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个人所得税零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个人所得税零申报
什么是零申报?零申报指的是指的是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既没有销项税额也没有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是零,而零申报虽然是零,但也属于正常申报范围之内,不过也要了解企业出现零申报现象的原因!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下,企业为什么要零申报,企业零申报的6个误区的内容。
营业执照怎么零申报
1、打开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
2、进入纳税主界面,点击报税
3、国税申报主要分四部分:代征地税、纳税人信息采集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和企业税负变化表。其中代征地税因需要用到后面报表的数据,所以最后申报
4、先填写纳税人信息采集表,主要填写填表人和联系手机,以方便接收税务机关短信
5、在进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需要先删除两个报表: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其实不是真正的删除,而是删除与其它报表的关联性,删除之后报表还是存在的。如果不删除这两张报表就会报错,不能正常申报。删除也很简单,点击鼠标右键点删除即可
6、按顺序填写税额抵减情况表、申报表主表辅助填报工具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注意一定要按顺序填写,否则系统会有错误提示。具体的填写方法是直接补零保存即可
7、填写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也是直接补零保存即可。
8、填写代征地税申报表,注意点选黄色方框内的税率,城区和郊区税率是不一样的。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税务零申报怎么操作
1、点击打开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2、登录后,可以直接点击页面右侧的零申报快速通道。
3、点击进入零申报快速通道,阅读填报说明,点击增值税零申报。
4、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在表后直接补零,点击确定进行保存提交。
5、点击提交之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0申报就申报成功了。
企业零申报的6个误区
1、有免税收入就能零申报
正确做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减免备案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零,但并不代表该纳税人可以零申报,而是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2、当期没收入,可以零申报
正确做法: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是存在进项税额,如果该纳税人因未发生销售办理零申报,未抵扣进项税额会造成逾期抵扣而不能抵扣。
正确方式是在对应的销售额栏次填写0,把当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的进项税额栏次中,产生期末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3、长期亏损,可以零申报
正确做法:企业的亏损是可以向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如果做了零申报,则第二年盈利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了,会造成企业损失。
如果当年做了企业所得税零申报,却将亏损延长到以后年度扣除,是违反税法规定的,所以亏损企业要慎重零申报。
4、月销售额未达15万元只需零申报
正确做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容易陷入“月销售额未达15万元只需零申报”的误区。
实际上,按照相关规定,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正确的方式是计算出不含税收入,再用不含税收入算出应缴纳增值税,填入申报表相应栏次享受免税。
5、已预缴税款只需零申报
正确做法:虽然代开发票已经缴纳了税款,依然不能简单地做零申报处理。应该在规定栏目填写销售收入,系统会自动生成已经缴纳的税款,进行冲抵。
6、筹建期可做零申报
正确做法:筹建期的纳税人当期未发生销售,也未认证增值税进项发票,申报增值税时可以办理零申报。如果当期该纳税人有增值税进项发票,且已在当期进行认证,则不能进行零申报,需按规定填写当期进项税额。
忠言逆耳利于行,本文所写的企业零申报的6个误区内容都是干货,你若喜欢,记得持续关注,以后小编发表的文章,兴许用得着。这篇文章没有过多关于企业零申报的6个误区的理论,从简单地开始说起,你只需要认真按攻略上的指导,就能轻松地达到你想要的结果!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企业零申报的6个误区(如何企业零申报)的详细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
【第2篇】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率
问题一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需要。合伙人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问题二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营业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问题三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情况一:非创投企业
若是你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创投企业
若是你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四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五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如何理解?
答:“先分后税”不是“有利润时未分配时暂不征税,分配后再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的理解是“有利润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六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法人合伙人,则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答: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问题七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题八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申报完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由于已经申报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允许将剩余利润打给投资者个人账户,不再需要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九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都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十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但是分不清成立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区别在哪?
答:
区别一 责任承担不一样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既有普通合伙人也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区别二 出资人数不一样
1、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也就是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区别三 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不一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
区别四 能否与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区别五 营业执照上名称不一样
1、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参考: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3篇】企业的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作者: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邮箱:wangdongsheng@cstcta.com
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复杂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全面了解有关法规,依法处理有关涉税问题,有助于既依法享受税法的优惠规定,也有助于有效控制涉税风险。本文基于有关税法规定,分析如下问题:一、有关的税收法规二、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形式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六、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七、股权激励征税要求八、个人所得税征管要求九、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十、税收问题是影响股权激励成败的关键
一、有关的税收法规
除《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与股权激励有关的个税法规包括以下13个,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法规有1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下简称财税5号文)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5、《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6、《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7、《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8、《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9、《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10、《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11、《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12、《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13、《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14、《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其中最基础和最重要的是5号文和101号文。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税法的特点:一是复杂,针对一个问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几乎就是一个连环套,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规定,既环环相扣,又层层递进。二是多变,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法规,主要原因是税法多变,针对一个问题,可能发生多次变化。
二、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形式
有关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一)股票期权根据35号文,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制定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是上市公司。针对的员工,是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员工。根据27号公告,控股企业是指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企业。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二)股票增值权与限制性股票5号文件规定了股票增值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定义,其个税征税方式,比照35号文与902号文的规定。1、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2、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三)股权奖励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四)有关概念1、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2、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3、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4、行权日也称“购买日”,是指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
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
5号文及902号文,明确了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包括授权时、行权时等环节。
(一)接受期权时
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什么是另有规定,在下面介绍。
(二)员工行权时
员工行权时,需要计算个税。
1、所得性质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所得计算方法
(1)股票期权应税所得计算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 股票数量
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2)股票增值权应税所得计算
按照461号文,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 行权股票份数。
(3)限制性股票应税所得计算
根据461号文,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员工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收盘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收盘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根据新个税法实施后的164号文、42号公告,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35号文、5号文、116号文、101号文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可按照上述公式,合并计算纳税。
到2023年怎么办?
估计不再单独计算,而是并入综合所得一并计税的可能性很大。
这里讲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
(三)转让股票期权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四)员工再转让股票时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是免税的。
(五)取得股息红利时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根据持股时间长短,有不同的征免规定。
(六)员工直接取得价差收益
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什么是另有规定?
根据902号文,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01号文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做了专门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公司)比照非上市公司的规定执行。在北交所挂牌的公司,算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应可以比照非上市公司。
(一)适用的激励类型
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二)递延纳税的优惠方式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与常见的5年递延纳税相比,可以说是彻底的递延纳税。
(三)股权成本的确定
员工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四)需要满足的条件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否则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实施主体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股权标的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但也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如何计算30%?
62号公告规定,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例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23年1月行权,计算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时,以该公司2023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
5、持有时间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持有时间的规定,有助于鼓励员工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中获利,而不是短期套利。
6、行权时间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行业范围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能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101号文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也做了专门规定。
(一)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定义
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但享受优惠的被投资企业,限于居民企业,也就是投资到境外,不得享受优惠。
(二)技术成果范围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可选择彻底递延纳税
企业或个人可选择按5年递延纳税,也可选择彻底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也就是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被投资企业可按评估值入账
企业或个人无论选择适用5年递延纳税还是彻底的递延纳税,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六)征管要求
62号公告明确了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1、投资方查账征收
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2、填写备案表
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3、税局调整估值
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六、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
116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的个税做了规定。
(一)有关概念
1、股权奖励
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2、高新技术企业
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相关技术人员
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享受116号文规定的政策。
(二)所得性质与税额计算
个人获得的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三)可以5年递延
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能否享受后发的101号文件规定的彻底递延纳税政策?
如果符合10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应可以选择彻底递延纳税政策。
(四)企业破产,不再追征
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七、股权激励征税要求
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尽管对股权激励有一系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但也有对应的值得重视的征税要求,不然就可能少缴税款。无论是101号文,还是116号文、62号文,都有明确规定。
(一)不符合条件不得递延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条件改变补缴税款
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101号文规定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上市后处置股权
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个人股东处置限售股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递延纳税股权优先转让
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这意味着纳税人要用转让股权取得的现金,缴纳被允许递延缴纳的税款。
(五)不得重复递延纳税
纳税人用已经享受递延纳税的股权,再次进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能否继续递延纳税?
不行。
101号文规定,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也就是递延纳税只有一次,不得在递延的基础上,再次递延。
(六)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
员工计算个税时,需要股票或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如何确定公平市场价格?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不同的方法。
1、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
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八、个人所得税征管要求
由于股权激励有递延纳税等的优惠政策,有关企业和个人需要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一)共性的备案要求
总局在69号文中强调,实施股权(股票)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35号文、101号文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二)非上市公司的备案要求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司的备案要求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要求
根据总局80号公告,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五)扣缴义务人年度报告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六)主管税局可核定补税
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九、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18号公告明确了与股权激励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尽管是以上市公司为例,但18号公告明确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尽管18号公告按照行权时间,分别做出规定,但体现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可以扣除。
(一)立即可以行权的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这与个税的规定一致。
(二)等待后行权的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十、税收问题是影响股权激励成败的关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权激励的税收问题非常复杂,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征管非常苛刻,股权激励计划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处理好税收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税收问题,或者是增加税收负担,或者是被补税罚款,遭受经济损失。为了搞好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做到如下几条:
(一)依照税法设计激励计划
结合税收规定设计激励计划,除本文中所提及的税收法规外,还包括合伙企业所得税等法规。最起码要考虑如下税收问题:
持股的主体是员工本人还是持股平台?
如果通过持股平台,如何设计方案,才能享受针对个人的优惠和顺利税前扣除?
持股平台是合伙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
持股平台设几层?各层之间如何选择?
持股平台设在什么地方?
如何通过方案设计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由于税收优惠的条件非常苛刻,在设计方案时,务必严格按照税收的要求去做。
(二)将设计方案变成合同协议
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后,为了落实方案,还应把方案变成包括公司、个人等有关当事各方的合同、协议,大家按照合同执行方案。
(三)依照税法及时办理备案
对税务局而言,征税是常态,减免税是个案,对减免税的管理比征税的管理更严格,为了享受股权激励的优惠,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准备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四)严格遵循后续监管要求
股权激励计划有执行时间,税收优惠也有监管时间。不但在设计方案,办理备案时,要符合有关规定,在办理备案手续后,更不能放松,税局关注的是后续的监管,一旦不符合条件,不但前功尽弃,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付出更大的成本,遭受更大的损失。
(五)依照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尽管股权激励优惠,没有相应的账务处理规定,但是股权激励计划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有关账务处理上,体现出来。不然,影响享受税收优惠的保险系数,因为税收离不开账务处理。
总之,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基于复杂的税法体系,认真考虑纳税问题,请专业的税务服务机构,参与设计,才可能制定出最优的激励方案。
【第4篇】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区别:
一、具体的征税对象与范围不同:
1、企税征税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益或利润所得。
2、个税对象则是居民和非居民的个人所得。企税应税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其他收入等9个税目。
3、个税应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偶然所得等11个税目。
二、概念不同:
1、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都是对其收益或利润的所得所缴纳的税,都是调节在所得领域国家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2、个体所得税,就是说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应交的税,这种个体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与个人所得税差不多。
3、但是它们之间在征税对象、税目、税率、优惠政策、税前扣除、征缴方式等方面有很大区别。
三、税率不同:
企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20%(小型微利企业)和1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个税有超额累进税率(从5%到45%),比例税率(20%)。
四、减免的优惠政策不同:
企税收入总额中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从事农、林、牧、渔等5种情况免征或减征,以及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加速折旧、税额抵免、专项优惠等多种形式的优惠。
五、税前列支扣除和所得额的计算不同:
企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年度利润总额在12%以内部分准予扣除等方法予以扣除。
个税扣除包括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部分以及附加减除费用等扣除。
六、在征缴方式上不同:
企税采取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税在征收形式上有代扣代缴、个人申报,其他各种形式的监控与征收。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第5篇】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海南合伙企业减持股票,合伙人可按经营所得纳税并享受优惠吗?
海南税收政策咨询:有限合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减持是否可认定为经营所得,从而享受15%个税优惠政策?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股票)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并按规定计算合伙企业利润,自然人合伙人应“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
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规定:“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同时,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31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纳税人,规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需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
条件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条件2: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后,定期提交给海南省税务局办理退税。
【第6篇】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
个税申报分为两种,一种是正常申报,一种是零申报。零申报,顾名思义就是当月实际发生金额为0的申报方式,操作比较简单。
一、申报要求
所有公司,无论是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无论当月薪酬发生额是多少,都需要进行申报。
二、申报期限
每月1日-每月10日申报上月个税,有的公司是10日为公司发薪日,建议于每月1日-每月5日期限完成个税申报。
三、申报账号和密码
申报账号为纳税人识别号,申报密码可自行设置。
温馨提示:纳税人识别号可以通过【天眼查】进行查询。
四、申报流程
1、登录:打开个税申报系统,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申报密码登录】,按照要求输入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申报密码,申报密码需要注意区分字母大小写,有输入次数限制,超过次数会锁定无法操作。
2、在首页选择【税款所属月份】,如是2023年7月初操作申报个税,税款所属月份则选择2023年7月。
3、点击左侧列【人员信息采集】。
(1)如果有新增人员:点击【添加】→输入人员基本信息后→点击保存→报送。
(2)如果有离职人员,点击离职人员姓名→右上角【人员状态】选择【非正常】→输入离职日期→点击保存→报送。
4、点击左侧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下载更新-全部人员。
5、点击左侧列【综合所得申报】→收入及减除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复制上月当期数据】→点击申报人员姓名,依次输入【本期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保存,下一条……→税款计算→申报表报送,发送申报。
(1)如果是零申报或者当期不产生税款,申报后会在【申报状态】中显示【申报成功,无需缴款】。
(2)如果产生税款,在点击发放申报后会自动弹出缴款的提示,按照提示一步步操作即可完成缴款,完成缴款后在【申报状态】中确认已申报成功并完成缴款。
6、如果产生税款,在完成缴款后,还需要把个税完税证明打印出来给财务人员。操作步骤如下:
点击左侧列【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选择税款所属期→下载。
注:每个省的个税申报系统不是同一个,需要分别打开不同的申报系统。
以上就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操作流程,如果有用可以点个赞哈,任何建议都可以留言告诉我。
【第7篇】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通常从事经营活动,获得营业收入需要缴纳两种主要税款: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经营活动性质缴纳13%、9%或6%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3%或5%的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不是公司制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在个税法中属于'经营所',工资,薪金属于完全不同性质的个人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不需要合并,而是单独计算和缴纳。
个人营业收入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独资企业每季度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预预交,每年办理汇算和清缴,统一计算年度收入和年度应纳税额。自然人同时设立多个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企业的,还应当就同一年度各企业的营业收入合并申报纳税。
【第8篇】企业个人所得税
今天跟大家分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公式。
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3.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的计算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 60 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4.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5.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6.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 4 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800 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 4 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1-20%)×20%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0.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11.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2.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3.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14.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5.个人转让限售股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第9篇】什么企业交个人所得税
有读者一定会觉得很奇怪,年入千万不交税的大有人在,但还能合理合法的那还真没听说过。你还别不信,中国还真就有这等好事,笔者来为你揭晓谜底,看看你是不是属于这类免税的企业。
其一是随军家属创业,成立个体工商户的,3年内免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众所周知,个体户的最大税种就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其它小税种可以忽略不计。以个体餐馆为例,一个年入1000万(不含税收入)的个体餐馆正常纳税的话,增值税就要交60万,三项附加税还要交7.2万,如果成本票缺少(餐馆原材料采购多数无票),费用不能合法税前扣除(人力不上社保和租房没有发票),那么1000万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起码得有500万以上,那得交多少税?500万×35%-65500=1,684,500元,这几项合计交税总额达到230多万,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啊!如果这个个体餐馆的负责人是随军家属,这230多万就可以免交,且可以连续免三年,可以省下700万的税。看到这儿,一定有老板恨自己为啥不是随军家属。
政策依据和政策原文
那么随军家属一定会享受到免征政策吗?有两个条件要满足才可以享受,其一是要求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光说是随军家属不好使,必须的有白纸黑字红章的证明材料,而且是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才有效。其二是一个随军家属只能按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也就是说,按前面举的例子你再开一家餐馆就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了,再开一家其它任意行业的个体户也不能再享受免税政策。
其二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业,成立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免3年。节税力度同随军家属创业,就不再赘述了。但有一点差别,就是享受免税的条件不同,第一是要求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第二是没有特别强调只可以享受一次。可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可以享受到更大范围的免税政策扶持。
如果你属于随军家属,或者属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那恭喜你成立个体户可以享受3年免税。如果你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家属,那么你也可以让转业干部作为个体户的负责人,享受免税政策支持。如果都不是,你还想享受免税政策,那就找符合政策要求的人合伙做生意吧。
【第10篇】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1.5%,增值税最低3%,增值税降低40%
现目前国内有许多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税收洼地,在这些税收洼地中针对企业都有一些税收上面的奖励政策。每个经济开发区或是工业园区的税收优惠都是有差异的,除了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还有针对的企业性质及类型等也有所不同。因此在企业选择税收洼地时也因将这些元素放在考虑范围之中,不应单看税收优惠政策的奖励比例!
企业在选择税收优惠政策时因确认一下几个考虑重点:
一、经办人:税收优惠政的奖励,税收洼地都会“间接性‘’告诉企业税收奖励,例如:地方留存部分,其余部分的,地方剩余部分等字眼。企业应深究“地方留存”到底留多少?下面介绍一下小编所在园区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为50%,其余50%上缴于国家,不用再交上级财政,企业缴纳增值税可享受地方留存40%——70%的奖励。也就是增值税总纳税额的25%——35%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为40%,其余60%是上缴于国家财政,不用再上缴于上级财政了,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40%——70%的税收奖励,相当于企业所得税纳税总额的20%——28%的奖励。 注: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二、核定征收 针对企业享受核定征收,目前只有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地方性的核定征收(132+7193+5807 甜),个人独资企业是鉴于有限公司及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一人独资企业,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无健全的账目,交易金额小,因此享受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的税种为: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附加税 个人独资企业目前享受核定征收税率为:1.5%或2%(由于园区不同,因此税率有所不同)
三、税收洼地的稳定性及真实性 财政局做招商引资基本不会自己招商,而是会找专业的招商平台与招商平台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但是也有许多招商平台会找二级代理或是三级代理来代理招商。
【第11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区别
《一周税》公众号,政策早知道,纳税早筹划!
2023年,税务稽查的重点关注就是企业的“公转私”,那什么是“公转私”?“公转私”就是企业对公账户里面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的过程。企业公账里面的钱是企业的钱,用于企业经营,如果想要将企业的钱提现用于个人支配,需要按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公账户私户走账超过5万元、现金超过10万元都会被监控,现在的金税三期系统“以票控税”,企业的资金流转已经是非常透明的了,即将上线的金税四期是“以数控税” ,在大数据稽查下,企业不合规的纳税行为将变得更加无所遁形。
“公转私”监管越来越严,企业要想减税降费,就必须采用合规、合理的方式来进行税务优化,如何解决企业成本票缺失、利润虚高以及20%的分红个税问题,其实可以选择成立个体工商户来承接业务,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个体工商户没有企业所得税,没有分红个税,在今年增值税普票免征的条件下,只需要缴纳园区核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山东、河南、重庆等园区税率0.3%-0.75%,其中贸易行业个税仅0.3%。
个体工商户没有“公转私”提现问题,因为个体户不需要缴纳双重所得税,在个人经营所得税完税后,企业账户的钱便可以转入个人账户自由支配,核定征收政策也是针对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帮助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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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企业分红个人所得税
问题: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分红,一定要缴纳20%的分红个税吗?
结论:不一定!
情形一:
不一定的。比如自然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一定要注意投资期限,期限不同税负也不一样。
参考政策:
1、《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23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情形二:
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分红,不一定要缴纳20%的分红个税。
比如外籍个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但是要注意对于双重身份的,税务机关会按中国居民纳税人处理,不予免税。还要注意利用内籍股东变为外籍股东身份的纳税筹划个税的方式是行不通的。
参考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6年修订)商务部 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提示:
1、对于外籍人从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适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华侨、港澳台同胞可以参照适用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的规定,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企业的内资性质不因股东的国籍变更而改变,内资企业仍然是内资企业。因此,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变更为外籍人后,取得的分红仍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注:“一品税悦”公众号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学习,非实际办税的依据,具体请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13篇】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率
更新: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1.2%税率即可完税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的核定已经越来越少,很多的企业和个人自身的税负比较重的都在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享受核定征收以此减免自身的税负。
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相对非常难申请,如果想要享受税收政策我们只有在税收优惠地区享受政策,园区是没有限制的,唯一有限制的就是家数,目前一年可以入驻园区的企业有200家;
园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服务行业个税核定1.2%,贸易行业个税核定0.9%,如果是出具普票免增值税,我们总体的税负率也只有1.2%,如果是出具3%的专票我们总体的税负率也只有4.38%,相对于35%的个人所得税来讲我们自身的税负率很低!
我们个体户、个人独资缴纳1.2%的个税之后也就进行完税了,资金也能由法人自由支配了,也不会后期在补缴税费等。
案例:某软件公司其中需要解决成本1000万,这时候就可以选择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把一部分业务进行分包,这时候我们解决这1000万需要缴纳的税费为:
1000万*1.2%=12万
我们利用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解决1000万的业务也只需要缴纳12万的税费,我们正常经营,不改变企业的经营模式下也能利用政策为自身减免税负率!
我们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以利润税收优惠政策为自己减免税负率,也可以了解更多政策税收政策以此享受合适的税收政策!
【第14篇】企业代交个人所得税
劳务费,也就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所得的收入。很多人容易把这项收入和工资混淆,其实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劳务费是独立个人所得,而工资则是非独立个人所得,在纳税层面,它们适用不同的税率。
司转给个人劳务费怎样扣税
那么代开劳务费发票可行吗?公司代个人开劳务费发票需要纳税吗?司转给个人劳务费怎样扣税才能合规解决发票问题的同时,还能实现合规降本降费呢?带着这些疑问,我们来看看专注为企业解决财税难题的比安财穗平台所作的简要分析。
代开劳务费发票是可以的,如果是公司代个人开劳务费发票,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企业以发票进行入账的话,一般来说就可以不用代扣代缴了。但是很多情况下,绝大多数的个人是不愿意自己去开发票的,这就导致了企业要面临支出无票的困境,税收压力也随着增大。
想要解决这方面的缺票问题,同时达到合规降本降费的目的,企业不妨试试通过灵活用工模式来处理。企业只需要与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合作,从源头开始规划业务流程,利用灵活用工优势在合规范围内重新搭建企业的业务模式,同时结合平台财税专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劳务费落地方案就能一站式解决问题。
比安财穗平台在处理用工及财税难题方面,拥有技术过硬的智能化灵活用工结算系统,财税结算管理满足企业与个人的各种需求,批量支付、集中开票、业务合规、风险防控均有保障。
【第15篇】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社保知识,小龙虾每日分享第240期,欢迎关注!
前言
社会救助体系包含社保体系,社保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二层次的年金制度又包含了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
年金制度属于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制度,目前是自主建立,没有法定强制要求。
今天和大家说说企业年金的概念以及年金领取时候的个人所得税的知识点。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
1、定义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企业自主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指的是企业与职工在依法参与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的基础上,自主参加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没有参加第一层次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自然谈不上第二层次的企业年金制度。
2、缴纳
年金缴纳的多少由企业和员工自行商定,但是按照规定有个限额。
企业缴纳不得超过职工工资的8%,职工与企业缴纳累积不得超过职工工资的12%。也就是说,按照最高比例缴纳,企业只能是8%,企业只能是4%。实际中双5%还是比较多的。
比如张某某,工资为10000元,那么他和单位缴纳的企业年金最多为1200元,单位不超过800元即可。800+400或者600+600或者700+500都是可以的。
3、领取
与养老金不一样,养老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但是年金只有个人账户,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全部归自己所有,这里可以一开始就归职工所有,也可以逐步归职工所有,这里的逐步最长8年时间。
企业年金领取方式分为2种,一种是退休的时候一次性领取,一种是退休后按月领取。
年金领取完后就无法再领取。如果职工出国定居、提前回归自然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年金的计税
年金领取的时候,许多人会选择按月领取,而不是一次性领取,最大的原因就是在于计税部分。
举个例子:
张某某就职某单位,工资10000元,按照单位8%,个人4%缴纳公积金。张某某每个月缴纳年金400元,单位缴纳800元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张某某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不是按照10000元计算,二是按照9600元,需要扣除400元的年金。同时单位缴纳的800元也不计入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面的1200元,年金基金运营收益分配同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永久不收所得税?想多了!
1、个人正常退休领取年金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比如张某某退休后,企业年金有20万元,计发月数139个月,每个月领取企业年金1438元,需要缴纳税额为1438×3%=53元,和个人的综合所得无关。
按季度领取折算到月支付税额53×3=159元,按年领取同样需要支付53×12=636元的税。
20万元领取150个月是没有问题的,按照200个月计算,总的支付税额为53×200=10600元。
2、个人未达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
此时企业年金需要使用个人综合所得税表进行纳税。
比如张某某个人企业年金为20万元,张某某未退休需要一次性取出。
个人应缴税额=200000×20%-16920=23080元。其中16920是第三档的速算扣除数。
3、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
此时企业年金一次性领取需要使用综合所得阅读税率表进行缴税。
比如张某某个人职业年金20万元,达到60岁后一次性取出。
个人应缴税额=200000×45%-15160=74840(元)
总结
年金是养老的补充保障,自然是越多越好,越多越有利。
从税额来说分月领取是最佳方式,未到退休年龄领取是不得已而为之,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最不划算,20万就要支付7万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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