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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税收收入分析报告(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3 19:17:01 查看人数:9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税收收入分析报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第1篇】2023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客户经营模式调查

上图非常清晰地展现了中国石化的产业链。我们将分部分解释各环节的生产经营模式。

1、勘探及开发

勘探及开发事业部生产的绝大部分原油及少量天然气用于本公司炼油、化工业务,绝大部分天然气及少部分原油外销给其他客户。

上图是中国石化的油气田分布图,2023年,中国石化全年原油产量279.76百万桶,其中境内产量249.60百万桶,海外产量30.16百万桶。

按境内原油产量换算比:1吨=7.1桶、海外原油产量换算比:1吨=7.22桶(每年不一样)计算。2023年,中国石化全年原油产量3940.28万吨,其中境内产量3515.49万吨,海外产量417.73万吨。下图中,每年海外储量均按当年换算比例进行了换算。

百万桶单位的储量展示图

万吨单位的储量展示图

这里我们重温一下在《中国石化分析报告(一)》中提到的中国石油储量如图:

2023年,中国石油探明储量53.93亿吨,中国石化原油储量(石油储量和原油储量差距较小,忽略)2.46亿吨,占比4.56%,感觉占比好低,但是,数据就是摆在这里。

2023年中国天然气探明储量约65791亿立方米,中国石化天然气储量2394.47亿立方米,占比3.64%,还是好低。

这里作个解释,已开发储量的定义是:通过开发方案的实施,已完成开发钻井和开发设施建设,并已投入开采后计算的储量。并不是已经开发完的,大家不要看到未开发储量这么 低,就担心是不是储备不足了,咱们还要看一下企业每年开采量,才能知道能开采多久,才能最终判断是不是储备不足。请看下图:

按照2023年产能计算,油田理论服务年限6.23年,天然气田理论服务年限7.05年。

中国石化持续勘探新油气资源,目前已经在塔里木盆地、四川盆地、渤海湾盆地取得油气新发展,所以,这个方面是投资者应持续关注的,根据公开信息,塔里木盆地油气储量石油80亿吨、天然气1万立方千米;四川盆地油气储量天然气新增1061亿立方米、渤海湾盆地天然气储量100立方千米。

本公司报告中的探矿权、采矿权数据关注意义不大。上述事项才是应重点关注的,请注意,如果是民营企业,则要认真关注该数据,这个是涉及到是否有采矿的权利的,是核心事项,只是本公司为央企,不至于出黑天鹅。

至于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及技术设备先行性,这个就不必要了,中国石化一直处于技术前沿,即使出现了,也可以利用其地位收购或者打压,但是,如果是民营,一定一定要关注这个!如果不懂,那就关注它是否已经正式批量生产,是否获得了客户的认可!这个非常非常重要!千万不能听信消息,去赌企业能够生产能够履约,那些都是炒作。一句话,必须有证明。我们曾经有过这样的教训,一家大型民企,与可口可乐已经签订了供货合同,实验室生产结果没问题,结果,有一个技术点在批量生产流程中一直没有解决,最后导致企业倒闭。

所谓股票炒预期,前提都必须有确定性!要么是企业有确定性的历史,要么,是你懂,明确你投的企业没有问题,千万记住!否则就是赌博,赌输也在情理之中。

2、炼油

关于这个炼油生产技术、流程,没有必要分析,好比买个高压锅,你只要知道它好用就可以了,不必要非要去知道原理。可以明确的一点,中石化受益于其化工技术优势,较早完成了国4标准的技术升级,这是其核心竞争优势,这个方面我不去阐述,容易引起争论。在这个环节,我们关注一下产能即可。

***要声明一点的是,不管是中石化还是中石油,因为销售的车用汽油均要符合gb17930《车用汽油》标准以及gb18351《车用乙醇汽油(e10)》标准。标准规定,汽油密度一般在0.720-0.775g/cm³之间。密度一致的汽油,耐烧程度基本是相同的,所以,两位大佬所售车用汽油而耐烧程度几乎是一致的,微小差别就看个人喜好了,网上那些吹毛求疵的争论不要理会,因为在投资角度实在是没有纠结的必要。

国4: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国ⅳ,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国4标准:硫含量不高于50毫克/升,锰含量不高于8毫克/升,烯烃含量28%;

国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ⅴ阶段)》,即国ⅴ,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5标准:硫含量不高于10毫克/升,锰含量不高于2毫克/升,禁止人为加入含锰添加剂,烯烃含量24%;

国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ⅵ阶段)》,即国ⅵ,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国6标准:硫含量不高于10毫克/升,锰含量不高于2毫克/升,烯烃含量18%(2023年12月31日止),15%(2023年1月1日起执行)。1、汽油车每行驶一公里排放的一氧化碳不能超过700mg;2、汽油车每行驶一公里排放的非甲烷烃不能超过68mg;3、汽油车每行驶一公里排放的氮氧化物不能超过60mg;4、汽油车每行驶一公里排放的pm细颗粒物不能超过4.5mg(详细信息可自行百度)。

根据报告数据,2023年全年加工原油2.55亿吨,而全年原油产量仅3940.28万吨,外购比例粗估为84.55%,原油外购需求高。

2023年生产成品油1.46亿吨,其中汽油6521万吨、柴油5985万吨、煤油2115万吨,化工轻油4541万吨。各年度的炼化数据如下图:

经过炼油环节后,成品油可以直接销售,而化工轻油,则转入下一个生产环节,生产化工产品。大家记住上述标红的产能即可。

3、化工

技术水平大家也不用过多分析了,原因见上。

注意两个指标:轻油收率:73.83%、综合商品率94.65%,近三年均基本持平。

轻油收率:轻油收率由汽、柴油产量占外购原料的比值表示,表示企业生产汽柴油的能力。

综合商品率由企业生产的可销售产品量占外购原料的比值表示,表示企业装置运行效率,比值高则表示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好,盈利能力强。

中国石化生产的化工产品主要包括:乙烯、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体及聚合物、合成纤维。

乙烯,“石化工业之母”,重要的有机化工基本原料,几乎所有塑料产品的生产原料,在农业上也有重要用途。虽然国内炼油产能过剩,但我国化工产品需求旺盛,预计未来10年塑料、橡胶及其下游制品需求,仍将长期保持较高增长率。乙烯自给率严重不足且逐年下滑,长期处于依赖进口的状态,2023年自给率87%,2023年下滑至64%,2023年,我国乙烯产量2825.7万吨。故企业的乙烯属于供不应求的状态。

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是世界三大合成材料。

其中,合成树脂是一种人工合成的一类高分子量聚合物,最重要的应用是制造塑料。为便于加工和改善性能,常添加助剂,有时也直接用于加工成形,故常是塑料的同义语。合成树脂还是制造合成纤维、涂料、胶粘剂、绝缘材料等的基础原料;

合成橡胶,广义上指用化学方法合成制得的橡胶,一般在性能上不如天然橡胶全面,但它具有高弹性、绝缘性、气密性、耐油、耐高温或低温等性能,因而广泛应用于工农业、国防、交通以及日常生活中;

合成纤维,是将人工合成的、具有适宜分子量并具有可溶(或可熔)性的线型聚合物,经纺丝成形和后处理而制得的化学纤维。通常将这类具有成纤性能的聚合物称为成纤聚合物。广泛用于编织物制造,比如服装、纺织品。2023年全国合成纤维产量为6152.4万吨,同比增长9.1%,产量持续增长。

上述产品,不过多进行分析,因为从财务分析中,我们已经得出了结论,每33天左右,中国石化的产品就销售一空,9天左右,应收账款就全部收回,如果这都不能说明企业产品的产销两旺,那我就不知道用其它什么言语了。老样子,送上上述产品的各年产量数据图:

4、成品油销售

成品油销售由中国石化下属的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经营,下设40个子分公司,销售网络主要在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山东、江苏、上海、安徽、浙江、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位于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截止2023年末,自营加油站30725座,品牌联营加油站30725座,共计61450座,近三年基本无变化,单站年均加油量3720吨/站。

我们注意到,中国石化的销售模式关键词为:“互联网+加油站+便利店+第三方”新模式,加快油氢合建站和加氢站建设,构建“油气氢电非”综合能源供应和服务格局。这段话代表了中石化成品油销售及其新能源发展的现在与未来。

*关于上下游结算模式对企业盈利的重大影响。

(1)、汇率因素。中国石化大部分原油自境外采购,且无定价权,以美元价格为结算标准,但是境内销售时则是以人民币结算,汇率的波动本质上对企业的利润会产生冲击;

(2)、根据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我国成品油定价方法主要采取成本加成法,受国家管控,受上限每桶130美元,下限每桶40美元限制,80美元-120美元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到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40美元-80美元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

(3)、税负原因。2021,财政收入20.25万亿,中石化缴纳税款2823亿,占比1.39%。成品油价格结构中,48%左右为各种税费。

2、上游情况分析

2023年,采购原油、产品及经营供应品及费用为20767亿元,其中采购原油费用6895亿元,按上文(2023年全年加工原油2.55亿吨,而全年原油产量仅3940.28万吨,外购比例粗估为84.55%)计算,外购原油量为21559.72万吨,单价为3198.09元/吨(请注意年度报告p18页:(2)经营费用-采购原油、产品及经营供应品及费用-2021 年外购原油加工量为 21,255万吨(未包括来料加工原油量),同比增长 7.9%;外购原油平均单位加工成本人民币 3,244元/吨,同比增长 33.3%。),我的测算基本上是吻合的。

这个数据仅是罗列一下,其实意义不大,因为你得不到对应的销售的单价。

3、下游情况分析

下游情况,大家关注的,也是我在报告(一)中提到放在后面分析的,新能源汽车对汽油、柴油的冲击,在这里做一个分析。

我们重新看一下图:

2000年-2023年历年汽车保有量(数据来源:网络数据整理):

2023年-2023年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数据来源:网络数据整理)

这里涉及几个问题,第一,锂矿资源有多少,能生产多少锂电池;第二,未来的新能源车是否是锂电池车;第三,假设现有汽车全部换成锂电池车,对加油站冲击有多大。分析完了,答案就出来了。

第一,锂矿资源有多少,能生产多少锂电池。

公开数据,我国锂资源储量700万吨,占世界总量的13.21%,那就是5299万吨,另一种说法是全球8000万吨。

但是,同样根据公开数据,目前每年大约消耗243万吨锂,预计使用年限在21.81年-32.92年之间。随着新能源车的爆炸式增长,未来的消耗不用过细地计算,也知道要迅速大于243万吨/年这个数字,且逐年暴涨。这样的话,即使现在大力发展锂电池回收,恐怕锂电池车的前景基本是可以预见的。

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只会是一个过渡!因为照此下去,锂的消耗速度要远快于石油!我无意去争论,数据就摆在这。网上还有一些专业的分析,大家可以自己看看,比如《锂危机可能比石油危机到来更早,评魏建军押注氢赛道的时代远见》、《电动汽车需要多少碳酸锂和钴?|朱校长专栏》,言简意赅。

第二,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锂电池新能源车仍会取得迅猛发展,但是,它的占比绝对数仍是有待观察。可以确定的一点是,从保有量来看,燃油车仍是主流。随着技术方面的突破,通过新能源汽车代替燃油车的趋势不会改变。

第三,如果现有汽车全部换成新能源车,则会对现有的成品油销售模式形成颠覆性冲击,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逐步地转型,这个转型是缓慢的,渐进式的,我们有足够的时间去判断对其盈利及未来。

*如换成充电桩,首先是单辆车充电价格有限,其次,场地需巨幅扩容将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再次,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使得企业盈利延后,根据我们近几年对固定场所充电桩项目的测算,这些项目均需巨大的营业面积,考虑到折旧,基本是在8年后实现盈利。

最终结论:

中国石化经营正常、稳定,产销两旺,在可预见的时间范围内,将持续保持化工、成品油市场龙头地位;

企业原油储量严重不足,非资源型企业,容易受制于国际政治因素,被卡脖子;

企业财务谨慎,未见明确风险事项,2023年利润预期请注意扣除42.57亿预期负债;

预期主要是下游对化工产品的需求,化工产品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上升;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产生的微量负面影响,后期将逐步加大;氢能源仍处于投资期。

企业一直有优秀的分红率,是一家优秀的分红型投资标的,目前处于明显低估阶段。

【第2篇】经济对地税收入的影响

文|柯静

编辑|柯静

前言

清朝的经济发展对现代经济有什么影响?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中国历史上经济发展最为显著的时期之一。清朝经济的发展历程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经历了起步、发展和繁荣三个阶段。本文将从清朝经济发展的历程、经济结构、农业、手工业、商业和海外贸易等方面进行探讨。

清朝经济发展的历程

起步阶段

清朝经济的起步阶段可以追溯到康熙年间,当时清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动经济的发展。康熙皇帝开展了一系列的巡视活动,深入了解民生疾苦和各地经济情况,同时还下令进行减免税赋的改革。这些措施有助于缓解了农民负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康熙还推行了藏红花、茶叶、丝绸等商品的经济垄断政策,保证了国家收入的稳定。清朝政府还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标准的货币制度,统一了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促进了商品交易的便利。

与此同时,清朝政府还积极发展手工业和商业。康熙皇帝鼓励手工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同时建立了许多工艺品生产基地和商业城市,如杭州、扬州、苏州等地。这些城市成为了中国经济的中心,吸引了大量商人和手工业者前来定居和创业。

清朝政府还积极开展对外贸易,通过丝绸之路和海上贸易来扩大对外贸易规模。清朝政府在广州和福州设立了通商口岸,与欧洲和亚洲各国开展贸易往来,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和文化交流。

在经济的起步阶段,清朝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成功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使中国经济逐渐与世界接轨。然而,由于许多原因,清朝的经济发展并没有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果,需要在后续的发展中进一步完善政策和措施。

发展阶段

康熙朝的经济垄断政策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雍正朝期,雍正皇帝继续推动经济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如减轻农民负担、整顿官僚体制、增加对外贸易等,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

同时,雍正还大力支持各种新兴产业的发展,如手工业、矿业、纺织业等,这些产业为清朝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乾隆时期,清朝的工商业进入了一个较为繁荣的时期。清朝政府继续实施贸易保护政策,同时出台一系列鼓励企业发展的政策,如宽免商税、减轻工商业者负担、支持新兴产业等,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同时,清朝政府在北京、杭州、苏州、广州等城市设立了工商业学堂,为工商业的发展培养了大批人才。

乾隆时期,清朝农业得到了较为稳定的发展。清朝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农业政策,如免除农业税、改良农业技术、发展水利、整顿土地制度等,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清朝政府还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生产方式的发展,如茶叶、蚕桑、蔬菜等,为农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清朝对外贸易得到了大力发展。清朝政府推行了一系列的贸易政策,如放宽对外贸易的限制、开辟新的通商口岸、鼓励对外贸易等,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和文化交流。清朝还出口了大量的丝绸、茶叶、瓷器等商品,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利润。

除了通过对外贸易和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之外,清朝还通过推行一系列经济政策来增强国家财富。

首先,清朝实行了均田制,即将土地均分给农民,以保证农民的生计和土地的有效利用。这一政策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产品的质量,从而增加国家财富

其次,清朝还推行了屯田政策,即在边疆地区集中安置大量农民,并通过各种手段鼓励他们进行农业生产。这一政策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耕地面积和农产品供应,还有助于稳定边疆地区的局势。

此外,清朝还实行了各种税收政策来增加国家收入,如征收商税、产业税等。同时,清朝还鼓励各种手工业和商业活动,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说,清朝通过各种手段促进经济的发展,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利益。这些经济政策不仅有助于国家的财富积累,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的福利提升

繁荣阶段

清朝的繁荣阶段可以追溯到康熙时期,这一时期清朝国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稳步上升,是清朝经济的高峰期之一。康熙帝重视经济建设,推行了一系列有益的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改革、商业发展、农业生产方式改革等,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首先,康熙帝改革税制,减轻了农民和商人的负担。他实行的“折行法”将税收改为定量折成行文的方式,使得税收更加公平、透明。此外,他还推行了“单调税法”,即对地税、人头税、关税进行统一调节,降低了农民和商人的负担。

其次,康熙帝鼓励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他在全国各地设立商业街和集市,建立了清代最早的商业信用机构——“紫禁城钱库”,以及最早的商业银行——“内藏库”。同时,他还采取措施鼓励手工业的发展,通过提高技术和生产质量,推动了清代手工业的繁荣。

第三,康熙帝改革了农业生产方式,使得农民生产效率提高。他在全国各地推广水利工程、造林种树、深耕细作等农业生产方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康熙帝还大力发展茶叶产业,推动了茶叶贸易的繁荣。

除此之外,康熙帝还注重对外贸易,开放了广州、福州、厦门等港口,扩大了对外贸易。同时,他还改革了铸币制度,使得货币稳定、通行方便。

作者认为:康熙时期的经济繁荣不仅得益于政府的有益政策和措施,还得益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康熙时期,社会秩序相对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这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衰落阶段

清朝经济在19世纪中期开始进入衰落阶段,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内忧外患影响经济。清朝晚期,国内出现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社会动乱,而外部则受到列强侵略的压力,这些都对经济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内忧外患使得清朝政府无法有效地管理国家经济,导致经济逐渐衰落

第二,清朝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在19世纪中期,清朝政府的财政收入开始减少。由于经济衰退和政府腐败,税收收入下降,政府无法为国家经济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第三,封闭自守限制经济发展。清朝实行的封建经济政策,限制了商业和工业的发展,而且对外贸易也受到严格限制。这使得清朝无法充分利用外部市场和技术,从而限制了经济的发展。

第四,科技水平和生产方式的滞后。清朝时期,科技水平相对落后,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水平低下。这导致了生产效率低下、产量不足等问题,限制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以上这些因素综合作用,导致清朝经济进入衰落阶段,直到清朝灭亡。但需要指出的是,清朝时期也有许多有益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如改革税收制度、推行新的农业生产方式、鼓励商业和手工业等。这些政策和措施为后来的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

清朝经济结构

清朝经济结构以农业为主,但同时也包括手工业、商业和海外贸易。

农业

清朝时期,农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清朝时期,农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也是中国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清朝初期,由于长期战乱和政治混乱,导致土地荒芜、农田荒废、人口减少等问题,农业生产严重萎缩。

为了恢复农业生产,清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宽松土地政策、发展水利、改良耕作工具、鼓励种植高产作物等,逐渐恢复了国家的农业生产能力

到了18世纪中叶,清朝经济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农业生产也得到了大力发展,农民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其中,粮食作物、棉花、茶叶、柑橘、桑蚕等农产品是清朝的主要农产品,其中粮食作物是最重要的农产品,占农业总产值的60%以上。

手工业

清朝时期,手工业也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朝政府对手工业的发展非常重视,不断推行改革,推动了手工业的现代化进程。手工业主要包括纺织业、陶瓷业、铁器业、漆器业、药材业等。其中,以纺织业最为发达,尤其是棉纺织业和丝绸织造业,在清朝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清朝时期的手工业生产技术水平较高,工艺精湛,产品质量上乘,广受欢迎。

商业

清朝时期,商业活动日益繁荣。清朝政府通过税收政策等手段,逐步建立了稳定的财政收入体系,同时也开始逐步掌握了商业的主导权,推动了商业的现代化进程。清朝时期的商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商业,另一类是农村商业。

城市商业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如北京、南京、苏州、杭州等地,而农村商业则主要是农村集市和乡镇集市。清朝时期,商业活动主要以货物交换为主,而货币交换在经济中的比重相对较小。

海外贸易

清朝晚期,海外贸易和外清朝晚期,海外贸易和外交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随着欧洲列强的崛起和对中国的入侵,清朝政府不得不开始重视海外贸易和外交,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尊严。清朝晚期,外贸的主要对象是欧洲列强和日本。

清朝政府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开放通商口岸,使得西方资本和技术逐渐进入中国,推动了中国经济的现代化进程。

海外贸易主要集中在广东和福建两个省份,其中广东的广州市是最主要的海港。清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设立海关、改革货币制度、发展矿产资源等,以促进海外贸易的发展。随着海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中国的经济和文化也逐渐与世界接轨

同时,清朝政府还积极开展外交活动,与欧洲列强和日本建立了一系列外交关系。清朝政府的外交政策主要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同时也尽力保持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清朝政府派遣了大量的外交使节到欧洲和日本,推动了中国的文化和思想交流,促进了中国与外界的联系。

总体来说,清朝时期的经济以农业为主,同时手工业、商业和海外贸易也逐渐发展壮大。清朝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和政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清朝的经济发展始终没有达到理想水平,最终导致了清朝的衰落和崩溃。

参考文献:

李明.《清代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史》[m].北京:中华书局,2002.

汤志雄.《清代的商业与财政》[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

李文华.《清代经济研究述评》[j].社会科学,2002(2):78-84.

【第3篇】免税收入进项转出

近日,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对疫情期间享受了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进行风险检测,其中识别到许多企业存在享受了增值税减免后,未对进项税额做转出的涉税风险。因此,部分企业存在需要调增进项税额的情形。但由于疫情期间的税收减免比较特殊,具体的转出还需要特殊考虑。

比如:某酒店在疫情期间享受了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是免税期间酒店使用的固定资产全部都是在2023年以前购入的,当时固定资产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并形成留抵税额,对于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全部转出?部分转出?转出金额如何计算?2023年3月增值税免税政策结束后,后期的增值税又该如何处理?

其实,关于进项税额转出及转入的处理,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三个问题:

一是进项税额是否应当转出;

二是如果需要转出应当转出多少;

三是什么时候转出。

当然,疫情过后纳税人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时候还会涉及到进项税额转入的处理,下面分别对“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入”进行说明。

“进项税额转出”篇

一、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说,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式

情形1:2023年以前购入的不动产

1、已全部折旧完毕,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2、未折旧完毕,根据购入用途分类说明。

① 原购入的不动产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疫情期间专用于免税项目。

处理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② 原购入的不动产,在疫情期间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情形2:2023年及以后购入的不动产

1、疫情期间购入的不动产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说明:上述公式适用于疫情期间享受了免税政策,但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人,此时的不动产净值率不考虑残值的话为1。如果购入当期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不存在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2、疫情期间购入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等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2.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式

情形3:2023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已全部折旧或摊销完毕,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2、未折旧或摊销完毕,根据购入用途分类说明。

① 原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疫情期间专用于免税项目。

处理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② 原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疫情期间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情形4:2023年及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疫情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在享受税收优惠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金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说明:上述公式适用于疫情期间享受了免税政策,但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人,此时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不考虑残值的话等于原值。如果购入当期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不存在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2、疫情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处理方式:非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三、购进存货、服务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不同情形下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方式

情形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情形6:可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简单说就是,划分不清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占比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划分清楚进项税额的对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入”篇

一、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转入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进项税额转入处理方式

情形7:“进项税额转出”篇中,纳税人已经对疫情期间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不动产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在疫情过后,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应当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上述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应进项税额转入处理

1.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本条款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进项税额转入处理方式

情形8:“进项税额转出”篇中,纳税人已经对疫情期间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在疫情过后,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时,应当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上述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存货、服务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后不存在转入的情形。

【第4篇】免税收入进项税转出

一、已抵扣进项税转出含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通常是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

3、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销售方发票作废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一批材料价10,000元,增值税10,000×17%=1,700元,购入时计划用于应税产品的生产,购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1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日后将该等存货用于下列行为。

1、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等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转出)1,700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基本生产-x产品(税法规定的免税产品)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转出)1,700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元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转出)1,700

4、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转出)1,700

5、短缺原材料如属人为,损失由个人承担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其他应收款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转出)1,700

【第5篇】应税收入与实际到手收入如何填写

有的纳税人在做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发现一个疑问,申报页面跳出来的收入合计金额,会大于自己全年实际收到的收入。纳税人不免会疑惑,我明明没有拿这么多收入,现在这样申报,是不是我多缴税款了?

实际上,我们是混淆了一个概念,应税收入和个人实际收到的收入,这两个是不一样的。应税收入是个人取得的应该缴纳税款的全部收入,扣除个人部分缴纳的各种社保等五险一金,再扣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剩余的才是个人实际取得的收入。

例如,一个纳税人,全年应发工资薪金20万元(假设无其他收入),个人部分缴纳五险一金5万元,任职受雇单位全年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假设无其他扣除,那个人实际到手收入为20-5-1=14万元。

实际到手的收入是一个税后收入,确实会少于个人的应税收入。

【第6篇】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二: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应当怎样来确定?

答: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增值额,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应税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规定如下。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不包括增值税,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这样规定比较笼统,因为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分为两类情况:

(1)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对第(1)项所规定的“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当深入理解,说的是扣除土地价款后计算的实际销项税额,这样规定使“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入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衔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例:“营改增”后,甲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通过“招、拍、挂”取得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当地发改委核准为g项目。建设工程开工证上注明开工日期为2023年6月1日,项目如期开工。2023年3月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预售,至2023年6月末房产全部预售完毕,取得预售收入为22200万元。2023年9月,项目竣工验收,甲公司按规定开具了増值税发票,办理交房手续,确认销售收入。该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为6660万元,已取得带省财政章的票据。该项目开工以来进项税额留抵额为800万元,开发总成本18000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案例分析]

(一)应缴增值税

18号公告采用“实耗扣除法”解决土地成本中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应将扣除土地成本抵减的销项税额从与之配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扣除。

(1)2023年3月收到预收款,计算预缴增值税。

销售额=222 000 000÷(1+9%)=203 669 725(元)

预缴增值税额=203 669 725×3%=6 110 092(元)

(2)预售阶段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2 000 000

贷:预收账款 222 000 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 110 092

贷:银行存款 6 110 092

(3)2023年9月,开具发票并交房确认销售,计算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结转预收账款。

销售额=222 000 000÷(1+9%)=203 669 725(元)

销项税额=203 669 725×9%=18 330 275(元)

借:预收账款 222 000 000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330 275

主营业务收入 203 669 725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000

贷:开发产品 180 000 000

(4)计算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222 000 000-66 600 000)÷(1+9%)=142 568 807(元)

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项税额=142 568 807×9%=12 831 193 (元)

与增值税发票的销项税额比较=18 330 275-12 831 193=5499082(元)

(5)土地价款中内含的增值税额如何抵扣?

销项税额抵减额=66600000÷(1+9%)x9%=5499082(元)

增值税是连环税,地价中内含进项税额,因为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解决方法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销售时,以销项税额抵减的方式代替土地价款中内含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额”含在土地价款中,其调减额,使土地成本减少,最终传导到“主营业务成本”中。

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5499082

贷:主营业务成本 5499082

实缴销项税额=18 330 275-5499082=12831193(元)

(6)计算“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货差=(18 330 275-5499082)-8000000=12831193-8000000=4831193(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83119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831193

(7)将“预交增值税”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的借方

借: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 6 110 092

贷:应交税费一一预交增值税 6 110 092

至此,该项目增值税纳税事项全部完成。

(二)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増值税的销项税额。以公式表示如下

土增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实际销项税额

应税收入总额=222000000-(18330275-5499082)=222000000-12831193=209168807(元),与主营业务收入差额=209168807-203669275=5499082(元),恰好等于“销项税额抵减额”。

[结论]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税收入总额”是在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的基础上,调增“销项税额抵减额”数额。即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额

g项目土地増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203669725+5499082=209168807(元)

2023年“营改增”之后,广州市对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做出规定,用该文件的计税方法验证上述计算的“应税收入总额”。

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6)188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处理:

1.纳税人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收入均按“含税销售收入÷(1+5%)”确认。

2.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9%)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

案例中的“应税收入总额”=(222000000+66600000×9%)÷(1+9%)

=209168807(元)

计算“应税收入总额”的结论与依据穗地税函〔2016)188号计算的结果相符。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怎样按不同类型房产计算应税收入总额”,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第7篇】免税收入成本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分为两种情况:

一、税法直接规定为免税收入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对于这类收入,为取得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比如,企业为购买国债而发生的手续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甚至,包括购买国债的资金有部分是银行贷款的,其贷款利息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二、税法规定特定项目所得,可以减征或免征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注意,上述的规定是“项目所得”,而不是直接的“免税收入”。

比如,我们常见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如果企业兼营有免征的农业项目,也有不免征的其他项目,企业就需要分开核算。其中,对于免征的是“项目所得”,是该项目收入减去该项目的成本费用后净额,免征项目的成本费用已经从收入中扣除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综上所述,您的说法或理解是错误的,无论是免税收入还是项目所得免征,都不会、也不能存在重复税前扣除的情况。

【第8篇】稳岗补贴是否免税收入

导读:在经济危机爆发之后每隔地方的政府就设立了稳岗就业基金,对于一些表现良好的企业会给予一定的支持,那么假设你们企业收到了稳岗就业补贴,你知道如何做会计分录吗,不知道的朋友请看下文会计学堂小编做的相关分录,请看下文!

稳岗就业补贴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政府给的稳岗补贴收入是不是属于免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据相关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不征税收入,由于其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是递延纳税,并非是真正的免税.

【第9篇】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说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因此,只要是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企业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10篇】2023国税收入开门红

今年1至3月份,东方市共组织国税收入10.3亿元,同比增收7.3亿元,增幅超过240%,国税税收收入实现首季'开门红'。

今年以来,东方国税局全面把握税收经济新常态,坚持抓基层、打基础,保证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全市共组织国内税收收入102583万元,同比增收72695万元,增幅达243.2%,其中:国内增值税33223万元,同比增收16350万元,增幅96.9%;国内消费税62032万元,同比增收49652万元;企业所得税7225万元,同比增收6698万元。在2023年全年组织收入创历史新高的基础上,实现了2023年第一季度税收收入“开门红”。( 文/陈峰 苏群)

【第11篇】土地增值税是含税收入吗

土地出让金计征契税是按不含税吗?

我们先看一下依据,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总结: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知道,一般情况下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免税情况下计征契税时成交价格是不扣减增值税的。

我们再结合一下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情况来分析一下:

出让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一种情形:正常缴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2023年5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从2023年4月1日起税率降为9%。

第二种情形: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情形: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款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第四种情形:不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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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税务非税收入

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说,人生两事终不可免,死亡与交税。

人类文明,王权政治出现的时候,国王便开始征税。税收可以是以货币或物质形态缴纳,也可以以初夜权形态缴纳。

那是在古代苏美尔时代,货币或者物质形态比较容易调节幅度,也支持了国家政治与经济的发展,容易被人民所接受。

但是作为非税权益之始的初夜权就令人深恶痛绝,人类最早期的国王——吉尔伽美什,在其好友的启迪下,最终痛改前非,放弃了初夜权行权,而受到人民赞扬,成为一代贤君而被纪念。

但这一古老权力虽然臭名昭著,还是被人类领主千年传承。

在电影《勇敢的心》中,来自英格兰的领主仍在主张初夜权,作为人民履行的非税义务。在元朝时,据说蒙元的千户们也仍在中国很多地区行使此权,所以有了摔头胎习俗和后来的红巾起义。因此,初夜权演变成了缴纳实物等变通方式,于是就有了综合税费中的费等非税收入。费养活了更多的官员,成为他们个人富裕和腐败的基础。

综合税费征收比例的合理性,是评价人类社会制度先进程度的重要指标。比如,古埃及税率约在20%,这是农业经济社会典型的税率。

在古代,神庙与国王曾经是一体的,后来王权神授,人类君主和宗教两分,于是人民的税也逐渐变成了2份,但征收比例显著提高,征收明目也变的花样繁多。随着专制政权的出现,以及国防花费的提升,很多王朝不得不冒着大厦将倾的危险,强力征税。这构成了古代世界发生动乱的重要原因。

在古代,王朝国家往往以农耕为主,以畜牧为辅,农耕主要看天气决定收成,但是庞大的国家机器却从封领制走向集权制。以秦朝为例,政府征收税率达到了三分之二,那么人民只能半死不活,始皇帝死而地分成为必然,连关中父老都不再支持秦朝,统一仅十五年,就走向了崩溃。而汉朝的“轻徭薄赋”大幅下调了秦朝税率,40%的征收比例使得小农经济在土地兼并不严重时,尚能恢复国家元气。40%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税率,农业经济必须考虑年景收成的实际情况,古代黄河泛滥时,政府在相关省份不但收不上税收,还要筹钱赈灾,但还是造成了流民的传统,农牧民起义,是古代王朝更迭的直接原因之一。

对比现今,其实国家的税率水平,始终存在传承和延续。

总体而言,高税率并不一定能代表着合理,低税率不代表先进,重在合理的税费与财政支出。现今国家的代表,美国日本的综合税率控制在40%-50%之间,这就是其经济质量较高、企业创新力较强的合理税率。

目前,65%的企业税费负担和45%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与秦朝无异。无论是与古代还是现代相比,过高的税费负担压着了消费的增长。更何况,很多时候就是在做杀鸡取卵的事情,如果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都负担不了,那么就业又如何解决?当全球实体经济发生问题时,原有既定税费尚且难于征收,完全不考虑年景因素,显然又会影响非税收入的压力山大。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无异于抢,则是完全不可持续的,势必根本性的破坏营商环境和民生基本环境。

【第13篇】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一、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法定税率的一种,一般来说,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零税率对应进项税允许抵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相应进项税不能抵扣)。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选择0%。零税率不仅仅是指销售环节免税,而且进货环节包含的进项税还给与退回。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

二、免征。

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 但增值税法同时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应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和专门用于免税项目购进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不允许抵扣。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相应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外)。在发票开具上,以金税盘为例,在商品编码添加时,“享受优惠政策”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栏选择“免税”,“税率栏“自动跳转为“免税”。

三、不征税。

全面营改增实现了全行业、产业的全覆盖, 但是并非全部业务都覆盖了,有些业务还是属于不征税范围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如下: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但是实际上,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止上述情况。一般来说,对于不征税项目相应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但有些情况也“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最开始只有3种,“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后面慢慢变化增加到现在的16种。但是实际不征税的行为肯定不止这16种,那么其他的不征税行为是否能开不征税发票呢?肯定是不行的,对于不征税项目,我们应该严格按照编码表的类来开具,不在其范围的开具收据即可。

零税率、免征增值税收入都需要进行增值税申报,不征税收入是否需要增值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24号) 在设置比对规则的时候已经把不征税的销售额排除在外了。具体比对规则就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因此,对于不征税收入,我们是不需要进行申报的,哪怕你开了不征税收入的发票,也不需要申报,也不用担心比对不通过的问题。

不征税收入相应进项能不能抵扣?

按照“税收法定”和“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凡是税法没有规定的禁止事项,纳税人均可以享有。增值税不得抵扣的列举项中并没有“不征税”项目,因此,不征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张国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第14篇】免税收入加应税收入

导读」近日,温州市税务局下达了一则温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将应税收入作医疗服务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被税务稽查并处罚的公告。

公告概要

根据检查人员的稽查结果,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1.你单位于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将销售博碧护发精华洗发水、元康护理液等洗护产品的应税销售收入作医疗服务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经查,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共累计错申报总额为417813.92元;

上述销售收入应调整为应税销售收入予以调整申报。

2.你单位202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业务招待费的账载金额为45809.23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业务招待费的账载金额为50175.57元。

经查,你单位2023年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支出的3965.75元未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列入业务招待费支出作纳税调整(列入其他费用扣除)。你单位2023年在销售费用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的用于客户停车、住宿、餐费等支出共计18076元。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55457.83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来源:温税一稽查【2022】212号

小编税语

财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文件中的医疗机构特指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指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本案中,虽然公司主体是医疗美容公司,但其并不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销售的产品更非用于医疗服务范畴的。所以其销售的收入应计为应税收入,不可享受免税政策。

想要唱一出“浑水摸鱼”,却演了一出“不打自招”。增值税逾规不缴,企业所得税违规少缴,该公司的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也真是“非同寻常”。

财务人员假聪明,老板是真糊涂。明知此路不通,偏要以身试险。那结果,也只能是自食恶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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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税务局推进非税收入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提升非税收入工作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以实打实的举措统筹推进非税收入工作跨越式提升,为提高服务能力、增强征管质效,真正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办好事,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奠定基础。

以业务培训提升非税收入服务能力。集中梳理非税各项最新政策资料,制作台账并下发至各旗市区税务局,确保全市非税业务管理部门对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各项政策把握精准、执行到位;充分发挥税费征管问题协同工作机制作用,建立市局对接各基层局的实时线上业务解答辅导工作机制,确保基层局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沟通、随时解决,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区开展的各项非税收入专题学习培训和测试,以测试为契机摸底全市非税收入人员政策知识掌握情况,总结不足、改进提升,确保业务培训与工作实际深度融合;引导非税收入人员利用各类学习资源,包括学习兴税平台、线上总局政策法规库、线下非税收入政策集等多元化方式学习非税业务知识,熟练掌握非税政策规定、费额计算、数据分析等业务知识,确保学习“无死角”。

以风险防控提高非税收入征管质效。根据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严格落实上级审计、督察整改要求,积极排查降费政策是否落实到位,降费数据是否真实完整。督促各旗市区税务局持续做好非税收入疑点数据核查整改工作,对异常情况及时跟进处理,坚决落实好降费优惠政策。牢固树立“税费同征”理念,依托金三系统和呼伦贝尔市非税收入数据管理平台,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非税收入数据智能化监控,切实做到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齐抓。

以协同共管夯实非税收入征管基础。依托税费征管问题协同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内部协作,强化非税收入与收入核算、征收管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结合呼伦贝尔征收管理实际,做好前期调查研究、细分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牢固树立“一盘棋”理念做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强化与外部的协同配合,在现在工作基础上,持续加强与市财政、残联、自然资源和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完善部门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积极融入地方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大格局”。

来源: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2023税收收入分析报告(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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