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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母公司收取管理费怎么合理节税?税收筹划(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23 11:49:01 查看人数:9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投资公司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投资公司,母公司收取管理费怎么合理节税?税收筹划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投资公司,母公司收取管理费怎么合理节税?税收筹划

【第1篇】投资公司,母公司收取管理费怎么合理节税?税收筹划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案例:

投资管理a公司只用来投资的,没有实际业务,股东打款在a公司,然后a公司再投资成立子公司b、c公司,每个月a公司从b、c公司收取服务费;但是按照关联企业的话,这每个月从b、c公司收取的费用是需要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b、c公司也不允许作为费用扣除,这就造成双重征税,有说母子公司之间签订合同作为服务费可以抵扣,然后我不太清楚如果只是每个月收钱,合同中具体的服务费的内容怎么写?如果每个月的管理费可不可以只挂往来,等到分红的时候来冲这部分往来款?

有关法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子公司支付给集团公司的服务费,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根据提问中的描述,a公司并没有向子公司提供相关的服务,只是单纯的收取管理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如果母子公司之间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然后开具相关的服务费发票,税务局稽查的时候就会检查业务的真实性,如果被认定业务不真实的话,接受发票的子公司既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税前扣除。

解决方案:

因此,我认为为了减少税务风险,您提出先挂往来,然后在子公司分红冲减是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

【第2篇】投资公司的税收政策

私募基金涉及到税务的相关问题历来就有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既有历史原因,更有现实因素,连税务机关都无法准确回答。因为税法是基于实践的法律,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角度看,显然是先出现待征税行为,然后才有相应立法,立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未卜先知,哪怕是先行性立法也只是针对部分地区已经出现的现实现象进行的先行试验试点。所以,当实践中出现新的现象和变化的时候,尤其是涉及到如何纳税的问题,国家往往是慎重的,并不会立即确定完整的纳税方案,而是以窗口指导为主,甚至各省市和自治区可以有不同的税政解释,直到时机成熟,才上升为部门规章——即财政部或国税总局文件,单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直至法律层面的改进。

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是两类比较典型的股权类私募,在成熟和普及度上,比公募基金和证券类私募基金的发展都要次之,需要我们理解的相应涉税实务问题非常之多。其实整个资管行业都存在这种现象,尤其是在资产管理计划和股权创投类基金层面存在得特别普遍。因此我们需要结合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的实践,才能分别从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本身等各个主体的角度来了解各自应该如何纳税,以及他们之间各自的特点和区别。

从税种的角度,中国的税有五个大类,18个税种,五个大类是:所得税类、流转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和资源税类,相应地分成的具体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烟叶税、环保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税种,与大多数企业和个人休戚相关的税种,毋庸置疑就是所得税和增值税,其他税种则常见于特定的行业,比如房地产开发,进出口贸易,矿产资源的采掘等等。私募股权基金或者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人,能够不被二级市场的短期涨幅所诱惑,一般而言更为理性,多数都比较有经验和眼光。但对于如此多的税种,却也很少能对税务政策做到理论清楚,实践正确的。

我们随便举个例子,某基金一家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为有限公司,担任gp,其余lp均为自然人。2023年,该基金的对外投资取得股息收入100万元。基金财务人员将其按投资收益核算,并入企业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修订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正确方式应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可以比对一下两者的税收差别:

100万元所得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当缴纳100×35%-6.55=28.45万元。

100万元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当缴纳100×20%=20万元。两者相差了8.45万元,错误的计税方案增加了42.25%的税收负担。而且,这个问题经常会在相对较弱的基层税收征管水平之下被忽视,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很可能并不会发现税收多缴,也不会主动予以退税。

私募股权投资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访问扩展链接,了解更多信息。

【第3篇】投资公司咨询费税收

今天小编要给大家提一下醒,发票入账一定要三思而行,千万不要随便入账,下面这个案例某公司就把高达400万的咨询费全部入账,导致税局稽查,并补税200万!

巨额咨询费入账

虚开被查,补税200万

案 例:

某市税局在发票协查中查到受票方从新疆一公司取得400万元咨询费普通发票数张,并已经入账。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万元

税局质问该受票方企业负责人,400万元咨询费你到底咨询的是什么?企业负责人答非所问、闪烁其词。

经查:

经查,该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流水等方式,虚构与新疆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2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大额咨询费入账被查的案例不止一处,下面这个公司也是利用咨询费虚开,补税760万

虚构业务项目、假发票入账偷逃税

这家公司栽了

最近,重庆市税务机关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查实重庆f投资有限公司以虚构业务项目、假发票入账、虚增成本方式,隐匿收入1116万元。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重庆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案件始末】

稽查人员审阅了重庆f公司的电子账目,在分析管理费用时,一笔业务引起了稽查人员注意,企业2023年8月的7号凭证、22号凭证显示,该企业通过银行向北京x公司分别支付咨询服务费400万元、390万元咨询费?

企业为何要向x公司支付790万元大额咨询费?

稽查人员随即要求重庆f公司提供这两套凭证及附后的详细原始附件资料。

审阅原始附件发现:

790万元服务费由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组成,由北京x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开具,凭证附件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表明,重庆f公司于8月31日将790万元汇入了北京x公司账户。

对于这项支出,重庆f公司的解释是,因为北京x公司为其策划并代理了一个借款业务项目,这是按照市场行情向其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稽查人员没有轻信对方的解释,继续对业务各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经查,重庆f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存根等方式,虚构与北京三家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共隐匿收入1116万元。

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76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提 醒:

(1)2023年你还敢大额咨询费入账吗?咨询公司也要慎重开票,查一下你的咨询业务真实吗?

(2)随着金三系统不断升级、税务发票管理全面监控、增值税申报比对升级,个别企业通过违规找票冲账、买票冲账、伪cso开票冲账,套取费用将会自寻死路!

(3)“双随机、大数据”稽查手段让买票企业随时可能被稽查、“虚开、虚列、虚抵扣”将成为高度税务风险行为!

(4)企业靠虚构业务将一去不复返,虚开虚抵是永远不可触碰的红线!

附:发票入账时,会计们要注意这些事儿

一、付款原始凭证不局限于发票

发票是盖有税务监制章的,但不能说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凭证都不合规。如盖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没有盖税务监制章的汽车票、火车票及飞机票,医院使用的专用收据等。如果去境外出差,“形式发票”也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还有,如在合同纠纷中诉讼至法院,法院的判决及裁决书也是可以作为入账凭证的。在自制原始凭证中,如借款单也是可以作为付款依据的。

二、尽量减少“白条”入账

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不合规的单据来充当原始凭证。

如果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账,则是违法行为,不可入账。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允许入账的,如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从真实性的原则出发,允许以相关的自制凭证来入账。

三、发票上的项目要全面审核

审核发票的名称、发票的类型、填制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及经办人的签名并盖章等。

在发票审核时需关注发票上需要写明单位的全称,但需要区分一种情况,对于有些必须要个人实名登记的发票,如飞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发票、手机话费发票则可以认定为合规发票;对于发票的类型要留意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供;对于填制人与复核人应是不同的经办人;对于盖章,则需要盖发票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或带有五角星的公章,或是合同专用章等。

四、注意发票的时效性

在日常的付款中,财会人员也时而看到收到的发票时间比发票上填写的时间滞后很多,有的还是跨年度的。在会计上能否入账呢?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费用已作预提在当年入账,但当年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公告,实务中在当年所得税预缴时可按账面发生额核算,但需要在下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否则要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当年取得了发票但未在当年入账,即是跨年入账。从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出发,根据影响程度的高低,要么在下年度费用中列支,要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再来看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影响程度的高低,要么在当期费用列支,要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至于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5号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五、对发票要“验明正身”

定期及不定期地在税务网站或通过当地的纳税服务中心及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等方式咨询发票的真伪,以减少或杜绝假发票。

六、注意发票是否为“阴阳发票”

阴阳发票是指发票的对应联次内容不一致。在审查发票时,要看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正反双面颜色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完整,辨别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

七、注意发票是否“偷梁换柱”

即所提供发票与真实业务不匹配。实务中,可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经济业务根本就没有发生,而假借所取得的发票(有可能是买的假发票)要求报销付款;第二种情况是业务真实发生,但发票的内容如品种被变更;第三种情况是真实发票因遗失等原因而找不到了,只能找一张其他类型的发票来替代入账。根据《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八、注意发票号码是否“紧密相连”

如果报销付款中出现连续多张连号的发票,则该发票可能存在不符合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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