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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2023年也快过完了,还有两个多月就要进入下一个年度了,那么我们的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扶持呢?

我国自2023年来全面营改增,增值税就成为了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主要的税点是3%、6%、9%、11%、13%几档,然后就是企业所得税25%,除少部门企业可以享受到西部大开发和高新企业的15%外,股东个税分红是20%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普票今年是免税的,但是专票由1%恢复至3%征收。贸易公司可以享受留抵退税,制造业公司可以享受到缓缴税收。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去年的基础上再次减半征收,应税所得额100万内按照2.5%征收,100万-300万内按照5%征收。大部分的企业都是属于小微企业。

除了这个可能比较优惠一些,其他的就没有太实在的优惠扶持了吧。那么企业要想长期在市场中更有竞争优势,一方面是在自身产业服务上更下功夫,另一方面在自身的成本,报价上需要更有优势,税收也是企业的一个重大成本支出,那么企业的税收应该如何来做呢?

税收洼地的返税退税优惠政策扶持;

税收洼地园区的这个优惠政策是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给企业的奖励,针对企业的缴纳的增值税与所得税都有相应的扶持奖励,返还50%-80%,当月纳税,次月返还。这个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在优惠园区内节省三成以上。不需要企业实体搬迁,也不需要派遣人员,属于注册式招商引资。

总部经济园区在不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下,企业只是换个地方纳税,一年缴纳100万就可以得到30万左右的税收奖励扶持,返还的都是企业实实在在节省下来的。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懂税猫》

【第2篇】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国家大力推动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是将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在企业实现销售时再缴纳,其实质是将纳税时间由购入时递延到销售时,减小了企业在生产加工时的资金压力。递延纳税作为一种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当期应该纳税的行为,给予延期或递延到下一纳税行为发生时缴纳,该项优惠政策主要是在两个所得税中,未取得现金支付导致无法缴税的情形下适用,而递延纳税政策的正确适用,可以缓解企业资金流不足的问题,本文对我国两个所得税中的递延税收优惠简要进行分析。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5年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种行为同时发生,以转让股权为例,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考虑到转让与投资行为同时发生,《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政策适用时,应注意:一是五年间应均匀计入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三是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投资收回的,或5年内企业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政策,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技术入股,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技术入股,属于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一种类型,可按照财税〔2014〕116号文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6〕101号文在现有优惠基础上,允许企业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企业需根据投资时的情况慎重选择,如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企业债务重组的豁免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收入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债务人对该让步应确认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因此59号文对债务重组确认的收益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5年内可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搬迁完成时间如不超过5年,则为搬迁完成当年,如超过5年,则为搬迁时间满5年的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也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递延扣除,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5.向100%直接控股非居民企业投资的转让收益,可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6号文中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非居民企业如何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八条进行了明确,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根据现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国境内投资所得依法减按10%税款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事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递延至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第3篇】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政策到底有哪些?”

“企业在申报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最大限度用好政策?”

“企业申报需要避开哪些‘坑’,能不能提前告知我们注意事项。”

……

近日,市软件行业协会在两江软件园组织召开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会,吸引30余家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代表参加。

市软件行业协会供图

会上,企业代表就企业所关心的内容先后发问。

市经济信息委软件处一级调研员王蓓围绕我市“满天星”计划2023年行动方案及行业相关政策进行了讲解,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了分享。重庆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职员王井泉就《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及相关配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讲解。市软件行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流程、条件、材料到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和讲解。

活动主办方表示,本次活动旨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2023年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工作,帮助新区及重庆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助推两江新区及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理清了申报思路,也搞明白了一些前置条件,对我们帮助很大,避免了跑冤枉路。”参会企业表示,通过此次培训不仅了解了政策内容,也进一步理顺了申报流程,明确了提交哪些申报材料。“后期希望有更多机会参与政企互动交流。”

据悉,为帮助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更好发展壮大,新区今年将根据不同种类、不同领域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需求,策划一系列的政策培训活动,并采用线上直播培训、线下对接辅导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服务。

(记者 陈昕)

【第4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清单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来源:大众网临沂

【第5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据相关规定,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继续按照2.5%的税率进行缴纳,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值税的税率减按1%征收政策截止到2023年年底到期,具体是否延期依据国家相关通知为准。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00人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万元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三个标准,且从事的是国家非禁止和限制的行业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会依据上述三个标准来判断是否适用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若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元,则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2.5%的税率计算,而企业所得税再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纳,综合可得出按照2.5%的税率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而针对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是减按50%的税率进行计算,再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即综合可得按照10%的税率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从2023年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是极大的,且有望在2023年对其加强扶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而言是十分利好的。

【第6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本文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有关“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中提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文件出处的整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关注我,后续还有有关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文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19514/content.html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842978/content.html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2729/content.html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5379/content.html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84449/content.html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30886/content.html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6647/content.html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2569/content.html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4143/content.html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1809/content.html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11824/content.html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157725/content.html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82609/content.html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2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35369/content.html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9888/content.html

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2223123/content.html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6209774/content.html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8353158/content.html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51117/content.html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8133464/content.html

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244429/content.html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3973830/content.html

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368643/content.html

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0613/content.html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36789/content.html

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160/content.html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5913862/content.html

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3973827/content.html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74/content.html

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026/content.html

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025/content.html

3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6078016/content.html

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3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7275566/content.html

35.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974/content.html

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17275585/content.html

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5916/content.html

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3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9009/content.html

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6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482989/content.html

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54528/content.html

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2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496649/content.html

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6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22030/content.html

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5/content.html

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3636/content.html

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5548/content.html

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2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6078025/content.html

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75/content.html

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23130/content.html

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8133467/content.html

50.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网址:

http://www.most.gov.cn/kjzc/gjkjzc/qyjsjb/201706/t20170629_133827.html

5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3496775/content.html

52.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41/content.html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978/content.html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819/content.html

5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4143/content.html

5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3/content.html

以上一共56条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文件,除了一个来源于中国科技部网站,其他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关注我,后续还会更新更多相关内容,谢谢支持。

【第7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1、【受惠主体】

需有《高新企业证书》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5%。

3、【高新企业申请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4、【依据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

1、【受惠主体】

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上海某些地区、海口】

2、【政策内容】

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据政策】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弥补期限的延长】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依据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与生产相关的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对固定资产-设备、器具可以加计抵扣】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的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即: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②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依据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抵免问题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优惠政策】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3、【依据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什么情况下我们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有盈利且年净利润超过300万的情况下。就目前为止,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力度也是比较优的选择;

2、公司有独立的财务部,可以独立的核算,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数据比较多,提交的材料也比较多。维护的成本也比较高;

3、不要盲目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4、如果想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请看下一篇

【第8篇】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财政部微信

【第9篇】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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