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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税目解释(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20 13:57:01 查看人数:6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成品油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成品油消费税税目解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解释

【第1篇】成品油消费税税目解释

开始之前做一下准备☞站直

从上往下

指一指☞脸(它需要美美哒������)~高档化妆品

指一指☞嘴(它需要喝点东西������)~酒+烟(酒后一支烟,赛过活神仙)+鞭炮烟火(这不能放嘴里,但烟可以点燃它������

指一指☞脖子(它需要美美哒������帮它带上吧)~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指一指☞衣服(它是什么颜色的?用什么染的)~涂料

指一指☞手腕(给它戴个什么呢?)~高档手表+电池(手表里面是电池)

指一指☞手(手里可以拿什么)~高尔夫球及球具+木质一次性筷子

指一指☞脚底下(踩着什么������)~实木地板

另外,特别记忆(交通工具)摩托车+小汽车+游艇+(这些交通工具需要油才能跑)成品油

【第2篇】成品油周边消费税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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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明确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2023年5月14日 来源:关税司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二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轻循环油”;三是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

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

【第3篇】成品油消费税税务风险

以下整理八大类63个税务风险点,其中企业所得税风险点42个、增值税风险点10个、消费税风险点5个、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风险点1个、印花税风险点1个、个人所得税风险点3个、房产税风险点1个和土地使用税风险点1个。具体风险点按税种归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

扣除类

1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1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1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1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1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

17.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18.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

19.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

20.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21.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22.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

23.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4.赞助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问金和补助。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对赞助性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25.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

26.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相关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将应资本化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

27.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

28.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资产类

29.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0.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五条。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

3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32.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33.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

34.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优惠类

3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其他类

37.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

38.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

39.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40.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

41.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

【核查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42.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

销项类

43.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

44.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

45.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意2023年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7%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6.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47.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

进项类

48.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49.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

50.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5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

其他

52.适用税率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货物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如:企业销售自产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环水、除氧水、化学水、盐水等)。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凭证,有无按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

三、消费税

对个别企业存在的下述税收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等消费税文件的规定作纳税调整。

53.个别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等专项报表,查看是否有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的情况。

54.石脑油对外销售,未取得《石脑油免税证明单》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石脑油证明单”核销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5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作为燃料耗用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 ”专项报表及装置投入产出报表,结合生产物料移送情况,对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56.部分产品改变名称后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未征消费税产品合格证、化验单与应税消费品的合格证、化验单进行比较,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争议产品与应税产品的价格、归集物料组、货物流向等信息,进一步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报表管理人员,对产品特征属成品油范畴的产品征收消费税。

57.消费税成品油子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产品价格,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五、印花税

58.企业以订单、要货单等确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业务凭证,未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核查建议】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

59.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核查建议】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0.发放给个人的过节费、高温费(或购物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等明细账,查看有无发放过节费、高温费等费用,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发给个人的上述福利费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1.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每月为职工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来计算的,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七、房产税

62.企业自建(购置)房屋、建筑物,未依法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账户中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税资产的原值,计算是否足额缴纳房产税。

八、土地使用税

63.企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资料证明,根据权属资料所载时间,查看相应应税面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4篇】成品油消费税委托加工

编者按: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在实务中,常因为委托加工业务合同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对于价款中是否包含消费税税款约定不明,或者因被委托方未履行代缴义务,导致委托方承担被追缴税款的责任。本期文章通过一则案例,分析委托加工业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以及责任主体的明确。

一、基本案情

榆林葳蕤和谐商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公司)主要从事煤炭、兰炭、焦粉、针状焦、沥青焦、煤炭深加工产品的采购、销售、委托生产加工业务。

2023年9月5日,榆林市高新区税务局作出榆高国税通[2017]3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高新区税务局于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8月17日对甲公司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7月2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风险核查发现:甲公司2023年至2023年委托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加工应征消费税产品轻质化煤焦油1某(应属柴油)和轻质化煤焦油2某(应属石脑油),由于乙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经高新区税务局多次通知甲公司申报而逾期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核定甲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应向高新区税务局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的消费税款共计人民币89296369.88元。

2023年2月11日,高新区税务局作出榆高国税扣通(2018)1号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又于2023年2月12日作出榆高国税强扣[2018]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决定从2023年2月11日起从甲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明珠大道支行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89288269.22元,滞纳金13517333.50元,合计102805602.72元。甲公司收到该强制执行决定后,因不服向榆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予以维持。甲公司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各方观点

(一)甲公司认为其与乙公司属于合作关系,不应缴纳消费税

甲公司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未形成委托加工合作关系,双方属于一般的贸易合作关系,不应当缴纳委托加工消费税。而且,即使税局经核查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合作关系,甲公司也已经在加工费中将消费税一并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代收税款的义务,至于乙公司是否代缴是乙公司的义务,甲公司无法控制,因此不应当追究甲公司的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为强制执行决定未设定新义务,对甲公司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强制执行决定与复议决定依据是涉案税务事项通知书。但是,甲公司对乙公司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申请复议,税局是依据该生效通知书所确定事项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该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并未对甲公司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甲公司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即在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未被否定的情况下,税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与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甲公司现起诉该强制执行决定和复议决定的条件尚不成熟,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三)榆林市税务局称甲乙公司之间属于合同关系,不能排除甲公司纳税义务

甲公司承认其为纳税主体,只是认为应由乙公司代扣、代缴。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记账凭证及资金审批单委托乙公司只是委托加工费,可以证明甲公司是纳税主体。甲公司也知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纳税主体缴税。甲公司认为税款已向乙公司支付,应由乙公司代扣、代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合同关系,不能排除其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也不能否定其为纳税主体。

(四)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观点,裁定驳回上诉

甲公司诉讼请求撤销二决定,依据的是高新区税务局作出的榆高国税通[2017]3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税务事项通知书中确定了甲公司的法定义务,且已生效,二决定是对上述通知内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为及行政复议行为,二行为并未对甲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三、华税观点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本案中委托加工业务中消费税纳税义务主体的确定问题,另外一个就是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对甲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纳税人是否可以就强制执行决定单独提起诉讼的问题。本次分析的重点在第一个问题上,关于第二个问题日后再做分析。

(一)勿混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委托代征的概念

实践中,部分实务人员常将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概念混为一谈,在本案的判决书中也多次将代收代缴错称为代扣代缴,对于税法初学者容易产生概念上的混淆和误导,在此对“三代”概念做简要介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2019)》(财行[2019]11号)第一条就对“三代”的概念进行了说明,具体如下: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代扣代缴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就是个人所得税。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代收代缴主要涉及“委托加工”业务中的消费税,代收代缴车辆购置税等。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目前,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等。

(二)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中规定,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该条款中的直接出售是指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此种情形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根据以上条款可知,成品油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义务各有不同,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受托方为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纳税环节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三)受托方解缴税款后委托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报告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中明确,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也就是说,委托方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说明所属期内委托加工成品油的情况。

(四)受托方未解缴时由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受托方未按照相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罚款的法律责任。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不仅受托方要受到处罚还要追究委托方的责任,令其补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中,如果发现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由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受托方不再另行补税。

(五)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不宜在加工费中约定含消费税税款

本案中,甲公司称其已经在加工费中将消费税一并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代收税款的义务。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加工费中包含消费税税款,因此导致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中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第九条明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的方式进行征收,只有在确定了加工成品的数量后才能具体确定消费税的税额,因此,委托加工合同中不宜将消费税税款混同在加工费之中,而应当予以区分明确或者约定消费税税款按照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另行结算。

【第5篇】成品油消费税抵扣

涂料生产企业消费税如何抵扣?

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消费税的抵扣在税法上是采用列举抵扣法,即只有是税法列举规定可以抵扣的情形才可以抵扣.即: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也就是说只有这9种是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的情况,其他的是不能抵扣的.另外消费税的抵扣只是在生产环节,在批发环节、零售环节交纳消费税时是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的.

拓展知识: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征收范围:

1、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第6篇】成品油消费税2023解读

根据《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自2023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国内已将“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等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征收消费税商品范围

一是归入税号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混合芳烃”。

需要注意的是,归入税号2707.5000的产品,馏程必须首先满足“根据iso3405方法(等同于astm d 86方法),温度在250℃时的馏出量以体积计(包括损耗)在65%及以上”,同时满足“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才是此次征收消费税的进口产品

二是归入税号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轻循环油”。

三是归入税号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符合相关消费税退还政策的商品可申请退还相应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次公告明确,相关商品“视同”石脑油、燃料油政策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因此,企业购进公告涉及的成品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符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23年第29号)规定,可适用石脑油、燃料油现行进口环节消费税退税政策,不会增加有关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的税负。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纳税地海关办理已缴进口环节消费税退还手续。

申报注意事项

为了方便企业申报,此次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涉及的十位海关商品编号及新增第二计量单位见下表,供申报参考。

供稿:关税征管司、税管局(广州)、杭州海关、深圳海关、重庆海关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关发布”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

【第7篇】成品油消费税申报表下载

某企业是从事润滑油生产业务的,启用新申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吗?

不再填报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已最大化的兼容原有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并与税种登记信息自动关联。申报时系统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专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自动带出,成品油期初库存自动带入,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抵扣税额。

【第8篇】成品油消费税的电子发票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从今年年初至今,国家在成品油发票方面就陆续推出新规,特别是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也就是说,不按要求开具发票是不能报销的。那么关于成品油发票,有哪些大家必须知道的事?

什么是成品油

按照《成品油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4条规定,成品油由原油的生产加工而成,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可以分为石油燃料、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润滑剂、石蜡、石油沥青、石油焦等6类。

什么是成品油发票

指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成品油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以及增值税卷式发票,票面左上角带有“成品油”3个字,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为“汽油”。另外,成品油专用发票只能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不能作废,成品油普通发票可以冲红或者作废。

成品油发票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经销企业应将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那么,今年3月1日之后的成品油发票的会计处理应注意那些问题?

1. 开头分类编码选择“107”。

2. 单位栏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不可空白,且不能为“0”。

3.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纳税人识别号均为必填选项。

4. 如果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者开票时候出现错误的情况,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退货开具红字发票的左上角第2行应打印“销项负数”。

5. “数量”栏不可空白,“单位”栏应在“吨”或“升”中二选一。

6. 发票打印保存时,系统自动检查本次开具的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同类型成品油的可开具库存数量。

综上,作为会计要时刻保持警惕,谨防个人车擅自使用单位成品油专用发票抵扣等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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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成品油消费税2023年公告

国际原油价格一直在高位震荡,成品油价在本周五将迎来今年首次上调。

同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这将推动成品油价持续上涨。

业内人士表示,成品油消费税的消息不断发酵,将支撑汽油价格上行,而目前柴油价格本就处于相对低位,因此,有望推动油价迎来新一轮触底反弹。

成品油价 本周五迎来上调

受美国原油库存持续降低及地缘政治不稳定等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整体震荡上涨,本轮发改委涨价预期不断增强。

截至1月9号,原油期货收盘价格已刷新2023年12月份以来高位。受此影响,成品油价有望迎来2023年首次上调。

根据中宇资讯的测算,本轮第8个工作日,原油变化率为4.96%,原油估价64.497美元/桶,较基准价涨3.047美元/桶,暂预计1月12日24时成品油零限价上调150元/吨左右。

以目前原油现货均价估测,最终调价上调幅度约在160元/吨左右,折合升价89#0.12元,92#0.12元,0#柴油0.14元。若按此幅度上调落实,消费者用油成本将增加,预计私家车主加满一箱(50l)汽油,成本将增加6元。

中宇资讯分析师马建彩向记者表示,opec目前减产规模已经超过了协议承诺数量,令全球原油库存大幅下降,其中包括美国原油库存,同时美国石油活跃钻井数减少油价带来有效支撑。目前国际市场消息面利好连连,受此影响,原油变化率正向范围不断上涨,国内本轮油价上调预期随之拉宽。

“国际原油暴跌概率不大,因此本周五成品油零售价将兑现上调,消息面仍有一定支撑。”金联创分析师邹雪莲也告诉记者。

成品油消费税 征收管理公告出炉

需要一提的是,《证券日报》记者还了解到,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后期或将对调和油市场有较大影响,部分地区汽油价格大幅推涨。

根据金联创的数据统计,汽油行情保持上行态势,零售利润空间开始收窄。截至1月9日,汽油批零价差至2082元/吨,较去年12月28日跌90元/吨。虽然汽油批零价差开始走跌,但依然维持高位。

柴油方面,自去年11月中下旬起,随着柴油行情不断走跌,批零价差开始触底反弹。近期,油价上调预期持续增强,但国内多数地区受雨雪降温影响,户外基建、工矿等终端用油单位开工负荷再度降低,柴油需求进一步收窄。另外,主营及地方炼厂开工率仍维持较高水平,国内柴油资源供应充足。柴油批零价差继续拉涨,截至1月9日,柴油批零价差至1166元/吨,较去年12月28日涨317元/吨,加油站柴油利润大幅提升。

不难发现的是,加油站再次回归高利润。

邹雪莲向记者表示,最新发布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公告显示,对后期调和原料开票规范带来的成本上涨将支撑汽油价格上行,加之目前柴油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在市场利好消息面主导下,下游逢低补仓将推动油价新一轮的触底反弹。

她还指出,近期关于消费税对市场的担忧或继续发酵,汽油行情将继续走高。同时,冬季工矿基建等行业开工负荷仍将走跌,柴油市场亦进入“寒冬”,整体行情仍有下行空间。总体来看,“汽强柴弱”格局难有改变,因此预计后期柴油零售利润将继续增长,而汽油利润空间继续下降。

同时,中宇资讯分析师杨晓芬也向记者指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消息弥漫,继1月8日华南、西南地区汽油价格领涨之后,昨日山东地炼、华北、华东及沿江地区均出现50元/吨-400元/吨的涨幅,且部分主营单位停止对外销售,年内首次成品油上调窗口开启在即,支撑汽油价格高位坚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23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第10篇】新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1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14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自2023年6月12日起执行。

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混合芳烃”。

二是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轻循环油”。

三是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三部门指出,“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

三部门表示,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中新经纬app)

【第11篇】1994年成品油消费税

成品油消费税贯穿着中国成品油行业的发展,消费税率是怎么调整的?与成品油相关产品是否受影响?本文将为您解析从1994年到2023年,这二十年间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发展的历程。

1994年分税体制改革,成品油消费税确立

1993年底,国务院及国税总局发布消费税相关的通知,其中规定消费税、海关代征消费税等归属于中央固定收入。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单位需要交纳消费税,其中汽油交纳0.2元/升,柴油交纳0.1元/升;出口汽柴油免征消费税。

1998年鼓励无铅汽油,确立汽柴油征收范围

1998年底,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从2000年1月1日全国所有汽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为生产无铅汽油,并要求国家质监局等制定了无铅汽油的标准。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品圈。为减少生产无铅汽油,加大对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征收税率。

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标准在政策引导下制定出来,en590-1998《车用柴油》,gb17930-1999《车用汽油》。

另外对汽柴油征收范围有调整,规定“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等属于汽油范围;“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等属于柴油范围。

2006年油品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

2006年3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文调整和完善消费税,其中涉及油品的是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另石脑油针对用途消费税征收有额外规定。

2008年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率,完善定价机制

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成品油进行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等,与此同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并调整各税目涉及范围,对乙醇汽油、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等规定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汽柴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根据国际原油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2023年-2023年消费税征收对象扩大

2023年国税总局出台2023年第47号公告,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可征收消费税;(2)非应税产品以应税产品销售;低税率产品以高税率产品销售均需要交纳消费税。

2023年国税总局出台2023年第50号公告,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通过引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等等来区分产品是否需要交纳消费税;(2)对已缴纳消费税的产品,根据公告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可申请退款或抵减后期应纳消费税。

2023年消费税使用二维码发票,征收税额提高

2023年国税总局出台2023年第33号公告,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成品油经销企业从2023年8月1日起使用带有二维码的增值税发票。

2023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93号“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及从2023年12月1日起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2023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96号“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023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局总局发布“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023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106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第12篇】成品油消费税征管

全国人大代表黄河建议——

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管

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田甜

【观点】

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管,堵住偷逃成品油消费税的漏洞。

【背景】

当前,国内成品油市场仍然存在着不开票销售和以非应税产品开票销售的“体系外市场”,造成了成品油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体系外市场”的存在,扰乱了国内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使得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的企业市场流失、利润下降,偷税漏税、低价倾销的企业反而市场扩大、获利丰厚。

【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黄河建议,加强对地方炼油厂的税收征管,参照国内炼油行业平均水平,核定每家企业的综合产品收率以及分品种收率,并按照分品种的收率和税率征收消费税。根据各地方炼油企业上年度的成品油消费税缴纳额,按照行业平均收率反算并核定下一年度的原油进口或使用配额,并定期对地方炼油企业原油进口的实物流、资金流、票据流进行监控核查,严禁倒卖原油配额和变票逃税行为。

加强对加油站环节汽油销售的税收征管和柴油“自流黑”等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避免柴油不开票销售、偷逃税的“体系外市场”进一步扩大。加强对各类疑似成品油产品的进口管理,调整部分产品暂缓征收消费税制度,加快推进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尽快将成品油消费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探索运用“互联网+税收”手段,实现成品油产销企业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数据“三流合一”,编织打击偷逃税违法经营行为的天网。

【第13篇】成品油中消费税增值税怎么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含税销售额除以(1+征收率)*适用税率

【备注】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除以(1+征收率)*征收率

【备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1 若进口货物不得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 若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备注】不允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

消费税税目及计税形式

烟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

【备注】烟叶不征收消费税

酒:1 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2 对以黄酒为生产的配制或者泡制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

3 调味料酒,酒精不征收消费税

高档化妆品:1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2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被税目的征收范围

鞭炮,焰火:1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2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摩托车:1 包括气缸容量为250毫升的摩托车和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两种

2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小汽车:1 包括各类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

2 不征收消费税: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 包括各类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2 对宝石柸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高档手表:包括每只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0000元的各类手表

游艇:包括8米<=艇身长度<=90米,内置发动机,可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电池:1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 对于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涂料: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20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多数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黄酒,啤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消费税纳税环节

一般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

卷烟: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批发

超豪华小汽车(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零售

生产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征税时点

生产:

直接销售: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时不纳税,生成最终产品并销售时才须纳税

2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具体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费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委托加工:

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直接出售):不纳税

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非直接出售):出售时纳税,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生成最终产品并销售时纳税,委托加工环节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同计征方式下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

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额+销售数量:结合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计税依据确定

包装物押金与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关于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方式基本一致(啤酒,黄酒,成品油除外),具体税务处理方式如下:

包装物

增值税

消费税

备注

取得时

逾期时

取得时

逾期时

一般货物

×

×

逾期或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并入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

×

×

实行从量计征,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消费税

其他酒类

×

×

收取时即并入销售额计税,逾期时不再进行计税

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关于以旧换新,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货物与金银首饰的销售额的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 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货物的收购价格,即全额计税)

2 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扣减旧首饰收购价格,即差额计税)

【第14篇】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总结

一、消费税的含义

消费税(excise tax或consumption tax)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消费税是在转让或交易环节以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通常又称为选择性消费税或特定消费税。

广义上的消费税是指在转让或交易环节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各种间接税,通常又称普通消费税或一般消费税,它不仅包括征收范围较广的增值税、货物劳务税、销售税等间接税,也包括狭义上的消费税。

我国的消费税是作为在增值税普遍征收基础上对特种货物和劳务有选择性征收的税种,属于狭义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特征

1、征税税目的选择性,主要体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

2、实行差别税率。

三、消费税的作用

1、消费税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之一。目前消费税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一般都占10%以上,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

2、消费税能够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引导和限制消费,通过对不鼓励消费的产品和行为征税,发挥“寓禁于征”的作用,如对烟、酒征税,以限制这类损害人们健康的产品的消费需求;二是调节收入分配,通过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征税,提高高收入阶层的税负水平;三是调节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经济外部性,将其外部成本内在化,如对污染产品征税,使产品的污染成本内在化,有利于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四、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

通过多次改革,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逐步扩大,消费税收入也稳步增长。但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调节的需要看,消费税征收范围仍然偏窄,税基偏小。

1、未能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纳入征收范围。目前还没有对数量很大的大型机动车、电池、洗涤用品、农药、塑料袋、一次性包装物、破坏臭氧层化学品和电子产品等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进行征收。

2、未能将部分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还未能将购买(租赁)私人飞机、高档服装、高档食品(如冬虫夏草等)、高档木材家具(如红木家具),以及属于娱乐的部分高档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部分产品税率水平偏低

作为具有调节作用的税种,消费税的税率结构需要根据调控目标的需要合理设置,但现行消费税的税率结构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商品税率存在着偏高或偏低的情况。

1、部分产品的税率偏高。

一是普通化妆品等商品。

二是小汽车。我国目前小汽车在购置环节、保有环节和使用环节上都承担一定的税负,如在购置环节上有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在保有环节上有车船税,在使用环节上有成品油消费税,比较来看,还是购置环节的税负最重。从完善小汽车税负结构的角度看,应适度降低购置环节的税负,增加保有环节和使用环节的税负,也就是说,在小汽车的发展上,应采取“不过多限制购买,但限制过多使用”的策略,这样才能符合我国既发展汽车产业,又保证节能减排的要求。

2、部分商品的税率偏低。

一是烟的税率偏低。

二是成品油的税率偏低。

三是资源性产品的税率偏低。现行消费税制度中征税的资源性产品主要是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但其现行税率为5%,税率水平偏低,不利于其起到节约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征税环节单一,计征方式有待调整

五、改革和完善我国消费税的政策建议

针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消费税。

(一)建立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优化消费税税率结构,合理调整税率水平

1、合理降低部分消费品的税率水平

对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逐步转变为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在仍然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应逐步降低其消费税税率水平,并最终将其排除在消费税征收范围之外。

2、适度提高部分消费品的税率水平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除了扩大征税范围外,对于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也应该根据需要适度提高其税率水平。

(1)是调整成品油的税率水平

(2)是提高烟草产品的税率水平

(3)是提高实木地板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水平

(三)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

根据不同的消费品特点,结合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将消费税征收环节逐步由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主要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同时,如果可行的话,应该将消费税由价内征收改为价外征收。值得注意的是,价外征收的问题在于,现行消费税作为价内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基都是包含消费税的,因而,如果与增值税一样实行价外税,将会导致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的下降。因此,收入损失是调整计征方式上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第15篇】成品油消费税分析

新浪财经1月24日独家获悉,据接近政府部门的消息人士透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委正在研究酝酿再次调整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根据目前情况,此次调整还将继续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油价下调貌似长期搁置后,又冒出再次上调消费税的消息。理由还是“出于结构调整的需要。油价太低会产生很多负面效应,不仅结构调整无法实现,而且也不利于可再生能源、非常规油气的发展。”还言之凿凿说“此举属于通过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一句话油价太低将惹出许多祸端。此前自2023年11月、2023年12月、2023年1月已经三次上调消费税。理由都是为了城市环保,都说为治理城市而提高消费税,专款用于城市污染治理。

去年发改委戛然而止停止下调油价,理由还是环保,当然又加了一个保护油企的理由。

这次理由又来了个“油价过低不利于可再生能源、非常规油气的发展”。

关键环节还在于嫌国内油价过低。那么,油价到底低吗?以最发达、人均纯收入使中国接近10倍的美国比较,中国大陆目前油价高出其50%,也远远高于大多数东南亚国家。从成品油税负看,如果第四次提高消费税的话,那么,汽油税负可能接近50%。这在全球都不算低的。

不可否认,全球油价走低,对于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带来较大压力。况且,对于投入巨资开发风能、太阳能、核能以及页岩气等企业冲击很大。这一点包括美国都感受非常之大。

同时,油价大幅度下挫主要是对产油国特别是对石油出口大国,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石油的国家冲击太大。而对于进口大国或者说进口依存度较大的国家,不仅不没有多大影响,而且对其经济特别是实体经济是绝对的利好。

道理很简单,石油作为经济中的基础性产品成本大幅度下降了,产品价格竞争力提高了。特别是对于农业大国是大利好。

中国石油进口依存度已经上升到60%,国际油价下挫对中国利大于弊。这种利好只有通过市场机制顺利传递到个人消费者与企业生产者,才能成为推动经济的动力。

如果采取行政权力手段与税收手段将其阻断,破坏价格机制,强行提高消费税,那么,税收增加,也只是保护了油企等少数行业,但损失的是整个宏观经济效率,即个人消费的提振,实体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这绝对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的做法。

打着环保的旗号提高消费税,死扛着不降价,已经让国际社会笑掉大牙了。这轮油价持续下跌,哪个国家说是为了环保就不降价了?对环保的影响主要看油品质量而不是价格。油价大幅度高于其它国家,而油品质量又大幅度低于其它国家。不在于死扛着不降价,而在于提高油品质量。不是通过提高价格让消费者买单,而是督促油企提高油品质量。

对于拥有进口权、开采权、冶炼权以及垄断整个零售的垄断油企,况且是在高来高去、保赚不赔油价机制下,竟然还不满足,还亏空,实在不理解。或是此前大量储备了高价油品所致。这更不能由消费者买单了。做生意、经营企业有赚有赔是市场规律。过去高油价,中国油企曾经是世界最赚钱企业,那时多么风光无限。现在连亏损都谈不上,即使亏损也是正常现象。赚起赔不起,赢起输不起,输了让消费者买单,地球内、地球外都没有这个道理。

总之,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难以立脚,弄不好闹个国际大笑话。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解释(15个范本)

开始之前做一下准备☞站直从上往下指一指☞脸(它需要美美哒������)~高档化妆品指一指☞嘴(它需要喝点东西������)~酒+烟(酒后一支烟,赛过活神仙)+鞭炮烟火(这不能放嘴里,但烟可以点燃它������指一指☞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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