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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信用复评需要的资料(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纳税信用复评需要的资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纳税信用复评需要的资料

【第1篇】企业纳税信用复评需要的资料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介绍

1、纳税信用等级

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初步构建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级别设置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法

1、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2、纳税信用等级的指标评价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细化为近百个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及扣分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8号公告。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信息等非经常性指标缺少的,从90分起评;若评价年度内,有其中任一决定(或结论)文书记录的,从100分起评。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制,根据最后得分确定级别)和直接判d级方式。

3、哪些情况不能评为a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1、如果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由当年纳税信用等级结果公示后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开始之前,四月份至次年一月,纳税人可申请补、复评。

1)补评: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符合补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补评。

2)复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将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复评。

2、纳税信用修复: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7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2)申请流程:

纳税人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3)纳税信用复评:

a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b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c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4)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有何不同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

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信用复评后,评价结果适用期限为当年年度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之日。

信用修复后,修复后的评价结果适用期限为修复结果发布之日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之日。

特别注意: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9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条款解读 1.可修复情形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限定修复情形:失信程度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扣分频次较高越早补办修复分值越高

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超期补缴的则不能申请修复

解除非正常户没有时间限制,但有次数限制

条款解读 2. 修复方式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失信行为确认发生的次年年底前。(申请修复的时限要求)

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启动年度(每年)纳税信用评价前发生的。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失信行为确认发生(对于非正常户原因被判d级,含征管系统中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时间和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两种情形)的次年年底前。(申请修复的时限要求)

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适用评价结果规则。

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只能针对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申请一次纳税信用修复。

关联为d级:d级企业或非正常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判为d级或非正常之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关联为d级。

条款解读 3. 修复申请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三、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条款解读 4. 结果应用

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信用修复结果自修复完成后适用,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2023年1月1日后,存在16-19项情形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修复申请;2023年4月开展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自动采集1-15项指标纠正情况,并按照修复后的年度评价

【第2篇】小微企业纳税优惠政策

01.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

02.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03.减免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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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申报指引

(一)

查账征收企业季度预缴填报案例

a企业为查账征收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季初从业人数210人、季末从业人数230人;季初资产总额3300万元、季末资产总额3500万元,营业收入为400万元,营业成本为150万元,利润总额为200万元,非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假设其他情况暂不考虑。

1.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及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的数据,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的数据。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的数据,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的数据。“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勾选是否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根据前述标准判断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勾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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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免税款计算。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至300万元时,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计算:

200×25%-[100×12.5%×20%+(200-100)×50%×20%]=37.5万元(或:200×25%×60%+7.5万元=37.5万元)

3.申报表填写。在a200000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处填写400万元,第2行“营业成本”处填写150万元,第3行“利润总额”处填写2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13.1行选择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填写本年累计减免金额37.5万元,该金额同时反映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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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核定征收企业季度预缴填报案例

b企业为核定征收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季初从业人数210人,季末从业人数230人,季初资产总额3300万元,季末资产总额3500万元,经计算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非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假设其他情况暂不考虑。

1.信息填报。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及资产总额的金额。勾选是否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根据前述标准判断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勾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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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免税款计算。b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计算:90×(25%-12.5%×20%)=20.25万元(或:90×25%×90%=20.25万元)

3.申报表填写。在b100000主表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处填报90万元,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减免税额2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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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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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第二步:进入“按期应申报”模块,选择当期应申报的项目,点击“填写申报表”;

第三步: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申报方式”,选择“在线申报”或“离线申报”,点击“申报”;

第四步:阅读弹框中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告知书”,勾选左下方“本人已阅读并知晓上述内容”;

第五步:如实填写申报表的“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及相关申报数据,注意“资产总额”的填报单位为“万元”;

第六步:填写完毕后点击“申报”,可选择是否接受“风险提示服务”或“提交”;

第七步:申报成功,点击“缴款”可完成税款缴纳操作。

05.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第3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定都有哪些?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汇总计算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

(1)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1.按月或按季预缴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理解为税法口径的利润,上述公式中的各项计算要素均应按税法口径确定,初学企业所得税应当注意转换思路)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

(1)“应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一个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3)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

(5)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写?

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1、产生企业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所得税费用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第4篇】个人独资企业怎么纳税

为了可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地,投资市场里面发生什么事都不要奇怪!毕竟,钱谁也不嫌多!

但是,个独企业真的可以节税吗?如果是你在节税和风险两者之间,你会如何选择?下面虎虎就对这个问题,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个人独资企业分红如何缴税?

个人独资企业分红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分红应该是个人独资企业,已经按照规定申报经营所得以后的税后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不是法人组织,获得利润以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税后利润,分红的时候自然不需要再缴纳个税了。这里需要分清是税后利润,还是税前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同样需要注意税务的申报问题。

利益与风险共存

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并没有什么税收优惠,但是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会在一些园区设定一些可以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这样就可以使个独企业,变成了间接节税的工具。

但是,我们也要明白个人独资企业由于自己的财产不能和企业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承担的不是有限责任,而是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作为公司虽然需要承担不低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所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既需要享受税收优惠,也能承担可能存在未知风险。风险和利益,总是处在共存的局面!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获得后分红如何纳税?

这里我们要清楚,上面说的分红是个人独资企业自己的分红,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分红。

这里面的差距还是很大的,个人独资企业用自己的税后利润分红,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分红,是需要缴纳个所得税的。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组织,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获得分红以后,实际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

这部分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实这个规定,和合伙企业的规定是相同的。

不管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他们都不是法人组织。在获得分红以后,就需要单独作为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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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企业纳税种类

目前我国现行21个税种,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涉及的业务缴税也不同。

下面我们将这些税种做一个分类说明,对照自身业务就会明白到底该交哪些税,就简单明了啦。

1

一般公司都会涉及的税种有如下7个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现在已经全面营改增了,所以只要有开展业务,增值税是每个公司都需要交的。可能有的公司是免税,那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但申报还是必须的。

增值税税率:只用记住2个算式:6+10=16;2+3=5。

怎么理解?

6+10=16,常见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10%,16%。(好记吧)

咋区分呢?

6%:一般来说,吃喝玩乐住加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0%:你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国内到处跑的。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16%:剩下的,都属于它~~

2+3=5,咋理解?

征收率啊~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5%: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人力资源派遣。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剩下的都是它。

最后,还有一个2%的独行侠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2023年1月1日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特殊情况除外)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是个影子税种,紧跟增值税和消费税,乘以税率就可以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目前针对小微企业有税收优惠,申报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2023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取消1%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统一为3%,不存在地区差异

印花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虽然有限,仅是列举的合同和账薄,但每一个公司开业必须设置账薄,需要投入注册资本、需要签订一些合同。这些业务都少不了印花税的身影。根据《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来说,本身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员工工资以及股东分红需要缴。公司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也是要负责任的,所以不可掉以轻心。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法定其他扣除(税优健康险、税延养老险、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企业所得税:一个公司,有了盈利肯定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公司虽然不是自己算,但也需要总公司计算分配后自行缴纳。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特殊行业需要缴纳的3个税种

如果企业的经营涉及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那就需要加征税,加征有的是在生产环节,有的是在销售环节,还有在收购环节。当然只会在一个环节征收。如下:

消费税:如果公司经营的货物有如下商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多数货物是在生产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但是金银首饰是在零售环节征收。

资源税:如果公司开采销售的是以下货物: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对部分省市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开征了水资源税。具体查询当地税务机关的通知。

烟叶税: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加收一道烟叶税。不是销售环节,而是收购环节。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

如果一个公司持有房产土地,或买卖房产土地,涉及的税种会有以下5种:

契税:公司在购买房子或土地使用权时缴纳。

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需要缴纳此税。

房产税:公司持有房产或出租房产,缴纳此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司占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缴纳此税。

土地增值税:如果公司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需要缴纳此税。

如果一个公司购买车辆,涉及的税种会有以下2种:

车辆购置税:在公司购买车辆的时候缴纳。

汽车购置税计算方法:1.8及1.8排量以上,买车价格/1.17(增值税率百分之17)*10%等于购置税额。1.6及1.6以下的购置税是7.5%。

车船税:公司持有车船时缴纳。

2023年全国各地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如果一个公司直接排放如下污染,涉及的税种会有:

环境保护税:这是今年新增加的一个税种,如果公司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则需要按规定缴纳环保税。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排放,是不用纳税的。

企业可以对照一下自己的经营业务即可知道自己涉及哪些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与企业的义务,要按时足额缴纳。

来源: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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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企业承包经营如何纳税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把职工食堂承包给了个人经营,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双方约定,食堂每年应向企业缴纳10万元承包费,其他费用由承包人自己负担。请问,企业收到的10万元承包费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感谢您的提问!企业把自己的食堂承包出去,但未以承包人的的名义对外经营,食堂的经营仍为企业(发包方)在经营。食堂的收入即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食堂虽然未对企业外的人员开放,但已从事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上述行为应以发包人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贵企业虽然把食堂承包出去,但承包人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所以,贵公司应以食堂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

【第7篇】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收入标准

作者: 小晟

为何别人家是a级纳税人企业,我们家企业是m级纳税人企业,这个等级是如何评定的?纳税等级评定有何影响?

01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税务影响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会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信用级别共分为a、b、c、d、m五类,纳税信用等级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两种方式。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税务影响,我们通过一张图表做了总结:

02

纳税信用等级复评和信用修复

如果纳税人发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问题,可以申请修复,具体有两种补救办法,等级复评和信用修复,越早处理影响越小。

等级复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信用修复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财务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部门,更要重视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为企业保驾护航。

【第8篇】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计提处理

登录“云端财务”,选择:业务处理-财务管理-财务期末业务处理,如下图:

计入“财务期末处理”,如下图。请选择记账期间,按序处理1-12项期末业务,再进行计提企业所得税。

注意:在期末业务处理中,系统会自动判断您公司是否需要有关期末事项的处理,并自动进行计算,操作者一般只需确认即可。

选择“13.计提企业所得税”,出现如下选项:

选择记账日期和需要处理的公司并确认,系统会自动计算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计提的事项,并明细列示。如下图:

点击清单图标

,可查看本月和本年业务明细,如下图:

选择明细行,点击“财务凭证”,可查看该业务的财务记账凭证。如下图:

点击“后续凭证”,可查看该凭证的关联凭证。

计提企业所得税的功能菜单包括:调整计税基础、计提所得税、保存计提结果和撤销计提数据,菜单在窗口左下角,如下图:

如需要,企业可根据所得税政策,调整所得税计税基础,这一般是指调整税会差异。选择要调整的项目,点击“调整”,出现如下调整窗口,手工更改计税基础值,然后确认。

完成计税基础调整后,单击“调整”,进入如下调整页面:

选择企业类:“小型微利企业”,如下图:

系统会根据前期损益和本期损益,自动计算减计后的计算基础,并计算本期应交企业所得税。如下图:

确认计提处理,然后点击“保存”数据,系统会出现如下提示:

该系统的期末业务处理是可以进行多次的,后一次的处理结果会覆盖前一次结果,不会出现重复问题;对于不正确的处理也可以撤销,恢复原状。

点击“确定”后,处理结果将提交云端服务器。正确保存数据后,将出现如下提示:

注意:每次操作完成后,请一定要保存数据,不然处理结果将被抛弃。

二、查询计提结果

重新进入计提界面,可以看到计提结果。如下图:

点击财务凭证列的图标,可查看企业所得税计提的财务凭证。如下图:

注:凭证打印功能在:业务查询—财务管理--财务业务查询--记账凭证明细表中。

三、预交企业所得税

登录金税系统中,根据计提结果,进行所得税预缴。

提示:由于本系统的期末业务处理是按月进行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度纳税申报的,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每一季度三个月的计提结果,进行合计纳税。

欢迎使用完全免费财务系统,云端财务:http://www.yunduancw.com。助力中小企业,打造自己的专有财务流程。

【第9篇】服务企业经营纳税人

安次区税务局紧盯重点事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纳税人,扎实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持续服务好纳税人。

积极推出针对纳税人的特色服务,建立并持续完善“五个特色服务中心”:系统化建设权益保护中心,智能化建设远程帮办中心,规范化建设征管前移中心,场景化建设宣传辅导中心,专业化建设定制服务中心。

创建精细服务“安心办”服务品牌,全面推行“五心服务”新模式:提聚站位格局,纳税服务更诚心。强化问题整改,优质服务更用心。聚焦便利办税,精细服务更舒心。突出创新改革,升级服务更暖心。提效政策落实,快享服务更放心。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智慧导税环岛开展全程“伴随式”服务;引入人脸识别分析系统,精准预判来厅办税人员所关联的纳税信息及已办、应办、待办事项,同时为纳税人量身定制税收“体检报告”;持续推进税费优惠政策宣讲、辅导,全面推广税收新政“码上学”、涉税诉求“码上说”、税费业务“码上办”。

(记者 吕新颖 编辑 王静)

【第10篇】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

大家知道,企业在税务方面,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那么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给予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一、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按季申报,则季度收入不超30万,免征增值税;如果是按月申报,则月收入不超10万,免征增值税;注意: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在免征之列;

二、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则3%减按1%征收,优惠截止到2023年12月30日;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对符合小微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利润不超100万的企业所得税减按5%征收;100万到300万部分减按10%征收。

今年国家在扶持中小微企业创业方面确实落实了很多利好政策,如果有业务方向,不妨抽空去注册个公司,来开展相关业务。

来源:上海九九加一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第11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图就能读懂!

1

统一编号规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单编号由字母和数字共同组成,共7位。其中,首位为字母,后6位为数字。

第1位为字母,表示申报表类型,其中,a代表查帐征收方式;b代表核定征收方式;

第2位为数字,表示一级表。其中0代表基础信息表,1代表年度纳税申报表,2代表季度纳税申报表;

第3、4位为数字,表示二级表,按照01,02,03,……的顺序排列;

第5、6、7位为数字,表示三级表,按照010,011,012,……的顺序排列。

2

季度预缴申报表及核定征收申报表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修订,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1)目前最新表单:《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2)目前最新填报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填报说明。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修订,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目前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表单样式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前最新: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表单样式;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一)架构说明

1. 从填报内容看,全套申报表由反映纳税人整体情况(2张)以及反映会计核算(6张)、纳税调整(13张)、弥补亏损(1张)、税收优惠(9张)、境外税收(4张)、汇总纳税(2张)等明细情况的“1+6”表单体系组成。

2. 从表单结构看,全套申报表分为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1张)、一级明细表(6张)、二级明细表(25张)和三级明细表(4张),表单数据逐级汇总,环环相扣。

3. 从使用频率看,绝大部分纳税人实际填报表单的数量在8张~10张左右。《企业基础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等,为常用表单。除此之外,纳税人应当根据行业类型、业务发生情况正确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表单。

(二)文件依据

1. 2023年3号公告修订填报说明,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目前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9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说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说明。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目前最新:

(1)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2)仅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1)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发布,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目前最新: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

(三)必须报送的申报表

1.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的申报表有两张: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和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 但是,为全面搜集涉税信息,收集数据用于比对,有5张纳税调整项目表,只要有相应发生额,就必须勾选报送的申报表(发生即填报),无论其是否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 凡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即使在亏损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也必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四)优惠享受时间

详见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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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某小规模纳税企业本期购入原材料

日前

台州学院椒江校区出现一架飞机

是的,你没看错

这是一架大飞机

不是飞机模型!

让人羡慕的是

这架飞机是给学生当教具的

网友:

果然是别人家的大学!

从大洋彼岸来

运输时间近一个月

这架飞机停在智能制造(航空工程)学院北面道路上,机身为蓝白相间,垂尾印有“n868ds”的飞机注册号,比大家平时乘坐的民用客机要小。

这是架什么飞机?

为啥停在校园里?

“它是一架退役的小型商务飞机,航空发动机等部件齐全,各个系统都非常完整,性能结构等方面也比较先进。”智能制造(航空工程)学院院长张永炬介绍,这是一架“湾流gii”飞机,由世界上生产豪华、大型公务机的湾流宇航公司生产。

据了解,湾流gii是双发运输类公务机,也是世界上最豪华的公务机之一。

台州学院采购的这架飞机来自大洋彼岸,飞机运到学校后,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结构组装,目前主体组装已经完成,等局部修整之后将整体吊装至钢筋混凝土的起落架支撑处。

该飞机的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将作为教学设备用于日常教学。“结构组装需要20个工作日,然后进行翼面调整、表面喷涂、内部原有照明系统改造等,估计全部弄好要到11月中旬。”智能制造(航空工程)学院老师李勋介绍。

为学生购买飞机,用于实践教学

“打算将飞机外部用于形象展示,航空发动机等关键部件,则将用于学生实训实践教学。另外,还可以为相关专业老师的航空方面研究作参考。”张永炬告诉记者。

2023年,台州学院将专业与地方培育的航空产业对接,首开“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专业,也就是“无人机”专业。目前,该专业有100多名在校生。

“学生不但要了解‘无人机’,还要了解‘有人机’、了解飞行器,所以学校就想要给学生买一架真飞机。”张永炬介绍,“无人机”专业结合地方产业需求,主要面向制造和应用两方面。

李勋介绍,“无人机”专业涉及空气动力学、飞机原理总体设计、复合材料结构设计及制造等专业课程的学习。

李勋说,此前,“无人机”专业的学生实训操作采用的是小型固定翼航模或多旋翼无人机,这架飞机的到来让学生有了更多实践实验机会,也让教学内容更加丰富。

转自:台州晚报 (姚苗苗、潘侃俊)

来源: 新闻坊

【第13篇】企业纳税等级

之前我们介绍个体工商户期末留抵退税的时候,提到过企业纳税信用评级,很多朋友私信我们,纳税信用怎么评,有什么好处,今天就一次性给大家讲解清楚。

随着税务机关持续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纳税人的一个重要标签。对于企业来说,信用等级越高,好处也越多!

现行的纳税信用等级具体分为a、b、m、c、d五个级别。

税务机关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直接判级两种方式对纳税信用进行评级,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及以上的;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及以上、不满90分的;

m级: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及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的,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不同的信用评级对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对于a级纳税人来说,税务机关予以激励措施:

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

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对于m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并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可以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这些纳税人才可以: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含“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

适用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即,企业:全国统一;扣缴义务人、自然人:尚未正式出台;个体工商户:各省自定)

这些关键性指标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评级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每次扣3分) ;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户(按税种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

被评价年度内增值税和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同时零申报、负申报的(扣11分,不能评a) ;

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直接判d级)。

企业想要保持3连a,以上指标可千万不要忽视,别因为一个申报不及时、账务不规范就被降级了,失去了涉税事项的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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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

随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日益完善和相关实践的不断丰富,破产重整案件中的涉税问题凸显,一些破产重整方案已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却因为事先没有考虑到的涉税问题对方案实施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方案最终实施结果远不尽人意甚至无法推行。

税务问题业已成为破产管理人、破产企业、债权人和相关方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而我国破产重整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入加剧了这一问题的复杂程度。税收债权的具体范围和计算方式?税收债权是否应当简单的一律视为仅次于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的优先债权?

特别是,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的时候有哪些涉税事务需要处理?如何对破产重整方案进行涉税评估以及税务筹划?都是值得探讨的实务问题。

一、税收债权

针对不同税收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司法系统和税务系统的认知存在一定差异,且各自都有法律依据,导致实务中时有争议摩擦。实务中的税收债权按照优先性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作为优先债权的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欠税,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的破产受理之日后的税金及附加,作为普通债权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及作为劣后债权的罚款。

1、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欠税

发生在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欠税——此处仅指税金及附加——应当作为优先债权,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担保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之后,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前优先受偿。

对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之间均无分歧,但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欠税,究竟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还是不作区分、统一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位受偿,《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有差异,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亦未加以明确,如实务中管理人、债权人和税务机关立场不同、援引依据不同,得出的结论必然不同,诸如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发布了欠缴税款的公告后,担保权人是否还能构成善意第三人之类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的认知分歧更大,势必引发纠纷、争议,需要加强沟通,必要时可能需要通过复议、诉讼等措施加以厘清。

2、破产受理之日后的税金及附加

发生在破产受理之日后的税金及附加,分为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税款和处置资产、重组债务等产生的税款,对前一种税款应当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一点,理论和实务界基本没有争议,而后一种税款应否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处置,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实务上基本也都按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处置,也正是由于该部分的税款需要随时清偿,而伴随资产处置、债务重组产生的纳税义务往往巨大,如在资产处置和破产重整方案设计之初没有对此作出正确预估和安排,很可能导致方案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根本无法推动实施。

这个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对重组方案进行涉税评估和筹划来解决,另一方面,由于该部分税款一旦作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处理,就会优先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受偿,如果影响面过大,可以通过与债权人会议、主管税务机关及政府协调部门多方沟通,就个案争取妥善的解决方案。

3、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此前由于法律表述比较概括导致理解分歧、最高院与国税总局的解释存在明显冲突与差异等原因,关于破产受理之日前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应否与税款与附加一起作为优先债权处置的问题,实务中一直未能达成共识。随着48号公告发布,明确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个问题上不再有争议。

至于破产受理之日后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应否作为破产债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是明确否定的,实务中也有税务机关坚持要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情况,鉴于此次48号公告明确了“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该部分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不应作为破产债权也算是盖棺定论了。

4、罚款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文,税收罚款可以作为劣后债权,在普通破产债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之后受偿。48号公告未对此明确表态,但在列举应申报的举普通破产债权时未将罚款列入其中,应可推定国税总局对罚款的劣后受偿性质是认可的。

二、涉税情况核查要素

税务几乎与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破产管理人要履行好职责,就要首先对债务人的涉税情况和潜在风险进行核查,再根据核查结果妥善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务及其他事务。

企业涉税情况的核查要素主要有:

1、涉税资料核查

法律对管理人接管资料的列举比较宽泛,实务中的涉税资料不仅包括财务报表和总账、明细账,还有发票领购簿、已领取未开具的空白发票、税控设备、发票专用章、开票平台账号与密码等与发票相关的资料,纳税申报表、申报及备案资料、申报纳税客户端的密钥和账号密码等与纳税申报相关的资料,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清单、履行中的合同等等所有与税务相关的资料。

管理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查询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涉税资料的接管应当尽量全面,特别注意三年内的涉税资料的完备程度,以与税务稽查的关注重点相匹配。债务人的涉税资料难免会出现保存不全的情况,后续就需要根据接管资料的实际状况作出涉税事务安排。

2、企业执行税收政策情况核查

除了物理资料的接管和核查,管理人还需要对企业目前和曾经(至少三年内)执行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解核查,主要包括企业缴纳的税种和税率、各税种执行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是否执行预征所得税政策、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以及具体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3、企业整体涉税情况评估

管理人还需要综合债务人涉税资料、执行税收政策情况等信息,对企业的整体涉税情况和潜在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可以作为管理人其他决策以及后续判断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是否合理的参考依据。

整体评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权益性资本的实缴情况,并关注是否存在超期应收未收、应付未付款项及税务处理,与股东及关联方的往来款项及税务处理,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情况及税务处理等;

(2)纳税申报及缴纳情况,并关注是否存在未申报、申报不实或不规范、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情形,是否存在欠缴或溢交税款、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罚款等,是否存在尚未申报的漏税,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

(3)对企业后续可能发生的纳税义务进行预估,如企业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附随的纳税义务预估,应收应付账款的兑现附随的纳税义务预估,企业持有的资产附随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纳税义务预估,一般资产处置附随的纳税义务预估,在建工程等项目清算相关的纳税义务预估,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需要退还或转出导致的补税义务评估等。

三、涉税事务处理

管理人可以根据对破产重整企业整体涉税核查的结果,确定需要处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

1、及时处理企业面临的涉税即时风险或潜在风险,如申请解除企业非正常户状态、补办纳税申报包括零申报、税控设备和发票丢失的报备和挂失补办等。

2、如企业为预征所得税企业,鉴于破产重整企业实际上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预征所得税对债权人不利,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止预征所得税,待清算完毕后依法处理。目前已经有些地区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不再预征企业所得税,但还没有全国性的规定出台,管理人需要了解破产重整企业当地的政策,当地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尽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

3、如破产企业存在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等法定情形,且核定征收客观上对破产企业和债权人有利,管理人可以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申请核定征收,在为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尽量降低管理人的履职风险。由于破产重整企业申请核定征收属于事后申请,虽然于法不悖,但明显有别于正常企业的事前申请,实务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且税务机关最终认定的核定征收率也会直接关系到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实际利益,建议由专业税务人员协助完成。

4、申请税收减免退,争取税收优惠。如:

(1)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如广东、吉林、陕西、上海,明确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即使没有明确减免的地区,仍然可以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原则性规定,基于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客观情况,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

(2)增值税留抵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批复:“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但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相继发文,对企业留抵税额区分情况实行留抵退税政策,管理人可以根据企业情况确定是否以及如何申请。

(3)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鉴于该通知明确的免税前提是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如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不存在此前提,则不能适用,需要结合企业情况进行税务筹划。

5、税收债权申报、提出债权异议与检查应对

税务机关申报债权一般是从税务系统直接调取的破产重整企业自行申报的纳税数据和接受处罚的情况,不排除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的数据不认可、对企业启动税务检查以确定税收债权。管理人可以以企业整体涉税情况核查结果为参照,对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从总额以及不同性质税收债权分别的金额都进行核查,包括此前缴交款项在税款和滞纳金、罚款之间的配比问题,如存在差异,应当及时提出债权异议。

税收债权还有一个滞纳金数额是否应当封顶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也有不同规定,前者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照此推论税收滞纳金应无封顶之说,而《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两者明显冲突,理论界对此的看法莫衷一是,现有法院判例的观点既有支持封顶之说或要求税务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如2023年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龙门县地方税务局龙城税务分局、龙门县地方税务局案,也有认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不应当封顶的,如2023年深圳市广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案。税务机关申报债权时从避免渎职的立场一般不会主动封顶,管理人从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利益出发,应当加强沟通、据理力争。

关于税务检查的应对,破产企业或管理人采用简单提供资料、配合检查的被动模式,还是采用积极沟通探讨的主动模式,最终结果可能大不相同,建议企业尽量从税务、法律的综合专业角度,多与税务机关做过程中的交流,争取更加合理的检查结论,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防范企业的税收风险。

6、所得税清算及筹划

破产重整企业存在国税发〔2009〕79号或者财税〔2009〕59号规定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所得税清算。视触发清算义务产生的原因及清算时间不同,所得税清算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与前述企业整体涉税核查、税务检查或重组方案推进实施同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汇算清缴不同,有其特殊政策,如清算期间企业资产视同变现处理、清算所得不适用正常经营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因而企业所得税清算过程往往也是进行企业整体税务筹划、同时为后续重整及处置方案铺垫的过程。管理人还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所得税核定征收。

管理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进行所得税清算以前,重整企业在税务上仍然被视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主体,所以仍然要进行常规的纳税申报,即使没有经营,也要进行零申报。

就破产重整涉税事项中的特殊问题作出进一步分析,包括破产重整模式、破产重整的涉税要素、注意破产重整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

破产重整模式主要分为存续型重整、出售型重整和清算型重整;破产重整的涉税要素根据资产类型分为现金清偿与债务豁免、动产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与以物抵债、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和债转股;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以视情况适用(暂)不征税和(暂)免征税等特殊税收政策。

一、破产重整模式

1、重整模式

实务中的破产重整模式一般分为:

(1)企业存续型重整,即保留破产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在其既有框架内实施重整。此种模式下,由于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在,其对不同性质的税收债权的偿付义务也不会消失;

(2)出售型重整,即将债务人的核心优质资产剥离出售、在新的主体框架内继续经营,而将破产企业清算注销。在此种模式下,原有的纳税主体将不复存在,新主体也不必背负原主体未尽的纳税义务,但资产剥离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适用非常复杂,不同重整方案的税负可能大相径庭,直接影响到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新主体即各相关方的税负;

(3)清算型重整,以偿债为目的,直接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处置。由于同样涉及到资产变现、债务豁免等问题,清算型重整方案同样存在税收成本的考量和筹划问题。

2、资产要素

破产重整的清偿方案主要有现金清偿、动产及无形资产处置或抵债、不动产处置或抵债、债转股,处置方式主要有出售、抵债、置换、拍卖。由于不同资产处置是纳税义务认定的核心问题,下文对涉税评估和筹划的梳理分析也将以资产作为分类展开。

3、主体要素

除了作为债务人的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破产重整中的战略投资人、债务人的关联方如母公司、其他资产处置的受让方也是非常关键的主体因素,破产重整方案的税务筹划往往要平衡各主体要素的利益,借助其不同立场,以结果为导向,通过重新构建重整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实现。

4、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在拍卖公告中列明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或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一般动产的税费比较好估算,不动产的税费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出入比较大,其中自建房产的测算难度相对于购入房产更大,税费承受方因此承受的税费风险较大,部分地区还存在历史税费未清不予过户的风险。税费风险本身也会影响到资产处置的顺利与否。

在破产重整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提前进行拍卖前的税费评估,既有利于控制税费风险,也有利于资产的顺利处置。2023年江苏省税务局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处理与当地法院达成共识,实现了拍卖环节税款提前测算、及时传递、先行垫付、事后退还的征税流程。2023年宁波市税务系统与法院系统建立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被执行人房地产询价等多项协作机制。

二、破产重整涉税要素

(一)现金清偿与债务豁免

1、现金清偿

现金清偿相较于其他资产处置方式更为简单直接,其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现金来源,除了自有货币资金和变卖资产所得,如果企业存在重整价值,资金还可能来自战略投资者或者企业借款;二是清偿折让,如仅仅是留债展期、不存在可以被认定的账面收益的话,则不存在纳税义务,但债务豁免的情形就比较复杂了。

2、债务豁免

债权人全部或部分豁免了破产企业的债务,则破产企业就产生了税收意义上的收益,如重整企业没有足够的可弥补亏损,则可能产生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虽实践中存在以个案批复的方式暂时搁置债务豁免产生的纳税义务问题,如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件,但不具有普遍意义。由于破产企业往往存在大量的债务豁免所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就成为一些破产重整方案能否推行实施的关键。

关于债务重组,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因此,债务豁免所得税的税务筹划不仅要考虑如何降低债务人的税负,还要兼顾债权人利益,在降低债务人税负的同时尽量不影响债权人的税前扣除,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尝试在保证方案效果的前提下,调整效果的实现方式,例如将企业借款偿债变为出借方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

3、 关联企业间的债务豁免

根据2007年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该准则目前仍然有效。

4、税收优惠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动产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与以物抵债

1、资产持有成本

如无特殊目的,处置企业资产可以优先考虑会持续产生资产持有成本的部分,资产持有成本包括财产税和其他费用,如车辆保险费、存货仓储费、专利年费等。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在某一时点占有或可支配财产课征的税收,其特点是在财产持有期间会持续产生纳税义务。目前我国的财产税包括车船税和房产税,对动产课征的财产税只有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

2、动产及无形资产出售

在税务性质认定上,资产出售和现金清偿共同构成破产重整的两大基本行为方式,其他方式均可视为这两种方式的组合,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情况下,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拆处理。

在交易环节,动产及无形资产的出售根据品类不同,可能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印花税等,其中最普遍、影响最大的是增值税。除应当注意正常交易需要承担的税费,还要注意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处理,如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需要注意资产出售价格与税收认定的公允价值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存在合理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否一致,以及出售价格或公允价格相对于账面价值或计税基础是否存在税收上需要被确认的损益。

3、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本质上是资产出售和现金清偿的组合,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税务上也是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认定。如果实务中仅仅关注以物抵债的最终效果,忽略税务上分解认定的影响,不对合同条款等交易细节进行把控筹划,既容易产生税务合规方面的风险,也可能让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4、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在税务上被视为多个资产相互出售和差额现金清偿的打包组合,除非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当对每一个独立行为进行税务处理。如何从方案的整体效果出发,对每一个独立交易进行评估和筹划安排,是确保资产置换最终效果的关键。

(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

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往往是破产重整方案的核心,不仅因为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比重较大,还因为相应税务处置比较复杂,尤其是土地增值税,不同处置方案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可能是几千万甚至过亿,如果在方案设计之初没有妥善的评估和筹划,方案实施效果可能与最初预想的南辕北辙。鉴于不动产处置在破产重整中的重要地位,在此讨论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相关涉税问题,但以下分析不局限于破产重整的特殊情形。

1、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收

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收分持有环节的税收和交易环节的税收。持有环节的税收主要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交易环节的税收主要是转让方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受让方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司法拍卖实践中可能会对要求受让方承担全部税费。持有和交易环节的税费均会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产生影响。

除上述常规税费,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中还可能会遇到标的资产尚有未清缴的历史欠税导致标的资产不能过户的情况,此种情况在司法拍卖中较为多发,是否合法在理论与实务界也颇多争议,笔者认为除非提前明示作为交易条件且金额确定,否则要求受让方过户前清缴历史税费没有法律依据。部分省市也已经明文规定历史欠税不作为交易过户的前置条件,如上海。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筹划的核心,有必要单独阐述。

(1)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实务中如何认定附着物、“取得收入”即转让的有偿性、部分转让的成本分摊等问题,均十分复杂且不同方式、标准之间可能差异巨大,并直接影响到应纳税额的计算,如某上市房企在河北邯郸的土地开发项目,因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部分究竟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及相应成本核算确认的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分歧,土地增值税最终认定额比企业预估高出逾8000万。

(2)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3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根据相关政策,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实务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将土地增值税视为五档,但20%一档与法定四档不同,并非超率累进,一旦增值额超过20%,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扣除项目金额1亿,如增值额2000万,则免征土地增值税,如增值额为2001万,则需要缴纳600.3万土地增值税,多此一万,企业仅土地增值税就多损失逾600万。

(3)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除保障性住房外,按照不低于1-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并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自行或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一般为查账征收,应税增值额为应税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实务中应税收入除货币收入比较容易外,实物收入、其他收入的金额认定,以及不能准确提供转让价格的处理,都会直接影响应税收入的计算。扣除项目则更为复杂,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他扣除项目、旧房及建筑物评估及成本等项目的计算及处置,其中如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他扣除项目等,还不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计算扣除。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最终结果不一定是补税,也可能是退税,具体项目情况不同,清算过程中各环节的处理方式不同,如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处理、配套设施的认定、多个项目的成本分摊、普通标准住宅的单独核算等,都会影响到实际清算结果。

(4)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除查账征收外,税务机关有权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

至于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以及核定征收是否比查账征收更有利于重整企业或债权人,则要视个案情形具体判断,主管税务机关的态度和双方沟通情况也很重要。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某企业破产案件涉及的厂房土地转让方案,转让收入7000万,初步测算土地增值税2300万,扣除抵押债权及共益债务后所剩无几,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照8%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仅560万,远低于原查账征收的税负。

3、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包括出售、以物抵债、以物投资、资产划转等,该部分除下文分析的个性问题外,共性问题可参照前文动产及无形资产处置部分。

破产重整中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出售主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增值税处理需要注意转让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房地产项目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等问题,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老项目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

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角度,以房地产投资或资产划转视同销售转让,除非符合特殊税务条件,应当缴纳契税和增值税。

4、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

实务中存在不少通过转让持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公司股权实现转让目标房地产的做法,规避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实际效果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股权转让形式一般的确不涉及增值税和契税的纳税义务,但在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上,各地看法及实务操作并不统一。

国税总局就此问题曾作出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三个批复,均认定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当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安徽、上海、湖南均曾就此发文,口径与国税总局一致,其中上海的沪地税地〔1997〕25号文已经废止,最近的是湖南2023年发布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广东、青岛、福建等省则认为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国税总局的批复属于个案批复,不能普遍适用。

即使在适用国税总局口径的地区,如何认定究竟是纯股权转让还是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也是有相当自由裁量空间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5、税收优惠

参考财税〔2018〕17号文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四)债转股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双方应遵循一致性税务处理原则,即同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例如,某上市公司a破产重整时,欠b公司3000万元,a公司通过增发1000万股股票偿还欠款,股票面值1元,市价2元,增发价2元。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a公司需要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万,b公司需要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000万。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a公司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1000万,b公司亦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仍为3000万。

三、注意破产重整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

在破产重组中,针对各税务事项,都有(暂)不征税和(暂)免征税等特殊税收政策,管理人要力争适用特殊税收政策,就需要根据企业情况和特殊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设计、调整重组方案的架构及法律文件的涉税条款。同时管理人也要注意,税务筹划应当合规先行,避免疏忽大意或剑走偏锋造成的法律风险。

来源:植德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国豪

编辑:沐林财讯

【第15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工具,也是投资者、管理者、财务人员等各方面人士必不可少的技能。本文将介绍一般企业财务报表的格式。

一、资产负债表的格式

(1) 标题

资产负债表的标题应该清晰明了,包含企业名称、报表名称、报告期间等必要信息。

(2) 项目名称和顺序

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名称和顺序应该按照固定的标准来确定,以便于比较和分析。通常情况下,资产负债表的项目按照以下顺序排列: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3) 金额和比例

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应该按照一定的单位和精度来呈现,比如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同时,应该给出各项指标的比例,以便于分析和比较。

二、利润表的格式

(1) 标题

利润表的标题应该清晰明了,包含企业名称、报表名称、报告期间等必要信息。

(2) 项目名称和顺序

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顺序应该按照固定的标准来确定,以便于比较和分析。通常情况下,利润表的项目按照以下顺序排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净利润。

(3) 金额和比例

利润表中的金额应该按照一定的单位和精度来呈现,比如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同时,应该给出各项指标的比例,以便于分析和比较。

三、现金流量表的格式

(1) 标题

现金流量表的标题应该清晰明了,包含企业名称、报表名称、报告期间等必要信息。

(2) 项目名称和顺序

现金流量表的项目名称和顺序应该按照固定的标准来确定,以便于比较和分析。通常情况下,现金流量表的项目按照以下顺序排列: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和净增加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 金额和比例

现金流量表中的金额应该按照一定的单位和精度来呈现,比如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同时,应该给出各项指标的比例,以便于分析和比较。

四、附注

除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一般企业的财务报表还应该包括附注。附注是财务报表的补充说明,主要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业务情况、重要事项等。附注的内容应该具有明确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五、总结

一般企业的财务报表格式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财务报表的格式应该按照固定的标准来确定,以便于比较和分析。在阅读财务报表时,应该注重综合分析各个财务指标,了解企业的经营能力、财务风险和成长潜力。同时,还要结合行业和宏观经济环境,做出准确的投资和管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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