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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征管(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6 07:00:45 查看人数:9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成品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成品油消费税征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成品油消费税征管

【第1篇】成品油消费税征管

全国人大代表黄河建议——

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管

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田甜

【观点】

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管,堵住偷逃成品油消费税的漏洞。

【背景】

当前,国内成品油市场仍然存在着不开票销售和以非应税产品开票销售的“体系外市场”,造成了成品油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体系外市场”的存在,扰乱了国内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使得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的企业市场流失、利润下降,偷税漏税、低价倾销的企业反而市场扩大、获利丰厚。

【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黄河建议,加强对地方炼油厂的税收征管,参照国内炼油行业平均水平,核定每家企业的综合产品收率以及分品种收率,并按照分品种的收率和税率征收消费税。根据各地方炼油企业上年度的成品油消费税缴纳额,按照行业平均收率反算并核定下一年度的原油进口或使用配额,并定期对地方炼油企业原油进口的实物流、资金流、票据流进行监控核查,严禁倒卖原油配额和变票逃税行为。

加强对加油站环节汽油销售的税收征管和柴油“自流黑”等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避免柴油不开票销售、偷逃税的“体系外市场”进一步扩大。加强对各类疑似成品油产品的进口管理,调整部分产品暂缓征收消费税制度,加快推进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尽快将成品油消费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探索运用“互联网+税收”手段,实现成品油产销企业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数据“三流合一”,编织打击偷逃税违法经营行为的天网。

【第2篇】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是对特殊的消费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税费。小编整理了消费税15个税目对应的税率表,今天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烟

其中,雪茄烟和烟丝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

需要注意甲类、乙类卷烟的分类标准和税率换算,具体如下:

二、酒

其中,白酒和啤酒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三、高档化妆品

税率为15%,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五、鞭炮焰火

税率为15%,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七、摩托车

八、小汽车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税率为10%,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表

税率为20%,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高档的标准为:销售价格≥10000元/只(不含增值税)。

十一、游艇

税率为10%,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艇身长度在8-90米之间(包含8米和90米),是指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税率为5%,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竹制一次性筷子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十三、实木地板

税率为5%,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也包括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

税率为4%,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其征税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铅蓄电池和其他电池。

十五、涂料

税率为4%,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

以上就是消费税15个税目的税率表和需要注意的要点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

【第3篇】贯彻落实成品油消费税

三部委: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5月12日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第4篇】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表

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以销售额全额征税,就会出现重复征税,为平衡税负,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特定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已纳消费税。

一、允许扣除范围

记忆方法:

1.没有的:没有酒(有烟);没有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没有涂料,电池带些化学成分,高档手表(价值主要在品质和精细做工)。

2.可以扣的

(1)五种成品油,除了(天上飞的)航空煤油和(水里的)溶剂油不可扣以外,都可以扣除。

(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贵重,如不可扣成本太高。

(3)以上都记住了,庆祝下:放鞭炮,打高尔夫,做个spa(无形高档化妆品),坐在实木地板上用木制一次性筷子就餐。(可扣)

二、扣税计算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必须是同一税目,即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商品,可以抵扣。如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用于生产另一税目的商品,则不能扣税。(烟丝和卷烟都属“烟”这个税目。注意上述允许扣除范围中没有“购进酒精生产酒”)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外购从价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消费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价

注意: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2.外购从量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当期购进-期末库存

3.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

4.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回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例:某鞭炮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的焰火继续加工高档焰火。10月销售高档焰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0万元;本月外购焰火4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库存外购焰火6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焰火50万元,相关发票当月已认证,计算当月该鞭炮厂应纳消费税()。(焰火消费税税率15%,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解析:该鞭炮厂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按照本月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已纳的消费税。

当月该鞭炮厂应纳消费税=1000×15%-(60+400-50)×15%=88.5(万元)

(二)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财法〔2012〕8号文件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的,自2023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用委托加工收回上图八项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注:纳税人用委托加工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20万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3万元,乙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烟丝价格36万元代收代缴甲企业消费税10.8万元,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职工;25%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卷烟厂。计算该企业收回烟丝后的上述行为应缴纳的消费税。(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解:10%按照3.6万元平价销售给职工,没有超过受托方的计税价格,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25%以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卷烟厂,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12×30%-36×25%×30%=3.6-2.7=0.9(万元)。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第5篇】成品油生产企业消费税怎么报

导读:成品油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发票怎么入账?成品油用于不同部门或者不同的途径,相应的账务处理也是不同的。具体的会计分小编会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做出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具体的内容详情请仔细阅读全文。

成品油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发票怎么入账?

1、汽油用于生产经营的

借:制造费用(或营业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则不做)

贷:银行存款

2、汽油用于管理部门的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汽油用于销售部门的

借: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用于职工福利的

借:管理费用(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

成品油发票报销新规!

根据《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从2023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所谓新系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升级原来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第6篇】成品油消费税发展

十年前,2008年3月20日,国际原油每桶147美元,国内油价6.3(元);十年后的2023年5月26日,国际原油每桶75.56美元,国内油价7.4(元)。可能是桶贵了。” 油价最近,上述调侃国内成品油的图片在朋友圈广为流传,很多人也因此吐槽为何国内油价在下跌时跟不上国际油价,但在上涨时却是跟得紧紧。

其实,自2023年下半年国际油价暴跌以来,类似的段子就层出不穷。单纯从数值上看,今天的国际油价确实比十年之前低,国内的成品油价也确实比十年之前高。但中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并不是许多人想象的那么简单,特别是在成品油消费税已经涨了近7倍的情况下,简单地进行数字对比并不合理。讨论2008年与今天的油价对比,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油品升级2008年,私家车喝的还是国三标准车用汽油,十年后的今天则是国五标准车用汽油,包括京津冀在内的“2+26”城市更是提前升级到国六标准。油品升级,价格自然上升。根据市场机构卓创资讯的统计数据,车用汽、柴油国三升级至国四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和370元;从国四升级至国五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也即:汽油共加价460元/吨,折合92号升价为0.36元。成品油消费税涨了近7倍 税收成品油消费税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成品油时交纳的税费,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等起始环节由炼厂等主营单位缴纳,征收对象包括汽油、柴油、燃料油等7个子目,归属中央税种。中国从1994年开始对汽油征收消费税,2008年,国内汽油消费税仅在0.2元/升。2023年末至2023年初,国内成品油消费税在45天内迎来三次上调。彼时,财政部表示,中国的消费税不是普遍征收的,仅对“部分高耗能、高污染、高消费等特点的消费品征收”,“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抑制对能源的过度消费,是国际上比较普遍采用的做法。”对于选择的上调税率的时机,财政部解释称“选择油价下行时实施,不仅没有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还实现了提税与降价同步,兼顾了宏观调控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三次上调后,汽油消费税为1.52元/升,维持至今。除了消费税外,中国消费者在购买成品油时还需要支付增值税、城建税等。粗略估计,流通环节的税负成本在整个成品油价格中占四成左右。“目前,国内成品油包含1.52元/升的消费税、16%的增值税以及12%的其他税费。由于国内不同地区油价不同,税费占比也有所差异。”卓创资讯成品油分析师徐娜对澎湃新闻介绍称,以广州为例,目前广州92号汽油价格为7.44元/升,其中包含1.52元/升的消费税,1.03元/升的增值税,以及0.31元/升的其他税费。因此,综合来看,广州92号汽油升价中包含2.86元的税费,税费占比为38.4%。此外,世界各国成品油中税负水平不同,并不具备横向可比性,因为税负与各国的政策、产油能力和人均收入水平及社会福利等都有关联。

【第7篇】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总结

一、消费税的含义

消费税(excise tax或consumption tax)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消费税是在转让或交易环节以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通常又称为选择性消费税或特定消费税。

广义上的消费税是指在转让或交易环节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各种间接税,通常又称普通消费税或一般消费税,它不仅包括征收范围较广的增值税、货物劳务税、销售税等间接税,也包括狭义上的消费税。

我国的消费税是作为在增值税普遍征收基础上对特种货物和劳务有选择性征收的税种,属于狭义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特征

1、征税税目的选择性,主要体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

2、实行差别税率。

三、消费税的作用

1、消费税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之一。目前消费税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一般都占10%以上,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

2、消费税能够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引导和限制消费,通过对不鼓励消费的产品和行为征税,发挥“寓禁于征”的作用,如对烟、酒征税,以限制这类损害人们健康的产品的消费需求;二是调节收入分配,通过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征税,提高高收入阶层的税负水平;三是调节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经济外部性,将其外部成本内在化,如对污染产品征税,使产品的污染成本内在化,有利于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四、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

通过多次改革,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逐步扩大,消费税收入也稳步增长。但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调节的需要看,消费税征收范围仍然偏窄,税基偏小。

1、未能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纳入征收范围。目前还没有对数量很大的大型机动车、电池、洗涤用品、农药、塑料袋、一次性包装物、破坏臭氧层化学品和电子产品等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进行征收。

2、未能将部分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还未能将购买(租赁)私人飞机、高档服装、高档食品(如冬虫夏草等)、高档木材家具(如红木家具),以及属于娱乐的部分高档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部分产品税率水平偏低

作为具有调节作用的税种,消费税的税率结构需要根据调控目标的需要合理设置,但现行消费税的税率结构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商品税率存在着偏高或偏低的情况。

1、部分产品的税率偏高。

一是普通化妆品等商品。

二是小汽车。我国目前小汽车在购置环节、保有环节和使用环节上都承担一定的税负,如在购置环节上有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在保有环节上有车船税,在使用环节上有成品油消费税,比较来看,还是购置环节的税负最重。从完善小汽车税负结构的角度看,应适度降低购置环节的税负,增加保有环节和使用环节的税负,也就是说,在小汽车的发展上,应采取“不过多限制购买,但限制过多使用”的策略,这样才能符合我国既发展汽车产业,又保证节能减排的要求。

2、部分商品的税率偏低。

一是烟的税率偏低。

二是成品油的税率偏低。

三是资源性产品的税率偏低。现行消费税制度中征税的资源性产品主要是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但其现行税率为5%,税率水平偏低,不利于其起到节约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征税环节单一,计征方式有待调整

五、改革和完善我国消费税的政策建议

针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消费税。

(一)建立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优化消费税税率结构,合理调整税率水平

1、合理降低部分消费品的税率水平

对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逐步转变为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在仍然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应逐步降低其消费税税率水平,并最终将其排除在消费税征收范围之外。

2、适度提高部分消费品的税率水平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除了扩大征税范围外,对于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也应该根据需要适度提高其税率水平。

(1)是调整成品油的税率水平

(2)是提高烟草产品的税率水平

(3)是提高实木地板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水平

(三)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

根据不同的消费品特点,结合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将消费税征收环节逐步由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主要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同时,如果可行的话,应该将消费税由价内征收改为价外征收。值得注意的是,价外征收的问题在于,现行消费税作为价内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基都是包含消费税的,因而,如果与增值税一样实行价外税,将会导致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的下降。因此,收入损失是调整计征方式上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第8篇】成品油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算

一.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

1.消费税和增值税特定环节同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2.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相同的。

二.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不同:消费税对15种列举货物征收,而增值税对所有货物征收。

2.征收环节不同:消费税指定环节一次性征收;增值税在各流转环节征收。

3.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根据应税消费品选择计税方法;增值税根据纳税人选择计税方法。

4.与价格的关系不同: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税目有15个:

1.烟 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 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翡翠、珍珠、宝石、宝石坯等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等7个子目

7.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两轮、三轮)

8.小汽车 小汽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价格130万元以上)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机动艇)

12.木质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上面是我们的回答。现实中,增值税的计算较为普遍,几乎每家企业都会涉及,而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企业不那么多。但是缴纳消费税的同时,往往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两个税种我们都要熟悉,都要会运用。

【第9篇】征收消费税的成品油

今日下午(5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混合芳烃),27079990、27101299(轻循环油)、27150000(稀释沥青)且符合特定指标的进口产品分别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随着混合芳烃、轻循环油、稀释沥青等进口原料征收消费税,其将分别按1.52元/升、1.52元/升、1.2元/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成本将增加1850-1900元/吨附近、1652-1767元/吨附近、1224-1263元/吨附近。这将会增加这些进口原料的成本,与国内成品的汽柴油价格差距将会缩小,进而,会导致进口量缩减。

据隆众资讯了解,自今日下午(5月14日)消息公布,国内部分省份主营单位汽柴油有上涨,但部分单位小幅涨后停售,到下周一再定夺。据隆众资讯与相关市场人士了解,这一消息确实让市场哗然,部分中间商捂盘待涨,部分直接大幅上调汽柴价格,但目前的成品油市场能否大涨呢?下面小编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进口原料征消费税

刺激市场炒涨情绪

混合芳烃、轻循环油、稀释沥青等进口原料将在6月12日征收消费税,而目前尚有一个月左右时间缓冲。凡是能在6月12日前清关的进口原料,基本是能有比较丰厚的利润,国内成品油市场也会借势涨价。截止稿前,隆众资讯收到部分消息,各地主营汽柴油上涨100-200元/吨不等,甚至部分停售;社会单位价格有上涨200-400元/吨不等;部分山东独立炼厂也经过二调、三调……

近期市场沉寂已久,随着进口原料征收消费税的消息一出,而华东、华南地区进口混合芳烃和轻循环油的量相对较大,当地主营单位预期会顺势涨价。

近期国内成品油市场涨跌两难

批零价差缩小

进入5月,随着五一假期结束,中下游经过集中补货后,多消库观望为主,国内成品油市场呈现稳中僵持整理现象。主要是近期汽柴油批零价差较前期缩小,尤其是汽油批零价差相对前期缩窄,主营单位集采、外采汽油积极性不高,压价现象频现。柴油因近期国标需求有所增加,并且完税资源偏紧,主营采购成本仍居高不下。

中国加油站汽油零售理论利润

由图看出,今年近日5月,中国加油站汽油零售理论利润呈下降趋势,并且理论利润空间处于往年之下。隆众资讯测算,截至5月13日当周,主营92#汽油零售利润为797元/吨,环比下跌6元/吨;周内汽油批发价格小幅上涨,且周内发改委零售限价未作调整,故整体利润小幅下降。

据隆众资讯了解,近期终端加油站对汽油囤货积极性并不高,主要是因近期汽油批零价差较前期收窄迅速,导致加油站利润空间大大缩小。汽油零售价将于今日24时(5月14日24时)兑现上调100元/吨,但随着下周主营批发端汽油价格上涨,批零价差仍难拉开差距。

中国加油站柴油零售理论利润

由图看出,今年中国加油站柴油零售理论利润基本较去年高,但多数时间低于2018和2023年的利润空间。隆众资讯测算,截至5月13日当周,主营0#柴油零售利润944元/吨,环比下跌1元/吨;周内柴油批发价格窄幅震荡,同时零售限价未有调整,故整体利润稳定为主。

据隆众资讯了解,随着沿海休渔期、南方雨季到来,柴油需求有转淡迹象。中下游对柴油囤货积极性也不高。即便柴油零售价将于今晚24时(5月14日24时)兑现上调,而后续柴油价格有上涨之势,批零价差亦难以拉开差距。

综合来看,进入今年5月,中国加油站汽油零售理论利润空间较柴油小,这打破了以往加油站基本靠汽油盈利的现象。

国内各地严查仍将继续

利好国标成品油市场

自“两会”后,对于轻循、混芳等进口原料征收消费税的消息愈演愈烈,并且国内各地陆续对油库开展检查,对非标市场打压较大。尤其4月中旬左右,对华南部分省市的检查,打击程度较大,后来在华东、西南等地也陆续开展检查。国标市场出货相对顺畅,而非标市场生存空间缩小,部分中间商陆续有转型趋势。近期为了“金税四期”上线,部分省市开展一些检查,也一定程度支撑完税资源价格处于高位。

后市展望

据隆众资讯了解,今年属于国内炼厂大检年,并且二季度国内仍有炼厂集中检修,叠加进口原料征税的消息,以及后续“金税四期”上线,国内成品油市场将走向更为正规化的发展道路。短线来看,隆众资讯预计,下周国内成品油价格预期上涨为主,柴油涨势降较汽油大。但长线来看,待这些消息逐渐消化,并且汽油批零价差难以拉开的话,终端采购积极性不高,汽油上涨空间亦有限;并且据了解,今年上半年终端户外工程开工并不理想,若柴油价格上涨,并且今年大宗商品均有不同程度上扬,户外工程施工成本居高不下,不排除一定程度抑制柴油需求。

【第10篇】成品油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是个价内税,是对特定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也就是售价)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应税消费品共有15类,但计税很灵活,既有从价定率计征,也有从量定额计征,更有两者结合的复合计征方法。

在征税环节上,虽然大部分都是生产销售、委托加工收回、进口(都是流通进市场的源头),但仍有部分特殊的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因此,在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上,也要抽丝剥茧,且听我细细道来。

一、生产销售环节

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要发挥其价值,要么直接卖了,要么用于其他方面,如: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对外捐赠、自用、奖励职工等,那么这些行为都是要交税的!就在销售或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除非你不卖而是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允许你先不交,在最终应税消费品出售或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特殊情况:金银铂钻,使用从价定率计征,在零售环节缴纳。但是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怎么计算呢?

1,从量定额计征,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后面涉及复合计征的,把这部分从量定额计征的应纳税额叫做定额税)

2,复合计税,适用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定率税+定额税)

3,从价定率计征,适用于除以上五种外的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要是没有销售额怎么办?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等方面,简而言之,就是视同销售。要按以下方法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一般情况按平均售价,投资入股、换取生产生活资料、抵偿债务三项用途按最高售价计税,简称投换抵)

②无同类消费税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价内税的本质)

如果不好理解的话,就列个方程式。以最广泛的从价定率计征方式示范,假设某个消费品,比如高档化妆品吧,成本为a,利润为b,消费税比例税率为c,求消费税应纳税额为x,则x=(a+b+x)*c

那么x-x*c=(a+b)*c

所以x=(a+b)/(1-c)*c

组成计税价格就是(a+b)/(1-c)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按销售数量×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不需要组价。

如果是复合计税,那么要先以从量定额计征方式计算出定额税,将定额税计入组价公式的分子中。假设计算出的白酒的定额税为d,则组成计税价格=(a+b+d)/(1-c)。

二、委托加工后收回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部分辅助材料费用,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也就是对销售企业来说不是自产,而是他产。

那么,为了把控税源,要求委托加工完成时,受托方要代收代缴消费税,以堵塞委托方收回后出售不缴纳消费税的情况。除非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那么不需要代收代缴,而是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申报缴纳。

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也是有先后顺序的:

①先以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投换抵最高,一般情况平均)

②没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仍然是(a+b)/(1-c),a是材料成本,b是加工费,c是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税率。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不需要组价。如果是复合计税,则组价=(a+b+d)/(1-c)

委托加工收回后,如果直接出售,是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的。但如果价高了,即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了,那么是要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最终交的是差额部分)

三、进口

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直接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仍然是(a+b)/(1-c),a是关税完税价格,b是关税,c是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税率。

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不需要组价。如果是复合计税,则组价=(a+b+d)/(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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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为自己总结,难免有疏漏之处,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我会及时改正哦!

税会路上的同行者,一起加油吧!

【第11篇】成品油消费税167号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新规明确了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新规再一次让成品油消费税纳入公众眼帘。本期小编将带大家回顾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演变历程,文末附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新规之解读文件。

一、立税开征

现行的消费税从1994年开征,关键性文件为1993年12月13日下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该条例确定了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以及征收方式。作为消费品的汽柴油位列其中,当时规定汽柴油税率分别为0.20元/升和0.10元/升,该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税目补充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该文件明确了成品油消费税的7大子目,在征收过程中,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

三、全额征收

2008年2月2日,《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该文件取消了成品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暂时规定。明确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四、“费改税”后税率提高

2008年我国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以成品油消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在这样的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8]167号文件《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并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明确了:

(1)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2)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3)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此次改革,俗称成品油费改税。简单地概括,就是把车主一次性缴纳的养路费加入对成品油征收的消费税之中,多用油、多缴税,不用油、不缴税。但也正是此次改革导致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大幅提升,成品油生产企业的消费税税收负担骤然提高,以致日后钻政策漏洞和以不合法手段偷逃消费税的情况越演越烈。

五、征税范围扩容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两次下达消费税相关公告,2023年下达补充公告,扩大了燃料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作出了具体规定。

2023年9月27日,第46号公告《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明确了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2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达2023年第47号公告《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再次明确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均按照《公告》所示相关原则,以石脑油(1.0元/升)或是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023年9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达2023年第50号公告《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针对2023年第47号公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了征收中的具体规定。

六、税率大幅度调整

两月内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

2023年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12月1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2023年1月12日发布《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经过两月内的三次上调,最终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由2023年的每升1.0元、0.8元,提至每升1.52元、1.2元。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从立税到扩大征税范围,调整征收方式基本经历了以上六个阶段,该过程伴随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上调。随着时间的流逝,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还将继续完善。

*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发布本公告。

二、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发票: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三、纳税申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23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四、对纳税申报实行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包括: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五、关于具体衔接问题有何规定?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第12篇】成品油增值税和消费税

重要税种和企业、居民的生活及财务报表息息相关,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和纳税来源,掌握这些知识,将大大裨益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税收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用之于民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我国财政金融体系日益健全,我国税收制度也随之完善。

从目前来看,我国税收体系主要由三大类别构成,分别为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涵盖18个税目、4项税费。本文将重点分析什么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其中包括税收体系中最重要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流转税”面面观

第一大类别是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三类。

具体来看,所谓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是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三类。

流转税的特点是,一方面,计税依据明确,以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计税,一般不受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变化的影响,可以保证国家能够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覆盖范围较广,既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也包括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既对国内商品征税,也对进出口的商品征税,所以税源十分充足。

值得注意的是,流转税中包含我国的纳税“大头”——增值税,而增值税也是和居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一个税目。

从增值税的名称便可以看出,所谓“增值”,就是某个货物经过转手再卖,价格较之前涨价,产生了增值部分,增值税便是针对涨价(增值)部分所征的税。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比较简单,一般是采用增值税=增值金额*增值税率的计算方式得出。

就增值税的税率而言,不同的行业对应着不同的税率。一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二是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税率为9%。三是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四是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此外,增值税的来源主体,即货物的成交价格,又划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如果是不含税价,则增值税可直接套用“增值税=增值金额*增值税率”的公式得出。而如果是含税价,则需另行计算。比如,经转手的货物售价为20元,为含税价,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计算出货物的原价,如果货物为实体商品的话,原价则等于20/(1+13%)=17.7元,然后再用17.7乘以13%的税率,最终得到2.3元的增值税额。

其实,在实际的交易环节中,国家很难一一追踪每件货物和劳务的流转和增值情况,因为,实际上,为了方便计算和避免偷税漏税,目前国家普遍采用“销项税-进项税”的办法来计算增值税。仍以上述货物为例,比如买家20元购买后,卖家又以50元的价格卖掉,则会产生的增值税额=(50-20)/(1+13%)=26.5,在此情况下,则须交纳增值税=26.5*13%=3.4元。

那么,“销项税-进项税”的计税依据又是什么?何以证明货物流转的金额?那就是发票。所以,建议商家和个人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发票的管理,以此作为进项和销项依据,进而更加合规的做账。

另外,流转税中还包括我国税收的另一个“大头”,那就是消费税。所谓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它是价内税,作为产品价格的一部分存在,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通常,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但值得注意的是,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具体来看,消费税的税目包含如下: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等。

当然,消费税也存在一些优惠政策,比如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等。

那么,既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为什么还要征收消费税,两者有何区别?

其实,这是国家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结果。增值税和消费税都属于流转税,增值税更具有普遍性,而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征收的目的性和导向型十分明显,针对的一是烟酒等暴利且影响居民身心健康的行业,二是化妆品和珠宝等类奢侈品行业,三是筷子、汽车等环境污染相关的行业,通过对这些行业适当征税,以此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进而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达到平衡行业发展、维持社会稳定的目的。

“所得税”全透视

第二大类别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看,所谓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的特点,一方面是税基较广,课税对象包括家庭、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种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的个人纯收益。但另一方面,所得税的课税很复杂,它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复杂计算所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税率划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计算方法不同,所得到的应税额也会形成很大差别。

细分来看,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则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

就税率而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而非居民企业为20%。当然,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疫情发生后,国家出台新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税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则减按50%计入应税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其他优惠政策则包括免税、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同时,对一些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一些国家鼓励的自贸园区,如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部分产业企业,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些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减按10%征税。

二是个人所得税。所谓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3%,最高45%,按月计算征税。其中,每月5000元以下(每年6万元)免征税,在此基础上,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作为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于5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是采用比例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为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国家推出了税费扣除制度,分为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其中,一是专项扣除,包括“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是专向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等6项。三是其他扣除,则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上述专项扣除,对于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起到了明显作用。

以上就是本文围绕“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类别,以及子项目“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的全面解读,以上重要税种和企业、居民的生活及财务报表息息相关,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和纳税来源,掌握上述知识,将大大裨益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第13篇】2023年成品油消费税税目

编者按: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成品油作为消费税15个应税消费品大项中的一项,税目项下还包括七个子目,即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由于化工产业的特殊性、专业性,即使只有七个子目,但在成品油消费税征管过程中税企之间也是争议不断,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油品的认定上,即是否属于应税成品油。

一、案件概况

悦达卡特公司系一家新能源生产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生物柴油、副产燃料油(甘油)、硫酸钠(无水)的制造,非食用废弃油脂的回收,生物柴油、副产燃料油(甘油)、硫酸钠(无水)、橡胶、塑胶、塑料制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品)的销售。

2023年9月3日,常州市国税稽查局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石化产品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确定悦达卡特公司为待查对象,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检查。次日,市国税稽查局向悦达卡特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同年9月22日,市国税稽查局工作人员赴悦达卡特公司现场检查,向该公司采购部经理许某、检验部何某、磅房司磅员谷某了解情况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同年9月28日和10月8日,市国税稽查局分别向悦达卡特公司会计李某和采购部经理许某发送询问通知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1日,为进一步收集证据及咨询政策,市国税稽查局将检查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29日。经调查,市国税稽查局向悦达卡特公司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进行陈述申辩。悦达卡特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国税稽查局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书。2023年8月7日,市国税稽查局认定悦达卡特公司在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生产销售“生物重油”14767.426吨,未作消费税应税产品申报纳税,作出常国税稽处[2015]8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按燃料油消费税税率补缴消费税11991149.91元。悦达卡特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1月10日,市国税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国税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悦达卡特公司仍不服,诉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

市国税稽查局对悦达卡特公司销售的涉案生物重油按燃料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财税[2008]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七对燃料油进行了界定,“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该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后,财税[2010]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明确了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须要符合的国家标准。该通知强调,对不符合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该通知亦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由上述规定可见,悦达卡特公司认为其利用地沟油生产的各类油品均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主张,于法无据。

(二)各方观点

法院观点:根据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国税稽查局将涉案“生物重油”归类于成品油并无不当。

悦达卡特公司观点:(1)认定悦达卡特公司生产销售的生物重油属于燃料油,应征收消费税,没有依据。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为包括汽柴油、燃料油在内的成品油,与涉案生物重油是完全不同的产品。市国税稽查局和市国税局将悦达卡特公司自行命名的生物重油混同为应征消费税的燃料油,没有事实依据。悦达卡特公司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脂生产包括生物重油在内的生物柴油,是对废弃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食品安全、减轻国家能源供给压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利用废弃油脂生产包括生物重油在内的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与消费税的立法宗旨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也未将生物重油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悦达卡特公司既不是石油炼化企业,也没有变换名称对外销售,该公司生产的包括生物重油在内的生物柴油不属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批复及规范性文件,悦达卡特公司生产的包括生物重油在内的生物柴油与汽柴油、燃料油无论原料还是结构都是不同的。

三、华税点评

(一)成品油税目项下七个应税子目的税法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内容如下:

1、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4、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5、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6、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7、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二)关于“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在以上七个子目之外还有一个“视同石脑油”的规定。202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把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的各类石油制品(沥青除外)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2023年9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对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纳入进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石油制品进行了解释和规范。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是指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前款所称产品不包括:(一)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和纳税人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中列名的产品;(二)纳税人取得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除产品名称注明为“石油产品”外的各明细产品。”

(三)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管中生产企业应当注意的事项

从上述(一)(二)两项可以看出,除成品油税目下七个子目之外,还有征对石油制品“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的规定。一般人对于以上七个子目的理解可能只停留在名称的一般认识上,对于重油、轻质油、重整生成油等的构成成分、分子式结构等并没有太多的认识。当税局认定企业生产油品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时,生产企业如需证明自己所生产产品不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就需要有支撑自己观点的有利证据。就本案而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第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悦达卡特公司不属于石油炼化企业,其通过将废弃的动植物油脂与其他原料调和成生物柴油,其中添加作为调和的原料是什么以及比例直接关系到悦达卡特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然而法院以悦达卡特公司并没有提供企业满足财税[2010]118号文两项条件的证据没有支持悦达卡特请求。因此生产企业应当规范生产过程中原始凭证的保存,企业生产工艺以及原料采购以及领用量等相关材料都需要予以保留,以待备查。除此之外,生产企业应对产成品进行严格的标准检测,留存检测报告备查。

另外,税局一般会以生产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记载货物的品名来确定销售的油品是否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范围,进而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第六条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第九条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需要注明“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字样的规定,新规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细则愈发规范,要求线上使用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商品编码不得随意更改,杜绝过去手动开票事后追验,造成消费税逃漏现象。旨在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生产企业在该公告实行后应严格按照产品类别选择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

【第14篇】成品油消费税申报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最新一期“税务讲堂”课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介绍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相关内容。今天我们学习:申报表整合后,消费税申报表的两个变化。

相关问答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消费税申报表也进行了简并优化,实现业务场景全覆盖,与原申报表相比,变化较大。其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主表的变化。优化后的消费税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适用15个税目,表格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表中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表内勾稽关系以及3个附加税费应缴税额栏次,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栏次,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二是附表的变化。优化后的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具体如下:

1.4张通用附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2.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适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

3.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适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适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第15篇】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如何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①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②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③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④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⑤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⑦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⑦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⑧以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⑧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⑨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⑩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

(1)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及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基本相同,只是委托加工收回允许扣除的范围不含“葡萄酒”及“啤酒”。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已纳消费税“不限制扣除范围”,均可以按销售比例进行扣除。

(3)购入应税消费品的扣除政策仅限于生产环节,不可以跨环节扣除。例如,批发、零售环节不可以抵扣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举例: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再销售,其征税环节变为零售环节,委托加工收回环节已纳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计算时不允许跨环节扣除

成品油消费税征管(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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