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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是什么(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30 15:33:03 查看人数:9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滞纳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滞纳金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滞纳金是什么

【第1篇】税收滞纳金是什么

一、税收滞纳金是否缴纳,是纳税人自己的选择(税务机关不作要求)

分析:

1、“加收”,这是税务机关方面的责任与职权。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2、“不再要求同时缴纳”,这是限制税务机关的职权。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再有权力要求纳税人同时缴纳滞纳金。

同时,税务机关也不承担同时加收的责任。

3、“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这是对纳税人的授权。

也就是说,纳税人有了选择权。

可以选择同时缴纳滞纳金,也可以选择以后缴纳。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

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缴纳还是不缴纳滞纳金,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二、欠缴滞纳金,不构成逃税罪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缴纳了税款,滞纳金不会触发本罪。

三、欠缴滞纳金,不构成偷税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如果缴纳了税款,滞纳金不会触发偷税条款。

四、欠缴滞纳金,不能触发强制执行条款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欠缴滞纳金,没有缴纳期限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没有缴纳滞纳金的期限要求。

也不会再增加欠缴的本金。

六、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欠缴滞纳金,应该不属于违法行为。

2、“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这是合法行为。

3、没有对欠缴滞纳金规定时间限制。

七、结论

1、政策规定非常清晰明确。

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使命艰巨而光荣。

3、纳税人应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光荣!

【第2篇】税收滞纳金加行政强制法

税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自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问世后,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的争议不断,甚至各地法院行政判决也有着不同结果。究其原因,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而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是: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从而占用国家税款产生的利息,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滞纳金不是同一概念。

强制法是怎么规定的呢?强制法对滞纳金的规定由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可知“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一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者在本质上确有区别,但是,税收征管法迟迟未跟上行政法律体系,在税收实践中,高达18%的年利率的税收滞纳金更像是一种强制,而不是利息。另一方面,税务实践中也从未见过税务局单独征收行政强制的滞纳金,这就形成了一个极其鲜明的悖论:二者如果不一致,税务局除了依法加收税款滞纳金外,在处理处罚决定期满相对人仍未缴纳税款罚款的,还应采取加收强制执行的滞纳金,否则国家税款若是流失,税务局有渎职风险;如果二者一致,带来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违反上位法规定,各地不得执行。

这就是税收滞纳金之殇![捂脸][捂脸][捂脸]

【第3篇】税收滞纳金征管法

税收无小事,当我们真的不可避免地发生税务违规,税收滞纳金也是一笔不小的现金成本。现就实务中几个高频问题,分享税收滞纳金的相关知识!

问题1: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问题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出税款本金?

观点一:滞纳金不可以超过本金

理由:新法优先旧法。《税收征管法》及《行政强制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税收征管法》实施时间为2001年5月1日,《行政强制法》实施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而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当优先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观点二:滞纳金则可以超过税款本金

理由:税款滞纳金”和“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系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两者的加收法律依据不同。税款滞纳金的征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而行政强制执行滞纳金的征收则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因各地政策解读不一致,实务中需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问题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问题4:纳税人发生补税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答: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问题5:纳税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必须同时缴纳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第4篇】税收滞纳金怎么算

有一个企业老板,年营业额在1000万左右,每年所交的税费金额都很高,为了减少税收成本,他用了不正规的手段避税,最后被税务机关发现,不仅补缴了应缴的税款,还被罚款50万,还要缴纳税收滞纳金。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是需要注意的,什么是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是怎么计算的?它的计算比例是多少?

税收滞纳金是按照税法规定,对延误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所加收的款项。这是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方式。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即:应纳滞纳金=应纳税额×天数×0.05%

【例】纳税人小刘1月应纳税款为10000元,应在2月15日缴纳,但是小刘忘记了,到16日接到税务局催缴通知后才缴纳,那么小刘在缴纳10000元税款的同时,还需缴纳1天的滞纳金,即:10000元*1*0.05%=5.0元,滞纳金最少5元人民币。

什么情况要加收税收滞纳金

1、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2、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3、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5、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

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不要想着逃税漏税,这样被查出后,不仅要缴纳应缴的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更会被罚款,所有的费用加起来,还不如按时缴纳呢!所以,一定要按时缴纳,也不要偷税漏税,不然最后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

【第5篇】税收滞纳金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近段时间以来越来越受人关注。随着税务发展的越加快速,人们对于税务的解决程度也不断加大。这也奠定了个税筹划的技术的资本。那么个税滞纳金怎么计算?补交需要多加多少?

个税滞纳金怎么计算?补交需要多加多少?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个税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是: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交而未交个人所得税款之日起,亦即从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每迟交一天,就加收一次其应交而未交个人所得税款万分之五的金额作为滞纳金,即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一般不得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

扣除标准:个税按5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个人所得税逾期是按照万分之五来缴纳的,现在的个税起征点已经提升了,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个人所得税忘记忘了申报产生的收滞纳金,这样计算:

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05%)

税收滞纳金天数

税收滞纳金的天数是以超过规定的申报缴纳期最后一天的次日算起,象2007年8月应交的3万元,必须在9月10日之前要交纳,否则从9月11日开始,按万分之五/天加收滞纳金。9月18日,已超8天,滞纳金应为:

30000*8*0.05%=120元。

税收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补交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如何计算呢?

'一、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5‰)

二、账务处理上,企业因未履行扣缴义务,作为一种“处罚”,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补缴,同时还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和罚款。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款本应由个人负担。因而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还要注意,企业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个税滞纳金怎么计算?补交需要多加多少?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就说这么多,如果你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那么请致电咨询我们钇财顾问。多谢阅览!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6篇】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概述:

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而有几种情况不加收滞纳金,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企业少缴税款的情况不加收滞纳金。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不到一块钱不交滞纳金。

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现将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2023年洼地税收优惠政策:

1、自然人代开(普票):山东、河南、贵州、云南、湖南、湖北、深圳 综合税负1.2%-2.2%(各地区个税有差异),不需要注册主体,个税按生产经营所得核定,有完税凭证,额度年500万/人/年。

2、个体户(大额个体户500万)

地区:成都、重庆、江西、河南、天津

开普票时:服务业总税负1.12%-1.41%,商贸业总税负0.87%-0.96%;(各地区个税有差异)

开专票时:服务业总税负3.8%;

3、有限公司返税

地区:重庆、浙江、江西、

增值税:以纳税总额的15%-35%扶持;

所得税:以纳税总额的12%-28%扶持;

扶持周期:每月(100%及时兑现)

4、灵活用工结算政策

企业总税负成本6.2%-6.72%,合理取得6%专票,c端个人不需要买社保,c端个人收入临时税务登记核定征收,有完税凭证,资金结算秒过账;

【第7篇】税收滞纳金每天多少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遇上未能按时缴纳某些税金就有可能要面临缴纳滞纳金的情况,那么这些情况具体都有哪些呢?今天为大家整理了10大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况,下面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纳或者是少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二、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三、偷税、抗税、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是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是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五、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了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外,各地税务机关还要依法从严从重出发。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非居民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企业清算所得税预期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请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九、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十、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收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收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以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8篇】税收滞纳金可以不收吗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公告提出,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

来源丨人民网

【第9篇】税收滞纳金是罚款吗

很多人会分不清罚款和罚金,但如果再加一个税收滞纳金,就更分不清,现在小金就来给你解答,什么是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

罚金

罚金是数以财产刑的一种,它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二是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后有财产;三是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无钱款,可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变卖等措施来折抵罚金;四是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罚款

罚款是制裁手段而不是执行措施,它是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货币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处罚形式,目的是制裁违法行为人,告诫其以后不再重犯。罚款是适用最广泛的处罚形式,主要适用于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适用于通过剥夺违法者财产来补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税收滞纳金

征收滞纳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于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征收滞纳金的目的在于使纳税义务人承担增加的经济制裁责任,促使其尽早履行纳税义务。

在资本市场项目中,企业的合法合规性特别是企业是否曾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是各中介机构核查披露以及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之一。企业在日常经营运作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被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要求缴纳罚款或滞纳金,而其中以税收滞纳金最为常见。

那么问题就来了,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滞纳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76号)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其中并未包含“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十四条规定,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了“征税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加收滞纳金”被列入“征税行为”中,而“罚款”被列入“行政处罚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综上所述,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视为税款征收。

税收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呢?

1. 从目的上来说,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惩戒,而加收税款滞纳金的目的则在于促使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人迅速履行纳税义务,它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履行已经明确的纳税义务为前提。

2.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引起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加收税款滞纳金是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警戒措施,对超过法定期限不缴科的纳税人,应当迟缴一天就加收一天的滞纳金,直至缴税为止,以此来防止不定期履行纳税义务。

而税务行政处罚以税务违法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它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加收税款滞纳金范围更广,措摊更严,不仅只限于金钱给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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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税收滞纳金可以减免吗

a企业为福州市一家贸易公司,该公司财务人员在2023年1月15日提交税款所属期2023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后,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a公司未能在当月税款扣缴期限2023年1月18日前及时扣缴增值税税款143,447.03元。同时因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升级,2019-01-22至2019-01-31税务系统暂停办理对外服务,在此期间无法缴纳该税款。2月1号税务系统开放当日,a公司财务人员至税务窗口扣缴税款时发现该税款的滞纳金为143,447.03*0.05%*13=932.41元,但因2019-01-22至2019-01-31期间为税务系统问题而无法及时扣缴税款,在此期间产生的滞纳金可以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143,447.03*0.05%*10=717.24元。需在税务窗口提交《不予加收滞纳金及不予罚款文书申请审批表》,该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如下图所示:

经窗口审核签字并领取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后,需提交至办税大厅负责人及局长审核签字,审核通过后即可凭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在窗口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加收滞纳金通知)》,并扣缴税款和滞纳金143,447.03+932.60-717.24

=143,662.39元。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第11篇】税收滞纳金管理费用

税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a: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

a: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

a: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a: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发生补税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a:情形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情形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情形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生延期申报情形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a:《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

税收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a: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纳税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必须同时缴纳吗?

a: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

企业破产清算,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如何处理?

a: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四条

【第12篇】税收滞纳金计入什么科目

问题一:

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还是“营业外支出”?

答复:

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处理是:

借:营业外支出 1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元

问题二:

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汇缴应做纳税调增。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问题三:

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

答复:

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没有上限规定,故存在超过本金的情形。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问题四:

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如何计算滞纳金?

答复:

应纳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5‰

参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五:

企业补交之前年度的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欠税与滞纳金必须同时缴纳吗?

答复:

2023年3月1日起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于纳税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偿还欠税,减少欠税加收滞纳金的基数。

参考:

《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第13篇】税收滞纳金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至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一、税收滞纳金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滞纳金的起算时间是申报纳税期截止之日的次日。

各个税种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申报缴税,若到申报纳税期限截止还未缴纳税款的话,则从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例如根据规定,增值税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为1月1日-20日,如果滞纳的话,则从1月21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发布通知,明确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建议大家及时关注当月或当季的申报纳税期限。

同时也应当注意一些比较特殊的申报纳税期限,以免形成滞纳。

常见税种申报纳税期限如下:

1、增值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按月进行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按月申报。

2、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按月进行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纳税。

3、企业所得税:(1)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2)年度申报: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3)清算申报: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经营所得,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3)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7)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8)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5、车辆购置税:(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指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6、烟叶税: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7、环境保护税:(1)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2)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8、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9、契税: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契税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税收滞纳金的截止之日

税收滞纳金截止之日是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已办理财税库银的纳税人,在实时扣税当日为截止之日;未开通财税库银的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缴税的当日为截止之日。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1、留抵抵欠、以退抵欠

留抵抵欠,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留抵税额不仅可以抵减自主申报产生的欠税,也可以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通过留抵抵欠方式缴纳税款的,已清欠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日期为主管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的当天。

以退抵欠,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是指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此种方式下,应按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的日期作为计算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的截止日期。

2、企业破产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3、查补预缴税款

在税务稽查中,大部分案件检查期限都较长,为避免产生过多滞纳金,企业可以预缴一部分税款,此时,滞纳金的截止日期为预缴税款之日。若最终查补税款超过预缴税款,则只对差额部分加收滞纳金。

【第14篇】税收征管法滞纳金

1、税收滞纳金的加收,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应按照征管法执行,但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新入职员工进行体检,医院提供的票据抬头为个人,这种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按照企业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一般纳税人在租赁的门面房作为经营用房,所使用电力为物业公司提供,对方无法提供票据,只给了电费分割单,该分割单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企业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方可税前扣除。

5、合同上分别列明了购销和建筑安装业务的金额,是否应该分别申报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第15篇】残保金税收滞纳金

残保金已经执行了一年多,对于残保金很多企业还是不能深刻的了解,已经上缴过残保金的企业可能面临由于对政策解读不到位,导致残保金申报不成功,从而未按时完成残保金缴纳,最终产生了残保金滞纳金深痛不已。还有些企业虽然还未达到残保金缴纳的范围,提前知道了解残保金申报、残保金计算等基本的残保金常识和准备资料也是很有必要的, 如常成都提醒大家,记录好以下常见的残保金常识。

(如常成都分享)

1,残保金是什么?

2,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简称,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2,残疾人指的是什么?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什么?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残保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以成都为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指的是什么?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6,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指的是什么?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成都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成都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成都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成都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7,残保金审核部门是什么?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8,残保金征缴部门是什么?

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9,残保金审核时间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6月底前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市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0,残保金的征缴时间是什么?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7月1日到12月30日。

11,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条件是什么?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6%,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12,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需要满足什么?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13,用人单位审核残保金的形式是什么?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可通过“成都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或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用人单位须现场申报该残疾人的就业情况的条件是什么?

(一)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

(二) 用人单位实际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延期向其支付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

(三)在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

(四)非本市户籍的。

15,用人单位现场申报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成都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表书》;

(二)所申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成都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23年最低标准:1650元),应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证明材料;

(五)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该残疾人的《成都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说明书》;

3.上年含该残疾人的《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在最后如常成都特别提醒,一定随时关注残保金审核和缴纳时间,一旦错过,那请准备好残保金滞纳金。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想要咨询更多的关于残保金的咨询。

详见如常官网:https://www.cbjjm.com/

税收滞纳金是什么(15个范本)

一、税收滞纳金是否缴纳,是纳税人自己的选择(税务机关不作要求)分析:1、“加收”,这是税务机关方面的责任与职权。“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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