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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的计算公式(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滞纳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滞纳金的计算公式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滞纳金的计算公式

【第1篇】税收滞纳金的计算公式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3年至2023年未,郑爽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1.91亿元。上海市税务局依法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郑爽欠税合计7179.03万元,滞纳金就是7179.03*5*天数,大约3620.97万元,税与滞纳金合计1.08亿,另外还欠个税1.91亿,这就合计2.99亿了。

娱乐圈的明星真的应该好好查查了,一个并不是顶流的小明星就动辄上亿的收入,任何一个靠自己辛苦劳作的人一生都不可能挣到这么多的钱,他们是怎样的资金运作,让这么多的财富集中到明星的口袋里?

【第2篇】税收滞纳金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

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还是“营业外支出”?

答复:

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处理是:

借:营业外支出 1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元

问题二

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汇缴应做纳税调增。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问题三

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

答复:

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没有上限规定,故存在超过本金的情形。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问题四

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如何计算滞纳金?

答复:

应纳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5‰

参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五

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欠税与滞纳金必须同时缴纳吗?

答复:

2023年3月1日起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于纳税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偿还欠税,减少欠税加收滞纳金的基数。

参考:

《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欠税滞纳金的加收问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第3篇】税收滞纳金可以减免吗

a企业为福州市一家贸易公司,该公司财务人员在2023年1月15日提交税款所属期2023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后,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a公司未能在当月税款扣缴期限2023年1月18日前及时扣缴增值税税款143,447.03元。同时因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升级,2019-01-22至2019-01-31税务系统暂停办理对外服务,在此期间无法缴纳该税款。2月1号税务系统开放当日,a公司财务人员至税务窗口扣缴税款时发现该税款的滞纳金为143,447.03*0.05%*13=932.41元,但因2019-01-22至2019-01-31期间为税务系统问题而无法及时扣缴税款,在此期间产生的滞纳金可以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143,447.03*0.05%*10=717.24元。需在税务窗口提交《不予加收滞纳金及不予罚款文书申请审批表》,该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如下图所示:

经窗口审核签字并领取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后,需提交至办税大厅负责人及局长审核签字,审核通过后即可凭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在窗口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加收滞纳金通知)》,并扣缴税款和滞纳金143,447.03+932.60-717.24

=143,662.39元。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第4篇】税收滞纳金减免政策

依法为符合规定的企业减免税款滞纳金,既是海关依法行政,实现税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又是海关改进服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

如何减免滞纳金?一起来get下这项政策红利吧!

攻略一:什么是税款滞纳金

滞纳金是指海关对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采取的一种间接行政强制措施。

计征标准:

滞纳金按每票货物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单独计算,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计算公式: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额×0.5‰×滞纳天数

攻略二:哪些情况可申请减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

(一)企业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而产生滞纳,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三)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注: 前述的规定期限,是指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1 号),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

小贴士

可减免情形(三)中“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对虽不符合上述前三种情况,但纳税义务人积极采取措施补缴纳税款的,仍可向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可予以减免的,可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予以减免。

攻略三:减免的程序是怎样的

步骤一:

减免税款滞纳金手续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办理,对于符合规定可减免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义务可选择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

方式一:向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直接递交相关纸质材料进行申请;

方式二: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步骤二:

征税地直属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签订《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

攻略四: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在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时,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二)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三)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四)属于海关总署2023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情况报告;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攻略五:电子口岸端滞纳金减免操作手册

申请减免滞纳金的纳税义务人可通过执法系统电子口岸以电子方式上传材料,具体操作手册请复制(链接:http://update.singlewindow.cn/manuals/cacweb.pdf)进行下载。

注: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23年第69号公告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有关规定。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第5篇】税收滞纳金天数怎么算

一、税收滞纳金是否缴纳,是纳税人自己的选择(税务机关不作要求)

分析:

1、“加收”,这是税务机关方面的责任与职权。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2、“不再要求同时缴纳”,这是限制税务机关的职权。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再有权力要求纳税人同时缴纳滞纳金。

3、“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这是对纳税人的授权。

也就是说,纳税人有了选择权。

可以选择同时缴纳滞纳金,也可以选择以后缴纳。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是缴纳滞纳金。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二、欠缴滞纳金,不构成逃税罪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缴纳了税款,滞纳金不会触发本罪。

三、欠缴滞纳金,不构成偷税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如果缴纳了税款,滞纳金不会触发偷税条款。

四、欠缴滞纳金,不能触发强制执行条款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欠缴滞纳金,没有缴纳期限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没有缴纳滞纳金的期限要求。

也不会再增加欠缴的本金。

六、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欠缴滞纳金,应该不属于违法行为。

2、“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这是合法行为。

3、没有对欠缴滞纳金规定时间限制。

七、结论

1、政策规定非常清晰明确。

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使命艰巨而光荣。

3、纳税人应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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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税收滞纳金是什么

一、税收滞纳金是否缴纳,是纳税人自己的选择(税务机关不作要求)

分析:

1、“加收”,这是税务机关方面的责任与职权。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2、“不再要求同时缴纳”,这是限制税务机关的职权。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再有权力要求纳税人同时缴纳滞纳金。

同时,税务机关也不承担同时加收的责任。

3、“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这是对纳税人的授权。

也就是说,纳税人有了选择权。

可以选择同时缴纳滞纳金,也可以选择以后缴纳。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二、欠缴滞纳金,不构成逃税罪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缴纳了税款,滞纳金不会触发本罪。

三、欠缴滞纳金,不构成偷税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如果缴纳了税款,滞纳金不会触发偷税条款。

四、欠缴滞纳金,不能触发强制执行条款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欠缴滞纳金,没有缴纳期限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没有缴纳滞纳金的期限要求。

也不会再增加欠缴的本金。

六、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欠缴滞纳金,应该不属于违法行为。

2、“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这是合法行为。

3、没有对欠缴滞纳金规定时间限制。

七、结论

1、政策规定非常清晰明确。

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使命艰巨而光荣。

3、纳税人应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光荣!

【第7篇】税收滞纳金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近段时间以来越来越受人关注。随着税务发展的越加快速,人们对于税务的解决程度也不断加大。这也奠定了个税筹划的技术的资本。那么个税滞纳金怎么计算?补交需要多加多少?

个税滞纳金怎么计算?补交需要多加多少?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个税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是: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交而未交个人所得税款之日起,亦即从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每迟交一天,就加收一次其应交而未交个人所得税款万分之五的金额作为滞纳金,即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一般不得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

扣除标准:个税按5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个人所得税逾期是按照万分之五来缴纳的,现在的个税起征点已经提升了,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个人所得税忘记忘了申报产生的收滞纳金,这样计算:

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05%)

税收滞纳金天数

税收滞纳金的天数是以超过规定的申报缴纳期最后一天的次日算起,象2007年8月应交的3万元,必须在9月10日之前要交纳,否则从9月11日开始,按万分之五/天加收滞纳金。9月18日,已超8天,滞纳金应为:

30000*8*0.05%=120元。

税收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补交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如何计算呢?

'一、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5‰)

二、账务处理上,企业因未履行扣缴义务,作为一种“处罚”,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补缴,同时还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和罚款。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款本应由个人负担。因而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还要注意,企业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个税滞纳金怎么计算?补交需要多加多少?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就说这么多,如果你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那么请致电咨询我们钇财顾问。多谢阅览!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8篇】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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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下发了一份稽查送达公告,其中显示应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3500余万元,税款滞纳日期从2023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经过测算,如果2023年6月8日以后缴纳税款的,其滞纳金就会超出应缴税款本金。

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呢?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实务观点202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对“强制法出台后,滞纳金加收能否超出本金”问题,作出回复:“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从上述国家税务总局的问答来看,税务机关认为《征管法》作为特别法,《行政强制法》作为普通法,按照《立法法》的判定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纳税人应该按照《征管法》规定,计算缴纳滞纳金,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金。

当然从实务中看有些法院的判例并未支持上述总局的问答,不知这一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李某“补税案”中超税款本金的滞纳金会如何处理?我们会持续关注最新进展。

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3年第147号送达公告李菊莲:(纳税人识别号:42242319410924002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0〕421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叁仟伍佰贰拾伍万柒仟肆佰贰拾肆元玖角(¥:35257424.90)元,限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否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0〕42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0〕42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3年5月20日

【第9篇】税收征管法滞纳金

1、税收滞纳金的加收,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应按照征管法执行,但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新入职员工进行体检,医院提供的票据抬头为个人,这种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按照企业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一般纳税人在租赁的门面房作为经营用房,所使用电力为物业公司提供,对方无法提供票据,只给了电费分割单,该分割单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企业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方可税前扣除。

5、合同上分别列明了购销和建筑安装业务的金额,是否应该分别申报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第10篇】税收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关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的意见

税收滞纳金到底能不能超过本金?这个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已经被财税法律圈争论长达十年之久,有人引用各级税务局的答复,有人摆出各级法院司法判例,有人探究税收滞纳金的利息本质,但一直没有较为统一和令人信服的结论。今天,我们就从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出发,再探税收滞纳金究竟能否超过本金这个问题?

一、关于“滞纳金”的性质

(一)“滞纳金”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及被广泛滥用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前,“滞纳金”这一概念不仅适用在行政法领域,还泛滥的出现在本应由民法调整的公用事业的制式合同文本中;199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滞纳金”的解释是“因逾期缴纳税款、保险费或水、电、煤气等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钱”。滞纳金在非行政法领域中被广泛提及,是因为一些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随着法治经济改革的进行,部分部门制定或修改了相关的规定,在部分公用事业领域废除了“滞纳金”的提法。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的修订,就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的规定。在《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中,建设部明确表示“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这是国家机关对公用事业中的“滞纳金”的第一次明确否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滞纳金”法律性质的理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的定位

1、2023年以前税务机关对“滞纳金”的理解与适用

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并未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予以立法上的明确。2023年前,税务机关倾向性认为滞纳金属于因逾期缴纳税款给国家造成的一种利息损失,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中指出,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2、2023年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对“滞纳金”的意见

2023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按日加计税收利息。”第六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征收税款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税款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在同一修改草案中“税收利息”和“滞纳金”的分别表述,表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实际否定了滞纳金属于“加收税收利息”的观点。该修改草案虽因立法者出于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考量未获通过,但作为草案起草者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对“滞纳金”新的观点已经跃然纸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的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由此可见,立法机关将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强制执行方式”。

通过以上梳理,不难看出,对“滞纳金”法律性质的理解,经历了“混沌到逐渐明晰到明确”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表述,滞纳金就是行政机关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

二、税收行政领域滞纳金不应超过税款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未对征收滞纳金的期限进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条款实际隐性的规定了滞纳金计算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九十二条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位阶层次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同位阶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而位阶相对低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下,在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的问题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滞纳金不可以超过税款本金。

三、判例观点

(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号)

法院观点:关于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被上诉人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应符合该法的规定。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从原告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加处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应予以撤销。

淮安市淮阴区国家税务局与淮安市禹益金属制品厂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行终字第0013号)

裁决文书:原告补缴税款应否加收滞纳金。被告主张滞纳金的计算依据有相关税法的明确规定,无须在决定书中表述。本案所涉《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未载明补缴每项税款的滞纳金缴纳起算时间、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符,让行政相对人客观上无从知晓。《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有关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具有发生法律效果的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

综上所述,在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金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历史沿革,还是现行法律规定,已经清晰、明确的显示出税收行政领域滞纳金不应超过税款本金。

【第11篇】税收滞纳金每天多少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遇上未能按时缴纳某些税金就有可能要面临缴纳滞纳金的情况,那么这些情况具体都有哪些呢?今天为大家整理了10大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况,下面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纳或者是少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二、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三、偷税、抗税、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是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是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五、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了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外,各地税务机关还要依法从严从重出发。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非居民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企业清算所得税预期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请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九、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十、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收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收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以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12篇】税收滞纳金会计分录

你了解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分录吗?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这方面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税收滞纳金是一种税收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征收具有惩罚性的一定数额款项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那么企业缴纳税收滞纳金时,相关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什么是税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跟行政执行处罚类似,是一种税收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征收具有惩罚性的一定数额款项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财务人员需要注意了,有以下六种行为是需要征收滞纳金的。

1、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少缴税款;

3、偷税;

4、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5、欠税;

6、抗税。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营业外支出是什么?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支出也指“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企业应设置该科目核算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并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银行存款是什么?

银行存款是储存在银行的款项,是货币资金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每一企业都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开立存款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企业的货币资金,除了在规定限额以内,可以保存少量的现金外,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的银行存款主要包括:结算户存款、信用证存款、外埠存款等。

以上就是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分录!小编给出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知道更多的会计知识可以持续关注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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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税收滞纳金超本金

最近,看了这么一个司法判决案例,令人耳目一新。

【事由】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2005年对深圳市广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广源机电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有履行义务,亦没有提起复议或诉讼。

深圳稽查局遂于2006年作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广源机电公司逾期仍未履行。

深圳稽查局于2023年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对税款和滞纳金进行了划扣。

【诉讼经过】

广源机电公司对上述税收强制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可了深圳稽查局的行政强制行为。

广源机电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继续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深税稽强扣﹝2019﹞b0240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54671.4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人民币54671.45元为基础,自2023年3月28日(高会评审协助一次通过13711174084备注高会)起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赔偿之日止);

4.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二审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03行终1725号判决有两个值得关注的要点:

一、关于强制执行是否属于超期执行。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时隔十三年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已超过合理期限,税务处理决定书应终止执行。就此,《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期限并未明文限制;

根据双方当事人二审调查中确认,被上诉人于2004年已对上诉人涉案房产予以了查封但因房产系绿本而无法处置。因此被上诉人在发现上诉人帐户有资金收入后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欠缴税款并未作出中止执行决定,上诉人有关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属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从而行政机关不应再执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本金。

有关税款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进一步明文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上述法条对税款滞纳金的数额、起止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管领域特别法,其实施细则为行政法规。被上诉人依据上述规定对上诉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扣缴滞纳金数额超过税款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上诉人有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这个案子令我耳目一新的地方是判决书第二个要点,也就是税款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

自从2023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以来,该法第四十五条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滞纳金的规定,发生了强烈的碰撞。

行政强制法要求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而征管法的滞纳金没有封顶规定,于是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冲突。

【第14篇】税收滞纳金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至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一、税收滞纳金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滞纳金的起算时间是申报纳税期截止之日的次日。

各个税种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缴税,若到申报纳税期限截止还未缴纳税款的话,则从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例如根据规定,增值税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为1月1日-20日,如果滞纳的话,则从1月21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发布通知,明确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建议大家及时关注当月或当季的申报纳税期限。

同时也应当注意一些比较特殊的申报纳税期限,以免形成滞纳。

常见税种申报纳税期限如下:

1、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按月进行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按月申报。

2、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按月进行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纳税。

3、企业所得税:(1)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2)年度申报: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3)清算申报: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经营所得,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3)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7)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8)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5、车辆购置税:(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指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6、烟叶税: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7、环境保护税:(1)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2)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8、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9、契税: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契税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税收滞纳金的截止之日

税收滞纳金截止之日是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已办理财税库银的纳税人,在实时扣税当日为截止之日;未开通财税库银的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缴税的当日为截止之日。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1、留抵抵欠、以退抵欠

留抵抵欠,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留抵税额不仅可以抵减自主申报产生的欠税,也可以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通过留抵抵欠方式缴纳税款的,已清欠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日期为主管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的当天。

以退抵欠,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是指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此种方式下,应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日期。

2、企业破产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3、查补预缴税款

在税务稽查中,大部分案件检查期限都较长,为避免产生过多滞纳金,企业可以预缴一部分税款,此时,滞纳金的截止日期为预缴税款之日。若最终查补税款超过预缴税款,则只对差额部分加收滞纳金。

【第15篇】税收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税收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吗?不能在税前扣除。会计处理可以在营业费用外支出,在汇款结算中进行税务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于2023年1月1日,将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为什么税收滞纳金不能扣除? 因为各种成本费用的扣除是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超出相关规定的标准也不允许扣除,更别说违法成本了)。而税收滞纳金属于违法成本,所以不能税前扣除。 凡是滞纳金和罚款,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政策明确的是税收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其他的滞纳金并没有限制,比如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其他行政机关的滞纳金等,均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 (1)、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 (2)、其他滞纳金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产生的滞纳金“费用”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可税前扣除;产生的滞纳金“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不可税前扣除。 比如: 商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发生的商业保险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则其产生的滞纳金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如发生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则其产生的滞纳金也不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补充 对于罚款的税前扣除,也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2)、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税收滞纳金的问题到年底如何做纳税调整? 1、税收滞纳金的问题到年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需全额纳税调增。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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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的计算公式(15个范本)

据央视新闻报道,2019年至2020年未,郑爽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1.91亿元。上海市税务局依法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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