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申报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务如何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务如何申报
印花税法实施首个大征期!超详细申报指引请查收~
江苏税务2022-10-09 15:30发表于江苏
2023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印花税法实施后的首个大征期已到来,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印花税申报?苏小税备好了最新操作指引,快来学习~
我们先来学习一下
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5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
主要流程
(一)按期申报前置条件
按期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已完成印花税税种信息认定,如下图中的印花税买卖合同税收品目。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可查询税种认定信息。若不存在按期申报的税种认定,则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种信息认定,按次申报时,无需认定印花税税种信息。
(二)申报流程
01
申报模块进入路径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功能模块进行印花税的申报工作。
进入“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后,在“本月需要申报的财产行为税报表”模块中,找到印花税税种,点击“税源采集”按钮。
进入税源采集界面后,点击页面左上方按钮可以进行“查询税源信息”、“新增税源信息”、“作废税源信息”、“综合纳税申报”等操作。
02
新增印花税税源信息
点击“新增税源信息”按钮,进入“财行税通用申报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税源信息明细填写规则
存在按期申报印花税税(费)种认定的纳税人,系统会自动分别带出1条税(费)种认定对应的税源信息,纳税人可通过增行按钮新增税源信息,按次申报的税源信息可以自由添加。
【应税凭证税务编号】:不需进行填写。当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全部必填项目后,系统自动生成。如图所示。
【应税凭证编号】:填写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或者营业账簿的编号,无编号可不填写。如图所示。
【应税凭证名称】: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如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借款合同、仓储合同等。如图所示。
【应税凭证数量】:逐份申报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如图所示。
【税目】:填写对应的应税品目,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存在印花税税(费)种认定信息,系统会自动加载已经认定的税目。如图所示。
【子目】:填写对应税目的征收子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必填,其他应税合同税目对应子目选填。其中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不需要填写子目。如图所示。
【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按期申报的,系统带出所属期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如图所示。
【实际结算日期】、【实际结算金额】: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进行实际结算时填写。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日期、结算金额。
点击【实际结算日期】或【实际结算金额】,系统弹出表格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和实际结算金额2列,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以增行、删行,对填写内容进行保存和取消。如图所示。
系统会自动将实际结算金额列所有金额相加,填写进实际结算金额项,自动同步到计税金额中,实际结算日期自动取税款所属期止项的值。
注意:当录入实际结算金额时(金额大于0),自动将实际结算金额求和,带入计税金额中,不可修改。如果未录入结算金额(金额为0),则计税金额允许录入。
【税率】: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根据税目及相应品目配置对应的适用税率。注意:产权转移书据不同子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应纳税额】:填完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
【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注意:六税两费减半政策代码不在此处选择。
【减免税额】:填写完减免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
【对方书立人信息】:由纳税人选填,当“应税凭证数量”为1时,对方书立人信息栏次为可输入状态,可以录入相应信息;当“应税凭证数量”大于1时,对应行次的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置灰,不需填写。填写该栏目时,3项数据必须同时填写,否则不予保存通过。
税源信息采集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确认提示信息后,可以点击“查询税源信息”查询已采集的税源信息或点击“综合纳税申报”。
点击“查询税源信息”按钮后页面跳转“财行税通用申报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初始界面,点击页面“查询税源信息”按钮,显示已采集的印花税源信息的申报属性与申报状态,纳税人可以对税源信息进行“查看”或“修改”。
点击“作废税源信息”按钮可以作废已采集税源信息。
点击“综合纳税申报”按钮,页面跳转至“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页面,勾选需要申报的印花税信息,若系统无法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则需要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点击“税源信息同步”按钮,系统同步已采集税源的“应纳税额”、“减免税额”等信息。
确认税额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系统会提示您本次需要缴纳的金额,确认无误后点击“是”,申报信息提交至税务端。
如需查询申报状态、作废申报、缴纳税款或下载打印报表,可点击页面左侧“信息查询—涉税查询”。
点击“查询”按钮后,显示已申报报表信息,点击“申报状态查看”,可以查看申报状态。
点击“申报明细查看”可以查看申报状态及预览下载报表。
点击“作废”按钮,可以作废已申报报表,点击“缴款”按钮,可以缴纳相应税款。
二
注意事项
(一)税种认定的切换
印花税法实施后,印花税纳税期限为按季、按年、按次。纳税人若在2023年7月1日前有印花税按月纳税期限税费种认定信息的,在2023年7月1日后,系统自动更新纳税人按月纳税期限税费种认定信息为按季纳税期限。在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后未缴纳税款时,按现行系统规则计算滞纳金。
(二)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的税源采集
目前电子税务局点击按期或者按次印花税后面的税源采集按钮时,只能采集对应纳税期限的税源信息。如纳税人发现无法采集按期或者按次的税源信息时,需检查是否通过正确的采集按钮进入采集功能。
(三)印花税子目的选择
印花税各税目中,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目前为必填,其他应税合同税目对应子目选填,其中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不需要填写子目。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举例说明 1
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甲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
举例说明 2
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万元×1‰=100万元
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 3
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3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3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0元×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0元×0.3‰=3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3000000元×0.3‰=900元
关于印花税其他更详细的事项,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有关公告,或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南京市税务局
审核:江苏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第2篇】北京税务申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2023年11月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的公告》(2021 年第 3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现予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一、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优惠事项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
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以下事项:
(一)免税收入
企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免税收入优惠事项表》(表 1)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表 1 免税收入优惠事项表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
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
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
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
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
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
其他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3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利息收入。
2.“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但不含持有 h 股、创新企业 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
3.“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4.“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5.“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52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6.“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第 64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投资方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依法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
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 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9.“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收入。
10.“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取得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1.“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12.“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奥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13.“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残奥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
14.“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
15.“其他”:企业可申报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优惠事项的免税收入金额。
(二)减计收入
企业享受减计收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减计收入优惠事项表》(表 2)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表 2 减计收入优惠事项表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1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4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5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7
其他
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可申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2.“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金融机构可申报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3.“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保险公司可申报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4.“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报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5.“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 2015 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7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特定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申报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特定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 50%的金额。
6.“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76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可申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7.“其他”:企业可申报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优惠事项的减计收入金额。
附件下载: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2023年11月) .pdf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2023年7月).pdf
编辑:沐林财讯
【第3篇】经营所得申报税务
经营所得个税的汇算清缴时间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不同,不是到5月31日。和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候也不同,不是到6月30日。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间是3月31日。
个税经营所得,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如果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平时申报时,通过自然人扣缴客户端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3月31日之前,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即可。
前几天一位小伙伴,取得了两处所得并且这两处所得不在同一个地区。小伙伴将两处所得分别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之后,发现在自然人扣缴客户端没有办法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之后我们一起查询资料发现,多处所得的情况,需要选择经营所得其中一处进行汇总申报,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但是,c表只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报。之后小伙伴顺利的申报了表格。
由于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即将于3月31日截止,所以写下来和需要申报的小伙伴一起学习进步。
【第4篇】税务纳税申报
申报纳税又到了,然而每一次报税申报填写都是件让人头疼的事,其实,网上报税,申报填写很容易上手,你只是差个模板而已。
税控盘费用在会计上的处理
税控盘费用怎么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第一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一共填写两个表。需要先填写《减免税明细表》对应栏次,然后填写主表16栏“应纳税额减征额”,需要我们自主选择“减免税代码及性质”
主表填写如下:
第二种情况: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写
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3个表,分别是主表、减免税明细表、税额抵减情况表(附表四)。减免税明细表和小规模纳税人一样,税额抵减情况表在第一栏本期发生额和实际抵减额据实填写。主表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
......
篇幅有限,就不再一一展示了,
【第5篇】山东税务网上申报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实施项目管理,提供纳税服务,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依法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手续。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按月报送项目的进度和变化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以政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连续24个月内规划、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单位进行清算。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清算单位合理归集收入、成本、费用。
第三章 预征管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预征率计算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当按房地产的类型分别核算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
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并转让产权的,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章 清算申报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七条 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所称“全部竣工”“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清算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作出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清算,对确定需要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及其相关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不同类型房产的销售情况、成本费用分摊方式等基本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三)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测绘报告、竣工验收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支付地价款凭证;
(五)拆迁(回迁)合同、支付凭证、签收花名册、签收凭证;
(六)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凭证;
(七)项目规划、设计、勘察、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合同和有效凭证;
(八)商品房销售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
(九)发票台账,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证明资料及记账凭证;
(十)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自用、出租、有偿转让进行分项分类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十一)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花名册及工资明细;
(十二)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清算鉴证的项目,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十四)不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完备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不予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予以受理、补正资料、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五章 清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资料后,应当自受理清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如因清算审核过程中需补正资料未补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期间停产停业或存在税企分歧等特殊情形无法在90日内完成审核的,经县(市、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期限,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二条 在清算审核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可以中止审核,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止审核的时间,不计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期限。中止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恢复清算审核:
(一)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进行清算审核的;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调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账簿、凭证等资料立案检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进行清算审核的。
第二十三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案头审核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的准确性等。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组建清算审核专项工作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安置回迁户、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对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二)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资料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土地增值税应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确认收入。
第二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
3.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准予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建设配建房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其扣除金额根据补偿协议、签收清册、收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确定。
(1)拆迁补偿费应当是真实发生和实际支付的,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据应当一一对应。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认收入,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当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4)货币安置拆迁的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的,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资质和收费标准的要求。
(2)在项目规划报建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允许扣除。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1)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内容相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筑材料费用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所发生的支出,也不包括与房地产连接在一起、但可以拆除且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所发生的支出。
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允许扣除。
(5)清算项目以外单独建造的样板房、售楼部,其建造费、装修费等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6)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工程监理费允许扣除。
(7)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摊的成本、费用也不允许扣除;
(5)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滞后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按照受益对象分摊扣除。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得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建支付的代建管理费,不得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据实扣除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以及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咨询费等非利息支出以及因逾期还款,金融机构收取的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罚息等款项,不得作为利息支出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3.既有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项第1目、第2目所述两种办法。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2.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除。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除项目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本办法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部门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4.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二)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三)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四)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五)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土地成本,原则上应当按清算单位占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无法取得清算单位占地面积的,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其他成本费用,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六)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土地成本、其他成本费用,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对于清算项目能够提供独立的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协议、投资协议的,土地成本可直接归集到受益对象。
(七)对于单独签订装修合同、单独结算、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可直接归集。
(八)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
不予扣除的成本=测绘报告确定的地下人防设施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确定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含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地下人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在清算时,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和契税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以及加计20%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清算税款征收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清算申报后,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前,预售(销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根据清算申报结果,按照尾盘销售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项目,须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研究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核定征收时,应当分别核定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增值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收入的核定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确认;
(二)扣除项目的核定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土地价款
(1)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款证明,契税完税凭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法院执行不动产拍卖的土地成交价格等;
(2)当年度同类地段交易价格;
(3)当年度同类地段基准地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以下方法,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1)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2)参照已完成清算审核的同期同类项目清算数据。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6%。
第三十九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核定征收的理由、依据、税款计算方法以及享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清算审核结论后,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退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
扣除项目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后销售(转让)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审核结论确认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总可售建筑面积
采取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不同类型的核定征收率进行土地增值税尾盘申报。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结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提出申请,调整清算税额,退还多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一)清算时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在清算后取得的;
(二)清算时未支付款项而在清算后支付的;
(三)清算时应当分摊但实际未能分摊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清算后能够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资料或者办理清算手续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以及提供虚假清算资料、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出具虚假报告或涉税文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后,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少计收入或者多计扣除项目等税收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后,如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本办法处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于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二、《办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
办法第六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等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信息,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按月报送项目的进度和变化情况”。
三、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政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连续24个月内规划、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单位进行清算”。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续报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如果连续24个月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施工建设的,可将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单位进行清算。
四、如何确定普通住房标准?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27号)规定“我省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五、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普通住宅预征率2%-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3%、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2%-4%。各市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5%,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6%”。
六、哪些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将暂不预征范围扩大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和本条第(二)项“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在具体工作中该如何掌握?
“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售建筑面积、视同销售面积以及用于出租与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85%。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为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预售许可证首次取得时间。
八、如何判定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具有正当理由?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以下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1.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2.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资料证明的;
3.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政府约定的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收入和成本如何确定?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土地增值税应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确认收入”。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环节,与政府约定在项目内建设配建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指定单位的,建设配建房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十、《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允许扣除”,可移动家电家具、装饰品等该如何处理?
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要求,使用建筑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可移动家电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品等不属于装修范围,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在清算时其采购成本不允许扣除。本着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在清算时按采购原价在收入中同时剔除。
十一、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掌握?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时开发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公共配套设施滞后建设的,滞后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按照受益对象分摊扣除”。
十二、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土地成本和其他成本费用,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土地成本,原则上应按清算单位占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无法取得清算单位占地面积的,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的其他成本费用,按清算单位规划建筑面积占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十三、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土地成本、其他共同成本,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同一清算单位中的土地成本、其他成本费用,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对于清算项目能够提供独立的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协议、投资协议的,土地成本可直接归集到受益对象”。
十四、室内精装修成本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对于单独签订装修合同、单独结算、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可直接归集”。
十五、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支出,如何扣除?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
“不予扣除的成本=测绘报告确定的地下人防设施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确定的总建筑面积×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含有明确受益对象的室内精装修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地下人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十六、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如何扣除?
由于在建工程出让方在出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应的土地和开发成本已经加计扣除,为避免重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在清算时,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和契税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以及加计20%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符合什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八、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方法?
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核定征收时,应分别核定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增值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中:
1.收入核定方法和顺序:一是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土地价款核定方法和顺序:一是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价款证明,契税完税凭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法院执行不动产拍卖的土地成交价格等;二是当年度同类地段交易价格;三是当年度同类地段基准地价。
3.四项成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核定方法:一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二是参照已完成清算审核的同期同类项目清算数据核定。
十九、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补缴和退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退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二十、清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可以追溯调整吗?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结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提出申请,调整清算税额,退还多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一是清算时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在清算后取得的;二是清算时未支付款项而在清算后支付的;三是清算时应分摊但实际未能分摊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清算后能够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的”。
【第6篇】税务申报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21〕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3年12月7日
为了方便纳税人每月查找办税日期,下面细介绍2023年的征收期,快收藏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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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所以1月的征收期应该顺延三个工作日。
按工作日顺延3日顺延到1月19日。
2、2月有连续6天法定节假日,所以15日往后延6天,到23日。
3、3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4、4月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的假期(清明),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3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4月20日。
5、5月征收期内有连续4天的假期(劳动节),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4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5月19日。
6、6月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的假期(端午节),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3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6月20日。
7、7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8、8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9、9月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的假期(中秋节),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3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9月20日。
10、10月征收期内有连续3天以上的假期(国庆节),所以从15日开始,按工作日顺延7日,征收期结束日期变为10月25日。
11、11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12、12月征收期内无连续三天以上假日,故而征收期结束日期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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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个体税务申报流程
谁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什么时候办理?
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在哪办理?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注意只能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怎么办理?
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但要选择一处进行汇总申报,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款如何计算
公式:
应补(应退)税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符合条件的捐赠]×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减免税额
温馨提示:
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
案例解析·怎么算
张某于2023年10月创办阳阳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2023年10月~12月取得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为80万元。其中,列支张某工资1.8万元、家庭消费性支出2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标列支1.2万元,张某当年无其他所得,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0.5万元和0.4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为0.6万元。假设税务机关认定为按季申报,请问张某如何办理2023年度的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解析
01
2023年1月19日之前(节假日征期延后)办理202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文件对《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第8行的填表说明,因阳阳工作室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张某应预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季度减除费用:0.5×3=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100-80-1.5-0.9=17.6(万元);
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7.6×20%-1.05=2.47(万元)。
02
2023年3月31日之前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工作室列支投资者张某工资、家庭消费支出、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应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增加额5万元(1.8+2+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文件对《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42行的填报说明,投资者减除费用为6万元。
专项附加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
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80+5)-6-0.9-0.6=17.5(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5×20%-1.05=2.45(万元);
应退个人所得税=2.47-2.45=0.02(万元)。
申报指引·怎么报
为方便您直观的了解汇算清缴的操作方式,小编特意以上述案例为例分别整理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的操作介绍,继续往下看:
扣缴端操作
01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经营所得”-“年度汇算申报”。
02
点击“修改”按钮,填写收入、成本费用及纳税调整增加额信息,完成后点击“确定”。
以上述案例为例,您需要在“收入总额”中填写“1000000”;“营业成本”中填写“800000”。
03
双击第一行,录入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完成后点击“保存”。
述案例为例,您需要在“基本养老保险”中填入5000,“基本医疗保险”中填入4000,“赡养老人”中填入6000。
04
保存后,返回首页面,确认无误,点击“提交申报”。
05
提交申报后,您就可以进行税款补缴或申请退税了!
web端操作
01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b表)”。
02
选择申报年度,点击“确定”。
03
点击“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框,选择“单位所在省(市一级)”,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中对应企业,点击“确认添加”。
04
点击“下一步”。
05
点击下拉按钮,依次录入“收入信息”和“成本费用”,点击“下一步”。
以上述案例为例,您需要在“收入总额”中填写“1000000”;“营业成本”中填写“800000”。
06
点击下拉按钮,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
以上述案例为例,您需要在“业务招待费”中调增12000,“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中调增20000,“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中调增18000。
依次录入其他税前减免事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您没有综合所得,那么还需要在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填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依次录入其他税前减免事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您没有综合所得,那么还需要在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填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以上述案例为例,您需要在“基本养老保险”中填入5000,“基本医疗保险”中填入4000,“赡养老人”中填入6000。
个人取得
多处经营得申报方法:(c表)
最近老板收到税务局短信,说其有多处经营所得,提醒做汇总申报。
老板把这个事情交给了会计。
按照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很多纳税人知道在哪里填写b表,就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就可以填写b表,但是c表却不知道在哪里填写了。
c表是不能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的,你在一个扣缴端只能看到本单位的经营所得,没法看到其他单位的。只有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可以申报。
一、经营所得c表适用范围
如果您2023年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二、经营所得c表报送渠道
01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请输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经营所得c表申报。
02
办税服务厅
建议您尽量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若在远程办税中遇到问题,也可携带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前往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经营所得计算案例
张某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a在2023年实现收入总额500万元,成本费用为300万元,张某在该企业列支工资4万元,其它纳税调整增加额为21万元。
同时,张某创办的独资企业b位于乙地,2023年实现收入总额100万元,成本费用为80万元。张某在该企业列支工资8万元,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
此外,张某创办的独资企业c位于丙地,2023年实现收入总额300万元,成本费用为260万元,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
张某2023年度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4.4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6万元。
假设张某无综合所得,2023年度经营所得应该如何纳税申报呢?
01
分企业分别办理汇算清缴,填b表
1.来源于企业a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假设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该企业扣除:
来源于a企业的经营所得=500-300+4+21=22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25-6-4.4-3.6=211万元
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55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11*35%-6.55=67.30万元
张某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甲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来源于b企业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来源于b企业的经营所得=100-80+8=28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8-6=22万元
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105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2*20%-1.05=3.35万元
张某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乙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 来源于企业c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来源于c企业的经营所得=300-260=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6=34万元
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405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34*30%-4.05=6.15万元
张某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丙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02
张某将三处经营所得合并计算:
汇总经营所得=225+28+40=293万元
汇总应纳税所得额=293-6-4.4-3.6=279万元
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55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279*35%-6.55=91.1万元
已缴个人所得税=67.30+3.35+6.15=76.8万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1.1-76.8=14.3万元
张某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选择甲乙丙三地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四、经营所得c表申报操作指引
为方便您直观的了解汇算清缴的操作方式,以上述案例为例,特意整理了web端的操作介绍。您通过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或在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然后,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01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c表)”
02
选择申报年度,点击“确定”
03
确认投资单位信息
以上述案例为例,系统会自动带出您所有被投资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已缴税款。
04
核对各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的各项扣除费用和适用的税收优惠,系统会自动为您计算出应补税款或应退税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您可以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投资者减除费用,但是每人每年减除费用的上限为6万元。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您有多个被投资企业在申报b表时均扣除了6万元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则需要在c表申报时,在“应调整的个人费用及其它扣除”模块“投资者减除费用”栏次对多减除的部分进行调增。
05
提交申报后,您就可以进行税款补缴或申请退税了!
01
哪些单位需要进行经营所得个税的汇缴?
1.个体工商户;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3.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4.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02
所有的经营所得都需要汇算清缴吗?
1.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2.对于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03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使用哪个纳税申报表?
汇算用的是b表,a表是平时预缴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税法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04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能在网上办理吗?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1.适用对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适用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操作步骤: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生产经营”--点击左侧的“年度汇缴申报”。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95113服务网【导航】栏目即可进入)
1.适用对象:被投资单位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的个人;
2.适用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3.操作步骤: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经营所得(b表)”,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和信息填写,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申报”。
步骤: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经营所得(b表)”,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和信息填写,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申报”。
来源:老李聊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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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贵州税务网上申报
“大家好,这里是观山湖区税务局《十分观见》直播间,每周四上午十点我们准时与大家见面……”
自今年2月17日正式与纳税人见面以来,直播间《十分观见》紧紧围绕“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主题,每周四准时向纳税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解答纳税人关切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诉求。截至目前,该直播间已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等直播共计33次,观看人数18157人次,获得点赞、评论33830人次。
观山湖区税务局工作人员正在直播
近年来,观山湖区税务局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向常态化、长效化方向发展,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进行涉税事项办理,提出“涉税事、网上办;非必要、不进厅”的“非接触式”办税倡议;以电子税务局为依托,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线上办”“码上办”“掌上办”“邮寄办”“自助办”等办税渠道,构建“云上n+”智慧税务体系。
通过组织开展直播间《十分观见》,进一步搭建“培训云课堂”就是观山湖区税务局“云上n+”智慧税务体系举措之一。此外,该局还开拓了“视听云服务”——通过“税视服务通”平台,利用音视频互动方式进行取号排队、一键接通、视频对话、屏幕共享、文档传输等,对纳税人缴费人开展远程协同辅导。
“借助该平台,纳税人可以突破空间限制,以视频连线方式咨询办税疑难,实现税企沟通移动化、便捷化,解决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问题,将服务从‘云端’延伸至‘掌上’,实现办税‘不上门’,服务‘不掉线’。”观山湖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负责人杨力铭说,今年以来,该局已远程辅导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事宜400余次。同时通过“税企互动平台”发送275条减税退税相关政策消息,已阅读企业达397522户次。
同屏连线中
“智慧税务”的建设让纳税人体验到了更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同时也减轻了涉税机构的负担。对此,作为受益企业之一的贵州贵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有话说。
“喂,您好,我们这边是观山湖区税务局,查询到贵公司可以申请一笔退税,可在线上直接办理……”这是一通今年9月观山湖区税务局工作人员打给贵州贵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电话。
“当时正在疫情期间,我们公司处于停工状态,可日常开支照常,公司资金非常紧张,正当我们焦头烂额时,观山湖区税务局的这通电话就像‘及时雨’,解决了我们的心头难。”贵州贵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刘先生回忆道,虽然他们当时也考虑过这笔退税,但想着特殊时期办理业务难,就打消了念头。谁曾想,观山湖区税务局主动联系他们,并指导他们依托“电子税务局”在线上一步一步完成业务办理。“现在好了,人即使在外地出差,也能线上办理业务,智能多了,也贴心多了!”刘先生说。
观山湖区税务局工作人员远程辅导纳税人进行填报操作
“这是我们推出的‘涉税云大厅’业务,依托‘电子税务局’,持续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清单,同时,我们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纳税缴费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做到事前预约、专门办理,真正让纳税人少跑‘马路’,让数据多跑‘网路’。”杨力铭介绍,此外,该局还改革了发票管理制度,一方面大力推行邮寄发票,实现了发票网上申领、邮寄发票“免费”到家,纳税人只需要在电子税务局上申领发票、输入邮寄地址,就可以在家里领取发票;另一方面大力推广电子发票,对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倡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实现足不出户就可以满足用票需求。
“智慧税务”标志着观山湖区税务工作迈入“大数据”新阶段。“接下来,我们将逐步完善智慧办税服务体系,以多元化、精细化、智能化的服务办理方式推出形式多样、务实高效、智能便捷的税费服务新举措,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杨力铭说。
作者:廖兴丹
【第9篇】个体工商户税务申报
个体工商户怎么报税?企业要先做税务登记
1、带好所有的资料,去税务大厅。税务局会根据你的企业规模、经营范围资格认定和核定税种、票种。
2、现在基本都是网上办税,需要购买金税盘。开业在税务局会有两家税务服务企业的税盘供选择。
3、买好税盘后,要开通网上办税功能,发行税盘。
4、办好后,就可以首次领发票了。别忘了办理网上缴款的三方协议,之后,税务局会根据每个月申报的税额,自动从银行基本户中扣税。
发票:公司申办税控之后再安装一个发票打印机,申领一些空白的发票就可以用公司的名义开发票了。
登记过程完成后就是每个月做账报税。
一般刚注册的企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是按季度申报的,根据注册的月份,属于哪个季度,就在对应季度的月份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报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即1月、4月、7月、10月),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上一季度的税款。
新注册企业,也有一开始就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的,在税务登记的次月就要进行申报。
一般纳税人按月报税:每月的1-15号申报上个月的税,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具体情况请关注并查询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的网站公告。
注:企业未产生税金也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即为零申报。
有很多企业开办后,几个月都没有业务,也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等到发现后,已经被拉进异常名单,肯定是要罚款并留下档案。
还有就是要记得每年一次的企业工商年检
刚注册的公司要报哪些税?一般常见的有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附加等等。相关工商注册财税问题欢迎留言交流+关注
【第10篇】广西税务网上申报系统
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已经出来,缴费人最为关心的社保交多少?去哪交?怎么交?等问题,小编已经整理好答案,等你来获取啦。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当年缴费基数上下限内选择相应档次缴费。缴费档次如图所示。
0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全区统一基数(桂林市除外),其中桂林市缴费基数为4957.6元/月,其他地市缴费基数为3718.2元/月。
02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在确认缴费基数后申报缴费。
(一)线上渠道“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银联“云闪付”app、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二)签约扣费签订“委托金融机构扣费协议”通过银行扣费。(三)柜台缴费目前提供缴费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桂林银行、柳州银行和北部湾银行。(四)办税服务厅可携带银行卡、有效证件,就近前往全市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即可办理缴费业务。
温馨提示线上缴费更快捷、安全,不用排队,建议缴费人员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缴费。
【第11篇】有限公司税务申报流程
营改增后
缺进项
临时工社保
无发票报销
......
对于建筑行业会计来说
挑战巨大
因此
今天推荐的超实用干货是
《建筑业操作手册&税务处理.doc》
包含22份建筑业税务筹划资料
内容详细
适合自学和内部使用
资料详情
本套资料包含建筑业增值税操作手册(截止11月)、建筑企业税务稽查自查清单、建筑企业挂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建筑企业税务申报流程、建筑业会计税务筹划技巧、建筑业劳务分包的涉税实务、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建筑施工企业税务处理、建筑行业常用的税务筹划方式、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思路与方法等,预览如下:
部分资料预览
2023年建筑业增值税操作手册(22页):
建筑企业税务稽查自查清单:
建筑企业税务申报流程:
建筑业会计税务筹划技巧:
建筑企业挂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建筑企业挂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
因文章篇幅有限,以上仅展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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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2023税务申报期
洛报融媒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日前发布通告,我省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地区,2023年10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通告明确,近期,包括郑州、开封、洛阳、新乡、平顶山、焦作等在内的27个地区(含城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县区)受疫情影响较大,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上述地区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决定将2023年10月份税费申报期限,从10月25日暂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相关地区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10月31日前(含)办理申报手续。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确需到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的,可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防范疫情传播风险;因疫情影响确需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相关手续;因疫情影响在10月份申报期内未按期进行税费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如其在11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洛报融媒记者 孟山 通讯员 陆少华)
【第13篇】网上税务申报系统
手把手教你在电子税务局上填报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有7天的时间了,有很多会计师头次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工作,对于年报网上操作不知道具体的流程和步骤!申报时间马上要截止了,大家要及时完成哦。有不会操作网上申报流程的,下面是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引!一起照着图解流程进行操作吧!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引
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主要操作流程:
第一步:登录申报系统
一共是两种登录方式:企业普通登录和企业快捷登录。下面是具体的操作流程演示。
第二步:填写相关申报表
第三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注意事项:
第四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
第五步:风险提示
第六步:扣缴税款
第七步:退抵税费申请
第八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更正与作废
第九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上述就是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的操作流程了。不会处理的,按照上述的9个步骤进行申报吧。
【第14篇】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申报表打不开
三、我单位需要变更法人信息,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法人变更身份证号-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模块,变更法人信息时提示:您所属的课征主体类型不为单位或个体纳税人,无法办理税务变更业务!怎么办?
系统是根据纳税人登记信息中的“课征主体登记类型”进行核实的,如纳税人的登记信息中的“课征主体登记类型”为“异地非正常户”时,系统会弹出以上提示,不允许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登记信息。
遇到以上情况,请您先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定“课征主体登记类型”。
二、自然人通过“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实名认证时,提示 “获取手机号失败”怎么办?
遇到此提示,说明尚未注册,请先点击注册按钮,
填写身份信息,完成注册后再进行实名认证。
三、请问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该如何缴纳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3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划转后,在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之后,行政审批部门会将相关信息通过“非税信息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土地闲置费缴纳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在收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之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模块,自主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如下图:
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纳税期限”后系统自动带出“税款所属期起止日期”,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报页面,如下图:
纳税人确认数据后,点击“申报”按钮即可。
四、我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未超过30人,表中 “减免性质”、“本期减免费额”没有自动带出,也无法手工填写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您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打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报表时,系统提示如下:
电子税务局系统根据纳税人的登记信息,来判断是否为企业类型。如纳税人是企业类型,且“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没超过30人,且“本期应纳费额”大于0,那么“减免性质”、“本期减免费额”就会自动带出,如下图所示:
如纳税人非企业类,则不可享受该减免政策,报表不会带出“减免性质”、“本期减免费额”。
【第15篇】税务申报查询
为维护纳税人权益,便于纳税人查询及核对申报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于2023年11月1日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正式上线。
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后,自然人纳税人可便捷地查询本人2023年及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并可就不实申报信息提起申诉。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首页的【四川税务特色应用】使用以下功能:【申报记录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申诉记录查询】。
一、进入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方式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入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
方式一
输入网址:https://its.sichuan.chinatax.gov.cn,直接进入。
方式二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或输入以下网址:http://sichuan.chinatax.gov.cn/)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
方式三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或输入以下网址:http://sichuan.chinatax.gov.cn/)进入个人所得税专区内点击“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按钮直接进入。
方式四
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按钮即可进入。
注意1:请不要选择“自然人登录”方式。
注意2:已注册的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描二维码或直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
如忘记登录密码,可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登录页面点击【忘记密码】,通过已绑定手机或银行卡进行验证,重置登录密码。若上述方式均未成功找回密码,请持身份证至当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处理。纳税人设置密码时,应使用字母大小写、数字、特殊字符其中三种以上8-15位字符,并且不允许密码中有空格。
如未进行自然人身份注册的需先注册后登录。
注册方法一:使用居民身份证,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完成自然人身份注册。
注册方法二:持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获取大厅注册码,打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完成自然人身份注册。
二、功能介绍及操作步骤
(一)申报记录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在线查询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包括由自然人自行申报(包括分类所得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年度综合所得申报等)、扣缴义务人发起的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及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的代开发票、二手房交易申报等业务产生的个税申报缴税记录。
操作步骤:
1.纳税人进入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后,在【四川税务特色应用】下点击【申报记录查询】。
2.进入申报记录查询界面,“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为默认,选择查询记录时间,点击【查询】,系统将显示纳税人查询时间段内的个税申报缴款记录。
(二)收入纳税明细记录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查询本人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全国范围内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明细记录。同时针对存在异议的申报记录,纳税人可通过【申诉】功能发起异议申诉,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发起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处理完成后系统会把申诉处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申诉成功的申报记录不再显示,也不参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操作步骤:
1.纳税人进入【四川税务特色应用】下点击【收入纳税明细记录】,查询纳税明细。
2.查看明细,进入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展示页面。如对某笔收入明细有异议,可点击右上角【申诉】按钮提起申诉。
3.在申诉弹出页面,按实际情况选择申诉类型“曾经在职”或“从未在职”,并填写补充说明。勾选“承诺”,点击提交按钮。弹出申诉确认页面,确认后申诉提交成功。
注意:申诉真实性责任由纳税人承担,请纳税人核实收入情况后,谨慎提起申诉。
(三)申诉记录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在线查询纳税明细申诉记录的处理进度和处理情况。操作步骤:
1.点击【申诉记录查询】,进入查询结果页面,选择申诉类型和申诉状态可进行纳税明细申诉记录的筛选。
注意:用户可以通过申诉类型和申诉状态来进行记录的筛选,申诉类型可选项为:“全部”、“从未在职”、“曾经在职”;申诉状态的可选项为:“全部”、“已受理”、“已反馈”。
2.点击【查看详情】,可以进入详情页面查看该申诉记录的各项明细信息。
注意: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涉及个人隐私,请纳税人在输入密码、查询等环节注意自身数据安全,并在业务办理完成后及时退出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