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免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免税收入有成本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免税收入有成本吗
因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很多人都想知道有没有收入是免税的。其实在新西兰是真的有些收入是不用交税的,请大家听我细细道来。这个收入就是寄宿生收入(boarding income)。
一直以来新西兰都有寄宿生免税额度收入的相关规定。理论上来讲,寄宿生也算租客,但是租金收入是需要交税的,除非您的租客是符合寄宿生的定义。
寄宿生的规定是要提供食物。所以一个国际留学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食物、暖气、电力、网路、家具、被单及毛巾等都要提供给国际留学生。如果您只是租了一个房间,没有食物供应,那么这是室友 (flatmate)。室友的收入是要纳税的。在ird新规定中提到要“每天提供正常的饮食”,所以如果只提供茶或咖啡是不能将室友变成寄宿生的定义!
截至2023年3月31日,如果您每周从寄宿生收取不多于$270, 您可以用标准成本法(standard cost method) 去计算收入,并不用缴税。对于第二个寄宿生,标准成本也是一样(每週$270)。如果您有第三个或第四个寄宿生,标准成本降至每人每週$222。
但从2023年4月1号开始,这个免税额度有新的规定。举个例子: 李先生和李太太有个寄宿生,合共3人同住,每周寄宿生付$320,一共付40周,总共是$12,800。每周开车接送寄宿生45公里。
新规定 - 三步骤:
1. 寄宿生生活成本运用税务局指定的每周寄宿生的生活成本 $186为计算基础。如果您每周寄宿生的收入低于$186,那么就不用继续下一步。以上案例是每周$320, 多于$186, 所以步骤1的成本是:$186 x 40 = $7,440
继续下一步:2.寄宿生的房屋成本计算属于每年寄宿生的房屋成本:房屋成本(包含维修) x 4% x 寄宿生人数 / 总居住人数 x 寄宿生的居住周数 / 52周 假设房子成本是$480,000,属于寄宿生的房屋成本是:•$480,000 x 4% x 1 / 3 x 40 / 52 = $4,923.08 例子中,$7,440 (第一步骤) + $4,923.08 (第二步骤) = $12,363.08, 因寄宿生收入$12,800 多于$12,363.08, 所以需要继续往下第三个步骤3.寄宿生的交通费用成本如果您不使用车载您的寄宿生,那么交通成本就不能计算进去。如果例子中没有载寄宿生,$12,800 - $12,363.08 = $436.92 就是要交税的收入。在这个例子中,交通费的成本就是ird指定的每公里79 cents去计算:45公里 x 40周 x 79c = $1,422, 或者用aa的公里率另外计算。
总成本 = 步骤1 $7,440 + 步骤2 $4,923.08 + 步骤3 $1,422 = $13,785.08 总收入 = $12,800因为总成本多于总收入,李生李太的$12,800的收入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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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免税收入怎么申报印花税
印花税法来了!这6种形式免税!
印花税,是税的一种,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
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法来了
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维持不变;同时规定了六种免税情形。
关于税收减免,六种免税情形
一是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二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税;
三是为支持特定主体融资,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税;
四是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对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税;
五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税;
六是为减轻个人住房负担,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最新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今年的税务政策变动不止印花税,还有个税、增值税……前段时间的人大税法改革规划明确了:5年内制定12部税法。2023年注定是会计史上不平凡的一年,税改不断,会计人需要不断学习,提升自我。
印花税降低,税务政策越来越好,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特大好消息了。
【第3篇】增值税免税收入吗
2023年,关于增值税的政策很多,其变化也是比较频繁。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又出了一个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明确: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存量留抵税额申请退还的时间,由原来的10月调整到6月。
同时还进一步明确,如果纳税人愿意,在2023年6月30日前,对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进行集中退还。
这是继原来将中型企业申请时间调整到6月之后的,又一重要动作。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好事,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缓解紧张的现金流。
同时,我们给大家总结了最新的留抵退税时间表,供大家参考:
关于留抵退税相关的知识讲解,我们在之前的文章有所提及,在这里不做赘述,感兴趣的可以看下:全部退还!国家明确:6月30日前完成!企业收到退税,如何处理?
另外,留抵退税虽是好政策,但是莫要动歪心思,税务局方面对于骗取留抵退税现在是严打(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并且已经公开曝光很多案例:注意!异常放弃留抵退税,税务局将重点关注!这6种行为,严查!
除了留抵退税之外,2023年税务局还发布了多个增值税相关的新政策,我们接下来给大家简单盘点一下:
1、6%→免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2023年5月-12月,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注: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 印发)执行。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2023年4月-12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增值税。这个前面已经介绍多次,不多做赘述:增值税3%→免税!怎么开票?怎么申报?一次性给大家说明白!
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2023年全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用交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主要包括:
11号文件还明确了,2023年全年继续执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详见下图:
另外,11号文件同时明确:对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这个跟大多数企业关系不大,不赘述。
4、最后还有个缓税的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其中包括增值税。具体政策详情,可以参照下表:
【第4篇】免税收入这就扣除
▲不征税收入▲一、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
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特别要注意的是
如果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则需要符合以
下规定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
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
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
进行核算。
其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
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
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
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
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
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
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
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
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
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不征税收入及对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原则
(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注意∶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否则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一、哪些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內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
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扬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免税收入及对应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原则
(1)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免税收
入填报至主表并减除
2)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可以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
除
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免税收入可以。
需要注意辨析的是:
在增值税中,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对应的进
项税额是不可做进项税额抵扣的,而不征收增
值税并不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这一点与企业
所得税可以对照记忆。当然,这样的不同,也是
因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从原理上和征税目的
上就不尽相同。仅做文字方面的联想记忆就好。
作者:樊樊的财税笔记。图片来自网络,感谢原作者。
【第5篇】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所得税处理
导读:利息收入计提所得税会计处理,在交税时我们大家可以先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再贷现金,计提时可以先借所得税再贷应交税金来处理,详细内容小编已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清楚,欢迎大家的阅读。
利息收入计提所得税会计处理?
银行利息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做会计分录的方法如下:
1、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贷:现金
计提时
借:所得税(如果是当年度的)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收到国债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呀?
收到利息时的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短期投资-债卷投资、投资收益-(利息)。
1、企业持有的除国务院财政以外部门发行的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如企业持有的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持有的各种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债券利息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国债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企业代销国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均不属于国债利息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相对于企业经营国债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的所得而言,前者免税,后者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完成不同的学习内容,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利息收入计提所得税会计处理
【第6篇】股息红利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法判断股票持有期是否满12个月,股息红利所得能否享受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里12个月的时段计算,实务中较有争议,有以下四种观点:
1.购入股票之日作为起始日,被投资企业作出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之日作为终止日,这个期间满12个月可享受免税,不满12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2.购入股票之日作为起始日,转让股票之日作为终止日,这个期间满12个月可享受免税,不满12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3.购入股票之日作为起始日,被投资企业作出股息红利分配决议日所在年度的12月31日作为终止日,这个期间满12个月可享受免税,不满12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4.购入股票之日作为起始日,被投资企业作出股息红利分配决议日所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日(即次年5月31日)作为终止日,这个期间满12个月可享受免税,不满12个月不得享受免税。
问题:以上四种观点,哪种正确?
解析:
(1)政策口径
观点二正确。持有期间指买入至卖出的期间,凡持有期满12个月的,在持有期间宣告分配的股息,居民企业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凡持有期不满12个月的,在持有期间宣告分配的股息,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居民企业分期取得股票(包括购买、定增等方式)的,分期转让股票的,按照先进先出原则,确定持股时间。
(2)操作方法
纳税年度取得股息红利收入的,如果在汇缴期满(次年5月31日)前,持股满12个月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汇缴期满前持股未满12个月,暂不享受免税优惠,对股息所得不作纳税调减,待持股满12个月后,由纳税人专项申报,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追补享受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多缴税款抵顶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所得额不足抵减的,办理退税。
举例说明:
甲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买卖a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a公司2023年2月1日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甲企业根据持股比例分得股息红利1000元。
分析:
截至2023年5月31日,持股满12个月的股数只有5000股。因此可享受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金额=1000×(5000÷25000)=200(元)。
2023年6月30日卖出15000股,其中5000股为2023年1月5日购入,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已享受免税优惠,另10000股为2023年12月5日购入,持股时间不满12个月,故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023年12月18日卖出10000股,为2023年12月5日购入,持股时间达12个月,可享受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金额=1000×(10000÷25000)=400(元)。应更正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调减股息所得400元。
作者:高金平;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开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7篇】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有粉丝过来问小优,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税收入,这3个收入的会计分录以及税务处理有哪些区别?今天,就让小优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学习一下这3个“ 收入”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征税收入
首先,我们可以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其实,不征税收入,顾名思义,就是企业经营的项目不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一些项目。
那企业哪些项目是属于企业无需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我们也可以了解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在现实的实操例子中,我们又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接下来和大家一起举个实操例子了解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例子:某公司收到一笔政府拨划的创业专项资金,这笔资金符合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而这笔资金费用是于扶持某公司相关项目。如果在税务问题上,全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那么处理方法如下:
1、这笔专项资金,不会影响到公司的这期间的收入损益,按照不征税收入的办法进行处理,可以不进行纳税调整。
2、这笔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扶持公司相关的创业项目,如果是购买机器,当机器折旧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可以做纳税调增进行处理。
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把这笔款项进行纳税申报时开票的问题:
(1)如果纳税义务是发生在2023年2月之前的,那开票时就应该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开票,
(2)如果纳税义务是发生在2023年3月-5月期间的,那开票时就应该按照1%的征收率进行开票。
免税收入
了解完了不征税收入的问题,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免税收入的问题。
免税收入,其实更通俗易懂,就是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免征收应税所得收入项目。
那哪些范围符合免税收入?
相关的政策规定如下:
对于不征税税收和免税收入的相关问题,小编给大家做了一份表格以便大家了解。
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虽然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虽然名字看起来相似,实则概念很不同。
一般大家用的最多的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今天就来给大家说说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的相关知识点。
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一般都是做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然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可以用简易计税或者一般计税的方式都可以。
我们也可以通过下图了解一下:
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如下:
计算公式如下:应税收入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不含税销售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计算的税金
有人就会疑惑,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吗?
免税收入也是应税收入,它只不过是被国家纳入税收优惠政策,其实也是属于应税收入的,所以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通过以上的文章,你对3个“收入”有所了解了吗?
~福利时间~
【第8篇】营利组织的所得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之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会计与税法可能会有时间差、例如到期一次性付息)。
②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
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5)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举例】某企业2023年5月初购买了一份3年期国债10万元,约定的年利率为3.65%,三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2023年底按会计核算规定确定了相应的利息收入,因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是三年后,故在税法上,2023年不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应做纳税调减;
2023年因故提前转让该国债,取得转让收入10.5万元,持有天数确认为300天;则:国债利息收入=10×(3.65%÷365)×300=3000(元)(免税);国债转让收益=10.5-10-0.3=0.2(万元)(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a公司直接出资投资于b公司,取得的税后股息分配)。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2、第3项所称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6)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
a.国债转让收入
b.小微企业季度收入低于9万元
c.非营利组织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d.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选项b,注意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区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9篇】居民供暖免税收入处理
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供热企业免增值税账务处理?
1.向居民供暖免税,不计销项;向非居民供暖降,销项按13%,进项按17%抵;
2.按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分别取得的收入占比来分
3.销项大于进项交税,销项小于进项留抵下期
要抵扣必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热企业的增值税处理?
1、纳税人提供采暖服务,适用13%的低税率.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适用13%的税率.
2、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94号文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三部分: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3、企业因向居民提供的采暖收入而免征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供热企业免增值税账务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所以供热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进项税额的抵扣
热力公司提供采暖收入(向居民提供的采暖收入属于免税项目,向非居民提供的采暖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热力管道施工收入(建筑服务,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属于不可抵扣项目,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兼营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呢?
(1)首先明确:取得的进项的类别.如果企业购进的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部抵扣的,不用分摊处理.中国供热信息网了解到只有专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才不可以抵扣.
【第10篇】b类企业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熟悉)
项目
解释
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 政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 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 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 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范围,见【提示】①
【提示】
①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 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 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②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
项目
税务处理
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 求归还本金的
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税、会无差异)
其他财政性资金
计入收 入总额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税、会有差异)
其他财政性资金
征税(税会无差异,或有差 异-递延收益)
③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 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④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 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掌握)
1.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
情形
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税务处理
企 业 从 发 行 者 直 接 投 资 购 买 的 国 债 持 有 至 到期
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 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 息收入的实现
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 业 到 期 前 转 让国债、或者从 非 发 行 者 投 资
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 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金额:按照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购买的国债
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 款-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 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企业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损失)应计算纳税
【例题 16-计算问答题】2013 年 7 月 1 日,a 公司以 105 万元在沪市购买了 1 万手 xx 记账式国债(每 手面值为 100 元,共计面值 100 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 2013 年 1 月 1 日,年末 12 月 31 日兑付利息, 票面利率为 5%。2013 年 9 月,a 公司在持有该国债 73 天后将其转让,取得转让价款 110 万元。计算 a 公 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①购买国债成本 105 万元;
②国债利息收入=100×5%÷365×73=1 (万元);
③国债投资转让所得=110-1-105=4(万元);
④应纳企业所得税=4×25%=1(万元)。
【思考】如果题目要求计算纳税调整金额?
【解析】由于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于转让国债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即 110-105=5(万元) 而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照章征税,所以企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 1 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例题 计算问答题】某企业 2014 年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 100 万元,已知境 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取得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 90 万元(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 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 6%)。
【答案】会计处理上股息收入 100 万元和国债利息收入 90 万元都应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即 会计利润);而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0+90=190(万元),原因 就是上述两种收入都免税;提示考生注意即使被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低税率或者优惠税率,而对于 投资企业收到的股息收入也无需补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了解)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非营利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 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意】非营利组织如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税。
【例题 多选题】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a.国债利息收入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c.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d.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1 年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答案】ac【解析】选项 b 属于不征税收入,选项 d 要强调“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 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11篇】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一)一般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第一条
2.自 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
注: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一条第(二)项
二、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热点问答
(一)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利息是否应确认收入?
不征税收入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确认收入。
对比: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二)财政补贴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经济资源,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财政补贴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例:某公司2023年从市政府取得了财政补助120万元,用于购买新设备改造工艺。如果2023年1月利用该项补助资金购买了120万元的新设备专门用于研发,预计使用10年。区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形,分别作纳税调整如下:
1、收到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0
应税收入确认:企业应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因政府补助不影响本期损益,故不作纳税调整。但需将120万元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填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列和第3列。
2、购置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填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列本年支出金额。
3、按月计提折旧时:
借:研发支出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应税收入处理:不作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设备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各月研发支出中1万元在年报时通过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作纳税调增处理。
4、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10000
贷:其他收益 10000
应税收入处理:由于政府补助已于收到时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期财务上确认的其他收益1万元汇算清缴时应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的条件,财务上分期确认的其他收益1万元,需通过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列作纳税调减处理。
(四)非营利组织的哪些收入免税?哪些收入不免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何区别?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8〕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五)国债、地方债券、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免税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铁路债券的利息不免增值税,应当照章申报增值税。
某居民企业购入政府发行的年利息率为5%的三年期国债4000万元,持有180天时以415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企业就该笔交易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是( )万元。
a.0 b. 51.97 c.98.63 d.150
答案解析: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4000×(5%/365)×180=98.63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转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4150-98.03-4000=51.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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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免税收入如何计税
一、免税收入
1、什么是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主要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条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
1、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
1、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本身是应税收入,只是国家给予的一定时期的税收优惠照顾,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本身就是不列为应税收入的范围,属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第13篇】技术转让免税收入开票
研究所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可免税吗
根据《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0号)第一条规定: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4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服务。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该条还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含义进行了阐述。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2.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3.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4.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这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研究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扣除有关的研究开发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若在30万元以内,则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超过30万元,则应就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研究所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可免税吗?本文主要讲的是研究所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在税法上是如何规定以及免征所得税额的条件,遇到这个问题的同学可以看看老师上述整理的资料。过程中如果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或者想法,欢迎大家来会计学堂进行咨询。
【第14篇】会费收入免税增值税
一、法定的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3.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2023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饲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11%/10%。
2.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注意】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10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医疗卫生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 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税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的服务收入 :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税
血站 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增值税
供应非临床用血: 可以选择简易办法3%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三)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优惠
飞机维修,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四)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2.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六)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八)“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五、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基本民生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9)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23年新增)
2.科教文卫
(10)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①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②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1)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5)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6)个人转让著作权。
(17)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8)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9)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0)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此之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3.金融保险
(21)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2)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3)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4)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①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④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25)下列利息收入。
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②国家助学贷款;
③国债、地方政府债;
④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等。
(26)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7)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军队类
(2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9)随军家属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5.房产类
(3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3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租住房。
(33)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
6.特殊运输服务
(3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3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7.农业类
(3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8.其他
(41)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4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三)特殊群体抵减增值税的优惠
1.享受人群:
(1)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社保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扣减增值税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权责发生制)
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收付实现制)
(五)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
普通住房
购买不足2年 全额征收5%
购买超过2年(含2年)其他地区免征 免征
非普通住房
购买不足2年 全额征收5%
购买超过2年(含2年) (卖出价-买入价)/1.05×5%
(六)动漫企业进口生产用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六、营改增服务的起征点的规定 仅限于个人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七、“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的免征增值税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3万元(季度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15篇】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了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小编就为各位纳税人梳理9类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情形,快来看看吧~
这9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快收藏~
0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一条
0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0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0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具体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05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
06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07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
08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第一条、第二条
09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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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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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 北京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