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费用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费用和成本无发票怎么纳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费用和成本无发票怎么纳税
公司遇到成本费用票不够的情况一定要谨慎处理,虽然这是常见的财务问题,处理起来也不是很难,但如果没有处理好,那么对于公司来说风险是非常的大的。那无发票有真实费用怎么做账?企业缺成本票怎么解决?
比安财穗先带大家来看一个案例:
江苏某有限公司因为缺少成本票,然后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利用身边亲朋好友的身份证注册了21家个体户,在公司和这21家个体户没有发生任何真是业务的情况下,利用自然人的身份开了将近1亿的发票。
江苏省税务局通过税收数据情报平台查询本案相关数据,最终侦破了本案。最后,该公司被税务局定性为虚开发票并处罚。
企业缺成本票怎么解决
可以看出,上述案例是因为缺少成本费用票而引起的虚开发票行为,是违法的。企业想要解决公司费用票少怎么办以及费用票不够所得税怎么处理这些问题,企业要明确到底是不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业务成本票不够,如果是,要分析原因,是企业没有及时取得发票,还是由于管理不当导致丢失或是企业的供应商没有开具发票。
如果和个人的业务往来不多,有的公司会考虑通过自然人代开来解决一部分成本票的问题也是可以的,但要注意不能有虚开的行为。
当然也可以考虑通过灵活用工来解决,特别是公司有大量和个人的业务往来的时候,不少企业选择和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合作,从源头开始重组业务流程,在合规范围内重新搭建用工模式。
比安财穗是监管层认可的平台,能够帮助企业安全快速的完成用工转型,解决企业在转型过程当中的支出无票问题,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效率,优化企业税收,助力企业节省用工成本。
【第2篇】费用发票可以跨年吗
由于年末忘记报销或支付,小伙伴经常会问?发票可以跨年记账吗?
可以入账,跨年发票入账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已经做了汇算清缴工作,企业需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2、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还未做汇算清缴工作,只要汇算清缴之前取得跨年发票就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不做专项申报。3、跨年发票计入了当年费用,不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在入账当年的汇算清缴中做纳税调增。会计处理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去年取得的发票,只能计入去年的费用,不能列支到今年的费用当中。如果是今年才发现去年未入账的发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可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扩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原因未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以上两个公告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第3篇】上年度费用发票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因此,在有关支出发生时,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及时入账;当时未取得发票等凭证的,应该按照暂估价入账,等取得发票时再做调整。会计核算上,对于发票的年限并未做出要求。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企业当年度该项业务因未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日后取得发票若不超过追补确认期限的,准予追溯至所属年度扣除。也就是说,超过5年的发票,相应成本费用不得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超过认证抵扣时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继续抵扣应根据具体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税务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执行。”根据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4篇】费用报销的发票抬头
发票抬头可以空白吗?
1.报销油费发票没有抬头,空白,或者抬头为单位简称,不是全称,可以给报吗?蔬果的超市小票抬头都是顾客,可以给报吗?
答:发票填写不全,是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
1.单位名字有22个字,部分商户(如中石油)机打票只能开20个字,最后二个字无法打印,这种发票能否使用?如不能使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规定:“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通用机打发票各票种“付款单位名称”能够打印完整的字数如下:……30011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50个汉字;30022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50个汉字;30031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18个汉字;30042通用:“付款单位名称”能打印18个汉字;……
四、关于普通发票“付款方全称”填开问题。总局文件规定:“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各地反映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困难,尤其对“付款方全称”字数较多的纳税人,受发票“客户名称”栏预留空间小、机打字数受限制、人为习惯等因素影响,不易落实到位。为了便于执行,凡纳税人名称较长、字数在15字以上的单位,经纳税人提出规范性简称名称的申请、省辖市国税局备案并公布,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可按规范名称简称填写。”
如开票方领购的通用机打发票“付款方名称”栏字数限制不能满足需要,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可以申请调整票种或者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提出规范性简称名称的申请,省辖市国税局备案并公布,付款方纳税人名称可按规范名称简称填写。
发票抬头可以用车牌号吗?
1.请问发票抬头可以开具汽车的车牌号码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故发票抬头应为实际付款方,建议据实开具发票。
2.有不少加油站开出的普通机打发票,发票上单位名称填的不是企业名称,而是车牌号码,能不能这样开?可以入账报销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付款方名称”应反映接受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对外的法定全称,不应开具为车牌号码。如有需要,可在发票备注栏上进行备注车辆的车牌号码。
3.收到的发票抬头只开了“公司”两字,能入账吗?
答:发票必须按照真实情况开具,发票抬头必须开具全称,只开了“公司”两字,不能入账。
【第5篇】冠名费用发票怎么开
冠名发票的这些事儿
文/段文涛
最近,不少网友询问:“取得的2023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不是真的?这是什么时候规定的?那我们收到的这些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怎么办?
首先,可以直接给出答案: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及发票管理规定,很显然,网传的所谓“取得的2023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又是一次乌龙解读。
那么,“2023年9月1日”这个时点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这是2023年5月1日起全行业推行营改增后,一项配套政策中的一个时间节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特殊情况(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23年8月31日。
也就是说,营改增纳税人原有的经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23年8月31日,从9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相应的,接受发票的单位,取得销售方在2023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也就是相当于取得了废止的发票,顺理成章的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了。
很显然,国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根本不涉及“2023年8月31日”及“9月1日”这个时点,仍然是照常使用。
因此,“取得的2023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说法,是片面的、断章取义的误读了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将“取得2023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错误的扩大至所有的冠名发票。
此外,即使不懂以上这些,我们也可以凭普通常识思考一下,这个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冠名发票”,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如移动、联通、电信的发票,中石油、中石化的零售发票,还有一些大型超市、商场的发票等等。怎么可能出现“取得的2023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呢。
接下来,说说“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有关的那些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特别是在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以后,取消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从2023年起,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用票单位可在办税服务厅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印有用票单位名称发票,确保用票单位正常使用。当然,印制费用由也就要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了。
此外,还有一个新情况,那就是,自202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规定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届时,可别再闹出“取得的2023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笑话来了哦。
当然,还有一项硬性规定千万别忽略了。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要注意“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填写。
销售方在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时,对于购买方为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应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填写购买方(受票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开具发票方和接受发票方都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而且,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计税、退税、抵免等涉税业务。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因此,向个人消费者开具含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在内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自然无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了。
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样票,如果是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冠名发票,只是其抬头与此抬头不同,是使用单位的名称。
【第6篇】邮寄领用发票的费用
领取电子发票流程:
纳税人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的【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模块申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电子专用发票票种核定业务后,可以领取增值税电子发票。
注:目前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领用范围只针对自2023年1月21日起新办纳税人。
电子发票领用操作说明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电子发票领用】-【资料采集】-【我要查询】
第一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
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第二步:在系统功能菜单栏选择【电子发票领用】。
在发票种类名称栏选择需要领取的电子发票类型,在本数栏填写所要领取的发票数。点击保存。
第三步:点击【资料采集】,上传相关资料后返回至表单,点击提交即完成了此项业务的申请。
第四步:进入【我要查询】界面即可看到该申请的业务办理状态。
纸质发票邮寄领用操作说明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邮寄】-【签订三方协议】-【资料采集】-【我要查询】-确认收货
第一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
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第二步:在系统功能菜单栏选择【发票领用】,发票领用方式选择【邮寄】。
第三步:进入三方协议页面,勾选需要签订发票邮寄服务协议的发票种类,仔细阅读下方发票邮寄协议书,确认后点击保存按钮。
第四步:返回表单后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绿色区域为必填。选择所要邮寄的发票种类及份数,完善下方发票邮寄信息后点击保存。
第五步:点击【资料采集】,上传相关资料后返回至表单,点击提交即完成了此项业务的申请。
第六步:进入【我要查询】界面即可看到该申请的业务办理状态。
来源:河南税务新媒体
【第7篇】网上申领发票费用
第一步,我需要登录电子税务系统,输入税号后,选择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我们这里选择的是河北电子税务)
第二步,进入电子税务局后,我们在功能搜索输入发票两个字,这样就带出来了相应的功能,今天我们要领取电子发票,所以我们选择发票领用(电子发票)
第三步,点击发票领用后会让我们刷脸认证,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再在手机上登录河北税务,我们在电子税务局选择的哪个身份登录的,在这里就选择哪个身份登录,登录之后再用首页的扫一扫扫这个二维码
扫码完成之后确认,这个时候就申领完成了。
最后,登录我们的金税盘进入票源管理,网上领票管理,领用发票
最后一步,点击手工下载,输入我们刚才在电子税务局领取发票的份数就可以了,这样就完成了。
【第8篇】费用发票丢失如何入账
一直以来,发票和会计人的关系,就像谈恋爱的两个人,说丢就丢说散就散。但是现在小编要说的是,不要慌!2023年新规之下,发票丢失的最新处理方式来了!
我们先来看下具体的明文规定:
2023年专用发票丢失处理
新旧规定对比!
旧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新规定:从2023年11月1日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无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了,销货方纳税人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的,购货方纳税人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直接勾选抵扣或扫描认证;销货方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注意此处划重点:销货方纳税人必须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
那么具体细节操作是怎么样的呢?
具体操作步骤来了!
这3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全国适用!
1
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全国适用)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2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9号文。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
具体来说,就是如图所示: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已开具的发票丢失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
3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既然没有,那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做,理论的流程也就是:
报告-处罚-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简单的说就是:税务不要证明,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或者自己有一个符合内控流程的手续来作为记账依据。
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随着发票信息化管理的推进,处理方式已经越来越简便。
那新规定后,是否还要做发票遗失报告?
当然要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办理材料:
因此,不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是≠不做发票遗失报告,各位会计朋友们千万记住这是完全不搭边的两回事,不要偷换概念,谨防税务风险!
提醒!
千万不要胡乱处理丢失的发票
特别是这两种办法千万别用!
错误处理方式1:发票当月丢失,销售方直接系统作废,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
此招确实好用,销售方不报告税务局了,发票也重新给客户开了,省时省力,业务大拇指比起,多好......
定性:这属于违规作废发票行为。
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
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
税务局会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错误处理方式2: 发票跨月丢失了,没法作废了,系统不支持,好了,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
定性:这属于违规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
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你联次都没收回,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随意开具,随意冲回,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
以上就是发票丢失的最新处理方式!希望能帮到大家!
本文来源:二哥税税念、办税总动员。
【第9篇】营改增后定额发票还能报销费用吗
导读:发票报销是公司日常必不可少的动作,在报销问题上一定要慎之又慎。对此,本篇文章将会给您主要讲述的是营改增后常用发票报销的种类,详细内容请您参考如下,相信您看完后就会有一定的了解了。
营改增后常用发票报销的种类有哪些呢?
答:小编了解到,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这样开具的发票,不能报销。
那么,对于营改增后常用发票报销的种类,会计学堂给您整理了如下:
一、普通发票
1、通用机打发票
(1)卷式
(2)平推式
(3)医疗门诊发票
2、通用手工发票
3、通用定额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交通类发票
1、公共交通发票
2、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
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4、专业发票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10篇】费用发票进项税额转出
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这时购货方是否要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
另外开红字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把红字发票的进项税额作为“负数”?今天就一起来给大家分享这些问题如下: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可见,已抵扣进项税额即已记账并申报纳税了,账也申报表要一致,所以这时购买方原做购进的发票联及记账联就不用退回去了(你要留着做为开始购进凭证的依据),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起做为“进项税额转出”记账凭证的附件,其分录如下(假如退货金额为10000,税额为1300,合计为11300):
借:银行存款(应付账款)113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即已入账,就不用退回发票联与抵扣联,销售方凭购买方填开的《信息表》开据红字发票。
一般退货是部分退回,所以原购进发票照常勾选认证,这时收到的红字发票的税额参照上面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购买方未入账),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这时购买方原开据的发票不用做账,根据销售方新开的蓝字专用发票正常入账就是了。
综上所见,购买方收到红字发票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关于是否退货发票联所抵扣联,就要看购买方是否已入账或已抵扣,因为已入账或已抵扣,要有入账与抵扣的依据,所以就不用退发票联与抵扣联了,但这是要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如果购买方没有入账或没有抵扣,那就把发票联与抵扣联都退给销售方,购买方凭销售方重新开据的蓝字发票入账就是了。
【第11篇】没有发票的销售费用
企业购买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如果发生的相关的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列入成本费用或资产时,很难被税务机关认可,也就是说很难在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解决,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和处罚。当企业支出之后却取不到发票,结果到年底一核算,公司利润虚高,导致公司要支付一大笔的企业所得税,这无形中给企业带来很重的负担。
想要降低企业的整体成本支出,解决实际已经支出了,却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
1、企业利润类型
设立与原公司业务相适应的个人独资企业。原公司承接业务后,分包部分由个人独资企业完成。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税务园区批准的征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5%-2.1%。小规模增值税3%;附加税0.18%。
2、灵活用工平台
利用灵活用工平台提供的外包服务解决发票问题。企业通过与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在平台上进行不同项目的服务外包,利用平台上的200多项发票服务,有效地解决企业支出费用无法获得发票的问题,这样就能够帮助企业进行成本抵减,从而大幅度降低企业成本,减轻压力。
比安财穗平台尤其擅长为科技、物流、商贸、广告、文化传媒、企业管理、工程管理、设计、文化教育、服务业、旅游业、制造业、房地产、人力资源等领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解决用工及财税难题,能够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量身制定灵活用工解决方案、核定征收落地方案。平台的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降本幅度大,深受企业信赖。
3、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分红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和员工的股息或佣金也可以通过设立与原公司业务相匹配的个人独资企业以业务形式获得;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经批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12篇】没有发票可以入费用吗
公司出账没有发票怎么办?无票费用怎么做账务处理?其实发生真实支出无法取得发票是很多企业存在的问题,但是有的企业就会通过买卖、虚开发票的手段来处理。虚开发票是重罪,无论是自己给别人虚开,还是别人给自己虚开的发票,都属于虚开的行为。
无票费用怎么做账务处理
上月,上海税务稽查局联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成功侦破上海首例骗取留抵退税的案件。
该案件是虚开团伙关联企业叠加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收取开票费用的方式,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大量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帮助收票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总计涉嫌虚开发票价税55.87亿,下游企业40多户企业涉嫌骗取留抵退税1500多万。
此类案件在网上也有过不少报道,这也说明用此种办法来解决公司出账没有发票怎么办以及无票费用怎么做账务处理这些问题已经行不通,而且还会构成犯罪,企业相关负责人切勿明知故犯。
今年的税务稽查格外的严格,金税四期系统上线后,直接就是“以数治税”,在大数据的监管下,所有的税务都是透明化的。但企业降本增效势在必行,合规的解决办法还是有的,比如在合规范围重新搭建企业的用工模式。
灵活用工即为企业提供专业而灵活的用工服务,以有效应对企业季节性、临时性、周期性的发展变化。主要有两种运营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平台直接承揽用工企业的服务、劳务,再将服务分拆后转包给一个或者多个自由职业者,其业务本质是采购服务再销售。第二种模式是灵活用工平台企业,仅提供业务外包服务,为用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提供交易平台和通道,只收取服务费。
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属于第二种,即为企业打造合法合规灵活用工解决方案。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是中国灵活用工行业典范品牌,获国家一级灵活用工管理服务企业资质,在资金安全保障方面,有中国人保、平安保险提供双重保险。
平台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帮助企业代征代缴完税开票,个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合理筹划,破解平台企业的灵活用工风险,促进企业合规发展。
【第13篇】费用怎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多的人们可能还不知道费用票是不是可以抵扣增值税,下面万兴伟业财务带大家来看看成本费用票有哪些。
成本费用票类型
1、开具的销项发票、服务发票(收入)开具出去的销售(服务发票);提供发票时、与开票系统核对开票信息、开票数据、核对记账联、以免漏给我们;
2、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是每月初至每月末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的每笔业务的发生回单、在整理银行资料时要核对银行对账单每笔业务是否都有回单,如果没有,需及时去银行补单;有网银的可以进入网银打印,同时导出电子版对账单;
3、购货发票销售或生产的企业、从供应商购买材料、产品开具的发票。要与产品对应上;
4、工资表每月员工工资表、建议员工签字;核对人员是否有变动,如有变动,需要及时与财税顾问说明;新增人员需要及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方便申报个税;
5、电话费公司电话费,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税号;
6、办公室租金发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发票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税号;企业用于经营地址、员工的房租;
7、办公费发票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税号;如办公耗材、纸、文具、电脑等;单价5000元以下的入办公费;
8、差旅费公司人员的客车票、火车票、飞机票、过路费、汽车加油费、餐费、住宿费等;定额发票也可以用机打发票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税号;
9、招待费餐饮费、ktv、礼品等;发票需要开具公司名称和税号;不能超过在这类发生总额60%之后与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比熟低原则;
10、福利费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付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费用;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个人电话费可以开具个人名称(前提是此人属于公司员工,最好是开具所在单位的公司名称和税号);
11、租赁费用于企业日常租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办公品等费用;
12、加油费公司业务开展的用车费用(企业的车或者租车);
13、咨询费企业用于咨询中介机构、人员等费用;
14、交通费企业用于日常员工室内外业务的打车、公交、地铁等费用;
15、快递费企业用于日常经营中的快递费;
1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日常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不可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出部分向以后结转;开发票开具所在单位的公司名称和税号;
17、社保需要确定本月社保有没有变动(增员或减员);确保公账上有没有充足的金额扣费;
18、其他其他公司运营中发生的费用。例:货物仓储费、保管费、运输费等;
19、其他票据借款单、入库单、出库单等;
20、海关专用缴款书有进出口业务的提供;
21、报关单有进出口业务的提供;
费用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费用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要看是什么费用,抵扣政策对于各项费用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例如办公用品、低耗等,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是不可以抵扣的.
1、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2、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3、差旅费:酒店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车票和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租车,可以抵扣.
4、培训费: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5、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可以抵扣
6、福利费:用于福利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不用在意开什么发票了
7、广告费:可以抵扣
8、修理费:可以抵扣
9、水电费:记得去电网和自来水公司换专票,可以抵扣
10、租赁费:可以抵扣
【第14篇】费用发票能抵扣吗
增值税,一直都是很多财会伙伴在实际工作中逃避不了的话题。
要搞清楚的是:企业的增值税=应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所以想要给企业少交增值税,要么销项税额降低,要么进项税额增大。
那说到进项税额,很多同学可能还停留在“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当然不是!
那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票据类型有哪些呢?翅儿这里帮助大家整理了一下
一.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票据类型
为了让同学们更直观的清楚进项来源有哪些,翅儿带着来看一下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
以上这些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当然,对于一些特殊的业务,同学们即使取得了这样的票据,也是无法抵扣的,咱们再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吧。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类型
这里翅儿要提醒大家注意啦⚠️当你取得这类发票时,即使是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并且,翅儿建议类似的业务可以直接索取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到费用或者成本即可。
那很多同学可能又会问了:如果是转用途该如何处理呢?来,继续往下看
三.需要进项转出的情形
1、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以及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如果已经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2、案例解析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取得专用发票即知不得抵扣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人是这样处理的,先认证、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如:大白公司购入一批货物,用于员工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
借:库存商品 100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
借:库存商品 1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万
这里也可以直接选择不抵扣勾选,直接价税合计计入到对应科目即可。
注1:如果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则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相应地,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注2:购进贷款服务(包括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2)抵扣后发生不得抵扣情形
这种情况下,与上述“取得专用发票即知不得抵扣”分录一样,只是时间上错开而已。
例如:大白公司属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购入一批材料,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00万元,增值税额26万元,价税合计226万元;发票于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于2月增值税属期。2023年4月将其中50%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一)购入材料
借:原材料 200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26万
贷:银行存款 226万
(二)专用发票勾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6万
(三)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借:工程施工——成本 113万
贷:原材料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万
注 :企业购入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取得进项税无需转出,可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异常凭证
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若尚未抵扣,则暂不允许抵扣(通常发现时大多已经抵扣,故此情形不作例解);若已抵扣,则暂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经审核,符合抵扣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若经审核,不符合抵扣条件。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表填报
好了,关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票据类型,翅儿都在这盘点完了!
大家在实操过程中有任何相关的难题,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翅儿将尽可能一一回复大家
【第15篇】单位采购车需要费用发票吗
今天呢,有个老板,他问我,他说他们公司采购没有成本发票,想着去搞个个体户,然后自己给自己开发票的,问风险大不大,自己给自己公司开发票,那如果你是以转移利润少交税为目的的,那就是虚开,虚开的风险大不大,不用我说那你肯定知道哈,但是如果你确实是这个真实的交易价格呢,也是按照咱们供应商的价格,只要是你不是随便定个价来转移你的利润,符合呢?咱们跟供应商市场定价的交易规则。那就是另外的一种说法了,对吧?比如说那我成立的供应链公司,我采购的干货、食材等等,我既会供应给我的各个门店,分子公司,还会把它卖给我的一些同行或者是其他的一些餐饮店,定价原则,我也是那个供应商的市场价格,只有这样做的业务,然后才是真实的就可以,而不是以转移利润少缴税为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