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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10 07:00:39 查看人数:5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2023年也快过完了,还有两个多月就要进入下一个年度了,那么我们的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扶持呢?

我国自2023年来全面营改增,增值税就成为了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主要的税点是3%、6%、9%、11%、13%几档,然后就是企业所得税25%,除少部门企业可以享受到西部大开发和高新企业的15%外,股东个税分红是20%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普票今年是免税的,但是专票由1%恢复至3%征收。贸易公司可以享受留抵退税,制造业公司可以享受到缓缴税收。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去年的基础上再次减半征收,应税所得额100万内按照2.5%征收,100万-300万内按照5%征收。大部分的企业都是属于小微企业。

除了这个可能比较优惠一些,其他的就没有太实在的优惠扶持了吧。那么企业要想长期在市场中更有竞争优势,一方面是在自身产业服务上更下功夫,另一方面在自身的成本,报价上需要更有优势,税收也是企业的一个重大成本支出,那么企业的税收应该如何来做呢?

税收洼地的返税退税优惠政策扶持;

税收洼地园区的这个优惠政策是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给企业的奖励,针对企业的缴纳的增值税与所得税都有相应的扶持奖励,返还50%-80%,当月纳税,次月返还。这个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在优惠园区内节省三成以上。不需要企业实体搬迁,也不需要派遣人员,属于注册式招商引资。

总部经济园区在不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下,企业只是换个地方纳税,一年缴纳100万就可以得到30万左右的税收奖励扶持,返还的都是企业实实在在节省下来的。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懂税猫》

【第2篇】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销售收入免税收入

一、在实务中经常存在的增值税免税业务

第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月营业收入不足10万或季度不超过30万;

第二,符合条件营业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检测企业在在前三年免征增值税;

第三,出口货物实行零税负,而将其国内采购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退税,其实质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增值税免税业务,但考虑到退税率的不同,出口企业的增值税不全为0,非本文讨论的重点;

第四,软件行业实际超过3%的增值税税负率的即征即退政策,并非全免税,也非本讨论的重点。

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及净利润

第一,研究企业基本情况: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全年不含税销售收入95万元,企业产品的毛利率为25%,企业发生其他费用为18万元

第二,如果企业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相关的税费及净利润计算

1、应交的增值税为 95*3%=2.85万元

2、应交的附加税为 2.85*10%=0.285万元

3、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95*25%-0.285-18=5.465万元

4、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 5.465*25%*20%=0.27325

5、企业的净利润 5.19万元<5.465-0.27325,保留两位小数点>

第三、企业如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相关税收及净利润计算

1、企业应交的增值税95*3%=2.85万元,计入了其他收益

2、企业因没有增值税可以交纳,故无附加税费交纳

3、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25%+2.85-18=8.6万元

4、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 8.6*25*20%=0.43万元

5、企业的净利润为8.17万元< 8.6-0.43>

第四,应纳税所得额的比较,不免税为 5,465万元,免税为8.6万元,差异为3.315万元,它等于增值税2.85万元,与附加税费的0.285万元之和.

第五,企业净利润的较,不免税为5.19万元,免税为8.17万元,差异为2.98万元,它刚好等于免交增税及附加税的95%,由于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5%,其实质为最终影响净利润的净额为免交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与1减适用所得税之积.

三、营利性机构检测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及净利润

第一、研究企业基本情况

某营利性检测机构,取得了税务机关的检测项目的三年免税备案,已知该企业对外提供的某一类标本检测服务对外收费含税价每例,530元,企业生产标本的成本为在享受免税政策为含税价300元,其中生产材料113元,可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该企业为了检测标本,需一次性购置设备含税价2825万元,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该企业本年已检测标本5万个,本年共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共650万元。为了研究的方便,假设企业无其他所得税调整事项。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为五年,且不留净残值。第二、该企业为不进行免税

1、企业营业收入为 530/<1+6%>*50000=2500万元.

2、企业的标本单位销售成本为:

3、 300-113/<1+13>*13%-<2825-2825<1+13>/5/5万=274元

4、企业的销售成本为5万*0.0274=1370万元.

5、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5万*530/<1+13>*6%=150万元

6、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2825/<1+13>*13%+0.0113/<1+13>*13%*5万=325万+65万元=390万元,企业留的抵税额为240万元.

7、未来可少交240*10%的附加税费,也就是24万元,对企业利润的正影响为24万元

8、企业的不考虑销管财费用的利润总额为2500-1370+24=1154万元。

第三、企业享受免税政策

1、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325万元,购进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65万合计390万均不能抵扣,企业无附加税费交纳。

2、企业的对外销售收入为免税的,则其收入为5万*0.053=2650万元

3、企业的产品的销售成本为 5万*0.03=1500万元

4,企业不考虑销管财的利润总额为 2650-1500=1150万元

第四,比较分析,在不考虑未来留抵增值税因少交增值税而少交附加税对利润的正向作用时,不免税企业的利润总额为1130万元,与享受免税的利润总额1150万少20万,如果考虑到留抵税额未来对损益的正向作用,则享受免税策反而利润总额少4万元

第五、比较分析,看来免税政策的享有并不意味着利润影响绝对是正向的。

四、研究结论

第一,从小规模的纳税人来说,享受免税政策绝对是利好,其新加的利润总额的就是企业少交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之和。

第二,而对一般纳税人的营性性医疗机构外,享受免税并不一定能有正向作用,主要取决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总额中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及后续检测项目成本中成材料成本的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多少,特别是如材料成本占检测成本的一半及以上时,不享受政策要好。

五、本研究对企业及财务人员的重要启示

第一,具体问题一定得具体分析,不是所有的免税项目都要享有,一定得预算,从而拿出可行方案。‘

第二,在预算时,一定得考虑到企业的长期利益,可以在5年以上的周期,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带来的利好应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考虑较为合适。

第三,不能否认,因享受免税政策,企业的营业收入多了,核算出简单了,那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标准提高了,对企业也是个利好,另外,由于营业收入的增加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也好转了,有时这个企业也很重要,企业在作决策时也得一并考虑。

第四,在是否享受免税政策时,一定不得将第一年的数据作为预算及决策的依据,除固定资产的影响外,还有因企业开工不足的影响。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真实发生的实务事,始终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思维,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以全新视角独立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具体领域独有的观察及理解,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各位同仁带来另类的思考及启迪,谢谢大家持续的关注!

【第3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本文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有关“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中提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文件出处的整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关注我,后续还有有关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文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19514/content.html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842978/content.html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2729/content.html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5379/content.html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84449/content.html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30886/content.html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6647/content.html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2569/content.html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4143/content.html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1809/content.html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11824/content.html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157725/content.html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82609/content.html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2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35369/content.html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9888/content.html

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2223123/content.html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6209774/content.html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8353158/content.html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51117/content.html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8133464/content.html

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244429/content.html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3973830/content.html

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368643/content.html

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0613/content.html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36789/content.html

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160/content.html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5913862/content.html

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3973827/content.html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74/content.html

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026/content.html

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025/content.html

3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6078016/content.html

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3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7275566/content.html

35.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974/content.html

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17275585/content.html

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5916/content.html

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3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9009/content.html

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6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482989/content.html

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54528/content.html

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2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496649/content.html

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6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22030/content.html

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5/content.html

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3636/content.html

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5548/content.html

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2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6078025/content.html

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75/content.html

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23130/content.html

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8133467/content.html

50.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网址:

http://www.most.gov.cn/kjzc/gjkjzc/qyjsjb/201706/t20170629_133827.html

5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3496775/content.html

52.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41/content.html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978/content.html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819/content.html

5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4143/content.html

5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3/content.html

以上一共56条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文件,除了一个来源于中国科技部网站,其他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关注我,后续还会更新更多相关内容,谢谢支持。

【第4篇】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之 收入的确认

会计口径:利润=会计口径收入-会计口径的扣除

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税法口径的收入:

【解释】收入总额确认四个要点:

收入总额内容

重难点分析

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收入的实现时间是重点

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和视同销售是重点

处置财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和外部处置的划分是重点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售后回购、以旧换新、折扣、买一赠一(还要注意增值税的对应处理)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确认收入。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

6.租金收入(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期租金)。

【解释】跨年度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2023年7月1日a企业租赁闲置的机器设备给b企业,租赁期3年,总计租金600万元,2023年7月1日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600万元。则计算a企业企业所得税时,计入2023年收入总额的租金收入为多少万元?

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2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但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所以2023年当年可以计入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的一半,即100万元。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总共有三类收入是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2)受赠金额的确认。

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提示】“其他收入”是税法口径,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不要混淆。其他业务收入是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等,持续时间超十二个月的,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三)资产处置收入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

计量

内部处置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境内)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售价确定收入;外购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例题•单选题】2023年12月甲饮料厂给职工发放自制果汁和当月外购的取暖器作为福利,其中果汁的成本为20万元,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为25万元;取暖器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厂发放上述福利应确认的收入是( )万元。

a.10

b.20

c.30

d.35

【答案】d

【解析】上述福利应确认收入=25+10=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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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一筹划时机的把握

对捐赠在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中小企业在捐赠时应充分考虑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对当年利润做出合理预计,根据预计利润进行计算分析,如果捐赠额度太大,争取将当年捐赠额度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分为两个年度两次捐赠,使捐赠达到尽可能充分扣除。选择好捐赠时机才能做好纳税筹划。

【案例1】a企业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某贫困地区捐赠价值30万元的自产产品,2023年和2023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制定了两套方案,方案一是2023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30万元的自产产品给贫困地区。方案二是2023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的自产产品,2023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20万元的自产品。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

方案1该企业2023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30万元的自产品,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方案2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23年和2023年的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200万元,因此两年分别捐赠的10万元、2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均可在税前扣除。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方案二最好。虽然对外捐赠额相同,但方案二可以节税4.5万元(18×25%) 。

二捐赠方式的把握

捐赠时机把握好了,还要考虑捐赠方式。捐赠有两种:选择捐赠货币资金还是实物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涉及的流转税包括:

1、增值税。 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确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案例2】 2023年b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单位成本100元,单位售价120元的非应税消费品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某乡村小学捐赠,捐赠业务发生运费1万元。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6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3%,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进行捐赠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156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00

借:销售费用——运费 91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26

贷:银行存款 10000

本年会计利润=60—11.56—0.92=47.52(万元)

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47.52×12%=5.7(万元) ,纳税调增额=11.56-5.7=5.86(万元)

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纳税调增额=12-10=2(万元)

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7.52+5.86+2)×25%=13.85(万元)

(2)假设该企业捐赠的不是实物,而是通过签发支票捐赠银行存款12万元。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本年利润=60—12=48(万元) (通过签发支票捐赠银行存款可以节约运费)

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48×12%=5. 76(万元)

纳税调增额=12—5.76=6.24(万元)

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8+6.24)×25%=13.56(万元)

由此可见,选择捐赠货币资金方式可以少交企业所得税。

13.85—13.56=0.29(万元) ,加上节省的运费一共为企业省下0.29+0.92=1.21(万元) 。

最后,注意选择捐赠货币资金方式要在企业资金比较宽裕的时候进行,否则少交的税款不足以弥补因借款而产生的利息支出,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就得不偿失了。另外,捐赠自产产品可以更好的宣传产品,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所得到的效益可能大大超过捐赠现金所节省的税款和费用。这就需要对捐赠可能引起的未来效益做预测了。

【第6篇】创投类企业所得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63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23年12月29日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附件1)。

七、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附件2)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2023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16日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3年11月30日

一、公告出台背景 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做出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15〕116号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范畴,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的范畴。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款表明,只有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在公告中明确了法人合伙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的规定,限定了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公告明确了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所称“满2年”,是指财税〔2015〕116号文件执行之日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24个月),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例如a企业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23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a企业满足优惠政策条件。 同时,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考虑到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会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有些则没有,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有些项目可能永远没有回报。如果限定其可抵扣的投资额仅能抵减从其对应投资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会造成法人合伙人的可抵扣投资额无法完全得到抵减,从而削弱该项优惠的政策效应。公告中同时明确了对于当年抵扣有结余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计算方法。为避免法人合伙人变动影响优惠政策的享受,公告规定法人合伙人应在满足优惠条件的当年按照规定计算确定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如上例中,a企业应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确定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部分。 为适应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告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五)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仍应依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确定及合理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有关合伙制所得税问题,在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确立了“先分后税”的基本原则,也规定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分配原则,为此,目前仍以此文件作为本公告的配套征收管理工作的依据。 (六)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需按照文件要求填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的义务。之所以设定3个月的申报期限,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与一般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为了保证了法人合伙人在5月31日前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能够及时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七)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备案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由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可能不一致,为便于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加强监管,在苏州工业园区政策试点的基础上,简化原备案资料为留存企业备查,增加《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便于企业核算和税务机关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结转抵扣情况。同时要求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有利于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获得抵扣信息的详细资料,兑现优惠政策。 (八)公告明确有关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对在2023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填表说明: 1.“所属期间”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创投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创投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号、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

3.“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实缴投资额合计”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本期新增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优惠条件的(本期新增满足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条件的)投资额,不是本期新增的对外投资额,也不包括本期不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

4.“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本期按规定计算并亏损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5.“法人合伙人纳税人识别号”、“法人合伙人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税号、名称和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6.“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占全部实缴出资额比例”填写法人合伙人投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和其占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投资持有时间”填写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持有时间,填至月数。

7.“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合计”ד出资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8.“本期可抵扣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70%计算得到的金额。

9.“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

10.“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期应纳税所得额”ד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11.“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填写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满2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号和名称。

12.“投资日期”填写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

13.“投资持有时间”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的累计时间,填至月份。

14.“投资年度职工人数”、“投资年度销售额”和“投资年度资产总额”均填写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当年期末的数据。

15.“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填写被投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

16.“是否已上市”、“上市日期”填写被投资企业是否已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和具体的上市日期,如未上市,则上市日期不需填写。

17. “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填写是否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填写“是”或“否”。

18.本表一式四份(可根据法人合伙人数量递增),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创投企业和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

附件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解读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落实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所得税司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1.此次推广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务院决定,今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在前期政策试点基础上,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经过近半年的运行,相关政策在促进创业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也为相关政策的全国推广积累了经验。为此,为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将该项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持续加大对企业创业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2.此次推广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地,10月28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对有关政策做出明确。为解决政策掌握口径及税收征管问题,11月16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就贯彻落实该项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通过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4.什么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5、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所称未上市,是指未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6、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有什么规定?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同时,该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才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投资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8、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9.2023年10月1日前已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能否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答:对于2023年10月1日前已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只要该实缴投资在2023年10月1日以后满2年以上,且其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以上的,该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例如,a企业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23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则a企业满足优惠政策条件。10.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首先,对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其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其次,法人合伙人在年度汇算清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优惠政策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需要强调的是,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手续进行调整,通过采取事后备案管理方式进行了大幅度简化,并且,绝大部分涉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手续可参看税务总局新近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

【第7篇】企业所得税国税收还是地税收

有限公司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筹优化专家》,一个专注于节税的地方,您的贴身节税专家

这里说的有限公司政策,可能各位觉得有点假,因为有限公司又分为很多行业,有医疗行业,建筑行业,贸易行业,服务行业,大宗贸易行业等等等等,是的,行业分为很多种,政策不一定适合,今天小编就介绍几种,适合大多数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记得关注点赞收藏

有限公司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正常情况下,企业季度申报,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当地税务局,并不会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除非企业自身是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当地政府扶持的企业,不然没有任何优惠。

那么这里说的有限公司扶持政策是什么呢?它是一种注册式招商,不需要企业去当地实体办公,企业只需要将税收落在园区所在地,即可享受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可以是将公司的注册地迁移到园区内,或者是在园区内新办企业,将企业的税收落在当地,那么,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照总纳税额的35-45奖励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总纳税额的28-36%奖励企业。

纳税越多,奖励的比例也就越高。当月纳税,次月返还。

有的人就担心了,这种操作,要是当地工商税务去查企业怎么办?

这点不用担心,在园区内是有单独的办公室给企业的,也就是说,有真实的经营地址,只是办公并没有在当地。

企业办理好之后,可以用于对接上游,可以对接下游,也可以直接用新设立的企业来对接上下游,将溢价部分产生的税,都缴纳在园区所在地。

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为50%,可以奖励70-9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40%,可以奖励70-90%。

通过当月纳税,次月返税的方式,以企业扶持奖励金的方式打款到公司账户,可用于再投资或利润分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也感兴趣,可以在文章最后留下您的建议和看法,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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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表

律创小艾 2023年7月21日

近几年,经济大环境不好,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利于小微企业发展,其中一项就是关于企一、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以下是相关问题及解答

1:如何判定我公司是小微企业,可以享受此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我公司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90万元,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280万元,此次新政策对我公司有什么影响?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你公司符合小微企业的要求,按照新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进一步降低。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简便算法如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2.5万元(100×2.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9万元[(280-100)×5%],加在一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若按照原政策计算,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5万元[(100×2.5%)+(280-100)×10%]。因此,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多减免企业所得税9万元,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3: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吗?

答:按照税务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电子申报即可

关于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今天就讲到这里,又不明白的,欢迎咨询!

【第9篇】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中的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转让股权收入确认时间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额确认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

202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所持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2023年丙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协议;2023年完成股权变更手续;2023年乙公司付讫股权转让价款。甲公司该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年度是2023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023年月甲公司以1000万元直接投资乙公司,取得其40%的股权。2023年10月甲公司将该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1200万元。股权转让时,乙公司累积的未分配利润200万元。甲公司转让该项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所得=1200-1000=200万元,甲公司该项投资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清算所得的确认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甲公司5年前以货币资金200万元投资乙公司、获得10%的股份。2023年乙公司因故被清算,甲公司分得剩余资产金额260万元,已知乙公司清算净资产总额中未分配利润占10%,盈余公积占5%。甲公司分得剩余资产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60-260×(10%+5%)-200=21万元。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第10篇】企业所得税占税收多少

最近几天超吉君的朋友圈及各种公众号头条号开始疯狂安利小型微利企业应纳所得额在100万内所得税延续2.5%的优惠税率。

朋友圈截图

最新政策

根据国家今年各种优惠政策逐步回归正常,超吉君在26-27日出全法规条文后,梳理近几年的政策(必须以法规为准),最后确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额在100万内为5%,而非2.5%。

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税率政策

ps:

1、23-24年应纳所得额300万以内(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所得税税率为5%,超300万则全额按25%或15%(高新技术)。

2、税筹规划提醒:预计24年政策到期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预计整体回归到10%。

3、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再提醒: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只要三项中一项不符合,就为非小微企业了哦

【第11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论文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更好的适应激烈的经济环境,增加企业的经营收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纳税筹划作为企业重要的财务活动,可以为公司降低税收负担,促进公司的发展。企业所得税在任何企业的纳税总额中都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尤其是电力公司,因此大部分企业在考虑降低税负,建设纳税筹划体系的时候会首先考虑企业所得税,文章也选择了企业所得税作为纳税筹划的重点来探讨,从电力公司纳税筹划的现状分析开始,重点介绍了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案,如: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捐赠的纳税筹划、技术开发费的纳税筹划、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等。并对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abstract:with the changing socio-economic environment, more and more intense competition among enterprises, in order to better adapt to the economic environment, increase the company's income from operations, reducing the tax burden on businesses, tax planning as an important financial activity, can reduce the tax burden for the company, to promote the company's development.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 any enterprise of tax total in the are occupy with quite big of share, especially power company, so most enterprise in consider reduced tax, construction tax planning system of when will first consider enterprise income tax, articles also select has enterprise income tax as tax planning of focus to discussion, from power company tax planning of status analysis began, focus introduced has power company enterprise income tax tax planning of programme, as: fixed assets of tax planning, and donation of tax planning,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fee of tax planning, and tax planning of business entertainment. problems in tax planning and propose concrete measures.

key words: power company; enterprise; income taxplanning

目录

绪论....................................................................................................................... 1

1电力公司纳税筹划理论分析................................................................. 2

1.1 纳税筹划的内涵...................................................................................... 2

1.2纳税筹划的原则....................................................................................... 2

1.3电力公司纳税筹划基本思路................................................................... 3

1.4电力公司纳税筹划背景分析................................................................... 3

2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4

2.1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方案........................................................................... 4

2.2捐赠的纳税筹划....................................................................................... 4

2.3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5

2.4存货计价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6

2.5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7

3 电力公司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7

3.1 纳税筹划成本较高.................................................................................. 7

3.2 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带来的纳税筹划风险.......................................... 7

3.3 纳税筹划缺乏系统性.............................................................................. 8

3.4 纳税筹划过程考虑不全面,仅仅重视降低税负问题.......................... 8

3.5 缺乏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 8

3.6 公司与税收机关的沟通不到位.............................................................. 9

结论.....................................................................................................................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绪论

首先,在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下,我国越来越多的公司重视纳税筹划,特别是一些大公司都有专门的税务筹划人员和税务咨询机构,企业所得税筹划是市场经济制度完善和公司发展和行业竞争的必然产物,对纳税人来说是一种合理的经济活动,是国家允许和鼓励的行为。

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的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其本质是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需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税收实质上是对纳税人经营成果的无偿占有,不能给企业带来收入,所以企业都有减少税收的意愿。但是税收作为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有国家法律保障,不能随意减少,因此作为最有效的减少税收手段,纳税筹划越来越受重视。

电力行业作为国家的基础能源行业,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必须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电力公司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与人民的生产生活,社会稳定息息相关,而纳税筹划对电力公司来说,不仅可以相应减少应纳税额,减轻公司税收负担,还可以优化公司内部结构,所以电力公司要在税法规定的合法范围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使税收负担达到最小,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针对电力公司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一方面可以对现有的纳税筹划理论进行补充,为电力公司具体的纳税筹划环节提供参考。另一方面,针对电力公司的具体情况,对更多的电力公司有指导作用。税收具有强制性,但对公司来说,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活动,能让企业更好的实现价值以及利益的最大化。

1电力公司纳税筹划理论分析

纳税筹划已经成为财务和会计领域的热点话题,也是研究的新方向,电力公司在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在原有的税务筹划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的筹划空间,根据公司每个阶段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合当前公司形式的纳税筹划体系。纳税筹划的过程,也是纳税方案的选择过程,选择合理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可以使企业更好的企业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电力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时,要及时密切了解税收政策的改革和动向,适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与时俱进,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最大化。

1.1 纳税筹划的内涵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内,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进行以减轻税负为目的的谋划和对策。纳税筹划不但是一种单纯的税务行为,而且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息息相关。把公司的应纳税额控制在最佳范围内,使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1.2 纳税筹划的原则

1.2.1成本效益原则

在做纳税筹划时,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是要全面考虑筹划方案是否会引起其他方面的费用增加或降低,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因此在做纳税筹划时,要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保证筹划后所得大于流出。

1.2.2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相互兼顾的原则

在做纳税筹划时,既要考虑短期目标,又要考虑长期目标。如果不能同时兼顾,要以长期目标为重点。

1.2.3合法性原则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是指纳税筹划过程中,所有的纳税方案必须是合法的,凡是涉及违背税收法规的行为,都有触犯税收法律法规的风险。因此所有的纳税筹划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电力公司要跟随政策变化,学习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保证所有的纳税筹划方案都符合规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1.2.4有效性原则

电力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的目标是为公司争取到最大的经济利润,税收筹划目标要与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相一致。有效性原则的最直接表现是通过纳税筹划带来的收益大于纳税筹划的成本。另外,有效原则要求进行的税收筹划与公司的战略目标相匹配,当纳税筹划的预期结果与公司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长远目标为重。

1.2.5及时调整原则

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合法范围内进行筹划。我国目前电力行业的税收法律体系还在不断的完善当中,政策也在发生变化,所以电力公司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不断完善和修正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

1.3 电力公司纳税筹划基本思路

1.3.1避免应税所得的实现

电力公司的主要收入来自销售电量,避免应税所得并不是说要靠压低销量来实现,是指尽量取得不被认定为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

1.3.2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

尽可能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对纳税者来说,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从中获得利润。如果纳税推迟的时间较长,利率较高,那么带来的经济利益就更大。

1.3.3慎重选择筹资方式

公司筹资方式有两种形式,即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但两种筹资方式在税法上的处理并不相同,这为企业在筹资决策中用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不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都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公司在选择筹资方式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方式,实现两者的合理配合。

1.4电力公司纳税筹划背景分析

在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制化以及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前提下,市场主体逐渐完善,缴税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支出,纳税筹划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纳税筹划活动作为电力公司的财务活动之一,作为能够有效降低公司税收负担的合法手段,已经成为各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合理设计纳税筹划方案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实现价值最大化,无论是对电力公司还是其他公司来说,都是一个非常迫切的课题。企业从长远利益出发,必将纳税筹划工作重视起来。

在公司的发展经营中,如果一味去追求降低税负而采取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不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好的影响,还会触犯法律。电力公司应当对公司的税收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降低企业税负,是一种科学的方法。一个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从国家的立场看,达到了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从企业的立场看,不仅提高了公司纳税者的纳税筹划意识,而且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税收筹划是构建一个健康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中不可或缺的润滑剂,各行业的竞争,说到底是净利润的竞争,在这样的背景下,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

2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

2.1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方案

固定资产是电力公司各项经营业务开展的基础,固定资产折旧是电力公司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电力公司降低税负,实现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方式。不同的折旧方法折旧出的折旧额也不同,因此,折旧的量会直接影响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公司的利润和公司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电力公司常用的折旧方法是平均年限法。

固定资产折旧是电力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项目,折旧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金额的多少,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应计提折旧金额不同,直接影响电力公司的利润水平,也直接影响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金额的多少,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公司的折旧方法有多种可以选择,税法规定公司的固定资产因为技术进步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但最低折旧年限不能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例如:m电力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电子设备,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大型机器设备等,按照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残值率是5%。m公司针对公司有更新换代需求和技术进步的电子设备和大型设备折旧年限进行缩短,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缩短至6年,电子设备折旧年限可缩短至2年,m电力公司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之后,公司当年可以多计提220万元,可少缴纳所得税33万元。

2.2 捐赠的纳税筹划

国家的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捐赠,并且推出了一系列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捐赠这种方式,对外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达到宣传的目的,又可以降低应税所得,降低企业的税负。

企业对外捐赠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有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相应的税收也是不同的,电力公司将公司自产,委托加工的或者购买的产品捐赠出去,看作销售产品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捐赠现金不需缴纳增值税但要尽可能的将捐赠金额控制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还有一种捐赠是将企业捐赠和个人捐赠结合起来,将超过扣除限额的钱平均发放给职工,由职工以个人的名义向灾区捐赠,这样电力公司的捐赠支出就转变为工资薪金支出,职工个人的捐赠额不超过个人的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会加重职工的税收负担,达到双赢的效果。

电力公司在对捐赠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是对捐赠方式的选择,现金捐赠或者实物捐赠,个人捐赠或者公司捐赠,或者两者均有。首先实物捐赠纳税成本最高,现金捐赠纳税成本较低。以公司员工个人名义捐赠可以全额抵扣,纳税成本最低,电力公司要对捐赠的方式进行合理选择。例:

某电力公司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的公司,在2023年欲通过捐赠的方式为社会做一些贡献,捐赠目标为一山区小学,欲捐赠金额为400万元。假设该电力公司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捐赠方案一共是三种。

方案一:直接捐赠。电力公司直接将现金捐赠给山区小学。直接捐赠属于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那么该电力公司2023年的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400)*25%=600(万元)

方案二:通过公益捐赠中介进行捐赠。该捐赠方案属于公益性捐赠,捐赠金额符合条件的且在年利润总额的12%之内的,可以在税前扣除。采取方案二的捐赠方式,可扣除的金额为:2000*12%=240(万元),超出的160万元超出扣除限额不能扣除,该电力公司2023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为(2000+400-240)*25%=540(万元)

方案三:通过捐赠机构分两次进行捐赠。将捐赠分为两次捐赠,在该电力公司2023年的利润不2023年的情况下,可在2023年和2023年分别捐赠,捐赠金额可分成200万和200万来捐赠,两次的捐赠额都可以进行扣除,这样即达到捐赠的目的,又可以降低电力公司的税负。

通过以上三种捐赠方案的比较, 方案一没有为公司节省一点费用,没有起到任何纳税筹划的效果,方案二节约税额60万元(240*25%)=60(万元),方案三节约税额125万元(500*25%)=125(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三是最合适的捐赠方式。在捐赠金额超出限度的情况下,可以将超出抵扣限额的部分转移到下一纳税年度,可以实现捐赠金额的完全扣除,为公司降低税负。

2.3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每个公司在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中,都会产生招待费用,电力公司也不例外。业务招待费用仅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费用,在计算电力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的时候,要将业务招待费和公司的差旅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分开来,但是可以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之间进行合理的转化进行纳税筹划,比如可以将一部分的业务宣传费用改成宣传公司的赠送礼品,这样可以降低公司的业务宣传费用。

如:f电力公司在2023年对外销售电力产品的收入为100000万,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招待费2000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8000万,假设公司税前利润总额是1200万。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用按发生额的60%扣除即2000*60%=1200万,公司营业收入的0.5%为100000万的0.5%即100000*0.5%=500万,按照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与实际发生费用的60%孰低原则,税前可抵扣金额为500万,则剩余的1500万不能抵扣。公司在2023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18000万,超过收入的15%即1500万所以只能扣减1500万。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2000-500+1800-1500=3000万,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0*25%=750万。

f电力公司成立一个独立的对外销售产品的y公司来承担各项费用,先将f公司的电力产品以80000万元销售给y公司,y公司再以100000万元销售给其他公司,f公司和m公司发生的宣传费共12000万元,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共1200万元,y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共有6000万元。f公司的税前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当年可抵扣的业务招待费是80000*0.5%=400万元,业务宣传费并没有超过当年收入的15%,f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500+1200-400=1300,y公司的税前利润为700万元,当年可扣除招待费用100000*0.5%=500万元,业务宣传费用并没有超过收入的15%,当年应纳税额为700+800-500=1000,两个公司当年应纳所得税总额是575万元,可为公司节省税额750-575=175万元。

电力公司在业务招待费列支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把握好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电力公司要充分利用会议等各种形式与客户积极沟通,减少客户的零星接待。电力公司要想业务招待费用可以被税务机关认同,得到顺利的扣除,首先要保证业务招待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其次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将筹划风险降到最低。

2.4 存货计价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在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上,企业有多种选择。存货计价方式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计划成本法等。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公司的期末存货成本,销售成本的影响都不同,从而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影响。公司的折旧方法有多种可以选择,税法规定公司的固定资产因为技术进步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但最低折旧年限不能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企业的存货计价方式是否合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只有选择适合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企业才能在原有基础上更好的发展。。

电力公司在对存货计价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考虑相应的风险。比如,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则需在下个纳税年度向税务机关报备。如频繁变更存货计价方法会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接受税务部门的检查。存货计价方式不同,对公司纳税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影响电力公司的应税利润。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力工具,电力公司在纳税筹划时,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最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2.5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为电力公司纳税筹划提供了最好的纳税筹划空间。公司可以从官方网站报纸,机关工作人员处了解信息,从多种渠道获取有利信息,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为节税的实施提供更加健康的保障和法律环境,使税收筹划制度健全起来,更加有利于纳税筹划的进行。

现阶段来说针对电力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较少,目前来说,电力公司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对于设在西部地区的电力公司减按15%的所得税征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风力发电的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则可享受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a电力公司意识到这个问题,通过加大科研力度,加大成本投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积极申报,最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来征收,因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很有优势的,其他电力公司也应该理解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争取申请成功。

电力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尽可能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将公司资源和政策结合起来,获得更大的优惠。电力公司在采购设备时,相关部门可提前收集整理设备信息,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尽可能选择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电力公司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活动,可以降低电力公司的税负,促进电力公司的发展。

3 电力公司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3.1 纳税筹划成本较高

从目前电力行业的税务筹划现状来说,纳税筹划成本还比较高,税务筹划人才缺乏,税收政策变动,公司跟进不及时,不能很好的掌握政策变化。电力公司要做到控制企业的纳税筹划成本,注重公司的内部优化。比如光伏电力企业,虽然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关注,但因为在发展经营的过程当中,税收成本还较高,要想继续维持良好的态势发展,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比如企业内部的优化,纳税成本的控制。

3.2 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带来的纳税筹划风险

目前,电力行业的竞争激烈,经济环境也比较复杂。国家关于电力行业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变化,因此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会给电力公司的纳税筹划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因为政策变化纳税筹划人员不能按照原定计划进行筹划,原来的目标不能实现,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纳税筹划风险。

电力公司要做到在合法的前提下,随着税收政策的发展不断完善筹划体系

纳税筹划首先应是合法的,所有的税收活动都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进行。其次,随着经济发展等因素,国家的政策也在不断变化和完善,电力公司应密切关注国家关于电力行业的税收政策的变更,及时了解动态,及时调整公司的纳税筹划思路和方法,随政策为公司制定完善最新的纳税筹划制度,与国家引导倡导的政策相一致。

3.3 纳税筹划缺乏系统性

电力公司的纳税筹划需要公司全体人员的参与和各部门的配合,只有系统的进行纳税筹划才能达到好的筹划效果。但是目前有些电力公司还没有专门的文件和制度去规范,也没有调动所有的部门人员去参与进来,缺乏一定的系统性,电力公司应该做到把纳税筹划变成公司的一项常规性工作,使各部门的人员都参与进来,且不断提高公司人员的筹划意识和参与意识。

3.4 纳税筹划过程考虑不全面,仅仅重视降低税负问题

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不能综合考虑,仅仅考虑降低税负问题。纳税筹划在降低公司税负的同时也有可能提高公司的整体成本,降低总体收益水平。比如,负债经营就可以提高电力公司的财务杠杆,并且可以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但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提高并且会增加电力公司的财务风险。

电力公司在考虑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仅把降低税收负担作为唯一的目的,要综合电力公司的各种情况,将各种可能因素都纳入公司的纳税筹划当中,为整个电力公司的纳税筹划考虑。另外,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负,使得公司利益最大化,在筹划过程中。要注意筹划成本与效益相结合。

3.5 缺乏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

电力公司的纳税筹划水平与效果取决于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和公司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电力公司要注重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对专业纳税筹划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的培训,全面提高公司的纳税筹划工作水平,此外可以定期聘请税务专家对电力公司的纳税工作进行指导。在整个纳税方案执行的过程中,需要电力公司各部分各人员主动配合,各部门人员也应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意识,掌握一定的纳税筹划技巧,对公司的纳税筹划制度有全面深入的了解认识,并且能贯彻落实到日常的工作当中去。

3.6 公司与税收机关的沟通不到位

电力公司在制定纳税筹划制度的时候,

与税收机关的沟通不到位,导致有些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与税法机关相关法规不一致,不能达到预期的筹划效果。

电力公司要与税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必须要有遇到相关涉税问题向税法机关寻求帮助的意识,在相关纳税筹划制度上与税法机关达成一致,在有不明确的地方,要及时向税法机关上报了解, 通过交流,税务机关可以更好的了解公司的税务情况,能及时的对公司的筹划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公司的纳税方案也能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可,税务机关的认可是纳税筹划得以进行的重要保证,税务机关的一些管理制度,政策变化时公司也能够第一时间了解,这对公司灵活实现纳税筹划方案很有帮助。保证优惠政策额的享受和实施效果,达到降低公司税负的效果。

电力公司要想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良好的发展下去,就要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促进电力行业的发展。在发展经营过程中,不断完善电力行业的税收筹划政策,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理论,把电力行业推向更高的层次。

结论

公司的税收筹划目标是根据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的变化而变化的,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仅是纳税金额的最小化,最重要的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处理好纳税筹划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关系,最好的筹划结果应该是公司,征税机关,社会三赢的局面。

面对现阶段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电力行业面临各方面的压力比较大,市场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如果没有完整的纳税筹划体系,不可能在经营中长久立足。电力公司要想在这样的环境下持续发展,要不断创新纳税筹划思路 ,完善纳税筹划方案,合理筹划为电力公司的发展提供保障。在电力公司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以国家规定的税收法律为基础,以降低税收负担为原则,不断创新新思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避税,不断优化筹划方案,最大力度的减少税负,提升电力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对电力公司来说,可以减轻公司的税收负担,提高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公司的竞争力,促使公司价值最大化,另一方面,对国家来说,电力公司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有助于促进国家关于税收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优化电力行业整体的产业结构,有利于国家的经济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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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段富云.税纳税筹划方式及应用[j].中国市场,2015(3):76-77.

致谢

转眼就到了毕业季,到了要写论文的时间了,心中多了很多感慨。回想大学四年,从刚走进大学校园的青涩懵懂,到逐渐适应大学校园,到现在走出校园,走上工作岗位,四年的大学生活,有迷茫,有开心,有苦有甜,所有的这些构成了我精彩的难以忘怀的大学生活。

在这里,我想发自内心的对我的老师和我的同学们说一声谢谢。在我的大学生涯中,我的老师们除了传授了我学业上的知识外,对我的价值观,生活观也产生了影响。我的同学们在我需要帮助的时候一直在我身边,开心的时候一起分享,低迷的时候互相扶持,给我的大学生活带来了太多精彩难忘的回忆。

我想特别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刘丽老师,从开始定论文题目到写论文大纲,到完成论文初稿,我的论文导师在她自己上课之余,给予我耐心的指导,在整个过程中,给我提出了很多中肯的建议,使我顺利完成论文的定稿,老师,谢谢您了。即将毕业,虽然离开校园,但在之后的工作当中,各位老师的教导一定谨记在心,继续努力,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12篇】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涉税风险提示清单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帮助您有效防范各类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工作业务流程,制作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以下简称《提示清单》),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根据《提示清单》内容,关注重点涉税事项,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

附件: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04日

以下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80个涉税风险提示: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7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第13篇】企业所得税收入说明备案模板

高企认定好处多多,其中最为吸引人的就是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免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运营压力,增强企业产品的研发经费,提升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解说一下高企的税收优惠!

一、高企所得税税率

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后,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并且三年有效期内均可享受。若某企业年度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该企业认定高新前上缴税额为250万(1000*25%) ,认定高新后上缴税额为150万(1000*15%),认定高企后一年可为企业节省所得税100万,三年可为企业节省300万。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注意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更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高企其它税收优惠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可按研发费用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亏算结转年限延长

自2008年起,当年具备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境外所得税收优惠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文章的全部内容啦,有关高企认定的其它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科德小编将全力为您解答,更多信息敬请关注下期分享!我们下期再见!

【第14篇】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市场经济环境与国内税收政策改革在逐渐变化,使得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困难。投资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中之重。

合理可行的投资方案,不但能够帮助企业的取得收益,还能够大大降低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以及规避掉税收风险而不被税务部门处罚。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方式可以作为筹划方向吧!

一、投资地点的筹划

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況,针对一些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现行税法中规定的享受減免税优惠政策的地区主要包括国务院批准的 “老、少、边、穷”地区、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千放城市、保矿区旅游度假区这些优惠的税收政策为企业进行注册地选择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在设立之初或为扩大经营进行投资时,可以选择低税负的地区进行投资,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

案例:

某投资者想在西部地区投资创办一个新公司,兼营公路旅容运输业务和其他业务,预计全年公路旅客运输业务收入为 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300 万元,利润率均为25%。

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额:(500+300)*25%*25%=50万元,如何筹划企业所得税?

建议:

可以选择分别投资两个企业,一个从事公路旅客运输业务,二个从事其他业务。从事公路旅客运输业务的收入为企业的总收入,占比为100%,超过了70%的此例,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应纳所得税=500×25%×15%+300×25%×25%=37.50(万元)

根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将企业业务进行调整从而达到节约税费的目的。

二、投资方向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作为税收优惠导向的。无论是初次投资还是追加投资,都可以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加以选择,充分享受产业的税收优惠率征收政策。

(1)选择减免税项目进行投资

第一,投资于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于高收益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如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筹划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项目,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案例:甲公司属于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入资本2000万元,在某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a高新技术企业(小型),职工人数120人,a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已取得软件企业资质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a企业实现利润20 万元,2023年实现利润300万元。2023年1月,甲公司将a企业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3500万元。

建议:

(1)甲公司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资设立的a企业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以享受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

(2)甲公司是a企业的投资方,享有100%的股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8号)的规定,我国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在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共获利500万元,全部分配给甲公司,而甲公司从a企业分得的利润属于免税收入,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23年1月,甲公司转让了a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500万元,则股权转让所得=3500-2000=1500(万元)

甲公司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限额=2000×70%=140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500—1400)×25%=25(万元)

三、投资方式的筹划

按投资者能否直接控制其投资资金的运用进行划分,可将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不同投资所得会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比如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企业应综合考虑不同的业务收入类型所适用的所得税政策对税后收益率的影响,选择税后收益率最大的投资方案。

案例:甲公司有500万元的闲置资金,打算近期进行投资。其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选择年利率为5%的国债投资,另一种是选择年收益率为8%的其他债券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问从财务角度分析,哪种方式更合适?

建议:

若选择投资国债,则 投资收益=500×5%=25(万元)

由于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后收益为25万元

若选择投资其他债券,则投资收益=500×8%=40(万元)税后收益=40-40×25%=30(万元)

因此,选择投资其他债券更有益。

【第15篇】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

哈喽,大家好呀!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上一篇文章小五跟大家分享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本篇文章小五跟大家分享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相关知识和免税收入项目。

一、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不征税收入”属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不征税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税收优惠,不能给纳税人带来所得税税负的降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有: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有办法: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不征税收入支出的扣除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可以税前扣除吗?分析如下:

根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属于企业的应纳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了。下一期小五将为大家介绍税前扣除的相关知识。

想了解更多税务知识,请持续关注“51账房”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15个范本)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2022年也快过完了,还有两个多月就要进入下一个年度了,那么我们的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扶持呢?我国自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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