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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审查中常见的涉税风险点(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16 20:05:02 查看人数:7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成本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成本费用审查中常见的涉税风险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成本费用审查中常见的涉税风险点

【第1篇】成本费用审查中常见的涉税风险点

销售费用,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为了扩大销售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促销费用、销售佣金及手续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用、销售人员工资、专门销售机构的费用和折旧等。对于销售费用的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费用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背离

既然销售费用是企业为了扩大销售而发生的支出,那么销售费用的变动趋势一般来说应该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是一致的,至少是营业收入的变动短时间内滞后于销售费用的变动。如果出现销售费用大幅增长,但营业收入却不怎么增长甚至出现下滑,就有可能表明存在少计收入或者虚增销售费用的风险。

2、手续费、佣金的扣除限额

(1)对于保险企业,其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一律按照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的部分允许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对于主业就是代理服务的企业,即中介机构本身,其与取得中介收入有关的实际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可以在当年度全额据实扣除。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的10%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4)对于其他企业(包括委托境内机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超过委托销售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的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上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除非受托方为个人,必须通过非现金的方式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否则,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限额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是企业为了促进产品销售、打造品牌形象等进行广告宣传而支出的费用。

会计上,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也是据实入账列支的。但是税法上,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是有扣除限额的。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他企业的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所说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税法上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并不仅仅是指会计报表上营业收入项目。

另外,烟草企业的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这是国家通过税收杠杆支持控烟。

【第2篇】企业成本费用节税

一、避税是偷税漏税行为,不提倡,企业想减少税款支出,可以合理地利用国家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规地节税。

企业合理节税的方法:

第一、利用免税政策;

第二、利用减税政;

第三、利用退税政策;

第四、利用税收扣除政策;

第五、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二、企业涉及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小规模企业开增值税普票月度额低于15w,季度额低于45w,增值税是免税的,企业开票的时候可以合理的调整开票金额和时间。同时疫情下增值税专票和普票的税率由原来的3%降为1%,相对增值税少了很多。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进项专票可以做进项抵扣,当月有成本支出的时候,及时催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销项的时候,这些进项专票的有效税额可用来做抵扣,减少了增值税的缴纳或者不需要交。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产生是由公司的年利润决定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支出,及时索要发票,这些会纳入公司成本,成本增加,相对的利润减少,也起到节税的作用。

三;说明:

小规模增值税普票优惠政策原来是月度额10w,季度额30w免税,从2023年4月1号起免税额度增加到月底额15w,季度额45w,正式文件已出台。

【第3篇】费用和成本无发票怎么纳税

公司遇到成本费用票不够的情况一定要谨慎处理,虽然这是常见的财务问题,处理起来也不是很难,但如果没有处理好,那么对于公司来说风险是非常的大的。那无发票有真实费用怎么做账?企业缺成本票怎么解决?

比安财穗先带大家来看一个案例:

江苏某有限公司因为缺少成本票,然后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利用身边亲朋好友的身份证注册了21家个体户,在公司和这21家个体户没有发生任何真是业务的情况下,利用自然人的身份开了将近1亿的发票。

江苏省税务局通过税收数据情报平台查询本案相关数据,最终侦破了本案。最后,该公司被税务局定性为虚开发票并处罚。

企业缺成本票怎么解决

可以看出,上述案例是因为缺少成本费用票而引起的虚开发票行为,是违法的。企业想要解决公司费用票少怎么办以及费用票不够所得税怎么处理这些问题,企业要明确到底是不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业务成本票不够,如果是,要分析原因,是企业没有及时取得发票,还是由于管理不当导致丢失或是企业的供应商没有开具发票。

如果和个人的业务往来不多,有的公司会考虑通过自然人代开来解决一部分成本票的问题也是可以的,但要注意不能有虚开的行为。

当然也可以考虑通过灵活用工来解决,特别是公司有大量和个人的业务往来的时候,不少企业选择和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合作,从源头开始重组业务流程,在合规范围内重新搭建用工模式。

比安财穗是监管层认可的平台,能够帮助企业安全快速的完成用工转型,解决企业在转型过程当中的支出无票问题,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效率,优化企业税收,助力企业节省用工成本。

【第4篇】成本票可以抵扣费用吗

会计老跟我说成本票,成本票到底是什么?公司为什么要去收集成本票?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

什么是成本票?

成本发票也叫成本费发票,简称成本票,指的是公司销售商品或者加工商品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其中的“成本”通俗来讲,就是经营企业需要花的本钱。

企业经营利润=收入-费用,即便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营收不超过45万,免除的也只是增值税,只要企业有盈利,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小规模企业不牵扯增值税,如果缺少成本票,就会多缴企业所得税。)

所以,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成本费用发票越多,企业利润就越少,企业所得税交的就越少,尤其针对所得税是查账征收的企业。

那些发票,可以作为成本票抵扣?

01 开具的销项发票、服务发票

开具出去的销售(服务发票)。

提供发票时,与开票系统核对开票信息、开票数据、核对记账联。

02 购货发票

销售或生产、从供应商购买材料、产品开具的发票,要与产品相对应。

03 工资表

每月员工工资表。

需要核对人员是否有变动,如有变动需要及时与会计说明。新增人员需要及时提供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方便申报个税。

04 电话费

公司电话费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纳税识别号。

05 租金发票、物业管理、水电费

发票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税号。

企业用于经营地址、员工的房租。

06 办公费

发票需要开具公司的名称和纳税识别号,如办公耗材、纸、文具、电脑等。

单价5000元以下的入办公费。

07 差旅费

公司人员的客车票、火车票、飞机票、过路费、汽车加油费、餐费、住宿费等。

定额发票也可以用机打发票需要开具公司的名称和税号。

08 招待费

餐饮费、ktv、礼品等。发票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税号,不能超过这类发生总额60%之后与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按孰底原则。

09 福利费

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费用。

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10 租赁费

用于企业日常租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费用。

11 加油费

公司业务开展用车费用。

12 咨询费

企业用于咨询中介机构、人员等费用。

13 交通费

企业用于日常员工室内外业务的打车、公交、地铁等费用。

14 快递费

企业用于日常经营中的快递费。

1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日常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

不可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出部分向以后结转。

开发票开具所在单位的公司名称和税号。

16 社保

需要确定本月社保有无变化,确保公账上有充足的金额扣费。

17 其他票据

借款单、入库单、出库单等。

18 海关专业缴款书

有进出口业务的提供。

19 报关单

有进出口业务的提供。

20、其他

其他公司运营中发生的费用。

例如:货物仓储费、保管费、运输费等。

注:并非所有的费用票据都可以报销,以下五种费用发票分别不能正常报销:

1.无企业税号的普通发票

2.在发票的备注栏中填写不完整项目的费用发票

3.发票戳记没有被适当地覆盖

4.发票开具的办公用品等通用名称

5.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

【第5篇】核定征收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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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是将利润最大化,而在实现目的的过程中,企业也需要将成本做到最小化,然而受利润的影响,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收也会增多,企业最终剩下的利润就会相应的减少。不少企业都会在纳税上动点小心思,这是很正常的,但是也想着如何才能合理合法、安全地少纳税,毕竟涉税无小事,该如何规避风险,降低税负压力呢?

涉税风险这事企业肯定是不会马虎的,可以说是想要长久经营下去的企业,都不会忽略掉的重要一环,如何规避风险的事就不再过多述说,企业肯定比小编知道得多,这里主要还是讲讲企业如何安全合法地去减轻税负压力,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利用得上。

之前也说到利润的多少是会受到企业成本多少的影响,税收也算是成本之一。其实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缺少成本是常有的事,没有相应的成本票入账,账面的费用肯定是不真实的,这并不是说企业在做假账,而是没有发票入账的无奈之举,没有谁会将账面利润往高了做吧?

对于成本缺少的问题,企业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去找票,找可以入账的发票,这么做可以说是费时费力,还不一定能达到效果,其实最简单的就是成立个体工商户,将企业缺少成本发票的业务合理交由个体工商户来完成,这样就能有相应的发票入账了,账面利润就会归于实际水平。

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最好是在税收洼地的,这样就可以比较容易申请核定征收,将它们的税负控制在最低,避免自身因为成本而造成税负过高,核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为0.4%,在不超过500万的情况下,税率是保持不变的,完税后的账户资金可以自由进行支配。

这里再多说几句,其实对于核定征收,很多企业都是知道的,也有在使用的,它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好的一面不用说都知道,可以高效、低成本的解决企业利润虚高等问题,而不好的一面就是容易出现波动,也就是不太稳定,这是核定征收最为致命的一点,但是对企业而言,在有效期内合理使用核定征收也是不错的选择。

【第6篇】营业税不用扣营业成本而要扣费用

营业成本包括哪些费用?营业成本是指企业所销售商品或者所提供劳务的成本。营业成本应当与所销售商品或者所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进行配比。营业成本又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它们是与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相对应的一组概念。

营业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以及为销售本公司商品而专设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的摊销等。

企业所得税营业成本包括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规定: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填报。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其“营业成本”只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即可,不需要填报“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及其他业务成本。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里的营业成本包括期间费用吗?

营业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文件的规定,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实的营业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因此,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不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商业企业的营业费用都包括哪些内容?

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以及为销售本公司商品而专设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的摊销等。所以工资,固定资产折旧应列入营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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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股权激励的成本费用会计处理

笔者在2023年接触的很多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项目,都重点关注了股份支付的规划和处理问题。针对上市,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就是股权激励,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越来越受欢迎,拟ipo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大多都需要考虑股份支付问题。因股份支付计提过多费用,而导致公司利润下降,严重的甚至为负,则可能对公司上市造成影响。拟ipo企业该如何规划股权激励时点和处理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问题呢?下面小编将向大家分享。

一、什么是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费用从算法角度看,即授予日公允价值与实际授予价值之间的差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笔者总结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内容如下:(1)没有约定交易方的服务期,或限制性条件的,可一次性确定股份支付费用;(2)约定交易方的服务期或限制性条件的,可按服务期或等待期内的时间,进行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二、股份支付相关规定

ipo企业面对的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因此针对股份支付的具体适用情形,证监会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3年6月修订)中问题26进行明确解答:

1、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情形

1)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

2)对于报告期前的股份支付事项,如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3)有充分证据支持属于同一次股权激励方案、决策程序、相关协议而实施的股份支付事项的,原则上一并考虑适用。

2、无需作为股份支付的情形

1)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

2)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

3)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

4)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3、应属于股份支付的情形

1)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事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

2)如果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也属于股份支付;

3)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原持股比例,应按照相关股东直接持有与穿透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计算。

三、如有股份支付,股权公允价值如何确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在确定公司公允价值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

2、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

3、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因素的影响;

4、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价,但要避免采用难以证明公允性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

5、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

笔者根据实施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项目经验总结如下:

1、公司公允价值优先按最近(近6个月或12个月)一轮融资的价格确定;

2、如公司最近没有融资,或上一轮融资相距甚远,已无法作为公允价值参考,则可按公司上一年净利润8-12pe倍数确定公司公允价值;

3、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数据来确定公允价值。如实施期权激励,也可以采用期权定价模型来确定,如b-s模型,不过这种适用上市公司会多些,拟上市公司采用期权激励模式相对较少。同时如采用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公允价值,也可以按公允价值对公司上一年度的净利润的倍数,看是否在8-12倍的区间内,如在,则说明资产评估的价格较为合适;

4、参考净资产确定公允价值,一般公允价值完全按净资产确定基本很少,因为但凡走到拟ipo阶段的企业,其发展势头绝对是可以的,如按净资产确定,则可能对公司价值的评定显示公平。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制造业企业,净资产规模本身就很大,因此建议即使按净资产确定,也需在净资产基础上进行一定溢价,同时也结合参考净资产定价的价值对公司上一年度的净利润的倍数,看是否在8-12倍的区间内,如在,则说明参考净资产定价较为合适。

四、如有股份支付,对应费用是一次性确认还是分多期分摊?

股份支付的计量方式分为一次性计入和分期摊销,实际中主要据协议中是否为立即行权或是否规定明确的服务期来区分。

一次性计入: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分期摊销:对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可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入经常性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六条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对于存在与股权所有权或收益权等相关的限制性条件的,相关条件是否真实、可行,服务期的判断是否准确,服务期各年/期确认的员工服务成本或费用是否准确。

结合会计准则和证监会审核规定,大概的意思就是,如股权激励方案里,明确约定员工的服务期限或等待期,然后在服务期或等待期内对员工获得股份设置相应的锁定等限制性条件,则可以把股份支付费用在服务期或等待期内进行分摊确认。

五、未明显约定服务期的股份支付处理指导

ipo企业股权激励方案中有约定服务期的,对应股份支付费用进行分期摊销。但未明确约定服务期,而股权激励方案中员工离职时又要求退股,这种情形下的股份支付费用会认定为哪种计量方式呢?例如:激励对象在服务期或限售期内离职需要将授予股份按照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转回的情形,对应股份支付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在学习和经历多个案例发现,此种情形下,部分企业认为应采用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理由是:激励股权已经登记在激励对象名下,随时可以行权,激励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售期偏向于股权管理需要,并非服务期限的明确约定。

而部分企业则认为应采用分期摊销股份支付。对应理由:激励协议约定的限售期并非要求激励对象履行一般意义的股东限售义务,限售期内需要在企业任职,否则被授予股份将会以低于市场价格被收回,无法真正受益,实质上属于对员工的服务期限条件的要求。

对于这类情形的判定,在5月18日前,一直没有明显的判定标准,有调整的余地。2023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股份支付准则应用相关的5个典型案例,笔者统称为《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股份支付处理的一些细节要求。

《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中指导表示,股权激励计划及合伙协议没有明确服务期约定,但明确约定股权激励方案开始至ipo成功前,员工主动离职,需购股原价退股的情形。对应约定表明激励员工须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公司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ipo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

《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的发布,明确了未明确约定服务期,而股权激励方案中员工离职时又要求购股原价退股的情形,应当合理估计等待期,股份支付需要在等待期内分期摊销。之后实际操作中,部分ipo在审企业基于审慎原则通过会计差错更正的方式,将股份支付由在授予日一次性确认更正为在等待期内进行分期摊销。

六、拟ipo企业股权激励时点规划和股份支付处理技巧

拟ipo企业进行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可能直接影响公司利润,进而影响公司的报告期财务数据和上市进程。拟ipo企业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时,我们既要考虑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性,重实质效果,更要保证企业的上市进程,对其中股权激励规划和股份支付问题,笔者总结如下:

1、企业选择进行股权激励的时点,考虑上市,应趁早规划,尽量将股份支付费用划断在报告期之外,即使有分摊在报告期,影响也是微乎其微。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趁早进行股权激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2、拟ipo企业在报告期进行股权激励,首先需要确定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的大小,如果股份支付费用很小,对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数据影响不大,则无论是一次性确认还是分期摊销,都影响不大,可以直接进行确认,注重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性;

3、其次如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很高,确实影响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数据,如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则当期净利润为负,或者公司当期净利润呈现明显的下滑趋势,则不建议直接确定股份支付,此时如激励方案对员工获授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或服务期等都进行了相关约定,则可以把股份支付费用进行分摊支付。

股份支付如分摊确认,则:当期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股份支付费用总额*(股份支付等待期-剩余摊销期限)/股份支付等待期;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发行人股份的公允价值-本次股权激励授予价格)*激励股份数量。

如果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很高,又在ipo报告期,我们既要考虑一次性计入的时点,如科创板上市,尽量将股份支付产生在报告期的靠前的年度;又要考虑股份支付对上市的直接影响,如有必要,报告期内可将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总量减少,以减少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上市后再安排较多的股权激励总量。也可对授予日实际授予价格进行控制,减少激励力度,以寻求股权激励效果与股份支付费用对上市影响的平衡点。

当公司股份支付费用较高,选择一次性计入还是分期摊销会直接影响公司上市,或者出于确保公司上市不受影响的考虑,拟ipo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时,笔者总结了以下注意点和处理技巧:

1、设置明确的服务期、业绩考核条件技巧

(1)、服务期指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时,承诺为企业服务特定年限,若在服务期内离职,往往被激励对象无法按照预期的市场价格从股权激励中获益,是最为常见的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措施之一。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就需要考虑服务期内分摊股份支付费用是否会对拟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的净利润造成实质影响,若影响较小,可以设置“服务期”,并结合“业绩条件”“上市成功”“退出机制”等条款设置合理有效的激励方案;若影响较大,甚至影响发行条件的判断时,则建议从上市大局出发,不设置服务期条款。

当然以上都是理论上的说法,实际上不设置服务期条款的情况比较少见,主要原因是不设置服务期条款,则让企业实控人缺少“安全感”,原本进行股权激励就是为了实现“共创、共享、共担”的理念,企业不设置服务期条款,则让激励对象可以随时离职,也不用退股,享受股权升值,而实现不了“共担”。相对而言,这是有违股权激励初衷的。因此,不受欢迎。

当然,我们也可将ipo企业老员工作为特定激励对象,或者确定好“安全人员”,对这些特定人员的股权激励不设置服务期条款,以表示信任和对历史贡献的认可。

(2)、拟上市企业往往可能会要求激励对象达到一定的业绩考核条件,如激励对象某一年或者连续n年业绩考核未达标,需要按照低于市场价格退回部分已授予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合理的业绩目标和绩效考核,无疑更有助于实现股权激励的目的和效果,所以股权激励协议条款中可以设置业绩考核条件。

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需在等待期内分期摊销股份支付费用。所以,股权激励协议中是否设置业绩考核条件,需要考虑股份支付费用分摊对拟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的净利润是否造成实质性影响。

2、未明确约定服务期,是否约定“上市成功”等可行权条件或类似条款

拟上市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初衷是凝聚和激励人心,保证业绩,实现企业成功上市目的。将ipo是否成功作为激励的“约束”条件之一,约定激励对象在授予日至成功完成ipo期间主动离职的,需按低于市场价格退股,等待期内分期摊销股份支付费用,这类情形也较为常见。

以上类似情形一样要考虑股份支付费用分摊对拟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的净利润是否造成实质性影响。从法律角度来看,股权激励协议中这些类似约定虽然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但从会计处理角度,将会被视为隐含服务期,股份支付费用需要在服务期内合理摊销。

3、激励对象退出条款的重点关注技巧

激励对象退出时的回购价格直接影响激励对象的收益,也会直接影响股份支付的确认方式。拟ipo企业在股权激励协议中设置回购价格时,需要综合考虑股份支付的确认方式对报告期利润的影响、回购主体的资金实力、激励对象的接受程度等因素。

具体各种情形列举如下:

(1)、将回购价格设置为原认购价格,实质上是隐含服务期,股份支付需要在服务期内分期摊销。理由:一定程度上是变相要求激励对象必须完成一定的服务期限才可以获得资产收益。

(2)、将回购价格设置为原认购价格的基础上加持有期间一定利息或者在回购时点公允价值的基础上打折扣等,此情形虽然暂时没有确定标准,基于审慎原则,即难以认定激励对象在授予日已取得并可以行使授予股份所对应的收益权,实质上隐含服务期、股份支付需要在服务期内分期摊销。

(3)、将回购价格约定为市场公允价格视为未约定服务期,股份支付在授予当期一次性确认。而未明确约定回购价格的情形,股份支付在授予当期一次性确认。理由:实践中倾向于认为双方将按照届时协商的公允价格进行回购,即激励对象自参与就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退出时即可获得全部收益,视为未约定服务期。为避免出现问题,建议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回购价格。

结论: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需要考虑股份支付处理问题,盈利能力较强的拟ipo企业,如果股份支付费用不太影响企业的ipo进程,应以把握激励的本质为核心,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利用“服务期”、“成功上市”、“退出价格”等条款充分、全面地设计“约束”措施,实现“激励”与“约束”的良好结合。

但如果ipo企业盈利能力和净利润水平刚好迈过上市门槛或者利润增长有限,股份支付处理的选择就格外重要,建议尽量将股份支付的费用在授予当期一次性确认,从而避免对报告期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当然不论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方案是注重方案的激励性,还是考虑股份支付多一些,都需要我们专业机构进行平衡和把握,以实现激励目的和保证上市安排,笔者也欢迎大家积极联系我们进行交流、探讨。

【第8篇】扣除费用后的单位成本吗

先扣除费用后取得凭证 房企所得税追溯扣除应分情况处理

2023年09月13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邹胜 张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普遍会出现因未办理结算等原因,无法取得相关扣除凭证的情况。实务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计提了预提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续年度又取得了相关扣除凭证。这种情况下,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开发的甲项目,于2023年达到完工条件并全额完成销售,应确认实际毛利。截至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a公司与承包方b公司签署了总价为10亿元的出包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已于2023年之前和2023年,向b公司支付价款合计7亿元,其中1亿元为2023年支付。a公司共取得b公司开具的相关发票6亿元,2023年支付的1亿元,尚未取得发票。a公司尚未建造公共配套设施的预算造价3000万元;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200万元。在进行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预提了相应费用10×10%+0.3+0.02=1.32(亿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3年,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该出包工程发票2亿元(其中1亿元为2023年支付部分发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发票4000万元。同年,向政府上交报批报建费用200万元并取得相应的票据。税务处理时,a公司确认当年成本费用2+0.4+0.02=2.42(亿元)。

a公司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分析

对于a公司的成本费用,应分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相应的经济业务应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相应支出应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换句话说,准予追溯扣除的支出,应为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规票据的支出。本案例中,a公司在2023年尚未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报建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均不满足“当年实际支出”条件。因此,企业在2023年取得发票的4200万元支出,不得追溯至2023年扣除。

对于a公司在2023年取得发票的2亿元,也要细分情况进行处理。其中,2023年已经支付但未取得发票的1亿元,满足《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追溯至2023年税前扣除,剩余1亿元则不进行追溯调整。在追溯扣除1亿元后,该合同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扣除成本费用7亿元。尚未支付也未取得发票的3亿元,仍然可以预提费用10×10%=1(亿元),企业无须针对预提费用进行调整。

针对a公司2023年取得合规票据的2.42亿元,应追溯至2023年度税前扣除1亿元,2023年度税前扣除1.42亿元。此外,需对2023年已预提扣除金额1.32亿元在2023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避免重复扣除。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截至2023年底,a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b支付10亿元,取得相关发票9亿元。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预提了1.32亿元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23年,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该出包工程发票0.5亿元。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2023年支付,但在2023年才取得发票的这0.5亿元,满足《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追溯至2023年度税前扣除。在追溯扣除后,该合同在2023年度税前扣除的部分为9.5亿元。而对于截至目前仍未取得发票的0.5亿元,a公司仍然可以计提预提费用0.5亿元(10亿元-9.5亿元)。也就是说,企业应追溯扣除0.5亿元,减少预提费用0.5亿元(1亿元-0.5亿元),调整后,a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无变化。

结论

笔者认为,针对房地产企业,如其扣除的成本费用在当年未实际支付,则其不适用于《管理办法》进行追溯扣除;如当年已支付但未取得合规扣除凭证,后续取得可依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追溯扣除,追溯扣除金额以当年已支付金额为限。在发生当年未取得合规凭证金额小于已预提金额时,基于预提费用政策效应,是否追溯扣除均不影响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在发生当年未取得合规凭证金额大于已预提金额时,追溯扣除将减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预提费用、应扣未扣追溯扣除双重政策,需要将业务发生、款项支付作为判断标准。基于此,建议相关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相关成本费用进行专项登记,以备核查。在具体税务处理时,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及时规避相关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

【第9篇】税费计入费用和成本

一、案例背景

某企业通过支付现金形式获得另一企业20%股权,不构成企业合并。转让协议中约定收购方承担本次股权转让方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股权转让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费用、公证、审计等各项税费。

问题:上述股权转让中购买方承担的出售方各项税费是否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戚本?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2023年修订)第六条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n(2023年修订)第25页补充解释'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一企业合并》第八条规定'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合并费用补充说明'企业专设的购并部门发生的日常管理费用,如果该部门的设置并不是与某项企业合并直接相关,而是企业的一个常设部门,其设置目的是为了寻找相关的购并机会等,维持该部门日常运转的有关费用,不属于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计人当期损益。'

三、案例解析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支付现金(企业合并除外}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是对于如何判断何为直接相关的费用,准则缺乏具体的指引。参考企业合并准则对企业合并的直接相关费用判断原则,我们理解直接相关费用判断应重点考虑其是否是购买过程中的必要支出。若费用是因这笔交易产生的增量费用,没有这笔交易,费用不会发生,则可以理解为直接相关的费用。反之,建议直接计人当期损益。但是,如果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所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在本案例中,购买的是联营企业,收购方承担的股权转让方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质上属于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应该计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购买股权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公证、审计等费用属于本次股权购买的增量费用,不进行这笔交易则费用不会发生,将其认定为直接费用计人初始技资成本可以接受。

【第10篇】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成本费用的归集

一、基础设施费与建筑安装工程费核算内容的差异

基础设施费:指主体外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绿化(包括排污、排洪、环卫)、道路等基础设施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内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内的各项费用 (含设备费、出包工程向承包方支付的临时设施费和劳动保险费),有甲供材料、设备的,还应包括相应的甲供材料、设备费。

共同点:均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智能化工程等方面的内容。

差异点:一个在主体内,一个在主体外。

二、基础设施费与公共配套设施费核算内容的差异

基础设施费:指主体外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绿化(包括排污、排洪、环卫)、道路等基础设施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房屋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产权及其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通常包括: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

共同点:均在主体外,小区内。

差异点:公共配套设施费一般会形成具体的实体建筑设施,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而基础设施费一般不形成具体的实体建筑设施。

三、开发间接费与房地产开发费用核算内容的差异

开发间接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开发产品的开发建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与所开发项目具有直接的相关性。

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主要侧重于销售、行政管理、融资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11篇】查账征收确认表成本费用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即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都有不同的方式和流程,今天爱企来小编先带大家一起核定征收的方式具体有些?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又有哪些区别?

核定征收的方式

1、定期定额征收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在一定时期内,由税务局核定具体的金额缴纳税费,像小餐馆、水果店、蛋糕店,一般不用设置帐薄,实行简易申报。

2、定期定率征收

定期定率征收指在一定期限内,按你实际收入的金额乘以规定的税率计算后交纳。和定期定额是有区别的,定期定额征收指在一定期限内,不管你的实际业务是多少,都按照事先税务的定额的金额交纳。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即直接根据纳税人的收入额,乘以核定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具体征收率随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不同。

公式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公式2:应纳税额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区别有哪些?

1、对财务要求不同。查账征收对企业财务要求高,需建立会计账簿。核定征收对财务要求低,没财务人员,不做账也可以。

2、优点不同。查账征收的优点是可通过收入和成本的比率调节,计算确定缴纳的税额,可把握企业发展方向。核定征收的的优点是可根据核定的税额安排资金合理支付时间,利于把精力放在经营中。

3、应税所得不同。查账征收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核定征收的适用状况?

不难想到,两种主要的征收方式的区别在于纳税单位财务制定完善程度,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困难的单位,比如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一类,经常会选择核定征收。比如地摊买卖,都是支付宝微信,让对方拿出一个发票齐全、数据准确、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账本恐怕有点困难,那么我就适合采取核定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里也有相当多的单位实行查账征收,而企业也有部分被要求核定征收,征收方式并不是专业性质、规模直接准定,而是财务制度健全与否决定的。

【第12篇】企业取得的发票都能进成本费用吗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有时会因为某种原因不能按时取得发票,对于这种情形,在实务中,有很多企业是按取得发票的时间来确认成本费用的发生时间,并以此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那么,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正确呢?现根据会计与税务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分析。

一、会计处理分析

(一)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成本费用的发生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时间确认上应当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即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二)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应暂估入账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一)4项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财政部于2023年1月26号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二条“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规定,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上面是对一般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暂估入账的具体会计处理的规定。但根据上面《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精神,小规模纳税人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同样也应当暂估入账。

二、税务处理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只要成本费用发生,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均应按实际发生时间确认成本费用。

(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另外,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可知,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全额取得发票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全额取得发票,其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计提的折旧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在实际业务发生5年内提供有效凭证的可以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此外,在这里提醒两点:

一、不能完全以发票开具的时间作为业务发生的时点

现在发票的开具均是使用电脑,而开票日期电脑是默认的,一般来说不能更改。如果在业务发生的同时开具发票,则开具发票时间即为业务发生时间;倘若是后期补开的发票,那么,发票开具时间就不是业务真实发生时间,这时,企业应当提供业务发生真实时间的有关资料,并依附在发票的后面。

二、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成本费用的凭证不只是发票和财政票据等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6月6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了判断税前扣除凭证的标准,即: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因此,在实务中,纳税人发生的一些特殊业务,以收款凭证、分割单,以及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各种资料等都能成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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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按成本费用计算企业所得税

1.新增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2.新增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

3.新增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

4.新增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税收政策。

5.新增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新增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6.新增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7.新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

8.新增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

10.新增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

1.某商业企业2023年年均职工人数175人年均资产总额4960万元,当年经营收入124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120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b)万元。

a.0

b. 1=(1240-1200)×12.5%×20%

c. 8

d.10

2.某企业为一家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a)万元。

a.20.5=100×12.5%×20%+(280-100)×50%×20%

b.23

c.56

d.70

12.新增制造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举例】居民企业甲(非制造类企业)2023年发生境内研发费用30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上述研发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中核算,均符合相关条件且已取得合法凭证。

要求:计算甲企业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进行的纳税调整金额。

首先,已经计入管理费用核算的境内研发费用300万元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允许据实扣除。

其次,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调整。

(1)境内研发费用300万元可以全额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

(2)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允许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为:

①实际发生额的80%=100×80%=80(万元)

②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300×2/3=200(万元)

两者取孰小。因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基数为80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300+80)×75%=285(万元),应纳税调减。

提示:加计扣除的基数仅影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据实扣除。

13.新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调整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

【第14篇】研发费用结转成本享受加计扣除

1、研发过程中,试运行造成产品报废,该损失能否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设立rd01项目,拟研发一套新的生产工艺,研发过程中,使用该工艺在该公司既有生产线上作测试,测试时,导致生产线在产品全部报废,直接约50万元,该损失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与这个支出最接近的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之所以说是最接近,是因为这个费用与研发造成的损失仍然是有差别。如:通用电气研发一款新的航空发动机,研发时,需要领用部分钛合金制作发动机风扇叶片,这部分钛合金就属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它的去向一般就是试验过程中报废,报废后钛合金的处置收入冲减研发费用。这是正常的损失。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本意应当不包括本问题所说的损失。个人认为,本问题所说的损失,应当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它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的范畴,该损失是研发活动导致,是研发活动的一项必备内容和经常性的结果,且不是因为管理不善。

建议总局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在“直接投入费用”当中加上这样的内容:“研发活动造成的直接资产损失,该资产损失非因管理不善而造成。”

2、研发过程中,对耗用材料进行无害化处置,该支出是否应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研发项目rd01领用100公斤化学原料进行试验,试验完成后,对剩余的化学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支出一万元,该支出能否记入研发支出加计扣除?

答:从原理上,该支出应当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范围,但依据呢?计入“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似乎不太合适。

建议总局在加计扣除政策文件“直接投入费用”中的“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更改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及研发活动弃置物资的处置费用”。

3、研发过程中,需要样品赠送进行测试,该赠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如视同销售,相应的税金是否能加计扣除?

a公司为制造企业,研发一款新的电子产品,为进一步了解市场需求,研发过程中,会生产一部分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客户试用,前提条件是要填写反馈表,反馈使用感受,研发部门结合反馈意见再进一步对即将定型的产品进行调整或修改。计划是赠送100个样品,单个样品的生产成本为1000元,本企业及市场均无此类产品销售。

问题:对外赠送的样品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视同销售产生的税金、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加计扣除?

答:上述赠送行为看上去是无偿,实际上是有偿,即以货物换取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强调无偿,因此,增值税方面不应当视同销售。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这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因此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个人所得税方面:上述行为属于以产品换劳务,所以,应当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如何确定呢?由于是实物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市场价格怎么办?未见相关规定,恐怕按赠送样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收入额比较妥当。

由于问题中的“赠送”物品代扣个税在实务中不可行,所以,应当默认按所“赠”物品为税后来进行处理。如果这样,带来一个问题?为个人负担的税款(注意是负担)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个人认为,应当计入“赠送”支出中一并去扣除。

上述“赠送”及相关支出,列研发费用的哪个项目加计扣除呢?个人认为,应当列入“其他相关费用”中的“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15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成本费用

近几年,个独核定受到了很多企业的关注,因为个独核定后税率很低,且无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征收所得税究竟是什么意思?相关政策是什么样的?鼎瑞优企的小编一次性给大家讲明白。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适用于哪些情形?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核定征收一般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

以上三类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话,纳税成本将会降低很多。

核定征收非常适用于一些人员成本占大头或者某些隐形成本高的行业,如广告行业,设计行业,互联网行业,房地产中介,咨询管理行业,文化传播,部分工程,建筑设计等。

核定征收的方式是什么?

定额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的优势有哪些?

税种少、税率低: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仅需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1%,附加税为0.06%,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在0.25%-2.19%之间,因此综合的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有效解决年终奖金、股东分红、股权转让个税高、社保费压力大等问题;

公转私:完税后,不用再缴纳其他分红个税,可以直接公转私到私卡上自由支配,解决股东借款不及时归还等问题;

解决发票难题:企业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也可以核定征收,直接根据企业的开票额核定,不管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解决企业进项无票、回扣无票、物流票不合规等问题。

企业如何办理核定征收?

个独企业的核定征收目前是以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制定实施的,一般只有特定的园区才有。这类园区大多不要求企业以实地办公的形式入驻,只要把一些税收落在当地即可。企业想要享受个独核定征收,就需要找到一个靠谱的园区招商机构,入驻园区享受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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