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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消费税减去城建税教育附加(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计算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计算消费税减去城建税教育附加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计算消费税减去城建税教育附加

【第1篇】计算消费税减去城建税教育附加

你好,老师。

我有个问题想问下,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本月销项税450104.84元,进项税447639.31元,本月购进税控设备720元,不是可以抵减应纳增值税额嘛。抵减前应交增值税2465.53元,抵减以后实际要上交的增值税是1745.53元。

我想问下,在计算城建税和教育附加时,是抵减以后的增值税额1745.53元还是按抵减前的增值税2465.53元计算?

做好会计,欢迎光临大白菜会计旗舰店!

大白菜的答复:

1、城建税、教育附加税是以实际上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为依据,只有生产型出口企业涉及到免抵额时才会额外加上免抵额。【详见《大白菜会计教程讲义390页》及对应讲解】

2、因此,你本月计提城建税和教育附加时,应按抵减后的1745.53元计算。

3、另外,关于这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大白菜给你一个建议。

(1) 本月销项税450104.84元,进项税447639.31元,应交增值税2465.53元。先不要结转。

(2)本月购进税控设备720元,可全额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税款 720

贷:递延收益

【税控设置按月提取折旧,逐月与累计折旧金额对冲,详见《大白菜会计教程讲义320页》及对应讲解】

(3)本月最后结转的未交增值税1745.5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745.5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45.53

这样,你的数据就完全一致起来了!

这是会计实战讲师大白菜,在今日头条给大家整理发布的第35条专业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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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啤酒如何计算消费税

我们的酒文化还是很浓厚的,在这样的环境下白酒的市场根本没有天花板。毕竟,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白酒的市场的规模,也会与日俱增的!

而有关白酒的消费税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话题。下来虎虎就来分享一下白酒消费税的相关知识。

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白酒消费税=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可知,白酒消费税的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白酒的消费税属于复合计税的情况,即白酒的消费税既有定额税率,也有比例税率。

举例说明:

虎虎牌白酒的厂价是969,增值税率13%。计算一下每瓶虎虎牌白酒的消费税是多少?

需要注意这里的出厂价,是白酒厂成立的销售公司批发给代理商的售价。而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是酒厂卖给自己销售公司的售价。

这里一般按照出厂价的60%计算就行了。具体原因下面会展开分析的。

所以每瓶虎虎牌白酒的消费税=969/113%×60%×20%+0.5*1=103.4。

从价税

从价税依据生产方式不同有两种计税方式。

1、直接生产

按照生产环节价格(最低计税价格为最后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的20%。

需要注意之所以会有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白酒厂偷税。

消费税只在酒厂将商品酒移交给销售公司的时候,征收一次。销售公司对外销售时,不再征收。因此,当期征收多少消费税,取决于酒厂当期包装了多少吨商品酒给销售公司。

由于消费税只对生产厂家征收,所以各家酒厂都搞避税把戏。自设销售公司,然后生产厂用很低的价格卖给销售公司,减少消费税。

2、委托代工

以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高低为划分标准,若前者不高于后者时,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若前者低于后者,则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这里可以参考增值税的抵扣进行理解。消费税里面只有几个项可以抵扣上一环节的消费税。

从量税

税额=商品的数量x每单位从量税。

现行从量的标准是每斤0.5。假设酒厂一年销售20吨,1吨=2000斤,则从量消费税=20*2000*0.5=20000。

当然对于从量税的标准,大家也是有不同的意见。毕竟,高端白酒和低端白酒,在从量税上面并没有区别。

毕竟一些低端的白酒征收0.5的消费税,会提高白酒的成本,而高端白酒征收0.5的税,根本就是可有可无的毛毛雨。

所以说从量税的改革空间还是很大的。在消费税里面,啤酒和卷烟不同的售价就需要使用不同的税率。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会后移吗?

我认为在当前时点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尚不具备向批零售端进行转移的可能性,主要原因在于批发和零售环节管控明晰的消费品才适合在批零端征收消费税。

目前我国大多数消费税都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在批零环节征收的比较少,如贵重首饰及珠宝、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征收,烟草在批发环节加征收。

这主要是因为小汽车、烟草等领域都存在严格的控管制度,如小汽车的车辆登记制度、烟在批发环节的烟草专卖制度,批零端征收对象明确。

而酒类、化妆品、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等领域的批零端涉及面太广,纳税人过于分散导致征收成本太大,但其生产环节的税源相对稳定且集中,纳税人少便于管理。

所以白酒消费税要想实现在批零端征收,首先得加强管控,建立科学合理的控管制度,否则容易引发主观避税等行为,而当前白酒消费呈现出大众化、碎片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在批发和零售端征收加强监管的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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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销售小汽车消费税怎么计算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生产后直接销售

【案例】某小汽车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生产某型号小轿车2000辆,每辆市场不含税售价20万元。本月销售小轿车18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6000万元。由于部分轿车属于新研制的产品,为此,收取优质费452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本月销售电动轿车2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本月购进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3735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60万元。已知该企业生产的小轿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9%。

【案例分析】销售小轿车的同时收取的优质费应作为价外费用,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销售额=36000+452/(1+13%)=36400(万元);

应纳消费税=36400×9%=3276(万元)。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3.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视同销售等其他方面,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时。

①从量: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与组价无关)

②从价或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消费税成本利润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注】应税消费品的组价中,一律使用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而非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增值税的组价时,使用的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0%。

【案例】某地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自产地板2批:第一批8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60万元,第二批5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13万元,另将同型号地板200箱赠送给福利院,300箱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率为5%。

【案例分析】将自产地板赠送给福利院和发给职工作福利,要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价格按当期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160+113+(160+113)÷(800+500)×(200+300)]×5%=18.9(万元)。

【案例】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汽车不含税出厂价为12.5万元。本月销售小汽车8600辆,将2辆小汽车移送本厂研究所作破坏性碰撞实验,3辆作为广告样品,2辆移送加工豪华小轿车,向汽车拉力赛赠送2辆特制轿车,无同类轿车销售价格,成本为25万元/辆,特制轿车消费税税率25%,成本利润率8%。(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9%)。

【案例分析】2辆用于破坏性碰撞试验,属于生产经营的一部分,不交消费税和增值税。3辆作为广告样品和向汽车拉力赛赠送2辆特制轿车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移送加工2辆豪华小轿车,属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移送时不交消费税,将来销售豪华小轿车时再交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8600+3)×12.5×9%+2×25×(1+8%)/(1-25%)×25%=9696.38(万元)。

【案例】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典活动,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自产啤酒10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成本1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为10%,假设没有进项税,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案例分析】白酒应纳消费税=[2000×12×(1+10%)+从量消费税2000×0.5]÷(1-20%)×20%+2000×0.5=7850(元);啤酒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10×220=2200(元)。

【第4篇】酒类消费税的计算

我们的税法是国家很重要的组成的一部分,那么现在我们的消费税的主要的产品有卷烟、白酒、金银珠宝等高级的消费税要处理。那么今天我们看看他们在最新的消费税是怎么核算的!

一、卷烟

1.1计税依据

现在卷烟本次卷烟消费税变化涉及生产环节税率调整和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第一条规定,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

财税〔2009〕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的,都要按照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第二条第九款还规定,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1.2核算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税务总局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见表1),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表1 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白酒

2.1计税依据和核算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确定,主要是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等生产经营方式中,以及在进口和核定计税价格等环节中体现,不同的方式和环节,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采用自产自用的方式,《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某酒厂将自产的2吨白酒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没有同类白酒销售价格,成本为10万元。则计税价格=(10+10×10%+2×0.2×0.5)÷(1-20%)=14(万元),应纳消费税=14×20%+2×0.2×0.5=3(万元)。

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某酒厂用250吨粮食(成本20万元),委托其他酒厂加工成粮食白酒50吨,对方收取加工费5万元,受托方垫付辅助材料费2万元,均收到了专用发票,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委托计税价格=(20+5+2+50×0.2×0.5)÷(1-20%)=40(万元),代收代缴消费税=40×20%+50×0.2×0.5=13(万元)。

在进口环节,进口白酒等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某企业进口某外国品牌白酒400吨,每吨到岸价格为8000元,白酒的关税税率为20%.组成计税价格=400×(8000+8000×20%+2000×0.5)÷(1-20%)=530(万元),应纳消费税=530×20%+400×2000×0.5=146(万元)。

在核定计税价格环节,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例】某酒厂年销售白酒1500吨,年销售额预计800万元。假设2023年8月份销售白酒100吨,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每吨为6000元,款项存入银行。如果该酒厂设立一个销售部,酒厂销售给销售部的白酒价格每吨为4000元。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每吨为5500元,酒厂应纳消费税=100×5500×20%+100×2000×0.5=21(万元),而不能按照每吨4000元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2.2特殊处理

白酒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办法,白酒生产企业往往涉及生产加工、委托加工、产品进口、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不同业务类型,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确定也不尽相同,实务中较难把握。笔者现将几种特殊情形下白酒消费税计算的方法进行介绍,供读者参考。很多白酒企业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的计算也在此一并介绍。

1、委托加工产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之列。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如,某酒厂2023年3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20万公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15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8000元,装卸费3000元。领用收购的粮食委托其他酒厂加工成粮食白酒45吨,对方收取加工费4万元,并开具专用发票给酒厂,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则,可抵扣的进项税=150000×13%+8000×7%=20060(元),粮食采购成本=150000+8000+3000-20060=140940(元)。组成计税价格=(140940+40000+45×2000×0.50)÷(1-20%)=282425(元);代收代缴消费税=282425×20%+45×2000×0.50=101485(元)。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40000×17%=6800(元)。 2、国外进口商品 进口酒类应税消费品,按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例如,2023年10月,某企业进口某外国品牌白酒300吨,每吨到岸价格为15000元,白酒的关税税率为20%。组成计税价格=300×(15000+15000×20%+2000×0.5)÷(1-20%)÷10000=712.5(万元),应纳消费税=712.5×20%+300×2000×0.5÷10000=172.5(万元);应纳增值税=[300×(15000+15000×20%)÷10000+172.5]×17%=121.125(万元)。 3、核定计税价格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4.成套产品销售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及押金,应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还原成不含税价格计算;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例如,酒厂将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与黄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60万元,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12万元,假设包装物未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向商场收取品牌使用费3.51万元,进项税额为76500元。则计征消费税时适用白酒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20%+10×2000×0.5=164000(元);应纳增值税=(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17%-76500=54400(元)。 5、产品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其他按照同类商品的售价或加权平均价计算。例如,某酒厂将自产的2吨粮食白酒换取原材料,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进项税金为5.1万元;酒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自产白酒的成本价为22万元。同类粮食白酒最高不含税售价为40万元。应纳消费税=400000×20%+2×2000×0.5=82000(元);增值税按售价或加权平均价计算,应纳增值税=350000×17%-51000=8500(元)。

三、金银珠宝

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由零售环节征收后,需要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主要是商品流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核算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入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商品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物资采购”账户;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库存现金”等账户;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考试大为你加油

二、受托代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以受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受托代销有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根据所代销的金银首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交纳的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入,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一个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三、金银首饰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为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分别按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销售税金。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四、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按企业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的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企业应于金银首饰移送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用于馈赠、赞助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2)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销货费用”科目(外商投资的商品流通企业)、借记“经营费用”科目(其他商品流通企业)、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旅游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3)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借记“应付工资”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举办卡拉ok大奖赛,并将本企业经营的金银首饰一批作为奖品发放给获奖者,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30 000元,当月同类金银首饰的零售价为40 950元。

则该企业消费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40 950/(1+17%)×5% =1750(元)

应纳增值税=30 000×17%=5 1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36 85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 100

——应交消费税 1 750

其他企业涉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核算,比照商品流通企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处理。

【第5篇】成品油消费税如何计算

【重点】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依据

计税公式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

白酒、卷烟

销售额、销售数量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定率

其他应税消费品

销售额

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题 计算问答题】某啤酒厂 2016 年 4 月销售甲类啤酒 1 000 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295 万 元,增值税税款 50.15 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 23.4 万元。计算 4 月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应纳税额=1 000×250=250 000(元)【例题 计算问答题】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 4 月销售白酒 50 吨,取得不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00 万元。计算白酒企业 4 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已知:白酒适用比例税率 20%, 定额税率每 500 克 0.5 元)【答案】应纳税额=50×2 000×0.5÷10 000+200×20%=45(万元)【例题 13-单选题】2015 年 6 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粮食白酒 100 吨全部用于销售, 当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480 万元,同时收取品牌使用费 15 万元,当期收取包装物押金 5 万元,到期没收 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 3 万元。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已知:白酒适用比例税率 20%,定额 税率每 500 克 0.5 元)a.106 b.106.85 c.109.08 d.109.42【答案】d【解析】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480+(15+5)/(1+17%)]×20%+100×2 000×0.5÷10 000=109.42(万元)。(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如:卷烟厂用自产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不缴纳消费税。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他方面具体是指:(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2)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3)提供劳务;(4)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公式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注意】该组价公式同时也是计算增值税的组价公式。

【例题 计算问答题】2015 年 4 月,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 本 80 000 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 5%,消费税税率为 30%。计算 该批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答案】(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80 000×(1+5%)÷(1-30%)=120 000(元)(2)应纳税额=120 000×30%=36 000(元)【注意】2016 年 10 月 1 日后化妆品消费税税率有变动。

【重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下情形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以上情形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例题 单选题】委托加工的特点是()

a.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b.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 c.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买原料或主要材料 d.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购买原料或主要材料再卖给委托方进行加工【答案】a【解析】选项 bcd 均不属于消费税的委托加工情形,应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项目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加工条件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

增值税

增值税的负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除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外,代收代缴消费税

一般情况下:交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但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由委托方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缴纳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缴税款,同时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的规 定,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 50%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

(1)收回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代收代缴后消费 税的相关处理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 9 种情形)

【第6篇】进口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计算

导读:随着人们生活条件好转后,对于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很多人在买车的时候会选择进口车而不是国产车。但买进口车的话需要出更多的税费,进口车的消费税如何计算?

进口车的消费税如何计算

①实行从价定率的(如烟丝)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的(如卷烟)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汽车消费税的征收标准?

我国的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次征收的税种,一般针对特定的消费品,主要目的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在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了汽车消费税一项,被列入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以往的汽车消费税从生产环节征收,小汽车按不同车种排气量的大小设置了三档税率:汽车排气量小于1.0升的轿车税率为3%,排气量大于或等于1.0升、小于2.2升的轿车税率为5%,排气量大于或等于2.2升的轿车税率为8%,轻型越野车排气量小于2.4升的税率为5%。

看了上面进口车的消费税如何计算后,在自己买进口车的时候也可以算算到底要出多少的消费税。买进口车除了要出消费税外,关税等税费也要留意,具体进口车的税费可以在会计学堂网找到详细内容。

【第7篇】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规定:“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四、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

(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

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第8篇】成品油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算

一.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

1.消费税和增值税特定环节同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2.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相同的。

二.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不同:消费税对15种列举货物征收,而增值税对所有货物征收。

2.征收环节不同:消费税指定环节一次性征收;增值税在各流转环节征收。

3.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根据应税消费品选择计税方法;增值税根据纳税人选择计税方法。

4.与价格的关系不同: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税目有15个:

1.烟 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 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翡翠、珍珠、宝石、宝石坯等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等7个子目

7.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两轮、三轮)

8.小汽车 小汽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价格130万元以上)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机动艇)

12.木质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上面是我们的回答。现实中,增值税的计算较为普遍,几乎每家企业都会涉及,而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企业不那么多。但是缴纳消费税的同时,往往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两个税种我们都要熟悉,都要会运用。

【第9篇】增值税消费税如何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销售额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销售数量

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

销售额、销售数量

列举3种: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有( )。(2008年)

a.化妆品厂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香水

b.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

c.白酒生产企业向百货公司销售的试制药酒

d.白酒厂移送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待销售的白酒

【答案】ac

【解析】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属于必要的生产经营过程,不征收消费税。如果门市部门已经对外销售了,应当按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1.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顺序组价)

①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

②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加权平均价格。

③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确定,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都用到该组成计税价格;

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表,考试会给出,不需记忆。

组价=成本+利润+消费税

组价-消费税=成本+利润

组价-组价×消费税率=成本+利润

组价×(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白酒卷烟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消费税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是( )。

a.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b.用于奖励代理商销售业绩的应税消费品

c.用于本企业生产性基建工程的应税消费品

d.用于捐助国家指定的慈善机构的应税消费品

【答案】a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0篇】计算消费税含增值税吗

距离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不到2个月时间,记得之前会计网为大家介绍了不少关于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科目不少的考点内容,今天,会计网继续为大家介绍关于《经济法基础》另一个必考点,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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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高频考点

202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高频考点思维导图

高频考点概述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 + (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1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2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 (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三、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不包含: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外购的抵扣范围没有摩托车。

五、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卷烟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批发环节加征)

(1)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不然加征就没有意义了)

(2)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2、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零售环节加征10%)

(1)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对外贸)。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一般商贸企业。

初级会计信息采集

之前发现很多粉丝问小编,为什么初级会计考试报名还要信息采集啊?还有在报名的时候,为什么页面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以湖南省为例。

就会出现以上截图中的情况,报考初级会计考试必须参加信息采集!很多小伙伴就不知道了,信息采集是什么?怎么突然要信息采集,以前报名都没有啊。

其实,会计信息采集的目的是为了推动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水平,夯实基础信息数据库。当然也不仅仅代表这些作用,一般未完成信息采集的情况下,是无法继续教育,以及无法报考初级会计考试和中级会计师等,所以,这项工作是一定要做的噢!

接下来我们来说说采集规则

会计信息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其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生(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需准备的资料:

(一)近期1寸免冠照;

(二)身份证正、反面;

(三)工作证明(在职的人员需要)

(四)暂住证或户口簿或学生证(不在职的人员需要,主要上传含有本人信息的页面);

(五)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没有非全日制学历无需准备非全日制学历证明);

(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要);

(七)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证书(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需要)。

注:文件格式为jpg格式。近期1寸免冠照文件不得大于20kb,其他证明材料文件不得大于200kb。

看完以上的这些采集原则和资料,你知道该怎么准备了吗?

而且信息采集是报考初级会计的重中之重,别说小编没告诉你哦!

初级会计报考理由

出纳要考初级会计吗

首先,没有初级会计证,也是可以从事出纳的,但这并不说明初级会计证不重要,现在不少公司企业在招聘出纳时,要求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职称以上。照这个形势发展下去,没有初级会计证以后不一定能做出纳了。

考初级会计的理由

1.初级是会计行业的入门必备证书

想要自己在求职市场更有竞争力,考初级会计职称证书就是一个最佳的选择。特别是刚出校门的毕业生,没有经验怎么办?那就用证书证明自己的专业能力!

2.初级会计职称是求职的门槛

初级会计职称是我们求职时的“敲门砖”。浏览招聘网站上的会计、财务类型岗位,我们不难发现,初级会计职称是很多公司的招聘要求,也就是说,现在没有初级会计证,会很难找到工作。

3.考初级是为中级证书做铺垫

很多公司的升职加薪都是和职业资格证书挂钩的,对于希望在会计路上走得更远的小伙伴来说,提升能力,不断考证是必须的,在取得中级会计职称后,他们更有机会晋升到会计主管、财务分析师、财务经理等职位。

积极考证,提升自己吧!只为让自己成为公司里那个不可替代的人。

初级会计备考计划

(一)怎么才能一次考过初级?

1、时间成本

考生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时间,比如资产这一方面内容要点较多,可以花2周时间看书,而事业单位会计这章考点少,就可缩短为3-4天看完。时间要学会把控。

2、空间成本

环境氛围对于一个人的学习效率也是有关系的,在校生可以直接去图书馆,不要因为备考时是冬天就不愿意离开被窝,这是大忌。想多学点东西,就离开那张温暖的床。在职考生,如果居住环境比较嘈杂,可以选择去市图书馆,或者找一个比较安静偏僻的咖啡店,或许有些人会觉得还要花钱点咖啡,但安静的环境氛围,真的值得。效率也会高很多。

(二)备考初级怎么安排时间?

1、记忆类科目

这个不用我说大家都知道记忆类科目是哪一科,经济法基础的法规法则很多,项目也比较细,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建议把经济法放在大脑刚苏醒的早上。记忆力最好的时候,在记忆的时候大脑里一定要有个记忆框架,把知识点一个个放进去,回忆起来会比较有头绪。

2、逻辑类科目

初级会计实务考计算和逻辑思维比较多的科目,在早上识记完经济法基础后,下午的实务计算也是对大脑的一种放松,做题时要注意,准备错题本,错误率高的题型。很多考生在考试时做错的题目往往是基础题,这就证明基础掌握不扎实,把握不牢。基础题型错了,失分就会很严重。

(三)为什么时间充足却考不过?

1、“真”努力还是“假”努力

当自己发现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问问自己是真的努力了吗?很多考生去图书馆后,把书一摆,脚一翘,视频一打开,朋友圈一发,就当自己已经学习了。一个个早晨就这么过去了。临近考试想抱佛脚,但发现自己什么也不会,什么也不懂,每次考试都是垫底。这就是学习态度的问题了,自己并没有以考下初级证为目标,而是“努力”给别人看。

2、方法是否正确

学习也要讲究方法,并不是只要死记硬背就能过关,你要知道这道题是这样做,为什么是这样做?为什么不是那样做?除了这样做还有没有别的方法?一个知识点摸透才能算是真正掌握,而基础打不好,题型难度越深感觉学习越吃力,渐渐失去信心。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1篇】成品油消费税计算

我国于1993年1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开始施行。其初衷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对一些消费品的特殊调节,促进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调整,维护外汇的收支平衡。《条例》规定对烟、酒及酒精等11种商品征收,采用单环节课征制度,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进口)征收,并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计征方式,初步构建了我国消费税制度的基本框架。汽油、柴油位列其中。2006年4月,取消了汽油、柴油等税目,增列了成品油等税目,并相应作出税率调整。2014—2023年,国家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目前的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柴油消费税税率为1.2元/升。

一、成品油生产环节课税,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1. 生产企业税负偏重。我国对汽油、柴油等实施零售价格管控机制,其出厂价格缺乏弹性,从量计征的成品油,除非国家同步进行价格调整,否则生产企业难以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把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客观上造成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负担偏重。生产企业单环节较高的税负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是占用了企业大量的生产经营资金,增加资金周转的压力;二是增加了企业的避税动机。

2. 消费者无法直接感知税负。相对于生产企业,消费者无法直接感知消费税的税负。成品油生产企业承担的消费税难以直接反映到最终消费品的价格上,消费者也无法明确感知消费税的变动;由于消费税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征收,其税负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导致消费者不清楚自己承担了多少消费税,制约了消费税调节职能的充分发挥。

3.生产环节征税削弱了节能减排的作用

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加征的一道特别调节税,体现国家节能减排、“寓禁于征”的意图。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和组织收入,选择在生产环节征收。但生产环节征税,消费者难以直观感受到消费税的税收成本,税收的显著性较弱,不利于向消费者传达消费税的政策意图,在调节居民消费行为方面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消费税为价内征收,“污染抑制”导向模糊,难以培育消费者的低碳消费习惯与低碳消费理念,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节能减排的作用难以发挥。

4、因加工原料不同,造成企业税负差异过大。

具有一次和二次加工能力的生产企业,如加工原油或凝析油,因原料不含消费税,不存在生产领用抵扣消费税,按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计算全额缴纳消费税;而以燃料油等消费税应税原料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因存在消费税抵扣,可能产生消费税留抵,目前尚没有消费税留抵退税政策,严重占压企业资金,更有个别税务机关对企业采取在计算当期生产领用消费税原料可抵扣消费税时,还要再乘以当期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量占当期生产的全部产品的比例,降低了消费税抵扣,增加了应缴消费税,使企业生产难以为继。

二、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偏低,节能效果不突出。

目前,我国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52元/升,柴油消费税税率为1.2元/升,无论从税率本身还是税额占价格之比与oecd成员国相比都是偏低的。其一,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偏低。2023年,oecd成员国的汽油消费税税率、柴油消费税税率的均值分别达到了4.05元/升与3.16元/升。这些均高于我国现行税率标准1倍以上。其二,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占价格比偏低。以2023年12月31日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格为例,汽油消费税税额占价格比例为21.02%,柴油消费税税额占价格比例为18.63%。而2023年,oecd成员国汽油消费税税额与柴油消费税税额占价格比均值分别达到了38.79%和31.85%,过低的税率,导致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所发挥的节能减排效果受到约束,成品油消费税的税率设计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消费税为中央税,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

成品油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不分成,地方没有积极性,对企业偷漏消费税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还鼓励偷逃消费税,并且认为只有偷逃了消费税,企业利润才会更大,缴的企业所得税更多,才有更多的企业所得税分成。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18全国成品油消费税收入3651.67亿元。按当年加工量5.88亿吨、成品油消费量3.25亿吨测算,全年有1600多亿元成品油消费税未征收入库。

四、加快消费税立法步伐

自我国开征消费税以来,消费税的历次调整都是在《条例》框架下进行的,其改革完善主要通过财税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实现。基于依法治税的考虑,要进一步加快消费税的立法进程。在202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消费税法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要以消费税立法为契机,系统总结前期消费税改革发展的历史经验,全面梳理现有的消费税政策法规,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消费税制度安排要尽量充实吸纳到消费税法草案中,对不合理的政策规定要及时清理修订,通过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为消费税立法做好充分准备。

五、后移征收环节,合理地方财政分成。

后移汽油、柴油消费税,既可以彻底解决消费税的抵扣问题,也使消费税回归调节消费的初衷,更有利于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职能作用。成品油消费现实地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如果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并分配给地方,可以平衡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支出,符合地方税收的受益原则,也能避免现行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引发的恶性税收竞争,避免各地纷纷向国家申请建设炼厂。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计全国标准一致的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统一组织实施,实现全国数据联网;与全国炼厂数据、海关数据联通,实现成品油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监管,使成品油消费税实现应收尽收,增加国家税收。

尽快制订合理的“定基数,调增量”收入分享方案,完善地方税体系。加快消费税收入对地方财政的补充,短期内应尽快进行科学测算,以提高地方财力为重要原则,制订合理方案。譬如以各地方上一年度消费税收入的60%为基数,将超过基数的增量部分划为地方消费税收入,通过进一步拓宽地方政府收入来源,增强地方对消费税的监管,增加地方财力,完善地方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促进节能减排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与税额占成品油价格之比都明显低于oecd成员国,为此,应逐步提高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当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水平的提升还需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成本、物流成本,应循序渐进,稳字当头,在税率设计上做好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协调工作。当前,国内经济运行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减弱等的压力,经济的不确定性增强,我国提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率应分步实施。第一步到“十五五”中期的2027年,我国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税率达到oecd成员国2023年平均税率的一半,即汽油消费税税率为2元/升、柴油消费税税率为1.6元/升。第二步到“十六五”结束的2035年,税率接近oecd成员国2023年的平均税率水平,即汽油消费税税率为4元/升、柴油消费税税率为3.2元/升。提高税率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双碳”目标。

【第12篇】进口红酒消费税的计算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或进口)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注】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原理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消费税的扣税是按照实耗扣税法,也就是按照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扣税,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法。

(一)扣税范围(列举法)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注】不是生产雪茄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注】1.不含金银首饰。因为金银首饰在零售之前的环节不缴纳消费税,也就不存在扣税的问题。

2.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镶玉的金银首饰时,在零售环节要征收消费税,且不得扣除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注】没有航空煤油、溶剂油。

(9)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注】酒(葡萄酒除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7个税目无扣税规定。主要是这些消费品已经是最终消费品了,一般不存在再次加工成其他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了。

【案例】某首饰厂外购1000颗珍珠

1.生产领用600颗,加工成珍珠项链后直接销售;按10%计算消费税,同时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2.将100颗直接对外销售;不纳消费税,也不得抵扣

3.生产领用100颗,加工成18k金项链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5%计算零售环节消费税,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

4.生产领用200颗,加工成18k金项链后销售给零售店;不纳消费税,也不得抵扣

(二)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注】买价指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若企业外购已税消费品有损失的时候,损失部分对应的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案例】某卷烟厂期初库存外购烟丝买价20万元,从甲企业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使用60%用于生产a牌卷烟(甲类卷烟);本月销售a牌卷烟80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期末盘点,发现库存外购已税烟丝成本为15.5万元,部分外购烟丝丢失,成本0.5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标准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

【案例分析】应纳消费税税额=400×56%+150×80÷10000-准予抵扣的烟丝已纳消费税(20+50-15.5-0.5)×30%×60%=215.48(万元)。

【案例】甲实木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原木,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20万元,支付收购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2万元,将该批材料委托乙实木地板厂加工成素板(实木地板的一种),乙厂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和辅料费3万元,甲实木地板厂收回素板后,将其中的80%继续加工成实木地板成品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5万元。(成本利润率5%;消费税税率5%)

【案例分析】应当选择委托加工组价的公式。

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1-9%)+2+3)/(1-5%)】×5%=1.22(万元);

甲厂销售成品应纳的消费税=35×5%-1.22×80%=0.77(万元)。

【案例】甲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业务:

资料(1)提供成本为10万元的粮食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白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甲企业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白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公斤散装白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散装白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30元。

要求:(1)根据资料(1),计算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案例分析】(1)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1+(1000×2×0.5)÷10000]÷(1-20%)×20%+(1000×2×0.5)÷10000=13.875×20%+0.1=2.88(万元)。

要求:(2)根据资料(1),计算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分析】(2)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1800×100÷10000×10%=1.8(万元)。

要求:(3)根据资料(1),计算甲企业分给职工散装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分析】(3)由于散装白酒的销售价格130×100÷10000=1.3万元,低于受托方计税价格13.875÷10=1.3875万元,所以甲企业分给职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散装白酒不缴纳消费税。

资料(2)向某商场销售薯类白酒2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万元,品牌使用费30万元。

要求:(4)根据资料(2),计算甲企业向某商场销售薯类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分析】(4)本月甲企业向某商场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200+(20+30)÷(1+13%)]×20%+20×1000×2×0.5÷10000=50.85(万元)。

资料(3)将上月委托加工收回的5吨葡萄酒,4吨加工成药酒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价款25万元;剩余1吨本企业招待客户使用,按同类白酒的不含税销售价折合为6万元。

要求:(5)根据资料(3),计算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分析】(5)委托加工的葡萄酒生产的药酒不得扣税,生产葡萄酒才可以扣税,其他酒不得扣税。销售的药酒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白酒招待客户不再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25×10%=2.5万元。

资料(4)销售干红酒15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将10吨不同度数的粮食白酒组成礼品盒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万元。

要求:(6)根据资料(4),计算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分析】(6)应纳消费税=150×10%+120×20%+10×2000×0.5÷10000=40万元。

资料(5)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白酒16吨,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80万元,本月收取6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下月10日收取,由于本月资金紧张,经协商,本月收取不含税货款30万元,甲企业按收到的货款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说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7)根据资料(5),计算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分析】(7)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征收消费税。应纳消费税=80×60%×20%+16×60%×2000×0.5÷10000=10.56(万元)。

【案例】某礼花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库存外购已税鞭炮的金额为10000元,当月购进已税鞭炮40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每箱购进金额为5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鞭炮的金额为6000元。其余为当月生产领用。

(2)当月生产甲类鞭炮180箱,销售给a商贸公司15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元;其余30箱通过该企业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50元。

(3)当月生产乙类鞭炮500箱,销售给b商贸公司25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100元;将200箱换取火药厂的火药,双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的50箱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已知:乙类鞭炮每箱不含税平均售价为1100元,最高售价为每箱12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鞭炮的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礼花厂销售给a商贸公司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礼花厂销售给b商贸公司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礼花厂门市部销售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礼花厂用鞭炮换取火药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礼花厂将鞭炮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应缴纳的消费税。

(6)计算礼花厂当月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

(7)计算礼花厂当月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分析】(1)礼花厂销售给a商贸公司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150×800×15%=18000(元)

(2)礼花厂销售给b商贸公司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250×1100×15%=41250(元)

(3)礼花厂门市部销售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30×850×15%=3825(元)。

(4)礼花厂用自产乙类鞭炮换取火药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200×15%=36000(元)。

(5)礼花厂将鞭炮用于职工福利应缴纳的消费税=50×1100×15%=8250(元)。

(6)礼花厂当月允许扣除的已纳消费税=(10000+500×400-6000)×15%=30600(元)

(7)礼花厂当月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18000+41250+3825+36000+8250-30600=76725(元)。

【案例】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自制烟丝工艺流程,主要生产m牌卷烟,该品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80元/条(标准条,下同),最高不含税售价90元/条。发生如下业务:

资料(1)从烟农手中购进一批烟叶,收购价、价外补贴及烟叶税合计13.2万元,将其委托乙企业加工成烟丝,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万元。

要求:(1)根据资料(1),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案例分析】(1)收购农产品成本为9%。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3.2×91%+2)÷(1-30%)×30%=6(万元);

资料(2)本月从甲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6.5万元;支付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3万元;购进其他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税5.2万元,途中由于保管不善,材料丢失2%。月末盘点时发现,外购烟丝发生非正常损失,成本5.86万元,其中包括运费成本1.86万元。

资料(3)生产车间领用烟丝生产m牌卷烟。当月按照调拨价向某批发商销售m牌卷烟200箱(标准箱,下同),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与某商场签订购销合同,采取赊销方式销售给该商场m牌卷烟50箱,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本月收回50%的货款,由于该商场资金周转问题,卷烟厂本月实际收到40%的货款。

要求:(2)根据资料(3),计算该企业应当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分析】(2)应纳消费税=400×56%+100×50%×56%+(200+50×50%)×150÷10000=255.38(万元);

资料(4)用上月购进的烟叶研发生产新型雪茄烟,生产成本18万元。本月当地举办全国烟草联谊会,卷烟厂将其中30%作为样品赠送客户。成本利润率为5%。

其他资料:期初库存烟丝买价35万元,期末库存烟丝买价20万元;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全部被领用。雪茄烟的税率为36%;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的(含70元,不含增值税)为56%,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的为36%,每标准箱(250标准条)150元;

要求:(3)根据资料(4),计算该企业应当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分析】(3)赠送客户视同销售征税。应纳消费税=18×(1+5%)÷(1-36%)×30%×36%=3.19(万元);

要求:(4)计算该卷烟厂当月应自行申报并缴纳消费税。

【案例分析】(4)本月准予扣除的烟丝买价:35+50+(13.2×91%+2)÷(1-30%)-(5.86-1.86)-20=81.02(万元);

当月自行申报应缴纳消费税:255.38+3.19-扣税81.02×30%=234.21(万元)。

【案例】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款1.3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26万元;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19.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3.9万元。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要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企业应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企业批发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5)主管税务机关对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6)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案例分析】(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0.25×100×10%=2.5(万元)

(2)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包加价销售,仍需交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28×10%-25×10%=0.3(万元)

(3)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30(万元)

(4)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150+30)÷(1-10%)×10%×20%=4(万元)

(5)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处以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进项税额=1.3+0.26+19.5+3.9=24.96(万元);销项税额=28×13%+300×13%=42.64(万元);

甲当月应纳增值税= 42.64-24.96 =17.68(万元)

【第13篇】汽柴油消费税的计算

导读: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流通环节涉及到的税金,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消费税是一种价内税,两个税种的计算基数是相同的,只不过税率存在着差别。

答:如何计算增值税

简单地说,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只要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所购销的货物其实都是含税的货款。因此在计算收入时都要把增值税剔除,即:

价税合计/1.17=不含税价款, (就是含税货款中剔除增值税)

不含税价款*17%=增值税 (销项税或进项税) (购入时是进项税,销售时是销项税)

购入:10000/1.17=不含税货款8547.01

8547.01*17%=增值税(进项税)1452.99

销售:15000/1.17=不含税销售额12820.51

12820.51*17%=增值税(销项税)2179.49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179.49-进项税1452.99=726.5

如果按你所说货款减去税金,即不含税价款。比如进货,就是用:

含税价10000-进项税1452.99=不含税价款8547.01.

即增值税计算公式为:价税合计10000/1.17*17%=增值税(进项税)1452.99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

购入时,虽然不分开进项税,但是也是含税的。只是因为规模小,国家规定不让抵扣进项税。

因此要将价税合计全部记入存货。比如上例中购入10000,全部记到存货成本中,不剔除增值税,因为国家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进项税。

销售时,按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即:

价税合计/1.03=不含税销售额,(就是含税货款中剔除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3%=应交增值税。

比如上例中销售15000。即:

15000/1.03=不含税销售额14563.11

不含税销售额14563.11*3%=应交增值税436.89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当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计税方法。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

(二)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6.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7.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

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收费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区别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培值税税额);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以上详细介绍了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方法,也介绍了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区别。作为一名企业的会计人员,一定要明白,消费税和增值税是流通环节需要交纳的税金,一定要明白,这些税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第14篇】成品油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是个价内税,是对特定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也就是售价)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应税消费品共有15类,但计税很灵活,既有从价定率计征,也有从量定额计征,更有两者结合的复合计征方法。

在征税环节上,虽然大部分都是生产销售、委托加工收回、进口(都是流通进市场的源头),但仍有部分特殊的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因此,在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上,也要抽丝剥茧,且听我细细道来。

一、生产销售环节

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要发挥其价值,要么直接卖了,要么用于其他方面,如: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对外捐赠、自用、奖励职工等,那么这些行为都是要交税的!就在销售或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除非你不卖而是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允许你先不交,在最终应税消费品出售或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特殊情况:金银铂钻,使用从价定率计征,在零售环节缴纳。但是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怎么计算呢?

1,从量定额计征,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后面涉及复合计征的,把这部分从量定额计征的应纳税额叫做定额税)

2,复合计税,适用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定率税+定额税)

3,从价定率计征,适用于除以上五种外的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要是没有销售额怎么办?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等方面,简而言之,就是视同销售。要按以下方法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一般情况按平均售价,投资入股、换取生产生活资料、抵偿债务三项用途按最高售价计税,简称投换抵)

②无同类消费税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价内税的本质)

如果不好理解的话,就列个方程式。以最广泛的从价定率计征方式示范,假设某个消费品,比如高档化妆品吧,成本为a,利润为b,消费税比例税率为c,求消费税应纳税额为x,则x=(a+b+x)*c

那么x-x*c=(a+b)*c

所以x=(a+b)/(1-c)*c

组成计税价格就是(a+b)/(1-c)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按销售数量×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不需要组价。

如果是复合计税,那么要先以从量定额计征方式计算出定额税,将定额税计入组价公式的分子中。假设计算出的白酒的定额税为d,则组成计税价格=(a+b+d)/(1-c)。

二、委托加工后收回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部分辅助材料费用,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也就是对销售企业来说不是自产,而是他产。

那么,为了把控税源,要求委托加工完成时,受托方要代收代缴消费税,以堵塞委托方收回后出售不缴纳消费税的情况。除非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那么不需要代收代缴,而是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申报缴纳。

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也是有先后顺序的:

①先以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投换抵最高,一般情况平均)

②没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仍然是(a+b)/(1-c),a是材料成本,b是加工费,c是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税率。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不需要组价。如果是复合计税,则组价=(a+b+d)/(1-c)

委托加工收回后,如果直接出售,是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的。但如果价高了,即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了,那么是要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最终交的是差额部分)

三、进口

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直接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仍然是(a+b)/(1-c),a是关税完税价格,b是关税,c是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税率。

如果是从量定额计征,不需要组价。如果是复合计税,则组价=(a+b+d)/(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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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为自己总结,难免有疏漏之处,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我会及时改正哦!

税会路上的同行者,一起加油吧!

【第15篇】酒类消费税应税额计算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x比例税率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复合计税计算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计算消费税减去城建税教育附加(15个范本)

你好,老师。我有个问题想问下,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本月销项税450104.84元,进项税447639.31元,本月购进税控设备720元,不是可以抵减应纳增值税额嘛。抵减前应交增值税2465.53元,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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