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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清算报告(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01 21:09:02 查看人数:5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清算报告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清算报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清算报告

【第1篇】税务清算报告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人委托,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清算审计报告。那么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如何出具呢?

破产清算审计时有许多的审计要点,下面我们来逐个介绍一下

1、货币资金:清算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查证账面现金余额与管理人接收的现金金额是否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转至管理人账户的银行存款金额是否相符。

2、预付、应收款项:对每一笔预付、应收款项发生的内容、余额、账龄等进行逐一审计确认。

3、存货、固定资产: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拍卖师一起对存货、固定资产执行盘点程序。存货,将财务的数量金额账与仓库的数量账进行核对,对不相符的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后,再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 4、负债类:职工债权、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长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

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正常经营活动,按照相关的规定,发出清算公告,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最终结束法律关系的一种行为。

而税务注销清算是企业清算过程中必经前置程序,企业在申请注销法人工商登记前必须提供税务注销清算的相关文件,包括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等。

清算审计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提问。

【第2篇】税务注销清算报告模板

3月21日一大早,湖北永翔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给第一税务分局送来一面锦旗,表达了对第一税务分局强化服务、优化注销的认可。

“没想到,我们代理的一家公司的注销清算,从业务受理、清算到拿到清税证明,只用了半个工作日。为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注销流程点赞!”该财务公司尹会计说。

一直以来,汉川市税务局坚持“急纳税人之所急、想纳税人之所想”的工作理念,坚持为民办实事,把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落实到每一件小事中,多次获得纳税人点赞。

汉川市税务局负责人表示,一面锦旗、一句点赞,是纳税人对汉川市税务局工作的最大肯定,也是我们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纳税服务质效的动力,只有心里装着纳税人、缴费人,用真诚、热情、细致的服务把群众的事办好,才能更好地树立税务蓝的形象,我们将秉承“服务永远在路上”的精神,把纳税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来源:湖北日报客户端

【第3篇】税务注销清算报告

本文作者:范正英,贵州恒易律师事务财务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 号),针对优化破产企业注销、状态变更登记、加强金融机构的参与和支持、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的处理、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本文结合实务操作中企业破产清算资产处置及税务清算注销环节常涉税务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资产处置涉税问题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用于清偿债务的款项一般都来源于对破产企业相关资产进行拍卖、变卖、以资抵债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但是对相关资产(常涉资产包括:办公设备、车辆、房屋、土地)进行处置而取得的收入同时也会涉及相关税费(常涉几大税种:增值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4】5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简称附加税费),转让方应以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附加税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根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准许扣除的项目应该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且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但在实务操作中,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很多原始凭证资料缺失或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成本无法明确区分,无法确定扣除项目成本金额,致使企业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最终企业将面临高额的税费负担,从而影响到债权分配中其他债权人的相关利益。

针对上述情况,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第十八条提出,清算期间土地增值税处理。因破产企业土地成本历史资料缺失,无法确定成本扣除项目金额的,由管理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税务机关可按现行政策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

企业破产清算资产处置转让,购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办理产权转移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购销双方均应根据购销合同以及产权转移书据中列明的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依法进入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完成破产清算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清算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会面临高额的税费问题,故企业在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时要充分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从而更好的保护各个债权人的相关利益。

二、税务清算注销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接近尾声之际,接下来的工作就是:银行账户注销、税务注销以及工商注销,税务注销未能办结,就无法办理工商注销,从而可以看出税务注销的重要性。企业办理税务清算注销时,管理人需持破产企业公章、税控盘、已开且作废的发票、空白发票、清算申请书以及清算结束期剩余月份相关申报表前往税务大厅办理税务清算注销。

为了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注销难题,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及时予以税务注销。但在实务操作中,破产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办理税务清算注销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出该企业仍存在税费欠缴的情形,部分税务机关会出于谨慎性要求,未能即时出具税务注销清算文书。

为了更好解决破产企业税务清算注销难题,应加强府院联动机制,在政府、法院、税务机关、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配合以及相互支持下,发挥破产制度的优势,最大力度的实现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更好的维护各方利益,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第4篇】税务清算报告范本

如今,市场竞争激烈,总归有企业会因为各种原因,选择退出市场,解散公司。这时就需要开展清算审计,对其清算期间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资产变现情况, 清算期间的收益、损失,费用支出情况及清算截止日净资产分配情况进行的审计,以确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开、公正进行全部清算活动,对清算结果发表合法、公允的审计意见。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常见的清算审计种类:

1、合约期满清算审计;

2、产业调整清算审计;

3、无法持续经营清算审计;

4、违法经营清算审计;

5、企业兼并清算审计;

6、企业破产清算审计;

清算审计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证件;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以及企业纳税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复的免税文件等;

3、企业管理层历次决议及决定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问题的有关资料;

4、企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办法(包含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等;

5、企业清算开始日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务表、财务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等);

6、企业以前年度已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7、企业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各年度财务、税务报表;

8、当前完整的银行对账单以及审计期末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9、企业各种固定资产产权证明、无形资产产权证明;

10、(企业对外投资清单;

11、企业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营业外收入、支出明细表;

12、企业重要经济合同;

13、企业清算需报经审批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就是清算审计的简单介绍了,如对清算审计有疑问欢迎咨询。

【第5篇】税务清算报告模板

接到法院债权申报通知后发现的未申报税款,应申报税收债权吗?企业破产过程中无法清偿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可以注销吗?近期发生的一起税收债权申报案中引出这样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争议、分析法理给出了一种答案。

a 一封法院债权申报通知引发争议

企业破产是商事活动中较为常见的行为,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宣告企业破产,再到企业注销,可能涉及一系列税务问题。近期发生的一起税收债权申报案例,就将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一些涉税问题凸显出来,笔者试着从多角度进行分析,寻找答案。

近日,s市y区税务机关收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一封有关税收债权申报的通知,告知法院已经受理d企业的破产申请,并请y区税务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

收到该通知后,y区税务机关立即核实d企业的税款申报情况,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发现d企业属于非正常户,已连续多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系统中未产生任何欠税,但其实际尚有开票信息未申报收入,也未申报纳税。对此情形,该如何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y区税务机关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对照来看,d企业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并未产生任何欠税,因此,税务机关无须进行债权申报。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企业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未产生任何欠税,但企业欠税与否,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经查询系统,该企业有开票信息对应部分的收入未申报纳税,说明该部分应纳税收属于欠税。此外,由于该企业已属非正常户,在此期间企业是否还有其他未申报的经营收入,需进一步核查,待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所有未申报的税款均应属于欠税,应由税务机关向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还有意见则认为,d企业尚未申报的税款属于税收债权,但因该企业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连续多月未纳税申报,且明显存在开票收入未申报纳税的偷税嫌疑,建议移送稽查局做进一步检查,待稽查检查后,根据稽查结果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

b 该如何理解“破产人所欠税款”

梳理有关争议,笔者认为焦点问题在于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中的“破产人所欠税款”,它是仅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人实际已产生的欠税款,还是也包括破产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

单从法条语义解释看,破产人所欠税款似乎仅指已经实际产生的欠税,包括破产人已申报但未缴纳的税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稽查处理决定书已确定的纳税人应缴税款等,不包括纳税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是狭义的欠税。

但从企业破产法对该条款的立法目的与体系解释看,破产人所欠税款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它强调的应当是税收债权的应然性,就如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中表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凡是依法应当支付的,都属于破产债权。同理,纳税人依法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也应属于破产债权。因此,笔者认为,此处的“破产人所欠税款”应是广义的欠税,不仅包括企业已经实际产生的确定金额的欠税,也包括尚未实际产生,但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因为这些税款均是企业欠缴国家的。

本案中,考虑到d企业已进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阶段,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未申报税款进行核实后,根据核实后的税款向法院申报了税收债权,法院对该税款进行了优先清偿。

c 企业破产清算后未缴清滞纳金可否注销?

虽然有关d企业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已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优先获得了清偿,但该企业相应的滞纳金与罚款未获得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表明税收滞纳金在破产案件中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精神,税收罚款也不具有优先性,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本案中,d企业的财产依次分配后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故有关税收滞纳金与罚款未获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该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那么,d企业未缴清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可否先给予核销,然后办理税务注销?

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规定,企业税务注销前必须缴清税款、滞纳金与罚款。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但在实践中,通常须先税务注销才能办理工商注销,因此,该条款的本意应是认可对破产企业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核销,认可对于此类企业办理税务注销。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是让确实无法经营下去的企业尽快结清未了事项,退出市场。如果将破产企业视同正常经营的企业,要求其结清税款和滞纳金才能办理税务注销,不符合破产企业的实际,也不利于市场出清。

为推动破产企业尽快出清,浙江省有关部门2023年11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规定,地方法院要加强与税务机关工作联动,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后,税收债权未获全额清偿但已经过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裁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予以认可。税务机关应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破产管理人出具税务注销文书或清税证明,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破产企业税务注销进度。该规定明确破产企业的税收债权在依法受偿后,仍有未获清偿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务机关可凭法院裁定书对企业予以税务注销。该规定为破产企业欠税核销扫除了障碍。

d 提议建立破产企业日常预警机制

税收债权通常很难在破产程序中得到足额清偿,为避免陷入在破产程序追缴税款的被动,笔者建议建立破产企业日常预警机制。

企业破产通常非一时一日之事,前期或多或少会有征兆,比如经营收入明显下降,长期亏损,未按期申报,未按期缴纳税款等,如本案例中所述,d企业已为非正常户,存在破产可能性。如果税务机关建立日常预警机制,就能及时发现企业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无经营收入、长期未申报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此外,由于现行税法未明确破产企业有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时,税务机关是否可凭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办理税务注销,实践中很多税务机关不敢为此类企业办理注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指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后,有关疑虑有所消减。为便利破产企业注销,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比如可修改《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将其明确为,“对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作者为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职律师;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干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汪成红 荆白茹

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习编辑:司壹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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