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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不申报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10 16:53:01 查看人数:9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免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免税收入不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免税收入不申报表

【第1篇】免税收入不申报表

申报表中开票的收入可以申报,部分还可免税,不用承担太大的税务风险。这些,大家都知道。但是,未开票的收入如何申报?如何申报增值税?后期补票又怎么申报,才符合税务局要求呢?

在实际销售中,开发票往往涉及到的是金额较大的业务,拿到发票,财务会在《发票小工具》上查验发票是否重复或是虚假篡改的情况,然后入账进行费用申报

而有的销售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销售的,很多都不开发票,比如买包盐,买只笔。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a从事餐饮行业,因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后一般没有索要发票,6月取得的6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有40万元未开具发票,那么a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这4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费》可以得出,收入入账不是按有票和无票入账的,而是按权责发生制,对每一笔业务进行入账的。

【第2篇】农业生产者免税收入

一、案例:长沙税务部门要求长沙医学院就学生学费、住宿费补税3.5亿

2023年4月1日晚,长沙医学院官网发文称,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突然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生学费住宿费征缴25%企业所得税和被征税单位毫不知情的日万分之五滞纳金。其中政府下拨给贫困学生的奖助学金、贫困助学金5%都计征税,还有学校购买的仪器、设备、设施、土地、房屋不作为学校支岀还要按年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此后,据媒体报道,2023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长沙医学院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长税三稽处[2022]7号)载明,要求该校补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各项税款353312522.98元及相应滞纳金。

上述文章称,这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长沙医学院全体师生强烈申请税务局依法履职,依法征税,法无授权不可为。4月2日,该文已被长沙医学院被删除。

当日,九派新闻记者联系了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李宏剑局长回应,长沙医学院发布的消息属于断章取义。稽查局稽查该校后,发现该校收的学费、住宿费不属于民政收入,便上报给市局、省局、总局。申报之后,发现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所以才下达处理决定。

在企业所得税条款中,公办学校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只是公办学校所受的学费住宿费需要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外监控,也就是说,公办学校每年没有上缴财政的部分,同样是要交税的。那民办学校没有上缴财政,都是自收自支,不满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便不能享受优惠。他称,总之,不管是否为非营利组织,没有上缴财政的部分,就要交税。

稽查局也曾回复校方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你单位取得的学费住宿费收入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规定,依法应当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民办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一律免税?

二、法律分析:非营利民办学校收入并非一律免税

学校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为非营利性组织,民办学校可以是营利性组织,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组织。

当前,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倾向于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分税种来看:

(一)增值税

1、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学校,所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均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所谓学历教育服务收入,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2、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及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等取得的收入(非学历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法律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教育医疗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二)企业所得税

1、市场化运作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一般的公司一样,应依法纳税。

2、非营利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及财政补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而最常见的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伙食费、教育费、保育费等,以及向其他机构或学生收取的商铺租金、非学历培训费、延时服务费、服装费、赞助费、择校费等,则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办、民办学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上述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耕地占用税

公办、民办学校办公、教学用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

1、《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第六条: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契税

非营利性学校承受土地用于办公、教学、科研,免征契税。

法律依据:

1、《契税法》第六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三条:

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六)印花税

赠与学校的财产所书立的产权转移数据,免征印花税;与高校学校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

1、《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整理自一品税悦、祥顺财税俱乐部、

虎嗅app、九派新闻

【第3篇】免税收入加应税收入

导读」近日,温州市税务局下达了一则温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将应税收入作医疗服务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被税务稽查并处罚的公告。

公告概要

根据检查人员的稽查结果,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1.你单位于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将销售博碧护发精华洗发水、元康护理液等洗护产品的应税销售收入作医疗服务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经查,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共累计错申报总额为417813.92元;

上述销售收入应调整为应税销售收入予以调整申报。

2.你单位202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业务招待费的账载金额为45809.23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业务招待费的账载金额为50175.57元。

经查,你单位2023年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支出的3965.75元未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列入业务招待费支出作纳税调整(列入其他费用扣除)。你单位2023年在销售费用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的用于客户停车、住宿、餐费等支出共计18076元。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55457.83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来源:温税一稽查【2022】212号

小编税语

财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文件中的医疗机构特指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指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本案中,虽然公司主体是医疗美容公司,但其并不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销售的产品更非用于医疗服务范畴的。所以其销售的收入应计为应税收入,不可享受免税政策。

想要唱一出“浑水摸鱼”,却演了一出“不打自招”。增值税逾规不缴,企业所得税违规少缴,该公司的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也真是“非同寻常”。

财务人员假聪明,老板是真糊涂。明知此路不通,偏要以身试险。那结果,也只能是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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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020年初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各位准备报考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们,大家准备的怎么样了?各位小伙伴是不是有过这样的烦恼,前边刚学过的东西,转眼就把它全部还给书本了呢?面对复杂的考试科目不知该如何学起,哪些是重点等等问题困扰着大家,没关系,接下来山西会计考试网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考点,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l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例题3:判断题】不征税收人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证税范围,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理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国债利息收入

b.违约金收入

c.股息收入

d.财政拨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不征税收入有: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5篇】免税收入怎样申报

作为财税人员,进行增值税核算税种时,或者企业汇算清缴时,计算年度应纳税得额,需要再收入总额减去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这里出现的免税和不征税收入有什么区别?财税处理一致吗?又该如何申报?

在后台留言中发现,仍然有不少财会人员对这两者分不清。今天,三哥给大家讲讲哪些是免税哪些是不征税及财税处理!

何为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对某项应税行为,应征增值税税,但因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的销售额的,不征收增值税。对于此类增值税免征收入,属于优惠政策,但开票时,需要注明税率。注意:

1)小微企业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政策。

2)疫情期间征收率减按1%,这个不影响小微的享受。

免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9〕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免税会计处理

综合两个例子,三哥带你轻松掌握免税财税处理。如下:

【例1】某一般纳税人建筑公司,有在境外施工的a项目,2023年9月自主收取工程款人民币为1000万元。

分析: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应将1000万元的免税销售额进行价税分离,确认“销项税额”1000÷1.09×9%=82.57万元,然后将82.57万元作为免税额计入“减免税款”科目,同时确认损益。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82.57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2.57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82.57

贷:其他收益等 82.57

该项目为免税的,也就是国家对该公司收取的销售额免于计提销项税额,同时要求应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及对外开具的发票“税额”栏显示“***”,纳税申报时不单独体现销项税额,因此,税额无需单独体现,应直接价税合计金额确认收入。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82.57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82.57

注意:该公司这项项目属于免税业务,公司已收取或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借方应计入“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等科目,贷方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合同结算”等科目,因此,免税额是不需要反映。

【例2】财税三哥为小规模公司,增值税按季度申报缴纳。公司7月开票61500元,没有未开票收入。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6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9708.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91.26

8月开票10300元,该不含税收入为10300÷1.03=10000元,没有未开票收入。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9月开票为51500元,该不含税收入为51500÷1.03=50000,没有未开票收入。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10月申报增值税时,收入为7-9月累计销售额59708.74+10000+50000=119708.74,小规模按季度申报小于30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591.26

贷:营业外收入 3591.26

因此,三哥填报第三季度增值税的申报表,如下:

何又为不征税?

目前,不征税增值税项目主要的是“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包括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税额未开票补开等。

打开开票软件,发现税收编码列示里面,6开头的不征税类别又增加了616编码,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这些不征税收入虽不需硬记,给大家耍个形象。至此,不征税收入发票一共就有16类了。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财税[2012]27号

财税[2011]70号、财税[2008]1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2023年第9号

不征税会计处理

那么开具不征收的发票,我们该如何入账呢?三哥以代理进口免税货物的例子,给大家分析下。

【例3】财税三哥为代理进出口一般纳税人公司,2023年为一家科研机构代理进出口免税设备一台,该设备价值为100万元,代理手续费4万元。三哥的会计为科研机构开具100万元不征税的票,同时,增加一栏4万元的代理手续费,开票后收到104万元的货款,三哥的出纳收到款后直接给境外供应商支付货款。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1.开票时

借:应收账款-代收款项/货款-科研机构 100

应收货款-科研机构 4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3.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3

应付账款-代收货款-外商 100

2.收到科研机构款项

借:银行存款 104

贷:应收账款-代收款项/货款-科研机构 100

应收货款-科研机构 4

3.支付国外供应商款项

借:应付账款-代收款项/货款-外商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注意:应付账款在实际中都是双币挂账,这里不考虑汇差。

对于不征税收入,我们是不需要进行申报,即使你开了不征税的发票,也不需要申报的。

结合例3,财税三哥公司开具一张不征税100万元的发票,同时,开了一张4万元的普票,那么,在填写申报表时,指需要填写4万元的普票即可。如下:

有很多朋友有疑问,开了票不申报?增值税申报可以成功吗?

在此,三哥财税总发[2017]124号有规定:在设置比对规则的时候已经把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了。

简单来说就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所以,开了不征税发票不申报,是可以的。

以上是申报期,增值税免税和不征税的财税处理,用上的安排收藏下~

此外,你还想看什么财税相关的内容,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三哥会拿起小本本记录下你想学习的知识点。随时出现你想涨知识的内容~

本文转载于会计头条,本文为财税刘三哥原创文章,作者:刘三哥

【第6篇】不属于免税收入的是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不征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不征收入有: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财政性资金(财政补助、贷款贴息、补贴、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总的概念,看见财政,政府给的钱,就不征税了,理解为,国家和政府给的钱还扣税,不是克扣打折了吗?肯定是不征税的。

2. 免税收入有哪些?

免税收入有:国债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这些属于税收优惠,跟零税率差不多来理解。

3. 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 不征税收入里面有研发怎么办?

不征税收入,增值税是不征了,所得税未必不征,要看情况了。

举个例子:某企业当年取得政府补贴100万元,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准备将这100万用于研发费用支出,请问该笔支出能否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有两种情况:

1.若企业将政府补助的100万元作为应税收入,再将此笔收入用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该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允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若企业将政府补助的1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再将此笔收入用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则该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且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的讲课就讲到这里。

【第7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收入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和《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税〔2021〕5号)精神,经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审核,现将我省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8户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在其免税资格有效期内,对其当年符合下列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包括: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做好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6月24日

来源 贵州省财政厅网站

编辑 徐然

二审 施昱凌

三审 田旻佳

【第8篇】企业免税收入账务处理

导读: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欢迎您参考一下。同时,小编从两个步骤具体的分析了这一问题,首先是取得收入的情形,然后是月底将免征增值税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详情如下。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依据及相关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相关账务处理,则可以这样子: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底将免征增值税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第9篇】免税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小陈税务 小陈税务08

【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具体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盼回复!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相关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及附加税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对于当期直接减半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可根据实际缴纳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不影响损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0篇】个税申报的公积金填在免税收入中吗

个税扣款了是可以更正申报.

如税款多缴,这种情况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在下个月进行抵扣,但必须事先向税务机关报告.具体需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

申报错误后处理方法:

1、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税收入有误:

发现过去的申报数据错误和部分员工未申报的情况,需进行更正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更正申报需全员全额申报,差额扣款.

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需提供收入凭证等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或者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流程.

2、个人所得税申报时自然人信息有误:

在核对申报信息时发现自然人信息错误,如身份证件号码、姓名、国籍等,目前可以通过自然人多证同用并档来操作.并档需前往办税务厅进行处理,处理前需先采集《个人年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3、自然人存在不止一处个税申报记录:

自然人在查询过往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时,若发现存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同单位分别以工资薪金的品目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需进行合并申报.不同单位分别为其申报工资薪金,会存在重复扣除减除费用3500元的情况.

因此纳税人需携带收入证明等凭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需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如涉及补缴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个税申报中养老保险费怎么填

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份,与单位缴纳的无关.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额是指什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额怎么填?

1、收入额:应发工资额.

2、免税收入额:只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其他所得项目不得填列.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等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于纳税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第一条'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个人在社保中心缴纳的社保费可以在计算个税前扣除.

申报个税抵扣时间规定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因此,扣缴义务人2023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23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即: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明细申报')并缴纳税款,此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月份应为2023年1月.

同时,扣缴义务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向员工发放工资并计算和预扣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自2023年2月1日起扣缴客户端才会支持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的提交上传功能.因此,也要求扣缴义务人2023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23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回复:

一、对于此前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扣缴申报,且2023年12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已于2023年12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23年11月')的扣缴义务人,请在2023年1月征期进行零申报(税款所属月份选择'2023年12月').同时,于2023年1月7日至1月31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扣缴申报时间信息登记'功能下进行登记.如果贵单位继续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扣缴申报,将会对本单位纳税人2023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产生重大影响.

二、如果贵单位此前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扣缴申报,请忽略该通知的内容,也无需按照第一条的'请于2023年1月7日至31日内登录……进行登记'的要求进行操作.

2、解释

扣缴义务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向员工发放工资并计算和预扣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请扣缴义务人一定按新政策执行.

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所以扣缴客户端自2023年2月1日起才会支持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的提交上传功能.

对于此前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扣缴申报,且2023年12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已于2023年12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23年11月')的扣缴义务人,请在2023年1月征期进行零申报(税款所属月份选择'2023年12月').并请您一定于2023年1月7日至1月31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扣缴申报时间信息登记'功能下进行登记.

【第11篇】政府补贴收入免税

最近的疫情让我们苦不堪言,但是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这些逆行者,是真的孤勇者,很辛苦。最近出台利好政策,给这些可爱的人,送去了温暖。一、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哪些临时性补助、奖金免税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奖金,具体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三、优惠期限

原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公告》(2023年第4号)

四、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等实物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对新冠大家一起努力。为此,我们也要善待防疫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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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增值税免税收入

疑惑解答

问题:小规模销售额超过500万要认定一般纳税人,请问500万是否包括增值税免税收入?

答复:包括免税销售额。

参考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参考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22号)规定: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办未办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再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征税。

参考三: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参考四: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如有相关需要疑惑,请私聊巧思益财税小编!

【第13篇】可以免税的个人收入

【财税科普贴】个人收入5000元以下才免税?其实有提高免税额的方法!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征收有5000元起征点(或者说是免税额)的规定,但并不是个人收入超过5000元就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还要比较多的对个人收入的优惠政策,其中平常使用最多的有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两项。

专项扣除主要是缴纳的社保可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是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继续教育、大病医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日常普遍能享受的主要是子女、老人和住房相关的三方面。

今天主要来说说专项附加扣除的三方面,要想享受这项优惠政策,需要先在手机上下载“个人所得税”这款app,可在各大应用商店搜索下载。安装后,图标如下:

打开这款app后,根据提示注册后,在首页即可看到“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介绍,下面我简单来说下:

1、子女教育及3岁以婴幼儿照护:

(1) 个人的子女从出生到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3)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 归纳:每个子女1000元/月,父母其中一方扣1000元/月,或分别扣500元/月。

2、赡养老人:

(1) 老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要父母其中一人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2) 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3) 非独生子女,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老人指定分摊。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4)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 归纳:独生子女的可享受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的最高可享受每月1000元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

(1) 个人或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只能二选一享受。

(2) 个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的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个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夫妻可以约定选择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婚前分别购买的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按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 个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大城市每月1500元、中城市每月1100元、小城市每月800元扣除。具体城市的划分可以在app里具体查看。注意,个人的配偶在个人的主要工作城市里有自有住房的,视同个人在主要城市有自有住房。

(4) 归纳:个人只能在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二选一选择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标准是每月1000元,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有800元、1100元、1500元三档。

4、其他几项如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享受的条件比较复杂,平常也较难享受,就不在这里多说了。

知道了可以享受的内容,我们下面来看看具体的操作方法。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后,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3岁以上的子女选择“子女教育”,3岁以下的选择“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这里先选择“子女教育”:

2、按提示提前准备好如下资料,将必须填写的填好,选填的可不填:

3、子女选择时还没有信息的可选择“添加子女信息”,录入相关信息:

4、扣除比例可按实际选择,申报方式选择时注意,“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是指你所在工作的单位已经帮你录入了个人信息,选择此项后在下面会出现,选择可帮你预扣预缴的一家单位即可,没有单位的其他人可选择“综合申报年度自行申报”,高收入个人每年年年初记得要进行汇算,可将多扣的个税退回。选择“提交”后可查看填报详情,若有错误可修改:

5、其他几项专项附加附加扣除也是类似操作,进入前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即可:

至此,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完毕,可以看到我们普通人一般可以享受到有关老人、小孩、住房的三项扣除,每项都有每月1000元左右的扣除,合计可享受1000元至几千元不等,无形中提高个税免税额的标准,每个人的免税额可提高到6000元至8000元不等。

不过,如果是有单位固定帮你申报个税,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申报方式可享受每月预扣预缴,不然,只能选择“综合申报年度自行申报”的申报方式,先按5000元的免税额申报缴税,下一年的年初,自行通过汇算退回多缴纳的个税了。

【第14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

1.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①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应税额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免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各项扣除

2. 企业所得税税率:①税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按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现行的政策基础上,再减 半征收所得额

④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25%降低为15%

3.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式:①降低应纳税所得额:1.弥补以前年度损益

2.调整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3.合理捐赠筹划

4.定价转移

②降低所得税税率:1.高新技术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

③洼地财政扶持

④股权模式节税

【第15篇】增值税免税收入吗

2023年,关于增值税的政策很多,其变化也是比较频繁。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又出了一个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明确: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存量留抵税额申请退还的时间,由原来的10月调整到6月。

同时还进一步明确,如果纳税人愿意,在2023年6月30日前,对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进行集中退还。

这是继原来将中型企业申请时间调整到6月之后的,又一重要动作。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好事,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缓解紧张的现金流。

同时,我们给大家总结了最新的留抵退税时间表,供大家参考:

关于留抵退税相关的知识讲解,我们在之前的文章有所提及,在这里不做赘述,感兴趣的可以看下:全部退还!国家明确:6月30日前完成!企业收到退税,如何处理?

另外,留抵退税虽是好政策,但是莫要动歪心思,税务局方面对于骗取留抵退税现在是严打(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并且已经公开曝光很多案例:注意!异常放弃留抵退税,税务局将重点关注!这6种行为,严查!

除了留抵退税之外,2023年税务局还发布了多个增值税相关的新政策,我们接下来给大家简单盘点一下:

1、6%→免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2023年5月-12月,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注: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 印发)执行。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2023年4月-12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增值税。这个前面已经介绍多次,不多做赘述:增值税3%→免税!怎么开票?怎么申报?一次性给大家说明白!

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2023年全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用交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主要包括:

11号文件还明确了,2023年全年继续执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详见下图:

另外,11号文件同时明确:对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这个跟大多数企业关系不大,不赘述。

4、最后还有个缓税的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其中包括增值税。具体政策详情,可以参照下表:

免税收入不申报表(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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