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计算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例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例题
李某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2023年相关经济业务事项如下:
(1)全年取得咨询费100万元。
(2)实发合理的工资中包括李某本人工资10万元,雇佣工资20万元。
(3)实际发生广告费支出10万元。
(4)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1.2万元。
(5)营业外支出中包括税收滞纳金3万元、合同违约金4万元。
(6)李某2023年3月以个人名义购入境内上市公司股票,2023年9月出售,持有期间取得股息1.9万元;从境内非上市公司取得股利0.7万元。
已知:甲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查账征收,股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甲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b )。
a.15万元 b.10万元 c.5万元 d.0万元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计算:
个体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0*15%=15(万元),按实际发生额10万元列支。
2.甲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 b )。
a.1.2万元 b.0.5万元 c.0.72万元 d.0.48万元
【解析】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的0.5%。
1.2*60=0.72(万元)
100*0.5%=0.5(万元)
按营业收入的0.5%列支。
3.甲个人独资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在计算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cd )。
a.税收滞纳金3万元 b.李某工资10万元
c.合同违约金4万元 d.雇员工资20万元
【解析】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济活动支出可以税前列支。
4.计算李某股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 )。
a.0.7*20%=0.14(万元)
b.(1.9+0.7)*20%=0.52(万元)
c.1.9x20%+0.7*50%*20%=0.45(万元)
d.(1.9+0.7)*50%*20%=0.26(万元)
【解析】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李某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期限超过1年,免税。
【第2篇】最新纳税计算器
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至此,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正式亮相!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
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
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
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新个税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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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如何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我国现有
18种税
每种税按应纳税额计算
是财会人必须要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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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劳务派遣差额纳税计算
01#
劳务派遣(包括保安服务)现行增值税政策是什么?
您也可以选择缴纳余额税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的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2016]财政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您也可以选择缴纳余额税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选择缴纳税款余额的纳税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收取支付被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这是什么图片显示:
02#
向聘用单位支付被派遣职工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那么管理费的部分收取自然可以开特别票。
因此,选择差额征税模式,客户需要特殊票,我们一般是开两张发票,一张普通发票,另一张专用票。
03#
读者寄给我的这张发票。
说,税务给风险警示函,说是向单位收取用于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以及用于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对这项业务进行了特别投票(见图表)
这个风险提示有问题吗?
我觉得是矫枉过正。
公告第23号[201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显然,这是有原因的。
本身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管理费部分可发特别票。
正常情况下,我们需要开两张发票,23号公告的差开发票功能可以达到开一张发票实现两张票的效果。这一影响是下游只能抵扣票款特殊部分可以开具的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通过差额函数抵扣,并不能在票款票面上反映税额。
比如这张发票。
实际上,不允许发放特票的部分是66990.65,特票可以是712666.656690.65
那么买家唯一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
(71266.65-66990.65)/1.05*0.05=203.62。
如果你开两张发票,会是一张66990.65的普通发票和一张71266.65—6690.65号的专用发票。
现在通过差开发票功能,将两张发票合在一起,通过余额抵扣功能,实现了一张发票,买方只能抵扣203.62的进项税额。
其实这是一种特殊的计费方式,虽然机票是特殊的,但是,不违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向用人单位代送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开具普通发票的原则。
相反是符合这个原则的。
【第5篇】北京工资纳税计算器
凭借“戒烟神器”“多种口味”“年轻时尚”等新概念,近年来,电子烟受到众多年轻人追捧,但同时也饱受“成分不健康”“烟油泄漏”“诱导未成年人”等争议。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明确从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多位行业专家向人民网《财米油盐》表示,我国电子烟开征消费税,符合烟草市场整体管理要求,体现税制公平和统一;同时有利于强化“控烟”目的,引导社会健康消费。
完善烟草管理、体现税制公平
“不能有些烟需要征税,有些烟不需要征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电子烟是一种新型烟草。把电子烟被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在卷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有利于整个烟草市场的管理,也是税制公平的体现。
据了解,目前包括俄罗斯、日本、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均已对电子烟实施征税。我国对电子烟采取的是从价定率的办法,简单来说,即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进口等各环节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纳税。
今年以来,我国对电子烟行业不断拉紧监管“缰绳”。3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的生产与质量、销售、进出口贸易与技术合作及监督检查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10月1日,“电子烟国标”正式实施,水果味电子烟全面下架。
行业专家普遍认为,目前我国电子烟在生产规范、流通销售、税收等方面均与传统卷烟看齐,行业风险显著释放。特别是电子烟开征消费税,成为国内电子烟监管重要一环,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还将对电子烟过度扩张起到抑制作用。
强化“控烟”目的、引导健康消费
“通过征收消费税,能引导大家减少电子烟消费。” 李旭红介绍,消费税是一种价内税,即税金构成商品价格一部分的税收存在形式。因此,通过价格的调节机制,征收了消费税的商品价格上升,从而引导大家减少消费非鼓励类的消费商品。
按照公告,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电子烟消费税涉及两个环节,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电子烟征税后,电子烟产业链利润可能会重新调整,品牌现在要考虑涨价不涨价,以及涨价多少的问题。”电子烟行业专家陈中表示,如果品牌商选择涨价,加上目前国标电子烟产品复购率不高,用户复购率会减少。“这也是监管调控的手段之一,消费减少,符合‘控烟’的目的。”陈中说。
据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等联合发布的《2021电子烟产业蓝皮书》显示,2023年中国电子烟行业的市场规模达到了197亿元,同比增长36%。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电子烟产品仍存在不安全成分添加、烟油泄漏、劣质电池等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国内外多项研究已表明,电子烟对身体健康存在危害。
“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大量过渡期生产的水果味电子烟,以及地下工厂生产的非法电子烟,严重影响了国标的销售,也让持证店主苦不堪言,守法经营面临非法经营的冲击。”陈中强调,应该抓好源头管理,重点围绕电子烟生产、非法线上销售等重要环节,严厉打击电子烟领域市场乱象。
对于市场上存在“非国标”电子烟的问题,李旭红建议,继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通过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促进相关产业规范发展,鼓励消费者健康消费。
【第6篇】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综合所得(适用3%至45%超额七级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年度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年表换算为月计算应纳税额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超额五级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比例税率20%)【提示】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税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费用扣除金额-减免税收入因为项目不同,费用扣除金额不同,需要按不同的应税项目分项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稿酬折上折56%)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费用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年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据实扣除)+劳务报酬所得 x(1-20%)+稿酬所得 x(1-20%)x7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x(1-20%)
专项扣除(社保+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子女教育:满3岁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每个子女1000元/月【提示】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继续教育:学历教育,400元/月x48个月;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父母可选择一方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年
大病医疗:15000以下个人负担,限额80000元/年,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子女由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本人或配偶+首套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月最长20年,可选择夫妻一方或各50%扣除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1500元/月,其他城市人口100万以上,1100元/月,人口100万以下,800元/月
赡养老人:以家庭为单位,2000元/月
其他扣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费用80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 x(1-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x20%
其他费用扣除标准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构个人捐赠的扣除规定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30%全额扣除:捐赠给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教育事业【记忆:老少爷们搞学习干公益】
其他扣除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限额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费用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6万=5000元/月)-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2023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三级预扣预缴适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800)x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x(1-20%)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折上折56%)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800)x70%x20%(预扣率)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x(1-20%)x70%x20%(预扣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800)x20%(预扣率)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x(1-20%)x20%(预扣率)
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限额800-800)x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纳税额=(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限额800)x(1-20%)x20%
个人取得房屋转租的收入(财产租赁所得)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额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第7篇】一般纳税人计算公式
一、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一般纳税人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附图)
1、销项税额: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2、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 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3、二者关系: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4、会计科目的设置:
二、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 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收入,例如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费、装卸费等。会计上无论是否计入“营业收入”,都应并入计税销售额。
2、 销售额中不包括:
a、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b、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c、 同时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d、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 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 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三、通常个人在零售店购物、饭店吃放都不要发票,需要纳税?
需要纳税! 无论零售店还是饭店是否开发票,都必须如实报税,将实际收款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做无票申报增值税,并申报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如实申报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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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因纳税人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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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没有企业遇到过,企业好几年前的旧账,突然就被企业查了,被认定为虚假申报,直接就被认定为偷税处理,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之前某明星2023年到2023年期间虚构业务逃避的税金,今年依然被税务局翻旧账,很多人就有一个疑惑,都是几年前的旧账了怎么还在查?
其实这很好理解,税务局查账的时限,一般是三年,安国相关税法规定,因纳税人计算错误或失误,未缴或是少缴纳税款的,税务局三年内都可以追征税款,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至五年,对于一些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税款的时限将不受限制,所以总的来说,税务局想要翻旧账的时限有三个阶段,也就是3年、5年、无限期。
说到这里就要说到,为什么企业会被查旧账呢,这也很简单,说明企业这笔账存在问题,要么是虚假的业务,要么就直接是买票解决的,其实在税务系统更新前,很多企业都存在买票抵扣利润的情况,如今金税四期上线,监管的不仅是税务还有企业的业务范围,之前很多做股转的也被查的不少,目的都是一个,那就是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实际收益。
其实企业的税负问题,是有办法解决的,只是企业没有找对方式,尽找了一些不正规的方法来解决,比如企业的缺进项和成本的票据,就直接买票解决,这很明显就是想让企业交罚款,那么怎么才能让企业正常纳税,又不用交罚款的降低企业的税负呢?
1、提前对企业的业务进行筹划
企业缺票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业务逻辑混乱导致的,所以需要梳理企业的业务,提前对一项业务进行规划,保证企业可以获得合理合法的票据,可以分包部分业务出来,到园区成立一家分公司或子公司,承接部分业务,然后申请独立的会计核算,在当地园区缴纳税收,那企业可以获得地方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都会保留企业纳税额50%的增值税和40%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对企业扶持高达70%-90%的奖励扶持。
(2)企业可选择实体入驻,也可以直接以注册的方式入驻,不需要改变现有的经营模式,的当月缴纳税收,次月就可以获得地方的扶持政策。
2、更换无法开具发票的供应商,然后加强企业员工的财务专业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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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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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进口一般货物: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进口从价应税消费品: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进口,从量: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税消费品: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进口,复合:卷烟、白酒,应税消费品: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进口小汽车一辆用于生产经营,小汽车的关税完税价格为44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关税税率15%,消费税税率12%,车辆购置税税率10%。
则:关税完税价44万元
关税=44×15%=6.6万元
组价=44×(1+15%)÷(1-12%)
进口消费税=44×(1+15%)÷(1-12%)×12%=6.9万元
进口增值税=44×(1+15%)÷(1-12%)×13%=7.475万元
进口自用小汽车车辆购置税=44×(1+15%)÷(1-12%)×10%=5.75万元
关税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
免征关税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失的货物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重大技术装备。
临时减免税: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
关税征收管理
申报时间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申报地点: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纳税期限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11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算方法
小规模起征点由按月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调整为按月15万元(按季纳税45万元),4月1日起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除此,疫情期间,税费优惠政策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尚天泽财税小编,用几个案例来解说吧!
1、我是天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我公司销售货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2023年可以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你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200万元×1%=2万元。
2、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预计2023年4月份销售货物将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你公司预计4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4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3、我是湖北省的一家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状况比较稳定,每个季度销售百货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左右,预计2季度也将如此。请问我超市2季度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答:不可以。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自4月1日开始,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你超市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计算,基本上就是如下几个公式:增值税计算公式一:销售额=含税销售收入/(1+17%)
增值税计算公式二:含税销售收入=销售额*(1+17%)=销售额+销售额*17%=销售额+销项税(或进项税)
增值税计算公式三: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17%)*17%=销售额*17%
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3-5月取得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答: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问:其他个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答: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问:新办、注销、停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或是申请停业登记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销售额均按照45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问: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为保险、证券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否月销售额一并调整为不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45万元)?
答:由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按规定代征增值税的保险、证券代理人属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差额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
问: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
【第12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每一年5月30日之前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收收入特殊销售:商业折扣后,现金折扣前租金收入(有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财产收入(不区分有形/无形)
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日期)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产品分成收入(分得产品日期)利息、红利收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不征税收入养老基金投资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必须分清)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取得(征税)】【补充】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居民企业取得:非上市(免税)/上市,持股1年以上(免税)但1年以下(征税)
税前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三项经费(实发工资)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8%(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社会保险费四险一金(据实扣除)、补充养老和医疗分别工资总额5%(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企业对外借款利息,差额中应由投资者负担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12%,先扣以前年度后扣当年的(超出部分3年内结转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
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凡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凡未纳入票据记载数额中,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双限额)销售收入千分之五和发生额60%,二者孰低扣除筹建期间(实际发生额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销售收入30%(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18%(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据实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5%
其他准予扣除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据实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不得扣除)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据实扣除)
租赁费经营租赁: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重点掌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国家惩罚)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第13篇】一般纳税人缴税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涉税风险提示清单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帮助您有效防范各类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工作业务流程,制作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以下简称《提示清单》),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根据《提示清单》内容,关注重点涉税事项,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
附件: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04日
以下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80个涉税风险提示: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7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第14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需要注意,应纳税所得额并非您要缴纳的税款,而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税基,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这里解释居民个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2)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通常是五险一金】
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申报扣除的,也可以申请退税】
补充:6万元是免税范围,如果提前预缴过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非居民个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2)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4.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6.此处收入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扣除情形: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第15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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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财小加还整理了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
1.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高新技术企业 → 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 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200%加计扣除;
注意:
1)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2)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1)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 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应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包括:
·企业出资协议;
·出资合同;
·相关票据等。
以上资料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3. 研发费用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 在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 →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注意: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是指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2)企业在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常见问题:
1)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下列行业不适用优惠政策: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3)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