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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申报纳税时间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申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申报纳税时间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申报纳税时间表

【第1篇】2023年申报纳税时间表

1

该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栽了

目前有很多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栽跟头,有不少企业因此而补税罚款并缴纳大金额的税收滞纳金。因为税务机关都是滞后性执法,一般都是在业务发生几年后才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或稽查,企业发生的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且有很多些地区还上不封顶,让企业是叫苦连天。

这就有一个稽查案例,企业销售货物采取预收款方式进行销售,且货物还发出了,但企业确没有按规定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被税务机关稽查了,并且补税罚款数额很大,给企业带来致命打击。如果有些企业老板还想不通,还是想不按国家规定纳税的话,看看这些惨痛的案例就慢慢会想明白的。

稽查案例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河南省***建材有限公司,该单位在2023年4~12月、2023年4~11月期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陶瓷成品,货物已发出,未在账簿上计销售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造成少缴增值税2655176.7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5862.37元。其中:2023年4~12月少计增值税收入10205091.95元,少缴增值税1326661.9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2866.33元;2023年4~11月少计增值税收入10219344.57元,少缴增值税1328514.7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2996.04元。

(二)企业所得税

1.2023年度

上述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涉及2023年度少计收入10205091.95元,应调增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205091.95元。

该单位2023年少计收入部分对应的成本已计入当年主营业务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本次检查该单位应补缴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2866.33元、教育费附加39799.86元、地方教育附加26533.23元,应调减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9199.42元。共计应调减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9199.42元。

以上合计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45892.53元。该单位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为亏损7842493.03元,本次检查应调增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45892.53元,调整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203399.5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849.88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6016.6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34833.27元。

2.2023年度

上述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涉及2023年度少计收入10219344.57元,应调增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10219344.57元。

该单位2023年少计收入部分对应的成本已计入当年主营业务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本次检查该单位应补缴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2996.04元、教育费附加39855.45元、地方教育附加26570.30元,应调减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9421.79元。共计应调减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9421.79元。

以上合计应调增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59922.78元。该单位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为亏损8211795.64元,本次检查应调增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59922.78元,调整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848127.14 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62031.79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656.1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46375.60 元。

该单位2019、2023年度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81208.8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处以所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各50%的罚款共计1911124.09元。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

财政返还,伤不起

任东梅、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  由 行政允诺 案  号 (2020)最高法行申9021号'>(2020)最高法行申9021号

发布日期 2020-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90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东梅,女,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芹,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强,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

法定代表人:郄英才,该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任东梅因诉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襄阳市政府)行政允诺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终2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东梅申请再审称,

(一)一审法院认定襄阳市政府承诺对减持限售股给予奖励的行政行为为行政奖励,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任东梅与襄阳市政府之间构成行政允诺法律关系。

(二)原审法院认定襄阳市政府承诺对减持限售股投资者的行政奖励实为对个人所得税的“先征后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事实错误。

1.襄阳市政府承诺奖励是对投资者在襄阳市减持限售股的减持行为给予财政奖励,而不是对投资者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行为给予奖励,其性质属于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而非税务部门负责兑付,该奖励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退税、返税及先征后返

2.国务院发出的国发〔2015〕25号《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实际叫停了国发〔2014〕62号《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执行,并规定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本案中,任东梅申报的奖励资金已经政府全额批准,并已支付了4932037.10元(尚欠12210651.66元),据此应视为襄阳市政府与任东梅就财政奖励的金额、支付期限事宜达成了协议,襄阳市政府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3.襄阳市政府有权对任东梅承诺财政奖励。

(三)任东梅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完成了其法定的纳税义务。襄阳市政府承诺对减持限售股的投资者给予的奖励不涉及对个人税得税的退税、返税、先征后返、变相的减税,襄阳市政府承诺的奖励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原审法院引用与税法有关的法律法规驳回任东梅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四)襄阳市政府应践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公信力,保护任东梅的信赖利益。

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判令襄阳市政府向任东梅支付尚欠的财政奖励金人民币12210651.66元,并自2023年9月1日起以12210651.66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其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襄阳市政府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是任东梅请求襄阳市政府支付剩余奖励金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任东梅基于襄阳市政府的允诺在当地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实际获得部分兑付奖励,与襄阳市政府之间形成行政允诺法律关系,对此二审法院已予以认定。从襄阳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内容看,襄阳市政府允诺奖励的内容为在当地减持限售股并缴纳税款,个人投资者的奖励标准为按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39.5%给予奖励。二审法院据此认为襄阳市政府允诺的奖励属于与缴纳税收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事实上是对应纳税款的“先征后返”,并无不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通知还明确表明,就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系出于“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本案中,襄阳市政府允诺的奖励事实上变相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违背了上述通知规定的税率及征税目的。襄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允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超出了自身法定权限范围,二审法院认定该行为不合法,并无不当。任东梅请求襄阳市政府依据案涉行政允诺继续履行支付奖励金的义务,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任东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东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依珊

3

税收优惠被否

镶黄旗德天御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天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  由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案  号 (2020)最高法行申8721号'>(2020)最高法行申8721号

发布日期 2021-05-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7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镶黄旗德天御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第一居民区。

法定代表人赖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德天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211211。

法定代表人李雄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永东,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檀泽鸿,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新宝拉格镇/div>

法定代表人好毕斯哈拉图,旗长。

委托代理人邢柳春,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镶黄旗税务局,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新宝拉格镇/div>

法定代表人徐莹,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尧,国家税务总局镶黄旗税务局第二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柳春,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镶黄旗德天御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镶黄旗德天御公司)、北京德天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天御公司)因诉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镶黄旗政府)、国家税务总局镶黄旗税务局(以下简称镶黄旗税务局)不履行行政允诺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行终429号【注:点蓝字直达429号案件】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镶黄旗德天御公司、北京德天御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有意回避了本案的起因是镶黄旗政府违法提出税留当地,强行要求应在北京缴纳的税款在镶黄旗缴纳这一重要事实。2.再审申请人专门发函给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确认按照15%的税率缴税的政策依据,并取得了书面允诺,但原审法院对这一关键证据均采取回避和不置可否的态度。3.二审判决有意遗漏镶黄旗税务局违法出具虚假证明这一重要事实。4.镶黄旗税务局2023年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违反已作出的行政允诺,给再审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失。5.被申请人应依法履行行政允诺的义务,保护再审申请人的信赖利益。6.二审判决没有对行政允诺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认定,反而要求再审申请人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已作出的行政允诺;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据此,再审申请人起诉所指向的“行政允诺”并非可以允诺的事项,其是否能够按照15%优惠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使其产生信赖利益并由此造成损失,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再审申请人镶黄旗德天御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天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镶黄旗德天御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天御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卢琨琨

书记员余艺苑

来源:东方税语 税乎网

【第2篇】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要点1

报表简化,取消“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第二季度要把第一季度的数据加进去累计,不能只填第二季度数据。

要点2

a类报表主表表头的税款所属期间:企业按月申报的应填报每月第一天和每月最后一天;企业按季度申报的应填报每季度第一天和每季度最后一天,如二季度,按季申报时应填报:2023年4月1日 至2023年6月30日,不能填报:2023年1月1日 至2023年6月30日。

要点3

预缴方式:企业填报时一般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因此,选择这两种预缴方式时,企业必须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

要点4

企业类型:通常选“一般企业”。

要点5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填报企业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

注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间没有勾稽关系。

要点6

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即税法口径的亏损)。数据来源:依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a106000。

要点7

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但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此行,应填入本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

要点8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主表第9栏次实际利润乘以15%。

要点9

主表附表信息为新增信息,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期末从业人数,全部为必填项。

新表参考

新表架构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明确:从2023年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预缴表将按新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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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顿财税学院,转载于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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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纳税申报事项定期定额申报

业务介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一定经营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

流程指引

进入界面

1.登录电子税务局二期网站:

http://dzswj.szgs.gov.cn

2.根据未申报提醒,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或点击【功能导航】-【申报缴税/报表报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即可进入操作界面。

填写申报表

选择定期定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未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如有,请注意区分【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请将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填写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自开或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填写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开具定额发票及未开具发票收入填写在【开具其他发票及未开票销售额】,如有免税备案,请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其他免税销售额】,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系统会自动计算出税额,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

如有应纳税额减征额,需要填写减免税明细表(若无可忽略此步)。

在下拉框中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本期应抵减税额和期末余额自动计算出。

在下拉框中选择免税性质代码名称,填写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免税额,扣除后免税销售额自动计算出。

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生成报表。

报表报送

报表生成后不可编辑,点击发送,转到完结界面,申报完成。

【第4篇】不去纳税申报会怎么样

作者:

李美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翁林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一、基本案情

2023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a公司与其投资人罗某东等人之间的收益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a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承包经营合同,但实为投资合同,支付的承包费实为投资收益款,故判令a公司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收益差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随后a公司向某市原地税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致函,询问是否需要对已支付的承包费(实际性质是投资收益)以及法院判决a公司需支付的投资收益差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稽查局向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a公司遂多次向稽查局发函,表示希望稽查局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扣划执行款以作为a公司代扣代缴的应纳税款。但稽查局仅函请法院协助划缴了与投资收益差额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款。在得知稽查局未扣缴全部税款后,a公司再次致函要求继续扣缴其已支付的投资收益所对应的税款。

2023年11月25日,稽查局向a公司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a公司与投资人有关“其他一切税费由a公司承担”的合同约定,足以表明投资人取得投资收益的税费应由作为扣缴义务人的a公司承担。a公司已依法办理了扣缴税款登记,且书面承诺代扣税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无论其是否实际代扣税款,均应视为已扣税款,故认定a公司构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决定向其追缴2003年至2008年期间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a公司不服,认为与投资人之间关于税费承担的合同约定只是意向性的概括约定,其意思表示不确定,不能据此认定已扣税款。在合同性质明确为投资合同之前,a公司一直按承包合同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也不具备正确认识合同性质所要求的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偷税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故向一审法院诉请撤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其不可能控制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多次致函稽查局请求直接向投资人追缴税款,并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a公司多次致函稽查局请求直接扣划应纳税款,亦足以表明其无偷税主观故意。因此,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稽查局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税务处理决定。稽查局遂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因a公司已多次与稽查局进行沟通,并已提交相关材料,故不存在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稽查局认定a公司构成偷税缺乏主要证据。据此判决驳回稽查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情形。

稽查局认为,a公司已依法办理了扣缴税款登记,依据法释〔2002〕3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a公司在税务机关已经向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情况下仍未进行纳税申报,且从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办理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故a公司显然存在拒不申报的主观恶意。此外,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构成要件只包括行为、结果两项要件,并未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因此a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都不影响对“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认定。

a公司则认为,在法院明确合同性质为投资合同之前,a公司一直按照承包经营合同履行缴纳定额税的扣缴义务,况且对该合同性质的正确认识依赖专业的法律知识,a公司不具备如此高的专业知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合同性质应当为投资合同进而按照投资收益履行扣缴义务。此外,a公司已多次致函要求扣划其已支付的投资收益所对应的税款。上述事实可以说明a公司不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而主观故意是认定偷税的必备法律要件,故a公司不构成“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情形。

三、法理分析

(一)税务机关在认定偷税行为上可以参照适用法释〔2002〕33号文件

关于税务机关在认定偷税行为上能否适用法释〔2002〕33号文件,本案中两审法院的裁判均未予以明确,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反对观点认为,法释〔2002〕33号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刑法》作出的司法解释,属于刑事法律规范,不适用于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如在福建省龙岩市国家税务局与上杭县大金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中,该案的二审法院就认为:“上诉人适用法释〔2002〕33号文件中的刑事法律规定,作为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在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秋歌之秀服装厂税务行政管理再审案中,该案的再审法院认为:“稽查局就行政处罚程序中直接适用刑事案件的法律规范,没有提交相应的依据。”相反,持赞同观点的法院大多认定税务机关适用法律正确或者在说理中引用该解释的条款,很少对此作专门论述。

本文认为,税务机关在认定偷税行为上参照适用法释〔2002〕33号文件,不仅有其自身的理论支撑,也契合实践需要,主要有三点原因。

一是从法渊源的角度看,不少学者将税法解释作为税法的正式法源,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而税法渊源中的法律是涵盖其他部门法中的涉税条款在内的,如《刑法》中有关偷税、抗税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等涉税条款。因此,法释〔2002〕33号文件既然是针对《刑法》中偷税抗税犯罪条款的司法解释,在性质上就属于税法解释,对于税务机关从事税收征管活动具有法律拘束力。但这一结论尚不足以为税务机关在认定偷税行为上适用法释〔2002〕33号文件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毕竟该解释为刑事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具有与其解释的具体法律条文的同一效力,法释〔2002〕33号文件作为税法渊源对于税务机关执法活动的拘束力更多表现为在税务机关查处涉嫌逃税、抗税犯罪时的适用效力。如果从逃税罪作为行政犯的角度看,行政犯往往兼具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从法秩序统一原理出发,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在前置行政法规与刑法之间应当保持统一,仅在违法程度上具有差异。也即“前置行政法规与刑法评价的行为类型具有一致性”。由于长期以来立法实践中税法与刑法之间的不协调,税法中缺少与法释〔2002〕33号文件有关逃税罪行为方式相对应的偷税规定,实际上反映了“在后”刑法对“在前”税法的不当逾越。为破解这一困境,法释〔2002〕33号文件中的部分条款如第二条前三款应当同样适用于偷税行为的认定,尽管这一适用没有摆脱“由刑返行”的逻辑桎梏,但至少保持了偷税违法与逃税犯罪在行为认定上的统一性和危害程度上的相互衔接性。同时,鉴于法释〔2002〕33号文件具有刑事司法解释的本质,由税务机关在认定偷税行为时参照适用法释〔2002〕33号文件相关条款较为适宜。

二是从税收征管实践看,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依法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能否反推得出“税务机关查处不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时,则不能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一方面,即便税务机关最终认定违法行为不涉嫌犯罪,这本身就已是适用司法解释综合判断后所得结论,反推论实质上是割裂地看待税务行政执法程序与刑事执法程序。另一方面,反推论会带来针对同一事项行政处罚的认定标准反严于刑事处罚的怪象,如对已登记纳税人在偷税认定上要求审查是否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在逃税罪认定上却无此要求。

三是从《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中也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对该解释的认可态度,即允许税务机关在偷税行为认定上参照适用该解释以保持行刑衔接符合税务机关本意,而这正是青岛双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收一案中再审法院支持适用的理由。

综上,因法释〔2002〕33号文件属于刑事司法解释,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能在查处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时加以适用,但在涉及对偷税行为手段方式的认定上,税务机关也可以参照适用该解释的有关条款。本案中,稽查局依据法释〔2002〕3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认定a公司的行为构成偷税并作出涉案税务处理决定,应当认可其适用效力。

(二)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情形

在本案中,判断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取决于两点:一是“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认定是否以主观故意为要件;二是偷税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即在偷税认定上实行的是何种归责原则。本文试对以上两点逐一展开分析。

1.“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认定应当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关于偷税认定是否应以主观故意为要件,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仍有争议。《税收征管法》对偷税主观状态的模糊表述是造成两种冲突理解并存的根源所在。当法律文本出现歧义时,应当借由法律解释方法来探求立法意图,弥补成文法不足,故下文试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展开分析。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将“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规定为偷税;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以下统称为‘未缴’)应纳税款”的违法情形。经对比可以发现,这两个条款在主体要件(纳税人)、结果要件(未缴应纳税款)以及法律责任(除刑事责任部分外)上是完全一致的,共同构成了《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因不申报而未缴税款违法行为的规范。在此基础上,如认为偷税定性不以主观故意为要件,那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在适用上的唯一区别就在于“是否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结合法释〔2002〕3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依法办理登记行为本身即可视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故已登记纳税人的不申报行为只能认定为偷税,而未登记纳税人的不申报行为依照是否经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不同而有所区别,这似乎正迎合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的要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仅适用第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未缴税款结果的情形。”但这一解释结论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因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不同而对纳税人的不申报行为区别对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基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在刑事责任和税款追征期上规定的不同,已登记纳税人因不申报引起未缴税款后果时承担的违法成本和风险远高于未登记纳税人,不仅可能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产生“负激励”作用,影响税源管理工作,也违背“鼓励依法申报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的立法初衷,而且不利于对纳税人权利的平等保护。二是将已登记纳税人的不申报行为一概认定为偷税,违背了《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原意。《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一书在解读第六十四条时指出,“本条所指的不申报是指超过了应纳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没办理过税务登记,也没有进行过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也属此列”。其言下之意是指《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未登记纳税人的不申报行为,也包括已登记纳税人的不申报行为,这点与国税办函〔2007〕647号文件的规定明显相矛盾。而从法渊源的角度看,国税办函〔2007〕647号文件作为税务规范性文件并非税法的正式法源,不具有正式法律效力,不宜作为对第六十四条的正确解读。

2.“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认定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新《行政处罚法》新增了“无过错不处罚”的规定,被部分学者认为是确立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模式。尽管这一规定在税务领域具体如何适用尚未明确,但基于行政效率的考量,不少学者推崇偷税认定实行过错推定,即税务机关只要证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如行为人不能证明对损害发生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更有学者将本案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作为司法实务中偷税认定实行过错推定的例证。然而对偷税主观故意的考量关涉到税收立法价值取向的问题,而《税收征管法》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通过加重纳税人举证义务的方式来提升税收行政效率难谓适当必要。从现行立法看,偷税认定实行过错推定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证明逻辑相背离,执法与司法两个阶段中证明责任的不连贯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模糊与混乱。这在北京中油国门油料销售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一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而从税务实践看,税务领域的专业度、复杂性以及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变动频率较大也决定了由税务机关而非相对人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更为适宜。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裁判说理中明确指出a公司无偷税故意,印证了“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认定应当以主观故意为要件。而二审法院则是从稽查局认定a公司构成偷税缺乏证据的视角展开说理,其中多处以a公司的行为强调其主观上的非故意,可见二审法院仍是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稽查局,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综上,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情形。

四、启示与建议

(一)明确司法解释对于税务机关税务执法的适用效力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税法解释的研究集中于行政解释,对司法解释的研究相对匮乏,税法司法解释的完善需要更多借鉴司法解释的一般性理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21〕20号)第五条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规定既没有回答司法解释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也存在自我授权的问题。因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立法形式对司法解释加以规范较为适宜,在明确其法律效力的同时还应当对其内容、制定程序及备案审查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尤其是税法解释,更应当贯彻税权谦抑理念,以防范司法解释的过度扩张,侵害纳税人利益。对于司法解释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立法设计,有学者提出“应当根据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分工制衡区分出一般原则以及例外情形(一般原则下司法解释能够作为执法依据,例外情况下仅作为执法参照)”。

具体到法释〔2002〕33号文件,鉴于《刑法》已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且取消了“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表述,法释〔2002〕33号文件有关偷税罪的部分条款应当视作自然失效,但实践中仍有法院在裁判中加以援引,使法释〔2002〕3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在《刑法》修订后仍然作为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解释而适用。因此,要适时对法释〔2002〕33号文件进行修改,使其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吻合,符合立法本意。

(二)完善《税收征管法》中关于不申报行为的偷税规定

“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规定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多问题,与现行的税收征管实践需要不相匹配。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不仅要与逃税罪的规定相协调,更要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法规定,重新回到“以税法为基准,刑法与之协调”的立法进路上,以契合逃税罪作为行政犯的本质属性。

1.改偷税为逃税,完善不申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可以采用与《刑法》逃税罪相同的概括式规定,取消“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要件。过去增设该要件的初衷在于辅助判断主观故意,但实践中其存在不仅不当地限缩了逃税打击的不申报范围,而且由于实践中各地机关对该要件的理解不同和认定争议,也造成了执法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取消该要件既有助于打击地下经济的逃税行为,起到严密法网的作用,又可避免实践中对此条款的诸多误读。此外,也应对“不申报”的逃税行为增设不完全列举式的解释条款以便于税务机关作出准确认定,将实践中常见的不申报逃税行为加以总结并进行列举。同时建议删除《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过失造成未缴税款的行为作统一规定,在追缴税款的同时给予行为人较逃税更轻的处罚。因此,不申报行为导致未缴税款的,按主观过错不同区分为故意和过失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责任。以此实现过错责任原则和责罚相当原则,解决税务执法中“非欠即偷”的问题。

2.吸收借鉴逃税罪刑事立法经验,完善不申报逃税的具体规定。自2023年《刑法》修订以来,逃税罪的规定已实行十余年,这期间学术界针对逃税罪规定提出了许多有益见解与完善建议,可供《税收征管法》吸收借鉴。具体到对不申报的逃税规定上,比如对不申报逃税行为规定与欺诈申报逃税行为不同的处罚标准,使之与其较小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将逃税主体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扩大到具有纳税申报义务的主体,弥补逃税主体范围过窄的弊病;明确逃税罪的刑事追责以行政处罚为前置程序,将扣缴义务人纳入“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主体等。

3.在逃税认定中适度引入过错推定原则。对于不申报逃税行为,对主观故意的查证是确定其是否构成逃税的关键所在。如能在逃税认定中适当引入过错推定,不仅有助于提升税收行政效率,与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保持衔接顺畅,也能有效地防止纳税人规避责任,敦促其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但过错推定的引入应当审慎为之,在具体规范的设计上可以借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有关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规定,由《税收征管法》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推定纳税人有逃税的主观故意,但纳税人能举出相反证据的除外。同时,这类情形应当由税务机关在深入研究税务执法及税务诉讼中涉及逃税认定的各类案例的基础上归纳形成。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11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李美云,翁林江.基于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对“拒不申报”偷税规定的思考[j].税务研究,2022(11):112-117.

【第5篇】小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基础信息表》是填报后续申报表的基础,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其填报工作。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的结构

二、《基础信息表》概述

1.集成基础信息

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

2.划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类型

将年度申报基础信息划分为三类:

(1)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2)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3)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纳税人在填报时应能够清晰掌握需要填报的事项。

由于基础信息中不同事项的涉税信息较多,大部分填报事项使用代码表方式选择填写。纳税人在填报时,根据其经济业务涉税业务类型选择代码表对应的类型即可。

3.分纳税人类型选择填写

为了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填写,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纳税人申报和税收管理的要求。“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三、《基础信息表》填写要点

(一)基本经营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5.“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8.“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上述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0.“110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3.“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5.“205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6.“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7.“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8.“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纳税人按照企业类型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

代码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具体说明: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具体说明

(1)“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

(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软件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具体说明

(1)“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的规定。

(2)“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4)“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5)“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

(6)“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7)“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8)“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9.“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项目的,可同时选择“130纳米”和“65纳米”。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 (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210-3(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1.“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2023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23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23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2.“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

14.“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16.“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等有关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选择“是”。

17.“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18.“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19.“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20.“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

21.“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选择“是”。

22.“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撰稿人:谢德明

作者简介:

谢德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

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首席财税专家顾问

【第6篇】从哪年12万纳税申报

刚刚,2023年度纳税申报期限明确了!

1月征期延长,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这些重要事项提醒,各位财务同事一定要注意!

01

2023年度纳税申报期限明确了

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通知明确:

1. 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2. 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3. 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4. 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5. 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6. 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2023年具体申报纳税期限,财小加整理如下:

其中,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月16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01日-16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报)、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烟叶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10日-25日:企业社会保险费(1月10日为发起批量扣款日)

10日-25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7日-25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自然人)

01日-25日: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每年1月25日前)

01日-31日: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按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汇算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汇算清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01日-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01日-31日:车船税(按年)

02

2023年1月申报纳税重要提醒

1月是大征期,需要申报的税费较多,请纳税人及时完成。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一般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点击链接回顾(仅供参考):

1)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超全攻略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如何填报?哪些风险需关注?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1个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4)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大梳理

5)17个问答终于把职工福利费讲清楚了,这些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

6)2023年新政大盘点

二、个人所得税(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限一般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综合所得,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2. 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注意的规定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注意: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包含哪些方面:成本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3)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6)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三、按年计征的营业账簿印花税

1.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2.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注意新旧变化:2023年7月1日印花税法施行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同步废止,营业账簿印花税的法定税率由万分之五变更为万分之二点五,同时取消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的规定。

3. 营业账簿印花税纳税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按年计征的,应以年度为纳税期限,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4. 营业账簿印花税的具体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在实务中,有些财务同事可能对政策理解有误,认为只要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上年增加了,就要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且习惯在年中增资时按次申报缴纳。

这里要把握两个要点:

1)营业账簿印花税是以“年度记载”为单位进行计算缴纳的,即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当年年末(12月31日)比年初(1月1日)账载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部分计算缴纳。

2)要理解“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表述中“已缴纳”的概念,规避重复缴纳风险。

下面举例说明,应当如何计算并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a公司2023年成立时账载实收资本500万元,申报缴纳了资金账簿印花税1250元。假设公司资本公积一直无变化,且不考虑其他减免因素,公司2023年减资,年末实收资本账载金额为380万元;2023年增资,年末实收资本账载金额为450万元;2024年增资,年末实收资本账载金额为560万元;2025年增资,年末实收资本账载金额为630万元。

1)关于2023年和2023年印花税计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于2023年、2023年a公司年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均未超过已经缴纳印花税的2023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500万元,因此,2023年、2023年均无需再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很多人错误地认为:2023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2023年增加,就应该按照450-380增加的70万元计算缴纳2023年度的营业账簿印花税,这种分析思路是错误的,应及时纠正这种错误思路,避免多缴税款。

2)关于2024年印花税计缴问题

由于2024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560万元,比已经缴纳印花税的2023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500万元增加了60万元,因此应于2025年1月15日之前,以增加额60万元乘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150元。

3)关于2025年印花税计缴问题

由于2025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630万元,比(上述)已缴纳印花税的2024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560万元增加了70万元,因此应于2026年1月15日之前,以增加额70万元乘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175元。

5. 相关注意事项

1)2023年度内已按次或按季申报并缴纳过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在2023年7月1日以后认定了按年计征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种的,在2023年1月征期内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时,应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已按次或按季申报过的营业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差额填报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2)凡认定按年计征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未增加的,需要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零申报,否则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承担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款的责任,影响纳税信用等级。在零申报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可以填写税款所属期止的时间,即年末最后一天。

四、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部分地区电子税务局已正式增加了新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申报功能(如未新增功能,建议询问当地税务局)。

以山东省电子税务局为例: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通用申报表】功能,如下图所示:

填写申报信息,点击【保存】,然后点击【申报】,提交申报信息,完成申报后,缴费人即可进行缴款操作。

五、2023年1月1日起,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将对102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其中,对栗子、甘草及其制品、大型轮胎、甘蔗收获机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铝和铝合金出口关税。

六、2023年1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新规

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2023年1月1日起,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施行

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身高决定儿童票资格的规定”将迎来改变。

1. 儿童优惠票及儿童免费乘车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并以年龄划分优惠标准。

2. 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3. 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1.2米且不足1.5米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未达到1.2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篇幅原因,更多相关财税干货内容,关注财加教育,后续将持续为您放送!

【第7篇】国地税机构合并纳税申报

1、发票认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通过认证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要通过申报计算抵扣来实现。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认证之后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需要通过计算抵扣的扣税凭证不需要认证,直接计算抵扣。

北京名企科技提醒: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注意: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企业所得税: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北京名企科技提醒: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对申报比对不符的,网上申报系统有提示信息推送,包括比对不符结果保存内容、监控级别、比对类型、比对名称、比对内容等。北京名企科技提醒:增值税纳税申报前,抄税-纳税申报-清卡是有先后顺序的,必须先抄税、再申报,如果比对成功,系统会自动清卡;如果比对不成功,金税盘将被锁死,需要携带金税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

【第8篇】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使用情况

前两期介绍了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及申报后如何打印申报表和税单,很多会计朋友看过文章都学会了。最近又有朋友来问小编,申报完成后如何缴款。

其实缴款操作不难哦,本期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申报完成后如何缴款吧!

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成功以后,我们需要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表左侧的“信息查询”---“涉税查询”:

点击“查询”系统回跳出你已申报成功的信息,勾选后点“缴款”:

点击“缴款”后会跳出如下图的对话框,选择需要缴款的税目后,下方“缴款明细列表”就会跳出缴款金额,然后勾选“三方协议信息列表”里对应的扣款协议,最终点击上方的“缴款”,就这样印花税缴款就成功啦!

接着,再来和大家聊聊小编最近遇到一些问题

1、我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里“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也显示“是”,为什么我税源采集时不能填写减免呢?

答:其实我们不用急于在“税源采集”时填写减免,当你在做“税源信息同步”系统会自动帮你带出减免金额的,是不是很方便!

2、我企业申报了2条印花税,为什么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表左边“信息查询”--“完税凭证”中只能找到1条的完税凭证呢?

答:这个你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里查询打印。

特别注意!

1、如果有按月的印花税,也有要按次申报的印花税,采集的时要分开采集,按月的在本月需要申报的报表里,按次的在本月可以申报的报表里,一起采集在按月的里,缴款的时候会查不到按次申报的金额哦!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管理,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所以按次申报的印花税税款所属期不能改哦!

【第9篇】6月份纳税申报期

1月征期延长!纳税人请留意各地方税务局的公告信息,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7日

还在头疼记账报税的老板们,只需要通过这个手机软件,不需要财税知识,最快1分钟搞定公司的记账报税。发票自动抓取免费导入旧账财务状况清晰直观自动生成财务报表专属财务1v1服务还可添加多个公司等功能,手机全智能ai记账报税流程非常顺畅,而且让记账报税十分高效、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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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第10篇】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企业报税的详细流程(上海企业报税的详细流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企业报税的详细流程

2、企业如何报税?具体报税流程是什么?

3、公司报税怎么操作

4、公司报税流程是什么

一、企业报税的详细流程

企业报税的详细流程如下:1、需在法定申报期限和内容上如实的申报纳税,并提交纳税的申报表;2、税收机关审查申请的材料;3、符合扣税标准的,扣除税款,并出具扣除的证明。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如何报税?具体报税流程是什么?

二、企业如何报税?具体报税流程是什么?

目前企业纳税申报的方式最常见的有两种,分别是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

1、上门申报:也称直接报税,是指企业分别向国税和地税办理服务厅领购各种纳税申报表、费用缴纳申报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如实填写完毕后,连同其他申报资料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分别去国税办理服务厅和地税办理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2、网上报税:企业在选择网上报税方式时,应当向税务部门提前申请,具体的申请流程如下:第一,企业填写《纳税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申报方式申请;

第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和附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理由,退回纳税人。对未经批准的纳税人原则上按上门(直接)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三、公司报税怎么操作

具体流程是:填制记账凭证;核对银行账单;编制会计报表;计算税金以及填写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应的账目;开票;抵扣税额;结账、装订账本。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公司报税流程是什么

公司报税的流程具体如下:公司在年度终了之日起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报请求,并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的资料,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告知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企业报税的详细流程(上海企业报税的详细流程)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企业报税的详细流程(上海企业报税的详细流程)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

【第11篇】红字发票纳税申报

昨天发了一篇讨论文章,讨论一下23年一季度最热点的小规模申报的问题,那就是如果你开具了免税的红字发票在一季度如何申报的问题。

文章链接:小规模纳税人红冲了免税普票,哪种申报方法正确?

大家可以先看看昨天的文章,看看留言。

其实昨天留言中读者反馈的更多的一个观点就是,红冲应该冲减当期销售额。

确实应该冲减当期销售额,但是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小规模当期销售额可能有征税的,也可能有免税的,你到底冲减哪个销售额,这才是关键!

就像昨天文章说的那种情况,你冲不对,那交的税就差几千,而且本身一张蓝字发票以前没交过税,你现在又放到征税销售额去冲减变相退税,这本身就不符合常理!

其实对于红字发票红冲销售额,一直来的观点就是:红字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

什么意思,就是红字发票你以前蓝字发票怎么交税的,现在开了红字发票就应该填到对应的栏次去。

具体我们以案例来说说。

01#

一般纳税人红字发票申报

首先在我理解,红字不就是冲减收入,冲减税金嘛,你比如说一般纳税人经常会有开错发票,退货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

税税念公司2023年1月因为退货开具了一张红字发票,金额-100000,税额-13000。假设公司当月没有开具任何其他正数发票,当月也没有抵扣进项税,前期留抵税额10000。

那么这张红字的专票的本质是什么?就是因为退货,这个销售行为取消了,原来缴纳的13000的销项税要退回来。(以前这张蓝字是征税的,现在负数自己也填对应的征税栏次,不能填到免税栏次去)

那么我们申报时候当然按照红字发票直接填写负值。

附表1填写负数值。

主表自动生成

注意,这里销项税是负数,按理说负数应该退还,但是一般我们都是增加期末留抵税额,留做后期抵扣,所以从表中你看到,期末留抵税额在上期留抵税额10000的基础上增加了这张红字发票的税款,变成了23000。

所以,你前期这种红字发票是缴纳过增值税的,那自然就要退税,实际中变成留抵税款,也相当于是退还(抵扣的方式,抵减后期产生的增值税)。

那么如果你以前本身没交过增值税,比如你是一笔免税业务呢,自然也不存在退还或者抵的。

比如税税念公司2023年1月开具了一张红字发票,该货物免税业务,金额-100000,税额-0。假设公司当月没有开具任何其他正数发票,当月也没有抵扣进项税,前期留抵税额10000。

这种情况,免税业务前面本身没有交税,所以负数申报不会影响留抵税额等信息,就是冲减了销售额而已(以前免税,现在也回到免税栏次去做负数申报)。

那么如果是简易计税的呢,简易计税是直接按照销售额计税增值税,是相对独立的存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当期发生多少就交了多少增值税,不参与一般计税的抵扣。

税税念公司2023年1月开具了一张红字发票,简易计税,征收率5%,金额-100000,税额-5000。假设公司当月没有开具任何其他正数发票,当月也没有抵扣进项税,前期留抵税额10000。

附表1按照红字发票填写。

主表填写:

因为简易计税不存在期末留抵,所以如果红字,那就会形成期末应退税额,比如本案例就是这种情况,期末应退5000,只不过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能先留在申报表上,待后期有新增的应纳税额,再进行抵。

方法很简单,但是实操中,最大拦路虎是什么?

拦路虎就是填负数有可能会出现异常比对,申报无法比对通的情况。有些地区税务局申报系统设置了不允许填写负数,这个时候你申报时候就要出现异常比对提示。

其实这个时候也不用担心,只要情况无误,数据没问题,那么方法就是要么大厅申报,要么比对异常后提交申报申请远程异常比对申请,通过后解锁税盘即可。

02#

小规模纳税人红字发票申报

小规模红冲发票如何申报原理其实也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就是减少你销售额,但是关键就是你是减少征税销售额还是免税销售额的问题,这个是比一般纳税人更复杂的存在。

同样一种红字1%普通发票,可能以前是交过税的,也可能以前是免税的(不超过起征点免税)。

所以之前交了税金的涉及退回,以前是免税的呢就不涉及退税,相应冲减销售额就行了。

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个思路,只是现在我们要通过申报表把这个思路的结果表达出来,最终实现减少销售额、减少税金的目的,我的思路就是红字发票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一个思路。

比如税税念公司2023年1季度开了一张3%红字专用发票,系2023年销售的退货(22年放弃了免税开的3%的专票)。

如图:

当季度除了这张红字专票,其他并未开具任何发票,也没有其他无票收入。

那么这张红字发票如何申报呢?

其实原理很简单,就是之前销售了交了3%的税,这个季度需要申请退这3%的增值税。

申报表我们如实填写负数就行了。

你这个时候总不可能把这个负数不填或者填到小微免税去,那你之前交的税就白交了。

那么如果你以前本身没交过增值税,比如你是一笔免税业务呢,小规模3%适用免税业务,开的免税发票呢?

比如昨天文章的这个案例。

本季度红冲了22年的一张免税发票,-9100,这张免税发票以前自然是没交过税的,其实我们应该先单独撇开这张负数发票看看企业当期的销售额,当期销售额是大于30万,当期是个征税状态。

而-9100能去冲减当期征税销售额吗?显然是不能的,因为你本身没交过税,你只能回到你自己该去的栏次,那就是免税栏次去。

所以申报表最终应该是这样填写:

其实这种填写方法并无任何问题,红字发票那里来的回到那里去,之前是免税的,现在红冲也在免税栏次填写负数,需要在相应的位置填写负数。

但是这种填法实际申报时候系统无法通过。

系统提示栏次不能为负数。

这个是红字发票申报的通病,是系统为了监控纳税人,防止纳税人随意红冲的一个设置,基本上我们填写负数都会出现比对异常。

不能因为不能通过就觉得是错误填法。

其实包括前面说的一般纳税人的申报也存在类似问题。

那么如果我们觉得没问题,可以有几方面的解决方案。

1、如实填写,然后大厅申报(大厅会给你处理申报不过的问题)

2、如果不想去大厅,这个红字也不涉及退税,也可以先不填这个负数,填为0。(这种方法呢就是销售额和开票存在差异,只是不影响税额而已)

3、有些税务局还会告诉你,你需要修改以前的申报表,把这笔红字负数调整到以前申报表去,然后再申报23年的增值税,这也是一种办法。

总之,都是遵循了,免税的红字不能冲减当期征税的销售额的原则。

红字发票的思路其实就是这样,也觉得这是一个符合原理的思路,你交过税自然可以冲减并退税,你都没交过税,你自然不能冲减并退税。

当然,根据之前留言反馈,很多朋友实操中也不是这样干的,直接冲减了征税栏次的销售额,申报也过了,税务局也没管,可能有些税务局还指导你这样操作,但是实际应该怎么样,我们还是要多加思考,有了思考,以后遇到红字发票,不管怎么变化,都会有解决思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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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已开始施行!

各税种如何合并申报?申报采集怎么做?

这些申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大家要提前知晓哦~

今天三步帮您搞懂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流程↓

part.01

税源采集

纳税人在申报前,需维护税源管理信息。本期必报部分税种,一般依据税种认定以及已采集税源信息,需在本申报期内填报完毕。选报部分税种,依据实际情况选择申报,当期若没有发生相关纳税义务,无须零申报。

01进入路径

路径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税源采集〗路径2.首页下方〖我的待办〗路径3.〖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印花税〗

02操作举例

以印花税为例:一、通过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有按月申报的印花税税种认定信息。如购销合同,则在本月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中,必报部分出现。在“选择”下框内打勾,点击“税源采集”。

二、进入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界面,录入税目、税款所属期起止、计税金额或件数以及减免等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注意事项:保存后还需要点数据提交按钮 。

三、点击“数据提交”按钮,税源信息采集完毕。

注意事项: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可同时采集,但注意不要重复采集。如在按期申报税源采集中录入按次的数据后,又进行了按次申报的录入,导致重复申报,可通过【作废税源】功能处理。如果有按次申报数据,请在采集的当日进行申报,在申报时,请选中选报部分的印花税(按次)前的复选框。

常见问题

1.纳税人进入电子税务局,显示无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表,该如何处理?答:清理浏览器缓存,重新登录电子税务局。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如出现如白屏、按钮不显示、页面排版错乱等问题时,切换下浏览器核心试试(有的浏览器叫模式),切换按钮一般在地址栏右侧。

2.纳税人进入电子税务局,没有税源信息采集按钮,该如何处理?

答:清理浏览器缓存,重新登录电子税务局。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如出现如白屏、按钮不显示、页面排版错乱等问题时,切换下浏览器核心试试(有的浏览器叫模式),切换按钮一般在地址栏右侧。

part.02

申报

01进入路径

点“综合纳税申报”按钮,回到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界面,勾选需要申报且已完成税源采集的报表,点击“税源信息同步”。

点“税源信息同步”按钮系统提示:“税源信息同步将会同步您选择的税种已采集的税源,请确认是否继续”,点击“是”,完成税源信息同步,系统将自动加载已经采集的本属期税源信息。

税源信息同步后,提交申报前,点击“减免税表”按钮,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税源明细表中查看各税种在税源信息采集表录入的减免税信息。减免税表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并带至申报主表。

税源信息同步及减免税表计算信息确认无误后,返回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界面。勾选需要本期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保存”,再点击“申报”。

提交申报后,系统提示“您本期申报的应补(退)税(费)额为***元,您确定要执行操作吗”,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是”,完成申报。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注意事项:电子税务局仅支持对当期税款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或更正申报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补申报或更正申报。

part.03

缴款

01进入路径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左侧点击〖信息查询〗—〖涉税查询〗—〖缴款〗

来源:江苏税务、诸葛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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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

抄报流程

7月为大征期,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需要申报。

征期日历

7月征期截止日期为7月15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进行抄报税。

税控盘抄报方法

第一种方法:自动抄报

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打开开票软件,会自动反写。

需核对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2023年8月16日左右。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第二种方法:手工抄报

第①步:上报汇总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第②步: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以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为例,如下图。

*注:若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申报系统客服热线

第③步:反写监控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

第④步:确认成功

操作流程:重新打开汇总上传界面,查看各发票类型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下月中旬,若更新,说明操作成功。

税务ukey操作方法

第一种方法:自动抄报

开票电脑联网稳定且软件中服务器地址和端口号正确的情况下,登录开票软件会自动上报汇总,申报完成后,再次打开开票软件,会自动反写。需核对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2023年8月16日左右。

若自动抄报未成功,或开票截止时间未更新,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抄报。

第二种方法:手工抄报

第①步:上报汇总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上报汇总】。

第②步:网上申报

操作流程: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网或第三方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以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为例,如下图。

*注:若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申报系统客服热线。

第③步:反写监控

操作流程: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反写监控】。

第④步:确认成功

操作流程:重新打开汇总上传界面,查看各发票类型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下月中旬,若更新,说明操作成功。

金税盘抄报方法

操作方法

①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系统自动进行汇总上传。

②进行纳税申报。

③纳税申报成功后需再次登录系统完成自动清卡工作。

确认方法

操作流程:点击【汇总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次汇总报送日期:2023年07月01日00时00分

汇总报送起始日期:2023年08月01日汇总报税资料:无或者您只看锁死日期更新到2023年08月,汇总报税资料“无”此状态说明您2023年07月已经完成清卡工作。

7月新政

7月1日起,《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新版《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涉票虚开案件时有发生,既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又严重侵害了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出台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确保消费者机动车发票的使用安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

《办法》自2021 年5月1 日起试行,7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实施后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规则的变化点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在填开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规则的变化。

1.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这是实现发票流与货物流同向流转的前提,也是实施“以进控销”的首要规则。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通过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且清单中“规格型号”栏的填写也必须遵循上述规则。

2. 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若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规格型号”栏需要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才能确保该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回退至销售方,从而不影响该车辆的再次销售和开具发票;如果仅涉及销售折让,那么“规格型号”栏则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3.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可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但这需要企业事后手动完成发票与合格证电子信息的票据关联,会降低下游受票方获取购进车辆电子信息的效率,因此属于不得以而为之的情况。

【第14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

政策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局部调整,同时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一主表四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表指引

1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1)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3)纳税人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2

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

【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第15篇】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珠海市税务局优化征管改革的统一部署,从2023年5月1日起,珠海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实现全市办税厅通办,各位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更方便啦!

让小编带大家一起快速了解车辆购置税的申报方法及相关操作吧!

01 途径一 网上办税

登录进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一)办理范围

一般征税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新能源车辆及挂车申报业务、退税申报业务、新能源车辆。

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免税业务、特殊计税车辆业务需前往办税厅办理。

(二)操作步骤

1.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点击【其他申报】,在申报表列表中选择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点击【填写申报表】;

3.点击【获取发票信息】系统可自动获取企业取得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信息,可选择发票进行申报。如没有获取到要申报的发票,可通过手工填写车辆识别代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获取发票信息;

4.点击【下一步】选择车辆登记注册地,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登记注册地和税务机关。(注意:注册登记地指车辆上牌所在地);

5.登记注册地选择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进入申报表,申报表内自动带出车辆信息和发票信息,检查无误后,点击【计税】按钮,系统获取计税数据,并点击【申报】按钮提交申报;

6.清缴税款——可点击申报结果回执页的【缴税】按钮,跳转到清缴税款页面缴款,也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清缴税款】进入缴款页面缴纳;

7.系统提供多种缴款方式,包括三方协议缴款、银联缴款、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等。缴税成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自动生成并传输至公安交管部门,缴税失败可再次进行缴款。缴税完成后,可通过【公众服务】-【公众查询】-【车辆购置税查询】,查询并下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02 途径二 移动办税

通过微信小程序粤税通、粤省事,或下载广东税务app

或进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局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扫描右方的二维码即可下载。

(一)办理范围

一般征税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新能源车辆及挂车申报业务。

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免税业务、特殊计税车辆业务需前往办税厅办理。

(二)粤税通操作步骤

1.车主本人微信搜索【粤税通】小程序,进入并登陆验证。登陆名称下方,将城市切换到【珠海市】;

2.滑到“我的车辆”点击【车辆购置税申报】,确认同意后,进入申报界面;

3.核对车辆信息。小程序会自动显示纳税人名下未申报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机动车发票信息,车主核对无误后勾选该发票信息并选择【车辆登记地】以及【受理机关】,可选择是否【同时申报车船税】。

(再次提醒:车辆登记地是指车辆要上牌的地方,切不可选错!)

4.核对纳税人信息及车辆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计算税费】,计税税费后生成应缴税额,点击【确认申报】后选择【去缴款】,进行支付,完成缴费;

5.查询车辆购置税电子版完税证明。在【我的车辆】-选择【更多】,点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输入机动车车辆识别代码,可查询车辆购置税电子版完税证明。

微信小程序“粤省事”操作相近,小编更推荐大家使用“粤税通”小程序哦!

(三)广东税务app操作步骤

1.登录完成实名认证

下载安装了app后,点击【主页】纳税人信息菜单或者点击【我的】点击登录/注册。

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已注册的账号、密码登录app,同时也完成了注册账号与注册手机号的一对一绑定关系。

登录app后,系统会自动检测当前用户是否已实名,如未实名,系统会弹出实名认证提示,根据系统提示完成实名认证流程后,便可进行车辆购置税申报啦!

实名认证注意事项:

(1)非居民身份证证件类型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照片支持jpg、jpeg类型,照片大小<1m,一般500k以内,每个用户且每个身份证件号码每天只能验证10次)。

2.操作方法:

(1)打开app,点击【登录】,弹出身份选择页面,选中需要办理业务的【个人】或【企业进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办税】——【申报缴税】——【车购税申报】进入申报页面;

(2)点击【车购税申报】,阅读同意申报声明后进入申页面,点击【获取发票】,可查询纳税人3个月内机动车发票。选择发票后,自动带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车辆识别代号,纳税人也可以手动填写。

(3)进入申报填写页面,核定带出的数据,填写必录项目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计税页面;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

(4)申报成功后,点击【我要缴款】,进行车购税税款缴纳;

也可点击【办税】——【申报缴税】——【网上缴款】进入申报页面;进入缴款页面,勾选需要缴款的记录,点击“缴款”进行税款缴纳;

(5)车辆购置税查询及完税证明下载

进入车辆购置税查询页面后,可以查询当前企业、个人或者公众的车辆完税信息;点击【当前企业车购税查询】,页面直接展示该企业的车辆完税信息;

若车辆已申报没有完税,申报状态为:车购税申报完成。则不能打印完税证明,只显示申报信息;

若车辆已完税,申报状态为:完税证明发放。点击“获取完税证明”,即可进入完税证明下载页面。

03 途径三 自助办税:自助办税终端机

(一)办理范围

除减免税车辆、外省(含深圳市)开具的机动车发票、逾期申报、特殊计税车辆以外的一般征税车辆申报业务。

(二)车辆购置税自助终端分布

1.珠海市新港机动车检测站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蓝盾路39号

2.西部(高栏)交警车驾管服中心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珠海大道8009,即鸡啼门大桥旁。

3.珠海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高新区金鼎金峰北路200号

4.珠海市美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6698号。

(三)操作步骤

1.点击选择车辆类型【国产车或进口车】;

2.扫描合格证;

3.核对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申报】,并按pos机提示开始缴款;

4.核对pos机收款信息,刷卡完毕,点击【完成缴税】。

小编提醒:上述这三种办税方式均实行无纸化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

04 途径四 人工办税:全市各实体办税厅

(一)办理范围

所有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包括减税车辆、免税车辆、特殊计税车辆申报及退税申报业务等。

(二)申报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合格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

3.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4.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需提交的资料

(三)各办税厅地址

1.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珠海市九洲大道西1888号

咨询电话:0756-8131101

2.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357号30幢

咨询电话:0756-2283017

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南方软件园a3栋一楼

咨询电话:0756-6348928

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保税区税务局珠澳跨境工业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坪岚路7号

咨询电话:0756-8821074

5.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江湾办税服务厅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三路税务综合大楼附楼

咨询电话:0756-5151778

6.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三灶办税服务厅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帆路1008号

咨询电话:0756-6159999

7.国家税务总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珠海市南水镇南港路39号

咨询电话:0756-7227801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香洲区局

2023年申报纳税时间表(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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