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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所得税年度申报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30 09:16:02 查看人数:9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申报表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版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版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第1篇】2023版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3年修订)

【第2篇】所得税申报表注意事项

注意一

不论你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栏次。

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

注意二

不论你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注意三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填列《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10行。

注意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填列《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13行。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注意五

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三年销售收入比例: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填列《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30行,三个年度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及合计数对应填列第15行第1列至第4列,三个年度的销售收入及合计数对应填列第29行第1列至第4列。

注意六

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条件,可减免的10%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列《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31行。该减免数据填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再汇总填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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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所得税自查补税申报表

作者 | 易后台财税大联盟合伙人 余音

影视业自查第一阶段进程过半。部分地方给出了“一刀切”式的入库要求,还有艺人公司被税务机关突击提审、布置指标,限时限额完成自查工作。在社会舆论和税法威慑的重压之下,一些被查企业已然放弃抵抗、自暴自弃、不求完美脱身,只要花钱买平安尽快入库结案。

这是否违背了总局让大家自查自纠的初衷,对行业中辛勤耕耘遵纪守法的部分纳税人是否也有失公允。反思目前的形势和寻求解决办法,我们要回归一个根本问题: 什么是自查补税。

现行税法没有自查补税的概念。

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后或针对特定事项/行业进行普查中发现或怀疑存在问题而暂未实施大规模的检查和稽查时,会要求企业进行自查自检、针对发现的问题主动补缴税款。

一方面,自查补税是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坦白从宽的机会,纳税人可以借此以较低的税务成本改过自新;一方面,企业自行补税节省了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并提供后续进一步检查和稽查的线索。

自查补税与稽查补税的不同在于:

首先,由于缺乏明确的税收法律地位,自查补税并没有统一的、普遍的查补流程。各地可能存在不同的地方性的操作要求,包括纳税人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书面说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约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审核、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要求的操作方式入库税款等。

其次,自查补税尚不具备明确的法律后果。稽查补税除了补缴税款之外,还会产生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自查补税由于是主动补缴行为,鲜有涉及处罚的情况;至于滞纳金,虽有征管法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然而,由于没有统一的操作要求,一些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将查补税款申报在当期,滞纳金存在免除的可能性。

再次,税务机关对于自查企业缺乏补税的预期。税务稽查是在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已稽查立案的基础上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检查,因而税务机关对稽查方向和大致金额已经有了一定的预期。在自查事项中,税务机关尚未对企业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工作,并未掌握企业全面的信息,缺乏对企业的整体税收问题的了解。

最后,自查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不同于稽查后同一税务事项很难被再次检查调整,自查调整只代表纳税人认可税务机关的立场及自身存在少缴、漏缴的情况,按照自身的理解补缴了税款,然而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是否正确、补缴的金额是否充足、税务机关是否认可纳税人补缴,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税务机关仍然可能在纳税人补税之后,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纳税人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或稽查。

基于上述自查补税的特征,纳税人在应对自查事项时尽可能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积极应对税局质询

不论面临税务机关任何形式的挑战,纳税人都需要保持积极配合检查的态度,加强和税务机关的沟通,主动的汇报自查进展,坚决避免产生对立情绪导致检查的升级或处罚的加重。

2.确保补税的税法适用正确无误

部分纳税人认为补缴税款、达到税局预期即可自然而然结案,补税的随意性较高,或者不加判断、听从税局的意见直接入库税款。值得提醒的是,如果补税阶段的税法适用不正确,不但先前的问题未得解决,还有可能造成税金的误缴、多缴。旧的问题依然存在、滞纳金滚动增加,误缴税款申请退回非常困难。因而,纳税人应在充分理解税收含义,确保税收主体、税项、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适用正确的前提下补缴税款。

3.有针对性的进行应对

税局通常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汇报自查结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纳税人应首先针对税局关注的事项开展工作。如果重点事项自查无问题,企业应及时与税务机关如实的沟通、汇报自查情况。纳税人无需自行扩大检查事项范围、披露不必要的风险和信息。同时,纳税人切莫避重就轻、幻想以其他细枝末节应对完事,税务机关并不会因为新事项的产生而放弃对原有检查目标的关注。

4.对不合理的要求向税务机关申请提供税法依据

在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一刀切”方法进行补税、而纳税人认为该办法不符合自身情况、税务适用有误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就该调整请求提供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纳税人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及要求获得书面回复,避免盲从,确保自己依法纳税的权利不受到侵害。

应对自查补税是系统工作,既检验企业财务税务管理水平,又考验企业管理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应变能力。纳税人以依法依规纳税为根本原则,主动了解税务机关的一般流程和思路,听取专业顾问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沟通,相信一定能够自如应对挑战。

【第4篇】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马上就快2023年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将开始~你准备好了吗?

此前财小加整理了汇算清缴超全攻略(点这里回顾),更详细的申报表填报、需关注的风险等等,今天就为大家做一次填报指南!建议收藏!

注:由于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暂未开始,以下部分内容举例暂以2023年度汇算清缴为准~

0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

注意: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是否修订暂未通知(2023年度申报表曾进行过修订),以下暂以2023年度申报表为例进行说明!

很多财务同事觉得汇算清缴的表格太多了,有点乱,其实汇算清缴表格体系还是非常清晰的:共7项内容,37张表单。

1. 综合性、整体性表单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填报申报表时,需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2. 基本财务情况表单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适用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3. 纳税调整情况表单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尚未扣除完毕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要填报本表。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发生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4. 弥补亏损情况表单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5. 税收优惠情况表单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6. 境外税收情况表单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7. 汇总纳税情况表单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02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简化填报说明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以2023年度申报表为例:

1.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小微企业必填表单。

2.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微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微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微企业免填项目。

3. 小微企业免于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20【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直接填写。

4. 除前三点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微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03

汇算清缴有哪些重要风险需要关注

1. 关注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申报是否完整

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营业收入与增值税当年累计申报销售额是否一致。

如果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应具体分析是填报错误等非正常原因,还是会计核算、税会差异等正常原因。对于数字填报错误产生的两税营业收入差异,要及时更正申报,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申报完整。

2. 关注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是基于企业会计利润基础上作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根据填报规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3行次应当与利润表相关数据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对申报错误的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3. 关注不得税前扣除的罚款税收滞纳金是否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罚金、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应认真梳理本企业汇算清缴年度内有没有罚款、税收滞纳金支出情况,财务上可以据实列支,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

4. 关注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准确填报明细表

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在资格有效期内均需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填报时,重点关注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准确填报。

5. 关注小微企业条件填报是否准确

年度申报时,重点关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填报。

其中,资产总额单位是万元,从业人数是按全年季度平均值填报,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判定。

……篇幅原因,更多汇算清缴及其他财税相关内容,关注财加教育,后续将持续为您放送!

【第5篇】2023所得税申报表季报

问题一

很多纳税人反映,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时,弥补亏损栏次填写不了?

官方的解答是纳税人必须先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税申报表”后,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中弥补亏损。

这样的解答一说当然大家可以理解,2023年可以弥补的亏损额要等到2023年报出来才能确定。如果能按顺序,先报2023年年报,再报2023年1季度季报,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但如果有的单位业务复杂,而且法律规定年度报表的填报时间截止为5月31日,季报的截止时间是4月18日。年报数据尚未出来,也允许企业先报季报。如何处理:

方法一:季报时暂不弥补上年亏损,等到2季度申报时,再进行调整;

方法二,季报时是按会计利润申报,所以可以通过会计处理进行账务调整,到年报时再做相关调整。

问题二

光是一个问题好象有点单薄,有的单位询问,单位一直零申报,资产为零,但是《基础信息表》中资产总额不能填写为零,如何处理。

官方的填表说明没有解答这个问题,方法:可做一笔分录,使得余额不为0 。如: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这样资产总额就不会是0 了,但注意资产总额那栏是万元单位,填写时别写错了。

问题三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按季平均倒底是怎么平均?

这个放一张图,一看就能明白。

【第6篇】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下载2023

刚刚,税务总局再次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取消研发费用归集表填报!会计再不学习,又落下了!

此公告文件内容重点先看:

1、税局发布的此《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2、公告内容主要是这三点:一修、二优、三取消。一修: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等7张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3张表单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二优:为进一步优化填报口径,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中个别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完善。三取消:取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要求,顺便还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01/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又改了!

会计人该重新学习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3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2月9日

02/企业所得税

税率:25%、20%、15%、10%!

税务三大巨头之一——企业所得税,来啦~

【第7篇】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申报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搬迁收入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三章 搬迁支出

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第四章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二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三条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五章 应税所得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条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第六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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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季度所得税申报表a

本月需要申报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了,有两个地方很多人对怎么填写有些模棱两可,现在给大家明确一下,避免填错。

首先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三项数据的本年累计金额,很多人误认为这三项之间是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等于利润总额这样的逻辑关系,其实并不是,这三项只要根据本月利润表照抄数据就行,不用倒挤营业成本强制符合上面的逻辑关系。

其次,申报表下面还新增了四项数据的填写,分别是季初资产总额,季末资产总额,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员。这里举个例子方便大家理解,申报二季度时季初资产总额是3月末的资产总额,季初从业人员是3月的从业人员,季末的两项数据都取6月末的数据就行。

申报表之所以让大家填写这四项数据是为了方便判断纳税人是否为小微企业,最终是为了尽量减轻企业自行计算的负担。一般来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毕竟这个数据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还需要填列“103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前期每季度数据提供完整了,估计汇算清缴的时候就可以实现自动填列了,省的我们自己找数据计算了。

【第9篇】所得税纳税季度申报表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17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原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填报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精简填报内容、全面落实政策、优化申报体验”的原则。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申报表进行大幅精简、合并和优化,减少数据项超过65%。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表单结构、设计标准,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三、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二)优化报表结构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三)完善填报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四、分支机构填报要求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五、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10篇】2023年所得税申报表

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填报的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对使用了3年的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大幅修订。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仍有37张,那么,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哪些申报表是必须要填报的呢?这是很多纳税人都迫切想知晓的,也是税务机关受理所得税申报时应掌握的。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的申报表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只要是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都必须填报此表。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 “填报”或“不填报”的申报表。凡涉及的就选择“填报”,并完成该表格相关内容的填报;不涉及的则选择“不填报”,对选择“不填报”的表格均无需填报,也不需以零数据上报税务机关。

请注意,在此表“选择填报情况”栏,如对某张表单误勾选了“填报”栏,实际无需且又没有填报该表单,将无法通过系统审核。

2.《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为必填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并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另外,查账征收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时,只需勾选此表的“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栏次即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再另行报送其他资料进行专门备案。

在填写此表时,对每个栏次均应审视,正确勾选,如“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栏次,这里与税法规定的“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条件要求是反向列示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选择勾选“否”,如果不留意勾选的“是”,就变成是“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了,那么即使后面的应税所得等符合条件(不超过50万),但也会申报失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必填表。体现企业所得税计税流程,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数额等,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

此表是纳税人年度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纳税人全年应补缴或多缴可退、抵的税额最终体现在此表。

除上述3张申报表是参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均必须填报的外,其他纳税申报表(附表)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的涉税事项选择是否填报。

二、同时必须注意,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a105120)系列,有5张虽名为纳税调整项目表,却实系即便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但只要有相应税前扣除事项发生,就必须报送(发生即填报)的申报表:

1.《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等相关支出及存在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为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对分析,只要发生了职工薪酬等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事项,不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均需填报此表(账载金额、实际发生额、税收金额等)。

需注意的是,较2023年版的本表增加了“实际发生额”这一列,需分析填报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以及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核算金额等。

2.《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只要会计上发生了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即使符合规定的扣除范围,不管是否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就应填报此表。

有一处变化尤需注意,对于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2023年版的本表明确不在本表填报;而2023年版的本表则将原“公益性捐赠”一列分拆为“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两行,在“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这一行,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及税收金额等)。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以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也就是只要发生了资产折旧、摊销的税前扣除事项即使没有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也需就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填报此表(账载金额及税收金额)。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也就是只要发生了资产损失(含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税前扣除事项即使没有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也需填报此表(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及税收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等)。

5.《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适用于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保险、证券、期货、金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提取的准备金,只要会计上发生准备金,即使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无需进行特殊事项调整,均需填报此表(账载金额及税收金额等)。

纳税调整明细表,顾名思义,反映的是纳税人的纳税调整事项,按照本套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各表的用途,原意是纳税人有纳税调整事项时就填报相应的《纳税调整明细表》,没有该项纳税调整事项则无需填报,但是为了便于比对分析等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述5张从属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单编号5000系列)的纳税调整明细表,只要其所对应的项目有税前扣除事项发生,即使无须作纳税调整,也应当填报该份纳税调整明细表。

三、此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作为从属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三级附表,主要填报的是收入额、人员数、高新研发费用等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相关的关键指标信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将第31行、32行的“减免税额”相应分别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第2行、第3行的金额栏次。

按照规定,凡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即使在亏损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也均须填报本明细表。

综上,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时,应注意上述9张表单的填报,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这5张表单,几乎是所有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都将要进行填报的。(文/段文涛

【第11篇】企业清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一般来讲,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生产经营一般都已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是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不存在,企业应就清算所得按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在终止经营活动前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那最后的清算所得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答案是不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参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生产经营一般都已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是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不存在,企业应就清算所得按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清算所得不适用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税率以及过渡期优惠税率(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企业在经营期的经营或投资行为,为企业在清算期所带来的所得,应该仍然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第12篇】季度所得税申报表2023年版

问题描述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报和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先后顺序吗?一季度申报时在存在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金额栏为什么是灰色的,没有带出来数字,也不能手动填写?若是一季度盈利,且不能带出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金额,存在实缴税金,实际缴纳后还能申请退税吗?

专家回复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为确定金额。贵公司在进行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若尚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则“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亦尚未确定。贵公司如希望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预缴申报前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

2、按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款多退少补。

来源:中税网

【第13篇】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下载

申报期已经过半了,眼尖的小伙伴,肯定发现了,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上季度相比有点不一样,是的,从本季度开始,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修改了。

本次修订共涉及5张表单,其中3张表单调整表单样式,2张表单修改填报说明。小编为您详细图解了其中涉及调整表单样式的3张表单,整理如下

一、《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1、简并填报。删除原表第7行和第8行。表样调整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不再划分不同类型,一并填入“(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同时该行次从第6行调整至第8行。(如图)

之前

之后

2、在原表“(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6行和第7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如图)

之前

3、在原表第23行“(四)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3.1行和第23.2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申报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情况。(如图)

之前

之后

4、在原表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1个“其中”项内容“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填报享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之前

之后

《减免得

优惠明细表》(a201030)

在原表第28行“二十八、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8.1行和第28.2行,用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填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其他优惠情况填报。

之前

之后

三、

华人民和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1、在原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8行和第9行。

之前

之后

2、将原

8行至1

顺延调整为第10行至第19行。

之前

之后

3、为了满足

人填报受

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增加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4、为了满足纳税人计算当期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需要,增加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政策依据

《家

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3号)

【第14篇】预缴所得税款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23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23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2023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2023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2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23年2月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税前扣除、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为全面落实上述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并制发《公告》。

二、修订内容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临时行次第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2.为落实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增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3.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扣除政策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是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名称修改为《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二是增加“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等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4.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二十八项“其他”项目下增加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5.为优化填报口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增加临时行次第l19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2.为优化填报口径,将“按季度填报信息”“按年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3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3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第15篇】所得税汇算清缴未申报表

企业2023年度由于有银行贷款,当年实际发生支付农行的贷款利息400万元,均取得合规单据。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万元

请问:

2023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这样填报是否正确?

答复:

上述填报是错误的。

参考: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版)及填报说明:

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不在本行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易错点二

a投资于b公司7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假设采用成本法核算)占比80%,2023年b公司实现税后利润400万元,b公司股东会决定于2023年6月20日宣告分配利润125万元,a公司应分回投资收益100万。该收益于2023年3月5日收到。

2023年6月份宣告分红:

借:应收股利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请问:

2023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投资收益这样填报是否正确?

答复:

上述填报是错误的。

1、会计上规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税务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对比以上规定,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相同,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无需填报a105030、a105000。

4、由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因此只需要填报a107011、a107010申报表来反应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易错点三

企业2023年度由于逾期缴纳社保费,当年实际发生社保滞纳金1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请问:

2023年汇算清缴的时候,社保滞纳金1万元这样填报是否正确?

答复:

上述填报是错误的。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2023版所得税年度申报表(15个范本)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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