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

公司缺少成本发票,企业所得税高,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吗?

核定征收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可以核定?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一家公司如果缴纳企业所得税高,那么企业不一定缺少成本发票,也有可能是因为企业产生的利润高;但是如果一家企业缺少成本发票,那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定很高。

目前,我国纳税人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企业则是缴纳企业所得税,最高是按照利润减去成本外,乘以25%计算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只要一家企业产生了利润,那么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每家公司都或多或少的缺少成本发票,没有办法抵扣企业所得税,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正常情况都是查账征收,那么核定征收是否可以应用与企业呢?

1、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这类型企业,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的,这类型企业缴纳的个税,全程是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按照0.5-1%缴纳个税,企业可以正常开票500万内。

2、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

这类型企业,缴纳的个税是企业所得税,最高按照25%缴纳。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新办企业,将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分包分流给新办企业,正常的做业务,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服务类企业核定所得税3.5%,贸易类企业核定所得税1.75%。

3、返税政策

如果企业不仅企业所得税高,增值税也高,那么可以试试返税政策。同样是在园内内新办企业,分包业务,正常经营纳税,企业当月纳税,次月就可以收到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50%作为地方留存,园区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企业所得税,40%作为地方留存,园区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纳税越多奖励的越高。

根据企业是增值税问题,还是企业所得税问题,匹配合适的园区政策。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9篇】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数量至少5件以上、ⅰ类知识产权至少1件以上):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双达标。知识产权是高企申报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认定评审的主要得分项。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转让、受让)方面的工作需要在本年度内完成。

2、科技人员(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10%)

①科技人员名单,尽量统计所有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指标不要刚好过线。②科技人员入职缴社保或个税183天以上。③研发组织架构完善合理,所设置岗位、职务清楚得当、安排合理。

3、研发费用(收入在5000万以下的,占比5%以上;5000万-2亿之间的,占比4%以上;2亿以上的,占比3%)

①研发费用结构合理,对于不同技术领域的研发活动结构明细特征各有不同。②研发辅助账或专账规范合理,在年度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中进行披露,所披露数据保持一致。

4、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①高新产品名称、合同发票规范,检测报告与产品说明要体现所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②高新技术产品(ps表)论述跟技术领域的相关性贴切,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指标、竞争优势以及知识产权支撑,提升高新技术产品。

③高新产品的佐证资料,除合同、发票建议提供三方的产品认定、检测报告等来佐证。

5、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①由技术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②科技成果转化的计算是按照一个成果对应一个转化,要想获得高分产生15个不同的科技成果,尽量多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等;每个成果确认转化为不同的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检测、查新、试用等证明。

6、研发组织管理水平

研发组织管理水平部分今年提出了很多异议,审查较往年更加严格,核实意见表中也增加了企业是否有实际岗位运行的考察,建议企业不可格式模版化简单处理。

7、成长性评价

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计算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净资产增长率,得出相应分值。对于成长性5分的企业,打分风险比较大,评审时也提出了成长性弱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销售收入成长性不好的情况,更要完善其他三方面材料。

8、领域选择

符合《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很多企业自身技术很好,但在领域的选择上出现偏差,导致申报结果不理想。建议企业在准备认定材料过程中结合自身研究开发项目、产品、专利技术等来选择对应的领域,做到研发项目、产品、专利、领域的四点统一。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2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意事项:

(一)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区要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完善与财税等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应如实填报材料,有关数据应与税务系统相关数据相符。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申报材料。

(三)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

(四)按时报送材料。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县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提供纸质申报材料以备审核留存。各区县科技局于受理截止日前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各一式四份)报送市科技局,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第10篇】国税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4日

【第11篇】小企业的税收筹划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税务筹划也是必须的,因为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纳税压力都很大,如果不把这些基本工作做好,很容易严重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中小企业纳税筹划非常重要。

但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非常重要,而且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做好基础工作,必须掌握正确的筹划方法。那中小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呢?通常还有什么更好的方法呢?

第一种方法是将自己的企业类型转变为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的基本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基本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免中小企业的增值税,因此将自己的企业类型转变为微型企业也是合理的,这种方法也可以实现企业,而且效果相当好,可以大胆采用这种基本方法。这种方法适合中小企业,可以促进这种公司的发展。

第二种方法和成立的方法是合理的税收筹划:独资企业是一种独资经营的筹划方法,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合理实现,效果相当好。因此,中小企业可以在合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这种方法,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你可以试试。

上述两种基本方法是中小企业的好方法,其中最好的方法之一是设立独资企业。这种避税效果最好,操作也很好,所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合理,所以可以大胆设立独资企业。

【第12篇】高科技企业税收优惠

本微讯 2023年起,国家出台了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等一系列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落实落细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力举措。武威税务部门瞄准科技创新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突出作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落实落细落地,为企业动能转换、技术研发、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助力科技创新企业跑出创新“加速度”,有力助推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重宣传,多管齐下全覆盖,优惠政策应知尽知

大力开展“非接触式”税收优惠政策培训辅导,通过“腾讯课堂”“直播甘肃”“直播武威”“抖音”等网络平台广泛开展线上培训,为纳税人送上“及时雨”,近2万纳税人远程参训或收看了培训视频。及时了解企业涉税需求,依托电子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陇税雷锋”全员帮办服务机制、税企微信群、qq群等途径,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向纳税人全面推送,做到政策宣传无死角全覆盖,让纳税人足不出户知晓优惠政策。抓实抓细政策辅导,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专题培训,培训纳税人350户,开展业务辅导300余次举办科技企业专场培训和纳税人座谈会,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和需求,采取一对一讲解、点对点辅导的形式让纳税人正确设立研发费用会计科目、建立辅助账、填写明细表,并进行现场实训操作,确保纳税人懂政策、能建账、会申报。编印发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引》宣传册,帮助纳税人进一步厘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享受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2023年上半年,全市共有173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户数与上年持平,申报加计扣除金额21376万元,同比增加7028万元,增幅48.98%。其中:全市59户高新技术企业有58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占比达98.31%。下半年,全市税务部门全力做好2023年三季度预缴申报即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优惠新政策的宣传、辅导、落实工作。第三季度全市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118户,同比增加24户,增幅25.53%,加计扣除金额12640万元,同比增加5934万元,增幅88.48%。其中,86户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提高扣除比例优惠后共加计扣除金额5827万元,政策的落实有效激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

重服务,“陇税雷锋”全员帮,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全市税务部门畅通税企沟通交流机制,全力落实“陇税雷锋”全员帮办服务机制,按照“专人、专岗”方式提供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充分了解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情况,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经费补助企业等名单台账跟踪管理机制,深入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问题解答和跟踪管理等服务,提升为科技研发企业精准服务水平。依托省局税收大数据应用平台,申报期内实时监控并不定期通报科技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及时分析研判申报数据并将错误疑点数据推送下发,各县区税务部门强化审核、加大辅导力度,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申报表,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和其他减税政策一起,不仅减轻了企业负担,而且提振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创新升级、更好发展的信心。作为民勤县红砂岗工业园区的龙头企业,武威金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新型肥料及添加剂、医药中间体等高端精细化工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企业,该公司产品主要以出口为主,是民勤县精细化学品行业中具有较强综合竞争优势的经济实体。自2023年新冠肺炎疫情以来,该公司受疫情影响较大,直至今年,该公司通过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逐步获得了海外市场的青睐,仅今年上半年的订单就比去年全年还要多,营业收入和利润大幅提升,成为民勤县的纳税大户。2023年,该企业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仍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其在今年4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价值约600万元,可以在2023年1月申报时享受一次性全额在税前扣除并在税前100%加计扣除的叠加优惠政策。

“2023年前三季度,我们享受了制造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加计扣除金额近970万元,减免税额达242万元,这些资金不但充实了我们的资金流,也利于我们后期的产品研发和设备升级。公司能进一步加大研发力度、升级生产技术、扩大生产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力支持。”武威金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于会计说到。

重协作,部门共管全流程,落实政策无缝对接

武威市税务部门主动与科技、财政、统计、工信等部门密切沟通,强化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与科技部门发挥各自职能联合推荐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准备汇算清缴等关键时期,与科技部门联合开展巡回宣讲和政策辅导,提升企业对加计扣除政策的知晓度,共同推进解决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中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信息反馈共享的长效机制,从相关部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企业名单,先后从多部门获取325条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数据,为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的摸排调查和宣传辅导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支撑。

甘肃天诚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自主研发生产的“铺膜播种机”主要在甘肃销售,公司成立初期,由于投入大,费用高,但销售额并不大,连续几年亏损。在主管税务分局的耐心辅导和科技部门帮助下,2023年后先后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2019至2023年共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约91万元,2023年前三季度又享受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加计扣除金额达68万余元。企业将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资金不断投入研发,产品的品种也越来越多,已远销至内蒙古、宁夏、青海等地,公司的年销售额也由2023年的132万元上升至2023年的1218万元,公司财务负责人赵红梅满怀信心的表示,“企业能取得今天持续高速发展的成绩,离不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指导,是税务人员和科技人员及时帮我们落实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为企业持续开展研发注入了强劲动力,我们的发展步子会迈的更加稳健,更加有力。”

下一步,武威市税务系统将持续加大与科技、财政等部门的协作力度,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的全流程管理服务,精准把握纳税人需求,推动支持科技创新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全力助推武威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13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

需要缴纳,不管什么单位,只要发生应征增值税的行为取得收入,都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根据我国税发[2008]8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第14篇】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

日常经济业务中,经济组织形式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一个被经常被大家忽略的:个人独资企业。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什么?有哪些特点?个人独资企业常见的经营项目有哪些?涉及哪些税种?有什么税收优惠?下面一一为大家介绍

01.个人独资企业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这里需要注意: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没有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资产出资的通常默认为以个人资产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并非公司,在转让相关权力是按照财产转让缴纳个税而非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税,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一定要区分。

0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1)股东身份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是不能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这个从“个人独资”四个字,字面上也能理解;

(2)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

(3)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组织,没有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当然如果是以家庭共有资产出资的就要以家庭共有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经营业务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03.个人独资企业常见的经营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无严格限制,但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在实务中常见的经营项目主要为企业管理咨询、会议会展服务、建筑设计规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类和销售类的较少。

04.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税种

我们这里主要列举通常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税种: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通过与公司制企业的对比,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税种上的主要差异在于: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并无本质区别,根据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01增值税

个人独资企业只要涉及到增值税应税业务就要缴纳增值税,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满足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升为一般纳税人后就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缴纳税款。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02消费税

个人独资企业发生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行为,按照消费税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03附加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主要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04印花税

发生了印花税税目列举的应税行为就按照不同税目的税率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05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税征收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①查账征收基本原理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减成本减费用得出利润,乘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表。

税率表具体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核定征收的基本原理:根据税务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是不能核定征收的。

05.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给大家介绍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01增值税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②疫情期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从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后一天)

02个人所得税

我们这里给大家介绍的个人独资企业个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核定征收的。实务中多为特定地区的优惠政策,比如上海崇明区、陕西铜川、西安沣东等。当然想要核定征收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从

计算方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核定征收的核心在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根据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如下表:

(2)由于不同地区个人独资企业个税核定的情况不同,没有办法一概而论。故选取了服务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10%及建筑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7%计算的个税税负率及综合税负率供大家参考。

06.个人独资企业的3大优势

一、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个人所得税。

二、总部经济园区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入驻税收优惠园区,核定所得税2%,增值税3%,附加税0.15%,综合税率2.6左右%。

三、个人独资在降低增值税、所得税的应用

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与主公司经营范围相匹配的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分流部分业务,让个人独资承担部分利润去交税。

1、降低员工个税:

让高收入员工成立工作室和公司签立合同,把工资以合作费形式公对公打款,工作室可以代开专票进一步为企业减少增值税负担,在税收洼地成立的工作室增值税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奖励。

2、降低股东分红税:

在税收优惠园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让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股东,20%分红税照常交,但是交完税后会有地方财政奖励税款地方留存部分30%-60%;

注册配套主公司经营范围相符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分流让个人独资承担主公司部分利润去交税,可以避免部分利润交股东分红税。

个人独资企业节税比较

比如某咨询公司一年收入有500万,假设没有任何成本和费用支出的情况下,选择最佳的方案?选择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的模式和常规的有限公司缴税情况的比较如下:

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500w*25%=125w

股东分红:(500w-125w)*20%=75w

合计:200w

个人独资企业:

增值税:500w/1.03*3%=14.56w

附加税:14.56*5%=0.73w

所得税:500w/1.03*10%*35%-6.55=10.44w

合计25.73w

综上所述,可知在总部经济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好的方式,核定收税后,可极大的减少企业税收负担。

在实操中,“个人独资”核定征收比“一人公司”适用范围更广、流程更简单、园区政策相对稳定。

【第15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

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数据都进入了金三系统,在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后,税务机关风控部门会筛选出一些比对异常的纳税人,做进一步的调查,以下是常见的9个企业所得税预警指标:

一、基础信息异常指标:

1、预警指标:企业基础信息与实际不符或其他相关表格数据不匹配。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年度汇算基础信息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基础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主要股东分红情况三部分信息两者信息。

(2)企业预缴申报表:预缴申报表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预缴方式等;随企业纳税申报表一同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等信息。

二、长亏不倒的风险预警:一般情况下,长亏不倒违反常理,企业很可能存在调整利润的情形,例如隐瞒收入、虚列成本、通过关联交易避税。

1、风险预警:连续3年亏损,尤其是收入和成本费用都很大时还连续3年亏损。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企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当年亏损额。

(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a类)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三项费用的金额。

三、税负率预警指标率: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税负预警值,可能隐藏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风险预警: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税负预警值;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率=当期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2)税负预警值是动态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是不同的,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

四、预缴与汇缴差异的预警指标,存在少预缴税款的可能性。

1、风险预警:预缴所得税金额低于汇缴所得税金额的70%(即预缴所得税<汇缴所得税70%)

2、稽核比对数据来源

(1)四季度预缴申报表中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前三季度已缴纳所得税额。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的比对一致

风险预警: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部分占比超过10%,即(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值税销售额>10%。指标异常存在,少记、漏记收入、延迟确认收入的可能。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调增收入-纳税调减收入。

(1)一般纳税人: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累计数,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

(2)小规模纳税人:12月份销售额的累计数。

六、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指标

1、风险预警: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指标值=(期末存货一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预警值∶50%

异常∶存货账实不符,隐瞒收入。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余额。

(2)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本年的营业收入总额。

七、不征税收入调整异常的预警指标

1、风险预警:只调减了不征税收入但未调增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一般情况∶不征税收入调减的,对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费用或者资产

的折旧应该调增,如果未调增的,可能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形。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和不征收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的调增金额、资产折旧、摊销的调增金额。

八、应收/应付账款异常预警指标

1、风险预警:当年新增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的80%。异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应收账款∶ 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2)销售收入∶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总额。

九、预收/预付账款异常问题∶隐瞒收入预警指标

1、预收账款

(1)预警指标:当年预收账款余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20%(即当年预收账款余额/销售收入>20%)。超出预警值可能在的问题∶隐瞒收入。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①预收账款∶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的期末余额。

②销售收入∶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总额。

预付账款:

预警指标:预付账款是负数且金额较大。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贴款的期末余额。

来源税政第一线,睢宁县税务局; 小陈税务08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5个范本)

《芳芳说税》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现在疫情放开了,各行各业逐步恢复正常,我们的生活仿佛已经不受影响了,经济也会逐渐好起来,对于企业来说是好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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