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清算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清算税务资料清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清算税务资料清单
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提交资料清单
类型
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要求
备注
一、申报类
1
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表 1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
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提供原件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3
项目税费结算表及附件
附表 2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4
普通住宅免税申报资料
提供原件
二、企业基础类
*
1
营业执照副本
提供复印件
2
企业设立、变更的协议、合同或章程
提供复印件
3
设立、变更的验资报告
提供复印件
*
4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
提供复印件
*
5
全部开户银行及账号情况表
附表 3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
6
建筑安装工程基本合同、预算、决算
与开发成本资料一同装订
*
7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测绘等合同及明细
表
提供复印件附表 4
提供电子数据及纸质合同复印
件
三、项目基础类
*
1
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
提供复印件
*
2
国有土地使用证
提供复印件
*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提供复印件
*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提供复印件
*
5
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含经济技术指标)
提供复印件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清晰可见
*
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提供复印件
*
7
预测和实测面积测绘报告
提供复印件
*
8
房屋初始产权证
提供复印件
*
9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提供复印件
*
10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提供复印件
*
11
合作(联合)开发协议
提供复印件
12
项目实际开工、竣工时间及资料,项目竣工验收
收备案表;
提供复印件
*
13
项目交房时间及证明材料(如交房公告等);
提供复印件
四、收入类
*
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提供复印件
*
2
销售及产权办理明细表(分普通住宅、非普通 住宅、商业、车库等列明购房人姓名、房号、 销售时间、面积、单价、合同总价、结算总 价、付款方式、已收款项、发票开具(日期、
金额、发票号)、产权办理情况等)
附表 5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
3
未售房屋明细表及使用情况说明
附表 8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4
销售发票存根联
原件备查
*
5
《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备案合同
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提供复印件 10 份/业态
五、扣除类
1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清理明细表(土地成本)
附表 7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
2
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拍卖成交
确认书及票据
提供复印件
3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清理明细表(拆迁补偿
费)
附表 8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
4
拆迁补偿合同及票据
提供复印件
5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清理明细表(前期工程
费)
附表 9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6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清理明细表(基础设施
费)
附表 10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7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清理明细表(建安工程
费)
附表 11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8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清理明细表(公共配套设
施费)
附表 12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9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清理明细表(开发间接
费)
附表 13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10
利息支出明细申报表
附表 14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
11
长、短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资料
提供复印件
12
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票
据
提供复印件
13
与清算项目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
附表 15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14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税票比对明细表
附表 16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
15
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提供复印件
*
16
如涉及移交当地政府部门的公共设施的移交文
件
提供复印件
*
17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协议、合同、结算书及票据
提供复印件
*
18
物管用房移交全体业主或业委会的移交文件
提供复印件
19
符合扣除规定的其他成本费用证明资料
提供复印件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数据
六、账务类
1
项目所涉各年度会计账本、记账凭证
原件备查
2
各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及《审计报告》
原件备查
3
各年银行对账单
原件备查
4
各年度纳税申报表
原件备查
注:打“*”的资料是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中必报送的资料,如在日常管理中已提交过的资料无 需重复提交。
1.以上资料报送时请用 a4 纸,提供时需分类装订成册,并编注号码;
2.如未涉及的内容可无需提供;对涉及的资料,无法提供的,请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3.清算项目若委托中介机构,需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委托书。
4.资料装订顺序:除了鉴证报告必须的东西以外,按照申报表——相关证件——收入——土地——(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利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代收费用 进行附件资料装订。
5.提供资料要求:对应每一个收款方合同(全部提供)、决算(全部提供)、记账凭证、发票(按要求)、付款凭证的顺序放 在一起。
6.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验证码请分列清晰填写,每张发票填写一行,如有连续编号且金额不大的发票,可以共同填写一行。
7.所有装订的清算资料标明页码。
8.附表 3-13 填写的税票信息只与清算项目相关。
9.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都完成以后提交给税务局。
各省需要资料清单都差不多,具体细节还得咨询当地税务局,有探讨这方面的请留言,相互学习一下了解一下。
【第2篇】税务注销清算表怎么填
【已申报b表,提示c表未申报】
1.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自然人基础信息查询模块,查询该人任职受雇信息,如发现有多处任职受雇信息,且至少两处为经营所得,则需要将所有经营所得进行b表申报后,再申报c表。
2.如其中一处经营所得已离职或注销,需恢复注销,按规定进行注销清算,做完b表申报后,可进行c表申报。
3.若只有一处任职受雇信息, 且该信息已做了b表申报,依旧提示未报c表。此时确认是否在省外有经营所得项目,如果有,需对那一处经营所得进行b表申报后,再申报c表;如果在省外有不需汇缴的经营所得项目,需联系省外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3篇】税务清算公司
公司进行清算是为了处产的分配,债务的清偿等等。公司决定解散,不再继续经营,其关系也应当厘清,即进行清算。清算简单的来说就是注销公司的登记,停止关系。公司清算流程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清算的开始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分类
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3、破产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由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在破产清算中,和公司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清算。
【第4篇】企业迁移税务清算
近期有网友询问关于同市的跨区域迁移厂址,同时迁移的时候想要减少股东和增加一些资本需要怎么办理,是要先办理工商上的还是税务上的?
公司变更
遇到这一情况,一般先办理工商变更,然后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在“税务登记”中的“跨区迁移企业税务事项报告”模块填写跨区迁移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即可在线办理。
首先税务部门审核以下“六要素”,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终止流程,不同意迁移:1.税务登记状态为清算、非正常、非正常注销;2.涉及特别纳税调整、税务稽查、纳税评估、抵扣凭证审核检查、信访举报未结案的;3.企业依申请事项未办结的;4.存在未申报记录以及税款未结清(含出口退税流程未办结);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尚未完成汇算清缴申报的; 6.企业申报的迁入地同工商部门推送的住所变更信息不一致的。
所以建议可以先办理工商变更再办理公司迁移税务,前者直接按照公司需要办理的变更到工商局办理即可。后者直接在网上税务厅即可申请,审核通过之后再到税务局办理税务迁入。
税务登记
一、需要准备的核税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2、公章、法人章、发票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财务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签字部分需盖法人章)
7、税控盘
8、空白发票及发票购买簿
二、办理流程
1、前往各区指定迁入办理地取号
2、办理清票清盘
3、发行并购买发票
以上就是公司跨区域迁移同时涉及到工商和税务问题相关处理注意事项了。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第5篇】税务注销清算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务登记管控的关键构成,同时是纳税人提交申请结束纳税行为的必要流程,也是税务等部门实施税务权限的最终流程之一。纵观当下实际情况,企业实际注销过程中依旧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有必要就企业的整个注销过程进行规范化管控,进一步加强其注销清算税务管控,健全税务注销登记管理。就企业注销有关涉税会计问题展开深入探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企业注销主要诱因
结合《税收征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正式开展注销工作前,需要预先就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待摊、预提费用和涉税事项等进行彻底的清算,并依法注销税务登记证。常见的企业注销包含两个层面的诱因,即内部诱因与外部诱因。内部诱因主要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环境较为恶劣以及内部体制建设不完善等。而外部原因多为企业经营期间存在违规以及违法等情况,从而被有关监管部门强制解散,吊销执照以及撤销、注销等。
2企业注销有关税务方面的要点
2.1清算前期涉税事项
企业在注销前期,需要特别关注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项等项目,就应交税款科目和企业平常的纳税申报等数据进行比对,排查企业是否出现未申报而欠税等问题。重点关注预收款项,排查是否存在已销售但是未开票等问题。排查其他应收款项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得到的政府补助收益、押金以及其他方面的业务,此类债务无须支出,为其他收入。企业就所涉及的涉税事项等实施全面、彻底的汇算清缴,汇缴清缴结果作为向有关税务部门申报债权的关键凭证。
2.2清算过程中的涉税事项
企业需要在整个清算周期全面厘清各方面的涉税项目,核查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等情况,开展汇算清缴流转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费等。对于非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单项资产的评估,不应当使用公允价值来分析权衡,而需要结合可变现价格、交易价格等来分析。企业清算过程中,就处置企业资产、配置剩余财产期间存在的税费,大致涵盖了流转税、所得税等。一是流转税。清算过程中,企业往往会包含大量的固定资产处置、库存交易等活动,涵盖了销售、转嫁以及捐赠等行为。这些活动均涉及大量的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等。企业在注销期间,对各个实物资产处置销售变现等依据常规的销售活动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就资产配置而言,注销企业将资产直接分配给股东以及投资者的,视为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置。二是所得税。所得税包含了企业性质和个人性质两方面。依据相关国家条例规定,所有的资产全部依据变现价值及价格,明确资产转让收益及损失;明确债权、债务清算收益及损失;弥补损失,明确清算收益及可以对股东分配的剩下的资产股息等。三是其他税务,涵盖了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契税等多个方面,同样需要综合有关税法要求进行合法处置。
2.3剩余财产配置涉税事项
资产处理过程中的损益优先去除清算费用之后,首先用于偿付拖欠职员的工资和其他方面的医疗支持,之后用于给付职员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随后用于清算税务,最后用于支付其余债务。若实际资产处置获得无法满足清偿,则需要依据对应的比例进行配置。若债务清偿之后仍存在剩余,则可以配置给投资方,超过其投资资本的,若为个人则需要缴纳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在配置剩余资产期间,需要及时缴纳对应的税款。
同时需要注意到,清算期间为非典型的生产经营周期,企业无法享受到小微企业等方面的税务减免优惠,全部按照基本税率即25%计算税费。企业在实际清算过程中,往往会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出具有关清算鉴定文件,结合当地税务部门等的诉求,也会出具清算企业年度的所得税清缴文件。中介机构给出清算鉴定文件,对企业近3年的税务情况进行清算,涵盖了清算期间的税款等。清算过程中明确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要求并入所得征税,不够偿付的应付款则无须支付,清算过程中的盈亏资产需要并入清算所得,资产损失务必报税务部门进行批复,没有批复则不可以在清算期间进行扣除。(选)
作者:杨洁;单位:云南云岭高速矿业有限公司;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6篇】税务注销如何清算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以进一步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的问题。扩围后,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办理简易注销?我们梳理了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未开业的、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特殊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四、简易注销基本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日。
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温馨提示:简易注销具体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请咨询登记机关。
依据:
1.
2.《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3.
4.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7篇】税务注销清算报告
本文作者:范正英,贵州恒易律师事务财务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 号),针对优化破产企业注销、状态变更登记、加强金融机构的参与和支持、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的处理、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本文结合实务操作中企业破产清算资产处置及税务清算注销环节常涉税务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资产处置涉税问题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用于清偿债务的款项一般都来源于对破产企业相关资产进行拍卖、变卖、以资抵债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但是对相关资产(常涉资产包括:办公设备、车辆、房屋、土地)进行处置而取得的收入同时也会涉及相关税费(常涉几大税种:增值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4】5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简称附加税费),转让方应以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附加税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根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准许扣除的项目应该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且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但在实务操作中,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很多原始凭证资料缺失或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成本无法明确区分,无法确定扣除项目成本金额,致使企业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最终企业将面临高额的税费负担,从而影响到债权分配中其他债权人的相关利益。
针对上述情况,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第十八条提出,清算期间土地增值税处理。因破产企业土地成本历史资料缺失,无法确定成本扣除项目金额的,由管理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税务机关可按现行政策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
企业破产清算资产处置转让,购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办理产权转移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购销双方均应根据购销合同以及产权转移书据中列明的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依法进入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完成破产清算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清算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会面临高额的税费问题,故企业在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时要充分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从而更好的保护各个债权人的相关利益。
二、税务清算注销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接近尾声之际,接下来的工作就是:银行账户注销、税务注销以及工商注销,税务注销未能办结,就无法办理工商注销,从而可以看出税务注销的重要性。企业办理税务清算注销时,管理人需持破产企业公章、税控盘、已开且作废的发票、空白发票、清算申请书以及清算结束期剩余月份相关申报表前往税务大厅办理税务清算注销。
为了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注销难题,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及时予以税务注销。但在实务操作中,破产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办理税务清算注销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出该企业仍存在税费欠缴的情形,部分税务机关会出于谨慎性要求,未能即时出具税务注销清算文书。
为了更好解决破产企业税务清算注销难题,应加强府院联动机制,在政府、法院、税务机关、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配合以及相互支持下,发挥破产制度的优势,最大力度的实现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更好的维护各方利益,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第8篇】公司清算业务的税务处理
公司进行清算是为了处产的分配,债务的清偿等等。公司决定解散,不再继续经营,其关系也应当厘清,即进行清算。清算简单的来说就是注销公司的登记,停止关系。公司清算流程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清算的开始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分类
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3、破产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由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在破产清算中,和公司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清算。
【第9篇】税务清算报告模板
接到法院债权申报通知后发现的未申报税款,应申报税收债权吗?企业破产过程中无法清偿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可以注销吗?近期发生的一起税收债权申报案中引出这样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争议、分析法理给出了一种答案。
a 一封法院债权申报通知引发争议
企业破产是商事活动中较为常见的行为,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宣告企业破产,再到企业注销,可能涉及一系列税务问题。近期发生的一起税收债权申报案例,就将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一些涉税问题凸显出来,笔者试着从多角度进行分析,寻找答案。
近日,s市y区税务机关收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一封有关税收债权申报的通知,告知法院已经受理d企业的破产申请,并请y区税务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
收到该通知后,y区税务机关立即核实d企业的税款申报情况,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发现d企业属于非正常户,已连续多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系统中未产生任何欠税,但其实际尚有开票信息未申报收入,也未申报纳税。对此情形,该如何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y区税务机关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对照来看,d企业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并未产生任何欠税,因此,税务机关无须进行债权申报。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企业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未产生任何欠税,但企业欠税与否,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经查询系统,该企业有开票信息对应部分的收入未申报纳税,说明该部分应纳税收属于欠税。此外,由于该企业已属非正常户,在此期间企业是否还有其他未申报的经营收入,需进一步核查,待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所有未申报的税款均应属于欠税,应由税务机关向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还有意见则认为,d企业尚未申报的税款属于税收债权,但因该企业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连续多月未纳税申报,且明显存在开票收入未申报纳税的偷税嫌疑,建议移送稽查局做进一步检查,待稽查检查后,根据稽查结果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
b 该如何理解“破产人所欠税款”
梳理有关争议,笔者认为焦点问题在于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中的“破产人所欠税款”,它是仅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人实际已产生的欠税款,还是也包括破产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
单从法条语义解释看,破产人所欠税款似乎仅指已经实际产生的欠税,包括破产人已申报但未缴纳的税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稽查处理决定书已确定的纳税人应缴税款等,不包括纳税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是狭义的欠税。
但从企业破产法对该条款的立法目的与体系解释看,破产人所欠税款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它强调的应当是税收债权的应然性,就如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中表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凡是依法应当支付的,都属于破产债权。同理,纳税人依法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也应属于破产债权。因此,笔者认为,此处的“破产人所欠税款”应是广义的欠税,不仅包括企业已经实际产生的确定金额的欠税,也包括尚未实际产生,但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因为这些税款均是企业欠缴国家的。
本案中,考虑到d企业已进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阶段,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未申报税款进行核实后,根据核实后的税款向法院申报了税收债权,法院对该税款进行了优先清偿。
c 企业破产清算后未缴清滞纳金可否注销?
虽然有关d企业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已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优先获得了清偿,但该企业相应的滞纳金与罚款未获得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表明税收滞纳金在破产案件中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精神,税收罚款也不具有优先性,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本案中,d企业的财产依次分配后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故有关税收滞纳金与罚款未获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该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那么,d企业未缴清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可否先给予核销,然后办理税务注销?
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规定,企业税务注销前必须缴清税款、滞纳金与罚款。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但在实践中,通常须先税务注销才能办理工商注销,因此,该条款的本意应是认可对破产企业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核销,认可对于此类企业办理税务注销。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是让确实无法经营下去的企业尽快结清未了事项,退出市场。如果将破产企业视同正常经营的企业,要求其结清税款和滞纳金才能办理税务注销,不符合破产企业的实际,也不利于市场出清。
为推动破产企业尽快出清,浙江省有关部门2023年11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规定,地方法院要加强与税务机关工作联动,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后,税收债权未获全额清偿但已经过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裁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予以认可。税务机关应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破产管理人出具税务注销文书或清税证明,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破产企业税务注销进度。该规定明确破产企业的税收债权在依法受偿后,仍有未获清偿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务机关可凭法院裁定书对企业予以税务注销。该规定为破产企业欠税核销扫除了障碍。
d 提议建立破产企业日常预警机制
税收债权通常很难在破产程序中得到足额清偿,为避免陷入在破产程序追缴税款的被动,笔者建议建立破产企业日常预警机制。
企业破产通常非一时一日之事,前期或多或少会有征兆,比如经营收入明显下降,长期亏损,未按期申报,未按期缴纳税款等,如本案例中所述,d企业已为非正常户,存在破产可能性。如果税务机关建立日常预警机制,就能及时发现企业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无经营收入、长期未申报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此外,由于现行税法未明确破产企业有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时,税务机关是否可凭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办理税务注销,实践中很多税务机关不敢为此类企业办理注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指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后,有关疑虑有所消减。为便利破产企业注销,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比如可修改《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将其明确为,“对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作者为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职律师;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干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汪成红 荆白茹
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10篇】税务清算报告范本
如今,市场竞争激烈,总归有企业会因为各种原因,选择退出市场,解散公司。这时就需要开展清算审计,对其清算期间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资产变现情况, 清算期间的收益、损失,费用支出情况及清算截止日净资产分配情况进行的审计,以确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开、公正进行全部清算活动,对清算结果发表合法、公允的审计意见。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常见的清算审计种类:
1、合约期满清算审计;
2、产业调整清算审计;
3、无法持续经营清算审计;
4、违法经营清算审计;
5、企业兼并清算审计;
6、企业破产清算审计;
清算审计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证件;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以及企业纳税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复的免税文件等;
3、企业管理层历次决议及决定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问题的有关资料;
4、企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办法(包含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等;
5、企业清算开始日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务表、财务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等);
6、企业以前年度已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7、企业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各年度财务、税务报表;
8、当前完整的银行对账单以及审计期末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9、企业各种固定资产产权证明、无形资产产权证明;
10、(企业对外投资清单;
11、企业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营业外收入、支出明细表;
12、企业重要经济合同;
13、企业清算需报经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就是清算审计的简单介绍了,如对清算审计有疑问欢迎咨询。
【第11篇】税务清算流程
提到公司注销大家都会抵触,但这也是不得不提的问题,不是任何一个成立的公司都可以大展宏图,有些企业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最好导致共你说无法继续经营下去,这时候就要用上公司注销了。公司注销已经是被公认了的难,公司注销之所以难税务就占一大半,我们在公司注销之前先看看税务注销的流程有哪些?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顾名思义,向工商税务机关申请简单注销的纳税人,只要符合没有办理涉税事项和涉税事项、不开发票、没有税款(滞纳金)的条件,就可以免征税服务。这项服务大大降低了企业注销的难度。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全面注销的,税务机关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进一步执行限期关闭规定。
纳税人未处于税务稽查状态,没有拖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管理专用设备,不诚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化即期清算服务,即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时,如果有信息不完整,但可以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可以立即签发清税凭证。
虽然公司的注销很简单,但是它不能任意注销,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都注册了,所以你不能想注册,想注销,在注销之前有很多规定。
公司宣告破产或者分立、合并、解散的,经工商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并责令关闭,可以选择撤销。所以,确定工商税务方面没有任何的问题再去工商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否则一样注销不掉。
三、税务注销简化服务
它简化了取消的信息。对于实名纳税人,他们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在税务大厅里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取消窗口。优化了内部工作的流程和责任到人的分配制度,创新的工作方式,能够及时的处理纳税人各式各样的问题。
公司注销麻烦,税务注销就占一多半,所以在公司成立后就一定要处理好公司的税务,这样企业可能会越走越远的,即使经营不下去了,在注销的时候也不会太麻烦。最后提醒各位,如果公司不经营了请及时注销公司千万不要置之不理,不然可是摊上大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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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税务清算报告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人委托,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清算审计报告。那么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如何出具呢?
破产清算审计时有许多的审计要点,下面我们来逐个介绍一下
1、货币资金:清算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查证账面现金余额与管理人接收的现金金额是否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转至管理人账户的银行存款金额是否相符。
2、预付、应收款项:对每一笔预付、应收款项发生的内容、余额、账龄等进行逐一审计确认。
3、存货、固定资产: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拍卖师一起对存货、固定资产执行盘点程序。存货,将财务的数量金额账与仓库的数量账进行核对,对不相符的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后,再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 4、负债类:职工债权、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长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
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正常经营活动,按照相关的规定,发出清算公告,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最终结束法律关系的一种行为。
而税务注销清算是企业清算过程中必经前置程序,企业在申请注销法人工商登记前必须提供税务注销清算的相关文件,包括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等。
清算审计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提问。
【第13篇】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清算
吸收合并是合并的一种方式,相比需要注销两个及以上公司后,再成立新公司,耗时较长手续较多的新设合并,一般较多采用简单快捷的吸收合并方式。通过企业吸收合并,可以拓宽融资渠道,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的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可以减少竞争对手和关联方,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减少关联交易,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产业链,实现企业一体化战略。在吸收合并过程中会用到许多特殊的税务处理条款,为合理使用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合并税收成本管理控制,现总结如下:
一、吸收合并的定义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合并,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例如,原作为独立法人企业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甲公司吸收了乙公司,乙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成为甲公司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上讲,甲公司+乙公司=甲公司。
二、企业吸收合并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具体内容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3月1日。
(4)其他规定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2、(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具体内容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b、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c、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具体内容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3)执行日期
2023年12月1日。
(4)其他规定
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4、(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2)具体内容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执行日期
2023年5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1995年5月25日。
(4)其他规定
无。
2、(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2)具体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
(2)具体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三)契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
2、(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3、(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2)具体内容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4、(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2)具体内容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四)印花税
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具体内容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3、执行日期
2003年12月8日。
4、其他规定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五)企业所得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具体内容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a.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c.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d.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3)执行日期
2008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a.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b.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c.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a、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b、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c、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d、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e、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1)涉及税务文件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具体内容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四)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及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五)项第2目规定,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23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上款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各当事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或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进行跟踪监管,了解重组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其他当事方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并按照规定给予调整。
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应该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2)具体内容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重组交易的方式;(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企业应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本公告要求申报相关资料;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调整相应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企业每年申报的债务重组所得与台账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居民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和每年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检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税务机关应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做好统计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详见附件3)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3)执行日期
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时企业已经签订重组协议,但尚未完成重组的,按本公告执行。
(4)其他规定
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
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同时废止。
作者董国政,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14篇】公司清算税务审计
现在很多公司对于税务上的安全看的十分重要,一个公司的税务遇到问题的话,不仅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情况,甚至可能会因为税务问题导致公司的信用和信誉降低,也是因为这样,为了有效帮助公司的解决税务问题,税务审计就出现了,但是很多老板不知道税务审计的内容是什么?哪些公司要做税务审计?
税务审计内容
清算税务审计
清算税务的审计就是在公司经营不好要关门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的一种税务审计,主要是把公司之前的税务上的数据,一一汇总之后开始审计核算,针对倒闭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些补救的方案。
年度税务审计
不论大小公司每年度都是必须要进行年审的,而且税务上也是一样,一般类似或年度税务审计,就是把公司一整个年度的纳税数据,进行整理核算,去发现今年公司的纳税情况是否出现漏缴,忘缴的情况,或者是通过年度的纳税数据分析出目前公司存在的税务问题,并逐一解决,完善公司的纳税体系,消除公司的税务风险。
并购税务审计
并购的税务审计一般都是发生在公司要并购某一家公司的情况下,这样的税务审计目的主要是对要并购公司之前的纳税数据进行审计核查,分析所需要并购的公司税务上是否存在一些重大问题,降低并购会产生的风险。
其他税务审计
还有一些公司的其他税务的上的审计,可以根据公司的委托进行常规的审计,不过一般其他事税务审计的事情也不会太多,公司的审计主要也是以上面三种审计为主。
哪些公司要做税务审计?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必要做税务审计的,主要用来核查纳税人往期的税务缴纳情况,方便后期纳税人做一些公司的上的发展和变动。
2,从事金融,证券行业的公司,这类型的公司直接和金钱挂钩,所以内部就容易滋生出很多问题,有税务审计的清查,可以很好帮公司杜绝税务上的难题。
3,长期负债或者亏损的公司,一定要做税务审计,很多时候长期的负债和亏损的原因往往都是因为内部出现了问题。
4,上市有限公司也是税务审计的重点,因为公司体量比较庞大,所以在税务上难免会出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个时候就是体现税务审计好处的时候了。
总结
以上就是税务审计的一些内容和需要进行税务审计的公司,在现实的生活中,如果大家的公司在未来可能会遇到进行税务上审计的时候,但是自己或者公司内部对税务审计不太了解的话,可以看看金岛小编的这篇文章,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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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税务清算是什么意思
1、利用免税企业合并
(1)一般规定: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②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③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亏损企业弥补所得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在企业亏损发生之前合并,新组建的企业成立后再将资产损失予以确认,由此可以将原企业亏损变为新组建公司的亏损。
例:a公司账面存货1000万,其中800万为过期无价值的存货,净资产2000万,公允价值500万。b与a公司经营业务相似,b公司预计下年利润总额1000万。如果b公司收购a公司,a公司的股东取得b公司5%的股份。如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该合并无需纳税。b公司收购a公司后计提存货损失800万,可以减少200万所得税(800*25%)。同时原a公司股东取得b公司5%的股权计税基础为2000万,若其出售该部分股权,可以按照2000万扣除取得成本,远超合并时候公允价格500万元,也可以节税。
3、通过分立享受流转税优惠
对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及免税,可以分立。
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可以将批发分立以降低价格。
4、企业债务重组
(1)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②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③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④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4)可以将“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权转股权”转变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式进行节税。
5、调整企业清算日期
(1)相关规定
①清算所得-对被清算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②剩余资产-对股东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2)改变清算日期:如果企业在清算之前仍有盈利,清算所得为亏损时,可以通过将部分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转移到清算之前。
6、企业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1)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企业重组符合本文“4、(2)”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企业资产收购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免税形式可延迟纳税。
7、企业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1)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企业重组符合本文“4、(2)”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企业股权收购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免税形式可延迟纳税。
8、企业免税分立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1)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④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⑤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企业重组符合本文“4、(2)”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④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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