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公司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税收如何计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公司税收如何计算
很多老板都听过“核定征收”这个词,核定征收是节税的方式之一,可以大大减少税收压力、解决公司利润分红上的问题。那么,公司税收核定是如何计算的?鼎瑞优企的小编这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规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公司税收核定是如何计算的?
以个人独资企业为例:
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营业收入计算。
3.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计算公式: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五级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为小规模纳税人,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增值税目前可以享受1%征收率,附加税根据增值税而变化为0.06%,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在0.25%-2.16%之间,综合的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
企业核定所得税的优势有哪些
(1)个独独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企业个税核定征收;
(2)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低至0.25%;
(3)分红不用再重复征收个税,可以直接提现,归投资人自由支配;
(4)可虚拟注册:实际办公地和注册地分离,可以异地办公。
如何享受核定征收
个独企业的核定征收目前是以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制定实施的,一般只有特定的园区才有。这类园区大多不要求企业以实地办公的形式入驻,只要把一些税收落在当地即可。企业想要享受个独核定征收,就需要找到一个靠谱的园区招商机构,入驻园区享受核定征收。
鼎瑞优企与全国100+税收优惠园区紧密合作,帮助企业申请核定征收,综合税负率可低至0.25%,节税力度高达90%。全程代办,法人无需到场,当月即享核定。
案例分析:深圳个体个独——享受核定征收
a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年开票额400万,享受当地核定征收政策,核定行业利润率5%计算个人经营所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附加税0.06%。
计算方式:
增值税:400万÷1.01×1%=3.96万
附加税:3.96万×6%=0.24万
所得税:400万÷1.01×5%*20%-1.05=2.91万
综合税额:7.11万
今年年初,上海突然宣布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再给予核定征收,不少企业慌了神。其实不必担心,除了上海还有其他的一些地方是可以继续注册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的,但是政策在收紧是肯定的,所以各位老板一定要趁着还能核定,抓住一波时机。
【第2篇】房地产公司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有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两种方式。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1.2%(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12%.这些政策为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以下就此谈几点房产税税收筹划技巧。
一、利用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政策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这意味着,在这范围之外的房产不用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对征税的房产范围进行了明确:“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对于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筹划应当紧密围绕房产原值的会计核算进行,只要在会计核算中尽量把未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室外游泳池、地窖、池、窑、罐等建筑单独记账,就可把那些本不用缴纳的房产税节省下来。现举例说明:
某公司在某内陆省份中等城市兴建工业园,工业园区计划除建造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厂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停车场、游泳池等建筑物,预计工程造价40 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厂房、办公用房工程造价为25 000万元,其他建筑设施造价为15 000万元。如果将这40 000万元都作为房产原值的话,华美公司从工业园建成后的次月起就应缴纳房产税,每年需缴纳房产税(该省扣除比例为30%)=40 000×(1-30%)×1.2% =336(万元)。如果公司经过筹划,把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设施,如停车场、游泳池等设施都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单独核算,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用缴纳房产税。这样,华美公司每年可以少缴纳126[15 000×(1-30%)×1.2%]万元的房产税。
注意事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就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作了明确,即原来暂不征税的具备房产功能的地下建筑,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列入房产税征税范围。同时明确: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新规定并没有将所有的地下建筑都纳入征税范围,需要征税的建筑必须符合房产的特征概念。财税[2005]181号文件对此作了界定: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与此不符的其他地下建筑,如地窖、池、窑、罐等,仍未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
二、通过转换自用地下建筑用途筹划
政策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而财税[2005]181号文对自用地下建筑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即“应税房产原值”。具体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9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确定计税房产原值后,地下建筑的房产税计算方法与原计算方法一致。由于自用房产用途不同计税方式有异,实务中可以通过转换地下建筑用途进行相应筹划。
注意事项:1、财税[2005]181号文调整的征税对象是独立建立的地下建筑,对于非独立的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原本就是作为统一的房产原值计入会计账簿反映的,这符合现行税法的规定。
2、财税[2005]181号文规定了出租的地下建筑,必须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这点与原来的政策规定和税务部门实际的执行情况也是相同的。
三、通过租赁和仓储计税方法差异筹划
政策依据:如前所述,房产税有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适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对于房产拥有者,是租赁还是仓储,具体可通过下列公式确定:假设某企业的房产原值为y,收取年租金z,所在地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时的减除比例为a(a代表10%~30%中任何数字),那么从价计征应缴房产税y×(1-a)×1.2%,从租计征则应缴房产税z×12%.当z×12%>y×(1-a)×1.2%,亦即y÷z<10÷(1-a)时,选择从价计征合算;反之,选择从租计征合算;如果y÷z=10÷(1-a)时,则租赁或仓储在房产税筹划上没有多大意义,纳税人仅就其它相关因素考虑即可。
具体案例:甲公司为一内资企业,分别在a省和b省拥有一处闲置库房,原值均为2 000万元,净值同是1 600万元。现有乙公司拟承租甲公司在a省闲置库房,丙公司拟承租甲公司在b省闲置库房,初步商定年租金均为160万元。其中a省规定从价计征房产税的减除比例为30%,b省规定的减除比例为 10%.经测算,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而与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理由如下:
1、如果与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其它税收问题),缴纳的房产税=160×12%=1 9.2(万元)。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房屋的租赁行为改为仓储业务,即由甲公司代为保管乙公司原准备承租房屋后拟存放的物品,从而将原来的租金收入转化为仓储收入。在此方案下,房产税可以从价计征,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30%)×1.2%=16.8(万元)。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仓储形式比租赁形式减轻房产税税负2.4(19.2-1 6.8)万元。所以应与乙公司签订仓储合同。
2、如果与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假设不考虑其它税收问题),缴纳的房产税=160×12%=19.2(万元)。如果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是仓储保管合同,在此方案下,房产税从价计征时的减除比例为10%,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10%)×1.2%=21.6(万元)。两者相比较,采用仓储方式将增加房产税税负2.4(21.6-19.2)万元。所以应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从上面分析可知:1、如果甲公司两处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均为20%,则采用仓储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2000×(1-20%)×1.2% =19.2(万元),采用租赁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160×12%=19.2(万元),此时便不存在房产税节税问题;2、如果企业所拥有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低于20%,则仓储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高于对外租赁,宜实行租赁形式;3、如果企业所拥有房产所在省份规定的减除比例高于20%,则仓储方式应缴纳的房产税低于对外租赁应缴纳的房产税,宜采用仓储方式。
注意事项:租赁与仓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到底签订何种合同,最终取决于合同双方出于各自利益考虑的结果。对于甲公司来说,租赁只要提供空库房就可以了,存放商品的安全问题由乙企业自行负责;而仓储则需对存放商品的安全性负责,为此甲公司必须配有专门的仓储管理人员,添置有关的设备设施,从而会相应增加人员工资和经费开支。如果存放物品发生失窃、霉烂,甲企业还存在赔偿对方损失的风险。假如扣除这些开支后,甲公司仍可取得较可观的收益,则采用仓储方式无疑是一个节税良策。
【第3篇】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税收
大家都知道公司是经商盈利的最佳形式,而合作社是农业领域的后起之秀。但随着这两农业发展火热,国家也大力鼓励创办合作社,很多朋友则创新模式,用“公司+合作社”的模式经营,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公司优势在于经营性强、手段灵
活多变,而合作社的优势在于政策倾斜多、法律上的绿灯更是数不胜数。那么想要实现产业链优化升级,在农业中挣得盆满钵满,一定是两个组织缺一不可。
那么公司如何领办合作社?他们之间到底应该怎样合作?具体模式有哪些?
一、从政策上看合作社的优势
农业部、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四大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扎实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改革与建设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明确说明:将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新增农业生产性补贴的支持重点,放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机库棚、仓储等设施的用地扶持政策——指的就是合作社!
同时还有减免税费、种植补贴、养殖补贴、土地流转补贴等等,都是针对合作社或合作社有限,哪怕是同样的这侧补贴和扶持,也一定是合作社有限。所以在这农业的黄金十年中,大企业想在农业中获利,合作社一定是是必不可少的“招财猫”
二、从模式看企业如何用好合作社
(一)平等合作模式
农业公司如果与独立的合作社之间实力对等,谁都不能控制对方,就可以建立平等意义上的“战略合作”,农业公司一般资金和技术雄厚,而且有成熟的销售渠道和品牌;合作社控制规模化的种养殖农产品的产品源头,在产业链前端具有垄断能力。双方各有优势且实力对等,就可以建立合约式的合作关系,双方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一对一的合作模式,合作社按照一定的生产标准为公司提供农产品,公司保证按约定价格收购合作社的产品,双方依据“合同”来约定各自权利义务。
(二)公司控制下合作模式
如果公司实力雄厚,并且牵头成立了合作社,自己派人主导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决策,建立起了公司完全控制下的“公司+合作社”模式。这种模式下,公司可能向合作社出资,并且成为合作社的核心成员之一。这种做法对公司的好处有两个,一是可以间接控制产品供应,用合作社来组织农民进行生产,免去了直接与农户接触的麻烦;二是可以享受一些政策上的倾斜和优惠,比如用地、用水、用电、税收等方面的补贴和减免。
(三)相互参股式的合作模式
这种模式是公司与合作社进一步深化合作的结果,公司如果想要更加紧密地与合作社建立长期共赢关系,可以与合作社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体”,比如共同出资建立加工厂,建立销售公司等,由于双方共同投资,所得收益就可以按股份分配,这样合作社就获得了除了生产环节之外,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另外,公司可以参股合作社,合作社也可以入股公司,相互持股的结果,就是公司与合作社建立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
【第4篇】医药公司有哪些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单位、个人都有,一起来看看吧~
01
税收优惠
(企业篇)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六税两费”优惠
2、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延缓缴纳税费
三、税前扣除相关
1、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广宣费税前扣除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四、其他事项优惠
1、金融机构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
【政策依据】
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5、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6、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税收优惠
(1)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2)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7、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2)《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8、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9、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02
各项补贴
(企业篇)
03
税收优惠
(个人篇)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
单独申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二、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
三、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四、外籍个人优惠
8项补贴汇总如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
五、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税〔2018〕55号
六、中央负责人任期激励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
七、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优惠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04
各项补贴
(个人篇)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第5篇】公司的钱再投资如何筹划?企业税收筹划
综上所述,投资渠道千千万,投资资金来源种类繁多,合理合法的取得投资的资本,会为我们投资的顺利打下坚实的基础,否则很容易为资本的进阶埋下祸根。
首先明确两点:
(一)税法范畴下,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本人所称“个人”,专指“其他个人”。
(二)对于公司经营来讲,个人又可分为员工和外部个人;本文乃是特指“外部个人”。
那么,企业向外部其他个人支付费用,需要注意哪些税法方面的事情呢?
一、个人所得税义务
这儿涉及两个主要条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
也就是说:
(一)如果单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向上述个人支付超过800元,则负有扣缴、申报两项义务;
(二)如果单次(月)支付未超过800元,固定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仍应当如实进行申报。
二、印花税义务
如果企业与个人签订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之内的应税凭证,则应当依法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增值税及附加义务
按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一)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
1、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注意:代开主体仍为个人;企业不能自行随意代开)。
2、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1):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注(2):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前提——支付对象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执行月度不超过10万元;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执行单次(每日最多一次)不超过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境内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留存备查“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一)合同协议
(二)支出依据(比如结算单、工作量清单等)
(三)付款凭证等 既包括收款收据及内部凭证等现金付款凭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类支付凭证等,也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支付凭证、账单等。
【第6篇】合伙有限公司税收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耒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但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贷。”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对于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的规定精神,其资产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43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当投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时的有关税收政策是一致的。
下面再来分析投资人是自然人时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该文出台的背景是针对自然人投资于公司制企业,但笔者认为也可适用于投资合伙企业。
2.关于劳务出资问题。如果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参照国税函319号文的精神,其评估价值也不应视同销售。另一方面,被投资企业是否能确认一项资产?笔者认为不可,因为这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相应地,也不存在可抵减未来应税所得的资产计税基础。
二、关于征税对象、纳税环节及其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
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对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在税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别,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而合伙企业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早在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基于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表现在投资人身份为自然人时。
例1: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如果设立公司制企业且有所得,则其所得税综合税负为:25%+(1-25%)×20%=40%.即假定公司有应税所得100万元,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按25%计算),税后利润75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计15万元。合计的所得税税额为40万元。如果所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则分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减半征收,综合税负略低。
如果改为设立合伙企业,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利润全部分配合伙人时,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规定,假定上述利润由两名合伙人平分,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2=336500(元)。所得税综合税负为33.65%。
不过,如果进一步结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可以发现设立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成本不一定是低于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现不考虑投资人是境外企业或自然人的情形,试作分析如下:
首先,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是自然人,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只要不向个人分配税后利润,股东层面的个人所得税便可向后递延,现时税负只有25%.而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无论是否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都要按占伙比例或按合伙人人数分配所得,对照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当个人所得超过5万元后,累进税率便达到35%.可见,合伙企业看似只对股东实体征收一重所得税,但边际税率较高,且不能延迟纳税义务。另外,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降至15%,小型微利法人企业所得税率降至20%,且适用范围有所放大,相形之下,合伙企业的税收优势又有所弱化。
其次,如果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又是法人公司,企业实现的所得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属于免税收入。而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须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从这一角度看,两者税收负担并无明显差别。更进一步,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企业又是由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人未来向其分配利润时,还存在一重个人所得税,此时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再次,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投资于有限责任的b公司,b公司专业从事投资业务,b公司又投资了一家境内c公司,c公司向b公司的分红属于股息性免税收入,b公司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公司,同样属于免税收入。我们再来考察另一种情况: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b,b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投资于一家境内c公司,c公司向b企业的分红在b企业固然不产生企业所得税问题,但8企业再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有限合伙人时,必须计入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在后一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各纳税环节的综合税收成本反而高于公司制企业。因此,我们不能仅从合伙企业表象上的“一重所得税”便得出低税收成本的结论。
三、关于有限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在例1中,目标企业实现了100万元的利润后,如果该企业是公司制企业,则不管该企业是否向股东分红,企业都必须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后留存的用于企业发展的收益只剩余75%.当然,以后该企业再向境内法人股东分红时,法人股东不再纳税。如果目标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假定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不向合伙人分配,如果存在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法人,此时是否产生纳税义务呢?
这里存在一个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讨论问题。财税91号文第五条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此规定,似乎无论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与否,合伙人都应按占伙比例乘以合伙企业应税利润总额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财税91号文是在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背景下制定的,当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伙人,故当时针对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都是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然而,新《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后,合伙人便不再只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91号文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应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限合伙人。笔者认为,后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应为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未实际分配红利之前,对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公司不予征税,合伙企业便可将实现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利润100%留存于企业,增强企业的资金积累。以后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时,有限合伙人再履行纳税义务,征税原则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鉴于《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有“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一处伏笔,故而建议国家应对有限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加以明确,这既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合伙人占伙比例的调整:自然人须先行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故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收益是税后的,而有限合伙人留存的可能是税前收益。
四、关于投资人亏损弥补的比较分析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为分项税制,而非综合税制,它不以一名纳税人或其家庭为单位综合其全年各种来源的收入,也没有综合考虑其减免和费用扣除计算所得。
假设一名自然人张某投资于一家合伙企业a,占伙比例为90%,20×8年实现所得60万元,同时,张某又投资于另一家合伙企业b,占伙比例为80%,b企业年度亏损100万元。财税9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据此,20×8年张某须就a企业的所得54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20×9年,张某从a企业又实现所得60万元,当年将b企业清算,清算后的投资损失为90万元,张某仍须就a企业的所得54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同理,如果张某是一普通合伙人,投资于某一合伙企业发生失败并因此而承担无限责任,但张某个人承担的这部分民事责任并不能抵销其个人其他项目的应税所得(例如张某当年的财产转让所得)。而如果张某投资的a、b企业均为有限公司,只要20×8年度对股东不作利润分配,便不产生张某个人所得税成本,对b公司投资失败也不会招致无限责任。20×9年度,如果将a、b两家企业合并,则b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负数)自然与a公司的留存收益相抵,对应地减少了张某的终极所得及未来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特别是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现行税收政策还须兼顾公平,考虑合伙企业的亏损如何抵减合伙人的所得问题。
如果公司制企业投资于另一家公司或投资于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而发生损失,产生的所得税影响应无差异。只不过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投资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具体办法尚未明确。
五、关于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分析
除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上述差异外,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在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别。关于合伙企业计算投资人个人所得的税前扣除政策,在财税91号文中规定了部分项目扣除办法,其他项目的扣除办法执行国税发43号文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65号)下发后,对上述两个文件中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税前扣除规定的差异,但笔者认为,在某些方面仍然需要改革和完善相关政策。主要有: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缩短为4年,电子设备缩短为3年。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还有加速折旧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规定,企业购买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分2年摊销,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于税前扣除。然而,目前有关计算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税所得的上述税前扣除政策未作相应调整,一般运输工具和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仍不得短于5年,而购入软件的摊销年限只能对应于不得短于10年的规定。
2.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显然,创业投资企业如果属于公司制企业,便可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而创业投资企业如果属于有限合伙企业性质,则不能适用上述优惠政策。那么,在计算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应税所得时,能否将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条件投资额的70%予以抵扣,这是有待研究的一个问题。
3.目前,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也是针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有限合伙企业同样不能适用该项政策。
4.国税发43号文中规定:“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计算合伙企业投资人应税所得时目前仍执行本条规定。但在有限合伙企业出现之后,该条款在执行中产生了困惑: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所作的公益性捐赠,如何在公司性质的有限合伙人的税前扣除?是否按占伙比例将捐赠额分配给合伙人,公司性质的有限合伙人再按《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标准(不超过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
5.关于资产减值准备金的扣除问题。财税91号文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相比之下,前者的规定更加严格。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且不说合伙企业投资人的风险和责任较重,而且合伙企业本身可能从事高风险经营项目,如风险投资。如果对合伙企业计提的任何准备金都不得扣除,很可能导致合伙企业应税所得与损失状况在不同纳税年度之间的分布失当,特别是前期出现高额所得,后期税收口径的损失实现,该损失又不能向前结转退税,往往导致对投资人征税的公平性有所缺失。
6.以上5点是针对被投资企业所作的分析。在投资人层面也存在税前扣除的差别。如果甲、乙、丙3名自然人设立一家a合伙企业,所需缴付的出资由3人分别向银行贷款,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抵减3人的应税所得。这是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与他国不同之处。例如,英国税法对个人贷款利息支出规定有一定的扣除项目,如给合伙企业(在资产账户上)提供资金的利息。由于我国现行分项税制的影响,假定上述3人又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公司,现通过有限公司投资另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则通过有限公司融通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5号)的规定可在公司税前扣除。显然,投资人可以作相应的税收筹划,改变投融资渠道,并且选择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六、关于投资人转让权益的问题
如果认可公司制企业投资于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也属于长期投资,则未来投资人将其权益转让应视为实现了资本利得或损失,其税收政策应与转让一家公司股权时应税所得或损失的处理方法相同。
如果自然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由此而产生的利得是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20%固定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税目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目前政策并不明确,实务中各地存在不同的做法。同时,在计算权益转让利得时,如果以转让收入减去合伙人的初始投资,则转让利得中便可能隐含了合伙人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收益,且这部分收益已被课税,那么,在计算权益转让利得税时,应考虑对该部分留存收益的扣除。对此,目前的税收政策对计算办法仍未作明确规定。另外,类似于合伙企业日后转变为公司制企业等重组活动中的会计和税收问题,在政策层面上也存在着诸多空白之处。
七、总结与建议
通过上述六方面的比较分析,笔者总结本文的要点如下,并提出几点建议:
1.在创立一家企业时必须考虑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其间需要考察各种非税因素,而税收因素也是决定选择企业组织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目前关于合伙企业的财税政策基本上没有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迫切需要研究、制定、落实与这种企业形式有关的财务、会计和税收政策。同时,由于合伙企业在我国企业总量中所占比重甚微,故这方面的财税政策也处于建设期的初级阶段,一些不够明晰的问题亟需调查和分析研究,从而为相关行为主体提供规范指南,也有利于其有效决策。
2.一种组织形式比起其他组织形式是否具有税收优势,应该因时因“人”而论。我国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内资企业而言,该法总体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不考虑递延纳税因素,自然人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税收成本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成本目前已无明显优势可言。而公司制企业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特别是如果被投资企业属于创业投资企业时,其税收成本目前甚至会高于投资公司制企业。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与合伙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政策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包括计算应税所得时的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与公司制企业适用政策的对接,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适当下调,制定更趋合理的亏损弥补政策等。否则,如果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处于劣势,可能不利于这种组织形式的健康发展。
3.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充当向所有者转移收入的管道,较之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优势是不存在双重征税,然而通过分析发现并不尽然。如何解决其中的不合理重复征税,特别是合伙企业投资分红部分的重复征税,是政策制定者应予考虑的问题。笔者建议对于有限合伙性质的创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按有限合伙人的占伙比例)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7篇】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方面那个更省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初看起来都是一个人完全控股的,似乎应该一样,其实两种企业类型的区别多了去了。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属于公司全部股份或者资产都只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且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对公司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出资人负有无限责任,也就是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企业承担责任,出现问题直接由出资的个人承担,出资人和企业之间具有很强的一体性,不需要个人与企业划分的特别清楚,所以就不具备法人资格。
一人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拥有法人资格的,是以公司的名义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不能以出资人的名义来进行。
在流转税、财产税等方面,两种公司类型在税种上没有区别,都是根据经营行为缴纳不同的税款。只是在所得税方面,两者的区别非常大。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来缴纳,适用5%--35%的税率。
举例分析:
增值税:500万÷1.03×3%≈14.56万;
附加税:145631.07×10%≈1.45万;
个人所得税:500万÷1.03×0.9%≈4.36万;
税金合计:20.38万;
综合税负才:4%!
每个行业计算方式一样!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
注意:上面的0.9%是以我区某行业税务核定的税率为案例,每个地区,核定征收政策,核定税率有所不同,最终以税务出的核定征收标准为准!
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的税率是25%。
根据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同可以享受15%、20%的优惠税率。
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不过,如果进行利润分配时,出资人还要根据分配的股息红利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0%。
【第8篇】公司如何做税收筹划
现如今国内经济市场发展快速,不少企业对于相关的税务问题变得越加的关注。但是也有不少企业走错了路,导致公司被相关部门所纠察。那么如何做企业税收筹划?常见方法都有什么?
如何做企业税收筹划?常见方法都有什么?
第一,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税
目前除了国家的普惠性政策,可以让企业税收部分诚免,降低企业税负压力,还有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招商引资,让企业入驻在园区内,产生税收,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有奖励,园区有税收。这样,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有利,对企业的发展也有利。
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是增值税的返还,该返还是当地财政局给到企业返还,当地的增值税地方留存是50%,可以给到企业的比例在70%-85%之间,返还周期比较短,一月一返还,当月纳税,次月进行返还,对企业来说很靠谱。
企业所得税也是能得到返还的,所得税的地方留存是40%,给到企业的返还比例为70%-85%。
第二,可以通过捐赠合理节税
企业通过捐赠,在纳税之前可以降低税收。个人可以通过一些团体机构给贫困地区等需要帮助的地区进行捐赠,金额没有超过纳税人所申报的所得额30%那一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
企业设立与主体公司配套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核定征收的,所得税方面可以节省大量的税收。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主要解决的就是所得税的税负压力,核定利润率一般为10%,企业核定所得率0.5%-2.1%,计算企业的综合税率在3.16%左右,具体和企业的开票量有关。
第四,企业可以选择自然人代开的方式
这种方式企业不需要成立企业,要有身份信息和合同,除了一些特殊的行业外,开票一般没有限制,不需要亲自到场。
扩展阅读: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技术、新名词不断涌现,现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推出强有力支持政策的情况下,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特别是头部企业,将会迎来巨大的发展机会,可以获得大量的订单,在税收、资金支持和人才引进等方面获得极具吸引力的优惠条件。
而新技术的价值被过度放大和由于信息技术产业的创新性使得它具备了与传统企业不同的税务痛点,比如低成本高费用的层本模式造成的高毛利现象,以及行业高水平待遇带来的高个税及用工成本问题。
对比传统企业的产品售价以成本占主导地位,毛利收入比较少;信息技术服务业提供的大部分为无形产品,这类产品通常附加值较高,支出费用中销售以及研发费用占据了主导地位。
与传统企业的价值链不同,信息技术企业的基本活动包括产品设计、软件市场营销、应用服务以及客户服务等。再加上传统价值链中作为支持活动的技术开发,这些模块构成了信息技术企业最为主要的利润创造点。
大部分的信息技术企业都具有轻资产重技术的特点,企业的主要资产除了技术及品牌等无形资产外,更重要的—部分便是员工资产。
信息技术行业的从业人员往往具备较强的技能水平,希望以较高的效率将技术转化为有型的资产,因此较之传统行业也拥有较高的工资和优厚的待遇。这一特征也从职工薪酬及福利上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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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公司没有业务税收
随着政府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企业的发展可具备了先天优势,那么我们是不是就不需要考虑各种注册因素了呢?其实不然,今天就跟大家说说西安注册公司没有业务需要交什么费用这篇文章的知识点,这篇文章会全面涉及了西安注册公司要考虑的因素。
(一)西安公司注册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1)身份证证明:企业的法人,监事和财务联络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
(2)注册资本金: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虽然现在的认缴制我们资金写多少都可以,但清算的时候我们是要根据注册资金的多少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经营范围:建议100字以内(含标点符号),尽量选择大行业涵盖的业务也较广;
(4)其他资料: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新公司章程+租赁合同+注册西安公司申请表。
(二)西安注册公司具体细节流程
1.准备公司名称,网上核名,选择一个可以使用的名称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使用该名称填写资料;
2.带上全部资料前往工商局提交;
3.我们可以凭办理回执领取新的执照正副本原件及设立通知书原件各一份;
4.网上下单刻制备案印章一套;
5.领取一套章(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及私章)
6.法人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前往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7.网上做税务登记及税务报道,核定税种和申请发票。
(三)西安公司取名字参考大全2-3个字不重名的
参考1:西安聂梦露,西安笛瑞,西安识帝,西安奕轩盛,西安田夫,西安苏东,西安博德,西安蒲公英,西安智君,西安昊罡美。
参考2:西安金蓝堡,西安众瑞,西安博煜,西安啦就有关,西安耀辉,西安嵘达,西安迪赛,西安启泰,西安具新,西安艳阳。
经营范围现在已经统一规范化了,只能在工商系统已有的范围里选择,不能自主手填,您可参考如下经营范围格式:
隧道施工专用机械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石灰和石膏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消毒器械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销售代理、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企业(限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从事非学历文化知识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潜水救捞装备销售、集贸市场管理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销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金属制品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等等样式可以参考,并且各行业经营范围您需要可以私信我领取。
(四)西安注册公司大概要多少资金
①代办费:如果是自己办理执照是免收注册费的,即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一般代办费用也就几百钱,这个过程还特别耗费时间和精力,如果你没有办理的经验,还可能提交错误注册信息,因此建议各位没必要为了省下几百块钱就得不偿失;
②刻章费:现在很多城市是赠送的,也有一小部分要收费,收费一般是100元-3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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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新加坡公司税收政策
新加坡欢迎外资前来投资,为了吸引优质的外资投资者,在税收政策上新加坡政府给了极大的优惠。新加坡统一企业所得税17%,对于新注册公司,新加坡还有更多税务豁免政策,使得实际申报税率更加低。
可享受税务豁免的公司
任何符合条件的新注册的公司都有权享受前三年新创办公司的每年的免税待遇税务评估。公司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公司必须在新加坡注册成立;
2、公司必须是该评税年度的新加坡居民企业;和
3、在该评税年度期内,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20名,其中:
(1)所有股东均为个人受益者,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持股;或者
(2)至少一名股东是持有至少10%普通股的个人股东。
新注册的新加坡公司无法拿到税务减免的优惠:
1、公司的营业范围是投资控股;
2、公司的营业范围是开发房地产来销售,投资,或者销售和投资。
新加坡公司免税计划
1、首10万新币可纳税的收入,零税收;
2、接下来的20万新币可纳税的收入,只征收一半的税,也就是8.5%的税;
3、总共首30万新币可纳税的收入, 有效税率仅仅为5.7%;
4、高于300,001.00 新币的部分,按照正常的税率17%来算。
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报税表
form c-s – 简化版税务申报表
为了简化小型企业的税务申报程序,新加坡税务局从2012估税年开始推出了form c-s报税表– 一个简化至三页的所得税申报表,让符合资格的小型企业向税务局申报他们的收入。
简化版的form c-s只包括:
1、公司符合资格的声明;
2、税收调节的信息;以及
3、财务账目的信息。
另外,符合form c-s资格的小公司无需提交任何证明文件,除非税务局有特别要求。除了需要填写的表格栏目更少之外,小型企业也不需要提交财务报表和税务计算,因为基本的税务和财务信息必须在form c-s中声明。但是,一旦税务局要求,公司则必须准备这些财务报表和税务计算并提交给税务局。
符合申报form c-s的条件
从2017估税年开始,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公司将有资格提交form c-s:
1、公司必须在新加坡注册成立;
2、公司的年收入必须是500万新币或以下;
3、公司以17%的现行公司税税率计算应纳税收入;以及
4、公司在估税年中没有申请以下计划或政策:
(1)该年度资本减免/损失的结转;
(2)集体估税扣税制度;
(3)投资津贴;
(4)海外税收抵免和从源扣缴税款。
除了新注册公司可享受税务优惠政策之外,新加坡公司在其第4个纳税评估年度以及所有其他公司将有权无限期享受部分免税待遇。且每家新加坡公司都有资格获得cit退税。新加坡已与多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可避免被双重征税。
【第11篇】小额贷款公司税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规定,凡依据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所得税方面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能否享受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一直备受争议。为消除争议,公平税负,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同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除此之外的收入应按规定计入收入总额。
此外,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设立在西部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适用的优惠目录进行认定。如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15号),重庆可以考虑申请认定“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项目。但是,内蒙古并没有该项目,只能考虑认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1号)中第三十条金融服务业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金融产品研发和应用”项目。
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7〕48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7〕48号文件对农户、小额贷款均规定了具体认定标准,小额贷款公司应注意严格区分并分别核算。根据财税〔2017〕48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7〕48号文件对农户、小额贷款均规定了具体认定标准,小额贷款公司应注意严格区分并分别核算。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由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的0.05‰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其他金融组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2篇】房地产公司税收有哪些
最近老朋友和我吐槽,说他之前花了2000万购入的房产,现在涨到了1个亿,想套现但只剩下3000多万了。我问他咋回事,他说之前听说公司买房没有限额,所以他用公司持有房产,但是这利润全被税收吃掉了!
那这到底是怎么吃掉的呢?咱们细算一下,2000万的房子增值8000万,首先要交增值税9%,也就是826万,然后再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总共再要扣掉104万,占大头的还是土地增值税60%,直接3506万没掉了,还要扣掉企业所得税1391万,公司税后利润剩下4173万,如果分红拿回家,还需要扣个人所得税835万,所以1个亿的房子到手就剩下3338万了!
所以大家看公司持有房产划算吗,现在有很多朋友想投资房产,由于很多地区对于公司购买房产没有限购,就选择注册公司买房,但是买了之后公司又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也没有成本抵扣,到头来都被税收二次分配了,还不如直接存银行生利息呢!
上面先举一个例子热热场,今天借这个机会,咱们就来聊一下公司购买和持有房产在税收上的利弊,我们先说一下好处。有三点:第一,公司持有房产在大部分城市是不限购的;第二,我们公司去购买房产的时候有一个9%的增值税发票,这9%可以在公司里面做抵扣;第三,房产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可以每年计提折旧,而且折旧的部分可以减少我们的企业所得税。当然,这些优点还是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如果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就享受不了了。
【第13篇】贸易有限公司的税收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产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商贸行业就是简单的商品贸易,但其实在贸易行业,除了商品的贸易,也是包含的各种服务内容的,但也有单纯的贸易业务,但无论是哪一种,企业都需要缴纳13%的增值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大型的贸易企业来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业务链过于广泛,管理起来也就更加复杂,再加上企业财务稍加放松,那企业的税负可以说是又多又重,还复杂。
贸易企业严重的税负就是13%的增值税税负,所以企业在缺进项票时,高额增值税税负该如何解决呢?又有哪些税收政策是贸易企业可以享受的?
1、提前对业务进行规划
企业想要最大限度的降低增值税税负,那最佳方案就是提前对该项业务进行规划,通过合理的业务分包享受地方的扶持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像西部地区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入驻当地的企业,都有一定的政策扶持,具体为:
贸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可获得70%-90%的奖励(以地方50%的留存)
贸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扶持70%-90%的奖励(以地方40%的留存)
2、合理解决部分个人业务缺票问题
贸易企业采购时,不仅仅是从大型供应商处采购,也会从个人手里采购,而这部分也是没有票据的,所以合理运用政策,比如运用自然人代开政策,个人可以通过税务代开发票给到企业,缴纳的综合税率在3%左右,企业不需要二次汇算清缴。
具体操作如下:
1、双方真实的业务合同、个人有效的身份信息。
2、个人通过有扶持政策的园区代开发票给到企业,个税可核定为0.5%-1.5%。
3、税务开具发票时,同时出具完税凭证,企业无需二次汇算情况。
本文转自《wg税收优惠政策》公众号,更多税收政策可以移步《wg税收优惠政策》详细了解!
【第14篇】公司并购税收筹划
摘要: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与发展,企业间并购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并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升自身经济效益,对于其跨行业发展十分有利。但就目前来讲,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地对其进行研究的探讨,以便更好地促进企业并购,推动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政策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收筹划工作人员在纳税意识、专业技能与综合素养方面的整体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对于企业来讲,倘若企业利用偷税的方式来取得利益要比税收筹划的要高,那么企业对于税收筹划工作往往不会重视,甚至直接忽略。因此,税收筹划问题地解决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常见问题研究
(一)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度不够现如今,在企业并购时大部分都应用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和股权与非股权结合的方式进行支付。对于企业并购来讲,对于现金流量、资金筹备能力以及被并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能力等多方面均有着极高要求。但实际上,还有许多并购企业对于并购活动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没能真正重视起来。
(二)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较为欠缺对于并购企业来讲,其可以借助自身税前利润,有效地弥补被并购企业所出现的亏损问题。所以许多并购企业会选择具有亏损现象的企业来实现并购活动。倘若在并购过程中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信息不能统一,那么被并购企业往往在信息方面有着较大优势,这样一来,并购企业就难以实现对被并购企业各类信息进行全面有效地了解和掌握,进而致使在成本预测方面缺乏准确性,并最终致使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较低,导致并购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受到了较大的阻碍。
(三)税收制度缺乏完善性就目前来看,国内各项税制对于增值税等流转税、所得税以及财产税等都比较重视,但税制体系还缺乏完善性,在内容方面较为单一。国内所得税内容占总体税收比例的极少,个人纳税义务也不多,这对于税收筹划的发展来讲有着一定程度地影响。
(四)缺乏足够的税务筹划风险意识企业并购中的税务筹划工程常常会因为受到不同因素影响而产生税务筹划风险。与其他财务决策与会计业务相同,只要筹划结果和预期存在过大差距就可能会致使税务筹划的失败。通常情况下税务筹划风险包括了外部与内部风险两种,其中外部风险会对企业造成最大经济损失便是错误选择政策,只要企业活动和并购税收有关政策相背离,那么企业就需要承受相应的损失,内部风险则主要指的是企业内部管理设置情况,领导人员实际监管并购计划落实的力度以及税务人员业务能力与综合素养等情况。
二、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工作的应对措施
(一)对税收筹划工作加以重视,进一步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就目前来看,我国税收筹划工作正值初级发展阶段,对于并购企业与非并购企业两者在权利、义务等方面并没能清晰地划分。而从社会公民的视角来看,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进而开展纳税工作,这是参与税收筹划的基础性要求。而在具体的纳税工作中,由于没能真正深入地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了解和掌握,再加上方案不具有较高的可行性,进而致使在税收筹划方面造成了极大影响。所以,相关部门应当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适当地出台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强化在税收筹划工作方面的宣传,进一步培养优秀的税收筹划研究人才,以便于为广大公民提供相关税收筹划咨询性服务工作,这样可以有效地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税收意识,强化公民法律意识方面的培养和形成。对于并购企业来讲,在进筹划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自身特性,并对市场经济做进一步考察,深入了解当前相关税收政策,以确保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具有多样化,以便适应当前多变的市场环境需要。此外,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认识,尽可能避免为了避免税负,而应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操作的行为出现,进而使税收筹划工作受到影响。
(二)落实企业战略规划,提升其经济效益首先,从并购企业的视角来看,应当对并购的意义做进一步了解,进而采取有关措施以确保税收筹划更具科学有效性和可行性。与此同时,并购企业还应当确保税收资金得到科学有效地利用,通过这种方式降低成本,增加其经济效益,有效促进企业健康、平衡发展。
其次,并购企业在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量到其长远性、全面性以及多边性等特点,进而采取健全的企业统筹措对策,切实把企业成本控制划入重点工作来开展,同时还需充分考量到各项有关影响因素,以确保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实现进一步优化,增强其方案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发展地不断深入,国内外经济交流活动越来越多,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形势下,给企业赢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由于国际市场有着较高的公开性和开放性,这使企业成本实现了有效地降低,使企业社会和经济效益得到进一步提高,这同时也是在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工作的重点性内容。
并购企业应当进一步强化与国际优秀税收筹划团队间的交流与联系,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成功的税收筹划经验,同时,还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考察和研究,进一步推进外交联系,以确保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质量。最后,强化收效效果与税收筹划成本两者的平衡关系。
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并购以后的收益,主要来自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归属权、折旧资产评估差价等方面,而税收筹划的成本则主要来自筹划风险资本和发展机会成本等方面。对于并购企业来讲,在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编制时,需切实对自身税收资本的增加和减少进行综合有效地考量,税收筹划部门还应当切实从自身实际着手,对各项数据进行综合性地分析,进而编制出针对不同种类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而从中选取最优质的筹划方案并加以实施。
(三)积极构建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工作较为繁杂,且在获取收益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再加上当前税收筹划还没能真正形成一定的发展趋势,纳税人需要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加大投资,以获取一定的税收效益。为了更好地规避以上问题的出现,就需要在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相关税收环节,注重相关优惠政策方面的内容,并运用科学合理有效的税收方式,以确保税收相关优惠政策更具科学、合理以及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得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
(四)强化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管理首先,要构建起完善的内部税务风险管理框架。企业应当要结合自身经营特征以及内部税务风险的管理要求来设置相应的管理组织,并且逐一明确相应工作人员的职责,倡导其他部门对税务筹划工作予以积极的协调与配合。
如若企业规模不大,由于其设置的组织机构相较而言不够完善,那么就可以聘请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来处理问题。而对于较大规模或是发展较快的企业而言,则可以在其内部设置税务管理机构。不仅如此,需要对实际设置的机构职责予以明确,如订立税务筹划风险管理制度、优化有关涉税规章制度、参与企业并购决策且分析相关的税务影响、提出风险管控的建议与意见、组织执行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理等。其次,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应当能够正确进行风险识别,这样一来方可有针对性地制订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策略。
所以就需要企业能够全面收集自身的内部与外部信息,并且严格根据相应规程来识别企业并购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此后进行风险评估,全面估计与衡量风险的等级与后果,同时科学计算风险的概率。最后,需要结合相应类型的风险,在基于对企业成本与效率考量的基础上制订计风险控制方案。
(五)强化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增强税收筹划人员综合素养从企业并购来计,所需涉及的内容非常多,需考量的内容也是比较多。如需对被并购企业当前运营理念、文化、员工素质、办事效率以及企业信用等级等各方面进行了解和研究。正是由于有这些较多因素的影响,所以,对于税收筹划人员的技能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并购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税收筹划人员关于技能、作业能力以及职业素养等多方面的培训和学习。另外,在具体的培训学习过程中,还应当选取具有较为典型并购案例够来展开学习,并深入分析内部各要素,积极对一些成功的并购案例加以总结和分析,及时掌握并购市场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以使企业自身税收筹划工作得以更加健康、快速地开展。此外,税收筹划人员还应当进一步强化团队精神,切实做好市场调研,不断提升企业自身应对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保障企业得以健康、有序发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并购是企业资本运行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在实际并购过程中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众多,而税收则是影响企业并购结果的一项重要因素。所以在企业并购时必须做好税务筹划工作,掌握了解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切实提高其并购质量,促使其更好、更快发展。企业经营最重要的就是开源节流,税务筹划,能够合理为企业分担解忧,节省更多的税收成本!为企业利润留存比列做好规划,得到更多税率优惠,以及相关政策的扶持。
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25%,个人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股权需要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20%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溢价股权转让交易涉税,其实都可以通过调整股权架构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国邦财税一站式企业税筹服务平台,适用于:个人股权转让节税、公司收购并购节税、集团股权架构调整节税、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搭建、企业所得税过高、成本票缺失无票支出、企业股东分红/提现、公司税务洼地落户,等其他税务问题欢迎关注《国邦财税》交流咨询。
作者:黄贵滨
【第15篇】合资公司土地投资入股税收规定
随着企业自身快速发展,不少企业都会选择投资入股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公司,而投资的方式除了以资金外还可以以土地、技术等的。投资的最终目的即是获取利益,而在利益背后是少不了纳税义务的。所以我们今天要说的就是关于公司以土地投资入股需要缴纳哪些税呢?
缴纳税务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一般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但存在例外,即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需缴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免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一般应交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税率为3-5%.
印花税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另外,公司设立时,不能全部以土地或房产出资,必须要有30%的货币出资.
征税
以土地投资入股如何征税?
投资方以土地投资入股,应视同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被投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房产出资应该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买卖缴纳契税.计税依据是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利益.税率为4%.
所以其实以土地投资入股的方式需要缴纳的税也不少,大家如遇到这一情况,该缴纳的税可不能忘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欢迎关注我们找邦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