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北京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北京纳税人实名认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北京纳税人实名认证
问题一
在电子税务局税务登记信息中显示的法人姓名正确,但在实名办税页面中显示的法人姓名有误,应如何处理?
解决方法:
在主页中依次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实名办税身份信息采集】,进入实名办税身份信息采集页面,点击页面下方【实名信息维护】,正确录入法人信息后,重新进行实名认证,认证成功后刷新网页即可。
若网上实名认证操作不便,应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修改实名认证采集信息,建议拨打12366转至所属区域纳服中心确认携带资料明细、预约业务类型。
问题二
在电子税务局中办理银税互动业务时提示:银行产品正在接入中,如何处理?
解决方法:
由于部分银行与税局系统接口尚未调试完毕,故出现此提示,具体接入时间可咨询相应银行。
问题三
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提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某项为空,如何处理?
解决方法:
此问题是由于申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时,某些必录项为空所导致的,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在对应项目中录入正确数据后重新申报。
问题四
以邮寄配送方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扣款时提示:非收支类账户,禁止进行收支交易,如何处理?
解决方法:
此提示为扣款失败返回的提示。
1) 如此次扣款为签订三方协议后第一次扣款,或此前使用三方协议可以正常扣款,但近期进行过转区转所或变更税务登记相关信息等业务操作,建议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后再试;
2) 如此前使用三方协议可以正常扣款,且近期未进行过转区转所或变更税务登记相关信息等业务操作,若查询确认银行账户尚未划款,则按扣款失败处理,重新提交代开申请即可;
3) 如操作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拨打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技术服务电话:62212366,由客服专员协助处理。
问题五
在win10系统中打开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软件界面中的字体显示偏小,应如何调整?
解决方法:
右键单击电脑桌面空白处,再弹出快捷菜单中依次点击【显示设置】-【更改文本、应用和其他项目的大小】,选择调整为“推荐”分辨率即可。
问题六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点击“收款人名称”下拉菜单带出的f码(纳税人识别号)与实际不符?
解决方法:
可直接将正确的f码信息(组织临时登记回执中的f码“纳税人识别号”)手动输入至“收款人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证件号码”栏次,然后“收款人名称”栏次会自动带出正确的f码信息。
问题七
电子税务局中办理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业务时,其中“经办人”栏次无法输入(光标无法定位),如何处理?
解决方法:
此问题是由于浏览器原因所导致的,使用谷歌浏览器操作即可。
问题八
在局办理银税互动业务时提示:请选择同意签署交互涉税信息授权委托书,如何处理?
解决方法:
此问题是由于纳税人未选择“同意签署交互涉税信息授权委托书”复选框所导致的,勾选“同意签署交互涉税信息授权委托书”文字前的复选框,再点击【发送】即可。
【第2篇】北京纳税申报时间
公司在有自己的房产情况下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企业房产税简而言之也就是对企业房产的产权人征收的房产税。
房产税申报时间:10月1日-10月15日前
什么情况下征收房产税?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申报流程:
第一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点击“填写申报表”
第二步:选择“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
第三步:如果有新增房产,点击“新增”
注意:新增房产或土地源坐落地与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请先与主管税务机关解决申报纳税问题。
没有新增,则直接点击“跳转申报”!
申报房产税注意事项:
(1如果您新增或变更了房产信息,请您务必在房产变更后30日内去主管地税部门进行房产信息变更,避免出现其他问题。
(2)如果房产坐落地不属于该纳税人地税主管部门管辖。请到房产坐落地所属地税分局大厅办理相关登记等手续,否则无法进行网上申报。
(3)如果您需要同时申报出租房产的房产税,请您在出租房产信息中录入相关信息。
【第3篇】北京个人纳税查询
为了方便朋友们查询征信报告,我整理了北京大兴区自助查询征信报告的地址,近期由于系统升级的原因,一些网点的机器可能不能正常使用。建议去之前提前私信我,我帮你确认银行网点机器是否可以正常自助打印(因为我们公司同事经常在各银行网点展业,有第一手消息)。避免跑空!!建议收藏!!!
另外征信自助查询机,部分网点个人和企业的征信报告都可以打,部分网点只能打个人征信报告。不确定的话,去打之前可以提前私信我,我来帮你确认一下。
个人征信报告的话,本人带着第二代身份证就可以了。企业征信报告的话,法人需要在小程序“电子营业执照”提前下载营业执照,不是法人过来打的话,需要法人提前在小程序上下载营业执照并授权。
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随时私信或留言。
【第4篇】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从8月11日开始,北京市启动2023年度职称申报工作。网上报名如何操作?工作单位如何审核?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两幅“一图读懂”,参评人和用人单位可参照图示进行报名与审核。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代丽丽
编辑 王琼
流程编辑 刘伟利
【第5篇】北京地税纳税服务大厅
2023年6月11日讯,近日,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与顺义区国税局联合举办“走进话务间,体验看得见的热线服务”活动,吴裕泰、国泰、现代汽车等20家企业代表走进12366话务间,近距离了解纳税服务咨询工作。
“平时经常会拨打12366咨询税务问题,每次咨询员都十分耐心地解答,帮我解决了困扰很久的问题。”前来参观的纳税人表示。企业代表在讲解员详细的介绍中参观了12366话务间,他们对12366热线接听、咨询员工作状态有了更深认识,真实体会到一线话务人员工作的艰辛,感受到北京税务部门在优化服务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今年以来,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热线呼入总量达145.7万次,为纳税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
“一通电话,一个按键,全国税收业务、北京税收业务都可以咨询,这太方便了。”参加活动的纳税人说。据介绍,为进一步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向纳税人提供优质咨询服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完成热线整合工作,通过升级调试热线系统语音导航,强化国地税业务培训,实现所有涉税业务“一键咨询”,为纳税人提供专业、规范的政策解答和有效、及时的沟通渠道。
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举办纳税人走进12366话务间系列活动,让纳税人‘走进来’,与纳税人直接对话,增进彼此了解,是沟通征纳双方的重要渠道,也是推动北京中心工作不断优化与提升的有力举措。北京中心一手抓热线管理老本行,一手抓智能发展新本领,紧紧依托‘互联网+’思维,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12366智能化转型发展、强化数据分析应用、优化咨询服务上持续发力,切实让纳税人的咨询体验越来越好,使纳税服务真正助力企业发展。”据了解,北京中心与百度知道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共建智能咨询,共享动态信息,在电商式纳税体验等方面不断做出新尝试。同时,北京中心正加速智能化建设,推动智能语音、智能咨询发展,不断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更方便、更快捷和更有效率的税收咨询服务。
来源:北京晚报
【第6篇】北京纳税起征点
备受社会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8月27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向大会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赡养老人的支出予以税前扣除
二审稿中的一个新变化是,赡养老人的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由此前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四项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增至五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徐辉在报告中指出,这次改革,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个税起征点调至每月5000元不变
关于个税起征点,二审稿中未对起征点进行修改,维持了一审稿中起征点调至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不变。
依据决定草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确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此外,决定拟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拟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修改1
明确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
二审稿明确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修改2
免税、减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减免税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范围”“其他减免税情形”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或者批准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相关事项尽量在法律中明确,确实无法在法律中明确的,也应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该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最后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三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征的所得’‘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分别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所得’‘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同时,二审稿分别增加规定:国务院关于免税、减税的规定,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修改3
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该位负责人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信息,准确进行年度汇总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后,应当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扣缴信息。
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新华视点微博、北京知道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赵晨蕊
【第7篇】北京国税纳税人网
年终岁末,又到了维护客情关系外购礼品招待客户的时候了,也到了考验各单位会计处理能力的时候了。老王重点分析一下此业务的财税处理方式,仅供参考。
第一篇 增值税篇
(一)处理方式一:可做进项税额转出或认证不抵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核心目的为维护良好关系,可以理解为交际应酬,因此可做进项税额转出或认证不抵扣(取得专票时)
(二)处理方式二、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果按照无偿赠送理解外购商品招待客户,就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应税义务。
实务当中,各地税务机关具体执行口径有所差异,但综合来看还是以“视同销售”为主。
外购商品赠送客户的增值税处理各地税务机关不同的执行口径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一)》第四条规定,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的第4个问题,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回复: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的行为,若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视同销售;若未抵扣进项税额或已作视同销售,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北京国税热点问题:“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 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问: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应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还是应按个人消费交际应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回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是指内部人员为交际应酬而产生的消费。因此,外购货物用于赠送给外部人员应视同销售。
2023年8月《注册税务师》杂志发布《企业将外购产品无偿赠送客户未缴税被罚巨款》文章披露,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北京市a公司2014—202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一次日常专项检查。该公司购入的1366部手机无偿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购入手机的不含税价格为546万元,组成计税价格为60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02万元。
因此,为了规避税务机关以“视同销售”处理此类事项产生的纳税风险,纳税人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务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按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会产生销项税额;如以“视同销售”处理,取得专票可以相应抵扣进项税额,避免或减少实际应纳税额
【第8篇】北京工资纳税计算器
凭借“戒烟神器”“多种口味”“年轻时尚”等新概念,近年来,电子烟受到众多年轻人追捧,但同时也饱受“成分不健康”“烟油泄漏”“诱导未成年人”等争议。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明确从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多位行业专家向人民网《财米油盐》表示,我国电子烟开征消费税,符合烟草市场整体管理要求,体现税制公平和统一;同时有利于强化“控烟”目的,引导社会健康消费。
完善烟草管理、体现税制公平
“不能有些烟需要征税,有些烟不需要征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电子烟是一种新型烟草。把电子烟被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在卷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有利于整个烟草市场的管理,也是税制公平的体现。
据了解,目前包括俄罗斯、日本、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均已对电子烟实施征税。我国对电子烟采取的是从价定率的办法,简单来说,即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进口等各环节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纳税。
今年以来,我国对电子烟行业不断拉紧监管“缰绳”。3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的生产与质量、销售、进出口贸易与技术合作及监督检查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10月1日,“电子烟国标”正式实施,水果味电子烟全面下架。
行业专家普遍认为,目前我国电子烟在生产规范、流通销售、税收等方面均与传统卷烟看齐,行业风险显著释放。特别是电子烟开征消费税,成为国内电子烟监管重要一环,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还将对电子烟过度扩张起到抑制作用。
强化“控烟”目的、引导健康消费
“通过征收消费税,能引导大家减少电子烟消费。” 李旭红介绍,消费税是一种价内税,即税金构成商品价格一部分的税收存在形式。因此,通过价格的调节机制,征收了消费税的商品价格上升,从而引导大家减少消费非鼓励类的消费商品。
按照公告,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电子烟消费税涉及两个环节,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电子烟征税后,电子烟产业链利润可能会重新调整,品牌现在要考虑涨价不涨价,以及涨价多少的问题。”电子烟行业专家陈中表示,如果品牌商选择涨价,加上目前国标电子烟产品复购率不高,用户复购率会减少。“这也是监管调控的手段之一,消费减少,符合‘控烟’的目的。”陈中说。
据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等联合发布的《2021电子烟产业蓝皮书》显示,2023年中国电子烟行业的市场规模达到了197亿元,同比增长36%。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电子烟产品仍存在不安全成分添加、烟油泄漏、劣质电池等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国内外多项研究已表明,电子烟对身体健康存在危害。
“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大量过渡期生产的水果味电子烟,以及地下工厂生产的非法电子烟,严重影响了国标的销售,也让持证店主苦不堪言,守法经营面临非法经营的冲击。”陈中强调,应该抓好源头管理,重点围绕电子烟生产、非法线上销售等重要环节,严厉打击电子烟领域市场乱象。
对于市场上存在“非国标”电子烟的问题,李旭红建议,继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通过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促进相关产业规范发展,鼓励消费者健康消费。
【第9篇】北京市纳税人网
北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不扣除分包款,以不含税销售额全额按9%税率申报纳税。
(服务发生地)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机构所在地)申报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
纳税人在服务发生地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该项目纳税人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因此“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要勾选“是”。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填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1行“建筑服务”第1列“销售额”。
支付的分包款填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1行“建筑服务”第2列“扣除金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2%填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1行“建筑服务”第3列“预征率”。
计算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填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1行“建筑服务”第4列“预征税额”。
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取得收入根据开具发票类型不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对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9%税率”(适用的税率)填写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取得的符合抵扣的进项专用发票金额,税额和份数分别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对应的位置中进行纳税申报。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中“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抵减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这些对应的项目里面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中进行纳税申报
【第10篇】北京纳税申报
纳税指标,作为北京积分落户中的三大超车手段之一,争议一直不断。每年申报期间,对突击纳税的举报之声不绝于耳。
比如有的积友认为:三年纳税满足十万就可以加分,导致很多人突击找中介缴税加分,而目前的核查机制基本查不出问题,导致这个纳税加分政策间接变成了有钱人买分的本质,对于踏踏实实为北京作出贡献的普通民众非常不公平,扰乱了积分落户的正常秩序,希望政府部分严查突击纳税加分,取消此项目,让积分落户尽量做到公平秩序。
咱们不论对错,只说政策。按照规定,只要满足每年纳够10w的个税,就满足相关的加分标准。操作这项加分的都是分数差不多够了,就差个几分需要冲刺一下。在没有其他加分途径的情况下,只有去操作纳税。
由于纳税加分只看申报的近3年,所以对于分数线差距比较大的,是没有必要关注这一项加分的。
本没有突击纳税一说,只要是合规合法申报,就没问题。偷税漏税肯定是违法的,但对于多纳税,在法律层面还是个空白,具体看政策会不会根据情况调整了。
名词解释
加分项: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以上的,加2分,最高6分。
减分项:申请人近5年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减12分。
积分落户手册里对纳税指标的说明内容不是很多,但有一些坑却不得不注意:
01 纳税的时效性
并不是说在你社保范围内,有任意三年满足纳税加分标准就可以了。纳税加分只看你申报年的前3年,这3年之外的就算满足,也是不加分的。
比如我2023年申报,加分依据是2019、2020、2021这三年的纳税额,2023年就算是纳够了10个w,也是不能加分的。
02 一年纳税额为零
这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但是也有,申报的近3年,如果其中1年的纳税额为0,其他两年就算都够10万了,也是不加分的。
比如我2023年申报,2023年纳税10w,2023年因为疫情没工作所以没纳税,2023年重新找工作纳够10w,那今年申报是没有纳税加分的,这个强调的是纳税的连续性,需要3年连贯。就算2023年纳税1块钱,今年也是能加4分的。所以,以防万一千万不要0纳税。
03 入库时间为准
纳税加分以入库时间为准,根据当年1-12月份的入库总额进行计算加分。这要着重讲一下年终奖,当年的年终奖申报纳税,一般入库会在下一年,要是今年想加上分,可以和单位协商下,提前申报。
04 汇算清缴
每年的汇算清缴,也就是多退少补,如有补税肯定要补,但是如果想拿纳税加分的话,就不要去退税了。
当年退税虽然不影响去年的加分,因为纳税看的是入库时间,但是退税会影响当年的纳税额度。
比如我2023年退税1万,想今年加纳税分,需要纳够11万才行。退税相当于-1万,这个算数想必大家都明白!
后记
去年申报期,对突击纳税的行为人人喊打,但是结果出来后,有纳税加分上岸的人较2023年并没有增加很多。这个还是有一定门槛的,一直满足的人自不必说,这是应得的分数。如果你本身达不到,去谋求这个加分也没有那么容易。除非你自己是公司老板,年底给自己发笔奖金犒劳下自己,本身无可厚非!
【第11篇】北京工资纳税标准
新开业单位纳税人税务报道登记时,有两个选项,“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独立法人机构必须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于非法人分支机构,一般指分公司,分店等,相当多的人认为,独立核算就是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就是非独立纳税,这个认知是错误的。
独立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与是否独立纳税无关。
一般情况,分支机构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分支机构在当地缴纳增值税,独立申报,与总公司不在一起缴纳。
根据财税[2013]74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7]97号 ,财税[2003]1号,连锁经营企业审核批准后,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另有规定除外情况,根据国税[2012]57号,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总分机构都在北京市税务政策
1、增值税:
(1)分公司如果备案非独立核算,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为总机构税务机关,不在分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登记,税种按次核定,实际不需要申报,分公司不能开发票,统一由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
分支机构税种核定:
(2)分公司如果备案独立核算,税务登记时,在分公司注册地进行税务登记,增值税在当地缴纳,分公司独立申报,分公司可以开发票。
2.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申报,分公司无企业所得税税种,不需要申报。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务报表:总分机构都在北京的企业,其分支机构无需报送财务报表。
4.个人所得税:谁发工资,谁申报,在北京市非独立核算,总公司发工资,总公司申报。
【第12篇】一般纳税人北京
虽然说小规模纳税人在初期的经营里能享受到小微企业的政策优惠,可以在前期减免一定的增值税和其他的税收。但是如果企业的行业面临的客户大部分都是需要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对于这类企业如果再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就容易导致没有客户,所以在注册的时候就需要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那么在北京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有什么条件呢?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一、北京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的条件
与其说申请一般纳税人公司的注册条件,不如说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管理条件,对于新办企业来说,随时是可以办理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而且就算是一个年度内,公司的收入达到了,即使公司不去办理一般纳税人,税务部门也会对公司采用一般纳税人核定。
如果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要达到记账部门的核算要求,能够按时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报表的报送,否则公司是无法享受到相关的抵扣,并且还可能产生相关的罚款。
二、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资料
1、企业验资报告;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及企业全部银行账号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办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财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委托会计事务所代理记帐的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财会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8、总帐复印件;
9、企业章程复印件。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11、企业书面申请;
三、下列纳税人不具备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以上就是在北京注册一般纳税人公司的条件以及所需资料的介绍了,对于企业来说,在日常的经营中,如果自身的客户大部分都不是需求一般纳税人企业,小编还是建议各位朋友注册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毕竟前期的政策优势可以帮助企业更好的发展。
【第13篇】北京纳税大户奖励户口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北京积分落户关于纳税的相关规定:
积分落户北京纳税指标需要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满足条件每年加2分,最高加6分。
重点读解:
①近3年连续纳税
不连续纳税没有资格。
②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必须个人所得税,炒股交税不算。
③每年纳税10万及以上
每年10万才能加2分,不到不加分。
④满足条件每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突击纳税加分:
既然纳税就能加分,自然会导致一些人突击纳税加分。毕竟,加上每年已缴纳的税费,不到10万就能买2分,何乐而不为?
从下图中可以看出,纳税加分上岸人数逐年递增,2023年才1252人,2023年已经到了1929人。
来源于百度论坛
目前纳税加分政策缺陷:
①没有长期性
为什么要求近3年?以前交的税都不算吗?
②没有连续性
如果每年交税9.9999万,为什么就没有加分资格?
③没有可查性
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其它税种太多,导致无法核查是否突击纳税。
④容易突击纳税
加上每年已缴纳的税费,不到10万就能买2分,何乐而不为?
个人建议:
统计每人社保期间的纳税总额,然后减去一个基础额度(比如:每月2000元*社保月份),得到一个超额纳税额。每超额10万加一个分数(比如0.5分),总分不超过一个分数(比如6分)。
举例说明:
小明社保月份100月,总计纳税52万,那么超额纳税:
52万-100*0.2万=32万
那么,可以加分
0.5*3=1.5分
特殊说明:
由于工资水平原因,每月纳税基数每年变化,可以参考北京市平均工资纳税额。
主要优点:
①长期性
跟社保年限挂钩。
②连续性
计算超额纳税总额。
③突击纳税成本高
原来最多30万就可以得6分,现在100万才能得5分。
【第14篇】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
关于买房资格,相信大家都是有所耳闻的,特别是在一二线城市,要想买房子,除了有足够的首付款外,你还必须具备买房资格。而现在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大城市已经越演越烈了。只有具备买房资格的人士才能在城市里买到房子,对于没有买房资格的人来说,要想买房一切都是妄想。那么买房资格是什么呢?如何查询买房资格呢?遇到买卖房屋法律纠纷,找哪些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可以解决房产纠纷问题呢?
问题一:找哪些北京知名律师事务所可以解决房产纠纷问题呢?
no.1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系统、高效的法律服务,注重核心文化与品牌建设,律所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赞誉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no.2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由精英律师组建的律师事务所。业务涵盖:民事纠纷、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经济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土地房产纠纷、商事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大硕律师重视服务质量,胜诉率较高,获得较好的口碑。
no.3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位综合民商事法律服务的规模化、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尤其在中央企业风险管理与防控、重大风险/危机处置、证券业务与资本市场、企业改制重组与发行上市。
除了以上律所以外,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等都是很有实力的律所。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问题二:买房资格有哪些?
1、那如果你是要在本市购房的话,那么,你需要拥有这些材料,包括本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夫妻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本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任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那如果是在外市购房的话,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要求,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你不是北京户口但要在北京购房的话,需要具备这些条件,包括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具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已经结婚夫妻二人在北京都没有房屋;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如果在北京以外的地方贷款买过一套房,要是在北京再贷款买房,那首付款就要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集体户口就必须找一个单位来接收你的户口,并出具接收证明,盖章有效才可以。
3、如果你是被委托购房的,需要有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要件。
问题三:买房资格如何查询
1、网上预签
在不同的城市,网上预签的办理方式也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如果你在武汉办理网上预签,你就需要在阅读完相关限购政策后,登录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的“二手房个人网上合同登记备案”栏目,输入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也可以在房产管理部门窗口进行网上预签。
2、资料核查
我们需要拿着审查所规定的相关资料去窗口接受购房资格核查,并领取《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
3、查询结果
如果想要查询审查结果,你可以登录市场信息网的“二手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回执单中的编号、你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资格核查结果。
4、领取合同
在48小时后核查完毕,你需要到房管局凭回执单领取《结果通知单》,打印并签署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同时打印《承诺书》,也就说明你具备了购房资格。为了能够让仅有的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与分配,国家出台一系列买房资格的种种规定,只有具备买房资格的人士才能在大城市安家落户,这看似是一种非常合理的现象。但是放入实际的生活中,还是让无数打算买房的人受到了阻力。关于买房资格具体是什么及如何查询是否具备买房资格,上文有给出了具体的介绍,大家可以进行详细的阅读。
【第15篇】北京大学纳税人识别号
1.企业申报热点问题
q1:关停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纳税人在哪个系统里报税?
答:纳税人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请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www.bjsat.gov.cn),点右下角“电子税务局(网页版)”进入登录页面,点“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后办理。
q2:关停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纳税人申报成功还没交款怎么办?
答:纳税人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缴纳税款操作。请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www.bjsat.gov.cn),点右下角“电子税务局(网页版)”进入登录页面,点“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中办理缴款。
q3:关停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电脑中以前的申报信息怎么查看?
答:原北京市网上税务局申报表查看打印工具将于近期推出,请您持续关注原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端)客户端软件的公告信息,届时将提供工具下载地址,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2.个税申报热点问题
北京市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系统)
电脑版、手机版下载与登录
个税填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常见问题50答
q1:关停北京市网上税务局后,企业还没完成个税申报,在哪里申报?
答:个税申报请使用总局统发放的个税软件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请在您平时使用的网上税务局电脑桌面上看看有没有“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图标,如有请点击图标登录并申报。如果没有,通过电脑“开始”菜单-所有程序-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运行程序。
q2:我已完成个税申报,但没缴纳税款,在哪里缴纳税款?
答:可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网上缴款】功能中完成税款缴纳,您也可以选择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中选择个人所得税完成扣款或开具银行端缴税凭证。
q3:我不知道“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登录密码,怎么办?
答:系统默认密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的后6位。也可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登录界面通过点击【忘记密码】重置登录密码。如果尝试后仍旧无法登录请去税务大厅重置密码。
q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磁贴无法登录?
答:“北京市网上税务局(企业版)”软件停止提供服务,您无法通过点击“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磁贴进入到“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原“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
今后,您需要直接点击电脑桌面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快捷方式打开该软件(也可以在电脑“开始”菜单-“所有程序”中找到该程序)。
在登录环节,如果您前期设置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登录密码,需要输入密码后登录该软件;如果没有设置过登录密码,则可以直接登录。在申报环节,如果您前期设置了申报密码,需要输入该密码后提交申报信息;如果没有设置过申报密码,则需要在操作过程中先行设置密码(软件会自动弹出相关提示和引导)再提交申报信息。
q5:“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操作中遇到问题,怎么办?
答:如果您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操作中遇到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热线4007112366/4001007815、或者点击扣缴客户端软件右上角的“办税咨询”(也可以点击电脑任务栏右下角的“办税服务中心”)进行咨询。
3.电子税务局登录常见问题汇总
q1:系统提示纳税人状态不一致,无法登录,原地税或国税已经注销是否这个原因?
答:原地税或国税已经注销,只要单边注销视同已注销。此类用户暂不支持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进行处理。
q2:一证通登录企业版没问题,登录电子税务局提示证书还未生效?
答:一般是由于电脑本地时间有误,请调整本地电脑的时间至当前时间即可。
q3:电子税务局登录为什么提示没有获取到税务登记信息?
答:此类纳税人为单边登记纳税户,即有可以在原国税或原地税已注销,或者只在原国税或原地税一方办理了登记,如有这样的情况存在,暂不支持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可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窗口进一步确认。
4.纳税申报常见问题汇总
4.1申报清册常见问题
q1:按期应申报中为什么带出多条重复的申报表?
答:请您点击“按期应申报”界面右上角的“重置申报清册”按钮进行重新获取应申报信息。
q2:申报清册中 提示“您无权访问该资源”?
答:请您先清理浏览器缓存,然后关闭浏览器,重新打开浏览器访问北京电子税务局并登录系统,或者回到电子税务局主页面重新进行纳税申报模块。
q3:进入申报表填写,怎么没有反应,没打开新的窗口?
答:请您留意浏览器上方或下方是否有阻拦窗口提示,如果有点击允许访问。如果问题仍未解决,请换其他浏览器。
4.2增值税常见问题
q1:在系统没看到有增值税的申报表?
答:1.请查看您的增值税税费种认定是否按次,如果增值税按次认定的申报表系统带不出,建议去大厅更改为按按季或其他期限才能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2.请确认是否非正常户,如果是,则无法看到相关申报表。请到税务机关窗口办理相关事宜,解除非正常。
q2:增值税申报表销售额、税款和实际情况存在误差,怎么办?
答:造成这种增值税误差的情况是由于实际业务中纳税人存在多笔销售业务,每笔业务的发票税款是由销售金额计算所得,存在四舍五入的情况;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报表以所有发票汇总的销售额合计数乘以税率计算出税款,不同计算方式会存在税款误差。
请纳税人调增或调减销售收入金额,使得系统自动计算的税款金额与实际税款金额相等,即可保存并提交申报表。
4.3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
q1:电子税务局中,若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作废,是否需一并撤销财务报表?
答:不需要。企业所得税申报成功未交款的可以单独作废,不用一并撤销财务报表。
q2:财务报表已申报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仍提示未申报财务报表?
答:建议您进入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候,点击右上角“重置”按钮。如果重置无效,请清理浏览器的缓存。
4.4 财务报表常见问题
q1:财务报表报送填写,是否需要每填写其中一张报表就点击保存、提交,还是全部填写完再点击申报?
答: 财务报表填写过程中每张报表填写完成点保存,不需要点提交,可最终填写完所有报表后,点击1次申报提交即可。
q2:已申报完财务报表,系统怎么还显示填写财报的入口?
答:纳税人已申报提交过的财务报表的,可在申报查询及打印-财报信息中查询,会显示报送日期等信息,不需要再次填写申报财务报表。
同时,财务报表无单独作废、更正功能,系统支持从“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界面,点击“填写财报”进行多次填写提交,系统会自动覆盖之前申报的信息。
q3:财务备案已申请完,系统还是没有带出财务报表?
答:请确认您是否有企业所得税种的有效认定。财务报表分配规则,是根据有企业所得税认定分配的。
q4:系统提示:上传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型与正在申报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型不一致?
答:请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中点“下载模板”按钮获得最新的报表文件,填写完成后上传对应的文件。下载模板后,不要随意改动模板中的任何项目,只需填入数据保存即可,如发生项目或单元格的改动,会导致上传时报错。
5.查询、作废与更正常见问题
q1:申报查询及打印为什么没有之前的申报表?
答:电子税务局仅支持查看并打印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申报过的报表,如有往期在其他申报软件中申报过的,请在“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中查看相关信息。
q2:申报错误更正及申报作废区别是什么?
答:申报作废指作废已申报、未缴款的并且没有逾期申报记录的申报表;申报错误更正指更正已申报已缴款的申报表信息。
6.税费缴纳及查询常见问题
q1: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在哪儿打印?
答: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中访问我要办税-税费申报与缴纳-税费缴纳-银行端缴款凭证。
q2:税费缴纳中的 “未交款凭证作废(解锁)”按钮是什么作用?
答:缴款方式,选择三方协议缴款时候,此按钮可启用,可查看到温馨提示:本功能用于放弃银行端缴款时,对已打印凭证进行作废。被作废缴款凭证的税款将重新转为未清缴状态。点击【作废】按钮,将作废(解锁)所有您已打印且未去银行进行缴款的缴款凭证。您可以重新选择三方协议按钮或生成新的银行端缴款凭证进行缴款。
q3:在客户端上打的缴款凭证,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作废吗?
答:可以。可在电子税务局【税费缴纳】模块下的【缴款方式】模块选中【银行端】进行【未交款凭证作废】。
q4:打印银行缴款凭证,有不同的税种需打印,勾选了不同的记录,但系统每次打印的都是同一税种,什么原因?
答:有可能是浏览器兼容性造成,建议您换成ie9以上浏览器后再打印。
7.其他常见问题
q1:如何核对财务会计制度、准则?
答:如果您还没有做过备案的话,请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准则,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中“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模块进行备案申请。
q2: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功能在哪里?
答: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中通过“我要办税-其它服务事项-纳税人涉税查询信息申请”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