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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论文(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8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收筹划论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税收筹划论文

【第1篇】企业税收筹划论文

为了解决税收筹划中评判指标欠准确的问题,我们引进“资金利润率”指标:

在该案例中,假设均按年周转2次、以成本来匡算流动资金需求量。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时,约需流动资金5170÷2=2585(万元),资金利润率=1330÷2585×100%=51..45%;采取进料加工方式时,约需流动资金15280÷2=7640(万

元),资金利润率=1796÷7640×100%=23..51%。因此,根据资金利润率指标提示,前述税收筹划方案的取舍建议不可取,因为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比采取进料加工方式可获得更高的资金收益率。

有鉴于此,我们为该企业提出修正的新的决策建议如下:

(1)如果公司的资金不足,则毫不犹豫地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2)如果公司的资金富余,且能扩大来料加工经营规模,则仍应首选来料加工方式;

(3)如果公司的资金富余,但不能扩大来料加工经营规模,而富余资金可投向资金利润率大于23..51%的新项目,则仍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4)如果公司的资金富余,既不能扩大来料加工经营规模,也没有资金利润率大于23..51%的新项目可投,则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案例】2023年10月24日武汉税收筹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一篇文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处房产出售给b公司,双方约定售价1200万元,房产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房

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1100万元,该房屋成新度6成。转让房地产的相关费用3..4万元。

该房地产企业应纳税额为: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

应纳印花税=1200×0..5‰=0..6万元

增值额=1200-(1100×60%+60+6+0..6+3..4)=1200-730=470万元

增值率=470÷730×100%=64..38%

应纳土地增值税=470×40%-730×5%=151..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200-800-60-6-0..6-151..5-3..4)×25%=178..5×25%=44..63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262..73万元

如果该a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变经营方式,先以该房地产对b公司投资,再将其股份按比例全部转让给b公司股东,则该公司只需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1200-(1000-200)]×25%=100万元,共节省税收162..73万元。

思考:作者的结论是否成立?

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税收征管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那么,如何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呢?其关键是要弄清楚一个概念,即所谓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而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商品价格,也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但在本案例中,该厂如果成立一个完全与化妆品厂脱钩的独立企业,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在这种前提下,则可以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销售给独立企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当然,化妆品厂提供给独立企业的化妆品,不能低于成本价,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市场价。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运

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掌握好价格波动的“度”,如果出现“价格明显偏低”的现象,税务机关完全有理由进行税务调整。

通过上述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也许我们会有这样一种感觉:税收筹划有章法,否则就会走入误区。要走出误区,必须

明确什么是真正的税收筹划。确定什么是真正的税收筹划,关键是要吃透税收政策,依法行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第2篇】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高新企业补助政策越来越多,涉及到的奖励领域也越来约广,不但有租房补贴奖励,还有企业人才奖励,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奖励,以及资金奖励,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都有哪些最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202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所得税税收优惠。一般纳税人企业正常需要交纳25%的所得税,认定成为高新企业之后,所得税减免40%,按照15%进行缴纳。所得税优惠政策全国通用,可以参考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的“政策措施”板块。

(二)、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企业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五)、延长企业亏损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六)、企业上市必备条件。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七)、用于申报政府扶持资金,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政府扶持资金比较有竞争力的资质,更是大型扶持项目的必备条件之一。

(八)、租房补贴,认定为国家的高新企业之后,可以在科技园区内享受每年的房租补贴政策。

(九)、根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政府扶持资金补贴。目前国家大部分地区均有关于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扶持政策,以深圳地区为例。目前深圳市对于认定国家高新企业之后,

▋202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类知识产权1件以上;

2、类知识产权6件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八大领域主要为1.电子信息;2.生物与新医药;3.航空航天;4、新材料;5.高技术服务;6.新能源与节能;7.资源与环境;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再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方面,很多企业因为没有前期规划,并没有将研发费用单独建立台账,而是将全部的研发费用计提到了管理费用当中,针对这样的情况,企业可以参照加计扣除科目将研发费用提取出来,建立研发费用台账。

以上就是202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和认定条件的一个介绍,下一期我们分享高新企业的评分标准和认定流程。有想具体了解高新企业方面的知识的,欢迎来抖妍关注我们的播播,我们每晚八点都会分享一个财税知识。“刘丙平管理思维”欢迎您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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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企业重组印花税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2023年4月30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2023年4月30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2023年7月26日)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2023年12月25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2023年12月31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5月8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2023年5月27日)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2023年6月24日)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2023年9月22日)

二、增值税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2023年2月18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2023年11月19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23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三、契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2023年3月2日)

四、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2023年5月16日)

五、印花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2003年12月8日)

【第4篇】企业设立税收筹划

一、有限还无限?

有限25%的企业所得税,分红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分则不用交。无限责任是税收穿透法则,也就说有利润即使不分也要穿透到背后的股东去缴税,如果你是个人股东,就缴个税,如果是公司股东,就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利润都要分掉,那你就用无限。如果不分,就可以用有限。

二、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法律责任不同。从总公司的角度,子公司风险是自己承担。而分公司的风险是由总公司承担。从税收角度来说的话,分公司是合并纳税,而子公司是独立纳税。

三、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

看规模(营收超过500万,只能选一般),看买方(客户如果不接受3%的专票,要选一般),看抵扣(进项充分,实际税负低于3%,建议先一般),看行业(税负较高的,可以先小规模),看优惠(软件等行业有超税负返还政策,选一般)。

四、注册地点的选择?

税源充足地,税收洼地。长期经营的放在税源充足地,阶段性的可以随时撤掉的放在税收洼地。

五、注册资金是认缴还是实缴?

资本弱化,股东借钱给公司,还可以从公司支付一笔利息,税前列支。

六、企业名称的选择?

比如xx设备销售公司,如果换个名字xx信息技术公司,或者xx研发公司,税率是很不一样的。

如需详细沟通,可留言。

【第5篇】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之: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64.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属于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 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经省级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级文 化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 号)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第6篇】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减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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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西部等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地方政府都会出台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来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常见的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自然人代开以及税收返还等。

国家一直以来都有对小规模企业都有相关的扶持性政策。同时,地方性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有的地方园区,不仅可以核定个税还可以免征个税,一年可开具120万。结合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增值税免征。小规模企业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一来,就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了。

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为0.3%—0.75%。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为1.2%。专票普票都可开具,一年可开具500万。

在税收洼地内,申请自然人代开,综合税率为1.73%—2.65%。一年可开具1000万,不需注册企业,保证好业务真实,三流合一就可申请代开。也不需自然人到场,1—3天就可代开出发票。发票也是由税务正规代开。出完票就有完税证明。

税收返还,在税收洼地内的有限公司,就可享受税收返还政策,返还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根据企业在园区里缴纳的实际税收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返还30%—80%,缴纳得越多,返还得越多。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公众号《税虾虾》

【第7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原创> 作者:薛晓艳

又到了一年一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近期,有许多财务人员在咨询: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如何进行处理。这也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难点和风险点之一。我觉得今天很有必要和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

二、不征税收入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吗?

(一)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如下: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如下: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结论: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如符合以上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就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就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论:因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作为收入的调减项,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出来,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收入对应的支出是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四、长期未支出的不征税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论: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并且已经超过五年期限,需要在第六年时将不征税收入调整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应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五、不征税收入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案例:某企业2023年取得财政性资金5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用途的专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该企业在2023年按免税收入政策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但是,这部分财政性资金一直未按规定用途购买设备。因此,在2023年进行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要将这部分资金5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填列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具体明细表内容如下:

【第8篇】小规模企业税收优惠

相信关于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新政策,大家都多多少少有了一些了解,但还是有同学对于增值税及附加税优惠部分有疑问,那么下面之了君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这方面的信息,并做了一些举例和解答,可供大家理解。

一、增值税起征点提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明确表示: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中也明确解答了: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限额金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包括内容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差额征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不动产收取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同时废止。

二、征收率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明确表示: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意: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1月-3月)继续免征增值税,但是,后三个季度(4月-12月)则与其他地区一样,3%增值税税率减按1%征收率,与其他省小规模增值税优惠一样了哟。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4、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三、财税注解

1、小规模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或季不超过45万,免增值税。

1)如果开的是普通发票,免增值税及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主税免了,跟班(附加税)也就免了】。

2)如果开得是专用发票,增值税全额交,城建税减半,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

2、月销售额超过15万,无论是普票还是专票全额交增值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都减半征收

以上就是之了君关于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新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优惠的相关分享,可供大家参加。如果大家还想要了解更多财税新政,可以随时到之了课堂来咨询和学习。

【第9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普遍低迷的情况下,国家颁布了许多对企业利好政策。其中小微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如果按时纳税的话,会有很大的经济负担,会减少他们的经济收益,为此很多小微企业都会积极关注税收政策,希望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包含两层意思: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小微企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0万;

2.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不超过300人;

3.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这些条件缺一不可,总的来说,小微企业需要满足纳税额加从业人员加资产总额三个指标。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影响在哪里?

1.降低成本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对于企业成本的控制有一定的影响。企业发展有人力成本,有资金成本,有设备成本的,而税收则会影响到这一些资金的 支出,如果税收过高的话,对企业的发展影响相当大,但有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不一样了,至少这一部分优惠可以满足企业继续发展的可能,让他们可以自由发挥现有的专项资金,是一种支持鼓励政策。

2.提高收益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够让企业更注重创新,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很多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因为面临的市场不定性因素较多,这会限制企业在战略部署方面的创新,此时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则能够减少他们的纳税比例,减少他们的创业风险,提高企业的预期收入,他们会更加积极地进行战略创新。

【第10篇】大企业税收管理人才选拔

新成立的企业需要的人才取决于该企业的业务模式、发展方向、市场定位和战略目标。以下是一些通用的人才需求:

创始人:创业公司需要具有创新精神、敢于冒险和承担风险的人才来领导公司,以及具备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人才来运营公司。

技术人才:技术人才对于科技型企业尤为重要,这些人才可以开发和维护产品和服务,并创造创新的技术方案。

市场人才:市场人才可以帮助公司识别客户需求,制定市场策略,推广产品和服务,提高品牌知名度。

财务人才:财务人才可以协助公司进行资金管理、预算规划、财务报告和税务筹划等方面的工作。

运营人才:运营人才可以协助公司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人力资源人才:人力资源人才可以招聘、培训和管理公司的员工,制定薪酬和福利计划,建立企业文化等。

法务人才:法务人才可以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处理与合规相关的问题,为公司提供法律支持。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人才需求,但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企业在招聘人才时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和需求来制定招聘计划。

【第11篇】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注《第一晓税》,第一时间知晓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3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12篇】西部地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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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行业的税收压力相较于其他行业来讲是最大的。各种针对贸易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贸易行业来讲有减税降赋的作用。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来合规节税,不是让企业偷税,逃税。而是让贸易企业在合法的框架之内,合规节税。

贸易行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贸易企业除了享受国家性的普惠性政策以外,比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税收优惠政策

还可以享受地方性的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小编平台对接的税收优惠园区,针对贸易企业有高额的税收奖励扶持

1、增值税产业扶持奖励:70%-90%

2、企业所得税产业扶持奖励:70%-90%

3、个人所得税产业扶持奖励:70%-90%

当月纳税,次月兑现,总部经济虚拟招商引资,不用实地入驻,全国各地有需求的企业都可以申请享受

贸易企业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来合规节税,不仅有效而且完全合规合法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股权转让税务筹划请移步《梅梅谈税》!

【第13篇】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计划

对于企业而言,税收优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能够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企业需要制定科学、合法、有效的税收优化方案,以确保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降低税负,提高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下面介绍企业在设计税收优化方案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1.合法合规

在制定税收优化方案时,企业必须遵守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采取不合法、不合规的手段进行税收优化,从而避免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和法律风险。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法的规定,积极寻求专业税务服务,确保自身的税收优化方案合法合规。

2.综合考虑税务和财务因素

企业在制定税收优化方案时,需要综合考虑税务和财务因素。税务因素包括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税务状况和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税收优化方案,降低税负。财务因素包括成本、收入、现金流等,企业应在降低税负的同时,保证财务的健康运转,防止因纯粹为了降低税负而带来的经营风险。

3.制定长期性的税收优化方案

税收优化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税务情况,制定长期性的税收优化方案,以确保税收优化效果的持久性和可持续性。企业应随时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及时调整和完善税收优化方案,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税务环境。

4.重视税收优化方案的执行和监督

税收优化方案的执行和监督是税收优化的关键环节。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和监督税收优化方案的实施情况,确保税收优化方案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同时,企业还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避免出现潜在的税务风险。

5.选择合适的税务专业服务机构

企业在制定税收优化方案时,如果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和经验,建议选择合适的税务专业服务机构。税务专业服务机构拥有丰富的税务知识和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制定科学、合法、有效的税收优化方案,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总之,企业税收优化方案设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需要企业充分考虑税务和财务因素,制定长期性的税收优化方案,重视税收优化方案的执行和监督,选择合适的税务专业服务机构等,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确保企业的税务管理得到有效控制和规范。如果您有税务管理和优化的需求,建议及时联系专业的税务服务机构,获取专业的税务咨询和服务,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睿当家险易梳针对如今企业面对税收时“商业模式不合理税负偏高”“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冤枉税”、“金四大数据监管时代违规风险高”、“发票开具或接受不规范,承担违规风险”,以及税收干部工作时面对的“多维立体的征管信息”、“多样化的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疑点成因不清晰”等问题,睿当家“险易梳”能够一键检测、快速出具报告、可视化呈现、风险提示、数据安全保护、权威设计.

【第14篇】企业税收风险管控

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多采用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方式,对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采用集中核算,汇总纳税,公司财务针对各项目汇总后申报缴纳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而其中最主要的风险点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发票管理方面的风险。

一、有关税种主要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一)增值税方面的风险

1、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及管控措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在已确认工程量但发包方尚未付款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判断,分两种情况,一是按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但发包方尚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尚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包方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对措施:针对发包方已到付款期尚未付款项目,应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发包方不接收增值税发票,应进行无票收入纳税申报,避免后期税务稽查被查补税款并被处罚。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依据扣除分包金额后的差额预缴增值税,需要及时清理分包结算金额并取得分包发票,避免分包后期无法差额抵减总包金额而导致预缴税金过大。

对于采用一般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按照差额预缴2%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补税,同样需要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商进项税发票,避免前期缴纳金额过大后期税额大量留抵风险。如果由于资金问题难以取得供应商进项税发票,应积极与供应商协商,先行支付相关税金,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及进项税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同时企业应登记好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积极催款并及时开具发票,如果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从而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防范被税务认定为延迟纳税而加收滞纳金。

2、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涉税风险及管控

建筑业税负与项目运行过程中能否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及项目管控息息相关,企业有义务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可能会由此带来项目成本增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法律风险。

(1)主要涉税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且购买方取得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都可构成虚开或者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建筑企业主要面临着如下涉税风险:

1)由于管理不当产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经营风险,如果虚开金额比较大,企业面临罚款,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本来应从分包商a企业取得发票,但明知不符合要求,却从a企业的供货商b企业取得发票;本来应将发票开具给c,却将发票开具给了与c有业务联系的d,此两种情况均属虚开发票,应认真防范风险。

2)由于项目的成本构成,如材料、机械、劳务的金额与目标成本及市场信息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将导致税务机关依据成本的合理性,追查开票方进行确认,如果开票方处理不当,将面临着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3)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导致公司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如为了倒卖发票而专门成立的供应商,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可能未传送发票信息进行报验或者后期进行作废处理都将导致被税务稽查,进而牵扯到取票方,同样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面临相应处罚。

4)业务真实但取得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造成涉税风险。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在取得发票时,都应审核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审核是否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是否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更不得变名虚开发票;商品销售汇总开具的要有明细清单;普票也要有税号;部分发票开具不要漏填发票备注栏,

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折扣销售的务必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也能取得专用发票,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其他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需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向个人租赁不动产或购买不动产,也可以取得专用发票。

(2)应对措施

1)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及项目考核制度,对于项目的取票情况及进项抵扣情况明确奖惩制度。

2)合理控制目标成本,预计工程的材料、机械、劳务的合理配比。建立配比模型,提前筹划。

3)针对材料、机械、劳务的供应商选择进行控制,选择长期合作及信誉良好的供应商,避免为取票而随意选择供应商,导致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而产生经营风险。

4)确保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及“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严格发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责令开票方重新开具。

5)针对项目承包人及所有管理层,要加强增值税原理及对企业的影响以及风险方面的增值税基础知识培训,建立风险管控意识。

3、应收账款挂账后发生折扣与折让未开具红字发票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比较多,最终决算金额减少引起的应收账款减少,有些未开具发票,有些已经开具发票,不未及时处理双方均存在涉税风险。根据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折让等情形的,应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工程决算金额减少的情况属于工程销售的折让,应该开具红字发票。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都可通过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而不应长期挂应收账款。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已申报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但最终决算发生了工程折让的项目,针对清理情况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销收入及应收账款,避免企业损失。

(2)后期新项目执行中,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增值税发票提供的时间,特别是后期工程开票金额,明确约定质保金在实际支付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约定后期由于工程决算金额的减少导致多开出的发票,应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多开金额,避免承担增值税税金及虚开的风险。

4、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安装服务,适用9%的税率,简易计税为3%(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设备销售,税率为13%;勘察设计、咨询,税率为6%。如果未如果核算并分别开具发票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要特别管控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的风险。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如建筑工程使用购入的材料,结算时工程款按混合销售处理,应全部按建筑服务计算增值税;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如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的设计、设备销售与建筑劳务应按兼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开具发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对措施如下:

1)应提前筹划,合理确定货物销售额及建筑劳务及其他项目的销售额,并在签订合同时应分别注明税率。

2)在会计处理上,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3)加强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做到进项及时抵扣并且应抵尽抵,更好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4、水电费问题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在施工中常会出现使用发包方的水电但未能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形,有时会以开具的收据列支成本,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如果为一般计税项目,还会导致少抵扣增值税,进而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按转售水电处理

由发包方向总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且合同约定由总包方付费的,发包方如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包方结算水电费的,由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水电销售增值税发票。

(2)代收转付款项

作为代收转付款项,需由水、电销售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否则按转售水电处理,由代收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

5、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对甲供材、清包工等建筑施工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这就给了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果发包方是政府、事业单位等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测算整体项目税负,如果测算的税负低于3%,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高于3%,应优先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对措施:

(1)对于有大额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购入的情况下,企业通常都有巨额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采取“简易计税”反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而言更有优势。

(2)如果经测算,简易计税更节税,应筹划为甲供材的方式,因政策对甲供材的数量与金额并无限制,只需要有适当的供应,需要合同中或补充合同中有甲供材的条款,在合同中明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管控结算时发包方要求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另外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实行一次备案制,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3)如果经测算,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做好销项发票开具与进项发票取得工作,应管控被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出现。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否则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1、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及管控

在实务中,对于已结算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一般都会暂估挂账,但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在次年5月31日江算清缴前仍不能取得发票的要纳税调增。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对于调增的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在取得发票后,应按照规定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对于后期取得调增的暂估成本发票,如果追补项目发生年度进行确认,将面临着以后年度需要不断重新申报的问题,同时存在超过5年的可能,将会对企业的管理上造成很大影响,操作性比较差。应对措施有:

(1)对于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暂估成本,应与税务机关沟通,将其作为跨期费用管理,在发生时先进行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时,在发票取得年度进行纳税调减(此为目前在实务中的通常做法)。

(2)对于年末仍挂账的暂估成本,应积极与供应商及时协商,在无法支付全额货款的情况下,可先支付其开票金额所承担的税金,于次年5月31日前开具发票,以确保此部分成本企业所得税前不被调整。

(3)加强制度建设及管理,合理区分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机械及劳务,准确预计完工百分比。如购进的材料,用于施工时才确认施工成本;对于机械及劳务成本,按照结算金额确认。

2、福利性设备、设施相关的折旧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未计入职工福利费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一般都会有职工食堂,其属于福利性设施,相关折旧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项目,但由于食堂一般没有单独的入账价值,难以准确确认食堂当期折旧费用,因此,企业往往忽视此问题,未将食堂费用调整到到福利费项目中。同时对员工的一些福利性支出,如伙食补贴、给员工报销的汽油费补贴等未计入福利费按税收限额进行计算。

应对措施:根据财税[2009]3号规定,应采用合理办法确定职工食堂的账面价值,并将每年食堂发生的折旧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按比例税前扣除,同时对员工的福利性支出应准确进行归集,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的福利,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归集,所得税前按照工资总额的14%限额扣除。降低税务风险。

3、列支跨期费用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常存在当年账面预付房屋租金、物业费并取得发票在当年列支的情况,属于在本年账面列支下年费用,但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应对措施:按照税法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成本。如果签订的合同有跨年度的情况,且款项一次支付,对不属于本年的费用部分,可先通过预付核算,实际费用发生时,再确认费用。

4、注册资本多而实际未到位的风险及管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建筑企业注册资本高但实际未到位,未到位部分相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实务中建筑企业一般对外融资金额都比较大,而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也比较多,风险管控措施有:

1)在有融资利息的情况下,为使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投资者沟通将注册资金投资到位。

2)如果投资者资金不能到位,协调公司治理层召开股东大会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从而规避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风险。

5、未充分享受优惠的风险及管控

相关的优惠政策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另外还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等。

建筑企业如果不能全面掌握优惠政策或不进行充分享受就会造成多占用企业经营资金,减少企业经营效益。应对措施:

1)业务人员应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充分了解并重视优惠政策的享受与落实工作,合理进行筹划。

2)在经济业务发生时,进行准确鉴别,看是否属于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及时按程序进行享受。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常存在非项目人员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常存在仅就各类工资、补贴等计入员工工资总额的事项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对于在其他科目列支的员工福利性质的支出未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劳务支出与工资支出划分不清,造成一些未签订雇佣合同,临时提供劳务应取得发票的个人劳务支出,以工资表进行了列支。还存在跨省项目管理人员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扣的情形。跨省异地项目中,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执行口径不同,仍存在部分项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按照核定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针对在项目所在地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建筑企业可能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资料,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税时扣除。

应对措施: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2号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在项目所在地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除。因此,针对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并未参照相关税收规定执行应积极进行沟通协调。

2)应及时组织项目人员学习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不再按照核定金额缴纳。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个税后,可以凭项目所在地申报表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3)对发放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支出包括实物支出,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性质的个人支出应及时取得发票在税前列支。

(四)房产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1、计算房产税时房屋原值未考虑土地价值的风险与管控

在房产和土地投入企业后缴纳房产税时应将土地计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金额,需按照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计算,即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地价全额并入房产计算房产税。

风险管控要点: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应注意在计算房产税时应准确将相应的土地价值并入房产申报缴纳税款。

2、工程决算增加的房产价值未计算缴纳房产税的风险与管控。

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的规定,对于转入固定资产的扩建支出,应按照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灯原因增加房产原值,应将增加的房产原值计入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价值内。

二、各环节具体风险点分析

(一)项目招投标环节

在投标报价时,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在投标报价前,形成税前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在考虑税前工程造价时,应考虑实际取票情况及进项税

抵扣情况,然后估算出承担的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税前工程造价时将承担的增值税计入税前工程造价。投标报价的税前工程造价考虑了税负的影响,从现金流量的角度考虑的税前工程造价,并未真正理解投标报价的计价规则。此种情况将导致税前工程造价测算不准确,如果总包方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考虑中标结果时,可能导致估计的税前工程造价高而无法中标。应对措施:

1、2023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件发布,文件中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应改变以前的报价计算思路,税前的工程造价均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在投标报价时,首先要估算不含税的可抵扣成本,然后形成税前造价,最终计算出投报价金额。

(二)物资采购环节

建筑企业一般对所有物资采购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供应商库,掌握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如单位性质、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类型及税率等基本信息。但也常存在分包、分供商录入的信息不全面。办公用品及大型机械设备采购及后期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应对措施:

1、采购统一由招标采购部实施,合理选择供应商。

2、对零星物资采购建立相应的便捷的流程但同时也应强化管理。

3、供应商投标报价后,招标采购部对供应商比价把握要准,并且在与供应商谈判时,有些供应商由甲方指定的情况,应明确采购的质量发票的开具等方面的责任。

4、明确招标采购定价原则。成本的定价原则为,在保证质量且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即合规发票)的前提下,以“综合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总体原则。

5、明确招标采购管理要求

(1)针对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招标采购,在保证潜在供应商(超过5个)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针对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招标采购,对于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少的业务,不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合规增值税代开专用发票。

(3)采取简易征收方法计税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招标采购,不要求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合规发票。

6、完善供应商管理制度,建立供应商比价模型,合理选择供应商,并增加供应商的选择标准。对于供应商的选择要点,对于同一类型的供应商,如果可提供的发票类型和适用税率均相同,则应比较经营规模、商业信誉等因素,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好的供应商。在各类供应商报价不同、税率不同的情况下,由于不含税成本不同,同时附加税的影响也不同,要通过《供应商比价模型》计算选择。

(三)劳务分包环节

目前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主要是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月按照工程量进行结算,由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支付手续。劳务公司负责给农民工办理工资卡,企业通过农民工保证金户直接与农民工进行结算,以保证农民工的工资。根据国办发[2016]1号文规定,不通过劳务公司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属于“三流不一致”情况。因此,此种情况下,如果结算手续完整,并不存在涉税风险。

但实际执行中,部分内部承包人有通过劳务公司提取报酬的情形,存在增值税发票虚开的风险。目前财务核算时劳务支付凭证后面只付劳务发票,缺乏结算要件,如结算单、工资单、代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流水等都将成为核实的重点。如果结算要件出现问题,存在涉税风险。应对措施:

1.对劳务分包商进行梳理,根据分包商的资质、规模及其组织形式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调整和完善“合格劳务供方名录”。

2.制定劳务分包资质准入制度,要求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劳务队伍,优先选用“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中的核心型和紧密型劳务企业,并要求分包方提供工程承包或建筑劳务资质证明和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文件(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统一所有劳务结算的形式及支付方式,避免存在特殊情况,将与劳务公司办理的结算单,工资表及支付的明细保存或者与劳务发票一起附于凭证后面作为应对稽查的附件。对于关联方劳务公司的交易,要与其他劳务公司相同的处理方式及支付要件及凭证,避免关联方交易的稽查风险。

(四)目标成本管理环节

在制定目标成本时,如果相关业务人员对不含税成本的理解不清晰,仍以含税的成本进行分析将造成目标成本不准确,如果缺乏独立性,也会影响后期项目执行与考核,不利于控制项目成本。应对措施:

1.应按照增值税管理要求,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因素对成本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调整工程预算制定的流程及方法,明确增值税政策下的成本费用,是指不含增值税价款与不可抵扣进项税税款之和。

2.在编制项目成本预算前期,需进行充分的实地调研和技术、经济分析,对不同地域、不同建设板块的成本费用可抵扣比例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平均水平的参考范围,并以此作为各组成分公司的经营考核目标。

3.在编制项目成本预算过程中,应会同成本发生主责部门,包括财务会计部、办公室、招标采购部等部门共同研究预算的具体编制事项,对照供应商、劳务分包商具体纳税身份认真测算成本支出的每个环节,合理确定每项成本支出明细项目的增值税可抵扣额。

(五)其他关注要点

建筑企业承接的项目中,一般发包方比较强势,施工方商务谈判比较弱势,而且“营改增”后,相关谈判人员对涉税问题认识不清,谈判意识仍未转变。在实际经营中常出现下列问题:相关谈判人员很难针对涉税问题进行谈判,大部分是按照总包方的合同模版签订合同;针对部分细节问题,如分包配合费、水电费、发票开具时间等,由于没有进行针对谈判以致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导致后期执行出现偏差,对企业产生很大影响。应对措施:

1.工程质保金

在承接项目后,发包方均会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质保金,这部分质保金一般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的1-3年内支付,由于质保时间比较长,会出现部分质保金坏账的情况。

如果质保金前期已开具全额发票给发包方,后期发生坏账不但产生坏账损失外还多承担此部分坏账而缴纳的相关税费。因此,针对工程质保金开票事宜前期要进行商务谈判。

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保修金时间为发票开具时间,以此作为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合同中未约定退还时间或约定了完工开具全额发票,则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9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规范企业管理的角度上,应与发包方协商,在合同中明确此部分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及金额,并尽量约定实际收回质押金或保证金时再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实际收款时,发包方应提供详细的质保金扣款明细,以此作为计算质保金部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代垫工程款或材料款

建筑企业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约定的付款金额作为销售额时,发包方滞后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或者在付款时未按照付款金额开具发票而是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将导致分包方不但要代垫工程款或材料款支付给分包供应商,同时还需要垫支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税金。如果不垫付工程或者材料款将导致公司的暂估成本过大,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前期谈判时要针对垫付税费进行谈判。应对措施:

(1)在商务谈判前要预估出发包方滞后付款或者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所代垫的税费。代垫的税费不仅包括发包方承担的税费,还要包括无法取得供应商发票承担的企业所得税或者取得供应商发票需要支付给供应商的税费。

(2)积极主动与发包方沟通由于代垫资金造成的税费损失,并要求发包方先行支付代垫工程款税金,或采取其他形式补偿税金,例如以代垫款利息的方式补偿税金等。

3.工程罚款及奖励

分包合同中涉及到一些惩罚条款或奖励条款,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给予奖励或罚款调整对应的工程款。在实际执行中,对于罚款发包方一般只会开具一张收据,财务核算时根据收据入账,导致无法抵扣增值税,进而产生损失。因此,在前期谈判时应明确罚款的处理方式,可参照建议有针对性的去谈判,进而能降低企业的损失。应对措施: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获得的奖励属于价外费用,应按工程收入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罚款则视同工程的折扣、折让,减少了工程价款,对于大额的罚款,应给发包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小额罚款可与发包方沟通,不进行开票处理,发包方作为营业外收入、分包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如奖励与罚款属同一期间,应与发包方沟通,按差额进行处理,补开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2)在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时,如涉及金额或比例,应注明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避免以后发生争议。

4、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所发包的工程,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让更多税源留在当地。其实此是一种错误观念。原因是即使未成立分支机构,建筑企业的大部分税款也会留在当地。相关规定如下:

(1)增值税的规定。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项目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的不适用预缴异地预缴规定。

(2)企业所得税规定。建筑企业均要求有很高的资质,子公司并不能当然拥有母公司的资质,成立子公司的方法一般不可行,成立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项目利润并不能都在当地缴纳,而是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分摊比例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所占比例进行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可以看出设立分公司如果母公司是亏损的或者项目的各因素权重比重偏低,当地将没有企业所得税或税款会很少。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总发[2017]99号“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也是既考虑了税收在当地进行分配的税负问题,又为了减少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核算管理等各项成本。

应对措施: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都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的核算成本,企业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解释清税收政策,消除疑虑,争取不在施工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而只设立施工项目部进行管理。

5、合同执行期间债权债务转移

项目执行中,由于建筑工程的付款期较长,对供应商的付款期也长,因此出现部分供应商公司注销而无法取得发票及支付材料款的现象,而供应商要求转移付款开票或者不提供发票要求进行付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会导致出现如下风险: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非提供劳务的一方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供应商不提供发票,不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且所得税前扣除由于无发票面临纳税调增的风险。应对措施:

(1)必须保持合同与发票的一致性,如确定发生特殊情况,发票需要由转移方提供的,双方必须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提供转移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原公司已注销的,应提供工商证明及第三方出具的债权债务转移证明,如对方提供法院诉讼文件等;存在法律纠纷的,应提供法院判决等文件,公司方能接受由转移方提供的发票并向其支付相应款项。

(2)对于不涉及发票仅单纯资金方面的转移,原合同方与转移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提供债权债务证明等,经法务部审核通过,财务部方能履行付款。

3.签订新的合同时,要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由于供应商中途注销导致无法开具发票或者无法付款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及要求付款之前必须要求提供发票作为付款依据。

6、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理环节

施工企业废旧物资主要是由供应商直接回收,在供应商的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部分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财务核算中并无相关业务,部分废旧物资或者固定资产由项目部直接处理,未缴税也不开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应对措施:

(1)应制定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理的制度及流程,核实项目部是否存在处理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未上账的情况,避免处理的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未入账而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2)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区分处理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还是废旧物资,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如处理固定资产是否可选择简易计税等。

(3)分析接收固定资产的单位,是否属于公司的关联单位,是否需要抵扣增值税。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财务管理环节

财务部一般都会详细制定增值税发票的传递、认证、抵扣等管理办法,但付款、催要发票等与供应商沟通协调的工作,一般由项目施工及采购人员完成,如果预付工程款而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就会造成进项税取得不及时,进销项无法合理配比。办税人员通过自制表格核算税金,在后期一般计税项目增加的情况下,工作量增大,可能导致增值税进项无法及时抵扣,计算错误等风险;针对进项发票、材料、机械、分包等执行情况如果不建立台账,无法整体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增加涉税风险;一些风险较大的涉税事宜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均由财务人员完成,不充分利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力量,可能因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时间精力不济等因素,一些重点涉税风险未予及时排除。应对措施:

(1)制定完善的财务制度及管理办法,如增值税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系统性的规范税收管理体制,管控涉税风险。

(2)加强基础知识的培训,准确识别涉税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建议,对于各个管理条线相应的涉税事项进行指导并提出合理建议。

(3)制定进项税抵扣原则,明确进项抵扣范围,合理划分抵扣金额,并建立进项发票抵扣明细表,降低涉税风险。

(4)建立发票进项台账、材料、机械、分包等完善的合同执行台账,或者利用信息平台完善台账的建立,整体控制项目执行,降低涉税风险。

(5)充分利用涉税中介完成一些重大复杂的涉税事宜,聘请税务顾问,定期对涉税风险进行排查。

(6)积极开展重大合同涉税风险审核工作,将风险管控工作提前,将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列入重大合同涉税风险点审核范围,由税务专业人员进行审核。承包合同及ppp主合同审核重点有:合同业务内容与税务内容是否匹配;主合同、分包合同的税务体系是否匹配;是否价税分离;是否准确列明了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是否明确收款时点;

不同税率的项目在合同中是否分项列示;合同是否明确了税率变动的风险承担方;是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是否三流一致。发包合同审核重点有:对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是否价税分离;是否准确列明了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是否明确先开发票后付款或明确付款后对方开具发票的时间;不同税率的项目在合同中是否分项列示;合同是否明确了税率变动的风险承担方;项目是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是否三流一致。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出具涉税风险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正,防范涉税合同损失及涉税纠纷的发生。

来源:税屋

【第15篇】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年底利润分配给合伙人的时候,如何分配?

答复:

按以下顺序优先选择:

第一顺序:合伙协议约定比例;

第二顺序: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伙人协商比例;

第三顺序:协商不成的,合伙人出资比例;

第四顺序: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年底利润分配给合伙人的时候,是不是不分配给合伙人就不用纳税?

答复:

不是这样的。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这里的“先分”可以理解成“划分”或者“应分”的含义。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照合伙人的一定比例计算合伙人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当年的所得,无论是分配给合伙人,还是不分配留在企业账上,都要缴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能否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

答复:

只要是合伙协议中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可以的。

提醒一:

普通合伙企业不得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当然也包括不能将合伙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一个合伙人。

提醒二: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即不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配是允许的。

参考:

1、《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23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企业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一个合伙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对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相关税法规定征收税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主席令第55号)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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