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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增收措施(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收入增收措施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收收入增收措施

【第1篇】税收收入增收措施

记者 苏黎原

在刚刚闭幕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专门总结、高度评价了5年来全国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果。

3月14日,提到刚刚胜利闭幕的全国两会,临猗县楚侯乡党委书记张红力对财税体制改革深有感触:“2023年,楚侯乡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奖返收入314万元,在全县14个乡镇中排名第一。有了钱,我们今年为群众办实事更有底气,搞规划更有底气,解决疑难问题也更有底气了。”

为有效解决乡镇“发展动力不足、办事实力不强”等突出问题,更好激发乡镇发展经济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临猗县于2023年出台文件,按照“三年起步、三年过渡、三年成熟”的改革步骤,在全市率先启动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税收超收奖返、土地出让收益奖励、招商引资奖励、土地整治奖励、资产处置收益奖返等,都是改革后各乡镇的主要“生财之道”。

楚侯乡认真落实政策,采取的第一个办法是:打好组合拳,千方百计增加税收超收奖返收入。

“一拳”是千方百计增加市场主体。楚侯乡充分利用处于运城中心城区与临猗县城中间,交通便利、位置优越的优势,向社会各界广泛发出《“共建企业之家、共促快速发展”的邀请函》,组织精干队伍成立招商专班,通过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关心在外人士助力家乡发展”等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招引各地企业,培育市场主体。4年来,该乡营商环境持续好转,市场主体增长141户,2023年税收总额增加到308.86万元,相比2023年翻了一番。

“一拳”是千方百计服务企业纳税。楚侯乡专门将全乡368户纳税户,按纳税规模精准分为四类,每类都安排1名班子成员、1组工作人员对接。通过开展“百人包百企”活动,包安全环保检查、包惠企政策宣讲、包劳务培育输送、包困难问题办理和小事帮办带办、包税收增收攻坚等方式,该乡全力以赴服务各类纳税主体,帮助各企业实现自我发展和税收缴纳的“小升规”。2023年,楚侯乡在税收超收奖返上共计收入105.77万元。

楚侯乡采取的第二个办法是:画好同心圆,全力以赴增加土地出让收益。

楚侯乡是临猗县的南大门,也是临猗县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核心区和楚侯工业园所在地。以前,征地是“第一难事”,“不仅吃力不讨好,有时为了解决问题还得自己掏腰包背责任。”乡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征地工作专班负责人杨森说。

在这次改革中,临猗县对乡镇组织开展征地进行奖励,规定每个乡镇每年累计不超过150万元,一下就将征地从县级下达的任务,变成了事关乡镇“钱袋子”的收益工程。2023年,楚侯乡奋力拼搏,拿到土地出让纯收益奖返150万元。

楚侯乡的其他财源建设也都卓有成效。

乡财政富裕了,楚侯乡今年计划在扶持乡村特色产业、打通断头路、修建文化站、整治街道、规范改造20个村(社区)垃圾点等方面全面发力,让全乡百姓的生活更加美好。

楚侯乡的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只是临猗县乃至全市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

新的财税体制改革正在激活我市更多乡镇迸发发展新活力。

【第2篇】增值税收入确认规定

接触到的很多企业,财务人员都是按当月开具发票金额确认收入。这样做的好处就是简单、省事。开多少票、就收多少款、申报多少收入。那么这样处理到底符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呢?

在对一些劳务类企业的税务检查中,税务人员检查企业账簿会发现,企业的“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会存在较大的余额,此时税务人员会要求财务人员解释款项性质,并取得合同进行检查。结果发现企业就是收款开票确认收入,一般会晚于劳务进度,这样做,导致企业当年度会少确认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有个重要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有如下规定: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对于劳务类收入,规定如下: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根据上述文件,开票确认收入显然是不合适的。

【第3篇】不含税收入什么意思

对于企业来说,只要可以获得收入,一切皆有可能。毕竟,企业有收入还能带来现金流。这样企业还有机会,可以企业实现盈利。但是,企业的收入也是有很多形式。

在这样的情况的下,我们就需要具备各种收入之间相互转换的能力。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相互转换的方法。

知道含税收入,怎么算不含税收入?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税率)。

对于企业来说,只要知道了含税收入,以及企业相关事务适用的税率,就可以通过这个公式,进行上面两种收入之间的转换。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一般情况下指的就是增值税。毕竟,在营改增完成以后,企业的经济业务,基本上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也需要企业从消费者手里收取之后,上交国家。当然,纳税人对于了解的不多。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普通人作为纳税人,反而没有直接接纳过税收的原因。

不含税收入,才是企业的真收入

企业对外销售的金额就是含税收入,对于企业来说,含税收入并不是企业的真实收入。毕竟企业需要把相关税款上交国家才可以。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只是承担了一个搬运工的作用。当然,企业也能通过现金流获得一定的收益。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件“乐事”。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不含税收入对于企业来说才是真正意义上面的收入。也才是企业可以随意支配的“真金白银”。

对于企业来说,不含税收入才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依此作为发展的方向,一般企业也能早日实现“财富自由”。

税款也可以当作钱花

对于企业来说,不含税收入固然重要,但是税款有的时候也可以当作企业的现金花。

我们知道企业要是一般纳税人,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要远低于从消费者哪里获得的税款。

当然,出现这样的情况不是说企业偷税漏税了,而是增值税本身就是价外税。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不是企业本身,而是终端的消费者。

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采购时也会支付一部分税款。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可以使用自己已经支付的税款来说抵消需要缴纳的税款。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实际的税负其实远要比税款低的多。

比如,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3%,在使用进项抵消以后,最终企业的实际税负大概在2%左右。这也意味着一般纳税人实际的税负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还低。

毕竟,企业自己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当作“钱”来花!企业只要可以获得足够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降低自己的税负。

【第4篇】税务局征收非税收入吗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平稳有序推进划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先试点后推开。自2023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四、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五、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具体征缴流程可参照本通知附件流程图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六、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八、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应当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具体征缴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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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3月份,已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3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3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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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23年12月份,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也已划转至税务部门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58号

税务总局、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3年度、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积极履行征收职责,推动降低征缴成本。划转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

四、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经费划转方案和征缴流程,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各地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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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9号

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所属期为2023年度的上述基金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基金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基金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和时限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因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五、税务总局要督促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确保在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2023年1月15日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18〕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征收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仍由专员办负责,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三、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相关非税收入。申报和缴纳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其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税务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并做好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等工作。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税务总局应当与财政部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库、财政票据等明细信息,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非税收入征缴明细信息实时共享。 七、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因税务部门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17月7日

【第5篇】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涉及5张表单修改,为了帮助纳税人快速熟悉掌握新申报表,我们将推出系列微宣传,为大家归纳整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变化之处以及填报要点,敬请期待~

那就让我们进入本期的主题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申报表修订,主要是根据2023年度新出台一次性扣除政策进行调整,内容包括:

1、调整10.2、13.2、32.2行项目名称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规定的企业进行填报。

(↑点击查看大图↑)

2、新增11.1、12.4行次

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的填报11.1、12.4行次。

(↑点击查看大图↑)

【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享受100%加计扣除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0.2行次“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3、新增12、12.1、12.2、12.3行次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填报。

(↑点击查看大图↑)

【政策规定】

1.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二、填报案例

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主要的申报要点是购置的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税收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

案例:a公司为资格内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1月购进一台生产用的设备,设备不含税单价84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年限10年(税法和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相同),税务处理上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则2023年的税收折旧金额为840万元,纳税调减金额为833万元,2023年汇算清缴填报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

填报要点

1.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税收优惠政策,第2列账载折旧应填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折旧金额。第6列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按照“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在本案例中,该设备11月投入使用,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按税收一般规定即按照直线法计算2023年12月折旧额=840/10/12=7万元。

2.在本表第8-17行填报固定资产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后,需根据资产的分类在本表第2-7行进行填报。例如本案例中,在12.4行填报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情况后,还需在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进行填报。

3.因2023年度该设备已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在以后年度该设备在会计处理上计提折旧的,则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季度预缴申报不调整)。

同时因该企业为资格内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税2023年第28号公告规定,还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享受100%加计扣除。

(↑点击查看大图↑)

三、其他注意事项

01、设备、器具的范围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02、“新购进”的形式

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03、购进时点的确定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04、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第6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第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国债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务易混点:

1.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满12个月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否则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受12个月的限制。

第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含政府购买服务)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企业取得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以上减半征收。

【第7篇】企业所得税免征税收入

一、不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符合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时,才属于不征税收入,否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很多人只注意到三项条件,忽视了财税【2011】70号文还规定了财政性资金应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若企业的财政性资金是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取得的,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和财会及税务人员切记,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它虽然暂时不征税,但对应的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这是税务风险应对和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可能在取得的当年未使用,当年不予征税,第二、第三年使用后切记调整对应的支出。

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能混淆。

韦老师提醒①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永远免于征税;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只是暂时不征税。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可以

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不是不征税收入。

5、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6、大多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是不征税收入。

目前,除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外,其他(如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等方面)即征即退税款,韦老师提醒: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支付”,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資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不征税收入超5年未使用应计入应税收入。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第三条规定:符合三项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拔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資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不征税收入产生的孽息要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韦桂华

【第8篇】b类企业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熟悉)

项目

解释

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 政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 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 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 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范围,见【提示】①

【提示】

①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 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 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②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

项目

税务处理

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 求归还本金的

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税、会无差异)

其他财政性资金

计入收 入总额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税、会有差异)

其他财政性资金

征税(税会无差异,或有差 异-递延收益)

③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 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④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 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掌握)

1.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

情形

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税务处理

企 业 从 发 行 者 直 接 投 资 购 买 的 国 债 持 有 至 到期

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 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 息收入的实现

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 业 到 期 前 转 让国债、或者从 非 发 行 者 投 资

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 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金额:按照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购买的国债

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 款-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 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企业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损失)应计算纳税

【例题 16-计算问答题】2013 年 7 月 1 日,a 公司以 105 万元在沪市购买了 1 万手 xx 记账式国债(每 手面值为 100 元,共计面值 100 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 2013 年 1 月 1 日,年末 12 月 31 日兑付利息, 票面利率为 5%。2013 年 9 月,a 公司在持有该国债 73 天后将其转让,取得转让价款 110 万元。计算 a 公 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①购买国债成本 105 万元;

②国债利息收入=100×5%÷365×73=1 (万元);

③国债投资转让所得=110-1-105=4(万元);

④应纳企业所得税=4×25%=1(万元)。

【思考】如果题目要求计算纳税调整金额?

【解析】由于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于转让国债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即 110-105=5(万元) 而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照章征税,所以企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 1 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例题 计算问答题】某企业 2014 年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 100 万元,已知境 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取得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 90 万元(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 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 6%)。

【答案】会计处理上股息收入 100 万元和国债利息收入 90 万元都应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即 会计利润);而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0+90=190(万元),原因 就是上述两种收入都免税;提示考生注意即使被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低税率或者优惠税率,而对于 投资企业收到的股息收入也无需补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了解)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非营利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 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意】非营利组织如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税。

【例题 多选题】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a.国债利息收入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c.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d.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1 年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答案】ac【解析】选项 b 属于不征税收入,选项 d 要强调“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 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9篇】应税收入与实际到手收入如何填写

有的纳税人在做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发现一个疑问,申报页面跳出来的收入合计金额,会大于自己全年实际收到的收入。纳税人不免会疑惑,我明明没有拿这么多收入,现在这样申报,是不是我多缴税款了?

实际上,我们是混淆了一个概念,应税收入和个人实际收到的收入,这两个是不一样的。应税收入是个人取得的应该缴纳税款的全部收入,扣除个人部分缴纳的各种社保等五险一金,再扣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剩余的才是个人实际取得的收入。

例如,一个纳税人,全年应发工资薪金20万元(假设无其他收入),个人部分缴纳五险一金5万元,任职受雇单位全年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假设无其他扣除,那个人实际到手收入为20-5-1=14万元。

实际到手的收入是一个税后收入,确实会少于个人的应税收入。

【第10篇】非税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不容错过!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合理降低企业税负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税收筹划对于企业在减轻税收压力、获得资金得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得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节税。

有限公司财政返还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财政返还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税务局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当地财政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企业的税收政策。返税一般是地方政府采取的一种吸引企业到当地投资的地方性政策,鼓励企业到当地发展带动经济。针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留存金额的50-80%的比例进行奖励返还,纳税越多返还比例越高。

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

某公司是北京一家贸易企业,销项收入为5000万,购货进项3000万元,进销项不含税。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附加税6%,企业所得税25%,该公司应交税为:

增值税:2000*13%=260万

附加税:260*6%=15.6万

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有限公司返税:

增值税:260*50%(地方留存)*80%=104万

企业所得税:500*40%(地方留存)*80%=160万

最高返还可达264万元,安全合法节省税金。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优惠政策

个独核定征收政策,就是把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方式,转为核定征收,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一般新注册的都是以查账征收的方式,查账征收的话就要求有成本发票,收入减成本等于利润,再用利润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选择核定征收,以销售额乘以一定比例作为企业利润,一般为10%,核定后税率一般在0.5-2.1%,也不需要提供成本票,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比一般企业优势大很多,既可以帮企业降低综合税负,也可以帮企业解决成本票缺乏的问题。这种核定征收政策一般在特定的税收优惠园区出现,选择稳定合适的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安全的降低企业综合税负解决更多问题。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锦鲤税税》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请移步

【第11篇】免税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小陈税务 小陈税务08

【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具体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盼回复!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相关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及附加税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对于当期直接减半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可根据实际缴纳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不影响损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2篇】所得税收入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中的利息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混合性投资业务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持有期间获得的投资回报的税务处理

权益性投资,投资方投资回报为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被投资方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债权性投资(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被投资方支付的利息不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债权性投资(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

赎回价>投资成本,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赎回价<投资成本,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租金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确认金额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某公司将设备租赁给他人使用,合同约定租期从2023年9月1日到2023年8月31日,每年不含税租金480万元,2023年8月15日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1440万元。2023年可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160万元。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所以2023年可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160万元。在增值税中,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增值税应确认的计税收入为1440万元。

【第13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

如果你没有正式工作,没有一技之长,

维持你基本的生计的收入来源有哪些?

一、低保金;

二、捡破烂;

三、亲人救济;

四、种地卖粮食;

五、乞讨;

六、跑美团

七、跑饿了么;

八、早晚摆摊卖小吃;

九、摆摊卖小玩意;

十、打零工;

十一、工地搬砖;

十一、搬家公司;

十二、卖报纸;

十三、等等

只写了这么多,写不动了。

没有正常收入,对于普通人来说,要维持正常的生计的,真的是太难了。

这个社会,干什么都要钱,

房子,几十万,几百万

车子,几万,几十万

上学,几万,几十万

结婚,几十万,几百万

生育,几万,几十万,

。。。。。。等等

以上都是需要大额金钱的,没钱寸步难行,有钱搞定一切!

这难道说明,我们是金钱社会?这是我们的价值观?显然不是这样。

人民警察,工作在一线,处突中,时刻有生命危险;

环卫工人,工作在环境最差的地方,他们的付出,换来了我们家园的整洁;

陆地边防战士,他们为了守卫祖国大好河山,常年驻守在环境最恶劣的地方;

海军战士,近期美国打着“重返亚太”的旗子,在中国周边抵近侦察,军舰搞所谓“自由航行”,面对敌人,我们的战士无所畏惧,用实际行动捍卫我们的主权和利益;

等等各行各业,都有大批为了国家建设,为了人民安居乐业,在一线默默奉献的人群,他们在用实际行动书写人生的壮丽篇章,这些与金钱没有关系,他们在实现人生理想。

作为新时代的中国人,我们应该怀揣理想,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我们的力量,为祖国的建设添砖加瓦,不畏艰苦,不为金钱所动,树立人生准确的价值观,撸起袖子加油干!

【第14篇】未开票增值税收入

一、真正未开票收入

实务中存在,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向客户(特别是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收取款项后,客户没有索要发票,按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中填报。

【例】餐饮企业,个人消费者未索要发票。

二、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如未开具发票,则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收入”中填报;如开具了发票,则在增值税申报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应栏次中填报。

【例】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要按规定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则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收入”中填报。

需要提醒的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对外捐赠,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义务已发生未开票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客户暂时未索取发票,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收入”中填报。

如企业2023年1月提前预收2023年7月-2023年6月房租,当月未开具发票,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2023年1月预收款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虽发票尚未开具,也应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票收入”中填报。

四、如何申报

如果您前期已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项情况明细)“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了正数未开票收入,在补开发票月份,可将当期补开具的蓝字发票如实填报在对应栏次,同时在“未开具发票”一栏填报负数冲减当期补开票销售额。

例如: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货物产生一笔未开票收入20万元,申报1月属期增值税时已按照13%税率申报缴税。3月份应购买方要求,又针对上述未开票收入补开了2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纳税人在填写3月属期增值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项情况明细)第1行第1列至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同时,在该行第5列“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负数冲减当期补开票销售额20万元即可。(深圳税务

来自 小陈税务08

【第15篇】免税收入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免税产品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向消费者销售的应税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消费者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只需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2)销售免税产品。免税产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更不存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的 核算问题,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出口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在销售时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内部使用的情况。虽然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属于内部使用问题,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余的情况对于免税产品是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本文也有详细的内容说明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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