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务问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企业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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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主要有这三种基本职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合理调节社会经济结构”。
我国现行的税种有18种,其中,这三大税种必须要懂:
一、增值税:有增值额就需要交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9%、13%。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有盈利就要交税,基本税率为25%(现优惠期间,小微企业在100w内仅2.5%,100w-300w之间仅5%)。
三、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个税为20%,个人综合所得为3%-45%。
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企业与个人常遇到的税务问题,都有哪些呢?
1、企业无票支出情况较多,如一些劳务费、居间费、公关费等花出去了,很难获得成本票,实际利润少。
2、企业账面利润虚高,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税负过重。
3、增值税进项不足、税点高,导致增值税压力大。
4、社保入税后,个税高、风险大,企业不堪重负。
5、高管、技术性人才、销售等成本开销大,个人所得税高。
6、工资只做5000以内,或者走现金、福利的方式,涉税风险大。
7、在现代化税收征管系统下,虚开、虚列等被稽查风险巨大。
8、老板个人与企业的资产“公私不分”,直接私人收款或者随意使用公账上的利润,违背了纳税义务。
9、历史遗留两套账,老板夜不能寐、不知如何处理。
10、财务不懂法、法务不懂税,自己做“税筹”,达不到理想效果。
那么,以上这些税务问题,企业及个人想要完全避免,还是不太可能;如果通过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性质,合理、合规减轻自身税务成本,无疑是明确的举措。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
现行优惠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统一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在地方区域设立的小规模个体户,仅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即可(享受个税优惠后,不到1%)。
注意,个体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税后利润可直接自由支配。
一般纳税人税收扶持
入驻地方区域的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当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双重税收扶持(最高比例可享受80%);大幅缓解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成本负担。
综上所述,常遇到的十大税务问题,对于企业与个人有何影响?希望以上的分析,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第2篇】企业吸收合并税务清算
吸收合并是合并的一种方式,相比需要注销两个及以上公司后,再成立新公司,耗时较长手续较多的新设合并,一般较多采用简单快捷的吸收合并方式。通过企业吸收合并,可以拓宽融资渠道,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的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可以减少竞争对手和关联方,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减少关联交易,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产业链,实现企业一体化战略。在吸收合并过程中会用到许多特殊的税务处理条款,为合理使用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合并税收成本管理控制,现总结如下:
一、吸收合并的定义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合并,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例如,原作为独立法人企业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甲公司吸收了乙公司,乙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成为甲公司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上讲,甲公司+乙公司=甲公司。
二、企业吸收合并方式下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具体内容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3月1日。
(4)其他规定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2、(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具体内容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b、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c、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具体内容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3)执行日期
2023年12月1日。
(4)其他规定
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4、(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2)具体内容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执行日期
2023年5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1995年5月25日。
(4)其他规定
无。
2、(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2)具体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
(2)具体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三)契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
2、(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具体内容
第三条、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3、(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2)具体内容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4、(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2)具体内容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四)印花税
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具体内容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3、执行日期
2003年12月8日。
4、其他规定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五)企业所得税
1、(1)涉及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具体内容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a.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c.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d.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3)执行日期
2008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a.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b.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c.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a、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b、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c、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d、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e、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1)涉及税务文件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具体内容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四)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及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五)项第2目规定,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3)执行日期
2023年1月1日。
(4)其他规定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23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上款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各当事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或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进行跟踪监管,了解重组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其他当事方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并按照规定给予调整。
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应该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1)涉及税务文件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2)具体内容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重组交易的方式;(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企业应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本公告要求申报相关资料;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调整相应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企业每年申报的债务重组所得与台账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对居民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和每年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进行比对分析,加强后续管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检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税务机关应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做好统计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详见附件3)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3)执行日期
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时企业已经签订重组协议,但尚未完成重组的,按本公告执行。
(4)其他规定
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所称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企业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
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同时废止。
作者董国政,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3篇】企业特殊税务处理备案资料
关注“税律笔谈”公众号,可获取更多实务观点!
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本公众号近期发布了《股权激励涉税法律简析及节税安排》及《股权激励新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向税局备案,否则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朋友向笔者咨询:既然股权激励需要备案,为什么有些企业的股权激励都没有这个说法?或者没有这个要求?对此问题,笔者在办理实务时也经常遇到,就其背后原因,笔者特发文予以分享。
【原因总结】
1、部分企业老板口称的股权激励并非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
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自身生存较为艰难,不会像大企业那样注重内部合规、甚至是财税合规。企业老板在选择对关键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时,往往是由企业老板直接与激励对象谈好股权激励事宜、简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甚至口头约定股权激励事项,而实际操作层面就是由企业老板直接或间接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或者通过老板持有的持股平台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激励对象。对于激励背后的内部合规文件、激励股权获取条件、激励股权来源、激励程序、激励价格的确定方法等都没有明确的框架制度设计、文件形成。
上述缺乏内部合规文件的结局就是:虽然企业老板自身认为是股权激励,但是税务层面上没有办法从形式上确认该股权授予行为是单纯的股权转让行为还是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如果该股权授予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单纯的股权转让行为,则会牵涉股权转让方(即企业老板)的个税申报问题。鉴于股权激励价格明显低于企业老板与激励对象认可的股权价值,前述股权转让则意味着低价转让,又因企业老板没有从合规文件上引起重视,导致税局无法认可该低价转让行为属于税法上的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行为,进而核定对企业老板征收股权转让所得税。(详见本公众号发文《个人股东低价及平价转让公司股权的涉税法律风险》)
故,这种缺乏内部合规文件的股权激励,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故而没有牵涉所谓的股权激励备案一说,更谈不上其背后可能享受的税后优惠政策以及合理的低价转让免征个税政策。
2、部分企业老板财税合规意识较差,没有在财税上进行规范记账
实务中,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中小企业老板具有一定的合规意识,从股权激励一开始就吸引专业律师参与,整体性地设计了一系列有关股权激励的文件,股权激励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及税法形式上的要求,但没有对财税合规进行重视。一方面,企业没有将股权激励作为企业的用工成本记入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另一方面,自然也没有将其考虑到税法层面的职工个税申报问题。这里面一方面有部分中小企业将财税外包或自身内部财务人员对复杂财税业务处理经验不足,导致财税人员没有对股权激励业务进行正确的记账、申报纳税;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因为企业对股权激励重视程度不足,财税人员懒于记账、申报,仅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层面的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将其纳入到企业层面的股权激励、员工工资或福利待遇行为,自然就不存在在企业层面对该股权转让行为记账、员工报税问题。
故,企业不重视财税合规、企业财税业务外包、企业财税人员专业性不足也会导致企业没有将股权激励行为纳入企业层面做账、报税,仅仅将股权激励行为作为单纯的股权转让业务,进而也不会牵涉股权激励备案一说。
3、部分企业老板缺乏税务筹划意识,不清楚备案的意义何在
除上述1/2情形外,实务中可能还存在企业老板具备合规意识、企业财税人员也将股权激励纳入企业层面做账报税,但是企业老板自身没有税务筹划意识或者不了解税务政策,导致其没有进行备案。如果企业老板或财税人员有意识提示老板,企业老板可能会选择股权激励备案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当然也不排除企业或员工自身觉得没有必要去享受这种优惠而带来的备案的不便,选择性不备案。
4、部分企业老板实施的股权激励没有真实的股权作为激励基础,也缺乏规范、完善透明的财务制度
部分中小企业视华为为圭臬,也在内部实施所谓的全员持股、表决权分离的股权激励模式,即虚拟股权激励(又称股票增值权激励)。依据税收文件相关规定,股票增值权(虚拟股权)激励,系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的收益。除此之外,也包括虚拟股权本身对应的股权分红所带来的收益。当然,税法并没有排除非上市公司对企业员工实施虚拟股权激励。而上市公司能够合规实施股权激励,在于其股票存在透明的公平市场价值,其股权增值所带来的收益是可见的;另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公开透明,虚拟股权对应的股权分红所带来的的收益也是有参照标准的。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是不具备华为以及上市公司那样的客观条件。中小企业没有办法做到像华为、上市公司那样财务规范、透明、公开或一定范围内公开,这就必然导致其参照华为实施的所谓虚拟股权激励注定是失败的结局。因为没有办法像华为及上市公司那样做到合规、规范、透明、公开,股权定价合理、客观,所以就谈不上向税局备案,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度。
5、部分企业老板实施的名为股权激励实为内部融资借贷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还有部分企业老板实施所谓的股权激励,但究其本质,则为企业内部融资借贷。此种行为不牵涉真实的股权授予行为,实则借贷行为。自然不会牵涉股权激励备案一说。
【法律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已在2023年11月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故,企业今后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向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相关资料。如企业不按上述要求备案的,可能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1、企业不享受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相关递延税收优惠政策可参照本公众号前期发文《【企业法税合规】股权激励涉税法律简析及节税安排》)
2、企业未经备案,可能导致税局对企业针对员工股权激励收入全额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政策不予认可,要求企业将股权激励收入并入员工当年工资收入计税,从而导致员工整体税率水平升高。(全额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政策目前暂适用至2023年12月31日前,但不排除明年优惠政策延续。)
3、企业未经备案,将相关支出予以税前扣除的,容易引起税局关注。甚至不排除税局对未经备案的企业股权激励支出不予认可,要求企业相应调增收入。
4、企业未经备案,导致纳税人逃税、漏税的,税局可对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企业未经备案,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局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企业进行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建议】
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不仅要关注法律和公司内部治理层面的合法、合规性要求,还应当关注财税合规要求。
【第4篇】企业税务规划
一起关注创业的事儿
所谓的税务规划是指企业在合法的条件下,利用税法的规定,为企业税务支出的降低或减少而进行的筹划。决不是钻空子,打擦边球。
税务规划的基本底线:不应让采纳者受伤,不应让行业掉价。
一、个人所得税领域并未存在太多可筹划空间。
以下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在首发时公开披露的一些避税大法,可谓花样百出。
(1)员工工资场外法:公司日常的废品废料处理,因个人收购,未开发票未进入公司账务,给高管发了年终奖,违规但尚不违法,需补足所得税。
(2)低薪员工领高薪法:低薪员工领了高薪再转入公司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再发给高薪员工。这不是税收筹划,是逃税筹划,明显违法违规,一旦查出需承担法律责任。
(3)股东分红用发票冲抵分红法:这不是税收筹划,是逃税筹划,一旦查出需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4)股权转让分步法: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合理理由可以认可。通过多次貌似合理的低价转让,来降低股权分红所得。目前税务局可以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为由对此类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5)小微企业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小微企业有虚开发票的风险。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进行处罚。
二、合理的企业税收规划,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前期规划:主要表现为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2)运营规划:帮助企业尽可能完善成本费用,从而达到降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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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发费用
新华财经北京9月14日电(记者董道勇)国家税务总局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在2023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进一步减轻填写工作量。2021版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习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进一步便利优惠政策享受。
此外,《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与现行允许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再多增加享受一个季度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帮助企业更早更便利享受优惠,以减税激发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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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企业税务与税收筹划
前几篇文章介绍了税筹的相关知识,今天就重点来谈谈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内容很干,详细阅读
我们都知道,企业目前交税主要就是两大块,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有一小部分附加税,增值税是国家第一大税种,也是企业主要供税的税种,那么企业到底该怎么做才能减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我们知道很多传统的老板法律意识比较淡泊,在税这块做的非常不规范,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挺而走险,买卖发票,虚开虚增发票,来增加进项发票和企业成本发票,从而少交税,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直接涉及犯罪的,金税3期实施后这种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千万不要去做了,很容易被查被抓,税法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偷税漏税逃税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轻责巨额罚款,重责面临坐牢,所以千万千万不要去触碰这跟红线,每年因为偷税漏税逃税被处罚和判刑的企业很多,类似薇娅事件等等,一定要合法合规去避税,这里很多人会问,如何才能合法合规避税呢?我本人之前在政府的招商局工作,每个地方政府为了方便自己招商引资,会制定很多的税收优惠奖励政策,特别是近几年国家逐步推出总部经济模式的招商引资计划,更是直接解放了一大批中小企业,所以想合法合规减轻税负,就必须找到有税收奖励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政府开发区,你企业的税交到它哪里去,享受它给我们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减税目的。那么什么是总部经济模式招商引资?如何找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政府经济开发区?如何把企业合法合规引入有优惠政策的地方?这些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会陆续介绍?
【第7篇】税务局积极落实小微企业政策
直播南阳讯(记者段平 通讯员王淑波)“税务干部主动联系我们,指导我们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退还1至2月份多交的“六税两费”,并且当天就把退税款退至对公账户,让我们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服务太贴心了。”平顶山市生威餐饮有限公司淅川天悦城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李丽娟,对淅川县税务局的优质服务赞不绝口。
自国家出台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以来,淅川县税务局优服务、提效率、简事项、缩时长,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努力实现税收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纳税人满意度的不断提升。
该局高度重视“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精准落地,运用业务系统开展精准比对分析,筛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充分利用微信税企交流群、电话、钉钉交流群等渠道,向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并结合“万人助万企”活动开展上门走访,对小微企业实行“面对面”“一对一”政策宣传。
该局在惠企政策执行过程中建立台账,收集纳税人难点、堵点、痛点,准确把握纳税人需求,依托“税徽行动工作室”及时反馈解决,确保政策执行便捷、税收优惠快享。在宣传辅导过程中,税务人员加强数据的审核确认,对不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约谈提醒,有效规避涉税风险,为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编辑:张兰
初审:陈晓璞
终审:禄远鹏
【第8篇】税务局召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
初创期,小微企业像初生的婴孩,在探索中跌跌撞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帮助企业健康成长,发展步伐更稳健。成长期,小微企业像活泼的幼童,从弱向强快速迈进,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举措,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发展速度更快捷。扩张期,小微企业像上进的少年,在扩大市场上跃跃欲试,出口退税政策帮助企业走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帮助轻船快行。成熟期,小微企业像奋发的青年,在勇攀高峰上攻坚克难,银税互动税收大数据,维持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援助小微企业打破融资难,供需不畅,用工成本高的困境。税收力量相扶相伴。
人民银行表示将继续加大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力度,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做好服务。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2023年年末,我国个人存量银行账户为124.6亿户。2023年一季度到银行办理开户的企业共200.84万家,日均2.23万家,同比增长51%,较2023年同期增长10.7%。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我国市场主体恢复较快,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开户的便利程度。但小微企业开户难问题确实存在,同时部分流动就业群体也觉得开户有一定难度。为此,人民银行不断督促商业银行优化服务,对账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目前,已在9个省市推出小微企业简易开户服务。
实施普惠性税收政策前:对年应按纳税所得额不会超出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少按照50%计算进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照20%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实税负10%。
往年纳税都是使用纸质发票,每个环节都要拿到发票,业务流程繁琐,这样一来就增加了开票和用票的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用票方收到发票不及时,致使企业财务核算效率降低。
实施普惠性税收政策后的影响:引进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出30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分成两个阶段计量:
对年应按纳税所得额不会超出100万元的地方,减少按照25%计算进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照20%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实税负5%。
对年应按纳税所得额超出100万元但不会超出300万元的地方,减少按照50%计算进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实税负10%。
以上讲述到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同期合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出300万元、在业人员不会超出300人、资产总数不会超出5000万元等三个要求的企业。调整后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从2019.1.1到2021.12.31实施。小微企业不管是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享有调整后的普惠性税收政策。
免税销售额的确定,按月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共计没超出10万元;按季度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季度销售额没超出30万元。纳税期限,能够真实自主自立选定,依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依据自身的现实营业状况选定施行是按照月纳税还是按季度纳税。增值税销售额不超出规范允许享受免税政策,不过仍然保留照章开具发票的权力。但是前提是:开具普通发票能够享有免税,开具专用发票之前如何缴纳税款现在照旧不变。政策执行时间,普惠性税收政策自2019.1.1推行实施,以前因在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已上缴的税赋,切合免税标准的纳税人,能够办理申请退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不打折扣,做真正利国利民的事情。
普惠性税收政策的实施,对小微企业现金流量提供了重要保障,为企业继续扩大产能,加强在研发方面的投入,增强了信心。专心致志搞好科技研发,底气十足扩充制造业产业能力,让企业跑出发展加速度。
今年税务局将进一步巩固普惠性税收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落实生化安防改革,健全税费服务体系,稳固实施电子发票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相比于纸质发票,电子发票以后开票放一单开出,用票方马上立刻就可以收到,这会让企业准确高效地进行财务核算。
【第9篇】企业注销税务提供资料
很多财务人员一碰到注销企业就头大:注销时税务局是不是要查账啊?账上还有资产,注销不了怎么办?还处于非正常状态,能注销吗?......。下面我们就看一下法律法规对注销时的各种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1、注销时一定会查3年账吗?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根据上述规定,注销不一定会查3年的账。而且现在很多企业在注销时选择了简易注销,被查账的情况更有所减少。
2、公司准备要注销,账上还有一部分原材料,注销前必须清理掉吗?是的。注销前要成立清算组,不仅要清理存货,还要清理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往来款等。
3、企业还有留抵税额如何处理?根据规定,企业注销后,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留抵税额,税务机关都是不再退还的。
4、注销时,公司对股东的欠款无力偿还,怎么办?在清算前,股东可以用自有流动资金对企业进行增资,公司收到增资款后偿还对股东的欠款,这样,企业的实收资本增加了,同时其他应付款偿还了。
5、公司处于非正常状态,能注销吗?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6、企业注销了,后续还会被追征税款吗?《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所以企业即使已注销,也有被追征的可能。
【第10篇】企业税务发言稿
第十四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12月16日至17日以视频形式召开。来自51个fta成员辖区的代表和部分国际组织代表参会,围绕国际税收挑战、征管能力建设、落实数字经济税收改革“双支柱”方案、征管数字化转型、后疫情时代对税收征管的挑战等议题进行讨论,分享经验并形成共识。会议由fta主席、加拿大税务局局长鲍勃·汉密尔顿主持,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率领中国税务代表团出席会议,并作了“携手应对新挑战 阔步实现新发展”的主题发言。
王军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面临着技术迭代发展和纳税人技术创新不断加深带来的挑战、面临着产业革新和国际化不断推进带来的挑战、面临着管理方式升级和人才需求不断加大带来的挑战。为此,中国税务部门将以全面建设智慧税务为总目标,系统性实施数字转型战略、流程重塑战略和人才支撑战略,一体化应对面临的多重挑战。
王军介绍,实施数字转型战略就是以正在推进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动税收征管的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打造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平台;实施流程重塑战略就是要通过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对税务人员履责过程的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实现税收征管服务流程全方位的智能变革;实施人才支撑战略就是要健全以税收战略人才、领军人才、专业骨干和岗位能手为主体的“人才工程”体系,着力培养塑造更具国际化、专业化、年轻化的高素质税务人才队伍,为应对各类风险挑战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撑。
会议通过了《2023年fta大会公报》,在总结大会讨论成果的基础上,各参会方一致同意在“双支柱”方案落地、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和税收能力建设等三个关键领域进一步开展合作。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总会计师饶立新参加会议。fta是oecd于2002年7月发起成立的高级别税收征管论坛,是税收征管领域最有影响力的国际多边平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杜伟、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1篇】企业迁移税务清算
近期有网友询问关于同市的跨区域迁移厂址,同时迁移的时候想要减少股东和增加一些资本需要怎么办理,是要先办理工商上的还是税务上的?
公司变更
遇到这一情况,一般先办理工商变更,然后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在“税务登记”中的“跨区迁移企业税务事项报告”模块填写跨区迁移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即可在线办理。
首先税务部门审核以下“六要素”,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终止流程,不同意迁移:1.税务登记状态为清算、非正常、非正常注销;2.涉及特别纳税调整、税务稽查、纳税评估、抵扣凭证审核检查、信访举报未结案的;3.企业依申请事项未办结的;4.存在未申报记录以及税款未结清(含出口退税流程未办结);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尚未完成汇算清缴申报的; 6.企业申报的迁入地同工商部门推送的住所变更信息不一致的。
所以建议可以先办理工商变更再办理公司迁移税务,前者直接按照公司需要办理的变更到工商局办理即可。后者直接在网上税务厅即可申请,审核通过之后再到税务局办理税务迁入。
税务登记
一、需要准备的核税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2、公章、法人章、发票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财务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签字部分需盖法人章)
7、税控盘
8、空白发票及发票购买簿
二、办理流程
1、前往各区指定迁入办理地取号
2、办理清票清盘
3、发行并购买发票
以上就是公司跨区域迁移同时涉及到工商和税务问题相关处理注意事项了。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第12篇】大企业主要税务风险点
税务筹划一直都是企业的重中之重,因此会对其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财务人是很吃香的!另外,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一些涉税风险点一定要知道,以免罚钱!整理了税务局重点稽查的41个涉税风险点以及4个自查技能,建议企业赶紧对照自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到你们!
税务重点稽查的 41 个企业涉税风险点附4个自查技能
收入类
扣除类
资产类
税收优惠类
其他类
销项类
进项类
今天的财会干货就分享到这里了,记得关注我哦!每日更新财会小知识!
【第13篇】新转让定价税制下的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浅谈埃塞俄比亚税务风险防范对策及税务筹划
税海之星2022-10-03 00:04发表于北京
以下文章来源于埃塞财税大讲堂 ,作者不羁的牛儿
埃塞财税大讲堂.
本人历经埃塞十余次税务审计,常驻非洲多个国别,熟悉国内、国际工程财税管理,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本号的目的在于普及埃塞及其他国别国际工程财务、税务、资金、外汇等知识,发布最新资讯,专注于税务风险规避、税务实操和纳税筹划。
【摘要】:本文以埃塞俄比亚国别为例,以埃塞涉税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在该国别税务工作的经验,重点阐述了埃塞的税务风险和应对措施。考虑埃塞苛刻的税收征管环境,首先,税务风险的防范、规避尤为重要。其次,企业才考虑税务筹划。唯有如此,才能降低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关键词】:埃塞俄比亚,税务风险,税务筹划,应对,注意事项
一、研究背景
埃塞俄比亚是非洲东北部的内陆国家,位于非洲之角的中心,是众多国际组织的成员,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埃塞俄比亚是非洲第二大人口国,拥有丰富的水资源、矿藏资源,廉价的劳动力,吸引着许多外资企业纷纷到埃塞开展投资、贸易和承包业务。埃塞俄比亚经济保持快速增长,是非洲最具经济活力的国家之一。据世界银行统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的14年间,埃塞俄比亚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年均增长率近10%,长期位居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10个国家之列。2023年gdp达到1,112.7亿美元。中埃两国关系稳定健康发展,政治互信,中国已成为埃塞最大的贸易伙伴,最大工程承包商和最主要投资来源国。
然而,埃塞外汇短缺、电力供应不稳定、信贷渠道不足、原材料供应链薄弱、熟练劳动力短缺、贸易物流低效、出口疲弱、债务高企、间歇性的地区冲突阻碍了经济发展。近年来受新冠疫情、蝗灾、提格雷内战和恶劣的营商环境影响,更是导致埃塞经济衰退,gdp增速放缓。埃塞政府对双边银行主权违约,迫切需要增加财政收入,外资企业,尤其是中资企业成为了埃塞政府征收税款的重点对象,税务稽查、税务审计重复、频繁。为了调提高征管水平,埃塞收入部更是通过升级电子化征管系统,加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加强国际间反避税合作等一系列手段来提高财政收入。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埃塞营商环境便利度在 190 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 159 名。因此,“走出去”企业对埃塞税务风险的防范、规避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通过简述埃塞税制、税收概况、税务风险及应对、税务筹划,以给“走出去”企业借鉴和思考。
二、埃塞税制简介
埃塞实行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分税制度,各州将按一定比例的税收上缴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根据各地区人口、经济状况及上缴税收情况向各州拨款。埃塞收入部是税收主管部门。埃塞税收法律体系由公告(proclamation)、条例(regulation)和指令(directive)构成。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为《联邦所得税公告》(979/2016号)、《税收征管公告》(983/2016号)、《增值税公告》(285/2002号)和(609/2008号)、《消费税公告》(1186/2020号)、《营业税公告》(308/2002号)、《关税公告》(859/2014号)、《关税修正公告》(1160/2019号)等以及上述公告的各种修正公告,条例和指令。其中《税收征管公告》是埃塞首次对税收征管制度进行的统一立法。
埃塞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预提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进口货物附加税、印花税等。
三、埃塞税收增长概况、税务风险及应对
(一)埃塞gpd增长率与税收收入增长率对比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的数据,从上图可见,从2004年到2023年,埃塞gdp基本每年维持在10%左右的增长,从2023年之后,gdp逐年下降。总的来说,从2004年到2023年,gdp的平均增速为9.8%。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的数据,从上图可见,从2004年到2023年,埃塞税收收入增长是不均衡的,但基本上每年都高于gdp的增长,从2004年到2023年税收平均增速为22.9%,远高于gdp的平均增速。况且,受新冠疫情、提格雷内战和蝗灾的影响,从2023年到2023年gdp增速下降,税收收入却增长,并且平均增速是gdp的3倍以上,这明显不合理,也从侧面印证了埃塞税收征管环境的严苛性。
三、税务风险及应对
埃塞税务审计、税务稽查频繁、重复,除了收入部主管分局对企业进行常规年度审计(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预提税)、专项审计(单个税种或纳税事项的审计)、关税审计外,还有州税务分局对个人所得税、社保的审计以及收入总部对纳税人的稽查或审计。为论述方便,下文将收入部主管分局或收入总部统称为收入部。如此苛刻的税收征管环境,导致许多企业被补交税款、罚金和利息,甚至企业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企业甚至被迫撤离、关停,给企业的经营和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走出去”企业务必要防范、规避税务风险。在埃塞税务审计、稽查中,收入部经常关注的审计事项或风险点,具体如下:
(一)epc合同拆分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epc(engineer、procurement、construction)合同拆分是税务筹划中经常使用的方式。epc拆分的操作模式一般是签约方或签约方设立的离岸公司负责跟业主签订设备的采购合同,签约方在东道国设立的驻外机构,如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项目办公室等跟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联邦所得税公告》(979/2016号)第八部分78条“收入分拆”和80条“反避税条款”里已经明确了合同拆分是避税的行为。实务中,许多中资企业进行合同拆分后,被收入部补缴巨额税款、罚金和利息。
税务稽查或审计中,收入部经常给业主写函调查纳税人的合同、收入情况,出于审慎原则考虑,笔者不建议企业轻易进行epc合同的拆分,确实要进行epc合同的拆分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首先满足融资需求,epc合同的拆分不影响企业或业主的融资;二是当埃塞的企业所得税率(30%)高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率(25%);或埃塞针对采购和设计部分扣除的预提税率除以埃塞所得税率后得出的利润率低于项目实际利润率;三是业主方同意epc合同的拆分,而且合同、发票、结算账单、资金支付都要分开;四是当地c部分的签约主体必须与母公司或关联方没有明显或重大的关联关系,至少从字面上识别不出来。
(二)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的风险及应对
企业在埃塞执行项目,一般是签约方或签约方设立的离岸公司出口设备物资到埃塞,驻外机构以自己或业主名义进口设备物资,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时,针对埃塞政府或国企主导的电力、铁路、公路、供水等项目,驻外机构进口永久性设备物资是免税的。企业为了降低税务成本或跟业主结算的需要,将进口设备物资的货值等于甚至高于跟业主签订的主合同的boq清单的价格,此举构成转让定价。根据《联邦所得税公告》(979/2016号)第八部分78条“转让定价”,可对转让定价按公平交易原则进行调整。实务中,企业经常被收入部按照进口货值乘以10%到30%的利润率进行纳税调增,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企业一定要准备翔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预计成本表、预计收入表、发票、合同等资料,积极举证、据理力争。同时,向收入部说明采购部分母公司或关联方是提供了技术、管理等支持服务的,有一部分利润是离岸创造的,以尽可能降低采购部分所核定的利润率,力争将纳税调增的影响降到最低,以降低税务成本。
(三)取得不合规发票的风险及应对
企业取得不合规的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取得的发票不满足收入部的规定,如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错误,存在漏写、简写、错写的情况;或发票、附件不齐全的。二是取得对方开具的虚假的发票,埃塞虚假发票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用未经注册的税控机开具的虚假发票,另一类是企业开具的没有交易支撑的虚假发票,三是虽然对方开具了真实的增值税发票,但对方的没有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值得注意的是,埃塞虚开发票的现象非常严重,收入部每年都会定期在官网上公布虚开发票或未报税的企业名单,每次都高达几百家。四是对方年度营业额超过了100万比尔,按照规定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对方仍然开具营业税发票。五是由于业务人员的疏忽或懈怠,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超过了时效,即按照埃塞历法,当月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下月底前必须申报抵扣,但发票已过期,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能提供发票记账。上述五种情形将导致企业被纳税调增,同时已经抵扣的增值税将无法抵扣或退税。
因此,企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一是应尽量取得用税控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严格按照收入部的规定逐笔审核。二是建立可靠的供应商、分包商名录,分包商、供应商必须在当地注册,企业应尽量避免跟挂靠其他企业的分包商
、供应商或个人合作。基于品牌、市场营销、项目执行的需要,集团内的成员企业或集团外供应商、分包商不得不以企业名义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应跟对方约定要求其提供等同于合同金额的发票,单独建立发票台账,并对其提供的发票等原始凭证进行编号。三是随时留意收入部官网发布的开具虚假发票或未报税的企业名单,如对发票真伪有异议的,应及时跟收入部沟通确认真伪。同时,企业应跟收入部建立沟通和合作机制,每月向其递交增值税申报明细表,确认发票真伪以及对方是否报税。四是在合同中约定“若对方提供虚假或不合规的发票导致企业被收入部征收税款、罚金和利息的,对方必须赔偿企业全部损失,企业保留解除合同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五是必须要求对方提供最新的完税证明、纳税申报表(按月或按季提供)、更新过的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房屋或车辆的产权证明(如租赁房屋或车辆)、经办人和法人的id、电话号码、办公地址、经营地址,重大交易应拍照,以防止对方提供虚假的发票。
(四)外文账基础资料不完整或缺失的风险及应对
企业在税务审计或稽查中,有时候会遇到发票、结算单、预提税收据、预扣增值税收据、清关单据、缴税收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社保、个人所得税)等凭证资料缺失,甚至出现收入部审计人员故意丢弃企业的凭证资料的情况。资料缺失会产生以下风险:一是已经计入外文账的成本、费用会被收入部纳税调增,同时已经抵扣的增值税将无法抵扣或退税;二是若epc合同拆分被收入部否定,设备物资的清关单据应该计入外文账,清关单据的缺失会导致企业被补交增值税款、企业所得税款、罚金和利息。三是海关经常对企业进口时已缴纳的关税、增值税、预提税和附加税进行稽查,会要求企业提供已纳税的证明。清关单据,尤其是缴税收据的缺失将使企业无法证明已纳税从而使企业承担重复缴税、罚金和利息的风险。四是若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保、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单据丢失,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有欠税,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面临补交税款、罚金和利息的风险。
因此,企业应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当企业被收入部审计时,企业一定要跟收入部做好交接,要详细记录交接的凭证编号、凭证数量和名称。重要的单据,如跟业主、分包商结算单、清关单据、合同、预提税收据、预扣增值税收据等必须登记台账、扫描、复印,财务部保留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相关部门再保留一份原件(如有)、复印件。如果出现单据原件丢失的情况,跟警察局备案并出具丢失证明。
(五)无法或不能及时取得完税证明的风险及应对
企业无法或不能及时取得完税证明会影响设备物资清关、投标、营业执照年检、设备、车辆过户、工作许可、id更新等,给企业经营造成损失。
因此,企业必须依法合规申报纳税,积极应对税务审计、稽查,履行纳税义务,及时更新完税证明。
(六)汇率风险及应对
埃塞俄比亚比尔为埃塞的法定货币。埃塞实行外汇管制,是不自由的浮动汇率。美元对比尔的汇率,从2007年1月1日1:8.77到2023年6月30日1:52.15,比尔累计贬值494%。为了促进出口,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动下,2023年10月份比尔大幅度贬值15%,全年贬值超过22%。2023年比尔大幅度贬值23%,2023年比尔大幅度贬值24%。埃塞目前对双边银行主权违约,外汇匮乏。比尔贬值和外汇匮乏带来以下税务风险:一是若企业增值税退税滞后,由于退税款是比尔,企业面临比尔贬值、甚至无法消化而滞留埃塞的风险。二是根据《联邦所得税公告》(979/2016号)第七部分第二章77条“货币转换”,比尔贬值会产生汇兑收益从而加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三是埃塞一些项目,如公路、机场项目,业主在招标时就锁定了外币对比尔的汇率,由于比尔贬值,企业不仅要按照账单批复日外币对比尔的汇率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罚金和利息,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面对比尔贬值的风险,一是企业必须及时进行增值税退税,或在税务审计时用增值税退税款抵消补交的企业所得税款、罚金和利息。二是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对已完工、停工的项目,成立应收账款清理小组,建立奖惩机制,收回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减少汇兑收益,降低所得税税负。三是出于审慎原则考虑,企业尽量避免承接此类业务,除非企业测算后,项目的利润能涵盖这部分税务损失。
(七)处置车辆、工程机械的风险及应对
企业处置车辆、工程机械等固定资产时,由于处置时需要取得收入部开具的完税证明,在开具完税证明前,收入部需要交通局(负责车辆)和建设工程监管局(负责工程机械)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一般远远大于合同价格,从而加重企业和买方的税负。因此,企业在销售车辆和工程机械时,在合同里约定因评估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而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预提税、印花税等税费全部由买方负担。
(八)临时进口商品的风险及应对
基于业务推广、科技转让、旅游和文化交流、建筑施工、咨询服务的需要,企业往往进口商品,到期后再出口。注意的是,配件和消耗品不允许临时进口。企业即使按规定的期限将临时进口的商品出口,仍然按照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并缴纳关税,除此之外,还要支付运费、清关服务费等。实务中,临时进口商品发生严重损毁、丢失、偷盗的,或到期后没有出口的,或转让的,海关仍然要求企业按照最新汇率补交全额关税、增值税、附加税、预提税、罚金和利息。
因此,如果企业长期扎根埃塞,建议企业不要临时进口,直接缴纳关税、增值税(可抵扣或退税)、附加税、预提税(可抵扣或退税)后,永久性进口。如果商品金额确实很大且通用性很低,很难或无法在埃塞获得,企业一定要建立临时进口商品的台账,保管好所有资料,按照项目协议,到期之前一定取得业主支持函,向海关申请延期;或在取得业主和海关批准后转到下一个项目(如有)。否则,企业必须及时出口,如果商品出现破损的,一定要进行适当修复一下以应付海关检查。
(九)聘用税务代理或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
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总承包、贸易业务,一般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或当地人负责外文账的记账、审计(仅适用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纳税申报、税务咨询、甚至应对税务稽查等。由于税务代理、会计师事务所派驻的会计或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跟对方合作之前,一定要做好尽职调查,并对其派驻的人员进行面试。实务中,笔者发现对方人员经常出错,如账务处理错误,报税漏报、错报,账实不符,账表不符等。企业若不仔细审核,势必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勤勉尽责,必须对对方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复核,其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等。除此之外,企业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因对方人员账务处理错误、漏报、错报等原因导致企业补交税款、罚金、利息的,对方应赔偿企业的全部损失。
(十)其他常见的税务审计事项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1.“甲供材”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甲供材”属于视同销售业务,甲方应给乙方开具销售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乙方应按照已完成的全部工作量进行结算并给甲方开具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实务中,甲方不给乙方开具销售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乙方按照扣除所用材料后的净额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是错误的税务处理。虽然对于甲乙双方来说,上述两种处理方式并不会导致甲乙双方应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有差异,但是税务审计的滞后性以及税务申报的时效性、合规性决定了甲乙双方都要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金和利息。
2.“三流不一致”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企业必须保持合同、发票、资金三流一致,如果不一致,企业会被纳税调增,补交企业所得税、罚金和利息。实务中,企业经常跟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其他企业或个人由于没有注册或没有资质,挂靠别的企业,企业跟挂靠企业签订合同并取得发票,但付款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企业会被纳税调增。所以企业一定要严禁此类行为,找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建立可靠的供应商、分包商名录,收款方必须跟合同、发票都保持一致,以免给企业造成损失。
3.分包、租赁结算不及时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企业分包工程、租赁设备或车辆的,应及时结算,尤其是不能跨年结算。年底前,企业必须完成跟分包商、出租方的结算并开具完发票,否则企业在下一年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在当年税前列支。
4.存货的税务风险及应对
企业应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存货成本,并建立存货台账,做好入库、出库和盘点工作。实务中,企业开展承包业务,为了节省人力成本,不配备存货会计,财务人员图省事,没建立外文账的存货台账,结果,企业在年底采购的材料,被纳税调增,补交企业所得税、罚金和利息。
企业应注意的事项还很多,如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核算收入、成本,确认的收入不能低于企业跟业主结算的金额;企业跟业主跨年结算,但归属期间属于当年的,收入部参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也会将其计入当年的结算额。除此之外,总部管理费、总部垫资、企业之间借款、机票等,企业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四、埃塞税务管理的举措
鉴于上述税务风险, 企业应加强税务管理,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一)持续收集埃塞的税收法规,加大财税的培训力度
考虑到埃塞严苛的税收征管环境,企业需持续收集税收公告、条例和指令,并及时组织学习,由于税务指令是用阿姆哈拉语编写,企业一定找有实力的翻译公司合作,保证翻译准确。企业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商务人员、设备物资采购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参加税务培训。企业应经常跟埃塞中国商会的会员单位沟通,交流财税心得。对于一些重大、共性的问题,埃塞中国商会可成立财税小组,组织专人对接埃塞收入部、海关、埃塞财政部、埃塞投资局等部门推动解决。
(二)编写国别税收指南、税务筹划报告,制定税务管理办法
企业除了遵循集团公司、本公司制定的税务管理制度、办法外,应结合埃塞实际,制定详细的适应埃塞的税务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尤其是集团内几个成员企业共用一个税号的,企业应约定税务牵头方、责任分担、风险处置、争议解决办法、费用分摊、税款分配、考核奖惩等机制。同时,企业应编写国别税收指南并持续更新,国别税收指南应对埃塞外汇制度、税收体系、税种、常见的税务风险及如何防范、税务筹划等进行具体阐述。企业进行投融资运作、组织架构设计、商务洽谈、合同签订评审、资金管理等应要求财务人员参与、评审。在项目开工前,企业必须编写完成项目的税务筹划报告,测算项目的税负,将税务执行纳入绩效考核并严格执行。
(三)坚决抵制税务腐败,依法申诉
实务中,许多中资企业低估了埃塞的税务风险,税务工作做的不到位,甚至开具虚假发票冲抵成本,被收入部补征巨额税款、罚金和利息,甚至企业负责人被限制出境、追究刑事责任。本着降低税务成本和业绩考核的需要,许多中资企业选择跟税务人员公关和解。企业看似当时降低了税负,实际上由于收入部经常对外资企业抽查审计和专项审计,企业遭遇频繁、重复审计,还会被翻旧账,企业要么继续公关,要么补交税款、罚金和利息。企业无论选择公关还是交税,实际上税负都没有降低。而且,税务审计人员的“胃口”越来越大,滥用、曲解税法、任意执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甚至对中资企业恐吓、敲诈勒索,中资企业成为了税务人员眼中的“香饽饽”。面对巨额处罚,企业首先自身要做到税务合规遵从,严禁开具虚假发票冲抵成本,坚决抵制税务腐败,有确切证据的,要敢于向收入部和警察局举报。其次,聘请专业的律师和税务代理向收入部提起税务复核、申诉,失败后,继续向法院逐级上诉。同时,根据《中埃税收协定》,通过国内主管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发起相互协商程序。
三、埃塞税务筹划
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前提下,企业可适当进行税务筹划,具体如下:
(一)充分利用埃塞的税收优惠政策
充分利用、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可利用税收公告、条例、指令中针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预提税、个人所得税、社保、关税的免税或优惠条款,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如利用个人所得税针对交通补贴、每日津贴、艰苦补助的优惠条款;利用增值税出租不动产、动产的免税条款;利用《中埃税收协定》中针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利息(7%)、股息(5%)、消除双重征税的条款;利用投资法中针对资本性货物以及配件的免税条款以及投资目录项目中免予缴纳所得税的条款;利用新冠疫情期间财政部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汇回利润和股息的纳税筹划
根据《联邦所得税公告》(979/2016号)第五部分附表d第55条“埃塞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埃塞通过常设机构分别取得的股息,税率都是10%”,第61条“一个实体的未分配利润未用于再投资的,按照未分配利润金额的10%纳税”,第62条“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埃塞的常设机构开展业务汇回利润的,按照汇回利润金额的10%纳税”。《中埃税收协定》第十条第一款“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中埃税收协定》第十条第五款“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 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也不得对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但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埃塞的常设机构针对未分配利润是不涉及预提税的。如果有利润汇回的,是要缴纳预提税的,适用《中埃塞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5%。实务中,需要向收入部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非居民企业在埃塞设置的子公司,如果未将未分配利润用于再投资的以及分派股息的是要缴纳预提税的,适用《中埃塞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5%。实务中,企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股东的决议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并在工业和贸易部变更营业执照的,可不用缴纳股息预提税。企业也需要向收入部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三)设计费、技术服务费的纳税筹划
根据《联邦所得税公告》(979/2016号)第五部分附表d第55条 “非居民纳税人(未在埃塞构成常设机构)来源于埃塞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服务费、保险费,其中管理费、技术服务费的税率是15%。”因此,非居民纳税人(未在埃塞构成常设机构)在缴纳15%预提税和15%反向增值税(可退税或抵扣)后,提供收入部认可的协议、发票和其他支撑材料,公证认证后,可将一定金额的设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一般不超过主合同金额的5%)计入外文账成本。根据《中埃税收协定》和财政部发布的指南,非居民纳税人(未在埃塞构成常设机构)可争取向财政部申请免除预提税。
五、结语
本文以埃塞国别为例,重点阐述了埃塞的税务风险及应对、税务筹划的措施。笔者认为“走出去”企业要在埃塞长期经营,必须要认识到合规遵从的重要性。企业只有深耕、扎根埃塞市场,持续收集并深入研究埃塞的税务公告、条例、指南,及时更新、宣贯相应的税务管理办法、制度、国别税收指南,加强财税人员的配备,加大财税培训力度,加强跟会计师事务所、收入部和其他企业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埃塞中国商会的引领、协调、指导作用,坚决抵制税务腐败,按照收入部规定的程序提起税务复核、申诉、上诉,才能防范、规避税务风险,才能开展税务筹划,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本文已发表在电力工程财务与审计 2023年第3期,限于论文篇幅限制,本文是未删减版。
【第14篇】被税务列为风控企业
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数据都进入了金三系统,在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后,税务机关风控部门会筛选出一些比对异常的纳税人,做进一步的调查,以下是常见的9个企业所得税预警指标:
一、基础信息异常指标:
1、预警指标:企业基础信息与实际不符或其他相关表格数据不匹配。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年度汇算基础信息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基础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主要股东分红情况三部分信息两者信息。
(2)企业预缴申报表:预缴申报表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预缴方式等;随企业纳税申报表一同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等信息。
二、长亏不倒的风险预警:一般情况下,长亏不倒违反常理,企业很可能存在调整利润的情形,例如隐瞒收入、虚列成本、通过关联交易避税。
1、风险预警:连续3年亏损,尤其是收入和成本费用都很大时还连续3年亏损。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企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当年亏损额。
(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a类)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三项费用的金额。
三、税负率预警指标率: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税负预警值,可能隐藏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风险预警: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税负预警值;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率=当期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2)税负预警值是动态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是不同的,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
四、预缴与汇缴差异的预警指标,存在少预缴税款的可能性。
1、风险预警:预缴所得税金额低于汇缴所得税金额的70%(即预缴所得税<汇缴所得税70%)
2、稽核比对数据来源
(1)四季度预缴申报表中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前三季度已缴纳所得税额。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的比对一致
风险预警: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部分占比超过10%,即(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值税销售额>10%。指标异常存在,少记、漏记收入、延迟确认收入的可能。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调增收入-纳税调减收入。
(1)一般纳税人: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累计数,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
(2)小规模纳税人:12月份销售额的累计数。
六、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指标
1、风险预警: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指标值=(期末存货一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预警值∶50%
异常∶存货账实不符,隐瞒收入。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余额。
(2)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本年的营业收入总额。
七、不征税收入调整异常的预警指标
1、风险预警:只调减了不征税收入但未调增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一般情况∶不征税收入调减的,对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费用或者资产
的折旧应该调增,如果未调增的,可能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形。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和不征收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的调增金额、资产折旧、摊销的调增金额。
八、应收/应付账款异常预警指标
1、风险预警:当年新增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的80%。异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应收账款∶ 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2)销售收入∶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总额。
九、预收/预付账款异常问题∶隐瞒收入预警指标
1、预收账款
(1)预警指标:当年预收账款余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20%(即当年预收账款余额/销售收入>20%)。超出预警值可能在的问题∶隐瞒收入。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①预收账款∶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的期末余额。
②销售收入∶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总额。
预付账款:
预警指标:预付账款是负数且金额较大。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贴款的期末余额。
来源税政第一线,睢宁县税务局; 小陈税务08
【第15篇】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备案资料
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时间段的限制,错过后就要等下一批申报,所以提前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信息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企业能够更加合理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安排,专才网为您整理了“包头高新技术企业怎么样申报”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料有哪些”相关信息。
包头高新技术企业怎么样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企业自我评价
如果想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先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对企业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就可以进行申报工作。
注册登记
首先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登录,找到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将《企业注册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在登记机构对企业的注册登记进行确认后,企业就可以线上填报申报书了。
提交材料
网络申报材料:企业在网站上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并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提交,同时对附件完成上传,包括: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专项及年度审计报告等。
专家评审
省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审专家组(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60%,且财务专家的人数要求至少有1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由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由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专家组长将所得的分数进行汇总得出平均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认定报备
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将报送至省认定机构,机构结合意见将综合审查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查后将提出认定意见,将报送至全国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确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进行备案,每年的报送时间不会晚于11月底。
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全国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如果有异议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实名的方式提出,认定机构将会对其核实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所以企业应该在前期就规划做好立项评估定位,注重立项管理,建立规范组织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才能在评分中拿到高分。
高新技术企业资料有哪些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研发相关的软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将分摊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以及纳税服务规范2.0的要求企业申请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于汇算清缴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常见问题二
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
答: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其他如: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成果鉴定、新药证书、查新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等均不属于《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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