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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的不足(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24 18:45:03 查看人数:6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滞纳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滞纳金的不足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滞纳金的不足

【第1篇】税收滞纳金的不足

税收滞纳金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17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因税局税种认定不全,对漏认定的税种企业一直没有进行申报,现要求企业对漏报的税种进行补充申报并交纳税款及滞纳金,此滞纳金是否适用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需要与您进一步核实您的所属地区、纳税人信息,建议您补充信息后重新提交,将为您转办至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第2篇】税收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关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的意见

税收滞纳金到底能不能超过本金?这个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已经被财税法律圈争论长达十年之久,有人引用各级税务局的答复,有人摆出各级法院司法判例,有人探究税收滞纳金的利息本质,但一直没有较为统一和令人信服的结论。今天,我们就从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出发,再探税收滞纳金究竟能否超过本金这个问题?

一、关于“滞纳金”的性质

(一)“滞纳金”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及被广泛滥用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前,“滞纳金”这一概念不仅适用在行政法领域,还泛滥的出现在本应由民法调整的公用事业的制式合同文本中;199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滞纳金”的解释是“因逾期缴纳税款、保险费或水、电、煤气等费用而需额外缴纳的钱”。滞纳金在非行政法领域中被广泛提及,是因为一些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随着法治经济改革的进行,部分部门制定或修改了相关的规定,在部分公用事业领域废除了“滞纳金”的提法。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的修订,就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的规定。在《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中,建设部明确表示“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这是国家机关对公用事业中的“滞纳金”的第一次明确否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滞纳金”法律性质的理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的定位

1、2023年以前税务机关对“滞纳金”的理解与适用

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并未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予以立法上的明确。2023年前,税务机关倾向性认为滞纳金属于因逾期缴纳税款给国家造成的一种利息损失,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中指出,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2、2023年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对“滞纳金”的意见

2023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按日加计税收利息。”第六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征收税款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税款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在同一修改草案中“税收利息”和“滞纳金”的分别表述,表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实际否定了滞纳金属于“加收税收利息”的观点。该修改草案虽因立法者出于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考量未获通过,但作为草案起草者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对“滞纳金”新的观点已经跃然纸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的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由此可见,立法机关将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强制执行方式”。

通过以上梳理,不难看出,对“滞纳金”法律性质的理解,经历了“混沌到逐渐明晰到明确”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表述,滞纳金就是行政机关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

二、税收行政领域滞纳金不应超过税款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未对征收滞纳金的期限进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条款实际隐性的规定了滞纳金计算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九十二条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位阶层次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同位阶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而位阶相对低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下,在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的问题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滞纳金不可以超过税款本金。

三、判例观点

(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号)

法院观点:关于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被上诉人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应符合该法的规定。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从原告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加处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应予以撤销。

淮安市淮阴区国家税务局与淮安市禹益金属制品厂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行终字第0013号)

裁决文书:原告补缴税款应否加收滞纳金。被告主张滞纳金的计算依据有相关税法的明确规定,无须在决定书中表述。本案所涉《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未载明补缴每项税款的滞纳金缴纳起算时间、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符,让行政相对人客观上无从知晓。《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有关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具有发生法律效果的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

综上所述,在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金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历史沿革,还是现行法律规定,已经清晰、明确的显示出税收行政领域滞纳金不应超过税款本金。

【第3篇】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以供参考。

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第十种情形: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另外,对于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果滞纳金的加收超过税款本金,仍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以征收。

税收十四种情形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四种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以供参考。

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23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23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十条关于滞纳金的有关问题规定:

(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二)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23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

【第4篇】税收滞纳金可以减免吗

a企业为福州市一家贸易公司,该公司财务人员在2023年1月15日提交税款所属期2023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后,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a公司未能在当月税款扣缴期限2023年1月18日前及时扣缴增值税税款143,447.03元。同时因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升级,2019-01-22至2019-01-31税务系统暂停办理对外服务,在此期间无法缴纳该税款。2月1号税务系统开放当日,a公司财务人员至税务窗口扣缴税款时发现该税款的滞纳金为143,447.03*0.05%*13=932.41元,但因2019-01-22至2019-01-31期间为税务系统问题而无法及时扣缴税款,在此期间产生的滞纳金可以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143,447.03*0.05%*10=717.24元。需在税务窗口提交《不予加收滞纳金及不予罚款文书申请审批表》,该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如下图所示:

经窗口审核签字并领取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后,需提交至办税大厅负责人及局长审核签字,审核通过后即可凭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在窗口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加收滞纳金通知)》,并扣缴税款和滞纳金143,447.03+932.60-717.24

=143,662.39元。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第5篇】税收滞纳金超过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因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由此引发了关于税收滞纳金能否超出税款本金的争论。税务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之间,关于该问题的处理意见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意见认为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强制法》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加收税收滞纳金可以超出税款本金;一种意见认为税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法》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加收的税收滞纳金不能超出税款本金。

笔者认为,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加收税收滞纳金,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不受《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限制。理由如下:

一、依据的法律位阶相同,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税收滞纳金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2001年4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法律。《行政强制法》是2023年6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法律。两部法律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位阶相同。《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对于《行政强制法》为特别法,按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规定并没有税收滞纳金不能超出税款本金的规定。因此,税收滞纳金可以超出税款本金。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滞纳金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具有以下不同之处:

一是性质不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加收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

所谓补偿性是指对任何迟延履行的金钱债务,都应当对债务人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补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期间所受到的损失,体现公平原则。对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和对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加收滞纳金,就是这个道理。

所谓惩罚性,是指滞纳金的比例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比例。我国规定税收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年息18.25%。由此可见,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纳税人迟延缴纳税款或扣缴义务人迟延解缴税款,占用国家资金而依法应当支付的利息。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应以占用资金数额和占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应有不能超出本金的限制。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通过减损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促使其尽快履行行政决定的措施,仅仅具有惩罚性特征。对其进行限制,有利于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二是前提不同。税收滞纳金执行的前提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而这个规定的期限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期限,可以说是税收滞纳金执行的期限法定。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决定虽然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但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处罚的数额和期限都是不确定的。

三是基数不同。税收滞纳金的计算基数是纳税人迟延缴纳的税款或扣缴义务人迟延解缴的税款和迟延的天数。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税款的数额和缴纳的期限由各个税收实体法确定,税务机关对税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没有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税收滞纳金的计算基数法定,税额和滞纳天数确定。 这也决定了税收滞纳金的数额也是确定的,税务机关对加收滞纳金也没有自有裁量权,法律无需对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数额进行限制。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计算基数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的数额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都是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法》对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进行数额限制,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程序不同。纳税人不按期缴纳税款或扣缴义务人不按期解缴税款,税务机关除依法催缴外,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直至履行之日止。由此可见,加收税收滞纳金是法定义务,除《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少缴、未缴税款可以不加收滞纳金外,其余迟延缴纳或解缴税款,必须依法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无需对加收滞纳金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对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决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决定采取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予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对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就是说,加处罚款或滞纳金需要履行法定程序。

五是刚性不同。《税收征收管理法》只对税收滞纳金征收作了明确规定,未对税收滞纳金减免作出规定,也就是说,税收滞纳金不能减免。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该法条明确规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或减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刚性明显弱于税收滞纳金。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角度,还是从税收滞纳金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性质、前提、基数、程序、刚性等方面看,税收滞纳金不是《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受《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约束,税收滞纳金可以超出税款本金。

【第6篇】税收滞纳金也要交税吗

用老板听得懂的语言解说税法,助力老板明明白白交税,不交冤枉税!

第1007问

迟交税一定要被罚滞纳金吗?

答:不是的,迟交税不一定会被罚滞纳金,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但是,如果迟交税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还有,如果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也不用被罚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第7篇】税收滞纳金天数怎么算

一、税收滞纳金是否缴纳,是纳税人自己的选择(税务机关不作要求)

分析:

1、“加收”,这是税务机关方面的责任与职权。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2、“不再要求同时缴纳”,这是限制税务机关的职权。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再有权力要求纳税人同时缴纳滞纳金。

3、“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这是对纳税人的授权。

也就是说,纳税人有了选择权。

可以选择同时缴纳滞纳金,也可以选择以后缴纳。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是缴纳滞纳金。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二、欠缴滞纳金,不构成逃税罪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缴纳了税款,滞纳金不会触发本罪。

三、欠缴滞纳金,不构成偷税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如果缴纳了税款,滞纳金不会触发偷税条款。

四、欠缴滞纳金,不能触发强制执行条款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欠缴滞纳金,没有缴纳期限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没有缴纳滞纳金的期限要求。

也不会再增加欠缴的本金。

六、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欠缴滞纳金,应该不属于违法行为。

2、“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这是合法行为。

3、没有对欠缴滞纳金规定时间限制。

七、结论

1、政策规定非常清晰明确。

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使命艰巨而光荣。

3、纳税人应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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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税收滞纳金每天多少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遇上未能按时缴纳某些税金就有可能要面临缴纳滞纳金的情况,那么这些情况具体都有哪些呢?今天为大家整理了10大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况,下面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纳或者是少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二、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三、偷税、抗税、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是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是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五、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了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外,各地税务机关还要依法从严从重出发。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非居民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企业清算所得税预期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请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九、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十、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收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收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以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9篇】税收滞纳金能否扣除

01-我们企业现在让税务局查到了,缴纳的税收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02-我们企业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了一块土地,请问因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 年 12 月 2 日在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复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4 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此,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属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违约金,不属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因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滞纳金,属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违约金,不属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3-我们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而支付对方违约金和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04-我们企业因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支付的社保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通过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社保滞纳金支出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各地政策也有不同。

参考:如《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问题”的处理意见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有关规定收取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比照税收滞纳金,不予税前扣除。

作者:郝守勇 税库山东

【第10篇】税收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税收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吗?不能在税前扣除。会计处理可以在营业费用外支出,在汇款结算中进行税务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于2023年1月1日,将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为什么税收滞纳金不能扣除? 因为各种成本费用的扣除是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超出相关规定的标准也不允许扣除,更别说违法成本了)。而税收滞纳金属于违法成本,所以不能税前扣除。 凡是滞纳金和罚款,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政策明确的是税收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其他的滞纳金并没有限制,比如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其他行政机关的滞纳金等,均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 (1)、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 (2)、其他滞纳金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产生的滞纳金“费用”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可税前扣除;产生的滞纳金“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则其滞纳金不可税前扣除。 比如: 商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发生的商业保险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则其产生的滞纳金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如发生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则其产生的滞纳金也不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补充 对于罚款的税前扣除,也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2)、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税收滞纳金的问题到年底如何做纳税调整? 1、税收滞纳金的问题到年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需全额纳税调增。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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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税收滞纳金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近段时间以来越来越受人关注。随着税务发展的越加快速,人们对于税务的解决程度也不断加大。这也奠定了个税筹划的技术的资本。那么个税滞纳金怎么计算?补交需要多加多少?

个税滞纳金怎么计算?补交需要多加多少?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个税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是: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交而未交个人所得税款之日起,亦即从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每迟交一天,就加收一次其应交而未交个人所得税款万分之五的金额作为滞纳金,即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一般不得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

扣除标准:个税按5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个人所得税逾期是按照万分之五来缴纳的,现在的个税起征点已经提升了,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个人所得税忘记忘了申报产生的收滞纳金,这样计算:

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05%)

税收滞纳金天数

税收滞纳金的天数是以超过规定的申报缴纳期最后一天的次日算起,象2007年8月应交的3万元,必须在9月10日之前要交纳,否则从9月11日开始,按万分之五/天加收滞纳金。9月18日,已超8天,滞纳金应为:

30000*8*0.05%=120元。

税收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补交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如何计算呢?

'一、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5‰)

二、账务处理上,企业因未履行扣缴义务,作为一种“处罚”,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补缴,同时还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和罚款。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款本应由个人负担。因而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还要注意,企业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个税滞纳金怎么计算?补交需要多加多少?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就说这么多,如果你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那么请致电咨询我们钇财顾问。多谢阅览!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12篇】税收滞纳金是什么

一、税收滞纳金是否缴纳,是纳税人自己的选择(税务机关不作要求)

分析:

1、“加收”,这是税务机关方面的责任与职权。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2、“不再要求同时缴纳”,这是限制税务机关的职权。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再有权力要求纳税人同时缴纳滞纳金。

同时,税务机关也不承担同时加收的责任。

3、“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这是对纳税人的授权。

也就是说,纳税人有了选择权。

可以选择同时缴纳滞纳金,也可以选择以后缴纳。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二、欠缴滞纳金,不构成逃税罪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缴纳了税款,滞纳金不会触发本罪。

三、欠缴滞纳金,不构成偷税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如果缴纳了税款,滞纳金不会触发偷税条款。

四、欠缴滞纳金,不能触发强制执行条款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欠缴滞纳金,没有缴纳期限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没有缴纳滞纳金的期限要求。

也不会再增加欠缴的本金。

六、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欠缴滞纳金,应该不属于违法行为。

2、“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这是合法行为。

3、没有对欠缴滞纳金规定时间限制。

七、结论

1、政策规定非常清晰明确。

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使命艰巨而光荣。

3、纳税人应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光荣!

【第13篇】税收滞纳金加行政强制法

税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自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问世后,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的争议不断,甚至各地法院行政判决也有着不同结果。究其原因,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而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是: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从而占用国家税款产生的利息,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滞纳金不是同一概念。

强制法是怎么规定的呢?强制法对滞纳金的规定由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可知“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一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者在本质上确有区别,但是,税收征管法迟迟未跟上行政法律体系,在税收实践中,高达18%的年利率的税收滞纳金更像是一种强制,而不是利息。另一方面,税务实践中也从未见过税务局单独征收行政强制的滞纳金,这就形成了一个极其鲜明的悖论:二者如果不一致,税务局除了依法加收税款滞纳金外,在处理处罚决定期满相对人仍未缴纳税款罚款的,还应采取加收强制执行的滞纳金,否则国家税款若是流失,税务局有渎职风险;如果二者一致,带来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违反上位法规定,各地不得执行。

这就是税收滞纳金之殇![捂脸][捂脸][捂脸]

【第14篇】税收滞纳金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

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还是“营业外支出”?

答复:

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处理是:

借:营业外支出 1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元

问题二

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汇缴应做纳税调增。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问题三

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

答复:

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没有上限规定,故存在超过本金的情形。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问题四

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如何计算滞纳金?

答复:

应纳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5‰

参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五

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欠税与滞纳金必须同时缴纳吗?

答复:

2023年3月1日起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于纳税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偿还欠税,减少欠税加收滞纳金的基数。

参考:

《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欠税滞纳金的加收问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第15篇】税收征管法滞纳金

1、税收滞纳金的加收,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应按照征管法执行,但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新入职员工进行体检,医院提供的票据抬头为个人,这种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按照企业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一般纳税人在租赁的门面房作为经营用房,所使用电力为物业公司提供,对方无法提供票据,只给了电费分割单,该分割单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企业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方可税前扣除。

5、合同上分别列明了购销和建筑安装业务的金额,是否应该分别申报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税收滞纳金的不足(15个范本)

税收滞纳金问题留言时间:2020-12-17纳税人所属地福建问题内容因税局税种认定不全,对漏认定的税种企业一直没有进行申报,现要求企业对漏报的税种进行补充申报并交纳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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