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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0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保险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保险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保险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第1篇】保险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9月27号晚间,突然国家宣布对个人养老金进行整个税收的减免。那很多朋友一听就吓一跳了,难道我们去领取养老金还要收税吗?实际上大家并没有关注这个7.5%到底降到什么水平。最关注是什么呢?最关注的是我们工作了一辈子所交的养老金竟然还要收税。

那这一点我们必须要做一个澄清。这一次的养老金的减免并不是代表所有养老金要收税。所以因此很多朋友就没搞清楚,目前所说的养老金到底是什么养老金。实际上整个国家养老金有三层体系。所以大家必须要记住了,我们日常工作所交的养老金叫基本养老保险,这是我们国家最主要的支柱之一。那第二个最重要的支柱是企业年金跟职业年金和商业的养老保险为主。所以我们所说的这两大支柱的养老保险,是传统的两大养老保险。那我们知道啊,今年4月21号国家推出了新型的养老保险,也就是说个人养老保险横空出世。实际上对标的就是美国的共同基金的模式,也就美国实际上是通过个人养老保险的独立的参保,可以增加你退休后的收入。实际上是独立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另外一种单独的养老保险。所以现在已经形成了三个支柱,一个是基本养老保险,一个是年金为主的养老保险,第三个是个人养老保险。

所以你知道这个概念之后呢,实际上这一次的税收减免是针对后两种的养老保险,也就说商业养老保险,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原来如果你要去缴的话就必须还是要收税。那这个税率呢,原来定的就是7.5%,现在等于给你优惠了。把第三支柱当中的个人养老保险的每年的交的一万二元的整个税率从百分7.5降到3%。而传统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不征收任何税率的,所以因此大家也不用担心。那唯一关心的就是,你的个人养老保险如果交多了,那么就意味着你的税率就要超过3%了。而且个人养老保险不是强制性的缴纳,就是说你如果有需要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而进行缴纳,而每年目前可缴纳的上限是12000元。那它主要的投向主要是投向各种保险产品、投向基金、投向各种理财。当然它作为一个均衡的分布,跟美国的共同基金有点像。实际上也就是去增加你未来退休的

养老的收入。当然这一笔养老保险不是保底的,有可能投资失败什么都没有了,也有可能赚了好多钱。那比如说像美国投进了股市,最后很多人都成了小富翁。所以如果我们的投资得当,实际上也会带来一笔意外的回报。

对很多朋友来讲,如果你想增加多元化的理财模式,增加退休后更多的一个收入来源,可以考虑一下个人养老保险。最后希望这个内容对你缴纳养老保险有所帮助。

【第2篇】个人所得税保险计算器

不知不觉已经到了11月中旬,还有1个月多,2023年就要翻篇了。说到年底,最激动人心的莫过于发年终奖了。但是有一件事打工人们要注意了,2023年的年终奖什么时候发,将会影响到这笔钱到手的多少。

根据财务部、税务总局的新通知,为期3年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即将结束。 从2023年1月1日起,年终奖就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今年(2023年)内的年终奖收入仍可以单独计税。 也就是说,年终奖是年内发还是年后发,到手奖金甚至可以差距上万元!

一、新旧个税计算差异

关乎“钱袋子”的事,打工人一定都很在意。 所以关于从2023年开始的新个税计算方法,以及和旧算法有什么差异,这里先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首先要知道的是,普通工薪族,收入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工资收入、劳务报酬等,另一部分是年终奖。这些收入缴纳个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独计税,一种是合并计税。前者是到今年12月31日为止的个税计算法,而后者则是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税计算法。

(1)单独计税

单独计税,指的就是年终奖可以和工资薪酬分开计算个税,每年是可以享受一次税收优惠的。

单独计税要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去年某打工人的年终奖1万元,按月换算后,实际每月到手833元。对照下表来看,每月不超过3000元。那么这部分收入的税率就按3%算,最终缴纳300元个税,这笔一万元的年终奖实际到手是9700元。

(2)合并计税

今年12月31日之后,年终奖单独计税将成为历史,随之而来的是合并计税。合并计税,顾名思义,就是把工资、奖金、年终奖等全部合起来申报个税,具体税率参考下表。

同样以某打工人为例。用新的个税计算法,某打工人工资一年10万块,年底还是得到了1万元年终奖,在 合并计税的情况下,适用于10%的税率,年终奖最终缴纳1000元个税,实际到手9000元。

和单独计税相比,两者到手的金额,就有近700多元的差额。

二、单独计税or合并计税哪个更节税?

光从年终奖的最终所得来看,似乎单独计税更省钱。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并计税在计算税率的时候,有一个6万的免税额度,以及社保,还有各种专项扣除(比如子女教育项,继续教育项,大病医疗项,房贷利息项,住房租金项,赡养老人项)。 把这些减免的项目七七八八加起来,抵税的额度十几万总归是有的,所以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完全免税,或者落到最低的一档税率当中。

当年收入(含年终奖)减去6万及三险一金、附加扣除等后应纳税所得额≤0,年终奖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更节税。

当年收入(含年终奖)减去6万及三险一金、附加扣除等后应纳税所得额≤36000,年终奖选择两种方式都可以。

当年收入(含年终奖)减去6万及三险一金、附加扣除等后应纳税所得额>36000,年终奖选择单独申报更节税。

总的来说,月收入在1万块左右,或以下的小伙伴,从扣税的绝对值上看基本是不受影响的。 而年收入超过200万的人,反正都是按最高税率计算,自然也没有区别。

真正受影响的,是税前年收入在15万~200万之间的人群。

三、免税收入

无论按照哪一种计算方法计税,缴纳个人所得税都是公民的义务。但是在缴税的时候也要注意,有一些收入是可以减免税费的。这里为各位打工人总结了几项比较常见的免税收入,方便大家计算自己的“钱袋子”最终所得。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3)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4)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5)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7)生育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8)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9)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0)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1)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2023年年初已经缴纳过2023年的年终奖所得税,那即使想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申报今年的年终奖所得税也是不可行的。所以每一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打工人都要提前做好规划,让自己能拿到手的钱越多越好。

个人所得税怎么算怎么交,关注的不该只是打工人,hr们也应该注意。一个优秀的hr,一定要精通财税知识,关注相关新闻并做好薪酬规划,这样才能合理地帮公司节省开支,让员工的收益最大化。

【第3篇】保险费抵扣个人所得税

主要有以下三种保险企业、职业年金

属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为职工设计的补充养老金,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一般个人是无法在市面上买到的。有这类年金的人员无需自己申请,个税系统会自动显示抵扣金额。

税优健康险

税优健康险是国家和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一项福利政策,主要用来补充社保医保。一般以团险为主,基本不向个人销售,且通常保障额度不高。可通过填报保单.上的税优识别码进行抵扣,每月200元税前扣除额度。

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该类型保险的投保人可在税前列支保费,无需申请,个税系统自动显示抵扣金额;在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时25%予以.免税,75%按10%比例计税。目前处于试点阶段,仅极少数城市有售。

【第4篇】保险行业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中包含可以扣除的保险费用,本文就这些保险费用做一总结归纳。

一、专项扣除,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即三险一金。

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要点: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缴的三险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目前要求为16%,但也不排除低于16%的地区。

2、必须是实际缴付的三险,才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险,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外的两险生育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要缴纳,因此是三险而不是平时说的五险。

4、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三险,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5、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之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政策: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要点:

1、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注:已失效,现行有效的是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企业年金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实质是个递延纳税政策,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

4、主要内容: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企业缴费办法和标准,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对于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且不能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

之二:商业健康保险。

政策:

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30日,只在试点地区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规定,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并且保监会制定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保监发〔2015〕82 号)专门明确税优型健康险的管理办法,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要点:

1、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2、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3、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5、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因此,取得时要及时提交,否则影响扣除月份。

6、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7、税优识别码长什么样?税优识别码是一串18位的数字。

税优识别码目的:

市场上商业健康险产品很多,不是所有以“商业健康险”名义销售的保险产品都能享受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险,按照“保障为主、合理定价、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设计,降低了保险理赔门槛,允许个人带病投保,并且将许多针对重病、大病的自费药品纳入保险理赔范围,对投保期间没有发生医疗费用理赔的,还能把部分保费转入个人账户进行积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自费医疗费用的支出。

之三: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政策: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目前已到期,暂无后续政策。

要点:

1、该政策为试点政策,目前政策已到期,后续跟进等政策。

2、制定的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

3、政策内容: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4、适用对象为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5、征管规定,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

6、关于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的税款征收。个人按规定领取商业养老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不可以扣除的保险

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要点:

1、除税法有特别法规规定的保险外,补充医疗保险、寿险、高端医疗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需要并入个人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个人购买非免税的商业保险应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即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即企业为员工缴纳的非免税保险费应于为员工投保时即计入其投保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是一次性交纳保费则应于缴纳保费当月一次性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如果采取的是分期缴纳保费的形式,则应于各期实际缴纳时与缴纳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税款办理退税手续。

5、如果是为离退人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属于离退人员取得的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的各类补贴,根据《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申报实务:

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进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点击进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1. 收入及减除填写:

点击【添加】弹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新增”界面,进行单个数据录入,在“本期专项扣除”中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填写个人承担且不超过当地规定限额的部分。在“其他扣除”中填写年金、商业健康保险、递延养老保险数据。

【商业健康保险】:填写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

【税延养老保险】:填写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支出金额,扣除限额为年度收入总额的6%与12000元之间的孰小值。仅试点地区可录入。

2、税款计算,正常进行累计预扣法下的税款计算。

3、附表填写

在收入及减除中填写了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的情况下,需要在相应附表里面完善减免信息,比如:减免事项、减免性质、减免税额等。

1.商业健康保险附表

根据税法规定,对个人购买或单位统一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在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表里录入了商业健康保险数据的人员,应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税优识别码】: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进行核发,填写个人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保单生效日期】:该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生效的日期。

【年度保费】:商业健康保险保单年度内该保单的总保费。

【月度保费】:月缴费的保单填写每月所缴保费,按年一次性缴费的保单填写年度保费除以12后的金额。

【本期扣除金额】: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个人购买或单位统一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税延养老保险附表

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在综合所得中填写税延养老保险支出税前扣除申报的人员,应报送《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税延养老账户编号】、【报税校验码】:按照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载明的对应项目填写。

【月度保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特定行业除外)的个人,填写《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载明的月度保费金额,一次性缴费的保单填写月平均保费金额。

【本期扣除金额】: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按税延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记载的当月金额和扣除限额孰低的方法计算可扣除额。扣除限额按照申报扣除当月的工资薪金的6%和1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

作者何晓霞,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5篇】保险业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关于“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个人购买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2400 元/年(200 元/月)。

商业健康险抵扣个税

(二)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

用人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2400 元/年(200 元/月)。

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适用主体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要包括: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四)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1、需符合下列条件

①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个人所得税

②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③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个人所得税

④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⑤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个税

2、主要类型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如下三类:

①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个人所得税

②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③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二、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地区)

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缴纳阶段

1、按月扣除

适用主体: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扣除方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限额据实扣除。

扣除限额:按照申请扣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6%和1000元“孰低法”予以确定。

2、按年扣除

适用主体: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扣除方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限额据实扣除。

扣除标准:按照申报扣除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法”予以确定。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纳阶段)

(二)领取阶段

1、免税部分

养老金收入的25%

2、征税部分

养老金收入的75%

3、计税方法

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领取阶段)

(三)举例说明

居民个人托尼a任职于上海某公司,每月工资为20000元,从2023年6月开始购买某“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每月缴费2000元。从2023年7月开始,托尼a每月可以领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2500元。

托尼a在每月缴纳保险费后,可以“税前扣除”为多少?

从2023年7月开始,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计算“税前扣除”:

20000×6%=1200元

1200元>1000元

根据“扣除标准”(孰低法),托尼a每月因缴纳“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的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的费用为1000元。

△计算领取养老金时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500×75%×10%=187.5元

>>因此,托尼a在领取“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时,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87.5元。

三、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

(一)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单位缴费

在规定的标准内,单位为职工缴付年金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需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需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缴纳时)

【注意】

●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3、举例说明

托尼b任职于深圳某公司,2023年7月其工资、薪金所得 50000 元,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按本人当月工资的 2%缴付,按月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假设托尼b 在2023年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0元,深圳市202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元。

则在2023年7月,托尼b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额应为多少?

△2023年7月,托尼b年金实际缴费额:50000×2%=1000元

△2023年,深圳市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12964×300%×4%=1556元

实际缴费额未超过扣除限额,实际缴费部分都可以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在2023年7月,托尼b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额为1000元。

(二)年金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领取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退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①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②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③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出境定居&死亡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下,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领取时)

4、举例说明

2021 年退休的公民托尼c按季度领取企业年金,每次领取24000元。

则在2021 年,托尼c领取的全部企业年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多少?

△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24000÷3=8000元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

对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计算每季度应纳税额

每季度应纳税额=24000×10%-210=2190元

△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每季应纳税额×4=2190×4=8760元

>>因此,2023年全年托尼c领取的企业年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760元。

以上,就是关于商业保险、年金个税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的主要内容。

【声明】以上内容虽然代表本人观点,但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规定】请参阅原文

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第6篇】保险业务员个人所得税

现在大家的风险意识都很强,企业和个人都在购买保险来降低自己财产、身体或责任发生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的种类也越来越多,从单纯的财险寿险发展到现在的分红险、万能险、年金险、责任险等等,投保人在投保中获取的理赔、年金、分红等,需不需要交不交税?都交哪些税?我来给大家梳理一下。

一、投保人取得的保险理赔

购买保险后,如果出现保险条款中的意外时,可以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取证后,符合理赔条件的,会向投保人放发保险赔付款,投保人取得保险赔付款不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要求理赔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若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而且企业收到财产保险赔付款,对财产进行维修,收到维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符合抵扣规定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个人所得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征个人所得税中第五项内容就是保险赔款。

二、投保人取得的保险年金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投保人取得的保险利息及分红

现在很多保险是投资性保险,如分红险、万能险等,投保人取得取得的保险利息及分红,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546号,已废止)规定: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个人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37号)规定:“对职工个人2000年及以前年度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取得的红利所得特案免征个人所得税。从2001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取得的红利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严格履行扣缴会员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网络,个人进行整理和谈了一点学习思考,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受限于个人水平,难免有理解偏差和疏漏,欢迎大家共同交流,共同提高!)

【第7篇】保险可以抵个人所得税

很多人买了保险,在每年个税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时候,总是咨询自己的保险是否可以抵扣个税。

其实,真正能抵扣的只有以下三种。

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这是企业单位为职工设计的补充养老金,在市面上个人是买不到的。

企业年金在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础,4%以内部分,从个人当期应缴税所得额中扣除这部分的税费。

一般由公司主动处理,不需要自己去申请扣除。

2、是优健康险

这个产品是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本质上是一年期的健康险+万能险。

必须有专门的税优识别码才可以税前抵扣,限额为2400元/年。

税优险大多以团体险的形式存在,需要公司统一购买目前也有极少数的保险公司有个人可投保的产品。

3,税延养老保险

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延期至将来提取商业养老保险时再缴纳。

这也是一项试点工程,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部分省会城市,比如南宁等试点。

所以平时购买的年金、重疾、医疗、意外等险种均不能抵扣个税。

【第8篇】个人所得税抵扣保险

社保(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是不用交个税的;但您平时购买的商业保险,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抵扣个税的

最近很多朋友用个税app进行汇算清缴时,看到了如下的保险扣除项目,纷纷前来咨询如何扣除,下面一一说明。

一、年金

这里的年金不是你自己买的年金保险。它是指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是由企业和事业单位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职工缴付的,只有一小部分企业有这项福利。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个人缴付的这种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在不超过本人工资4%的部分,可以从个人应该纳税的金额中做税前扣除。

二、商业健康险

这里的商业健康险是指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能够享受每个月200元(2400元/年)税前扣除。

与一般大众理解的“得了重疾就给钱”的健康险不一样。这种税优型健康保险是报销性质的,形态上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它的医疗保险仅用于报销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然自负的医疗费用,而且不得重复报销。另外个人账户积累的部分,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要想判断自己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是否能税前抵扣,非常简单,看看保单上是否有“税优识别码”,有码就能扣税。这个码具有唯一性,“一人一单一码”。

三、税延养老保险

符合税延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在收入的6%和每月1000元(1.2万/年)间,选择一个较低值作为限额进行税前扣除。未来退休后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折扣交税。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仅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其他地区暂未开展。

综上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商业保险都不需要在个税app上申报。如果您已经申报了不需要申报的商业保险,请尽快修改。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的过程中进行筛查,如果发现存在虚假申报、抵扣个税的情况,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补缴的税款还可能会被征收滞纳金哦。

【第9篇】保险行业的个人所得税

图片与文字无关、侵权必删!

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保险费(金)征税的规定:

一、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 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二、养老保险体系:政府、任职单位、个人

主体

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单位

为职工缴纳社保、补充社保

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

单位

为职工缴纳一般商业保险

不得税前扣除

不免税

个人

为自己缴纳社保

工资薪金

专项扣除

个人

为自己缴纳补充社保

工资薪金

其他扣除

个人

为自己缴纳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

工资薪金

其他扣除

(200 元/月)

三、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三地试点(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

1、个人缴费时:不纳税。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 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 6%1000 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

3、领取时(按月或按年):按工薪金所得征税,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1-25%)×10%

四、商业健康保险---税优标志

1、适用范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2、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为 2400 元/年(200 元/月)

3、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例1:下列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cd)。

a.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b.领取企业年金

c.领取住房公积金

d.员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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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保险收入个人所得税

保险可以合理避税,成为销售保险一个营销点,但其实并不完全,其中分红险就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险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明确说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也就是说,现行的法律,分红险的红利在个人所得税法里是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

甚至连利息税也在其中,不过现在利息税并没有再听说过,那是不是红利该缴纳的所得税也是如此,这只是一条并没有发挥实际意义的法条呢?

并不是,利息税没有征收,那是因为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不征收,而不是不征收。

而红利对应的税收,从来没说过不征……

虽然现在分红险已经有很久没有收过个人所得税了,但也保不准未来会如何。

曾经就有两个文件为分红险收税做了制度依据,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红型保险分红应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表明保单红利应纳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不过,对消费者来说,暂时可能不会出现保险公司真的代扣个税的情况。但是未来,会不会代扣个税条款的分红险呢?也许真的有可能。

其实,我们在生活中也能发现一些端倪,比如公务员每年要做的财务申报,分红型保障就被纳入其中,而其他一些保障类型的保障也不用。

所以对于要通过保险做财务规划的人就要注意这一点了,而喜欢分红型理财险的也要注意,毕竟保险是长期的,通常覆盖人的一生,在这一生中保不齐就会出现相关的政策,影响我们的资产情况。要知道保险在长期复利中最后产生的收益是非常可观的,如果因为税收而缩水,估计是很多人不愿意看见的,因为当初我们选择保险,不就是为了资产的保全吗?

目前的分红险红利存在的形式其实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单纯的收益,这部分的收益会随万能险,或者保险账户复利增值,如果经过几十年,那肯定是笔相当客观的资产,而税收一般也是针对这笔钱。

另一种,则常可以在寿险中见到,那就是每年的红利直接转换成了寿险保额,这就和前面提到的税收关系不大了,除非之后正式出台遗产税,才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针对寿险中红利转换成保额,即便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能也仅是最后一笔还没来得及转换成保额的红利……

虽然说这些还早,因为就目前来说和我们也没什么关系,到保险不就是未雨绸缪吗?多了解一些没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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