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企业备案资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出口退税企业备案资料
问:近期,我公司开始从事防疫物资自营出口业务,想要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听说最近国家出台了新规定,对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精简。请问,新规定出台后,我公司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哪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公告施行之日起,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仅需向税务部门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不再另行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国家税务总局)
【第2篇】论出口报关业务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出口货物在报关时,“生产销售单位”应按如下规则填报:
根据填制规范的规定,出口货物在报关时,应针对出口模式的不同进行分别填报:
1、自营出口货物
自营出口的货物,不论货物是自产还是外购的,“生产销售单位”都应该填报出口企业名称。
例:a外贸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生产销售单位”填a;境内发货人填a
b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或从c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生产销售单位”填b;境内发货人填b
2、委托出口货物
对于委托其他代理公司出口的货物,在报关时直接把委托方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填报
例:a企业自产或购入货物委托b企业出口货物,“生产销售单位”填a;境内发货人填b
3、加工贸易货物委托加工
对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经营企业委托其他老王加工工厂进行加工的,原来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中规定这类业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应按”按手(账)册显示的“加工单位”进行填报。但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对加工贸易下委托加工的并未规定如何填报,实务中还是按以前的填报方法,即如果是委托加工后出口的,按手(账)册上显示的“加工企业”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填报。
例:a外贸企业无加工能力,做进料加工业务,委托b企业进行加工,办理账册时,账册显示的“经营单位”为a,“加工企业”为b,则报关时“生产销售单位”应填b
报错生产销售单位影响有三点:
1、如果你是自营出口,“生产销售单位”报成工厂了,那税局可能会认为你这是代理工厂出口,不让外贸企业申请退税;或者税局会认为你这是把其他公司的货物伪装成自己的货物出口做“买单配票”骗取退税。出现这种情况要花费时间跟税局沟通,至于能不能沟通到位就难说了。
2、自2023年开始,电子口岸会同时向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传输报关单电子信息,即“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如果不是同一企业的话,如果该“生产销售单位”显示的企业也是出口型企业即办理了海关注册登记和电子口岸的,那么该生产销售单位也会在自己的电子口岸中查询到该笔不属于自己出口也不属于委托别人出口的报关单,这样也会给生产货物的工厂造成困惑,甚至工厂的税局会认为这是工厂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而要求工厂做税务处理。
3、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自营出口的业务,生产销售单位就应该填报自己公司名字,但是如果填报成工厂了,那么这属于报关错误,报关单也就不合规了,会影响退税(自行查询财税(2012)39号的规定)
但是自4月26日起,一些出口非医用口罩且符合境外标准或注册的企业发现,在报关时,提示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填报在商务部公布的名单中的工厂才行:
如果没有填名单内的工厂名字的不接受申报。
呃,这就打脸了啊,为了能强制比对是否在名单内,强行增加这么个比对,自己出台的规范都不顾了?
注意:根据规定,必须把名单内的工厂填到生产销售单位的业务只有出口非医用口罩且该口罩是符合境外标准或取得境外注册并且在商务部名单内的,即在报关时提示“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选择“是”的情况下才强制比对所填写的生产销售单位的名字是否在商务部名单内,如果不在的话不接受申报。
如果出口的符合国内标准的非医用口罩货同时符合国内国外的但选择的“否”及其他医疗物资是没有这个规定必须要把工厂填到生产销售单位中去的,但是也得看各地海关的规定(据说有的地区海关也要求其他医疗物资出口也必须把工厂填到生产销售单位中)。
对于外贸企业出口符合国外标准的非医用口罩时,由于必须把生产工厂填报到生产销售单位,那么这种情况也是不得已为之的,应特事特办。外贸企业可以跟税局做好沟通解释,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里的通知或12360海关热线推送的文章或老王的这一篇转给税局进行解释。最新《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填报指南
对于出口的非医用口罩等其他医疗物资,由于各地海关并未统一申报口径,如果外贸企业提供的报关单的生产销售单位也报成工厂了,那么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也应该给与办理出口退税。
本公众号作者:王术芳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邀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委员会特聘专家讲师、税友亿企赢财税学院特聘专家讲师、山东省商务厅跨境电子商务专家库成员、浙江省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联盟专家顾问。
【第3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生产企业取消零申报之后,免抵退税汇总表如何填写的问题困扰了一些企业,今天贸税帮就跟大家分享一下最新的免抵退税汇总表如何填写。
为何免抵退税汇总表的填写与之前不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之规定: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大家都知道,生产企业在此政策之前每个月都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并报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使没有出口业务也要进行零申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此次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取消了零申报,此次调整大大减少了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方面的工作量。
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之后,
表中数据就都不需要了吗
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之后,并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数据都不需要了,我们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填写申报退税所需要的三个重要数值,分别为:“纳税表出口销售累加”、“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期末留抵税额”。
三个数值在何时填写,应该如何填写
在完成了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和确认免抵退明细数据之后,需要增加“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系统会出现弹框提示让您录入“纳税表出口销售累加”、“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期末留抵税额”这三个数值,如图:
下面是对这三个数值的填写描述,仅供大家了解:
1、“纳税表出口销售累加”为大于上次已申报汇总表所属期且小于等于当前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累加之和。
2、“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为大于上次已申报汇总表所属期且小于等于当前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不得抵扣税额累加之和。
3、“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即可。
看了上面的填写描述,是不是有一种云里雾里的感觉?下面我们举例详细说明一下:
某企业上次申报时间为201811所属期,本次申报所属期为201903,那么“纳税表出口销售累加”这个数值就等于2023年12月至2023年03月这4个月份增值税纳申报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之和;“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就等于2023年12月至2023年03月这4个月份增值税纳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之和;“期末留抵税额”就是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栏中的数值。
以下为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三个数值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位置,供大家参照:
【第4篇】出口免抵退税账务处理
'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为负数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未能完全抵扣时,对未抵扣的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
我们在外贸公司工作的会计人员,这些你要知道!
一、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 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三) 计算免抵退税额
(四) 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1、若应纳税额为零或正数时
2、 若应纳税额为负数时
(1)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2)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
二、 现结合实例说明如何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
(1) 一般生产企业
(2) 进料(来料)加工企业
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
b、 进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2.、该业务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3.、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
a、 进料加工
b、 来料加工
......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报送的资料及要求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报送的资料及要求
小规模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报送的资料及要求
篇幅有限,想要领取完整版哒
点击头像,斯我:1,即可
【第5篇】出口退税申报平台
出口企业申报2020及以前年度出口数据,请认真阅读下面的内容,并进行操作:
以下四种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同时在电子税务局在线版或离线版录入收汇或不能收汇明细进行申报:
(1)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
(2)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3)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4)超期申报出口退税业务的(即在次年4月份申报期截止后再申报以前年度业务的出口退税)
以上四类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的同时要填写收汇明细一并进行申报。如果不能收汇的,对于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公告附件3所列的9种不能收汇情况的,需同时填写不能收汇明细进行申报。
以上企业的收汇或不能收汇申报数据跟出口退税明细数据一并生成申报数据进行自检和正式申报。
#出口退税# 微信:wangjunkuaiji
【第6篇】跨境电商出口退税
合理运用出口退税,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商品毛利。一般情况下,跨境电商的退税率都在11%-13%之间,这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数字。
但是,跨境卖家在考量做出口退税方案的时候,要根据店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项成本,一定要计算好,不要到最后退税比成本还要多,得不偿失,因为并不是做了出口退税就一定会节省成本。
在跨境电商企业中,大多数企业并没申请过出口退税,这个原因总结一下大致有以下几点:
行业限制,只有跨境电商b2b和一些传统贸易才能做出口退税;
出货太多,出单量高,sku多;
供应商的发票取货过程麻烦,没有办法去做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的操作复杂,很多企业压根不会。
其实,拥有如下资质的跨境电商卖家都可以做出口退税。
首先,出口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其次,公司要具备进出口权并且在税局进行出口退税备案。第三,企业最好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因为出口退税的技术操作难度要高于一般会计业务,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才能准确操作。
而商品享受出口退(或免税)的要求简单来说有四个:第一产品是出口,第二收外汇,第三是适用商品,第四必须是出口企业。
而跨境电商通过做出口退税如何获得收益?小编给大家打个比方,同一个产品在内销和出口时的区别,更利于大家理解出口退税这个概念。
如某卖家在京东上销售的产品价格为135.6元,倒算出不含税价是120元,税款是15.6元,那么采购不含税金额是93元,价税合计可能是105.09元,这个价格中间,它其实有12.09是进项税额,在内销过程中含税销售时,它的含税价格是135.6,15.6的消项税额,国内京东销售所要缴纳的税款,销项税额15.6减去进项税额的12.09,最后得出要交3.51的税款。同样93元的不含税采购价格,在亚马逊平台销售价格假设是300rmb左右,因为产品在出口环节是免税的,还是销项0-进项12.09那么整个税款是-12.09,也就是说能享受退税12.09元。这是同一产品在内销和出口的区别。
接着,我们来看跨境电商的出口退税和传统企业的出口退税的区别在哪里?从企业要求、随附单证,通关系统、物流、查验和海关监管方式上,都要先满足这三个条件:采购环节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环节要报关,要有外汇汇入境内公司。当资金流、货物流、单证流、票据流等都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时,跨境企业即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所带来的红利收益,也为企业的合规经营及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第7篇】保姆级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手册,手把手教你退税,赞
着各个企业开始走出口贸易,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成了会计人员提升自己的会计途径。也不要把它想的很难,看完流程就知道出口退税操作其实没有那么复杂了。出口退税涉及的查询相符发票信息、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操作流程、所需资料以及出口退税收汇核销操作流程等等,有不清楚的下面是详细的流程操作整理,希望给各位财务人员带来帮助。
章节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手册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涉及的功能说明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上资格信息报告的操作流程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备案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图
四、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系统退税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带图解流程
章节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实操手册
上述有关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全部内容,就先到这里了。对于出口退税业务操作不理解的财务人员,详细的操作流程整理了文档,希望帮助大家进一步掌握出口退税的操作。
【第8篇】出口退税后算收入吗
出口退税哪家专业?那么必定首选北京中算。中算咨询是中算集团的根基业务,拥有专业化精英团队为企业财税合规赋能,从国家的政策趋势解读,到财税法规最新动态的掌握,指导企业以最具效益的方法,规划在国内外的投资和运营,通过一系列完善的财务、税务商业问题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合规经营,防范风险,降本增效,高质发展。
出口退税哪家专业?有那么好处?
为什么要找出口退税机构?
1.专业退税团队控制退税流程,帮助您提供退税信息。节省企业劳动力成本至少35%;
2.专人跟踪指导各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提前控制退税风险;
3.可代垫退税,最早3天即可获得退税,解决企业资金周转问题;
4.外汇到账0延误,由企业自行操作,可随时结款。
出口企业自身退税往往会遇到以下问题:
1.企业自身退税流程复杂麻烦,请专业外账财务退税成本高;
2.出口报关环节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出口数据出现小错误会导致退税失败;
3.出口退税操作时间过长,存在退税失败的风险;
4.退税时间长导致退税延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好处有哪些?
1.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退税可以增加出口收入,有时出口商品的大部分利润是出口退税收入;其次,由于国家退税,一些企业可以以成本价格出口商品,大大提高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最后,很容易有大量的市场份额来占据价格优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2.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出口退税是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国家将退还国内出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使国内货物进入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最终形成大量的出口外汇。
3.资本周转率加快出口退税将加快出口企业的资本周转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最需要资金。有两个原因:昂贵的原材料和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两点对基金的需求都很高,退税基金可以确保它们在生产和出口中没有中断,生产-出口-获得生产基金-生产。
4.促进贸易增长,调整产业结构。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量很大,增长速度很快。因此,对外贸易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了改革企业本身,提高生产效率,避免被市场淘汰,中国一直在调整出口退税率。
毕竟,市场是适者生存的制度。出口退税政策给出口企业带来了优惠的政策支持。这将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降低成本将形成价格优势。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扩大生产规模,产生规模效益,提高国际竞争力,将在国外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注意:文中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以北京中算老师为准!
【第9篇】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
2023年7月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上线
新增出口退(免)税企业
分类管理有关功能
本期锡小税结合新系统实际操作
为大家带来
出口退(免)税企业
分类管理热点问答
一起来学习吧!
如何查询本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
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扩展信息】查询本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查询结果中的分类管理代码a、b、c、d分别代表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不同的管理类别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影响一:
申报提交资料不同
满足条件的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可申请成为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通过无纸化方式方便快捷办理退税申报。
四类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纸质申报资料,还须按照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现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说明如何在线申请成为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
注意:新系统上线(2023年7月1日)以后新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企业,均须自行通过上述步骤申请成为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否则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纸质申报资料。
影响二:
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间不同
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各类别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在下列对应时间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类企业:5个工作日;
二类企业:10个工作日;
三类企业:15个工作日;
四类企业:20个工作日。
除此以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可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怎样申请评定为一类企业?
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定。
现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说明如何在线提出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对于评定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定。
企业申请分类管理复评时应注意如下原则: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现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说明如何在线提出分类管理复评申请: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主要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来自:无锡税务
【第10篇】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
导读: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一直进行中,2023年3月份宣布从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相关的出口退税税率也发生变化,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退税率是多少呢?
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退税率
从1996年1月l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退税率计算退税: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包括动植物油、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经过加工的毛皮、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藤竹、柳草制品、奶油、乳酪、洗净动物毛、洗净动物级(包括洗净羽绒)、洗净肠衣、珍珠制品、木炭、植物增根剂、复布、混纺纱(棉化纤混纺纱除外)]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6%;
(3)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为9%;
(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出口退税的货物(前文所述),如果同属于上述(1)项的货物范围,其退税率为3%;如果同属于上述(2)、(3)硕的货物范围,则其退税率为6%。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
(1)1998年6月1日起,煤为9% ;钢材为11% ;水泥为11% ;船舶为14% ;
(2)1998年6月1日起,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税率;
(3)1998年7月1日起,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退税率由9%提高到11% ;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 。
7类机电产品,5类轻工产品包括:
(1)通讯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高档家用电器、农机及工程机械、飞机及航空设备、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2)自行车、钟表、照明用具、鞋、陶器。
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一些大类出口商品适当调高出口退税率:
1999年7月1日起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退税 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 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 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国税明电【1999】第11号)
1999年8月财税字【1999】第225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③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退税率是多少?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相关出口退税也要发生变化。
【第11篇】出口退税退的什么税
什么叫出口退税?所有的出口退税率都是以增税为基础的,在出口的时候,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公平的参与国际竞争,有了退税的说法。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出口退税流程具体详细是什么?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出口退税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12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
尊敬的纳税人:
为切实贯彻省局实名办税工作方案,甘肃省国税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于2023年4月调整系统登录方式,纳税人使用已成功注册的甘肃省电子税务局账号进行登录。原登录方式暂时保留方便纳税人正常开展业务。现将系统登录操作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登录界面(网址:http://ckts.gs-n-tax.gov.cn)
二、电子税务局账号登录
1、如果未注册甘肃省国税电子税务局账号,请登录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网上办税”按钮进入电子税务局界面按照要求注册账号,已经注册的纳税人可以直接使用该账号登录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
2、点击“电子税务局账号登录”选项卡,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账号密码登录。输入账号密码点击“登录按钮”后按照提示选择该账号下需要登录的企业进入系统。
三、保留原有方式登录
点击“出口退税账号登录”选项卡,可通过“海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三种方式作为登录系统的认证账号,初始密码为退税银行账号的后8位。
【问题咨询】
当您在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联系我们获得帮助:拨打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热线电话咨询:0411-39402777。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23年4月4日
【第13篇】出口退税调查核实风险
从当前经济和对外贸易环境来说,出口企业在用好各项促进外贸的利好措施的同时,应增强税务风险防控意识,提前做好应对工作,避免踏进“雷区”。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出口企业需要注意的风险点。
1、发票管理不规范
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失控发票或异常凭证,将给出口企业带来极大的税务风险。
通常,骗税企业实施出口骗税,往往需要先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查处虚开,是税务机关实现骗税行为全链条打击的必要环节。
发票管理不规范,给出口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出口企业如果恶意虚开骗税,将面临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处罚;如果发生2次涉税违法行为,此后其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还将面临不得适用免税政策等法律后果。如果企业以取得的虚开发票为凭证申报了出口退税,这些企业的出口货物,很有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不仅如此,如果上游供应商被列为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外贸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将被列为失控发票或异常凭证。这很有可能导致外贸企业不能申报退税,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2、假自营、真代理
外贸企业以自营的名义进行出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自己承担。如果被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企业将难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进行权利的救济。
实务中,出口退税领域的业务模式,主要有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外贸综服代办退税三种。为了预防骗取出口退税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禁止以“假自营、真代理”方式出口并申报退税。
从形式上看,外贸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和收汇凭证等证明资料,显示的相关主体均是该企业。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一般以“谁出口、谁收汇、谁退税、谁负责”为原则。因此,如果税务机关作出了追缴出口退税款、暂不办理、视同内销征税等决定,那么,这些不利后果通常都将由名义上的出口方来承担。即使有真实的货物和出口贸易,不存在骗税的行为,但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外贸企业也难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进行权利的救济,只能通过民事救济途径向委托方企业进行追偿。
为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建议出口企业按照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申报退税,保证货物真实交易和出口。
3、“产能不足”涉嫌虚开
如果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供应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产能不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外贸企业以自营名义从上游供应商采购货物并出口,将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甚至可能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外贸企业以自营名义从上游供应商采购货物并出口,常会遇到税务机关的函调。如果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供货商,被认定为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其所出口的货物,也就是说,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产能不足”,则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很有可能面临虚开嫌疑。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出口的货物很有可能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甚至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对出口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来说,谨慎选择供应商,核查其生产能力,并关注交易过程的动态追踪,就显得尤为关键。
4、备案单证虚假或不齐
实务中,不少出口企业往往不重视单证的备案和出口文件的存档管理,对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规定认识不到位,进而导致备案单证虚假或不齐,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实务中,不少出口企业往往不重视单证的备案和出口文件的存档管理,对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规定认识不到位,进而导致备案单证虚假或不齐。笔者所服务的客户中,因单证不齐或单证虚假,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甚至罚款的出口企业有很多。出口企业应高度重视备案单证管理。
【第14篇】出口退税办理流程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外贸企业出口的一种措施。出口退税指退还货物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外贸企业申请出口退税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呢?退税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税收核算
1. 准备出口退税材料。
包括报关单、 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运单和出口保险单、合同信息、产品征税证明、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2. 查询相符发票信息,发票认证:
(1)认证系统(航天信息)申报增值税时列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2)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出口退税后登录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输入用户名(税号)密码点击查询区查看发票信息,查询认证后的相符发票,相符发票有信息才可申报退税(一般45日后才有进项发票信息)。
(3)整理相符发票(抵扣联)对应的出口发票,出口报关。
3. 外部数据采集,下载出口报关单信息:
(1)登录电子口岸网页进行出口退税后下载***文件插上口岸卡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然后进行外部数据采集,接着进行出口报关单读入后核对关单。
(2)对出口关单进行确认后进行数据检查,点击全选,选择数据确认。
(3)查询汇率,主要查询出口日期的月份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具体流程是折百汇(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税在线申报->公众查询->汇率查询)。
(4)进行贸易性质配置,具体是01-出口明细申报表。
(5)最后进行认证发票信息谈入,选择认证系统,下载认证结果***文。
4. 将明细录入。
(1)具体录入流程为:将出口明细录入关单信息读入后自动带出→输入出口发票号→序号重排(物理序号)→修改关联号→审核确认→在关单右上角写上对应的关联号。
(2)关联号即所属期4位+批次2位+序号4位(如1605010001),所属期为如本月为6月,所属期为201905。
(3)进货明细录入包括进项发票和抵扣联,关联号具体的操作流程为与录入出口关单时的关联号对应一致录入所属期→批次→序号→发票号码→商品代码→数量→回车→序号重排→审核认可。
5. 数据检查。
对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关单数量=发票数量,如果出现差异,需倒回到进货明细录入修改。其次需要对换汇成本进行检查,最后对预申报数据一致性进行检查
6. 确认明细申报。
7. 免退税申报。
首先对退税正式申报,接着查询本次申报数据,对退税汇总申报表进行录入,其次点击增加,输入申报年月,接着一直按回车到底后保存,对生成退(免)税中报数据进行存盘。
8. 申报数据上传。
具体的操作流程为: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税区→免退税预申报→申报数据上传→操作显示已完成→查看反馈信息下载→有反馈疑点的,撤销本次申报,倒回处理→没有反馈疑点的,直接转正式申报。
9. 打印退(免)税申报数据。
需打印出口明细申报数据4份,进货明细申报数据4份,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
10. 装订。
(1)需装订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明细申报数据+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共2份。
(2)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关单(复印件)+(复印件)和进货明细申报数据+进项发票抵扣联(正本),共1份。
【第15篇】2023出口退税备案资料
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医保局 档案局 密码局
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总发〔202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及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税务总局负责)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2023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20小时以内;2023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税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3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3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发展重大战略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税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2023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23年年底前,力争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密码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税务部门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快推动国家标准制定。财政、档案等部门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的法律支撑。(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密码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负责)
(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税务总局牵头,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税务总局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五)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抓紧研究落实本通知各项任务的具体方案,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医保局
档案局
密码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