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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做税收筹划(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27 12:53:01 查看人数:1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如何做税收筹划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如何做税收筹划

【第1篇】企业如何做税收筹划

公司怎样进行税收筹划?三点是非常实用的!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掌握正确的方法,因为正确的方法能使企业发展得更好,那么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以下,将简要介绍一下企业的基本方法。

公司税收筹划方法1:设立独资企业

公司在经营的时候直接去建立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比较正确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此外,在最后筹划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能实现合理避税,因此,为了合理避税,企业在进行时,可直接设立独资企业,这种方法更适合企业。

公司税收筹划方法2:将自己的企业类型转变为高新技术企业

高科技企业享受10%的税收优惠,即一般企业需缴纳25%,高科技企业只需缴纳15%。所以企业要进行税收筹划,就要把自己的企业类型改为高科技企业,这样才能达到企业的目的。

公司税收筹划方法3:在税率较低的地方登记自己的企业

在许多地方,税率都比较低,那些税率低的地方,注册企业也可享受低税率,这时企业可以合理避税。所以,企业如果想要的话,可以把自己的企业直接登记到税率较低的地方去,再用这种方法来实现企业。

上述三种企业税收筹划方法都能对企业有所帮助,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运用这三种基本的方法,通过这些基本的方法,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使企业越发展越好。

【第2篇】天府新区企业税收

重庆日报全媒体 王天翊

重庆日报记者6月22日从两江新区获悉,两江新区税务局和成都天府新区税务局建立a级纳税人名单定期传递机制,通过资质互认共助市场要素流动。截至目前,双方已互换a级纳税信用名单1023个。待信用互认制度建成后,这些纳入名单的企业可在两地享受更便捷、精细的税务服务。

据悉,今年3月,两地税务部门共同制定了2023年重点合作计划。推进a级纳税信用名单互换,便是两局2023年的7个重点合作计划之一。

除此之外,两局还将合作范围进一步拓展到风险应对、数据应用等方面,更好地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风险应对方面,根据重点合作计划,双方已完成5项风险指标交换,对交换指标开展扫描识别验证,适时开展风险应对,并结合双方产业结构风险特征联合开展风险分析,学习对方先进经验,通过交换指标模型实现模型共建、功能互补,共同维护两个国家级新区良好税收秩序。

数据应用方面,双方联合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发挥“以税资政”作用,以两个国家级新区产业协同发展情况为切入点,共商课题、共做调研、共享信息、共拟报告,合作撰写经济分析文章,通过深挖两地经济运行态势及经济联系纽带,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多角度、多方位、多领域决策依据。

【第3篇】关于建筑企业的税收

建筑企业成本发票不足,企业高税负如何节税

如何能降低建筑企业的税收支出?一文看懂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拉动经济增长、保障民生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家对建筑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仍存在一系列问题,比如企业税收筹划意识淡薄、财务人员素质不足等。

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努力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实现成本效益的平衡。科学的税收筹划可以减轻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最终提高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很多企业还没有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缺乏合理的税收筹划手段,财务部门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在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背景下,制定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法,对提高建筑企业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那么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税负呢?

一、地方税收优惠,园区扶持奖励

在我国西部大开发区,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在园区内注册新企业并在园区内正常经营、缴纳税费,即可享受园区优惠。新公司产业扶持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全额70-9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全额70-90%,当月缴税,奖励将在下个月发放。纳税越高,奖励比例越高。

二、核定征收个税

企业通过在园区注册,实际以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享受当地个税核定政策,减轻企业税负。个独核定个税在0.6-1%,个体户核定个税在0.3-0.5%,可以开450万的增值税发票。

三、自然人代开政策

在企业与个人的商业往来中,个人需要向企业提供相应的发票,自然人需要代为到税务局开具发票,缴纳20-40%的个人劳务所得税,属于个人的一种税,然后我们可以在园区内,由当地税局代开发票,可申请核定征收个税,综合税负不超过3%,并出具完税证明,一人一年可以累计代开500万。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保障财政收入、拉动实体经济发展、保障居民安居乐业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企业要增强税收筹划意识,采取多元化、前瞻性的税收筹划政策。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合理减轻税收负担,最终实现运营成本和盈利能力的优化。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了解~

【第4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财政部微信

【第5篇】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作用

税收优惠政策一直依赖着企业的整体情况,基本上企业可以看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就是说明企业的一些情况需要解决。比如近两年的增值税下调优惠,又比如起征点上调的优惠。这些虽然都是小规模的企业可以享受到的政策,但是也说明了,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并且受到疫情的影响,小规模企业的发展始终是受到了制约!为了大力鼓励扶持小规模企业,那么自然就会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说白了,就是在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本来企业经营多年,一些该了解的都了解了。但是不得不说,一些企业还是并不是很完全地了解税收优惠。特别是小编一直推荐的总部经济招商政策!总部经济招商政策,就是企业入驻过来即可享受到的返税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了很大部分的成本压力!在真正减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始终还是总部经济招商!

在总部经济招商政策中,有以下几个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分红税上的税收负担,老板财务们都可以做个了解!

1.财政奖励

对于大型的企业来说,财政奖励政策才是老板们的首选!财政奖励政策就是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以及所得税均可享受到的优惠,有限公司入驻园区,就可以享受到地方留存部分中40%—80%的财税奖励。企业纳税越高,财政奖励越高!另外还可根据企业的情况,所得税申请享受西开政策、高新技术政策以及五免五减半政策!

2.核定征收

自从上海等地区核定征收政策停止的时候,很多其他都不能进行核定。在重庆地区,成立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均可享受到所得税核定,核定的税率为0.2%—2.1%,2天核名出执照,出核定通知书,这个就有定额核定和定率核定,企业完全可以放心享受!

3.自然人代开

一些企业由于没有成本或从个人手中无法获得成本,基本选择自然人代开的方式,自然人和企业合作,来税务大厅开具相关的品目。选择在总部经济招商园区中,可以享受到核定税率0.5%-0.8%。开票的额度,可以高达5000万!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优惠政策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想要了解企业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政策、灵活用工、自然人代开等政策,请私信输入您需要的内容,小编会尽快回复您,解答您的疑惑。

【第6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新政

43.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5%纳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10%纳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4.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个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45.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将会影响哪些企业?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这次政策可以概括为“一加力”“一扩大”两个特点。

“一加力”: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一扩大”: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其中98%为民营企业。

因此,无论是符合原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是符合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会从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4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什么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

答:此次政策调整引入了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分段计算,有效缓解了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税负差异过大的问题,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做大做强。以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如采用全额累进计税方法,在其他优惠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1万元(101×10%),相比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的情形,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了1万元,但应纳税额增加了5.1万元。而按照超额累进计税方法,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1万元(100×5%+1×1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万元,应纳税额仅增加0.1万元。可见,采用超额累进计税方法后,企业税负进一步降低,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47. 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8. 此次新政策对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而且是利好。假设纳税人2023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和2023年一样,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比原来降低一半;如果纳税人的效益越来越好,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了,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的,但现在只要不超过30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49. “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答:“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23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经过几次政策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有数据显示,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占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约为95%,也就是说,95%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50. 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答:原有政策对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分别设置了条件,2023年新出台的政策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5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答: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202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52.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53. 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4. 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55.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56. 假设某企业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当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28万元吗?

答:不是,比这更少。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时,仅缴纳23万元税款,而不是28万元。

57. 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答:不能。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3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8. 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9.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那么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中,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6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61. 企业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62. 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收入。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是8-12月,还是11-12月?

答: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63.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从2023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上述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64.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从2023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65.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66.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23年至2023年纳税年度,企业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度预缴申报起才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7.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从2023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8.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69. 年度中间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23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70.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71.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份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规定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请问,次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怎么执行?是默认继续按月预缴申报,还是若企业不自行提出申请,则一直按照按季度预缴申报?

答:企业本年度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则上继续默认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72. 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之前多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因此,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73. 汇总纳税企业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74. 跨地区经营企业2023年不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外地的二级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75. 运营污水治理项目的企业,从2023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2023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请问2023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上述企业2023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76.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否复杂,是否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按照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我们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77.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是否可自动识别并标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

答: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78. 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

答: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月度预缴不需要每月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如在4月份征期申报3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79. 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要求填写“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主要是考虑尽量减轻企业自行计算的负担。一般来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80.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将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月度预缴的,仅在申报预缴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81.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税收减免不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方式实现,而是通过直接调减定额的方式实现。但是,这些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中根据税务机关核定时的情况,正确选择填报“小型微利企业”项目。

82. 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请问网上申报系统什么时间会完成升级?

答:为全面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目前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电子税务局和各省网上申报系统均已经在2月1日前完成了相关升级。

83. 如何理解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84. 小型微利企业要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情况;

3.资产总额的情况。

85. 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原因,不知道国家有优惠政策,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这项优惠?

答:税务总局近期已对金税三期系统和网上申报软件进行升级,企业在填报申报表时将部分实现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自动成表等智能化功能,帮助企业正确判断政策适用性,力争实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假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优惠,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再次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86.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23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在2023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23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问题中的投资时间是2023年3月,属于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23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87. 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

答: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简言之,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88. 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的,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吗?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89.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来源:知税官网(www.i12366.com)

【第7篇】小型企业税收优惠

1、 2023年4月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依旧享受45万普票免征增值税,1%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不享受。

1、 2023年4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恢复3%税率。开票时需选择3%税率。

①开具普票时,取消45万限制,全额免征增值税。

②开具专票时,需按照3%缴纳增值税。

2、 外地跨区域经营项目,无论开具专票和普票,都不需要去外地预缴增值税。开具的有跨区域经营项目的专票,需要在该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季度申报时,按3%正常缴纳增值税。

4. 征收率为5%的业务,比如不动产出租,不享受。

5. 免的是增值税,所得税正常缴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100万以内的,税负2.5%,应纳税所得税100-300万,税负为5%,应纳税所得税300万元以上,税负25%。

6. 注意连续滚动累计12个月开票额不得超过500万,超过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政策。7. 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免税,个人所得税按政策正常征收。

【第8篇】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

日常经济业务中,经济组织形式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一个被经常被大家忽略的:个人独资企业。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什么?有哪些特点?个人独资企业常见的经营项目有哪些?涉及哪些税种?有什么税收优惠?下面一一为大家介绍

01.个人独资企业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这里需要注意: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没有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资产出资的通常默认为以个人资产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并非公司,在转让相关权力是按照财产转让缴纳个税而非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税,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一定要区分。

0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1)股东身份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是不能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这个从“个人独资”四个字,字面上也能理解;

(2)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

(3)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组织,没有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当然如果是以家庭共有资产出资的就要以家庭共有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经营业务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03.个人独资企业常见的经营项目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无严格限制,但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在实务中常见的经营项目主要为企业管理咨询、会议会展服务、建筑设计规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类和销售类的较少。

04.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税种

我们这里主要列举通常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税种: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通过与公司制企业的对比,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税种上的主要差异在于: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并无本质区别,根据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01增值税

个人独资企业只要涉及到增值税应税业务就要缴纳增值税,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如果满足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升为一般纳税人后就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缴纳税款。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02消费税

个人独资企业发生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行为,按照消费税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03附加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主要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04印花税

发生了印花税税目列举的应税行为就按照不同税目的税率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05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税征收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①查账征收基本原理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减成本减费用得出利润,乘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表。

税率表具体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核定征收的基本原理:根据税务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是不能核定征收的。

05.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给大家介绍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01增值税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②疫情期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从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后一天)

02个人所得税

我们这里给大家介绍的个人独资企业个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核定征收的。实务中多为特定地区的优惠政策,比如上海崇明区、陕西铜川、西安沣东等。当然想要核定征收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从

计算方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核定征收的核心在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根据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如下表:

(2)由于不同地区个人独资企业个税核定的情况不同,没有办法一概而论。故选取了服务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10%及建筑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7%计算的个税税负率及综合税负率供大家参考。

06.个人独资企业的3大优势

一、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个人所得税。

二、总部经济园区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入驻税收优惠园区,核定所得税2%,增值税3%,附加税0.15%,综合税率2.6左右%。

三、个人独资在降低增值税、所得税的应用

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与主公司经营范围相匹配的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分流部分业务,让个人独资承担部分利润去交税。

1、降低员工个税:

让高收入员工成立工作室和公司签立合同,把工资以合作费形式公对公打款,工作室可以代开专票进一步为企业减少增值税负担,在税收洼地成立的工作室增值税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奖励。

2、降低股东分红税:

在税收优惠园区注册有限合伙企业,让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股东,20%分红税照常交,但是交完税后会有地方财政奖励税款地方留存部分30%-60%;

注册配套主公司经营范围相符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分流让个人独资承担主公司部分利润去交税,可以避免部分利润交股东分红税。

个人独资企业节税比较

比如某咨询公司一年收入有500万,假设没有任何成本和费用支出的情况下,选择最佳的方案?选择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的模式和常规的有限公司缴税情况的比较如下:

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500w*25%=125w

股东分红:(500w-125w)*20%=75w

合计:200w

个人独资企业:

增值税:500w/1.03*3%=14.56w

附加税:14.56*5%=0.73w

所得税:500w/1.03*10%*35%-6.55=10.44w

合计25.73w

综上所述,可知在总部经济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好的方式,核定收税后,可极大的减少企业税收负担。

在实操中,“个人独资”核定征收比“一人公司”适用范围更广、流程更简单、园区政策相对稳定。

【第9篇】入驻园区企业税收达到

煤炭企业入驻园区享税收返还,最高可返80%

从事煤炭贸易的老板要注意啦,煤炭企业目前可享受税收返还,最高可返80%。就目前来看,煤炭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3%,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20%。还有附加税等等加起来,企业的压力是比较重的。但是呢煤炭企业选择入驻税收洼地的形式来享受税收返还政策,例如在园区成立一家公司,把主体业务转移进来,就能享受园区的政策啦。企业在缴纳税收之后,当地会按您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返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返还一般是地方留存的30%—80%,纳税越多,返还比例就越高。是不是很吸引呢?

从事煤炭贸易的老板要注意啦,煤炭企业目前可享受税收返还,最高可返80%。就目前来看,煤炭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3%,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20%。还有附加税等等加起来,企业的压力是比较重的。但是呢煤炭企业选择入驻税收洼地的形式来享受税收返还政策,例如在园区成立一家公司,把主体业务转移进来,就能享受园区的政策啦。企业在缴纳税收之后,当地会按您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返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返还一般是地方留存的30%—80%,纳税越多,返还比例就越高。是不是很吸引呢?

从事煤炭贸易的老板要注意啦,煤炭企业目前可享受税收返还,最高可返80%。就目前来看,煤炭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3%,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20%。还有附加税等等加起来,企业的压力是比较重的。但是呢煤炭企业选择入驻税收洼地的形式来享受税收返还政策,例如在园区成立一家公司,把主体业务转移进来,就能享受园区的政策啦。企业在缴纳税收之后,当地会按您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返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返还一般是地方留存的30%—80%,纳税越多,返还比例就越高。是不是很吸引呢?

【第10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感受

一、小微企业政策变迁:

1.2007年12月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第92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并在第28条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2017 年 6 月 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7]43号文,《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上调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将 30 万元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调高至 50 万元; 并且同时出台减免优惠,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最高上限 50 万元的小微企业( 含 50 万元) ,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按照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只需要就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50% 部分缴纳所得税( 下文简称“减半征税”) 。上述优惠政策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 2018 年 7 月 1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8]77 号文,《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上限由 5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同时延续财税[2017]43 号文中,对于年应税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按照 20%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截止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4、 2019 年 1 月 1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政策变化对比

我们将2023年、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对比,整理如下表: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财税(2019)13号文对原税收优惠政策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均进行了变更,从业人数由原来的最高100人变更为最高300人,资产总额由原来的最高3000万元,提升到5000万元,另外年应纳税所得额限额也由原来的100万元变更为300万元。最主要的是小微企业应纳税额计算方式由原来统一的减按50%计算所得额,再按20%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变更为分段计算,导致税负率由原来的10%减少至现在的5%~8%。

三、税收临界点及优惠额度

下面我们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应纳税额计算方式来测算税收临界点,以及我们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假设公司企业不享受除“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优惠政策

我们以“x”代表“应纳税额所得额”,则我们可列出如下公式:

我们从上表可以看出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时,因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后利润为275万元;

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66.67万元时,因为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按2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后利润同样为275万元;

当应纳税所得额在300至366.67之间时,因为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25%税率计算的税后利润反而小于应纳税额为300万时的税后利润。

所以当企业的应纳税额所得额出于300-366.67元时,企业可通过纳税筹划时税后利润更多,如:通过分期确认收入,以及提前履行合同等行为,使企业取得更多的税后利润。需要注意的时,企业应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筹划,若在汇算清缴时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或成本等方式进行调整,则涉嫌偷税漏税,存在税收风险。

【第11篇】企业税收风险管控

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多采用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方式,对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采用集中核算,汇总纳税,公司财务针对各项目汇总后申报缴纳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而其中最主要的风险点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发票管理方面的风险。

一、有关税种主要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一)增值税方面的风险

1、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及管控措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在已确认工程量但发包方尚未付款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判断,分两种情况,一是按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但发包方尚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尚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包方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对措施:针对发包方已到付款期尚未付款项目,应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发包方不接收增值税发票,应进行无票收入纳税申报,避免后期税务稽查被查补税款并被处罚。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依据扣除分包金额后的差额预缴增值税,需要及时清理分包结算金额并取得分包发票,避免分包后期无法差额抵减总包金额而导致预缴税金过大。

对于采用一般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按照差额预缴2%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补税,同样需要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商进项税发票,避免前期缴纳金额过大后期税额大量留抵风险。如果由于资金问题难以取得供应商进项税发票,应积极与供应商协商,先行支付相关税金,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及进项税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同时企业应登记好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积极催款并及时开具发票,如果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从而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防范被税务认定为延迟纳税而加收滞纳金。

2、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涉税风险及管控

建筑业税负与项目运行过程中能否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及项目管控息息相关,企业有义务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可能会由此带来项目成本增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法律风险。

(1)主要涉税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且购买方取得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都可构成虚开或者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建筑企业主要面临着如下涉税风险:

1)由于管理不当产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经营风险,如果虚开金额比较大,企业面临罚款,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本来应从分包商a企业取得发票,但明知不符合要求,却从a企业的供货商b企业取得发票;本来应将发票开具给c,却将发票开具给了与c有业务联系的d,此两种情况均属虚开发票,应认真防范风险。

2)由于项目的成本构成,如材料、机械、劳务的金额与目标成本及市场信息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将导致税务机关依据成本的合理性,追查开票方进行确认,如果开票方处理不当,将面临着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3)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导致公司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如为了倒卖发票而专门成立的供应商,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可能未传送发票信息进行报验或者后期进行作废处理都将导致被税务稽查,进而牵扯到取票方,同样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面临相应处罚。

4)业务真实但取得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造成涉税风险。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在取得发票时,都应审核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审核是否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是否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更不得变名虚开发票;商品销售汇总开具的要有明细清单;普票也要有税号;部分发票开具不要漏填发票备注栏,

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折扣销售的务必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也能取得专用发票,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其他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需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向个人租赁不动产或购买不动产,也可以取得专用发票。

(2)应对措施

1)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及项目考核制度,对于项目的取票情况及进项抵扣情况明确奖惩制度。

2)合理控制目标成本,预计工程的材料、机械、劳务的合理配比。建立配比模型,提前筹划。

3)针对材料、机械、劳务的供应商选择进行控制,选择长期合作及信誉良好的供应商,避免为取票而随意选择供应商,导致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而产生经营风险。

4)确保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及“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严格发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责令开票方重新开具。

5)针对项目承包人及所有管理层,要加强增值税原理及对企业的影响以及风险方面的增值税基础知识培训,建立风险管控意识。

3、应收账款挂账后发生折扣与折让未开具红字发票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比较多,最终决算金额减少引起的应收账款减少,有些未开具发票,有些已经开具发票,不未及时处理双方均存在涉税风险。根据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折让等情形的,应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工程决算金额减少的情况属于工程销售的折让,应该开具红字发票。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都可通过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而不应长期挂应收账款。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已申报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但最终决算发生了工程折让的项目,针对清理情况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销收入及应收账款,避免企业损失。

(2)后期新项目执行中,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增值税发票提供的时间,特别是后期工程开票金额,明确约定质保金在实际支付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约定后期由于工程决算金额的减少导致多开出的发票,应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多开金额,避免承担增值税税金及虚开的风险。

4、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安装服务,适用9%的税率,简易计税为3%(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设备销售,税率为13%;勘察设计、咨询,税率为6%。如果未如果核算并分别开具发票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要特别管控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的风险。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如建筑工程使用购入的材料,结算时工程款按混合销售处理,应全部按建筑服务计算增值税;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如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的设计、设备销售与建筑劳务应按兼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开具发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对措施如下:

1)应提前筹划,合理确定货物销售额及建筑劳务及其他项目的销售额,并在签订合同时应分别注明税率。

2)在会计处理上,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3)加强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做到进项及时抵扣并且应抵尽抵,更好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4、水电费问题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在施工中常会出现使用发包方的水电但未能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形,有时会以开具的收据列支成本,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如果为一般计税项目,还会导致少抵扣增值税,进而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按转售水电处理

由发包方向总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且合同约定由总包方付费的,发包方如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包方结算水电费的,由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水电销售增值税发票。

(2)代收转付款项

作为代收转付款项,需由水、电销售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否则按转售水电处理,由代收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

5、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对甲供材、清包工等建筑施工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这就给了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果发包方是政府、事业单位等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测算整体项目税负,如果测算的税负低于3%,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高于3%,应优先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对措施:

(1)对于有大额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购入的情况下,企业通常都有巨额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采取“简易计税”反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而言更有优势。

(2)如果经测算,简易计税更节税,应筹划为甲供材的方式,因政策对甲供材的数量与金额并无限制,只需要有适当的供应,需要合同中或补充合同中有甲供材的条款,在合同中明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管控结算时发包方要求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另外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实行一次备案制,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3)如果经测算,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做好销项发票开具与进项发票取得工作,应管控被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出现。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否则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1、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及管控

在实务中,对于已结算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一般都会暂估挂账,但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在次年5月31日江算清缴前仍不能取得发票的要纳税调增。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对于调增的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在取得发票后,应按照规定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对于后期取得调增的暂估成本发票,如果追补项目发生年度进行确认,将面临着以后年度需要不断重新申报的问题,同时存在超过5年的可能,将会对企业的管理上造成很大影响,操作性比较差。应对措施有:

(1)对于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暂估成本,应与税务机关沟通,将其作为跨期费用管理,在发生时先进行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时,在发票取得年度进行纳税调减(此为目前在实务中的通常做法)。

(2)对于年末仍挂账的暂估成本,应积极与供应商及时协商,在无法支付全额货款的情况下,可先支付其开票金额所承担的税金,于次年5月31日前开具发票,以确保此部分成本企业所得税前不被调整。

(3)加强制度建设及管理,合理区分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机械及劳务,准确预计完工百分比。如购进的材料,用于施工时才确认施工成本;对于机械及劳务成本,按照结算金额确认。

2、福利性设备、设施相关的折旧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未计入职工福利费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一般都会有职工食堂,其属于福利性设施,相关折旧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项目,但由于食堂一般没有单独的入账价值,难以准确确认食堂当期折旧费用,因此,企业往往忽视此问题,未将食堂费用调整到到福利费项目中。同时对员工的一些福利性支出,如伙食补贴、给员工报销的汽油费补贴等未计入福利费按税收限额进行计算。

应对措施:根据财税[2009]3号规定,应采用合理办法确定职工食堂的账面价值,并将每年食堂发生的折旧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按比例税前扣除,同时对员工的福利性支出应准确进行归集,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的福利,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归集,所得税前按照工资总额的14%限额扣除。降低税务风险。

3、列支跨期费用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常存在当年账面预付房屋租金、物业费并取得发票在当年列支的情况,属于在本年账面列支下年费用,但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应对措施:按照税法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成本。如果签订的合同有跨年度的情况,且款项一次支付,对不属于本年的费用部分,可先通过预付核算,实际费用发生时,再确认费用。

4、注册资本多而实际未到位的风险及管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建筑企业注册资本高但实际未到位,未到位部分相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实务中建筑企业一般对外融资金额都比较大,而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也比较多,风险管控措施有:

1)在有融资利息的情况下,为使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投资者沟通将注册资金投资到位。

2)如果投资者资金不能到位,协调公司治理层召开股东大会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从而规避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风险。

5、未充分享受优惠的风险及管控

相关的优惠政策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另外还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等。

建筑企业如果不能全面掌握优惠政策或不进行充分享受就会造成多占用企业经营资金,减少企业经营效益。应对措施:

1)业务人员应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充分了解并重视优惠政策的享受与落实工作,合理进行筹划。

2)在经济业务发生时,进行准确鉴别,看是否属于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及时按程序进行享受。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常存在非项目人员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常存在仅就各类工资、补贴等计入员工工资总额的事项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对于在其他科目列支的员工福利性质的支出未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劳务支出与工资支出划分不清,造成一些未签订雇佣合同,临时提供劳务应取得发票的个人劳务支出,以工资表进行了列支。还存在跨省项目管理人员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扣的情形。跨省异地项目中,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执行口径不同,仍存在部分项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按照核定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针对在项目所在地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建筑企业可能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资料,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税时扣除。

应对措施: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2号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在项目所在地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除。因此,针对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并未参照相关税收规定执行应积极进行沟通协调。

2)应及时组织项目人员学习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不再按照核定金额缴纳。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个税后,可以凭项目所在地申报表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3)对发放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支出包括实物支出,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性质的个人支出应及时取得发票在税前列支。

(四)房产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1、计算房产税时房屋原值未考虑土地价值的风险与管控

在房产和土地投入企业后缴纳房产税时应将土地计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金额,需按照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计算,即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地价全额并入房产计算房产税。

风险管控要点: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应注意在计算房产税时应准确将相应的土地价值并入房产申报缴纳税款。

2、工程决算增加的房产价值未计算缴纳房产税的风险与管控。

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的规定,对于转入固定资产的扩建支出,应按照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灯原因增加房产原值,应将增加的房产原值计入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价值内。

二、各环节具体风险点分析

(一)项目招投标环节

在投标报价时,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在投标报价前,形成税前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在考虑税前工程造价时,应考虑实际取票情况及进项税

抵扣情况,然后估算出承担的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税前工程造价时将承担的增值税计入税前工程造价。投标报价的税前工程造价考虑了税负的影响,从现金流量的角度考虑的税前工程造价,并未真正理解投标报价的计价规则。此种情况将导致税前工程造价测算不准确,如果总包方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考虑中标结果时,可能导致估计的税前工程造价高而无法中标。应对措施:

1、2023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件发布,文件中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应改变以前的报价计算思路,税前的工程造价均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在投标报价时,首先要估算不含税的可抵扣成本,然后形成税前造价,最终计算出投报价金额。

(二)物资采购环节

建筑企业一般对所有物资采购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供应商库,掌握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如单位性质、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类型及税率等基本信息。但也常存在分包、分供商录入的信息不全面。办公用品及大型机械设备采购及后期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应对措施:

1、采购统一由招标采购部实施,合理选择供应商。

2、对零星物资采购建立相应的便捷的流程但同时也应强化管理。

3、供应商投标报价后,招标采购部对供应商比价把握要准,并且在与供应商谈判时,有些供应商由甲方指定的情况,应明确采购的质量发票的开具等方面的责任。

4、明确招标采购定价原则。成本的定价原则为,在保证质量且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即合规发票)的前提下,以“综合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总体原则。

5、明确招标采购管理要求

(1)针对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招标采购,在保证潜在供应商(超过5个)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针对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招标采购,对于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少的业务,不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合规增值税代开专用发票。

(3)采取简易征收方法计税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招标采购,不要求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合规发票。

6、完善供应商管理制度,建立供应商比价模型,合理选择供应商,并增加供应商的选择标准。对于供应商的选择要点,对于同一类型的供应商,如果可提供的发票类型和适用税率均相同,则应比较经营规模、商业信誉等因素,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好的供应商。在各类供应商报价不同、税率不同的情况下,由于不含税成本不同,同时附加税的影响也不同,要通过《供应商比价模型》计算选择。

(三)劳务分包环节

目前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主要是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月按照工程量进行结算,由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支付手续。劳务公司负责给农民工办理工资卡,企业通过农民工保证金户直接与农民工进行结算,以保证农民工的工资。根据国办发[2016]1号文规定,不通过劳务公司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属于“三流不一致”情况。因此,此种情况下,如果结算手续完整,并不存在涉税风险。

但实际执行中,部分内部承包人有通过劳务公司提取报酬的情形,存在增值税发票虚开的风险。目前财务核算时劳务支付凭证后面只付劳务发票,缺乏结算要件,如结算单、工资单、代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流水等都将成为核实的重点。如果结算要件出现问题,存在涉税风险。应对措施:

1.对劳务分包商进行梳理,根据分包商的资质、规模及其组织形式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调整和完善“合格劳务供方名录”。

2.制定劳务分包资质准入制度,要求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劳务队伍,优先选用“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中的核心型和紧密型劳务企业,并要求分包方提供工程承包或建筑劳务资质证明和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文件(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统一所有劳务结算的形式及支付方式,避免存在特殊情况,将与劳务公司办理的结算单,工资表及支付的明细保存或者与劳务发票一起附于凭证后面作为应对稽查的附件。对于关联方劳务公司的交易,要与其他劳务公司相同的处理方式及支付要件及凭证,避免关联方交易的稽查风险。

(四)目标成本管理环节

在制定目标成本时,如果相关业务人员对不含税成本的理解不清晰,仍以含税的成本进行分析将造成目标成本不准确,如果缺乏独立性,也会影响后期项目执行与考核,不利于控制项目成本。应对措施:

1.应按照增值税管理要求,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因素对成本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调整工程预算制定的流程及方法,明确增值税政策下的成本费用,是指不含增值税价款与不可抵扣进项税税款之和。

2.在编制项目成本预算前期,需进行充分的实地调研和技术、经济分析,对不同地域、不同建设板块的成本费用可抵扣比例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平均水平的参考范围,并以此作为各组成分公司的经营考核目标。

3.在编制项目成本预算过程中,应会同成本发生主责部门,包括财务会计部、办公室、招标采购部等部门共同研究预算的具体编制事项,对照供应商、劳务分包商具体纳税身份认真测算成本支出的每个环节,合理确定每项成本支出明细项目的增值税可抵扣额。

(五)其他关注要点

建筑企业承接的项目中,一般发包方比较强势,施工方商务谈判比较弱势,而且“营改增”后,相关谈判人员对涉税问题认识不清,谈判意识仍未转变。在实际经营中常出现下列问题:相关谈判人员很难针对涉税问题进行谈判,大部分是按照总包方的合同模版签订合同;针对部分细节问题,如分包配合费、水电费、发票开具时间等,由于没有进行针对谈判以致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导致后期执行出现偏差,对企业产生很大影响。应对措施:

1.工程质保金

在承接项目后,发包方均会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质保金,这部分质保金一般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的1-3年内支付,由于质保时间比较长,会出现部分质保金坏账的情况。

如果质保金前期已开具全额发票给发包方,后期发生坏账不但产生坏账损失外还多承担此部分坏账而缴纳的相关税费。因此,针对工程质保金开票事宜前期要进行商务谈判。

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保修金时间为发票开具时间,以此作为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合同中未约定退还时间或约定了完工开具全额发票,则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9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规范企业管理的角度上,应与发包方协商,在合同中明确此部分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及金额,并尽量约定实际收回质押金或保证金时再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实际收款时,发包方应提供详细的质保金扣款明细,以此作为计算质保金部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代垫工程款或材料款

建筑企业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约定的付款金额作为销售额时,发包方滞后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或者在付款时未按照付款金额开具发票而是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将导致分包方不但要代垫工程款或材料款支付给分包供应商,同时还需要垫支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税金。如果不垫付工程或者材料款将导致公司的暂估成本过大,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前期谈判时要针对垫付税费进行谈判。应对措施:

(1)在商务谈判前要预估出发包方滞后付款或者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所代垫的税费。代垫的税费不仅包括发包方承担的税费,还要包括无法取得供应商发票承担的企业所得税或者取得供应商发票需要支付给供应商的税费。

(2)积极主动与发包方沟通由于代垫资金造成的税费损失,并要求发包方先行支付代垫工程款税金,或采取其他形式补偿税金,例如以代垫款利息的方式补偿税金等。

3.工程罚款及奖励

分包合同中涉及到一些惩罚条款或奖励条款,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给予奖励或罚款调整对应的工程款。在实际执行中,对于罚款发包方一般只会开具一张收据,财务核算时根据收据入账,导致无法抵扣增值税,进而产生损失。因此,在前期谈判时应明确罚款的处理方式,可参照建议有针对性的去谈判,进而能降低企业的损失。应对措施: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获得的奖励属于价外费用,应按工程收入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罚款则视同工程的折扣、折让,减少了工程价款,对于大额的罚款,应给发包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小额罚款可与发包方沟通,不进行开票处理,发包方作为营业外收入、分包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如奖励与罚款属同一期间,应与发包方沟通,按差额进行处理,补开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2)在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时,如涉及金额或比例,应注明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避免以后发生争议。

4、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所发包的工程,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让更多税源留在当地。其实此是一种错误观念。原因是即使未成立分支机构,建筑企业的大部分税款也会留在当地。相关规定如下:

(1)增值税的规定。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项目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的不适用预缴异地预缴规定。

(2)企业所得税规定。建筑企业均要求有很高的资质,子公司并不能当然拥有母公司的资质,成立子公司的方法一般不可行,成立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项目利润并不能都在当地缴纳,而是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分摊比例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所占比例进行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可以看出设立分公司如果母公司是亏损的或者项目的各因素权重比重偏低,当地将没有企业所得税或税款会很少。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总发[2017]99号“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也是既考虑了税收在当地进行分配的税负问题,又为了减少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核算管理等各项成本。

应对措施: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都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的核算成本,企业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解释清税收政策,消除疑虑,争取不在施工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而只设立施工项目部进行管理。

5、合同执行期间债权债务转移

项目执行中,由于建筑工程的付款期较长,对供应商的付款期也长,因此出现部分供应商公司注销而无法取得发票及支付材料款的现象,而供应商要求转移付款开票或者不提供发票要求进行付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会导致出现如下风险: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非提供劳务的一方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供应商不提供发票,不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且所得税前扣除由于无发票面临纳税调增的风险。应对措施:

(1)必须保持合同与发票的一致性,如确定发生特殊情况,发票需要由转移方提供的,双方必须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提供转移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原公司已注销的,应提供工商证明及第三方出具的债权债务转移证明,如对方提供法院诉讼文件等;存在法律纠纷的,应提供法院判决等文件,公司方能接受由转移方提供的发票并向其支付相应款项。

(2)对于不涉及发票仅单纯资金方面的转移,原合同方与转移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提供债权债务证明等,经法务部审核通过,财务部方能履行付款。

3.签订新的合同时,要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由于供应商中途注销导致无法开具发票或者无法付款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及要求付款之前必须要求提供发票作为付款依据。

6、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理环节

施工企业废旧物资主要是由供应商直接回收,在供应商的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部分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财务核算中并无相关业务,部分废旧物资或者固定资产由项目部直接处理,未缴税也不开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应对措施:

(1)应制定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理的制度及流程,核实项目部是否存在处理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未上账的情况,避免处理的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未入账而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2)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区分处理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还是废旧物资,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如处理固定资产是否可选择简易计税等。

(3)分析接收固定资产的单位,是否属于公司的关联单位,是否需要抵扣增值税。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财务管理环节

财务部一般都会详细制定增值税发票的传递、认证、抵扣等管理办法,但付款、催要发票等与供应商沟通协调的工作,一般由项目施工及采购人员完成,如果预付工程款而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就会造成进项税取得不及时,进销项无法合理配比。办税人员通过自制表格核算税金,在后期一般计税项目增加的情况下,工作量增大,可能导致增值税进项无法及时抵扣,计算错误等风险;针对进项发票、材料、机械、分包等执行情况如果不建立台账,无法整体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增加涉税风险;一些风险较大的涉税事宜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均由财务人员完成,不充分利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力量,可能因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时间精力不济等因素,一些重点涉税风险未予及时排除。应对措施:

(1)制定完善的财务制度及管理办法,如增值税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系统性的规范税收管理体制,管控涉税风险。

(2)加强基础知识的培训,准确识别涉税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建议,对于各个管理条线相应的涉税事项进行指导并提出合理建议。

(3)制定进项税抵扣原则,明确进项抵扣范围,合理划分抵扣金额,并建立进项发票抵扣明细表,降低涉税风险。

(4)建立发票进项台账、材料、机械、分包等完善的合同执行台账,或者利用信息平台完善台账的建立,整体控制项目执行,降低涉税风险。

(5)充分利用涉税中介完成一些重大复杂的涉税事宜,聘请税务顾问,定期对涉税风险进行排查。

(6)积极开展重大合同涉税风险审核工作,将风险管控工作提前,将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列入重大合同涉税风险点审核范围,由税务专业人员进行审核。承包合同及ppp主合同审核重点有:合同业务内容与税务内容是否匹配;主合同、分包合同的税务体系是否匹配;是否价税分离;是否准确列明了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是否明确收款时点;

不同税率的项目在合同中是否分项列示;合同是否明确了税率变动的风险承担方;是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是否三流一致。发包合同审核重点有:对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是否价税分离;是否准确列明了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是否明确先开发票后付款或明确付款后对方开具发票的时间;不同税率的项目在合同中是否分项列示;合同是否明确了税率变动的风险承担方;项目是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是否三流一致。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出具涉税风险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正,防范涉税合同损失及涉税纠纷的发生。

来源:税屋

【第12篇】企业的非税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吗

缴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也是一样的,企业有哪些需要缴纳的税呢?最主要的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种;其中25%的企业所得税是最主要的,有什么合规的政策避免吗?当然有,今天和大家聊下科技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

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是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1条规定,依据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务减免,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欢迎大家关注私信我,为大家讲解更多企业服务知识。

【第13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1、【受惠主体】

需有《高新企业证书》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5%。

3、【高新企业申请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4、【依据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

1、【受惠主体】

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上海某些地区、海口】

2、【政策内容】

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据政策】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弥补期限的延长】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依据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与生产相关的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对固定资产-设备、器具可以加计抵扣】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的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即: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②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③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依据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抵免问题

1、【受惠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优惠政策】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3、【依据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什么情况下我们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有盈利且年净利润超过300万的情况下。就目前为止,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力度也是比较优的选择;

2、公司有独立的财务部,可以独立的核算,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数据比较多,提交的材料也比较多。维护的成本也比较高;

3、不要盲目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4、如果想了解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区别请看下一篇

【第14篇】如何优化小微企业税收征管

小微企业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截至2023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超过6300万户。但是,由于小微企业自身所处环境的局限性以及自身内部条件和能力的不足,导致其在发展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其发展。同时,我国小微企业大多分布在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产业中,很大一部分劳动力被用在了简单重复的劳动上,致使其整体创新能力不足。

在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数字化浪潮风起云涌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要求呢?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有活力、最有创新精神的一个群体,小微企业在国家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目前小微企业面临着来自资金、人才、市场等方面的挑战和压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小微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一系列新机遇。例如:随着我国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互联网思维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一些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获取更多利润开始寻求互联网技术公司合作以求“弯道超车”。这都为小微企业数字化发展提供了契机。本文将围绕小微企业如何拥抱数字化、提升自身竞争力为主题展开讨论。

什么是数字经济时代?

什么是数字化

数字化(digitalization),是指利用数字信息和数字技术,在社会生产、交换和消费各个环节中以数字信号形式存在的各种信息资源的总和,是信息时代的产物。

数字化本质上是信息技术和人类活动的深度融合,对传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等进行深刻变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数字化分为两种:一种是狭义的数字化,指对数字资源进行采集、传输、存储和分析等;另一种是广义的数字化,指将数字资源通过应用程序整合起来以促进业务流程创新,优化商业模式创新。

目前狭义的数字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企业数字化的目标

企业数字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小微企业和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但是,要想实现企业数字化,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目标,那就是让企业自身具备更强的竞争力。企业数字化目标的设定也应遵循以下几点:

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动力机制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也是必然趋势。企业数字化转型不仅需要强大的技术实力作为支撑,更需要企业通过不断的创新实现对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变革。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通过业务模式和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变革,实现由传统模式向数字模式的转变;第二,通过不断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以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

因此,企业数字化转型必须从企业战略高度进行全面系统地规划。

实施路径

企业要想抓住数字化发展机遇,就必须解决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并且从这些问题出发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法。

我国很多小微企业之所以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找到合适的解决路径,或者找到的路径不具有可复制性,导致其难以推广。因此,小微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明确数字化转型方向,找准自身定位,积极寻求合适的数字化转型路径,才能加快实现数字化转型。

对小微企业的建议

1.在发展中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互联网平台、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通过产品设计、产品销售、服务提供等全过程信息化来优化企业经营。

2.企业要重视与人才的结合,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重视技术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积极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在公司内部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培训机制。

3.小微企业要加强对自身核心竞争力的研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等方式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激励宝数字化落地工具

目前,激励宝已经帮助很多小微企业完成了数字化转型:

【第15篇】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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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自贸区开公司有什么优惠的政策?

'横琴注册公司主要有以下优势,即:

1.在横琴自贸区设立公司不需要租用办公场所,可以直接使用免费注册地址;

2.横琴自贸区成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无需验资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

3.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横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横琴企业之间的货物及关联交易,可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5.对符合横琴鼓励投资目录的港澳企业,港澳员工还可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给予优惠。

横琴公司税收最新政策?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横琴方案》)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相继出台,为粤港澳大湾区9建设注入强劲动力,不断升级的财税优惠政策备受各界关注。9月10日 ,在广东省推进横琴、前海开发建设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戴云龙表示,两个方案提出完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将有力促进高端人才和企业向横琴、前海集聚。

接下来,广东将按照两个方案的要求,站在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鈁推进优惠政策落实,帮助横琴、前海合作区把独特优势转化为人才聚集优势和强大发展实力。

企业如何做税收筹划(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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