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综合所得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预缴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预缴申报表
#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办理指引,快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请条件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缴入国库。
二、申请材料
三、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推荐):
因实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的综合所得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在以上四项所得中,以工资、薪金所得最为常见,该项所得是扣缴义务人(即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次月15日内进行申报,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故小编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向大家介绍下操作详情:
步骤1
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步骤2
添加需申报的企业纳税识别号,进入申报的主界面:
步骤3
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可选择单个【添加】或者批量【导入】。以境内人员信息采集操作为例:
(1)单个【添加】
点击【添加】,进入“境内人员信息”界面,录入人员基本信息,点击【保存】即可添加成功。
(2)批量【导入】
点击【导入】→【模板下载】,下载客户端中提供的标准excel模板。将人员各项信息填写到模板对应列,然后点击【导入】→【导入文件】,选择excel文件,导入到客户端中。
☀注:其他综合所得项目数据采集方式基本一致,可参考以上操作步骤。
步骤4
人员信息采集完毕后,需点击【报送】。只有报送状态为【报送成功】的人员才能进行申报表报送等业务操作。
步骤5
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显示当前所有已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人员列表,双击数据列可查看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明细。该模块可对专项加扣除信息进行【添加】、【导入】、【删除】、【报送】、【下载更新】、【迁入上年数据】等。
选择【下载更新】可自行选择下载全部人员或下载指定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当首页【税款所属月份】为2023年时,未将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迁移至2023年的,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时,会提示是否需要将2023年扣缴义务人自行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迁入到2023年。
☀注:每年12月起,可以对下一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年度确认,确认后可以将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迁移至2023年。
(说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表除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外,其他所得项目均没有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填写项。)
步骤6
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页面,页面上方为申报主流程导航栏,根据【1收入及减除填写】、【2税款计算】、【3附表填写】和【4申报表报送】四步流程完成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
(1)点击【收入及减除填写】,填写每月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表名称或【填写】进入表单,即可进行数据的录入,各项表单的填写方式,与“人员信息采集”操作类似,都可选择使用单个添加,或下载模板批量导入。
点击【添加】弹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新增”界面,进行单个数据录入。
点击【导入】→【模板下载】下载标准模板,录入数据后,点击【导入数据】→【标准模板导入】选择模板文件批量导入数据。
导入数据完成如图:
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弹出提示框,勾选确认需要进行自动预填,选择预填人员范围后,点击【确认】,可自动将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到对应纳税人名下,自动填入申报表。
(2)【税款计算】
在确认收入信息后,重新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第二步【税款计算】。系统自动对“收入及减除填写”模块中填写的数据进行计税,其中“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会下载本纳税年度上期累计数据,再与当期填写的数据合并累计计税(税款所属期为一月时只检查是否有待计算数据,有则进行算税)。如果本次只有汇总申报记录,则无需调用税务机关系统往期申报数据。
(3)【附表填写】
在收入及减除中如果填写了减免税额、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的情况下,需要在相应附表里面完善附表信息。
(4)【申报表报送】
申报表填写、税款计算、附表填写(按需填写)完成后,点击【申报表报送】进入报表申报界面。该界面可完成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的正常申报、更正申报以及作废申报操作。当月第一次申报发送时,进入“申报表报送”界面,默认申报类型为正常申报,申报状态为未申报,显示【发送申报】。
申报成功后,需再点击【获取反馈】。
获取反馈后,申报类型为“正常申报”,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未缴款”(若申报税款为0时,显示无需缴款状态),显示【作废申报】和【更正申报】。如申报成功后,需缴交个税,则点击【税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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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是
作者:王海涛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正在进行。笔者发现,在实操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政策细节仍存在模糊认识,出现申报错误。建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汇算之前,先了解清楚相关规定,不能“想当然”地进行申报操作,确保申报每条数据都要有依据。
风险点一:
交通费和通信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典型案例
自然人王某在h省某行政单位任职。2023年12月,王某工资薪金所得为9000元。其中,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分别为600元和100元。同时,王某当月“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为2300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1000元。h省规定,公务用车和通信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500元和150元。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时,王某所在单位将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作为免税项目,全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确认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2300-1000-5000-600-100=0,导致王某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错误。
■风险分析
根据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案例中,由于王某交通补贴超过全省规定的每月500元标准,只能按500元扣除,超过部分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同时,其通信补贴未超过全省规定的每月150元标准,应按100元据实扣除。据此,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2300-1000-5000-500-100=100(元)。
王某的案例在实务中并不是个例。笔者在纳税辅导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随工资发放了交通费和通信费,误将其作为免税项目全额进行处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值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的是,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费和通信费,并非个人所得税免税范畴,只是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实施;没有扣除标准的,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风险点二:
一次性补偿收入错按综合所得申报
■典型案例
居民自然人李某2008年入职甲公司。2023年12月,李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388726元,而当地上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68956元;同时,李某2023年工资薪金所得95439元,符合条件的“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为17309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12000元。
甲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一次性补偿金计入李某2023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95439+(388726-68956×3)-5000×12-17309-12000=187988(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7988×20%-16920=20677.60(元)。
■风险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把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外部分,一律并入其综合所得,造成多扣或少扣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即是如此。
本案例中,甲公司应首先确认李某的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95439-5000×12-17309-12000)×3%-0=183.90(元)。对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88726-68956×3=181858(元),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1858×20%-16920=19451.60(元)。李某当年应纳税额合计183.90+19451.60=19635.50(元)。
风险点三:
公益慈善捐赠只在预扣预缴时扣除
■典型案例
居民自然人张某于2023年入职乙公司,2023年每月应发工资2.6万元,每月“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38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额4000元。除工资薪金外,张某无其他所得。2023年3月,张某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3万元。捐赠当月,张某未扣除捐赠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3=39600(元),其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39600×30%=11880(元)。
据此,张某3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3-11880=27720(元),3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27720×3%-0=831.60(元)。在年度汇算时,张某确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12-11880=146520(元),应纳税额=146520×20%-16920=12384(元)。
■风险分析
张某的这种做法,其实是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对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具体执行口径做了明确。其中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至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在计算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时,只在预扣预缴时计算扣除,忽略了可以在汇算时扣除的规定,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
本案例中,张某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捐赠支出。这种情况下,张某3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3=39600(元),3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39600×10%-2520=1440(元),1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12=158400(元),12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158400×20%-16920=14760(元)。2023年度汇算时,未扣除捐赠所得额为158400元,据此计算的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58400×30%=47520(元),捐赠额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扣除。2023年度汇算应纳税所得额=158400-30000=128400(元),2023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28400×10%-2520=10320(元)。
在不考虑货币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如果张某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可少缴税2064元(12384-1032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3篇】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span>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日
【第4篇】3月1日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办理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月6日发布公告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办理时间为
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
在3月1日前离境的
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什么是年度汇算?
哪些人无需办理?
2023年度汇算有何新变化?
什么是年度汇算?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 /span>;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年度汇算如何办理?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3种办理方式:
● 自行办理
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等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 单位办
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 请人办
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哪些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简言之,年度汇算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
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
3大新变化,了解一下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①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②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③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2023年度汇算
新推3大优化服务举措
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服务举措:
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2023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3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
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3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
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
2023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3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附件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span>;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span>;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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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投资经营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主要需要区分个人是否在国内有住所,无住所在境内居住是否满183天。
纳税人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绩效,津贴,补贴(比如公务用车)等等,主要是基于受雇所获得的报酬,个人领取的养老金不属于综合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比如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广告,医疗,经纪服务,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等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面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以上四项为个人综合所得,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然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还会出现其他一些收入,比如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获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都对应着不同的个税计算方式及个税税率,下篇分享不同的个人所得对应的税率及其计算个税的方法[来看我][来看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