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中的销售税金能抵扣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所得税中的销售税金能抵扣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地,回购时按照购进购物进行进项抵扣。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三、以旧换新销售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例: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因此,只收取差价的可以按差价确定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四、商业折扣方式销售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五、现金折扣方式销售
增值税:现金折扣就是销售折扣,实务处理中都是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六、折让方式销售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七、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买一赠一”是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货物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因此,对于“买一赠一”所赠送的物品,在增值税上并不视同销售,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将主货物、从货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注明将主货物的价格予以折扣,折扣的幅度即为从货物的价值,即折扣后的货物价值合计仍与主货物的原价一致,这样在一张发票上体现出了主、从货物的价值,而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增值税处理是有风险的,具体的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八、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货物、劳务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按照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增值税应当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计税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十、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的规定,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为还本发生在销售之后,销售时要全额确认收入,不能减除还本支出,但所还本金可以作为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
十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无偿赠送、投资等
增值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无偿赠送、投资等流出企业的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它是指销售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取得专票的允许抵扣。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第2篇】企业所得税扣除税金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支出是可以据实扣除的。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
生产经营成本,一般同会计(含人工成本)
2、费用:三项期间费用
a、销售费用
比如: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手续费及 销售佣金等费用。
b、管理费用
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等,比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
c、财务费用
比如: 利息费用、借款费用等。
d、有扣除限额标准的项目(8 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借款利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手续费及佣金。
3、税金及附加
a、作为“税金及附加”扣除: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
b、计入 购置资产成本:如契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不作税金扣除。
c、 价外税:增值税不包含在计税收入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和其他损失
a、范围: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b、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 净损失。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c、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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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企业所得税计税金额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特征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对企业所得税原理性知识的把握,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企业所得税的内容结构。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成果所征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以会计利润为计税依据,并对其按税法口径调整成为应纳税所得额,最终算出应纳税额。
学习要领:要想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提是会正确计算会计利润。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征
1.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较为复杂
对纳税人不同的所得项目实行区别对待,通过不予计列项目,将某些收入所得排除在应纳税所得额之外。
3.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纳税;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纳税;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
4.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纳税人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判定
(二)征税对象
※所得的类别简介
1.生产经营所得。
2.其他所得:如获得捐赠的所得。
3.清算所得:企业兼并、分立、注销等过程计算的所得。
※不同范围纳税义务下的征税对象
所得来源
注意:为什么要判定来源地?如果不能确定所得来源地,就不能确定该所得是来自境内的所得,还是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而就不能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尤其是其中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是否构成征税对象?——判定标志:来源地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三)税率
所得税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介绍: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计算公式
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期间:每一个纳税年度
计税方法:
计算公式
确认原则:除特殊规定外,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四、收入的总额的确定
从收入形式来看:
收入形式分类
从收入构成来看:
收入构成
(一)一般收入的构成及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的一般确认条件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在遵从上述条件外,以下销售方式的确认时间:
收入的确认时间
链接:
第④点的增值税确认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收入的确认
⑦商业折扣、现金折扣
收入的确认
⑧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收入的确认
2.劳务收入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技术服务、餐饮住宿、中介代理、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注意:区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劳务的口径不同。增值税纳税义务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提供劳务收入的一般确认条件: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法(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对结果可靠估计的判定条件:
■收入的金额能可靠计量
■交易完工进度能可靠地确定
■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可靠核算
注:上述三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2)完工进度的确定
可选下列方法:
■已完工作的测量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收入与成本的确认
第一步:确定收入总额
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
第二步:确认当期收入
当期收入=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纳税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第三步:确认当期成本
当期成本=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纳税年度已确认的成本
(4)在遵从上述条件外,以下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
劳务的确认
3.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收入确认方式:一次性确认
确认时间:以会计为准
注意:转让股权收入的确认时间和金额
确认时间: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
注意: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确认时间: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与股息、红利收入的区别
6.租金收入
是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确认时间: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注意: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确认时间: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8.接受捐赠收入
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确认时间: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货物与劳务税总结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特殊:分期确认或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等。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确认时间: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确认时间: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产品分成方式主要指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的方式。
确认时间:按分得产品的日期确定收入,其收入额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三)视同销售收入
1.概念: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而在税法上需要确认收入。
2.情形: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注意: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不属于日常的经营性活动,其是处置资产的一种方式。
3.企业处置资产构成视同销售行为的判定
内部处置资产表现为: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情形不包括将资产转移至境外。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表现为: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应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4.视同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上比较
(1)视同销售收入在两个税上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要混淆。
(2)几个主要行为的税务处理比较
【第4篇】残疾人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残疾人,由于身体或者智力的缺损,阻碍了残疾人群无法和健全人平等的在社会上参加就业,所以我们国家出台了很多对残疾人的保护政策!
中国的税收体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自有能力创造价值的企业,用在了民生,养老,残疾人等这些弱势群体当中,所以国家出台了残保金政策,
按照北京为例,残保金比例是1.5%。
假设你公司有100个员工,平均年薪是10万.那你需要缴纳的残保金100*1.5%=1.5 *10万 ,大概需要缴纳15万残保金。
但是你如果招聘2个残疾人呢,残保金人数比例1.5-2 小于0,不用交任何残保金。
那招聘残疾人就业,企业还有什么优惠呢?
增值税即征即退-如果安置残疾人达到全体职工的25%,并超过10人,那你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以说,公司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企业给残疾人发放的工资薪金个税部分,可以减免80%。
所以说企业如果安置残疾人,实际上是可以为企业省了大把的税收的。
看到这里,很多企业会想,哇塞安置残疾人太好了,以后我不能再歧视残疾人了,要多招残疾人。一些有远见有担当的企业早早的已经把残疾人都招聘到自己的公司,现在整个用工就业市场已经找不到残疾人了。很多企业为了招聘残疾人,都愿意出上万的介绍费。
所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最关键的一点是,一定要走到别的企业前面,早起的鸟才有虫吃。
国家现在针对灵活就业人群的税收补贴,一点不比残疾人差,如果您的企业现在还没有了解这些政策,那只能期望您的竞争对手不要去了解了。
【第5篇】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的税金
很多没有给职工工资申报个税的私企,也会将职工薪资这项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这样做是合理的吗?是否存在着财税风险呢?
实例
绍兴市某家企业在2023年的8月到11月,没有按期申报职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此外,同年7月和10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没有按时申报,因此收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限该企业15日内缴清未申报的税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总数额的3%加收罚款。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会处罚没有依法申报纳税的企业,但是对于企业税前扣除未申报个税工资的行为,并没有处罚先例可以参考。那么,即使是没有扣缴个税的工资薪金,企业也可以税前扣除吗?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只要是企业运转中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就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款时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3号通知中,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作出了定义:由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企业按照其制定金额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即合理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判断企业的工资薪金是否合理时,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企业已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企业内部有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
和同行业、同地区的工资薪金水平进行对比,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合理的;
在一段时间内,职工的工资薪金是较为固定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不以避税或逃税为目的调整工资薪金安排。
因此我们可以得知,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薪金,属于不合理的工资薪金。但是即使是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企业仍需及时前往税务机关补充申报,按要求缴纳滞纳金。
关于没有申报个税的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6篇】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税金在哪添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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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所得税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就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税额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的相关问题,一般就是为了对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总的处理,对企业所得税的补缴以及多缴的处理,如下文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税额怎么做分录?
答:如果以前没有预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缴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缴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若是多交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留下抵减下年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企业所得税额怎么合理减少呢?
答:根据企业的收支情况来定发货时间,这样企业的周转金可多运转二十多天,也就可多找回利差.
合理运用国家的免税政策;
善于运用税率的点子差;
打好时间差.
对于利润高,所得税多的问题,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两种避税筹划方案:
寻找一个企业所得税税率极低的税收洼地,将所有业务转移到新的税收洼地;
通过利益或者其他费用输送的方式,将高利润以收入的方式转移到税率洼地设立的新公司中.
以上就是对于企业所得税年报的税额怎么做分录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解决疑问,更多相关资讯内容尽在会计学堂.
【第7篇】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税金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上述为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属于理论计算公式,考试及实务中常用间接法计算。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
会计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投资收益+其他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权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各项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的方式,收入确认时间
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托收承付方式,办妥托收手续时;
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
需要安装和检验,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在发出商品时;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
收入确认金额
收入金额为不含增值税金额,考试中注意题干表述,如果是含税收入要转换成不含税收入,后面各项收入金额也同样如此。
售后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比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扣除现金折扣前金额确定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时间:销售商品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简单安装和检验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第8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包括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答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相关的热点问答公布如下,请大家了解一下!
01
问: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二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
02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
答: 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03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04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05
问: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06
问:我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7
问:我单位在境外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8
问:我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09
问:我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取得部分支出项目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0
问:我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取得不合规发票,怎么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9篇】企业所得税准许扣除的税金
年关近了,令企业老板最头痛的事情,就是找发票。然而,除了发票,企业的其他支出凭证就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本期公众号文章将做总结性分享。
一、依法可扣除的项目有哪些?哪些扣除项目需要发票?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所称成本,即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及其他耗费。
所称费用,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所称税金,即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所称损失,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所称其他支出,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税前扣除项目来直观判断,成本项目中的销货成本一般都有对应的发票。但是,其他项目如费用、税金、损失等大部分都没有对应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当一项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就会牵涉发票问题。其他业务则牵连不上发票。
故,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扣除项目,需要开具发票,企业应当凭票入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扣除项目,则不牵涉发票,企业无需凭票入账。
二、应税增值税项目无需发票的特殊情形?
通常情况下,一项业务只要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就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也有例外,例外情形包括如下3种情形: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小额零星支出一般在500元以内。
故,企业发生的由个人提供货物、劳务、服务等零星支出,金额在500元以内,可以不凭发票税前扣除。如:企业临时产生的搬运、简单修理、电脑系统安装等零星支出。
2、特殊情况下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文件资料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资料包括:(1)无法补开、换开原因的证明资料(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及其他资料。其中,(1)至(3)为必备资料。
3、与出租方分摊的水电气等费用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他外部凭证包括:分摊协议等资料。
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本无需开票,亦可税前扣除
承前所述,企业发生的支出需要发票的仅限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企业经营支出除了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外,还包括大量其他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这类支出就无需取得发票,凭相关文件资料即可税前扣除。
1、常见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有: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员工现金型福利支出、误餐补助支出、差旅津贴支出(但出差中的交通费、住宿费实报实销,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提供发票);工会经费支出;社保公积金支出;税金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各类资产损失(需要申报扣除);研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
2、非常见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有:企业年金支出;违约金、赔偿金、经营性罚款(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性质的罚金、滞纳金等不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特殊行业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如:贷款损失准备金、保险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证券期货类准备金);依法提取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各类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支出;汇兑损失。
【第10篇】企业所得税不允许扣除的税金
请问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为何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若是允许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都让税前扣除,会造成个别企业之间人为调整管理费高低,来规避所得税,人为调节利润,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之间真实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等,由于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者:郝守勇
【第11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
注:黑体字部分为重点内容,便于大家阅读掌握;斜体字部分主要为作者解读分析内容,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又临近年底了,企业主和财务负责人这时候最关心的是企业财务决算业绩是否能如期完成,税负如何平衡,关键是抵税的发票等扣除凭证是否足够、合规。前段时间本号发布了《企业财务决算哪些事》中提到了在财务清理时,要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事项进行提前筹划安排。增值税负平衡是公司每个月都要做的事情,财务人员操作都比较熟练,一般都会提前安排规划。年度企业所得税负平衡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完成即可,时间充裕多了,可以把各方面因素都考虑得更充分一些。
今天就大家关心的发票等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共同学习一下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6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类型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如:工资表、成本计算汇总表、费用计提计算表、出入库单、付款审批表、收款收据等,所有表单由制表人、复核人、审批人等签章,常用的凭证格式可以由公司统一制定,填制、审核等管理流程以制度形式明确下来进行规范,并一贯遵照执行。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税务代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财政票据、海关关税完税凭证、成本费用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
二、管理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真实性是基础,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要求,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三个原则反映的凭证对应的经济业务要具有实际发生的真实性、与收入有关的相关性、符合常识、逻辑或行业特点的合理性。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法院裁判文书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这些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虽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建立台账或相关档案,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在日常核算中,为防止凭证丢失、遗忘等情况发生,除建档备查外,可在会计核算时将相关资料与扣税凭证相关的关键信息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钉在凭证中保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不同应税项目的税务处理
(一)应税项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免税或未达到起征点并不能成为不开具发票的理由,企业是可以自行或税务代开免税发票。企业应谨慎把握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取得发票的尺度,首先业务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如果按次发生的在500元及以下无发票的可以付款收据和其他证据作为扣除凭证,发生次数不应该过多;其他的应一律取得税务代开的免税发票、签订合同。
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并支付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时,如果支付的款项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款项,应代扣代缴个税,除非取得的代开发票显示已经缴纳相关代扣代缴税款。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非应税项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违约赔偿可以赔偿款支付凭证、收款收据作为扣除凭证,将相关的原合同、诉讼判决书等留存备查。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四、取得时间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五、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3.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1.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2.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允许企业在5年内追补扣除,对企业的非主观性原因未申报行为表现出了很大的容忍度。但如果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支出在当年度进行了税前扣除,违反了办法第十三条,况且上条已经给了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的宽限期,后续即使在5年内取得了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仍然存在很大税务风险的,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尽早进行更正申报,及时补缴税款。
六、凭证分割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现实中也存在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需要分割的情况,常见于合署办公的关联方单位以其中一个单位(主体)名义发生有需要共同分担的支出,也是可以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但是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存在无法抵扣的问题,可以由主体单位向其他单位开具发票、其他凭证进行转销售的方式进行分配。
独立交易原则也是市场化交易原则,要求支出分割的数量要公平合理,价格要公允、同质同价,不存在人为故意转移税负的情况。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七、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参照规范执行。
【第12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
众所周知,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员工工资税前扣除,并无金额上限限制(国有企业须执行政府规定限额)。但是,也不是说,账上列了多少工资薪金支出,就能税前扣除多少。形式各异的工资薪金发放,如何才能有效地在企业所得税前正确扣除呢?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
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我国税法对“合理的工资薪金”界定有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法定条件
基于以上税法条款的规定,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备的法定条件:
1、实际发放
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要在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下一年度的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否则不可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分情况具体来讲:
(一)2023年12月计提工资,12月当月发放;自然可以税前扣除。
(二)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1月发放,也是可以税前扣除。
(三)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4月(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还是可以税前扣除。
(四)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发放,则不得税前扣除,须纳税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上笔工资,2023年7月发了,则仍可追溯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重新计算扣除;并对相应所得税额进行退抵处理。
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从而得知,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是否收支,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即使该款项已经在当期收支,不可作为当期相关收支。
2、发放的工资薪金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员工制度,工资制度。
解析:企业需健全工资薪金制度,并在制度中规定好岗位工资标准、绩效考核制度、薪金发放流程、薪金调整依据等。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制度的薪金水平是符合当地水平。
解析:工资报酬总额不但是在数量上要合理,而且还要考虑对比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企业发的工资薪金是固定或有序调整的。
解析:制定的基本工资应与岗位相对应,同时奖励都要与相关的考核相结合,工资薪金若有调整,需公司内部会议通过,并对工资调整的原因与调整幅度有合理解释。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已经履行了个税的代扣代缴。
解析: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是应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是所有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都能税前扣除;如返聘不与企业签署用工合同的留退休职工或者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其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再税前扣除,但需按规定课征个人所得税等。
5)工资薪金不是以减少或者逃避税款为目的的。
解析:该条款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有的企业人为地将工资拆解成为基本工资和年终奖金,达到少缴个税的非法目的,这种工资总额就不能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备注:参见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6)工资薪金员工确实已收到的。
注意: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于“合理工资薪金”给出五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依法属于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果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则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问题讨论:若公司支付工资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后续或者主动,或者被动(因税务机关检查等原因)补扣了个税,这样还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有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形虽然补扣,但这属于纠正错误;不能改变“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既成事实。(注: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
4、符合“相关性”原则
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人员对应岗位
计提工资薪金,应当对应员工岗位,计入相应科目。比如管理人员工资,计入管理费用,自可依法税前扣除。但如基建人员工资,计入在建工程;后期结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就不能在发生时直接税前扣除了。
6、劳务用工之区分
劳务用工,关键在于是否直接向员工发放:如果直接向员工发放,就是工资薪金;如果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再向派遣人员发放),那就是劳务费用。
7、支出项目与福利不同
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福利性补贴作为工资薪金处理。这个福利性补贴,是指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比如按月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补助、住房补助等,这些算是工资薪金。
但是比如年节给员工发红包,这肯定不会纳入工资表,也不是每月都发的,这就是属于职工福利,受到14%比例限制,而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了。当然,个人所得税范畴,这种职工福利也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来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8、扣除凭证乃是另一必要条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许多人只关注上面各项(实体),而不关心扣除凭证(程序);更常有人拿税法第八条说事(实际发生就要扣除,不管凭证)。任何一项税前扣除,都需要有税前扣除凭证,并且要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进行辅证。对于工资薪金也是如此,要有工资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支出依据”)、银行单据(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付款凭证”)、劳动合同(这个不用每月都附,但显然应当有,通常人资部门或者档案部门保管)、个税扣缴申报资料(电子申报当然也可以,能查到即可)、工资计算依据(计时、计件等记录,工资表能反映则不必另行重复)等。
三、工资薪金方面没有税务风险需具备以下三大证据链:
一是工资制度;
二是代扣代缴个税;
三是工资表及银行付款凭证。
否则有存在虚列工资风险。社保现在划入了税务管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又成功进行了合并,工资证据链不充分,分分钟会被抓现行。
【第13篇】企业所得税税金扣除的是
主要内容:
0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具体规定;
0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特殊情形;
具体规定:
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离职补偿费,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财产保险,利息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汇兑损失,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开 (筹)办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党组织工作经费,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 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固定资 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存货的税务处理,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担保损失,资产损失。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 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福利费按规定扣除。公告【2015】34号】
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 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并入工资。 (国税发【1998】155号)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公告[2015] 34号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离职补偿费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 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 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 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 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 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合法 有效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或者代收 凭据才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 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情况:
01、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 动漫产品)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02、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 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据实扣除。
03、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用,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据实扣除。
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 险费可以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 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 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 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 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 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情况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 (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 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 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防疫捐赠支出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扶贫捐赠支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 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一般企业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 额的5%计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 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09】29号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 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 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 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 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经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 (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 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公告【2012】15号
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 的佣金不超过境外销售收入的10%的部 分准予扣除国税发【2009】31号。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 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 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 以后年度扣除(时间性差异)。财税【2019】 72号
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 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 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 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 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 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特殊情形
小额零星业务的扣除凭证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 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 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 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 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 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 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 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费用分割单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 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 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 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 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 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 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 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 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前期支出发票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取得前期支出的发票,税务如何处理?
…………
【第14篇】企业所得税扣除税金是
企业所得税又变了!23年1月1日起,这是最新税率表及税前扣除标准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了!现在公司的财务人员都会准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比例,以及现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宜等,都是身为会计要早知道的。下面是跟各位财务人员梳理了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表、扣除标准、优惠政策以及汇算清缴37张申报表填写说明,下面一起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主要内容:
一、企税5项新变化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四、最新扣除标准
五、亏损弥补要点
六、最新税收优惠
七、汇算清缴办法
一、2023年企业所得税5项新变化
2023年1月起,这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即将过期,财务人还是早知道的好。
二、2023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三、2023企业所得税应收收入
四、202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要点
六、企业所得税优惠
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篇幅限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就先到这里了。
【第15篇】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
核心提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那么,税前扣除项目必须有正式发票作为依据吗?那可不一定!
一、有关工资及奖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准予扣除。纳税人应制订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中应明确工资薪金总额范围并正确归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有关社保及工会经费
公司提取的社保、工会经费上缴,取得社保缴费凭证、《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该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有关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根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扣除的适当凭据,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类似的还有如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救济费、安家费、葬费、抚恤费、探亲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社保。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需要提醒的是,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四、有关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向银行贷款,约定贷款期限为两年,利息按月计算,到期一次性付清,企业按期预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需提供相关的借款协议证明有关利息金额计提正确即可,而毋须提供也不可能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五、有关财产损失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如企业的库存商品盘亏、霉烂、现金被盗等情形。《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规定: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企业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由资产拥有的国资委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其他企业资产所有者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的监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报备内、外部证据的监控。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六、有关支付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规定中对价外费用的界定,销售支付的违约金,不是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征收流转税范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违约支出,不需要取得发票,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依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七、有关罚款支出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罚款不涉及具体纳税行为,因此无法取得正式的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也不得扣除。
八、有关农作物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由纳税人支付)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在取得此收入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不需要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以凭赔偿协议与付款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九、有关自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企业自建厂房,材料自购,现工程结束,要转入固定资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行为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纳税人自建的行为不属于有偿转让,也就不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因而相关的自建行为也就不需要开票,纳税人可以凭借自购材料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十、有关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折旧
接受赠与方接受赠与的不动产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接受捐赠收入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十一, 有关未峻工决算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准则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后,由于尚未取得工程款发票,因此公司计提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待工程决算并取得发票后,才能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所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十二、有关支付境外企业劳务费用
如果设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不过,应提供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
十三,有关计提六项准备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截至2023年12月底,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下列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证券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准予税前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准备金是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时的主要纳税调整项目,纳税人要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但是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及时调整,以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目前除上述6类准备金外,其他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均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