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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会计(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税务会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税务会计

【第1篇】企业税务会计

随着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很多人都想要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税务从业人员,具体是做什么的?一起看看吧~

一、什么是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税务从业人员。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税务从业人员。

二、税务会计的特点

包括法律性、广泛性、统一性、独立性。法律性表现为税务会计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形成、缴纳等行为;广泛性表现为税务会计适用于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统一性表现为不同的纳税人所执行的税务会计是相同的;独立性表现为其会计处理方法与财务会计有着不同,例如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等等。

三、税务会计的任务

税务会计的任务是双方面的,既要以税法为标准,促使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具体包括: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核算纳税人各税种的税款;正确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人税务活动的分析,保证正确执行税法,维护企业的利益。

四、税务会计的作用

有利于纳税人贯彻税法,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法作用;督促纳税人认真履行义务;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五、税务会计的原则

依法原则,即依照税法进行会计处理;确保税收收入原则,即以保证国家税款收入为第一要务;税法中的程序规定优于实体问题的原则,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实体问题,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为程序规定,税务会计中应遵循程序规定优于实体问题原则,例如缴纳税款时有疑问,应先完税,再进行申诉;接受税务机关的审计监督原则,税务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纳税人的税务会计核算,纳税人有义务接受监督。

六、工作职责

1、熟悉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办事流程;

2、发票领购、开具和保管;

3、各项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4、进项税发票的认证和与财务系统核对;

5、负责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和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

6、制作纳税情况分析报告;

7、税务资料的保管;

8、根据公司的未来盈利情况等多种因素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9、必要时沟通外部中介机构处理涉税事项;

10、应对税务稽核、处理税务异议、争取税收减免。

11、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2篇】企业减资税务处理

近日,某外资企业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减资的议案》,以便于后期增加科研管理团队入股及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减资,是实务中常见的业务,即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依法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对境外关联方减资的行为,相关各方应区分不同的减资方式,准确把握相应的税务实操细节。

同比例减资:收回资产“分段”处理

典型案例

c房地产公司(非上市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00万元,由境外非居民企业a公司出资1250万元直接持有25%的股权,a公司境内关联方b公司出资3750万元持有75%股权。2023年12月,c公司全体股东决定同比例减资,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c公司2023年末资产负债表留存收益800万元,股东出资和减资均采用货币方式,不曾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过资本。

税务处理

同比例减资,指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减少对公司的出资金额。本案例中,被投资企业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4000万元,即b公司按照75%的比例收回初始投资3000万元,a公司按照25%的比例收回初始投资1000万元,减资后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换句话说,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应“分段”进行税务处理。

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按相同比例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1000万元和3000万元,均未超过相应的初始投资金额,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对于各自收回投资成本的部分,均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c公司生产经营所得净收益的积累,即股东权益中的留存收益部分,无论归类为累计未分配利润还是计入盈余公积,按实收资本比例计算并未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税,此时,a公司无须确认股息所得和转让所得。

不同比例减资: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典型案例

c房地产公司(非上市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00万元,由境外非居民企业a公司出资1250万元直接持有25%的股权,a公司境内关联方b公司出资3750万元持有c公司75%股权。2023年末,c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8650万元、评估价值9700万元,年末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250万元、未分配利润3400万元。2023年12月,c公司全体股东同意a公司减资申请,决定c公司注册资本减少10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万元,a公司取得相当于c公司账面净资产20%比例的减资对价8650×20%=1730(万元)。c公司不曾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过资本。

税务处理

不同比例的减资,是定向针对部分股东的减资行为,其余股东出资金额不变,减资后股权比例相应调整。股东a公司的减资行为,在税收和会计处理上,均先冲减c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然后,按照34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相当于c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即(250+3400)×20%=730(万元),应确认为a公司股息所得。a公司如果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还可申请享受中国与其所在国双边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待遇。

a公司以所占c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作为减资对价,表面上未产生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对价。因此,a公司应以减资时点其所占c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份额1940万元(9700×20%)作为公允价值,减除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后,其余部分1940-1730=21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转增实收资本后减资:须先补缴递延税款

典型案例

非居民企业a公司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2023年,a公司与关联方居民企业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b公司出资750万元占股75%,a公司出资250万元占股25%。2023年1月,c公司将留存收益40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a公司、b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2023年12月,a公司按公司法规定撤回全部投资2000万元(符合独立交易原则)。c公司2023年末资产负债表留存收益合计1000万元。

税务处理

2023年1月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时,a公司所占1000万元(4000×25%),属于通过减资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减按10%的税率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2023年12月,a公司减资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2000万元。其中,初始投资加上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的部分共计250+1000=1250(万元),按照34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作为a公司投资收回。c公司留存收益中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250万元,a公司按照股息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部分2000-1250-250=500(万元),按照投资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被投资企业而言,支付对价与所减资份额对应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不确认损益。如果被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减资款项,则应当作为资产转让和支付对价两项业务进行财税处理,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还应作为视同销售,进行相应的涉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原标题:境外关联方减资:减资情形不一样,税务处理大不同,2023年10月28日版次:07,作者:沈虹 郑建军 安瑞,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文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企业税务等级查询

税务局到底是怎么查企业的?具体查企业哪些东西?企业具体需要注意哪些风险?今天一次性给大家说明白。

一、大数据时代,税务局查企业都查什么?

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可以发现很多企业的涉税疑点。我们简单从三个方面说一下:

1、财务报表的数据特征与变动

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前,可以从“金三”系统中调取企业的基本信息,了解企业所处行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个性风险点,以及特别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而发现其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

比如,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投入资金除自有资金及预售房款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贷款,由此往往产生高额的利息费用。

建造期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应计入开发成本当中,而少数房地产企业为达成少缴当期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有可能将本应资本化处理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以方便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利息费用作为房地产行业性风险点,往往需要重点关注。

分析财务报表数据主要看3个方面的变动:

一是哪些项目发生变动;

二是变动幅度大小;

三是变动产生哪些涉税影响。

比如,分析某制造业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时,发现该企业“在建工程”会计科目期初余额为300万元,期末余额为0,已转到“固定资产”会计科目中。

通过这些变动,可以推测该企业可能已完成某项工程建设,相应也增加了固定资产原值,房产税计税依据可能发生变化。

根据相关政策,房产税计税依据要么按照房屋租金,要么按照房产余值。

而从该企业申报信息看,企业并没有改变房产税申报金额,所以需要进一步核实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分析是否存在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2、纳税申报数据的关联与比对

财务报表数据分析应注意关联纳税申报数据。比如,分析某大型制造业企业利润表时,发现“其他收益”会计科目有列示金额。

经了解,该金额来源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及加计抵减的税额,但从该企业增值税申报情况看,其收入项目是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行申报,适用13%税率,缺少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说该企业很可能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

再比如,分析企业发放工资薪金的情况时,不仅要分析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薪金的申报情况,还要比对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的数据,如果支付的现金小于计入成本的职工薪酬,就要警惕企业是否有虚列工资薪金的可能性。

各税种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存在交叉,我们要善于比对,利用各税种间的勾稽关系发现问题。

比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当分析房地产企业时,可以把增值税计税依据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进行对比,如果两者产生比较大的差额,就可能存在异常。

3、企业发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逻辑与常识

查看某咨询公司发票信息时,发现其一段时期内开出的咨询服务费的价税合计金额总有零头,这不太符合逻辑,因为咨询服务费一般都是整数。

通过后续检查发现,这部分咨询服务费发票是该企业为帮助受票方套现销售提成而虚开的,为便于核算,均按照提成的金额来开具,所以产生零头。

同样,如果销售螺纹钢这一类生产材料的企业开具的发票金额总是整数,也有虚开嫌疑,因为生产材料大多按重量或件数销售,出现整数的概率不大。

在对连续几年都亏损或税负率极低的企业、注册经营地址在写字楼里的生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年纪比较大的企业进行分析时,我们应保持谨慎态度,因为这都不太符合常理,有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二、为什么有的企业常被税务局“惦记”?原因在这里!

1、税务局是如何找到你的?

为什么有的企业常被税务局“惦记”?其实,是有原因的!

下面我们来看看税务局是怎么确定稽查对象的,你就明白了为什么总被“惦记”了。

1、推送案源

税务局设置风险控制管理部门,会根据“大数据”进行分析,一旦发现企业纳税情况有异常,就会第一时间把风险提示推送到稽查部门,进而稽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

2、检举案源

这个主要是来源于公司内部人员、竞争对手等等。针对此种情况,举报的信息一般是比较准确的,一查一个准。

3、安排案源

安排案源,就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年度稽查工作任务安排,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行业进行定向检查。

4、自选案源

企业存在以下这些情况之一的,被“抽中”的可能性非常大。

1)、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2)、2个年度内2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4)、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6)、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7)、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随着大数据的到来,以后可能最了解你的就是税务局了~

2、税务局稽查时有何权利?如何查?

税务局稽查时有以下权利,再碰到税局稽查时,一定要积极配合,千万不要像上述案例那样,不按时提供资料,造成惨案~

3、税务稽查的流程

其实,面对税务稽查时,即使你的企业真的存在违法行为,你以为你不配合、一句我不知道,真的能把税务局糊弄过去~想法真是太天真了~

在此奉劝大家一句:在面对税务稽查时,老板和会计们务必先自查原因,并积极配合税局调查提供资料和说明,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三、2023年,企业不想被查,这些9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1、只针对开票收入申报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不开票的收入就没有申报纳税,为了账上不体现,走账也往往不通过公户。你以为这样税局就查不到你了~想法太简单了~

2023年多部门实施信息共享,税务会从第三方信息来源,来证实你申报的真实性(如提供的水电能耗数据、银行流水、政府采购数据等等)。不仅仅如此,还会通过区域同行业经营情况对比等等。

2、成本随意调增或调减

有些企业,为了防止被税局稽查到,随意地调整成本(买发票或少计发票等),使收入成本配比。你以为收入成本配比就万事大吉了,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

收入成本是要配比,但非特殊情况下的微利、平销、低毛利或者收入成本倒挂都是税局稽查的重点。

3、扣除凭证(发票)不合规

存在大量的白条入账(500元以下的可以凭收据入账);存在大量的个人抬头发票;公司没有车却有大量的加油票;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异常发票;预估费用迟迟没有发票;老板个人消费的发票;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凭证等等。

4、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是按照会计利润,而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余额。

其实,会计制度与税法还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如果企业汇算清缴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你就不要怪税务局会找到你~

5、少交个人所得税

个税也是被稽查的重点,随着个税申报系统不断完善,冒用身份、编造虚假工资等都很容易被稽查。

6、库存账实不一致

发票开具实行全票面上传,简单说就是发票开具不只是发票抬头、金额,就连开具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都会被监管。

也就是说,公司的进销存都是透明的。只要企业开具的发票异常,马上就会接到税务局电话,甚至会实地盘查,一旦有问题,就会涉嫌偷税。

8、申报异常

很多企业对小税种不重视,认为其金额小,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小税种也会引起大风险。

比较典型的例子:2023年神木县税局查处某煤炭运销企业,责令补缴2009-2014印花税2110.73万元,滞纳金950.6万元。

8、频繁公转私、私转私转账

去年央行发布大额现金管理试点,这无疑也是释放了一个信号,通过私户来偷逃税实属自投罗网。

9、不缴或少缴社保

随着社保的全面入税,社保的监管只会越来越严!再想在社保上动“歪心思”的可要小心了~

税猫:税前测,税平安,安心税

【第4篇】合伙企业税务处理

1、合伙企业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个人所得税是对合伙企业这个企业征收的,而不是对合伙人征收的。

其实对合伙企业征收的这个个人所得税跟企业所得税差不多是一个意思的,只不过适用的法律不同,计征方式不同,叫法不同

2、除了上面说的那个区别,合伙企业与其他公司制企业,申报纳税基本上是没有任何差别的,你给合伙人发工资照样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是同样需要去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登记的流程跟一般的公司差不多,只不过要的资料可能不一样

【第5篇】企业注销税务清算哪些

秋风瑟瑟,深冬即将到来,但是已经感觉到整个世界处于一片荒凉之中。

特别是对于生意不好的老板来说,更加凄凉,到底是提前转手出去过一个好年呢?还是注销比较好,来年有机会东山再起?

可能对于老板来说,转手给别人是更好的,但是这是一个烂摊子,没有人愿意去收拾的,等待的过程也很漫长,所以相对来说注销还是比较妥当地选择,明哲保身。

其实无论是转手出去还是注销,都是有利有弊的:

1、转手股权出去的流程虽然是非常简单,只是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是公司依旧是延续存在,历史遗留的问题,比如欠钱、税务问题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就会一直都存在;

2、公司注销的话会进行清算,法人的地位会消失,也就自然而然地不会留下一些历史留下来的问题,但是注销流程很复杂,因为会涉及多项税目的清算。

如果说真的走上了公司注销的选择,那么这3个税务问题一定要处理好:

1、账面上有存货,但是实际库存是没有的

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是隐瞒真实收入的嫌疑;或者也有可能是存货发生了损毁,这就需要去查明原因。

那么在税务上可以这样去处理:

① 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②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损失在扣减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2、增值税有留抵的不能退

如果企业在注销之后,存货中还剩余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及留抵税额的,可以想办法销售货品给关联的公司,在产生销项税的同时,将留抵税额转移给关联公司。

3、公司层面存在借款

这就需要公司的财务人员一定要仔细检查来往的“科目”,尤其是“其他应收款”。

很多公司的老板可能会公私不分,往往用公司的钱去解决自己私人的事情,而这些账目可能就直接丢进了“其他应收款”这个“万能”的垃圾桶。

其实无论是想要注销的企业还是正在步步高升的企业,对于这个“其他应收款”是不能乱做账的,而且还要定期自查,尽量每一个核对账目,确定各项款项的情况,发现没有收到发票的要及时催促,其他原因的垫付款也要及时催促,做到定期清理,规避风险,不要埋下“炸弹”。

更多工商的知识,请多关注老账人!

【第6篇】企业税务贷款条件

公司税票贷款,又称税票贷款,是一种无担保企业贷款,主要基于企业纳税和发票。

中小企业申请税票贷款的一般条件:

公司成立一年以上。

2.公司发票不少于50万元。年缴税额超过5万元.

3.企业经营良好,当地有实际经营场所。

4.纳税登记为a.b.m(很少有银行能沟通c.d大部分级别不接受)

5.公司法人.股东.公司信用调查良好。这很重要。如果信用调查不好,一切都是徒劳的。

6.无负面消息(诉讼、行政处罚等。

申请企业税票贷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公司章.

私章

财务章

.税务u棒.

金税盘.

公司现场租赁合同.

法人身份证

.股东身份证.

企业章程.财务报告近两年.当初月报.资产证明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税贷,但能否通过审核,以最终结果为准,不能人工干预。

企业办理税收贷款一般没有频率限制,只要条件允许,处理几次没有问题;公司也可以同时申请几家银行,同时申请多家银行的税收贷款并不重要。

此外,只要公司满足银行税务贷款续期的需要,并在到期后借款本息,就可以申请续期贷款(税务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如果公司经营效率好,税收增加,贷款续期金额也可能增加。

如有更多咨询,请联系作者。

专属融资方案根据具体资质定制。

【第7篇】新设立的企业要不要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新设企业要不要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分三种情况,分别说明如下:

第一种情况,多证合一企业,不需要。

多证合一企业,开业登记时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所谓“多证合一”就是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统一在一本证件上的登记制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一照一码”),作为企业唯一合法身份证明。质监、税务、社保、公安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

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核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随后将其信息就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领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 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 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在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后,企业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企业产生纳税义务之前,还需要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其他基础信息的补录工作、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签订、相关资料报备、办理税种核实、发票票种核定、领取发票、申报纳税以及相关资格认定等事宜。

第二种情况,参照多证合一管理的纳税人,也不需要办理开业登记,不用领取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多证合一”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br/>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三种情况,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一)需要办证的纳税人1.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2.因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注销后恢复开业的;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 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7.对依法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在申请办理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或者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发起稽查、法制等涉税业务的;8.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二)需要提交的资料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三)发放的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正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 正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等证件。

【第8篇】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 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迖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 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 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 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 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殷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 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 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 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枚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 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上述重组事项的,按下列二、三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1.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 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舛(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 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 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 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1.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的处理。

(1)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 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 清偿所得或损失。

(3)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置组所 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的处理。

(1)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收购方取得股奴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税务处理。

(1)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4.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的税务处理。

(1)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下述(二)规定的比例。

3.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下述(二)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 得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般权支付部 分的税务处理

1.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 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 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 项保持不变。

2.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殷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 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 定处理:

(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 础确定。

(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 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 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1.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 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赴理:

(1)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截 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 的计税基础确定。

2.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 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 的股枚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赴理:

(1)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 础确定。

(2)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 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 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 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 将新殷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 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3. 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1〜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 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 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 税基袖)x (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甲公司共有股权1 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 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7元,每 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6 480万元,以银行存款 支付720万元。

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计算如下:

(7 200 ~5 600) x (720 +7 200)

=1 600 x 10%

=160 (万元)

4.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 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 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 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忠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 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赴理:

(1)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殷权或资产的原账面 净值确定。

(3)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上述第7条所称“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 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是指:

①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 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 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 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②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浄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 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 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③ 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 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 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 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④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 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 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 易,除应符合上述第(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 性税务处理规定。

1.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 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 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 股权;

3.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3条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房民 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k)个纳税年度内 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忧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亚合并前一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 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佘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 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五)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顼金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第9篇】电子税务局企业登陆密码

纳税人刚注册一家新企业,应该如何在税务机关开户、申领发票、申报缴税……别慌!纳税人只要按照正确的步骤进入电子税务局,就能找到新办企业的综合办税套餐!

第一步:补充办税信息

新办企业在电子税务局的信息往往是不全的,纳税人需要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页面右上角自行登录,可以选择账号密码登录或者扫脸登录两种方式。如果是第一次登录,那么账号就是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的后六位数字。

登录后,就可以在左侧功能区里看到“新办企业综合套餐”了,点击后会弹出修改密码的界面,纳税人可以按需修改。进入“新办企业综合套餐”后,按照以下步骤依次进行:

选择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表进行填写,注意标注*为必填项;

核对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信息;

对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进行核对;

如果企业存在总分机构,如实填写信息即可;没有总分机构的可以跳过。

第二步:备案企业银行账户和财务制度

在电子税务局的“银行账号和财务制度备案页”,关闭弹开的开户银行页面框后,企业根据实际已开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填写即可。

第三步: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

增值税纳税人一般有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

第四步:发票资格和开票限额

接下来,企业就该选择发票票种和联次了,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一般来说,每家企业每月最高开10万元的增值税专票和10万元的增值税普票;就份数而言,增值税专票领用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票领用量不超过50份。

第五步:申请税控开票设备

新办企业在网上选择线下申请税控设备后,显示“您的申请正在审核中,请等待”是正常情况。

关于新办企业的初始税务流程,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0篇】税务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摘要: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对内部控制又不重视,造成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内部审计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内部审计机构在中国中小企业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部门。中小企业应该重视内部审计在税务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的功能、提高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等措施对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

1引言

根据《2023年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调查显示,税收负担过重是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希望政府出台税收减免的政策呼声最高。税收负担过重而政府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当企业的人工成本、融资成本成为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时,企业是经济人,为了生存会想办法降低成本,而有时会铤而走险通过非法的途径来降低成本。降低税收负担就成为企业降低成本的渠道之一。企业在涉税过程中如果没有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规章制度,会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将给企业带来风险,这就需要对税务风险进行管理。近年来,很多学者的研究基本集中在如何最大限度通过管理如纳税筹划等来降低税务风险。罗威在其《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博士论文中提出中小企业税务风险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但对内部审计对税务风险管理如何监督没有展开进一步研究[2]。目前国内研究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文献较少,本文将运用内部审计的有关知识,从内部审计的角度讨论降低税务风险的措施,以此给中小企业管理和控制税务风险提供一些参考。

2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

coso的风险管理定义是指企业可以有条不紊的管理风险的过程,而这种风险指的是附着在每一个战略组合之上,以实现持续盈利为目标的风险。风险是阻碍企业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企业要实现盈利目标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iia《标准》第2120条规定:内部审计必需评估风险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并对其改善做出贡献。内部审计组织介入企业风险管理已经得到国际内部职业界的普遍认可。

2.1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可以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

风险管理是企业战略管理的中心环节,没有风险就不需要控制,税务风险是存在的,企业需要对税务风险进行分析,才能评估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而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手段的一种。根据2004年iia颁布《内部审计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中指出,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应该发挥核心作用。内部审计以独立、客观的态度对内部组织进行评价和监督,以保证企业管理的需要,控制和化解各种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同时,风险管理的加强能够使内部审计更加明确自身参与企业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税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的风险导向决定了其能与风险控制完美结合,从而有效降低企业涉税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审计人员在为企业把脉,审计人员要确保企业识别全部税务风险,进而企业才能管理风险。

2.2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

如果企业税务风险没有控制得当,会导致企业违反法律规章制度,影响企业声誉甚至可能导致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成为中小企业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从现实意义上看,目前很多企业的管控都侧重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效益方面,而对税务审计有明显的忽视现象。彭喜阳对全国部分城市的中小企业调查发现,企业税务风险意识淡薄和税务风险管理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是最基本的问题,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内部审计的监督,即使少数中小企业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也大都没有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审计。风险总是存在的,不会以人的意志而转移,对于中小企业管理者而言,在外界环境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来防范税务风险成为一项首要任务。由于审计人员和企业的管理者对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导致很多企业都是税务风险发生以后才采取措施,但为时已晚。如果企业能够尽早意识到税务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及时地让审计部门参与到税务风险管理审计中,必然会大大降低涉税风险,进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企业的损失,不至于让企业在蒙受损失的同时担负更多的法律责任,这样也会提升企业的信用和声誉,给社会留下较好的口碑,中小企业将实现可持续发展。

3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为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出台《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2023年出台《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的大型企业开始逐步重视并且进行税务风险控制。但目前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并不乐观,而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明显低。彭喜阳(2014)经过调查发现,几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不存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不将税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的日常管理,税务风险缺乏内部审计有效的监督和评价。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3.1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23年对9287家中国民营企业的调查显示,8128家占全部调查数的90.82%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些企业虽然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但是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是为了满足上级单位、法律法规的外部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成为企业可有可无的部门。很多企业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要求被动地对企业各项涉税活动进行自查,而仅仅为应对税务部门的检查而没有真正让独立的内部审计人员来担当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3.2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功能不到位

笔者调研了福建一些中小企业,对于企业税务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目前部分企业虽然设有审计部门,但大多是对于企业采购、招标以及生产等方面进行审计,忽视了税务风险管理审计。目前企业把税务审计作为财务审计的一部分,而对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不重视。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23年的调查,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经常开展的审计项目中风险审计占2.01%、国有企业占2.06%;而开展财务审计民营企业占16.7%、国有企业为23.7%。通过数据分析我们认为企业的风险审计力度不够,内部审计还是集中在财务审计。

3.3内部审计人员从事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23年调查: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人员46.5%是兼职人员、专科学历从业人员占44.03%;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30.61%是兼职人员、专科学历从业人员占43.53%,由此可见,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偏低,无法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需要复合的知识,因为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其他方面的审计有很大的区别,税务风险审计不仅仅涉及到风险的控制,更要求审计人员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财务制度有比较深入了解,因此,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较高,审计人员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够胜任此项工作。但是目前企业的审计人员大多只是熟悉财务知识,对于税务风险管理没有太多的概念,一旦盲目进行税务风险审计,稍有不慎就会触及到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从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使企业的税务风险进一步增加。

4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应对措施

企业资源是有限的,中小企业的内部审计资源更有限,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要让企业的资源充分发挥其作用,对税务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企业在实现目标的道路上,机遇与风险并存,只有那些练好内部控制体系与防范风险管理措施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立足之地。

4.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

根据2003年审计署的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企业管理层应重视企业的内部审计建设,企业管理层应该明白内部审计的建立和健全能有效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另外由于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特殊性,企业在完善审计部门的同时应该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立专门从事税务风险审计的小组和专业审计人员。要尽快落实税务风险审计部门每个人的职责和义务,成立责任追究制度,中小企业可以在财务部门之下设定税收风险管理岗位,这样能够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对于工作人员而言,每个人的责任明确,一旦出现问题,便可追责到人。另外,应明确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参与税务风险管理审计,制定相应制度促使内部审计人员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到风险管理工作中。

4.2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功能

如果企业有能力建立自己的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风险管理中内部审计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内部审计的职能能够严格地监督和评价税务风险,但是由于企业的管理风险本身是随着企业内部环境和同领域的外部环境不断的发生变化的,所以企业的风险管理是很难摸索清楚的。另外,也由于中小企业内部审计资源有限,导致在企业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过程中要首先抓住重点,然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税收风险管理审计最主要的目的是从事后审计转向事前控制,把风险关口前移,实现全过程审计。这就需要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转变观念,做好各部门的自我约束,提升管理效益。

4.2.1提升企业管理者的思想观念和税务风险审计意识

gilmour认为,管理层把内部审计看做改善控制的资源,有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王兵认为内部审计发挥作用,领导的重视是主要因素。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有些是企业主或管理层的故意行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规章制度和企业合法经营的宣传力度,并加大执法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合法经营的气氛。相关部门(如各级审计机关和各级内部审计协会)加大内部审计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的宣传力度,并切实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另外,只有企业主或企业管理层提高税务风险意识和认识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才会有意识地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关注风险并积极地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这样才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4.2.2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质量

企业的许多涉税行为是企业的整体层次行为,如果企业进行偷漏税,大部分是企业层面的舞弊行为,而企业主或管理层就不希望内部审计在此方面出具不利的审计报告。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容易受到企业管理层的影响或与管理层妥协,内部审计人员即使认为这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涉税风险,但一般会听从企业的安排,这使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受到很大的影响。根据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有责任提醒企业主或管理层相关的涉税风险,应与企业主或管理层沟通,明确告知涉税风险的后果。税务风险管理审计需要对税务知识、税务法律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账务处理了解透彻,这对内部审计人员提出很高的要求,也容易造成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审计时信心不足。财务人员有时也认为审计人员没有能力来审计涉税业务,财务人员在进行涉税账务处理时存在故意的涉税风险行为,某些涉税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但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历来都是如此进行涉税处理,或者其他企业也是这样处理,而税务部门也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与财会人员沟通,认真分析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4.2.3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的内部协同度

内部审计在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不能成为风险的管理者而应是协调者。内部审计在开展审计工作时,不但要查出错误,还要保证咨询与服务结合到位;不但要注重结果也要注重审计工作的过程,内部审计部门与企业其他部门进行协同工作,才能协调各部门共同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防范风险的发生和对企业造成的利益损失。企业内部审计活动的计划要充分反映出企业的风险战略。在企业的管理体系中,税务风险管理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其目的就是要保证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并重。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要和内部审计工作达成一致,确保两项工作协同发挥作用,这也要求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做好企业税务风险评估和风险暴露的基础工作之上,合理地安排好审计计划,在具体的审计活动中,强调内部审计和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协调一致性。同时,因为企业在风险评估中会涉及到企业横、纵向的广泛层次上的业务,这也需要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共同协作,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其团队合作的力量,共同努力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值。

4.2.4通过合规性的审计来提高税务风险管理水平

企业进行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需要落实税务岗位责任制,以制度为准绳。coso-erm框架提出,内部控制的各风险要素以及整个企业层面都要考虑合规性。而税务风险管理审计最终的目的是发现企业涉税过程中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风险,其本质应该是合规风险审计。内部审计应该从管理层的理念及管理风格、企业税务管理风险评估、税务控制活动和监督等几个方面对税收管理的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并通过内部审计的第三道防线来防范税收风险。

4.3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从事税务风险管理

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影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很关键的一个因素是审计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特别是风险导向的审计,审计人员仅仅有审计知识是不够的,学习和创新是内部审计人员的源泉。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审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有更高的要求,既具有财会、税收、审计、管理、沟通知识又要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复合型人才,需要对他们进行培训或者通过岗位轮换以提高他们的专业胜任能力。一般的审计人员是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中小企业可以和高校签订专业人才联合培养协议,对于那些愿意从事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优秀学生,企业可以在其未毕业时进行考查和培养,待其毕业即可快速参与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审计工作中,不断地给企业的审计人员注入新生力量。

5结语

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最大价值并不在于“监督”,而是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税务风险管理审计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带来严峻的挑战。内部审计在中小企业还不受重视,企业内部审计还集中在财务审计。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在我国企业中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税务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人民网.减轻中小企业税负应多管齐下[eb/ol].

[2]罗威.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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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乾文,李昆.中国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研究报告[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26-31.

[5]王兵,刘力云.中国内部审计需求调查与发展战略[j].会计研究,2015(2):73-79.

[6]吴敏慧.关于我国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思考[j].国际商务财会,2012(12):79-81.

[7]理查德?l?莱特里夫,温特?a?华里丝,格兰恩?e?萨姆那,等.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上、下册)[m].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51-59.

[8]菲尔?格里夫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34-37.

作者:林仁灶 单位: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第11篇】企业税务自查

税务要求企业自查,是自查哪些方面?

有些时候,企业因为一些不可言说的原因,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自查。而企业需要自查哪些呢?主要是三个方面: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

第一:增值税

增值税主要自查两个方面: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1.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有效,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是否一致,票面货品与实际入库货品是否一致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是否真实有效

(3):是否存在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有效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有效

(6):是否按规定将发生退货或者销售折让行为的进项税额转出

2.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准确入账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发生

(3):是否存在开具了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

(4):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够按规定纳税

(5):增值税混合销售的行为是否依法纳税

(6):其他

第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主要自查两个个方面:收入、成本

1.收入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境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3):解禁之后出售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票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税

(5):是否存在未做纳税调整的视同销售行为

(6):各种减免流转税、补贴、政府奖励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在接受捐赠时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其他

2.成本

(1):是否存在虚列人工成本或者虚开发票

(2):是否存在使用不合规发票或者凭证

(3):是否存在不合规的“返利”行为

(4):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

(5):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符合规定

(6):计提的福利、经费超过标准

(7):是否存在超标准的社保、公积金

(8):是否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式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等

(10):其他

第三:个税

(1):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

(2):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

(3):发放的各种补贴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

(4):股东分红是否按规定缴纳个税

(5):销售人员获取的业务提成是否按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扣缴个税

(6):其他

企业需要自查的方面很多,这里只是简单的列举了大部分常见的。企业相关的财税问题以及税务筹划工作,可以关注咨询——《伊河的猫》

【第12篇】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潍坊卓尔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致力于工商财税行业。专业为企业提供注册公司、财务代理、工商代办、公司注销、商标注册、财务外包、财务咨询、税收筹划等一站式服务。携手卓尔财税,让您财税无忧!

问题描述有限责任公司要做分立,从a公司分立出一个b公司。a公司原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张某持有30%股权,李某持有70%,现要将a公司30%的资产分立给b公司,分立后原a公司股东李某持有b公司100%股权,原a公司股东张某持有a公司100%股权。请问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如何缴纳所得税?

专家回复首先界定是否满足分立条件,满足分立条件且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不满足分立条件的需要注销原a公司,组建两个新公司。原a公司按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本文来源:中税网。

【第13篇】企业税务变更流程

税务变更又需要什么材料呢?

根据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第14篇】企业税务管理

第 1 章 总则

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第 1 条 为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合法运营、诚信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对企业的税务登记及年审、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等项工作均做了详细说明,财务部相关人员须遵照执行。

第 2 章 税务登记及年审管理

第 3 条 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换证登记、登记证年审统一由财务部相关人员自行办理,并报财务部主管和总经理备案。

第 4 条 财政、税务登记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

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税务、财政登记。

2.根据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3.持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及规定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合同等,到财税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财税登记证。

第 5 条 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税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企业(单位)名称改变。

2.法人代表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的改变。

4.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

5.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

6.增、减注册资本。

7.隶属关系改变。

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

10.其他相关内容改变。

第 6 条 财政、税务登记换证,办理年审,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办理相应手续。

1.财务部人员办理财税登记换证时,填写换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备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原财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到财税部门办理,并领取登记证。

2.每年 4 月底前(特殊规定除外)完成财税登记证年审,办理时填写一式三份的年检表,带年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财税登记证原件及副本到财税部门办理。

第 7 条 财务人员按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财税登记证件;财税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第 3 章 账证管理

第 8 条 每月必须计提当月应交税款,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当月做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出现实交数与计提数不符时,当月税差必须做相应的账务调整。第 9 条 为了办理各种税收优惠的需要,相关财务人员应将每月的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原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严禁丢失;每月根据完税凭证及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填写“报销回单”,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入账。

第 10 条 相关税收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编造或擅自损毁。

第 11 条 相关税收的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4 章 发票管理第 12 条 财务部每月一次定期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其相关发票管理详见《发票管理制度》。

第 5 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 13 条 财务部每月(季)自行到各自所属财、税局(所)申报。

第 14 条 相关财务人员必须在税局(所)规定申报的申报期限内到所属税局(所)申报,如申报期有变动,以税局(所)公布的信息为主。

第 15 条 有关财务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报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 16 条 每季度结束后 日内,财务部根据企业性质填报所属财局、税局要求的报表,并直接到银行交纳税款。

第 17 条 每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分企业应于每年 月 日前(税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自行到所属税局申报,多退少补,说明退补原因, 及时向地区企业财务部税务组及主管税务领导反映情况,补办有关部门付款审批手续,补交税款。

第 6 章 税务评估管理

第 18 条 财务部门必须每月在纳税申报期间结束后 日内把当期纳税申报表原件一份(盖有税务机关申报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一份,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及付款审批表复印件各一份,报送上级主管。

第 19 条 财务部必须每月 日前根据企业营业收入情况对当月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预测,提供预测表给上级主管,以便尽快组织、调度资金,解决企业缴税资金。

第 20 条 当月如遇到税款较大、资金较紧的情况,财务部门必须在每月 日前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申请。

第 21 条 计划外的特殊税务处理事项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 22 条 财务部负责办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及董事会利润分配所需的完税证明;办理后要把相关资料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 7 章 税务检查管理

第 23 条 财务部主管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纳税事项情况,出具税收检查结果报告及解决建议,检查结果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 24 条 财务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 25 条 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财务部上级主管,以便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检查结果复印一份送财务部备案存查。

第 8 章 奖惩管理

第 26 条 财务部相关人员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致使税务机关罚款、收滞纳金的,其罚款、滞纳金由当事人负责。

第 27条 财务部门设专人严格保管好每月的完税凭证和税收缴款书的原件、税收缴款卡、发票专用章,防止丢失,需要时由经办人领用,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走逃企业

裁判要旨

税务部门将某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情

某国税稽查局对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但未联系到该公司,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认定该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于是,该国税稽查局向该公司住所地的辖区国税局作出便函,认为发现该公司存在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情形,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为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该公司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请该辖区国税局将该公司开具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推送至发票接收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而后,该国税稽查局通知该公司定期提供2023年至2023年相关货物进销存情况、收付款情况、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国税稽查局将其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裁判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外性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内部行政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能职责对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对本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立撤并或对相关公务人员实施的奖励、处分、任命等,而且还包括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职责对其下属机构所进行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监督管理行为。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2023年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因此,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行政行为,系税务机关系统内部防范风险、加强监督的举措,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该内部行政行为不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时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该国税稽查局向辖区国税局作出的将该公司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一系列行政行为,是该国税稽查局履行其监督职责的行为,是上级税务机关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性行为,并未对该公司的相关发票进行最终处理。即使该国税稽查局已经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最终仍应由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从行政法原理来看,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经常体现为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一个复杂过程。在最终的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会有一系列程序性的、处于中间阶段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以辅助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在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之前,税务机关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属于不确定状态,亦存在进一步发生各种变化的可能性,法院缺乏进行司法审查的确定对象。如果法院对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将会妨碍行政机关相关行政程序的正常进行。即使法院对以上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的裁判结果也可能与行政机关其后作出的最终结果相冲突,实无进行审查的必要。对于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从行政过程的整体性来看,其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必须等到行政行为产生最终的结果才能进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如果该公司认为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违法,可在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后,按照法律规定以最终的处理决定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而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可以作为是否违法的理由。

因此,税务机关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既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并不对外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也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案号:(2018)琼0106行初18号(2018)琼01行终148号

案例编写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钟垂林

企业税务会计(15个范本)

随着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很多人都想要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税务从业人员,具体是做什么的?一起看看吧~一、什么是税务会计税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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