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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怎么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20 20:05:04 查看人数:6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成品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成品油消费税怎么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成品油消费税怎么报

【第1篇】成品油消费税怎么报

成品油消费税指消费者在消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种成品油时交纳的消费税。消费税征收主要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及防止过度消费,目前的消费税政策是根据我国“贫油”的资源特点,基于石油炼化企业制定的,主要针对原油进行征收。

基于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成品油消费税也会适当调整,高油价时国家稳定成品油价格,稳定国家经济,防止经济下滑,下调消费税;低油价时国家为防止过度消费、污染环境,适当上调消费税。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联动,因此在任何情况下石油炼制企业都能保证一定的利润空间,消费税的调整对其利润不构成较大影响。但当成品油市场发生结构性变化时,成品油消费税是不适用原油以外来源的其他油品,如煤制油企业利润完全与国内成品油的价格定价机制、国家消费税的调整思路逆向,国际油价高时,煤制油企业利润高而消费税低,国际油价低时,煤制油企业利润薄还要承担高额消费税,导致企业生存困难。国家消费税政策不适用煤制油行业的正常发展。

自 2023年 下半年国际原油价格下跌以来,我国已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 1元/l提高到1.25元/l,累计上涨 0.52元/l,涨幅高达52。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8元/l提高到1.2元/l,累计上涨0.4元/l,涨幅为50 。在低油价时期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以抑制石油过度消费,促进环境治理、节能减排和能源替代,可以理解。但是,煤制油作为煤炭清洁利用的新兴产业,作为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重要责任的示范产业,受到高税收的“伤害”则说不过去。近两年,国际油价处在60美元/桶之下,而且将持续保持,但业界较为认可的盈亏平衡点在 6o美元/桶左右,煤制油财税方面的改革迫在眉睫。

宁夏自治区政协牵头向国家有关部委提交了《关于出台煤制油品相关税收政策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提案》,建议对煤制油品行业制定专门的消费税。《提案》建议当原油价格低于一定程度时免征消费税,原油价格回升时可根据煤制油行业整体盈利水平制定阶梯税收政策,以提高煤制油行业的市场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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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2023年3月成品油消费税

长江云报道 今天(3月1日),来自武汉、十堰的纳税人分别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出湖北省首份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标志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新规在我省平稳落地。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宣布以增值税发票为核心,打造包括规范成品油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消费税风险管理等环节的全流程监控体系。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成品油消费税新规不改变现行消费税政策,在征税范围、征收环节、税目税率、抵扣和退税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变化,不增加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办税负担和经营成本。

新规出台后,全省国税系统克服时间紧、任务重、户数多等困难,早动手、早安排,如期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了成品油发票系统顺利上线。据透露,目前全省17个市州的成品油生产和经销企业都可够顺利通过新系统开具成品油发票。下一步,国税部门将继续针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加强申报培训,确保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政策圆满落地。

【第3篇】成品油企业消费税风险点

上周,原油市场出现一波回暖,带动成品油价格大幅度上涨。以华东市场为例,柴油市场成交价格也由低点4700元/吨,上涨到5100元/吨左右的水平,汽油虽然不同于柴油,但其价格也有一定的上扬,市场抄底情绪浓厚。但受限于当前的疫情局势,成品油价格仍然存在回调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原油价格压制,成品油裂解价差高企

成品油作为主要的原油产品,其价格走势和原油高度相关。根据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当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桶时,将触发保护机制,最高零售价格将不做调整,但国内成品油批发价格仍可由市场根据原油价格做出相应的下调。目前汽柴油在扣除掉消费税后,汽柴油的裂解价差仍然处于较高的水平。

炼厂开工率回暖,市场供应增加

此次原油价格下跌,导致国内炼厂的库存出现大幅度贬值。为了减少损失,引入低成本原油,增加开工率,摊薄库存成本,对炼厂来说是一个最优选择。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炼厂开工率迅速上升,尤其是地方炼厂,开工率从36.89%上升到60.59%,涨幅明显。开工率的上升,意味着短期成品油供应量的增长,令成品油市场价格承压。

国内成品油市场具有“买涨不买跌”的传统。春节后2月份中上旬,原油价格出现一波上涨,刺激了成品油市场,大量成品油贸易商纷纷采购备货。之后油价大幅度走低,库存贬值,大多贸易商大多采取“扛价格”的策略,所以这批成品油并未流进市场被消费掉,而是作为了成品油库存囤积起来。由于,大多数贸易商并没有自己的油库,多根据合同期限暂存在炼厂的油库中,待合同期限集中到期,后期可能会出现价格踩踏的风险。

内外盘失调,成品油出口受限

近年来,由于我国炼化产能的不断扩张,成品油市场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过剩量约为5000万吨/年,其过剩的产能,主要通过出口来消化。但此次油价下跌,国际成品油市场价格大幅度走低,以新加坡为例,其汽柴油价格远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含消费税),所有国内的成品油出口并不不具备价格优势,同时内外盘价差扩大也加剧了成品油倒流回国内的风险,加剧了国内成品油市场供过于求的局势。

成品油市场仍处于修复期,下游需求仍待改善

随着疫情的缓解,国内的成品油市场略有恢复。但成品油市场库存仍处于高位,下游需求仍未达到春节前的水平。对柴油来说,随着复工的回暖,可能带动一波需求的上涨。但对于汽油来说,随着人们出行频率的减少,汽油消费量也将降低。从目前疫情的局势来看,汽油市场的修复速度将远低于柴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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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紫阳

【第4篇】成品油消费税税务风险

以下整理八大类63个税务风险点,其中企业所得税风险点42个、增值税风险点10个、消费税风险点5个、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风险点1个、印花税风险点1个、个人所得税风险点3个、房产税风险点1个和土地使用税风险点1个。具体风险点按税种归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扣除类

1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1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1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1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1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

17.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18.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

19.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

20.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21.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22.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

23.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4.赞助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问金和补助。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对赞助性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25.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6.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相关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将应资本化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

27.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

28.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资产类

29.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0.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五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3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32.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33.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34.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优惠类

3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其他类

37.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38.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

39.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40.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41.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核查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42.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

销项类

43.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

44.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

45.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意2023年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7%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6.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47.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

进项类

48.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49.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

50.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5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

其他

52.适用税率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货物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如:企业销售自产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环水、除氧水、化学水、盐水等)。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凭证,有无按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

三、消费税

对个别企业存在的下述税收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等消费税文件的规定作纳税调整。

53.个别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等专项报表,查看是否有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的情况。

54.石脑油对外销售,未取得《石脑油免税证明单》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石脑油证明单”核销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5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作为燃料耗用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 ”专项报表及装置投入产出报表,结合生产物料移送情况,对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56.部分产品改变名称后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未征消费税产品合格证、化验单与应税消费品的合格证、化验单进行比较,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争议产品与应税产品的价格、归集物料组、货物流向等信息,进一步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报表管理人员,对产品特征属成品油范畴的产品征收消费税。

57.消费税成品油子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产品价格,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五、印花税

58.企业以订单、要货单等确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业务凭证,未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核查建议】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

59.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核查建议】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0.发放给个人的过节费、高温费(或购物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等明细账,查看有无发放过节费、高温费等费用,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发给个人的上述福利费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1.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每月为职工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来计算的,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七、房产税

62.企业自建(购置)房屋、建筑物,未依法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账户中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税资产的原值,计算是否足额缴纳房产税。

八、土地使用税

63.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证明,根据权属资料所载时间,查看相应应税面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5篇】成品油消费税如何变票

国家税务总局于1月8日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天华南区域的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集体提高汽油价格,山东地炼部分炼厂当天下午立即停接汽柴油订单。消息持续发酵,1月12日广东中石化主流汽油批发价甚至单日暴涨1100元/吨,周末山东地炼汽柴油价格也有500-600元/吨不等的涨幅。

此次消费税改革在2023年3月1日开始施行后,对调油商和炼油企业来说,以往“行之有效”的变票行为将变得寸步难行,税务成本将大幅增加近2000元/吨,因此市场纷纷借机炒涨。

变票,是指经营交易时随意开具发票,变更发票实际信息的行为。在利益驱使下,某些企业通过变票将原油变为已纳消费税而实际未纳的成品油,这样一来,成品油加工成燃料油时无需再缴纳消费税。

虽然由于暴涨后没有实质性的需求,目前汽油价格已经大幅回落,但是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对调油商和地方炼厂的影响却是深远持久的。

(1)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成品油经销企业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对应产出及进口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市场是调和油市场的生存基础,公告实施后将对调和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

因为按照新政,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并对开票数量进行限制,既不能随意更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也不能虚报成品油发票数量,这样每批成品油源头都可追踪溯源。

为什么虚开虚抵的变票现象会大行其道呢?

按照规定,由于需缴纳消费税的燃料油在生产成品油时可以对已缴纳消费税进行抵扣,可以用作燃料的油如汽油、煤油、柴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的调和油等都属于燃料油。

调油商大多没有生产装置,但外售成品油需要成品油发票,因此变票应运而生。

变票所产生的利润成为调油商存在的根本。粗略估计,每吨汽油在征收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前后价差高达1800元左右,巨大的利益驱使调油商铤而走险。对调油商而言,消费税改革也意味着增加了近2000元/吨的税务成本。

变票助长了部分炼油企业偷税漏税行为,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大力治理发票虚开行为,但变票依然有其市场。

经过此次消费税改革,地方炼厂和调油商赖以生存的低成本优势消失,低价调和油资源供应减少,成品油市场竞争将更加公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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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成品油消费税贯彻落实报告

1、“两桶油”上半年扭亏为盈

7月1日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双双发布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盈公告,均表示今年上半年将实现扭亏为盈。根据预盈数据,上半年“两桶油”的净利润合计达到815.14亿元至985.14亿元。(北京日报)

点评:“两桶油”扭转为亏既然得益于油价的上涨,又源于自身经营策略的调整。若油价不断上涨,你还无法扭转亏损局面,那就要内求于自身,好好反省经营策略了。

2、壳牌计划退出与埃克森美孚的加州合资企业

据路透社7月2日消息称,四名知情人士告诉路透社,荷兰皇家壳牌公司计划离开其与埃克森美孚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合资企业 aera。(路透社)

点评:疫情,加大了油企的经营难度,加速了油企之间的并购、重组。

3、易捷便利店加码餐饮

7月6日起到8月10日,中石化易捷开始面向社会公开招商,寻找餐饮合作伙伴,加码快餐轻饮。以后去加油站加油,有望吃到更丰富的中西式快餐,如包子、馄饨、汉堡、炸鸡、小吃、甜点等。(北京日报)

点评:易捷便利店加码餐饮的经营行为,既体现了中石化看好餐饮方向,又体现了中石化对非油业务的重视。这可以启迪经营者,除了在服务车的方向上下功夫之外,还可以在服务人的方向上多下力气。

4、成品油消费税监管重拳频出

近日,记者从多方获悉,自7月10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航空煤油(下称“航煤”)类目中新增“经销企业库存勾选控制”功能,以此达到管控航煤销售途径,加强贸易端消费税收监管的目的。这是继今年5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将进口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等相关调油组分纳入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后,相关部门在成品油消费税整治上采取的又一有力行动。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国家对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管控不断升级,相应的征收漏洞逐步填补,成品油市场管理将进一步得到规范。(中国能源报)

点评:近几个月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成品油消费税的管控政策,力度可谓前所未有,堵住了大量征收漏洞。此外,一些主管部门也开始在山东等地针对成品油消费税问题进行调查,整治决心非常大。

5、“十条禁令”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

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预警防范,向全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发布提醒告诫书,提醒成品油经营企业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评:随着油价的上涨,导致一些利益熏心的人铤而走险的非经营牟利,这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大了对成品油市场的不法经营行为的规范力度。

6、布伦特油价突破77美元

据世界石油网站7月5日消息 布伦特油价自2023年以来首次升至每桶77美元以上,此前欧佩克+未能就恢复削减的产量达成协议,导致市场供应比预期更为紧张。(世界石油网站)

点评:油价节节高升,不断突破前高。这让人喜,也令人忧。惊喜的油企可以赚更多利润。忧虑的是油价的上涨加大了市场的风险,这令人想起2023年感恩节opec谈判破裂导致原油价格断崖式下跌的历史阴影。这次会重蹈覆辙么,油价的顶在哪?不预测未来,看清当下,做好各种准备,时刻敬畏风险。

【第7篇】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表

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以销售额全额征税,就会出现重复征税,为平衡税负,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特定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已纳消费税。

一、允许扣除范围

记忆方法:

1.没有的:没有酒(有烟);没有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没有涂料,电池带些化学成分,高档手表(价值主要在品质和精细做工)。

2.可以扣的

(1)五种成品油,除了(天上飞的)航空煤油和(水里的)溶剂油不可扣以外,都可以扣除。

(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贵重,如不可扣成本太高。

(3)以上都记住了,庆祝下:放鞭炮,打高尔夫,做个spa(无形高档化妆品),坐在实木地板上用木制一次性筷子就餐。(可扣)

二、扣税计算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必须是同一税目,即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商品,可以抵扣。如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用于生产另一税目的商品,则不能扣税。(烟丝和卷烟都属“烟”这个税目。注意上述允许扣除范围中没有“购进酒精生产酒”)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外购从价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消费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价

注意: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2.外购从量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当期购进-期末库存

3.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

4.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回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例:某鞭炮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的焰火继续加工高档焰火。10月销售高档焰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0万元;本月外购焰火4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库存外购焰火6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焰火50万元,相关发票当月已认证,计算当月该鞭炮厂应纳消费税()。(焰火消费税税率15%,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解析:该鞭炮厂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按照本月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已纳的消费税。

当月该鞭炮厂应纳消费税=1000×15%-(60+400-50)×15%=88.5(万元)

(二)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财法〔2012〕8号文件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的,自2023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用委托加工收回上图八项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注:纳税人用委托加工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20万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3万元,乙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烟丝价格36万元代收代缴甲企业消费税10.8万元,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职工;25%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卷烟厂。计算该企业收回烟丝后的上述行为应缴纳的消费税。(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解: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职工,没有超过受托方的计税价格,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25%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卷烟厂,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12×30%-36×25%×30%=3.6-2.7=0.9(万元)。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第8篇】成品油的消费税如何申报

3 月 1 日凌晨 2 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大连销售分公司成功开出第一张税额为 300 元的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3 月 1 日上午 8 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辽宁大连石油分公司成功开出第一张税额为 9202.71 元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此举表明本市两家最大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升级成功,标志着市国税局对消费税的管理进入了新阶段。

据了解,此次升级工作是在维持现行消费税政策不变、不增加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的前提下,借助信息化手段消除油品市场存在的因个别企业的偷漏税造成的不正当竞争。具体措施为:一是将以往各种油品通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变为'成品油专用发票',有效防止手动开票带来的变票问题;二是由'人管'变为'模块化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今年 3 月 1 日起,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的企业,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模块开具发票。市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通过调取分析成品油消费税税种鉴定信息,经过核实筛查后确定了本市成品油生产及经销企业名单,为后续企业升级培训提供依据。目前,本市已完成系统升级的成品油生产及经销企业 2703 户。

启用和推广成品油开票模块是'互联网 + 税务'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企业提高管理效率,也有利于税务部门规范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和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下一步,市国税局还将继续做好成品油企业开票与消费税纳税申报培训及后续管理等工作,让政策全面落地。

【第9篇】成品油增值税和消费税

重要税种和企业、居民的生活及财务报表息息相关,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和纳税来源,掌握这些知识,将大大裨益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税收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用之于民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我国财政金融体系日益健全,我国税收制度也随之完善。

从目前来看,我国税收体系主要由三大类别构成,分别为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涵盖18个税目、4项税费。本文将重点分析什么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其中包括税收体系中最重要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流转税”面面观

第一大类别是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三类。

具体来看,所谓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是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三类。

流转税的特点是,一方面,计税依据明确,以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计税,一般不受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变化的影响,可以保证国家能够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覆盖范围较广,既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也包括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既对国内商品征税,也对进出口的商品征税,所以税源十分充足。

值得注意的是,流转税中包含我国的纳税“大头”——增值税,而增值税也是和居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一个税目。

从增值税的名称便可以看出,所谓“增值”,就是某个货物经过转手再卖,价格较之前涨价,产生了增值部分,增值税便是针对涨价(增值)部分所征的税。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比较简单,一般是采用增值税=增值金额*增值税率的计算方式得出。

就增值税的税率而言,不同的行业对应着不同的税率。一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二是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税率为9%。三是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四是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此外,增值税的来源主体,即货物的成交价格,又划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如果是不含税价,则增值税可直接套用“增值税=增值金额*增值税率”的公式得出。而如果是含税价,则需另行计算。比如,经转手的货物售价为20元,为含税价,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计算出货物的原价,如果货物为实体商品的话,原价则等于20/(1+13%)=17.7元,然后再用17.7乘以13%的税率,最终得到2.3元的增值税额。

其实,在实际的交易环节中,国家很难一一追踪每件货物和劳务的流转和增值情况,因为,实际上,为了方便计算和避免偷税漏税,目前国家普遍采用“销项税-进项税”的办法来计算增值税。仍以上述货物为例,比如买家20元购买后,卖家又以50元的价格卖掉,则会产生的增值税额=(50-20)/(1+13%)=26.5,在此情况下,则须交纳增值税=26.5*13%=3.4元。

那么,“销项税-进项税”的计税依据又是什么?何以证明货物流转的金额?那就是发票。所以,建议商家和个人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发票的管理,以此作为进项和销项依据,进而更加合规的做账。

另外,流转税中还包括我国税收的另一个“大头”,那就是消费税。所谓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它是价内税,作为产品价格的一部分存在,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通常,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但值得注意的是,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具体来看,消费税的税目包含如下: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等。

当然,消费税也存在一些优惠政策,比如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等。

那么,既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为什么还要征收消费税,两者有何区别?

其实,这是国家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结果。增值税和消费税都属于流转税,增值税更具有普遍性,而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征收的目的性和导向型十分明显,针对的一是烟酒等暴利且影响居民身心健康的行业,二是化妆品和珠宝等类奢侈品行业,三是筷子、汽车等环境污染相关的行业,通过对这些行业适当征税,以此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进而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达到平衡行业发展、维持社会稳定的目的。

“所得税”全透视

第二大类别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看,所谓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的特点,一方面是税基较广,课税对象包括家庭、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种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的个人纯收益。但另一方面,所得税的课税很复杂,它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复杂计算所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税率划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计算方法不同,所得到的应税额也会形成很大差别。

细分来看,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则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

就税率而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而非居民企业为20%。当然,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疫情发生后,国家出台新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税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则减按50%计入应税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其他优惠政策则包括免税、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同时,对一些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一些国家鼓励的自贸园区,如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部分产业企业,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些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减按10%征税。

二是个人所得税。所谓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3%,最高45%,按月计算征税。其中,每月5000元以下(每年6万元)免征税,在此基础上,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作为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于5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是采用比例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为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国家推出了税费扣除制度,分为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其中,一是专项扣除,包括“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是专向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等6项。三是其他扣除,则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上述专项扣除,对于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起到了明显作用。

以上就是本文围绕“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类别,以及子项目“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的全面解读,以上重要税种和企业、居民的生活及财务报表息息相关,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和纳税来源,掌握上述知识,将大大裨益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第10篇】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油品知识

一、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三、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四、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五、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七、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第11篇】成品油消费税在什么环节征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5月12日

【第12篇】成品油消费税的电子发票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从今年年初至今,国家在成品油发票方面就陆续推出新规,特别是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也就是说,不按要求开具发票是不能报销的。那么关于成品油发票,有哪些大家必须知道的事?

什么是成品油

按照《成品油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4条规定,成品油由原油的生产加工而成,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可以分为石油燃料、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润滑剂、石蜡、石油沥青、石油焦等6类。

什么是成品油发票

指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成品油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以及增值税卷式发票,票面左上角带有“成品油”3个字,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为“汽油”。另外,成品油专用发票只能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不能作废,成品油普通发票可以冲红或者作废。

成品油发票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经销企业应将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那么,今年3月1日之后的成品油发票的会计处理应注意那些问题?

1. 开头分类编码选择“107”。

2. 单位栏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不可空白,且不能为“0”。

3.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纳税人识别号均为必填选项。

4. 如果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者开票时候出现错误的情况,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退货开具红字发票的左上角第2行应打印“销项负数”。

5. “数量”栏不可空白,“单位”栏应在“吨”或“升”中二选一。

6. 发票打印保存时,系统自动检查本次开具的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同类型成品油的可开具库存数量。

综上,作为会计要时刻保持警惕,谨防个人车擅自使用单位成品油专用发票抵扣等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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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成品油企业消费税培训

油价暴跌使现代煤化工面临巨大挑战

近期国际油价大幅下跌,再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代煤化工尤其是煤制油企业正遭遇前所未有的巨大困难。目前煤制油企业生产经营受阻,效益下滑,业内对于减免煤制油企业消费税的呼声日益高涨。这是3月16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的情况。

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1~2月份受春节假期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煤价上涨,但油品售价却降低了1000多元/吨,企业两头受挤、亏损严重。目前煤价虽回落至400~430元/吨,但对煤制油企业而言,对应油价55美元/桶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然而国际油价近期却上演暴跌行情,截至13日收盘,5月交货的伦敦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收于每桶33.85美元,油价暴跌令煤制油企业未来难以为继。

而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1~2月已亏损3000万元,3月份油价大幅下跌后,企业运营更将雪上加霜。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煤化工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秀江告诉记者,根据对现代煤化工行业的评估,煤制油的盈亏平衡点是油价在每桶60美元左右。现在5月交货的伦敦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从每桶60美元跌到33.85美元,几乎跌了一半,这必将严重影响我国现代煤化工的可持续发展。

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能源化工处处长王钰表示,随着疫情在全球的蔓延,尤其是欧洲、北美等几大经济体受疫情影响将较大,对国际原油价格近期的支撑作用不够,预计低油价会持续至少一年。

近年来,业内虽然对煤制油企业减免消费税的呼声日益强烈,但政策一直都未“松绑”。目前国际油价暴跌且还要维持一段时间,因此,业内人士认为已到了该认真研究减免煤制油消费税的时候了。

“由于煤制油产品和石油基产品的工艺技术路线截然不同,基于现行煤价,煤基柴油、石脑油吨产品完全成本中,综合税负占比分别超过39%和58%,高税负严重制约了煤制油创新发展和示范项目的意义。”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呼吁,应充分考虑煤制油作为新兴产业的特殊性,立足设立油品消费税的初衷,暂时实行差别化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比如对煤制油产品可根据油价波动适时调整消费税,采用阶梯模式征收。在低油价区间免征消费税,在中油价区间按阶梯征收消费税,在高油价区间提高征收比例。或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征收消费税,在项目运营初期采取免征或低税政策,适时逐年调高税收水平,直至与石油基产品税率一致。

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雷霆建议国家应加大对世界首套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税收和环保政策支持力度。该公司轻油加工综合利用(aco)装置属世界首套,在生产和调试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产品没有国标与之对应,在销售和纳税环节存在许多盲点,此外该项目还具有鲜明的循环经济特色,建议给予一定税收返还和减征所得税,鼓励其优先发展。同时建议国家对其生产的油品进行“从量计征”或不再征收消费税。

王秀江建议,从国家战略和行业长远发展考虑,应适时给予现代煤化工积极的政策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比如考虑煤制油产业的特殊性,改变煤制油企业税收参照石油企业税收的做法,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等。

【第14篇】成品油消费税分析

新浪财经1月24日独家获悉,据接近政府部门的消息人士透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委正在研究酝酿再次调整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根据目前情况,此次调整还将继续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油价下调貌似长期搁置后,又冒出再次上调消费税的消息。理由还是“出于结构调整的需要。油价太低会产生很多负面效应,不仅结构调整无法实现,而且也不利于可再生能源、非常规油气的发展。”还言之凿凿说“此举属于通过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一句话油价太低将惹出许多祸端。此前自2023年11月、2023年12月、2023年1月已经三次上调消费税。理由都是为了城市环保,都说为治理城市而提高消费税,专款用于城市污染治理。

去年发改委戛然而止停止下调油价,理由还是环保,当然又加了一个保护油企的理由。

这次理由又来了个“油价过低不利于可再生能源、非常规油气的发展”。

关键环节还在于嫌国内油价过低。那么,油价到底低吗?以最发达、人均纯收入使中国接近10倍的美国比较,中国大陆目前油价高出其50%,也远远高于大多数东南亚国家。从成品油税负看,如果第四次提高消费税的话,那么,汽油税负可能接近50%。这在全球都不算低的。

不可否认,全球油价走低,对于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带来较大压力。况且,对于投入巨资开发风能、太阳能、核能以及页岩气等企业冲击很大。这一点包括美国都感受非常之大。

同时,油价大幅度下挫主要是对产油国特别是对石油出口大国,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石油的国家冲击太大。而对于进口大国或者说进口依存度较大的国家,不仅不没有多大影响,而且对其经济特别是实体经济是绝对的利好。

道理很简单,石油作为经济中的基础性产品成本大幅度下降了,产品价格竞争力提高了。特别是对于农业大国是大利好。

中国石油进口依存度已经上升到60%,国际油价下挫对中国利大于弊。这种利好只有通过市场机制顺利传递到个人消费者与企业生产者,才能成为推动经济的动力。

如果采取行政权力手段与税收手段将其阻断,破坏价格机制,强行提高消费税,那么,税收增加,也只是保护了油企等少数行业,但损失的是整个宏观经济效率,即个人消费的提振,实体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这绝对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的做法。

打着环保的旗号提高消费税,死扛着不降价,已经让国际社会笑掉大牙了。这轮油价持续下跌,哪个国家说是为了环保就不降价了?对环保的影响主要看油品质量而不是价格。油价大幅度高于其它国家,而油品质量又大幅度低于其它国家。不在于死扛着不降价,而在于提高油品质量。不是通过提高价格让消费者买单,而是督促油企提高油品质量。

对于拥有进口权、开采权、冶炼权以及垄断整个零售的垄断油企,况且是在高来高去、保赚不赔油价机制下,竟然还不满足,还亏空,实在不理解。或是此前大量储备了高价油品所致。这更不能由消费者买单了。做生意、经营企业有赚有赔是市场规律。过去高油价,中国油企曾经是世界最赚钱企业,那时多么风光无限。现在连亏损都谈不上,即使亏损也是正常现象。赚起赔不起,赢起输不起,输了让消费者买单,地球内、地球外都没有这个道理。

总之,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难以立脚,弄不好闹个国际大笑话。

【第15篇】成品油消费税征管

全国人大代表黄河建议——

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管

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田甜

【观点】

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管,堵住偷逃成品油消费税的漏洞。

【背景】

当前,国内成品油市场仍然存在着不开票销售和以非应税产品开票销售的“体系外市场”,造成了成品油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体系外市场”的存在,扰乱了国内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使得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的企业市场流失、利润下降,偷税漏税、低价倾销的企业反而市场扩大、获利丰厚。

【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黄河建议,加强对地方炼油厂的税收征管,参照国内炼油行业平均水平,核定每家企业的综合产品收率以及分品种收率,并按照分品种的收率和税率征收消费税。根据各地方炼油企业上年度的成品油消费税缴纳额,按照行业平均收率反算并核定下一年度的原油进口或使用配额,并定期对地方炼油企业原油进口的实物流、资金流、票据流进行监控核查,严禁倒卖原油配额和变票逃税行为。

加强对加油站环节汽油销售的税收征管和柴油“自流黑”等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避免柴油不开票销售、偷逃税的“体系外市场”进一步扩大。加强对各类疑似成品油产品的进口管理,调整部分产品暂缓征收消费税制度,加快推进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尽快将成品油消费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探索运用“互联网+税收”手段,实现成品油产销企业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数据“三流合一”,编织打击偷逃税违法经营行为的天网。

成品油消费税怎么报(15个范本)

成品油消费税指消费者在消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种成品油时交纳的消费税。消费税征收主要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及防止过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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