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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所得税怎么算(20篇)

发布时间:2024-03-02 08:08:01 查看人数:6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销售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销售收入所得税怎么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销售收入所得税怎么算

【第1篇】销售收入所得税怎么算

销售(营业)收入的计算:

(一)营业收入

1.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

2. 其他业务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

(二)视同销售收入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的计算:

会计利润=所有收入项-所有支出项(不包括增值税)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第2篇】未开发票收入销售折扣

用折让手法定价就是用降低定价或打折的等办法,来争取顾客购货的一种售货方式。折扣销售就是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或提供劳务时,想念购货方信誉好,而给予对方的一定的价格的优惠销售形式。如:购买10件,折扣10%,购购买20件,折扣20%。

折扣销售

日本东京银座“美佳”西服店,为了提高销售额采用了一种折扣销售方法,颇为成功。具体方法是这样:先发一个公告,介绍某种款式西服的品质、性能等一般情况,再宣布打折扣的销售天数及具体日期,最后说明打折方法:第一天打九折,第二天打八折,第三、四天打七折,第五、六天打六折,以此类推,到第十五天、十六天打一折,这个销售方法的结果是第一,二天的顾客不多,来者多半是来探听虚实和看热闹的,第三、四天渐渐多起来,第五、六天打六折时,顾客像洪水般地拥向柜台争购。

折扣销售

以后连日爆满,没到一折售货日期,商品早已售罄,这是一则成功的折扣定价策略,妙在准确地抓住顾客购买心理,有效地运用折扣方法销售。人们当然希望买质量好又便宜的货,最好能买到二折、一折价格出售的货,但是有谁能保证到你想买时还有货呢?于是出现了头几天顾客犹豫,中间几天抢购,最后几天买不到的惋惜的情景。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后的作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第3篇】会计科目中销售收入包括哪些科目

销售收入类的会计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和餐饮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和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它包括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和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收入。

投资收益:是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企业以各种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换、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第4篇】分期收款销售确认销售收入

一、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的情形,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方式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59条第3款,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采取与企业所得税相同的确认时点。新会计准则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时间较短(通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二是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大,收回时间较长(通常在三年以上),收取的货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的基本会计理论是实质重于形式。企业销售商品,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通常为超过3年,销货方大量的资金长时间被购货方占用,按照资金的时间价值计算销货方往往要求购货方在以后每期付款时按照占用资金数额的大小另外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作为代价,于是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往往高于公允价值,那么从实质上看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不能按照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对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应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关成本,其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与企业所得税口径是一致的。

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实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及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举例:202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套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其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

根据公式“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4000000*(p/a,r,5)3400000=19400000

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r=7.93%

2023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2000-400)*7.93%=126.88

2023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2000-400)-(400-126.88)]*7.93%=105.22(万元)

2023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2000-400-400)-(400-126.88-105.22)]*7.93%=81.85(万元)

2023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2000-400-400-400)-(400-126.88-105.22-81.85)]*7.93%=56.52(万元)

2023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400-126.88-105.22-81.85-56.62=29.43(万元)

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分录如下:

(1)2023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20000000

银行存款3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4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600000

贷:库存商品15600000

(2)202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268800

贷:财务费用1268800

(3)202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052200

贷:财务费用1052200

(4)2023年l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818500

贷:财务费用818500

(5)202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566200

贷:财务费用566200

(6)202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94300

贷:财务费用294300

四、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方式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

根据上例,企业应分别在2023年末、2023年末、2023年末、2023年末和2023年末分期确认商品销售企业所得税收入各400万元,合计2000万元,同时也分五期确认产品销售成本各312万元(1560/5),合计1560万元。会计所确认的融资收益,企业所得税不予确认,不计入纳税所得。甲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作以下纳税调整:

2023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600万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156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8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1268800元,税法不予确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68800元。

2023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1052200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52200元。

2023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说所得额4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818500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18500元。

2023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说所得额4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566200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66200元。

2023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400万元,调增应纳说所得额4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312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294300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94300元。

【第5篇】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今天我们先来详细讲述一下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

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非常“8+3”)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

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第二、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第三、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第四、受货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向购买方收取货款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规避)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重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

传统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营改增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解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2、混合销售行为

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且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②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质,还是看经营主业)

【第6篇】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

每次分享文章视同销售,总有朋友问我增值税为什么要视同营业。

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是啊,为什么一定要把增值税视同销售?

其实每一项政策都是有原因的,不是无缘无故给出这样的规定,为什么不是增值税销售,而是要被视为销售行为,那自然有它的道理。

哥今天给大家做一点分析,多交流和探讨。

01#

保持链条完整,防止双重征税。

上所述,增值税是对流通过程中增值部分征收的流转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在流通过程中,下一个纳税环节要减去上一个环节所缴纳的税款(仅就增值税部分征税),增值税就是这样一个环节传递下去的,直到最终消费者,所有的增值税都由最后一个消费者缴纳。

这个链条环节的情况就像一个链条,所以我们常说增值税是一种链条税,链条不断,增值税就不会重复征税,如果链条不完整,可能会重复增值税。

考虑卖是为了保持链条的完整性,直到最终消费者不让链条断裂,这样才能避免双重征税。

假设一个价值100(不含税)的产品被工厂卖给批发商,批发商再把它交给超市。

整个产品流通环节的链条没有断裂,批发商在赠送给超市时,视同销售(按市场价100元),超市以后再出售这种产品,全国整个环节就收到13元的增值税。

这也是产品本身应缴纳的增值税,出厂后没有增值,应缴纳增值税100倍13%。

但是,如果批发商不把礼品当作销售,增值税链条就会在这一环节断裂。

超市的后期,在销售时间之前没有把进项税额传下去,这样就交了13个增值税,全国一共收了26个,出现了重复征税的情况。

这显然不是国家想要的,增值税本身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作为销售可以避免这个问题,这样增值税就可以传递到下一个环节。

02#

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少缴增值税。

视同销售除了可以防止因链条断裂而造成的重复征税外,还可以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增值税少征。

举个例子,工厂生产一个100的产品(不含税价)给员工,市场价是200,成本是100。

如果不被视为销售,国家将不会收到增值税26,事实上,市场价值的货物不包括税200,最后,国家整体上应该征收26的增值税,但如果不把工厂当成销售的话,那么国家就收不了那么多,只收13增值税了,工厂里的礼品商品的附加值税也就亏了。

出售解决了这一漏洞。

如果不能算是销售的话,那就很容易做到通过赠送的策划,侵蚀国家的税收。

03#

如何按销售额申报增值税。

同样的销售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同一个销售额有一个目的就是防止增值税链条断裂,链条需要抵扣来维持,所以如果在同一销售过程中可以开具给下游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开发票的话,自然要怎么申报。

当然,如果没有开具,也应该申报,填写未开票收入一栏申报即可。

a纳税人b,将公司生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给员工,没有发票,成本为50万元,不含税对外销售的价值为100万元,那么,b企业又该如何申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b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应申报未开票收入100万元。

这是如何填写声明。

【第7篇】销售收入如何缴纳印花税

对于企业来说,给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视肯定不会少。毕竟这两位“老大哥”在所有税种里面的地位,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我们也要明白一些小税种虽然看着不起眼,您要是不按时足额缴纳,也是偷税漏税行为。我们对于小税种,也是给予足够的关注才行呀!下面,虎虎就来说说印花税这个“小不点”!

印花税是按销售收入交税吗?

印花税是按销售收入交税。当然,不是所有的业务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税法列举的凭证,进行计算缴纳印花税即可。另外我们要注意这里的销售收入是不含税的销售收入。具体来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是”合同金额,且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当然,如果公司在签合同时没有把增值税单独列明,就需要按照全额计算印花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增值税单独列明。毕竟,对于企业来说,能少一点是一点。我们要知道这属于正常的税务筹划,而不是避税行为。

企业按照含税额缴纳印花税,不仅没人说你的好,还要说企业的财务“傻”!连这点税法知识,都没有!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其实印花税已经完成了立法工作,在《印花税法》中,也是具体规定了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可以说《印花税暂行条例》在这一方面,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这样的情况,也是给企业财务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毕竟,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实务处理方面就要出现很多困惑和争议。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纳税期限的理解肯定不能统一。

新《印花税法》当中,对于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特殊性

这里之所以对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进行展开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即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环节的特殊性,以及证券交易印花税终于以法律的行为规定了下来。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环节的特殊性

如果对印花税有的了解的财务人员,肯定都知道印花税的征税环节比较特殊。其他的税种基本都是“单边”征税,而印花税比较特殊是双向征税。

当然,虎虎说的不是印花税的一般规定,而是印花税的特殊规定。虽然印花税是双向征收,但是证券交易印花税毕竟特殊就是单边征税。当然,原来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双向征税,后来为了激发资本市场的活力,才降为单边征税的。

具体来说,即我们在进行股票交易时,只需要在卖出股票时才需要缴纳印花税,而在购入股票时不需要缴纳。

证券交易印花税终于“转正”

证券交易印花税在印花税里面的地位,肯定是其他税目不能相提并论的。但是,你要是看过《印花税暂行条例》就会发现,那里面根本没有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影子。

可以说,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没有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条文里面。当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影响力还是很猛的。股市中有名的530惨案,就是由于把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1‰调整到3‰造成的。

当然,新《印花税法》当中证券交易印花税终于获得了转正的机会。可以说这样的情况,也有利于我国股票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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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9篇】税负中的销售收入

昨天给大家分享了关于税负的基本知识。今天分享增值税税负的实际运用及风险预警的知识。

1. 基本公式(不含税)

进项税=(税率-税负)*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进项税/(税率-税负)

2. 引申公式(含税)

进项票(价税合计)=销售收入*(税率-税负)*(1+税率)/税率

开票额(价税合计)=进项税*(1+税率)/(税率-税负)

3. 公式的推导过程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售收入*税率-进项税

根据税负定义有:应交增值税=税负*销售收入

所以有:销售收入*税率-进项税=税负*销售收入

【公式】进项税=(税率-税负)*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进项税/(税率-税负)

4. 实际运用

a. 已知销售额(即开票金额),计算最低需要认证的进项税额金额。

【公式】进项税=销售收入(开票额)*(税率-税负)

进项票额=销售收入*(税率-税负)*(1+税率)/税率

b.已知进项票(或进项税),推算最多能开多少发票?

【公式】开票额(价税合计)=进项税*(1+税率)/(税率-税负)

【目的】确认本月最多能开多少发票。如果开票超标了,赶紧找进项发票;如果已到了预警线,就不能再开票了,需要开票的需协商推迟开票到下个月。

【实质】控制开票,防止多开票多交税。

5. 企业需要规避的异常风险

a. 企业税负变动异常,税负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引起税务机关关注。

b. 企业发票相关数据异常。

c.企业进项税额变动率远大于进项税额变动率。

d.企业长亏不倒,连年亏损还持续经营,税务机关会怀疑企业虚增成本或少计收入。

e.企业3个月未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将被列为非正常户。

f.企业有进项发票还零申报的,这是红线,不能碰。

h.库存账实不一致。存货实物比账上多时,多出部分税务局会要求补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i.虚增员工、虚列工资。

j.企业经营与收入不匹配。如:用电量、用水量跟经营收入不匹配。

6.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a.企业正常报税、交税,但还是税负低怎么办?

税局询问给出正当理由即可。无需担心。

b.税负率的数据从哪里得到

从税务局专管员处获取,向审计的老师询问,同行业前辈询问。税负率每个行业都不相同,具体到每家公司也会有差异。

【第10篇】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1月预计销售货物收入20万元,能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11篇】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整

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试用装,免费送给潜在客户,用于市场推广。会计上,我们直接将这部分支出按照账面成本计入了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在申报表中,又该如何填写呢?

实务中,很多企业都存在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发放福利或者对外捐赠等情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举例来说,a公司以自产的200箱牛奶用于广告宣传,已知牛奶的成本价为50元/箱,市场价格为70元/箱。会计上确认了1万元的广告宣传费,但未做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根据现行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a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70×200=14000(元),视同销售成本:50×200=10000(元),并需要按照牛奶的公允价值确认14000元的广告宣传费。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会在视同销售调整项中,新增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应在原来会计确认的10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补4000元销售费用,同步抵减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纳税人应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4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4000,同时,在该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0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0000。与此同时,广告宣传费上4000元的税会差异,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内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中进行调整,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10000,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14000,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4000。

【第12篇】销售收入的印花税如何申报

平时很少发文涉及印花税,这个小税种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比本身不怎么起眼,按税收性质和作用分类,印花税属于财产和行为税类税种。

这个从国家税务总局机构管理设置也可以看见,其归属在财产和行为税司进行管理和规范。

2023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颁布,这意味着从1988年开始已经实施了三十三年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即将退出税法的历史舞台。

但是新法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所以在这个日期之前我们执行的政策仍然是上个世纪80年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暂行条例的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包括10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许可证照。

印花税征收是采取列举制,也就是说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内的凭证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叫的少,也就没怎么吸引人注意力。

但是印花税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却还是比较头疼,曾经有人说过,没有任何一个人敢保证自己申报的印花税准确无误,这也侧面说明了印花税这个税种申报的特殊性(种类多、合同是否纳税判断难等因素)。

印花税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税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和画销,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当然对于大额或者贴花比较频繁的(比如购销合同),可以按期汇总纳税,其实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纳税人买印花税票贴花了,基本都是采取的按期汇总申报方式履行纳税义务。

这个方式实际上就是在电子税务局上填写纳税申报表申报,一般是按期(月、季、年)申报。

如上就是申报表样式,纳税人只需要先要进行税源采集,填写应税凭证类型,计税金额或件数。

采集好了申报即可,申报表数据直接根据采集的内容来的。

为什么是计税金额或者件数,因为目前印花税有比例税率和按件定额两种。

注: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那么问题最关键的部分来了,大家都是如何申报填写印花税申报表的呢?

这里的关键点是怎么填写、什么时候填写计税金额和件数这栏次?

按照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来说,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拿我们最常见的经济合同来说,合同签订时候就是纳税义务时间发生,纳税义务时间发生了,纳税期限如果纳税是按期汇总纳税的,以一个月为期限,那就是期满15日内申报缴纳。

所以,理论上时候如果2023年1月份大力公司签订了一个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0万,那么签订的当月纳税义务产生,大力是自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所以2月申报印花税时候,就应该在申报表计税金额栏次填写10万,类别是购销合同。

所以,对于公司来说,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准确及时的统计各类应税凭证,小公司还好说,比较业务单纯,财务对各项业务都比较有数,但是大公司就很麻烦了,各个业务口子都有合同签订且数量庞大,而且很多业务发生可能还根本没合同(注:没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算,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但是就是难也得做啊,而且税务上对此也有相关的规范规定。

国税函[2004]150号就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登记簿类似统计表,一方面企业自己如实登记统计应税凭证的发生情况,方便汇总申报纳税,另一方面是税务机关后期检查的重要资料,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

但是据了解,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其实根本没这样做,对于计税金额的统计有些是直接按照会计收入来统计,有些是按照开票金额来统计。

这种做法理论上是不符合印花税的申报规范的,但是确实是大量存在,那么这种做法会导致什么后果呢?

一方面没有按纳税义务时间申报印花税,收入和开票是滞后于合同签订时间的。另一方面申报的印花税可能不准确,当然可能多也可能少,比如收入都是不含税的,但是有些合同是以含税价签订的,这个时候就少计了,又比如有些合同是不计入收入的,是费用成本类,那么就可能漏计。

按照收入或者开票这种方式是一种粗略的统计方式,不是印花税要求的申报管理方式。

如果税务局检查时候不认可就会对公司进行核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52号)。

另外

印花税其实本身也是有核定征收的(满足一定条件税务局会核定征收),这种征收方式通常是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打折)来算计税金额。

很多朋友公司计印花税时候是用收入乘以一定比例再乘以税率计税,这个其实是核定征收的一种方式。

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这个各省有各省的规定,比如按采购金额的50%-100%核定等。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纳税人本身没有收到税务局的核定通知书,也按这个方式来报税(也就是说你不是核定征收,却按打折方式申报纳税),那么这种情况其实就存在风险,会存在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如果你是按收入或者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税的,一定要看看自己有没有取得注明印花税核定方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前叫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总之,印花税虽小,但是风险不少,能交对难度很大,是个细致活。有条件的还是要建立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加强合同的规范管理,合同理顺了,合同登记簿自然就有了,印花税申报就真正规范了。

来源: 二哥税税念

【第13篇】应计入企业商品销售收入

企业所有的支出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吗?

解答:

企业的支出,需要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或者说是要区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只有属于收益性支出(也叫费用化支出)才计入当期损益,资本性支出是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比如,每家企业最常见的工资支出,按照发放工资的人员部门性质不同,分别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

1.基本生产部门人员的工资,计入“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2.生产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计入“制造费用-人员工资”;

3.销售部门的人员工资,计入“销售费用-工资”;

4.基建部门或建造固定资产人员发生的工资,计入“在建工程”;

5.研发部门研发人员的工资,计入“研发支出”;

6.管理与后勤部门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工资”。

上述的工资支出中,只有计入“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工资支出,才是计入当期的损益,其余均不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14篇】2023汇算清缴销售收入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明显的差别点在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需当年3月31日前完成,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自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完成,主要包括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所得。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基本规定:

谁要办?这里面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范围的一定是实行查账征收的这份群体,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承包承租的经营者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对于此类商事主体呢,可能会与营业执照上面的表述会有一定的区别,一般来讲,在营业执照上会更加细化一点,比如说可能出现内资个体、私营独资等等类型,同样都属于我们一个汇算申报范围,对于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指的是每一个合伙人你都要进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并不是说你合伙人中所占的分配比例最高的那一位,而是说每一位不管你的分配比例多少,都要进行一个汇算申报。

何时办?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是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号之前办理完汇算清缴申报,申报的主要是b表和c表,但是c表并不是所有人都要都会涉及填报的。另外,实行查账征收的这部分群体,其实还会涉及到平时预缴申报,一般是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对于当年注销户籍的,需要在注销户籍之前进行办理。

哪里办?一般是在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当然,也有特殊规定,涉及到其中一个汇总申报,如果说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的经营所得,那你可以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或者从本省税务局官网的首页点击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如何去计算应补(退)税额。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申报类型来看,包括b表申报和汇总c表申报,c表是建立在b表申报的基础之上。针对汇算清缴的b表申报,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除了有经营所得,另外还取得了综合所得。就是说如果两种所得都有的这种情况,使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二是仅有经营所得,没有取得综合所得,使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两者的区别在于,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也就是我们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四项内容是有区分,只针对只有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那类人才可以汇算清缴的时候这里扣除,如果说两者都有,就是既有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那这四项内容只能够选择在综合所得扣除。

对于计算公式中所涉及到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进行计入汇集的,如果属于当期的一个收入或费用,不管款项当期有没有收回或支付都应计入。如果不属于当期,虽然实际上收到或是支付,这部分是不应纳入当期的。涉及到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篇幅有限,不去展开,可以查看下有关规定内容。涉及到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这里注意的是,如果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是可以向以后年度进行结转的,用以后年度所产生的生产经营所得来弥补,但是结转年限有个具体的年限规定,就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涉及到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问题,因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的分配比例是按照顺序来确定的,首先是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但一般合伙协议是不能约定将企业全部利润去分配给合伙人的。如果说协议没有约定或者说约定不明的,就按照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的一个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如果上述两者都不成立,就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前面三项均不能确定,最终就按照合伙人的数量进行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这里主要是涉及到c表申报,比如说投资人兴办一个a 企业和一个b 企业,a 企业经营年度是亏损的,b企业的经营年度是盈利的,此时,是不能用b企业盈利去弥补a企业亏损,有的会将它们合并之后再进行申报,这种情况是明确不可以的。即是说企业年度经营亏损是不能够进行跨企业弥补的。针对a 企业亏损的情况适用于可以用以后年度经营所得去结转补亏,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对于生产经营的费用与生活费用的有关规定,它针对我们不同的纳税主体其内涵是不同的,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即是说,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针对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把它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本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提醒企业,没有必要运用企业资金去为你个人的一些消费去买单。

第二步,计算应补(退)税额。是在前面计算了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之上,再进一步计算上一年的应补(退)税额,按照申报类型,无论是汇缴申报,或是年度汇总申报,两者计算公式都一样:应(退)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

这里需要用到税率表:

绝大多数的纳税人主要集中在超过3万至9万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是1500元,也有的是超过9万至30万之间,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是10500元,根据实际计算结果找税率。

减免税额主要注意三点:一个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还有一类是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失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的解释情形。比如说疫情期间涉及到的一些公益捐赠这部分,那主要是残孤烈以及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如果说残孤烈的个人所得年应纳税所得在十万元以内,按照我们的应纳税额减征100%个税,如果年应纳税额超过十万元的,是按照应纳税额去减征60%的个税。这里有一个限额的规定,残孤烈的个人减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不能够超过九万元的,就是会有个上限的限定。另外,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失的,这部分个人是以扣除保险赔款之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然后做个减免,减免税额最高也不能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80%。

举例说明:

案例一、某个体工商户仅在一处取得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

个体工商户王某2023年全年利润总额20万,累计取得经营所得24万(已预缴个税17500元),该纳税人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是多少?(假定王某当年度没有取得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

解析:由于王某当年度没有取得综合所得,因此应当扣除减除费用6万,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40000-60000-12000=168000,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68000*20%-10500=23100元

王某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23100-17500=5600元。

注意:这里王某全年利润总额20万,累计经营所得24万,属于税会差异,计算时选择的是累计经营所得作为基数来进行计算。

案例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多处取得经营所得

周某2023年在深圳兴办a个人独资企业,2023年12月与孙某在长沙成立b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60:40

1.a企业2023年度利润总额10万,累计经营所得14万,周某已预缴税额2500元;

2.b企业2023年度利润总额20万,累计经营所得25万,周某已预缴税额4500元,孙某已预缴税额6500元;

3.假定2023年度周某未取得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专项扣除及其他扣除;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个人向深圳市红十字会捐赠5000元,选择在b企业汇算清缴时扣除。

4.假定2023年度孙某有取得综合所得。

计算周某和孙某年度汇算清缴分别应补(退)税额是多少?

解析:周某涉及两个企业,一个是a企业在深圳,一个是b企业在长沙,常规的一个思路就是说周某a企业需要在深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申报,而对于b企业,他需要在长沙办理一个经营所得的b表申报,这两步骤都需要去做,然后再做一个汇总申报,就是c表申报。c表申报地点可以选择在深圳,也可以选择在长沙。

具体步骤:1.a企业应在深圳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申报

周某2023年度未取得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除减除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0000-60000-12000=68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68000*10%-1500=53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5300-2500=2800元。

最终计算周某应在a 企业应补税额是2800元。

2.b企业应在长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申报

(1)周某2023年未取得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额规定,应当扣除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0000*60%-60000-12000-5000=73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3000*10%-1500=58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9500-6500=3000元

注意:周某在长沙以个人名义捐赠5000可全额扣除。

(2)孙某: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0000*40%=10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00000*20%-10500=95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9500-6500=3000元。

3.周某可以选择向深圳或长沙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填报c表

周某分别从a企业、b企业两处取得经营所得,从a企业分得经营所得14万,从b企业分得经营所得15万(25万*60%),减除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全年只能扣除一次,在计算年度汇总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重复扣除。

周某年度汇总应纳税所得额=68000+73000+60000+12000=2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周某年度汇总应纳税额=213000*20%-10500=32100元

周某年度汇总申报应补(退)税额=32100-5300-5800=21000元。

综合上,对周某,以上在a企业和b企业所在地分别进行了经营所得b表申报之后,还需要进行一个c表的汇总申报,此时可以选择深圳,也可以选择在长沙作c表汇总申报。在汇总应纳税所得时候,a企业是68000元,b企业是73000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两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减除了6万与1万2,也就是个人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就带来一个问题,是不是进行对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重复扣除,税法上规定,个人全年只能扣除一次,因此在进行c表汇总申报时,6万与1万2需要加回来,最终算出来的汇总应纳税所得是21.3万,适用的税率适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可以看出,这里汇总申报结果税率跳档了,他在年度汇总申报的时候要补的税额较大,达到2.1万元。个人汇总申报往往要补交税款,其中第一个原因是因为在之前两地申报时候,重复想享受的一些优惠扣除;第二个原因是汇总合并以后,税率跳档了。

第三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操作实务

网上申报渠道:

以上可以看出,汇算申报分为两种,一个是代理申报,一个是自行申报,其中自行申报,顾名思义,就是纳税人本人进行一个操作,主要在涉及到我们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操作,如果是代理申报呢,则是由你的被投资单位的负责人,或是授权的办事人员帮你代为申报。汇算申报渠道就有两种,一个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另一个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的扣缴功能。对于扣缴端,它是一个单机版本的,是安装在自己所在公司单位的电脑上,如果办税人员需要去申报,只能够去公司单位并且固定在那台电脑上进行申报,而这个web端扣缴功能,大概去年底上线的一个新的功能,可以实现远程随时随地办理申报,可以在这里申报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都可以进行办理,但是有一个缺陷,就是说web 端扣缴功能只适用于300人以下的企业使用,就是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可以用这个申报渠道,如果规模大,只能在扣缴端进行申报。最后,汇总申报c表申报,只能由纳税人本人自行申报,也就是web的网页端。

具体的操作步骤:

第一步进入代理申报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单位的负责人或是办税人员登录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就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

第二步,进入生产经营菜单模块,左侧会显示有年度汇缴申报。点击进入到申报表的填写主界面,这里涉及到收入和费用信息的一个公共信息部分,如果说税款所属期呢,已经有一个成功申报的记录,或者说是带反馈的一个明细记录的话,就不允许修改。如果没有,就需要手动填进去。

第三步,主界面下方对应的一个投资者的姓名要点击进去,然后进入到年度汇缴的申报填写界面。如果是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就要分别申报。如果是个人合伙人的,需要确定一下分配比例。

涉及到一个专项附加扣除,有一个预填功能,需要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本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完善确认提交。如果说没有综合所得,只有经营所得的情况下,在这里点击预填,他就把个人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填列的信息,带入到这个模块来,不用你再去填写。

第四步,报表保存成功后,可进行申报表报送。点击左侧网上报税-网上申报,进入申报表报送界面,勾选报表记录后点击发送申报,进行申报表报送。

第五步,若需补交税款,点击左侧税款缴纳,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银行端查询缴税、银联缴税和扫码缴税,选择缴款方式进入税款缴纳页面,勾选需要缴纳税款的记录,点击立即缴款,弹出二次确认后,点击确定会跳转至对应的缴款页面。

以上就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申报的具体操作。

另外一种代理申报涉及到新上线的功能web端的扣缴功能,同样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因为新增功能,可能各地登陆入口并不太一样,可以咨询有关当地税务机关,填列信息基本上都差不多,这里就不详细展开了。

纳税人自行申报唯一渠道就是在自然电子税务局web端

第一步,纳税人实名注册之后,登录境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b表),进入汇算清缴申报界面。

第二步,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如果填写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码后一般是可以自动带出。若被投资单位类型为合伙企业,则录入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信息。

第三步,接着在录入其他基本的公共信息,比如收入成本信息等,然后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一定要注意不要乱填,要对你自己填写的结果去负责。

第四步,录入其他税前减免事项。取得经营所得而没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点击是否有综合所得申报的没有项,可进入投资者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信息填报页面。因为经营所得汇算与综合所得汇算时间不一致,因涉及到以后更正数据的话,很容易导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出现滞纳金等情况,这里建议一定要去如实申报,然后后面点击提交进行缴款就可以了

最后,需要关注的是,对于年度汇总申报,也就是c表填报,在填报之前需先填写了a表与b表之后才会涉及到一个c表的填写,那如果只有一处经营所得的话,就不会涉及c表的申报。具体的填报步骤也是通过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c表),进入经营所得汇总申报纳税申报页面。这个跟b表的自行申报操作步骤差不多,只不过是c表的样式,要选择对应的一个申报年份,还要选择一下汇总地,因为是涉及到多处经营所得,要自行定一下平时选择其中哪一地进行汇总申报。

线下版主要是去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汇缴申报,主要是注意下一次性把资料要带齐,尽量只跑一趟,不要说是来来回回找资料等,一般所需带资料如下(如果不涉及到情况可不用带相关资料):

有关个税新预扣预缴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文件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是在纳税人在累积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去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19号公告条件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他的一个收入是将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每个月都进行预缴。

比如说小张是a单位的员工,2023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2023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3年,a单位1月份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的情况下:

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帐,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

采用19号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可以看出,新的预扣预缴办法就起到简化纳税人或者说扣缴义务人的一个工作量,这里可能又会涉及到一些问题:

01.若我符合享受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条件,但是在计算1月份税款时,因为各种原因未享受,是否可在之后月份补充享受呢?

02.若我1月份属期享受了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政策,后续月份是否可以改为不再享受?

03.1月份员工取得2023年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还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办法计征个税?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单独计税申报?

第01问题是因为可能纳税人对这个新的政策不太了解,对于1月份就符合条件但没有享受的,后续月份是可以享受的,需要你的扣缴义务人在系统中通过更多操作进入到减除费用扣除确认的功能模块,在这里确认的享受政策名单的中,将纳税人的是否直接可按照6万元扣除,后面有个标签,要把它的标签由否改为是,并且让你的扣缴义务人从1月份属期开始帮你逐月做一个更正的申报,这样就可以补充享受这个政策。

第02问题,同样条件下说我1月份享受了,但是后续月份能不能改为不再享受,也是同样的一个操作,还是进入到更多操作点击进去减除费用扣除确认的功能模块,将你的是否直接可按照6万元扣除后面标签由是改为否,这样就可以了。

第03问题是说1月份员工取得了2023年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选择单独计税方式来计征个税的问题,以及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做个单独计税申报。这里,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即是说,个人纳税人是在2023年的12月31日之前,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即是以你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之后,找对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纳税。具体申报操作步骤,同样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首页功能菜单下面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到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页面,然后点击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界面,填写全年一性奖金有关金额等等的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纳税款,核实无误之后点击报送即可。

【第15篇】怎么对企业商品销售收入的核算

企业商品销售收入的核算,主要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 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该账户的贷方登记出售商品产品、 自制半成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人,借方登记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 回,贷方余额为销售净收人,期末应将销售净收人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该账户应按商品或劳务种类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 细分类核算。在进行销售商品收人的会计处理时,在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时,贷记 主营业务收人;结转相关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在不能确 认收人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 存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 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第16篇】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最近收到留言粉丝留言,咨询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本期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视同销售来重点区分一下。

一、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转至境外。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三)用于交际应酬。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五)用于股息分配。

(六)用于对外捐赠。

(七)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收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收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案例】a公司主要是从是化妆品生产销售,为了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在2023年将自产成本10000元化妆品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8000元)

会计处理: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计入销售费用

注意此时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18000*13%=2340元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1234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0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因为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企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三、营改增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研究视同销售要搞清三个问题:

一、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是什么,二、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正常销售有何不同,三、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一、税法中视同销售的规定及其异同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会计上并无视同销售一说。税法对视同销售无明确定义,而是在具体税种中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中有关于视同销售的明确规定。

(一)、所有权转移与否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是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列举式规定,原本有8种,2023年4月最后一次营改增后,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复存在,就只有7种行为了,其中第1、2、3项关于代销和纳税人将货物在不同县(市)移送要视同销售的规定是基于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的考虑,这种所有权未转移即视同销售的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增税中是不存在的。企业所得税方面,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判定原则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改变”,除非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否则所有权未发生改变的,就不视同销售;土增税方面,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规定:所有权转移应视同销售。

(二)、产品用于投资、捐赠或赠送、职工福利、向股东分配等行为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中都是视同销售的。三个税种的表述有异,但实质相同。比如增值税规定赠送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规定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其实就是将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的行为视同销售,本质是一样的,再比如增值税规定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规定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等等。此处不一一详述。

这里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1、产品购入与自产的不同,对增值税来说可能是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的区别,如购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是视同销售而是进项税的转出,但对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而言,无论是购入还是自产,只要所有权转移,就都视同销售。

2、主体的不同。对增值税而言,自然人对外投资、赠送的若是货物,并不视同销售,但土增税视同销售。因自然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个人所得税在视同销售上虽未见明确规定,但个税相关规定明确:若收入偏低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核定收入。此规定与视同销售有相同的效果。

(三)“卖一赠一”的行为

“买一赠一”的行为,对于卖方即“卖一赠一”,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不视同销售,不另外确认收入。对增值税而言,若存在有“卖”的基础行为,还要符合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程序性规定,其“赠一”的行为才会不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正常销售有何不同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正常销售的收入确认明确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值税也可理解为一般情况下收入的确认是权责发生制,而土增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特殊,是合同签订时。但在视同销售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是应税行为完成时。所以若一份捐赠合同规定2023年10月1日履行该捐赠合同,只要该日未实际履行捐赠,则当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均不确认视同销售,只有在实际交付当日才确认,所以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理解为收付实现制。

三、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视同销售因为没有取得对价或明确的对价,需要确定其计税依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规定各不相同。增值税按下列顺序确定:1、自己产品的销售均价;2、其他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均价;3、成本加成。这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原则,增值税视同销售确定计税依据有一个例外: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但也有一个例外:即国税发[2009]31号文对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的规定,与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顺序是一样的,也有成本加成。但增值税规定的成本加成利润率是10%,而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加成利润率是15%。

土增税无成本加成的规定,按市场价或评估价确认收入。

作者及单位:

刘宏伟 河南正平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陈利玲 河南元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正元财税

编辑:沐林财讯

【第18篇】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

新冠肺炎疫情即将结束,我们迎来了春天。对于我们会计人来说不仅迎来了春天,也迎来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视同销售”情况是很多企业都会碰到的一个纳税调整事项,什么情况需要视同销售呢?视同销售税前扣除收入和成本如何确定?企税汇缴又该如何申报填列呢?搞清楚上述问题的前提是要掌握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下会计处理和企税处理的区别,会计处理是前提,企税视同销售是在已有会计处理上进行税务调整播一条福利:

实务中,因工资管理“被举报、被审计、被补缴”案例屡见不鲜

企业及人事财务人员应如何正确理解“工资总额、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的人财统计口径差异?

又如何掌握人财实践操作难点盲点?准确快速完成申报工作?

我们先来看看纳税人咨询“自产货物赠送给客户用于业务宣传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及广东省税务局的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等情形,应该规定确认销售收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官方将纳税人问询的问题通过条款的形式做出了回复,小编这里将回复的内容进行提炼具体化,以期能加深您对此问题的理解。

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广告推广会计处理上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税法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也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一】我们用具体案例将这段话场景话,d公司主要是从是化妆品生产销售,为了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在2023年将自产成本10000元化妆品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8000元)

会计处理: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计入销售费用

注意此时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18000*13%=2340元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1234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0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因为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企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第一步:

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8000元,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历史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上述业务合计需要纳税调增的金额是8000元。

第二步:

对于上述税会差异的8000元,实际上是此项支出的账面数与实际数的差额(试想企业将上述产品出售,以出售收入额进行赠送,那么实际赠送支出不含税价应该是18000元,而不是10000元),故应该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调减。所以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0元,“税收金额”填写8000元,纳税调整减少8000元。

通过上述两个步骤的调增调减,把视同销售导致的该部分纳税调整金额变为0。也就意味着企业不需对该项行为支付额外企业所得税税款。

小贴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对企业所得税部分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其中修订内容就涉及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上面介绍的是自产货物用于宣传推广的情形,只是属于视同销售的一种情形,小编在这里整理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做账下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下是否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详见下表:

注:此表格作者汪诗雅,如转载请列明来源作者

看到上表的总结是不是一目了然呢,上面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例子就是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的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得税上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补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得税法上需要确认收入视同销售。

接下来我们再例举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案例:

【案例二】a公司生产手机,将本公司生产的1000只手机发放给企业职工。每只手机成本3000元,市场零售价为每只5000元。该情形下税会处理分别是怎样的?

【分析】此情形属于上表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⑤,会计和企税上都需要确认收入。

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对于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同时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时,a公司应分解为两个行为:一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500万元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300万元;二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500万元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需做纳税调整。自然也无须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视同销售相关内容

【案例三】a企业外购不锈钢保温杯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10000元,税额是1300元。

【分析】此种情形属于上表下面所列的【补充】内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税上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用于员工福利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做转出,增值税上无需视同销售。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13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13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

税务处理: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税法上是需要视同销售,但是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所以就产生了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法应将不含税公允价格10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填写至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上述业务合计纳税调整金额为0元,无需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继续填报。

总结:

(1)案例一自产货物赠送给客户用于业务宣传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税上需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税会差异需要填写视同销售申报表,且需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填报。

(2)案例二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确认收入,企税上也确认收入,不存在税会差异,无需填写视同销售申报表。

(3)案例三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税上需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税会差异需要填写视同销售申报表,但无需在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填报。

本文所例举的例子是三个非常典型的情形,希望读者通过阅读本文能够举一反三,彻底弄清楚与增值税视同销售、企税视同销售相关的知识,并正确运用到实务当中。

【第19篇】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会计分录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企业应设置'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商品验收入库时,应由'生产成本'科目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外销售库存商品时,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建工程等领用库存商品,应按其成本转账。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商品货款未收到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来源: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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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销售收入是否含增值税

导读:为什么销售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不一致?很多财务人员都在会计学堂的官网咨询过这个问题,小编搜集了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分析,具体的内容介绍请仔细参考下文。

为什么销售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不一致?

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会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增值税:必须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征收率或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填申报表时,是按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由于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之中,净损益金额必然小于固定资产销售的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增值税申报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怎么办?

与税务机关沟通.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销售收入所得税怎么算(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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