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申报表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202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考点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取得收入的主体中,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国有独资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合伙企业
d.高等院校
【答案】abd
【解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属于居民企业的是( )。
a.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外的企业
【答案】a
【解析】“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符合其一即为居民企业,均不符合即为非居民企业。选项abcd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注册地在国外),所以考生的关注点应集中在“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显然只有选项a可选。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23年)
a.在境外成立的企业均属于非居民企业
b.在境内成立但有来源于境外所得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答案】d
【解析】(1)选项ac:虽未在境内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亦属于居民企业;(2)选项b:只要在境内成立,即为居民企业。
【例题3•判断题】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仅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案】×
【解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来源地确定标准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按照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b.转让不动产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c.利息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d.销售货物所得,按照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答案】c
【例题2•判断题】甲公司于2023年向意大利的乙公司出售一处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乙公司在意大利将房款支付给了甲公司在意大利的分支机构,就该笔转让所得,甲公司有义务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
【答案】√
【解析】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在本题中,由于房产位于中国境内,转让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不论甲公司是我国的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不论乙公司将房款直接支付给甲公司还是甲公司在境外的分支机构,该项所得均应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考点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思路总述)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2)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税率;
(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预提所得税税率10%。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减免税额10万元,抵免税额20万元。甲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万元。
a.120
b.140
c.150
d.130
【答案】a
【解析】甲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15%-10-20=12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理解为税法口径的利润,上述公式中的各项计算要素均应按税法口径确定,初学企业所得税应当注意转换思路(衡量、判断标准)。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考点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2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下载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清算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
资产处置损益(填附表一)
2
负债清偿损益(填附表二)
3
清算费用
4
清算税金及附加
5
其他所得或支出
6
清算所得(1+2-3-4+5)
7
免税收入
8
不征税收入
9
其他免税所得
1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1
应纳税所得额(6-7-8-9-10)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
12
税率(25%)
13
应纳所得税额(11×12)
应补(退)所得税额计算
14
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15
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16
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3-14+15)
17
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18
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6+17)
纳税人盖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
清算组盖章:
经办人签字及执业证件号码:
受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申报日期:
代理申报日期: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号(负数)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7.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收入。
8.第8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
9.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第10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1.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7-8-9-10行。本行按照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12.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3.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12行。
14.第14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6.第16行“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行。
17.第17行“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因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多缴、欠税等在清算期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其中,应退企业所得税额以“-”号(负数)填列。
18.第18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本表第16+17行。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的总计数。
2.第2行=附表二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的总计数。
3.第6行=本表第1+2-3-4+5行。
4.第11行=本表第6-7-8-9-10行。
5.第13行=本表第11×12行。
6.第16行=本表第13-14+15行。
7.第18行=本表第16+17行。
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资产处置损益
(1)
(2)
(3)
(4)=(3)-(2)
1
货币资金
2
短期投资*
3
交易性金融资产#
4
应收票据
5
应收账款
6
预付账款
7
应收利息
8
应收股利
9
应收补贴款*
10
其他应收款
11
存货
12
待摊费用*
1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4
其他流动资产
1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6
持有至到期投资#
17
长期应收款#
18
长期股权投资
19
长期债权投资*
20
投资性房地产#
21
固定资产
22
在建工程
23
工程物资
24
固定资产清理
25
生物资产#
26
油气资产#
27
无形资产
28
开发支出#
29
商誉#
30
长期待摊费用
31
其他非流动资产
32
总计
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资产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4.“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
5.“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资产处置损益(4)”列=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
2.第32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31行总计。
3.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31行总计。
4.第32 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总计=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第1+…+31行总计。
5.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32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总计-本表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资产处置损益(4)”列第1+…+31行总计。
6.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总计=主表第1行。
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次
项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清偿金额
负债清偿损益
(1)
(2)
(3)
(4)=(2)-(3)
1
短期借款
2
交易性金融负债#
3
应付票据
4
应付账款
5
预收账款
6
应付职工薪酬#
7
应付工资*
8
应付福利费*
9
应交税费
10
应付利息
11
应付股利
12
其他应交款*
13
其他应付款
14
预提费用*
1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6
其他流动负债
17
长期借款
18
应付债券
19
长期应付款
20
专项应付款
21
预计负债#
22
其他非流动负债
23
总计
经办人签字: 纳税人盖章:
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负债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
5.“负债清偿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
2.第23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22行总计。
3.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22行总计。
4.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清偿金额(3)”列第1+…+22行总计。
5.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负债清偿损益(4)”列第1+…+22行总计。
6.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列总计=主表第2行。
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剩余财产计算
1
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2
清算费用
3
职工工资
4
社会保险费用
5
法定补偿金
6
清算税金及附加
7
清算所得税额
8
以前年度欠税额
9
其他债务
10
剩余财产(1-2-…-9)
11
其中:累计盈余公积
12
累计未分配利润
剩余财产分配
股东名称
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
投资额
分配的财产金额
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
13
(1)
14
(2)
15
(3)
16
…
17
…
经办人签字: 纳税人盖章:
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金额。
2.第2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3.第3行“职工工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职工工资。
4.第4行“社会保险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5.第5行“法定补偿金”: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法定补偿金。
6.第6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7.第7行“清算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应缴的清算企业所得税金额。
8.第8行“以前年度欠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9.第9行“其他债务”: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
10.第10行“剩余财产”: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和企业其他债务后的余额。
11.第11行“其中: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12.第12行“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
13.第13-17行“股东名称”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名称。
14.第13-17行“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持有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
15.第13-17行“投资额”列:填报清算企业各股东向清算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总额。
16.第13-17行“分配的财产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
17.第13-17行“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0行=本表第1-2-…-9行。
2.第2行=主表第3行。
3.第6行=主表第4行。
4.第7行=主表第16行
【第3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附表1
近日税务总局再次修订了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除了注意新修订的表单以外,还有哪些方面需要重点关注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四、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下面我们一起看一些常见的案例
案例1:
甲公司2023年1-3月份收入21200元,成本13000元,期间费用1150元,利润总额7050元。该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依实际利润额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请计算第一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期末从业人数13人)
解析: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优惠,按10%计算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应缴企业所得税=7050 ×25%=1762.50元
小型微利优惠税额7050×15%=1057.5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762.50-1057.50=705元
接下来,我们来填写一下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案例2:
甲公司2023年4-6月份收入19200元,成本11000元,期间费用1920元,2季度利润总额6280元,累计利润总额13330元。该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依实际利润额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请计算第二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并填表。
解析: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享受优惠,按10%计算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应缴企业所得税=13330 ×25%=3332.50元
小型微利优惠税额13330×15%=1999.5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332.50-1999.50-已交705=628元
接下来,我们来填写一下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填写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哪些常见误区呢?
误区1: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误区2:“营业成本”项目含“期间费用”
误区3:“实际利润额”等于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
因篇幅有限,今天就给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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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新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修订情况如下: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二、局部调整的表单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7.《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9.《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10.对以上相关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仅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的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四、对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内容进行优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17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发布、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部分修订。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申报表修订背景
2023年以来,财税部门相继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多个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决定对《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部分修订。
二、申报表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原《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主要修订思路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修订《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9张表单。
(二)简并优化表单
在不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基础上,对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4张表单相关项目进行优化、整合。
(三)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实际填报情况和反馈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3张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局部修订。
三、申报表具体修订情况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集成基础信息,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方便纳税人填报;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修改表单名称,将原《企业基础信息表》名称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明确基础信息表的用途。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在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同时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为降低本表填报难度,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不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二)局部调整的表单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将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修订为“(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衔接,修订第44行“六、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收入准则纳税人的填报规则。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修订第2行第5列“股权激励税收金额”的填报规则,规定第2行第5列按第2行第2列金额填报;修订第5行第5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与第5行第7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表间关系,规定第5行第5列按本表第1行第5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后的金额,与第5行第2+4列金额的孰小值填报,第5行第7列按第5行第2+4-5列金额填报。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文件的规定,将原表单中的第11行至第13行整合为1行,减少填报项目;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名称修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
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了免税收入相关填报项目的内容和行次。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项内容。
7.《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整合“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行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将第20行项目名称修订为“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内容。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9.《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调整“减免方式”“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项目的填报方式。
10.对以上相关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仅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的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衔接,修订“利润总额计算”部分的填报说明,明确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的纳税人相关项目的填报规则;规范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根据附表的调整情况,对表间关系进行了相应调整。
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相关规定衔接,修订第9行“九、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金融准则纳税人本行的填报规则。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明确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纳税人,不再填报第1列“国家(地区)”;将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修订为:填报表a108030第13列金额。
(四)对其他内容进行优化
1.封面
将“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订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除“法定代表人(签章)”等项目,与其他税种申报表保持一致。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对填报表单的选择方式进行优化,将原“选择填报情况”修订为“是否填报”,删除原“不填报”列;根据各表单名称调整情况对“表单名称”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第5篇】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在企业类纳税人中占较大比重,实务中纳税人很关心作为查账征收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防范税收风险呢?下面结合日常税收风险管理发现的问题谈几点体会,与大家分享和交流!
一、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准确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比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设计思路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结果。如果会计核算得出的利润违背了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就会出现问题。
二、各类原始凭证取得要真实、合法。无论是自制原始凭证还是外来原始凭证,均要真实合法。特别是大额支出,发票真伪和业务真实性要审核。
三、保管好各类会计凭证和账簿资料。 要及时对会计凭证和账簿资料装订整理,采用会计软件的,数据要做好备份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四、留存好各类税收优惠、资产损失备案、备查资料。特别是资产损失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由备案制改为留存备查制后, 这一点更不能忽视。
五、规范纳税申报,准确填报各税种各项涉税数据。申报数据与会计报表数据逻辑关系要合理。注意企业所得税税会差异事项的处理。会计核算按会计核算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六、关注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变化。根据政策变化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第6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导读:2023年1月开始鼓励和照顾小型企业规定来了,给我们小规模企业带来了很大福利,有了更多的优惠空间,那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怎么填申报表呢,小编整理了一份非常实用文章,希望对大家有用.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怎么填申报表?
答:小规模纳税人有个体工商户,也有以公司形式存在的企业,两者在填写申报表时有区别.
(一)个体工商户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次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免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二)公司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次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举个例子:某公司按季销售额50000元,将50000元销售额填写在第10栏次,第9、17、及18栏次系统自动带出.
附填表说明:
1、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2、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3、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4、第17栏'本期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5、第18栏 '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6、第19栏 '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7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1
表单体系设置
简化表单设置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取消,只保留“累计金额”列。
2、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
填报注意事项
(1)自该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税收折旧是指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一般折旧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一致的,纳税人不涉及纳税调整事项,但是涉及减免税核算事项,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不一致的,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进行纳税调增(相关事项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调整),但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收折旧金额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同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2)自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不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和“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两种情形的,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折旧期内,仍需根据该固定资产“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最后一期折旧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3)本表第5列仅填报纳税调减金额,不得填报负数。
(4)以前年度开始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若该固定资产本年符合第(1)条原则,应继续填报本表。
优化报表结构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完善填报内容
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新版申报表将“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增加了“预缴方式”和 “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
填报要求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也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实施时间
实行月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3年6月份所属申报期开始,实行按季预缴的企业从2023年第二季度开始。
【第8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2023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企业的财税负责人都着手研究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以下简称2019修订版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申报表看似复杂,实际上重点十分清楚: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点,即是填报要点。2023年出台的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永续债、扶贫捐赠支出、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以及社区养老服务等新政策内容,均在2019修订版申报表中有所体现。
具体来说,41号公告修订了a000000、a105000、a105060、a105070、a107010、a107011、a107040等7个表单的样式及填报说明,修订了a100000、a105080、a106000、a107020、a108010等5个表单的填报说明。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要点
2023年以来,保险企业直接享受减税降费的红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相较于此前,财险公司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寿险公司提高8个百分点。同时,超过18%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都大大降低了保险业展业成本。
考虑到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性质相似,都属于限额扣除且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的费用,2019修订版申报表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新增一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也就是说,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而应填报至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永续债发行、投资企业填报要点
2023年1月1日起,困扰永续债发行、投资企业已久的税务处理问题,也得到了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规定,永续债可以作为股息红利或债券利息处理。
具体而言,如果是作为股息、红利处理,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此时,投资方需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与此相对应,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作为债券利息处理,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此相对应,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若永续债发行方满足6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9个条件中的5条以上,税收上可以按照债务核算,同时,会计上按照权益核算,则产生税会差异。此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并在第4列填报“调减金额”。
扶贫捐赠企业支出填报要点
作为扶贫捐赠的典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近日得到国务院扶贫办的公开表扬。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也需要关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2023年,对于这些扶贫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文件,给予其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规定,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那么,相关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需要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同时,由于49号公告追溯至2023年1月1日,企业应将“2023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至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新增的“附列资料”中。
享受其他优惠的企业填报要点
根据41号公告,享受了其他税收优惠的企业,应该注意哪些填报要点呢?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减免税额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相关企业将该收入乘以10%的金额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4.1行“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此外,4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需要注意的是,《“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还得填报,只是不用报送税务机关,由企业留存备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第9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表说明
企业所得税到了年初需要汇算清缴,有的时候报表的内容会修改,我们就需要知道修改的内容应该怎么填写,哪里修改了,在填写的时候需要做什么调整,针对调整的填报内容,已经做了一份整理,快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申报表填报要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更改后的填报要点已经在上文全部展示出来了,大家可以注意自己填报的需求填写报表,有哪里不会的可以留言讨论~
【第10篇】高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刚刚!国税局通知!汇算清缴大变!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格式大改!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本次更改内容较多,看完下方的解读估计大家一开始不太清楚,已经为大家准备好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表单,人手一份!
解读
三、申报表具体修订情况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集成基础信息,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方便纳税人填报;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修改表单名称,将原《企业基础信息表》名称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明确基础信息表的用途。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在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同时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为降低本表填报难度,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不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二)局部调整的表单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将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修订为“(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衔接,修订第44行“六、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收入准则纳税人的填报规则。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修订第2行第5列“股权激励税收金额”的填报规则,规定第2行第5列按第2行第2列金额填报;修订第5行第5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与第5行第7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表间关系,规定第5行第5列按本表第1行第5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后的金额,与第5行第2+4列金额的孰小值填报,第5行第7列按第5行第2+4-5列金额填报。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文件的规定,将原表单中的第11行至第13行整合为1行,减少填报项目;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名称修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
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了免税收入相关填报项目的内容和行次。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项内容。
7.《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整合“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行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将第20行项目名称修订为“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内容。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9.《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调整“减免方式”“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项目的填报方式。
10.对以上相关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仅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的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衔接,修订“利润总额计算”部分的填报说明,明确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的纳税人相关项目的填报规则;规范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根据附表的调整情况,对表间关系进行了相应调整。
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相关规定衔接,修订第9行“九、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金融准则纳税人本行的填报规则。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明确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纳税人,不再填报第1列“国家(地区)”;将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修订为:填报表a108030第13列金额。
(四)对其他内容进行优化
1.封面
将“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订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除“法定代表人(签章)”等项目,与其他税种申报表保持一致。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对填报表单的选择方式进行优化,将原“选择填报情况”修订为“是否填报”,删除原“不填报”列;根据各表单名称调整情况对“表单名称”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第11篇】企业所得税b类申报表怎么填
7月企业所得税季报已经开始了,从这季度开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共调整了6张,到底调解调整了什么?如何申报那?小编详细解读一下:
一、那些报表做了调整?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a、.删除原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中的季初季末从业人数,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
b、原表中在第14行和第15行之间新增了l15行。
c、原第15行相应公式修改,增加了l15行数据。
2、《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a、修改了原表第6行、修改了原表第7行。
b、新增了第4行、新增第43行。
3、《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新增第4行项目、新增第5行项目、新增第7行项目、新增第8行项目、新增第9行项目、新增第10行项目
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修改了第23行项目、2.第28行。
b、新增第28.2行
5、《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修改了表头,表格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修改为“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6、《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a、新增了按季度填报的信息和按年度填报信息。
b、修改了5行项目。
c、新增第6行、新增第l19行。
二、如何申报: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a、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要分4个季度,每季度要按照季初季末分别填写、
b、l15行,填写是否申请缓交所得税
2、《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名称有些修改,内容没变,新增了一般股息红利免征税及扶贫捐赠支出扣除项目。据实填写。
3、第4、5、9、10行属于海南自贸港企业填报,我们不能填报哦!
4、新增海南自由贸易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据实填写。
5、表头直接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只需在新增项目栏打勾即可。
【第12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找不到
是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表又进行了相关调整!没有听错,这次有9张表格有了较大的变化。好多财务人员都说太多内容要重新整理了,马上要开始做年度申报了,又变化!各位财务人员莫慌!看完下面的内容迅速掌握新报表变化,申报表填报易如反掌。后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的填写说明(电子档文末抱走)!
一、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修订前和修订后的对比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a100000)修订前后对比
(三)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修订前后对比
(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修订前后对比
(五)《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的修订前后对比
(五)《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的修订前后对比
2023年度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填写说明
……篇幅有限,今天就先到这里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已经整理。
【第13篇】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
很多房地产企业在汇算清缴中不清楚a105010表中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应当如何填写。
我们要理解本处调整的原因是由于税会差异引起的,税法上对未完工产品按照预计毛利润要求预交企业所得税,而会计上并不确认收入。
因此,在理解了上述原因的基础上,我们假设该部分未完工产品已经按照预计毛利进行了结转。该部分结转对应的附加税费及土增税,如果财务处理上做了,借:应交税费-预交附加税(土增税)贷:银行存款进行了处理,则本处我们应将该部分填入25行中;如果有的财务账务处理做了,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或银行存款)进行处理,在填列本表时我们就不需填列此行,以免出现重复扣除的现象。
总之,该行是否填写数字与企业的会计处理息息相关,要分情况处理。
【第14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版下载
当前,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从这一期开始,小诺将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进行整理,并重点对部分报表的填报和风险防范进行讲解。
ø 为什么要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ø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思路?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目的就是确定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确保税款应报尽报,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从企业申报的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同,其清缴思路和工作重点也不同,具体如下:
①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以“间接计算法”的思路进行设计的,即通过会计报表利润总额进行会计差异所得调整、税收优惠调整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据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具体如下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所得抵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抵减额+-境外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其汇算清缴工作中最基础的工作是会计利润总额的计算,最核心最易出错的工作是会计差异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享受,后期小诺将重点对此部分进行更新。
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
a、税务机关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25%-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以上公式中,应税收入额取自纳税人财务报表中的累计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b、税务机关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总额/(1-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25%-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其汇算清缴工作的重点是确保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额的核算准确。
ø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报送那些资料?
ü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2023年修订)及其附表;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2023年修订)及其附表;
ü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ü 其他根据企业业务状况作为附表上报送备案的资料
ø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哪些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① 发生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
②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③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④ 企业选择适用特殊重组,按要求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⑤ 其他。
ø 哪些企业需特别关注新政变化?
①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② 受疫情影响发生亏损的困难行业企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③ 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④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财税〔2020〕31号)
⑤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第15篇】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
基本规定
一、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三、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2
收入的税务处理
2.1收入确认
一、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重要政策和问答汇总第七问:
问:房地产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扣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营改增后收到预收款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计算?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具体的计算方法为企业所得税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2.2视同销售
一、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2.3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二、关于计税毛利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时,允许扣除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
(一)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按《办法》第八条的计税毛利率申报纳税时,需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的批准文件;
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
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限价房和危改房按《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预计毛利率申报纳税,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证明文件;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商品住房小区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自2023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经济适用房、危改房按3%执行,政府限价商品住房按5%执行。该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2.4实际毛利额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2.5租金收入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3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3.1一般规定
一、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二、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三、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x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四、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五、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3.2配套设施的扣除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3.3佣金(手续费)的扣除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摘自《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3.4利息的扣除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3.5资产损失的扣除
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资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3.6自用开发产品折旧的扣除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4
计税成本的核算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4.1成本对象的归集原则
一、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二、2023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改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专项报告。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见2023年3号公告附件),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变相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做好归档工作,及时进行分析,加强后续管理。对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齐、修正;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成本对象确定情况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专项报告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事先备案的,也按本公告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4.2计税成本的具体内容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4.3计税成本的核算程序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4.4共同(间接)成本的分摊
一、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4.5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土地成本的确定
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4.6预提费用
一、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二、关于预提(应付)费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可以预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业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发票不足金额据以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是指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预提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且已开发票金额与预提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总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如售房合同、协议、广告,或政府相关文件等明确建造期限而逾期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在规定建造期满之日起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有明确建造期限的,则在该开发项目最后一个可供销售的成本对象达到完工产品条件时仍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发生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时,再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预提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必须是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同时需提供政府要求上交相关费用的正式文件。未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不得预提并税前扣除。
4.7停车场所的扣除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5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6
房地产企业的预缴及退税问题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