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公司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税收申报时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公司税收申报时间
不同类型的公司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率会有所不同,因此这里只能提供一些常见的情况作为参考
根据企业具体的经营形态和注册地的不同,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税收,例如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
企业纳税申报时间根据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
【第2篇】公司并购税收筹划
摘要: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与发展,企业间并购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并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升自身经济效益,对于其跨行业发展十分有利。但就目前来讲,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地对其进行研究的探讨,以便更好地促进企业并购,推动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政策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收筹划工作人员在纳税意识、专业技能与综合素养方面的整体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对于企业来讲,倘若企业利用偷税的方式来取得利益要比税收筹划的要高,那么企业对于税收筹划工作往往不会重视,甚至直接忽略。因此,税收筹划问题地解决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常见问题研究
(一)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度不够现如今,在企业并购时大部分都应用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和股权与非股权结合的方式进行支付。对于企业并购来讲,对于现金流量、资金筹备能力以及被并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能力等多方面均有着极高要求。但实际上,还有许多并购企业对于并购活动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没能真正重视起来。
(二)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较为欠缺对于并购企业来讲,其可以借助自身税前利润,有效地弥补被并购企业所出现的亏损问题。所以许多并购企业会选择具有亏损现象的企业来实现并购活动。倘若在并购过程中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信息不能统一,那么被并购企业往往在信息方面有着较大优势,这样一来,并购企业就难以实现对被并购企业各类信息进行全面有效地了解和掌握,进而致使在成本预测方面缺乏准确性,并最终致使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较低,导致并购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受到了较大的阻碍。
(三)税收制度缺乏完善性就目前来看,国内各项税制对于增值税等流转税、所得税以及财产税等都比较重视,但税制体系还缺乏完善性,在内容方面较为单一。国内所得税内容占总体税收比例的极少,个人纳税义务也不多,这对于税收筹划的发展来讲有着一定程度地影响。
(四)缺乏足够的税务筹划风险意识企业并购中的税务筹划工程常常会因为受到不同因素影响而产生税务筹划风险。与其他财务决策与会计业务相同,只要筹划结果和预期存在过大差距就可能会致使税务筹划的失败。通常情况下税务筹划风险包括了外部与内部风险两种,其中外部风险会对企业造成最大经济损失便是错误选择政策,只要企业活动和并购税收有关政策相背离,那么企业就需要承受相应的损失,内部风险则主要指的是企业内部管理设置情况,领导人员实际监管并购计划落实的力度以及税务人员业务能力与综合素养等情况。
二、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工作的应对措施
(一)对税收筹划工作加以重视,进一步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就目前来看,我国税收筹划工作正值初级发展阶段,对于并购企业与非并购企业两者在权利、义务等方面并没能清晰地划分。而从社会公民的视角来看,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进而开展纳税工作,这是参与税收筹划的基础性要求。而在具体的纳税工作中,由于没能真正深入地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了解和掌握,再加上方案不具有较高的可行性,进而致使在税收筹划方面造成了极大影响。所以,相关部门应当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适当地出台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强化在税收筹划工作方面的宣传,进一步培养优秀的税收筹划研究人才,以便于为广大公民提供相关税收筹划咨询性服务工作,这样可以有效地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税收意识,强化公民法律意识方面的培养和形成。对于并购企业来讲,在进筹划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自身特性,并对市场经济做进一步考察,深入了解当前相关税收政策,以确保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具有多样化,以便适应当前多变的市场环境需要。此外,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认识,尽可能避免为了避免税负,而应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操作的行为出现,进而使税收筹划工作受到影响。
(二)落实企业战略规划,提升其经济效益首先,从并购企业的视角来看,应当对并购的意义做进一步了解,进而采取有关措施以确保税收筹划更具科学有效性和可行性。与此同时,并购企业还应当确保税收资金得到科学有效地利用,通过这种方式降低成本,增加其经济效益,有效促进企业健康、平衡发展。
其次,并购企业在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量到其长远性、全面性以及多边性等特点,进而采取健全的企业统筹措对策,切实把企业成本控制划入重点工作来开展,同时还需充分考量到各项有关影响因素,以确保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实现进一步优化,增强其方案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发展地不断深入,国内外经济交流活动越来越多,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形势下,给企业赢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由于国际市场有着较高的公开性和开放性,这使企业成本实现了有效地降低,使企业社会和经济效益得到进一步提高,这同时也是在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工作的重点性内容。
并购企业应当进一步强化与国际优秀税收筹划团队间的交流与联系,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成功的税收筹划经验,同时,还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考察和研究,进一步推进外交联系,以确保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质量。最后,强化收效效果与税收筹划成本两者的平衡关系。
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并购以后的收益,主要来自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归属权、折旧资产评估差价等方面,而税收筹划的成本则主要来自筹划风险资本和发展机会成本等方面。对于并购企业来讲,在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编制时,需切实对自身税收资本的增加和减少进行综合有效地考量,税收筹划部门还应当切实从自身实际着手,对各项数据进行综合性地分析,进而编制出针对不同种类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而从中选取最优质的筹划方案并加以实施。
(三)积极构建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工作较为繁杂,且在获取收益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再加上当前税收筹划还没能真正形成一定的发展趋势,纳税人需要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加大投资,以获取一定的税收效益。为了更好地规避以上问题的出现,就需要在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相关税收环节,注重相关优惠政策方面的内容,并运用科学合理有效的税收方式,以确保税收相关优惠政策更具科学、合理以及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得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
(四)强化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管理首先,要构建起完善的内部税务风险管理框架。企业应当要结合自身经营特征以及内部税务风险的管理要求来设置相应的管理组织,并且逐一明确相应工作人员的职责,倡导其他部门对税务筹划工作予以积极的协调与配合。
如若企业规模不大,由于其设置的组织机构相较而言不够完善,那么就可以聘请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来处理问题。而对于较大规模或是发展较快的企业而言,则可以在其内部设置税务管理机构。不仅如此,需要对实际设置的机构职责予以明确,如订立税务筹划风险管理制度、优化有关涉税规章制度、参与企业并购决策且分析相关的税务影响、提出风险管控的建议与意见、组织执行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理等。其次,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应当能够正确进行风险识别,这样一来方可有针对性地制订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策略。
所以就需要企业能够全面收集自身的内部与外部信息,并且严格根据相应规程来识别企业并购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此后进行风险评估,全面估计与衡量风险的等级与后果,同时科学计算风险的概率。最后,需要结合相应类型的风险,在基于对企业成本与效率考量的基础上制订计风险控制方案。
(五)强化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增强税收筹划人员综合素养从企业并购来计,所需涉及的内容非常多,需考量的内容也是比较多。如需对被并购企业当前运营理念、文化、员工素质、办事效率以及企业信用等级等各方面进行了解和研究。正是由于有这些较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对于税收筹划人员的技能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并购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税收筹划人员关于技能、作业能力以及职业素养等多方面的培训和学习。另外,在具体的培训学习过程中,还应当选取具有较为典型并购案例够来展开学习,并深入分析内部各要素,积极对一些成功的并购案例加以总结和分析,及时掌握并购市场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以使企业自身税收筹划工作得以更加健康、快速地开展。此外,税收筹划人员还应当进一步强化团队精神,切实做好市场调研,不断提升企业自身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保障企业得以健康、有序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并购是企业资本运行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在实际并购过程中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众多,而税收则是影响企业并购结果的一项重要因素。所以在企业并购时必须做好税务筹划工作,掌握了解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切实提高其并购质量,促使其更好、更快发展。企业经营最重要的就是开源节流,税务筹划,能够合理为企业分担解忧,节省更多的税收成本!为企业利润留存比列做好规划,得到更多税率优惠,以及相关政策的扶持。
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25%,个人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20%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溢价股权转让交易涉税,其实都可以通过调整股权架构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国邦财税一站式企业税筹服务平台,适用于:个人股权转让节税、公司收购并购节税、集团股权架构调整节税、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搭建、企业所得税过高、成本票缺失无票支出、企业股东分红/提现、公司税务洼地落户,等其他税务问题欢迎关注《国邦财税》交流咨询。
作者:黄贵滨
【第3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税收
如今,很多创业人员进行创业,出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备的结构简单、经营运转灵活、决策效率高等方面的优势,会选择成立该类型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而在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有关于注册资金的登记是不可避免的登记事项之一。因此,很多创业人员都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有什么区别”这一问题格外关注。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事实上,有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所产生的区别,其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
1、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也是如此。所以,从这一角度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注册资金决定了其承担责任的大小,即注册资金越大,公司需承担的责任越大,注册资金越小,公司需承担的责任也越小。因此,对于风险承担能力较差的创业人员来说,需谨慎填写较大数额的注册资金。
2、公司的对外形象展示。虽然如今公司注册资金已实行认缴制,公司登记的注册资金的多少并不能完全代表公司的经济实力。但在外界看来,人们普遍还是会以注册资金为参考对一个公司的经济实力进行判断。大家普遍认为,公司注册资金越大,公司的经济实力就越强,而注册资金越小,公司经济实力就越弱。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若想要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就不能将注册资金写的过小。
3、公司注册手续费的多少。在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公司注册手续费是按照注册资金多少的百分比来计算的。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金越多,注册手续费就越贵。如今,工商登记虽然免费了,但税务还是按照注册资金来收取印花税的。如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注册资金写的过大,那么在完成注册资金实缴的情况下,公司所需缴纳的印花税也将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也会给公司带来相对沉重的税务负担。
以上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多少有什么区别”这一问题的具体介绍。对于想要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创业者来说,如若对该类型公司注册资金填写多少存有疑问,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了解!
【第4篇】公司过户公司税收
公司是一个股权或股份伴随一生的生命体,任何公司设立都是从投资人出资或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开始,公司成立后,或是通过经营积累使股权增值,或是经营期限届满进行解散、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破产清算,都会导致投资人的股权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围绕股权的税收问题是投资人无法回避的。
本文讲述与公司股权有关的税收问题,探讨公司生命周期里可能发生的股权税收问题,希望能够引起经营者的重视。
投资设立公司取得股权时的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一)股东投资成立公司时以非货币出资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法条援引: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企业将实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同的投资主体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不同,被投资公司可根据投资人开出的增征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抵扣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销项税。
1、一般纳税人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以不同的出资种类适用不同的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货物出资时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以知识产权出资时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以土地使用权或固定资产出资时适用9%的税率。
2、自然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非货币出资时均适用3%的征收率。
(二)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时应当根据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法条援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进行了明确: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法条援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
(三)投资设立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主体限定在特定的纳税人范围内。
▶法条援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企业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也带来了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空间: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房地产以较高的价格投资给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乙,乙再以稍高或持平的价格将房地产投资给丙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可以达到不交或少交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股权转时的所得税税收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股权时不同的股权转让方式下有不同的税收效果。
以下从文华公司转让其在长胜公司30%的股权的四种不同的方案予以说明,转让前的背景用长胜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
资产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期末数
流动资产4000
流动负债1000
其中:货币资金2000
其中:短期借款1000
存货2000
长期负债0
长期投资 0
所有者权益5000
固定资产2000
其中:实收资本1500
其他资产0
盈余公积1500
未分配利润2000
资产总计6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6000
▶方案一:文华公司直接对外转让其在长胜公司30%的股权
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30%-1500*30%)*25%=262.5万元
税后净利润=5000*30%-1500*30%-262.5=787.5万元
▶方案二:先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方案
文华公司分得利润=2000*30%=6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30%-1500*30%)*25%=112.5万元
税后净利润=600+3000*30%-1500*30%-112.5=937.5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为免税收入。
▶方案三: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方案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1500(注册资本)*(1-25%)+2000=3125万元
文华公司可以转增的资本=3125*30%=937.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450-937.5)*25%=28.125万元
税后净利润=5000*30%-1500*30%-28.125=1021.875万元
▶方案四:撤资方案
撤资应分得的金额=5000*30%=1500
收回投资成本=1500*30%=450万元
分得股息和红利=(2000+1500)*30%=1050元(免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30%-1050-1500*30%)*25%=0
税后净利润=5000*30%-1500*30%=10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1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财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总结以上股权转让方案第四个方案最优,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然人转让股权需要注意的所得税风险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处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东为了规避上述税法的规定,达到少交不交税款的目的,往往在股权转让时降低交易价格,减少股权收入,出现了大量的黑白合同,这里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出现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的资料和税务机关认为应当核定等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容易出现问题的主要是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就会被视为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企业有较大价值财产的情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赔钱转让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和同一企业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收入相比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和类似的其他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收入相比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违反常理的情形(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针对以上需要核定转让收入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四条也量身订做了几种依次核定的方法:(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二)类比法;(三)其他合理方法。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防止股权转让偷逃税款编织的网还是很细密的,个人转让股权应当合理确定转让价格,避免被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公司解散清算对股东分配财产时的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公告》(国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股东分得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得占股份比例计算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部分,应确认为股东投资所得或损失。
公司解散清算时企业股东的股权投资所得应缴纳所得税。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享受免税优惠,对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解散清算时个人股东的股权投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被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和超出投资成本部分都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和清算时转让资产的增值税都按正常情况缴纳,与正常经营时的缴纳情况相同,不再赘述。今天的说法课程希望能提示大家,在我们从事的法律业务中重视税法的规定,早布局、早筹划,就能带给客户增值服务、降低税务风险。
本文作者:山东文康(济宁)律师事务所 李殿栋律师
【第5篇】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的补充而存在,其面向的用户群体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当中小型企业出现短期资金周转问题的时候除了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获得融资,走出资金断层的困境。
小额贷款以其操作手续简单,能及时解决中小型企业需求而赢得了广大发展市场。 而国家近年来对小额贷款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越来愈多,也是国家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种鼓励,下面带着大家一起总结归纳一下这些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一)金融机构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所得税
(一)金融机构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过以上的归纳总结,相信你对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的税收优惠有了一个了解。目前,深圳市金融办已正式启动新一批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工作,申报时限为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8月15日。想要布局小额贷款公司的老板们,可要抓紧时间了!
小贷公司注册及牌照申请主体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3亿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4亿人民币
二、主发起人资质要求:
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需要租赁实际办公地址
四、具有3名以上的高管人员并具有小贷业务/经济工作的行业经验
五、要有切合实际且具特色的项目扶持小贷企业的发展
六、要有一定的出资能力
深圳腾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简称腾博国际,成立于2005年,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企业服务机构之一。作为国内最大的全金融产业链综合服务商,腾博总部位于深圳市平安国际金融中心70层,为首批进驻平安大厦的行业龙头企业。腾博国际拥有丰富的经验与社会资源,并一直遵循专业态度与卓越服务准则,致力为本土企业与政府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同时,在此基础上,充分行业领头羊作用,已成功协助10w+企业实现战略升级,以超出客户预期的完善服务赢得了市场较高的美誉度。
【第6篇】劳务派遣公司税收政策
劳务派遣是企业向劳务派遣公司购买劳务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到企业工作。由于工资、福利和保险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因此企业不需要为这些费用扣除所得税,也不需要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缴纳方式与地点根据税收法规不同。如果企业跨地区经营,即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或场所,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分月或分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跨地区经营的企业,不需要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汇算清缴。企业可以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月或分季就地预缴。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可以经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公司、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由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公司预缴。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通过这些方式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7篇】香港公司税收政策
首先,香港公司是一定要报税,至于是否要纳税得看公司的盈利状况。
离岸经营的香港公司主要税种有利得税和薪俸税。
一、利得税:意即企业所得税,每一家香港公司成立满18个月之后都需要做第一次的税务申报,根据公司的情况可分为零申报和实报税。
1、零申报
公司没有开立银行账户,处于无营业状况,可以选择零申报。
2、实报税
香港公司有开立银行账户,无论盈利状况如何,都需要进行做账审计报税,提供公司每月的银行月结单进行核算,由审计师进行入账登账进行利润确认,最终会计师确认出意见报告并递交税局,税局根据递交审计报告进行税务评估,下发税表进行申报,下发税表递交回执。
香港的税收政策有非常大的优惠政策,就算香港公司需要缴税纳税,其税负也不会很重。并且香港政府有颁布相关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以及利得税实行两级制,相对来说,在税收方面还是很有优势的。按照两级税制,香港公司首个200万港币的利润按照8.25%的税率计算,超过部分的利润则按照16.5%的税率计算。
香港的税务申报一般在每年的3月和12月份,香港公司的税务申报也一般划分在这两个月份为主,一年只需要申报一次,无须每月申报,可选择专业的秘书服务公司来打理。
二、薪俸税:即为个人所得税,一般离岸经营的香港公司并且没有雇佣香港籍员工,一般情况下都是直接申请零申报。
薪俸税第一次申报是公司成立满18个月,每年的4月和8月份是薪俸税表申报月份。
【第8篇】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在我国有着各种各样的税,有时候要交的税太多了,会发生忘记的情况,这可以说是属于漏税,而另一种情况就是税收筹划,对于这个知道的人就比较少了,那么税收筹划方式包括哪些?鼎泰小溪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税收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1、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
2、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
4、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1、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
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4、有利于税收代理业的发展。
一、避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二、节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三、转嫁筹划
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四、实现涉税零风险
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税收筹划说到底,就是纳税人卓有成效地合理合法去节税,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欢迎来抖妍关注我们的播播,我们每晚八点都会分享一个财税知识。还可与我们连麦“刘丙平商业管理”欢迎您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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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子公司母公司税收问题
“管理费”特点
非营利性质业务: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和业务实质;
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的统一管控:管理活动多为战略性管理,具有重复性的特点。
二、
“管理费”涉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
“管理费”操作要点
参照同一服务对外部客户报价,对内部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应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确保定价公允;
即使是同一系统内的公司,母子公司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金额;
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可以采取分项分摊和服务分摊的方式。
母子公司间资产是否可以划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中,相关盗料具体如下: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盗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第10篇】房地产公司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有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1.2%(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12%.这些政策为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以下就此谈几点房产税税收筹划技巧。
一、利用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政策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这意味着,在这范围之外的房产不用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对征税的房产范围进行了明确:“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对于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筹划应当紧密围绕房产原值的会计核算进行,只要在会计核算中尽量把未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室外游泳池、地窖、池、窑、罐等建筑单独记账,就可把那些本不用缴纳的房产税节省下来。现举例说明:
某公司在某内陆省份中等城市兴建工业园,工业园区计划除建造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厂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停车场、游泳池等建筑物,预计工程造价40 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厂房、办公用房工程造价为25 000万元,其他建筑设施造价为15 000万元。如果将这40 000万元都作为房产原值的话,华美公司从工业园建成后的次月起就应缴纳房产税,每年需缴纳房产税(该省扣除比例为30%)=40 000×(1-30%)×1.2% =336(万元)。如果公司经过筹划,把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设施,如停车场、游泳池等设施都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单独核算,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用缴纳房产税。这样,华美公司每年可以少缴纳126[15 000×(1-30%)×1.2%]万元的房产税。
注意事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就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作了明确,即原来暂不征税的具备房产功能的地下建筑,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列入房产税征税范围。同时明确: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新规定并没有将所有的地下建筑都纳入征税范围,需要征税的建筑必须符合房产的特征概念。财税[2005]181号文件对此作了界定: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与此不符的其他地下建筑,如地窖、池、窑、罐等,仍未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
二、通过转换自用地下建筑用途筹划
政策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而财税[2005]181号文对自用地下建筑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即“应税房产原值”。具体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9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确定计税房产原值后,地下建筑的房产税计算方法与原计算方法一致。由于自用房产用途不同计税方式有异,实务中可以通过转换地下建筑用途进行相应筹划。
注意事项:1、财税[2005]181号文调整的征税对象是独立建立的地下建筑,对于非独立的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原本就是作为统一的房产原值计入会计账簿反映的,这符合现行税法的规定。
2、财税[2005]181号文规定了出租的地下建筑,必须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这点与原来的政策规定和税务部门实际的执行情况也是相同的。
三、通过租赁和仓储计税方法差异筹划
政策依据:如前所述,房产税有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适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对于房产拥有者,是租赁还是仓储,具体可通过下列公式确定:假设某企业的房产原值为y,收取年租金z,所在地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时的减除比例为a(a代表10%~30%中任何数字),那么从价计征应缴房产税y×(1-a)×1.2%,从租计征则应缴房产税z×12%.当z×12%>y×(1-a)×1.2%,亦即y÷z<10÷(1-a)时,选择从价计征合算;反之,选择从租计征合算;如果y÷z=10÷(1-a)时,则租赁或仓储在房产税筹划上没有多大意义,纳税人仅就其它相关因素考虑即可。
具体案例:甲公司为一内资企业,分别在a省和b省拥有一处闲置库房,原值均为2 000万元,净值同是1 600万元。现有乙公司拟承租甲公司在a省闲置库房,丙公司拟承租甲公司在b省闲置库房,初步商定年租金均为160万元。其中a省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减除比例为30%,b省规定的减除比例为 10%.经测算,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而与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理由如下:
1、如果与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其它税收问题),缴纳的房产税=160×12%=1 9.2(万元)。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房屋的租赁行为改为仓储业务,即由甲公司代为保管乙公司原准备承租房屋后拟存放的物品,从而将原来的租金收入转化为仓储收入。在此方案下,房产税可以从价计征,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30%)×1.2%=16.8(万元)。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仓储形式比租赁形式减轻房产税税负2.4(19.2-1 6.8)万元。所以应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
2、如果与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其它税收问题),缴纳的房产税=160×12%=19.2(万元)。如果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是仓储保管合同,在此方案下,房产税从价计征时的减除比例为10%,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10%)×1.2%=21.6(万元)。两者相比较,采用仓储方式将增加房产税税负2.4(21.6-19.2)万元。所以应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从上面分析可知:1、如果甲公司两处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均为20%,则采用仓储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20%)×1.2% =19.2(万元),采用租赁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160×12%=19.2(万元),此时便不存在房产税节税问题;2、如果企业所拥有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低于20%,则仓储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高于对外租赁,宜实行租赁形式;3、如果企业所拥有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高于20%,则仓储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低于对外租赁应缴纳的房产税,宜采用仓储方式。
注意事项:租赁与仓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到底签订何种合同,最终取决于合同双方出于各自利益考虑的结果。对于甲公司来说,租赁只要提供空库房就可以了,存放商品的安全问题由乙企业自行负责;而仓储则需对存放商品的安全性负责,为此甲公司必须配有专门的仓储管理人员,添置有关的设备设施,从而会相应增加人员工资和经费开支。如果存放物品发生失窃、霉烂,甲企业还存在赔偿对方损失的风险。假如扣除这些开支后,甲公司仍可取得较可观的收益,则采用仓储方式无疑是一个节税良策。
【第11篇】物流公司税收政策
1、物流业税票政策演进过程和背景
(一)物流业税票政策演进的四个阶段
物流业税票政策的演进过程历经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3年前的营改增以前时期
该阶段的特征是运输业务执行营业税。从税率上看,运输企业交纳3%的营业税,加上教育附加费、城建费总税率约3.3%;不可抵扣;营业税的税率基本定在5%,交通运输税定在3%;差额抵扣,营业税的运输业发票,给一般纳税人可以抵7%。
第二阶段:2014-2023年间营改增探索期
该阶段的特征是物流业实行营改增试点。从税率上看,“货物运输服务”由3%的营业税调整为11%的增值税;“物流辅助服务”由5%的营业税调整为6%的增值税。
第三阶段:2016-2023年间无车承运人试点期
该阶段的特征是开始实施无车承运人试点。从税率上看,增值税由11%的逐步降到了9%。
第四阶段:2023年至今网络货运平台时期
该阶段的特征是无车承运人升级到网络货运平台,从税率上看,全国一盘棋背景下,9%的税收,政策返还和政策奖补成了决胜物流成本和带动区域gdp 的关键,甚至催生了某些票据大省,出现了一个县城居然出现多家5a级物流企业的怪相。
(二)各阶段演进中面临的问题
1、营改增前的物流业情况
2023年营改增前,从物流业的时代特征看,当时公路运输企业是交通注册前置的,物流企业必须先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并且必须拥有自有车辆,方可注册。从税务条件上看,营业税发票3%,显然不高,但是开票额度需与吨位挂钩,开票企业必须有不小于5台运输车辆才可开票。无论是注册还是开票,门槛显然很高。
从政府举措看,地方政府为支持本地企业、增加本地税收,给予本地企业税收优惠,通过低税率或返税形式,鼓励外地用户到本地纳税。
从行业运行现状看,该阶段的运输市场存在巨大的虚票市场,干运输与干发票是两批人,虚票需要3%、4%、5%来买,靠政府的高额返税。从事运输的个体司机,只能被迫采用到其他地区代开公路运输业发票、挂靠在运输公司等的做法来解决发票问题。出现比较多的,如江西发票,行业需要1-3个点的开具成本。
2、营改增期间的物流业情况
在宏观背景下,2023年2014-2023年,正是互联网经济大潮热起和物流业的平台元年,互联网和各类物流平台兴起,倒逼政府对营改增及无车承运等进行国家政策探索,4月2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国税地税五五分成;确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方式。随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提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为无车承运企业开展运输服务明确了税法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进一步明确了“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无车承运人发展”。该阶段,受gdp影响政府积极性大大提高,甚至地方的国、地税体系为完成征税指标,通过奖补给物流公司返还征税额的50%以上的,以吸引纳税大户进入本地区注册公司。
在实际操作中,首先是运输企业税负增加,重要原因之一是处于增值税抵扣第一链条上的个体运输户由于征管难度较大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运输企业无法取得足额发票作为进项抵扣。这个探索阶段,出现了承运链与发票链脱节的现象,无车承运平台、小三方、信息部、个体卡车,是真正的承运方,但不开发票,处于无税交易状态,也就是“承运链”;而加油卡销售方、挂靠公司并不承运,但却提供着运输发票以及运输发票的主要抵扣项,却成了“发票链”。
现实操作中是“发票链”把“无车承运”伪装成“有车承运”,而真正的承运方却在执行上出现了诸多壁垒。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抵扣链条不完善,货运与物流企业的一些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单车经营者,被变相拉升了企业税负。好在自营改增试点后,国家部委也在做出改变,比如前几年的路桥费、油费、租赁费不能抵扣问题,现在也逐渐得到响应,并出台了相应政策。
3、无车承运人期间的物流业情况
2023年,国内开始提出“无车承运”概念;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6]24号):“组织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允许试点范围内无车承运人开展运输业务”。
标志着无车承运人的阶段正式来临。随后,2023年批复283家试点;2023年复核通过229家,部分省份上线税务委托代征试点;试点覆盖了公路货运的各个领域,200多家无车承运人试点中,45.6%是合同物流业务,66.4%从事普货运输领域,47.7%从传统物流+互联网转型,47%是互联网+物流。互联网+物流开始引领行业。随着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的探索,增值税也开始由11%降到了9%。
在实践中,国家搞无车承运人本是要解决重复纳税的核心问题,但事与愿违,反而催生了一个新的行业现象,行业内称为“卖票”。从成因看,一方面自营改增起,就要求增值税抵扣链环环相扣,但是物流行业的很多小个体户根本拿不到进项税,完全承受不起9%的增值税。一方面是由于个体司机在承运过程中由于个体工商税务手续无法建立,无法开具正式票据,使得上游不能让运费进入增值税抵扣项。
在这个阶段,“卖票”成为各大物流平台、无车承运人平台发展的“新动能”,也有几个原因
一是利益驱动,小微企业的资金与合约汇集到无车承运人平台,再支付给司机,其中产生了时间差,形成了巨额的沉淀资金,并形成资金收益;平台上海量资金流沉淀收益,既是平台盈利的根本,又是平台增值溢价和社会化融资发展的方向;
二是业务诱惑,平台存在着周边其他后市场业务潜力,无车承运业务会围绕车开展运力供应链的服务,无论是买车、养车、车后还是业务撮合、运输管理、支付结算、金融保险、形成巨大的流量和后市场业务。
三是政策驱使,由于公路运输业务的特征、税收征收地散布在全国各地。
所以,一些地方为了吸纳税源、一些当地政府财政愿意拿出一部分补贴给无车承运人企业。无车承运人平台纷纷以设立分公司的方式,将业务转移至分公司承担,一方面可以享受当地地方留存部分的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解决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流量和扩张裂变等发展问题。
“卖票”现象甚至催生出了江西等一些票务大省,并由此诞生了很多的5a级物流企业,仅高安一个县级市出现了十几家5a企业,“卖票”不仅拉升了当地的gdp,也虹吸了周边省市的税源。并形成特定的地方特色、如芜湖、赣州等地。
【第12篇】转让公司股权税收
股权是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出售的,股权转让分为自然人转让、和上市公司减持当股权转让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大笔的资金流动,这时还涉及到税费的问题。那么,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为了避免偷税漏税的情况出现,大家可以详细地了解下股权转让的税费。
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1.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2.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问题。
1、公司股权转让一般涉及以下税种
首先对公司股权转让没有增值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公司股权投资转让价公允,与股权投资成本持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股权投资转让价不公允,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公告的规定,股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股权转让过程中主要涉及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
增值税
一、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便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便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类型缴纳相应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商品转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具体的计算方法,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相抵以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如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而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的36个月内不得进行变更。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卖出价-买入价)÷(1+6%)*6%,该6%的征收率在面对小规模纳税人时替换为3%。
股权转让本身转让的体量较大、也就是溢价部分会非常高反映出来就是所得税非常高、根据目前的行情、股权转让的税收动辄几百上千万、有的缴纳所得税几千万也是常有的事、所以在这个时候不少企业就在寻求税收优惠与财政扶持返还的园区、可获得高比例有限公司税收返还政策3、我方与多个地方园区合作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获得高额的税收返还股权转让可获得85%左右的所得税财政扶持返还、次月可返还到账、找税收优惠可看作者其他文章
【第13篇】文化发展公司税收
巴中晚报讯(记者 张娇)今 年3月,国务院、财政部和国税总 局对小型微利企业出台了新的优惠政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 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昨(25) 日,晚报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 我市已有小型微利企业成功享受 了所得税扩围优惠。那么,符合 哪些条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能 优惠多少?记者进行了采访。
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50万元
“此税收优惠政策对查账和 核定征收的企业均适用。”市国 税局所得税科副科长张涛介绍, 税收扩围优惠主要是针对从事 国家非限制类行业产业的小型 微利企业,其中主要分为工业企 业和其他企业两大类。工业企 业要求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 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而其 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从业人数在 80 人以内,且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
张涛解释,对年应纳税所得 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 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一小型 微利企业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为 50 万元,按照以往的税收政 策 ,每 年 的 应 纳 税 额 为 50 万 元 ×25%(基 本 税 率)=12.5 万 元,相当于每季度缴纳 3.125 万 元。但按照现行政策,年应纳税 额为 50 万元×50%×20%(税 率)=5 万元,相当于每季度缴纳 1.25万元。
享受税收优惠 一文化公司年纳税额减少5.4万
“重新筛选了本市核定应 纳所得税额 7.5 万元到 12.5 万 元之间的企业名单,逐户判定 其是否需要调减定额。”张涛介 绍,对我市可能符合条件的小 型微利企业进行了核查摸排, 并列出了名单进行重点关注。
经过核实,我市一文化公司符 合新税收政策的规定,虽然年 应 纳 税 额 所 得 额 依 然 为 36 万 元,经重新核定后年应纳所得 税 3.6 万元,每季度 0.9 万元,与 以往的 9 万元相比,所交税额较 优惠前减少 60%,成为全市第 一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扩围优 惠的企业。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 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不需要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核定征收企业直接到税务经办 窗口重新核定税款即可申报享 受,查账征收企业满足条件可自 行申报享受。
【第14篇】担保公司所得税税收政策
优惠一: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优惠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额为每月15万。
优惠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三个月缴纳规定的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优惠四: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立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五: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税减半征收。
优惠六: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七: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及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八:自2023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升至100%。
优惠九: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优惠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十一: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十二: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引旧。
优惠十三: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优惠十四: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优惠十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十六:在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包含企业员工代表企业在境外从事差旅、会议等商务活动)所发生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优惠十七: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优惠十八: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
优惠十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注:自2023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23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优惠二十: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二十ー: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正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二十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优惠二十三: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优惠二十四: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优惠二十五:自2023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第15篇】商业管理公司的税收
阿根廷税收
【公司所得税】2023年6月2日,阿根廷新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累进税率分为三级,累计应税净收入未超过500万比索的将按25%税率征税;500万和5000万比索之间的将按30%税率征税;超过5000万比索的将按35%税率征税。
【增值税】对所有商品和劳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税率为21%,向商业活动供应的电力、天然气和水的税率较高为27%,某些经济活动采用的税率为10.5%。商品和服务出口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但其税率为零(0%),这意味着增值税不针对出口征收,根据纳税人的请求,可以通过退税来收回为进口货物所支付的增值税。
阿根廷注册公司注册流程
第一步。名称核准,获得国家注册局对公司名称和活动的批准
第二步。编制公司章程
第三步。收集、准备必要的公司注册文件,并将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步。开设公司银行账户:
第五步。快递服务将公司注册证书交付给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