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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员规定(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18 11:01:03 查看人数:9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员规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员规定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员规定

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这个是不可以的。有的财务粉丝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说我家公司有一些研发费用,但是没有研发项目,企业内部也没有立项,也没有经过政府部门的立项,可以加计扣除吗?这个可以明确一下,是不可以的。

根据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活动是一项很严肃认真的系统性工作,企业必须把它真的从内心和形式上两个层面都有重视起来的动机和动作。

具体申报和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有明确规定,一共是6点,给大家大致归纳总结一下,可以看看你家公司有没有漏掉。

1.开发项目计划书和有权部门的开发立项决议文件;

2.项目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项目开发合同要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4.研发人员和研发用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情况说明;

5.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产生收益以后的各部门之间分配情况;

6.“研发支出”这个会计科目的明细账;

他的还包括各级科技部门鉴定意见,有时各省还有一些特殊规定,都要准备好材料并留档备查。注意这里的研发项目包括自己家研发的,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研发的,自己家和其他企业或个人一起合作研发的,都属于研发项目。总而言之,研发费用从出生到长大的整个生命过程都要留下痕迹,来证明你家的研发项目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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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什么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文件对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确了以下两个事项:

一、制造业研发费用可100%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二、企业可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第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多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3年7月30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刘昆,副部长许宏才、朱忠明介绍财政支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现场直播,以下为文字实录:

中国日报记者:我们了解到,舆论普遍认为我国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了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政策力度比较大,政策含金量很足,企业获得感也比较强。请问财政部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具体工作,之后还有什么具体的工作打算?谢谢。

财政部副部长 许宏才:谢谢你的问题,这个问题确实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着力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来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放水养鱼,固本培元。我们作过一些统计,“十三五”时期,累计减税降费超过7.6万亿元,其中减税4.7万亿,降费2.9万亿。这个数字是比较大的,特别是2023年,为应对突发疫情的冲击,财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财政收支压力较大、较为困难的情况下,连续发布实施了7批28项减税降费政策,全年新增减税降费的规模超过2.6万亿,有力支持了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复业,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助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恢复。

今年以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主要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一些是保留的,有一些是新增的。

一是继续实施制度性减税政策,比如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留抵退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性的减税政策继续实施,让政策叠加效应持续释放。

二是分类调整阶段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延长疫情期间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等政策执行期限,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

三是出台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强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支持制造业和科技创新,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并且允许企业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于先进制造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是今年新出台的一些结构性减税政策。

四是持续实施降费措施,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取消港口建设费,降低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并加大各类违规涉企收费整治力度。

刚才刘昆部长也给大家介绍,治理“过头税费”方面我们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了核查,确保真正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上述政策措施,预计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将超过7000亿元。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着力优化落实机制,提升政策实施效果,清理规范各类违规涉企收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防止弱化减税降费红利,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同时,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形势,考虑助企纾困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具体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第4篇】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最简单的是先找具有高企审计资质的专项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会发一些研发费用归集整理清单给企业,如果企业想先归集的话,参考如下: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

注:a、b、c、d等代表企业所申报的不同研究开发项目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 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 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5篇】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第6篇】研发费用产品销售

3月24日港股盘后,“植发第一股”雍禾医疗发布2023年业绩报告。

财报显示,2023年,营收实现21.69亿元,同比上涨32.4%;归母净利润为1.2亿元,同比下滑26.4%。

医疗养固服务营收大涨173%,但占比却仅为23.9%

雍禾医疗成立于2005年,2023年开始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业务拓展,2023年,中信产业基金注资3亿元并控股雍禾医疗。目前,其经营54家医疗机构,覆盖全国53个城市。

近四年,雍禾医疗的营收规模均保持30%以上的增速。2023年财报显示,雍禾医疗实现营收21.686亿元,同比增长32.4%,营收增速较2023年下滑1.4个百分点,较2023年增加1.3个百分点。从营收规模上看,2023年的营收规模为近四年新高。

从营收构成来看,雍禾医疗的营收构成主要包括三类,植发医疗服务,包括头发/美人尖/鬓角/睫毛/眉毛/胡须种植、发际线调整等业务类型;医疗养固服务包括防脱、生发、乌发、润发、养发、头皮调理、去屑等;其他业务包括独立的史云逊直营店产品销售等。

营收的增长主要得益于医疗养固业务的增长,2023年,医疗养固业务营收5.8亿元,较2023年增加3.7亿元。此外,营收贡献最大的植发医疗服务业务却进入了缓慢增长期,实现营收15.7亿元,较2023年仅增加1.6亿元,营收增速较2023年下滑了19个百分点。

那么,植发医疗服务为何增速缓慢?实际上,由于植发治疗服务通常是一次性服务,几乎无法重复消费,大多数植发手术的医疗效果可能会永久持续,这个行业对新客户的依赖性较高。如何打造复购率高、重复消费的项目,是雍禾医疗的发展难点。

所以,自2023年起,雍禾医疗开始走上了多品牌发展的道路。2023年,雍禾医疗收购伦敦头发养护品牌史云逊的中国内地业务。2023年,开始进军医疗养固服务领域,在各家机构以“店中店”模式设置医学健发中心。此外,还完成了对哈发达假发品牌的收购。目前,雍禾医疗已经形成了雍禾植发、史云逊健发、哈发达假发、女性品牌雍禾发之初等品牌矩阵。

虽然,多品牌业务发展较快,尤其是医疗养固服务业务的发展迅速。但是从近四年的产品营收占比上来看,业绩贡献最大的仍然是植发医疗服务。医疗养固服务营收占比虽然逐年增加,2023年营收占比达到26.9%,但是,距离支撑起雍禾医疗营收的半壁江山还有一段距离。未来,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此外,雍禾医疗还陷入了“高毛利率、低净利率”的怪圈。

2023年毛利率高达73.9%,净利率却仅为5.5%

近四年,雍禾医疗的毛利率均保持在70%以上的盈利水平。但是,净利率却在2%——10%之间的水平。拿2023年来说,其毛利率高达72.9%,但净利率却仅为5.5%。雍禾医疗为何不能躺着赚钱?

这与植发行业的高营销有关。雍禾医疗的第一大供应商既不是药品提供商,也不是手术耗材提供商,而是广告运营商。

根据此前招股书,2023年上半年,雍禾医疗的第一大供应商是通过线上社区的推广服务商,购买金额高达7126.4万元;第二大供应商是搜索引擎广告商,购买金额为4816.5万元。总体来看,2023年上半年,雍禾医疗购买前五大供应商的广告推广服务的金额就高达2.17亿元。以今年的营收举例,2023年上半年,雍禾医疗支付给前五大供应商的金额占全年营收的10%。

那么,雍禾医疗的营销费用到底有多高呢?2023年,其营销费用为10.73亿元,较去年增长38%。营销费用率为49.5%,较去年增加1.9个百分点。这意味着雍禾医疗的获客成本也在增长。

2023年营销费用中,营销及推广开支为6.84亿元,占营销费用的比例为65.1%。举例来说,雍禾医疗植发患者平均消费为26643元,按照65.1%的推广费用率以及49.5%的营销费用率推算,这笔钱中大约就包含了8585元的营销推广费用。

营销费用是研发费用的76倍,源于植发行业“内卷”?

此外,与营销费用相比,雍禾医疗的研发费用的投入体量相对较少。2023年至2023年,雍禾医疗的研发费用分别为:780.7万元、886.9万元、1181.5万元、1416.3万元;2023年至2023年,雍禾医疗的营销费用分别为:4.6亿元、6.5亿元、7.8亿元、10.73亿元。营销费用分别约是研发费用的59倍、73倍、66倍、76倍。

雍禾医疗为何重营销而轻研发呢?

这与植发行业的现状有关。一方面,植发行业发展前景潜力较大,但是渗透率较低。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有超过2.5亿人正饱受脱发困扰。但与实际患脱发的人数相比,中国接受植发医疗服务的人数相对较少。根据frost&sullivan,2023年植发手术51.6万例,对应植发手术渗透率仅0.21%。所以,通过营销增加渗透率成为了很多植发企业的选择。

另一方面,植发行业集中度较低,植发行业竞争非常激烈。民营非连锁植发机构占据了市场将近一半的份额。数据显示,包含雍禾、碧禾盛、大麦、新生的民营连锁类的植发企业只占总数的23.9%;民营非连锁植发机构、民营医美机构的植发部门、公立医院植发科室占据了76.1%的市场份额。

此外,资本的入场,进一步加剧了行业“内卷”。2023年1月,碧莲盛获得华盖资本5亿元战略投资;随着雍禾医疗的上市,大麦微针、新生植发、碧莲盛等也都在跃跃欲试。资本看好这一赛道的同时也意味着这些植发机构手握大量的广告和预算。

这也可以理解,雍禾医疗为何付出那么高的成本获客,但是,困扰着雍禾医疗的一是一旦营销下降,营收可能就会缩水。二是铺天盖地的广告投放也让雍禾医疗惹上麻烦。

招股书显示,2023年,雍禾医疗有七宗不合规事项被处罚。其中,北京雍禾美度门诊部有限公司为推广雍禾植发品牌的医疗服务,变造医疗广告审查文件,在上海地铁1号线、2号线、4号线车厢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罚款176.7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毛发医疗服务无疑是门好生意,不过广阔的市场与较低的渗透率,对于以雍禾医疗为代表的从业企业而言,是机遇更是挑战。

财报发出后,今日雍禾医疗股价高开低走。截至3月25日港股收盘,报11.9港元/股,较前一日下跌2.46% ,总市值62.72亿港元。

【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再报归集表

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企业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要求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时,应参照97号公告所附样式编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辅助账,但应涵盖97号公告所附样式内容。也就是说辅助账样式可以在总局发布的辅助账框架内增加有关项目,但不得减少和合并有关项目。

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研发支出辅助账包括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分别是: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照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从凭证级别记录各个项目的研发支出,并将每笔研发支出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明的可加计扣除的六大类研发费用类别进行归类。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后,根据所有项目辅助账贷方发生余额汇总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作为年度财务报告附注,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还需注意的是,《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用于填报计算本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金额,包括本年度研发支出费用化加计扣除的部分,以及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在本年度加计摊销的部分,最后作为附列资料随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税收上资本化的时点应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7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1.研究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主要是指为获取相关知识而进行的活动。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开发阶段支出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小试、中试和试生产设施等。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讲,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了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第8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优惠,作为财务会计人员来说,应该把每个细节点都弄明白!也有会计人员知道这个优惠内容,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会不理解!下面是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汇集及操作要点,有不理解的会计,下面的内容仔细阅读!包括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规定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2、特别事项处理规定

3、三类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异同

会计、高新技术企业与加计扣除的三类研发费用归集的具体范围的异同见下表:

四、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五、加计扣除时间、方式及佐证资料

六、其他研发方式处理原则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核算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风险提示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汇集及操作要点,就是全部到这里了,看过后,财务会计在日常财务工作遇到这种优惠时就知道如何处理了!

【第9篇】研发企业费用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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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参与申报的企业需要满足八大条件,想要参与申报的企业需要提前做好相应的规划,提高企业的水平,才能尽可能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成功率,高企认定成功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肯定和享受到税收优惠,但是申报高企的过程是需要有所花费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行申报的时候,是不需要向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进行费用的缴纳的,企业申报高企,主要都是在高企申报的相应准备过程所支出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费用,大概3万元左右,一般来说,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费用,具体如下:

1、咨询服务机构的费用: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情况,咨询服务机构在报价时会根据企业的规模状况和预计实际申报过程中工作数量来进行报价。高新认定技术企业申报的材料比较繁琐,一般的中小企业都能达到四五百页纸,大型企业往往能达到一两千页纸张内容。申报材料的内容要考虑到合理性,关联性,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等问题,对于绝大部分企业的工作人员而言,第一次申报高新认定时,对于申报材料是无从下手的。于是委托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成为了比较好的选择。至于费用方面,根据企业规模和现有状况而定,并无统一报价。

2、查新费:全国的查新费略有差异,从几百到几千均有报价。但每个省份内具有查新资质的单位并不多,可选择面不多,价格也是公开透明的。

3、专利费(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数量是高新认定技术企业申报的必要条件,高新认定材料中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点都来源于专利(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按照目前的高企管理条例而言。建议企业在申报高企时,具有不低于6个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低于15个授权或受理状态的专利。很多企业达不到这个要求,于是进行了专利数量的补充,这里就涉及到专利费用,专利费用一般分为两大类:(1)撰写费;(2)官费。

4、检测费:产品检测费的价格因产品的本身和所需检测数据不同而有较大差距,市面上可以进行检测的机构也比较多,价格差距较大。

5、审计费:审计费无市场定价,主要判断依据为企业年营业额和资产总额。

一、企业提交的高企申报材料中,需要由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相应的研发费用等专项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第三方机构需要拥有相应的资质才可以进行审计和报告出具,每个地区的审计机构的收费标准都不太相同,并且费用是随着企业规模的大小有所变化的,在审计费上,不太能给出个大概的约数。

二、企业申报高企需要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知识产权,企业申请知识产权授权是需要提交规费的,在授权之后还需要进行定时年费的提交,如果知识产权数量不够,还会进行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购买,关于知识产权的费用支出因为各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事实上也无法进行确定。

三、企业还会进行产品的相关检测,但是产品检测费因为企业的产品本身和所需检测数据不同所以会存在很多的差距,企业可以选择进行检测的机构也比较多,价格差距也会比较大。

四、如果企业出于节省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的考虑,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高企认定代理,那么就会还有一部分的支出,每个中介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也是不尽相同的,主要还是看企业的相关选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的费用收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的标准

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具体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计算时间计算:

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比例不低于5%;

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比例不低于4%;

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的研发总成本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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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沿革

1、财企〔2007〕19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财税〔2018〕99号废止)。

5、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明确了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 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财税〔2018〕64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废止)。

6、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今。

7、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科火字〔2017〕144号、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8、财税〔2018〕64号,规定了从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10、财税〔2018〕99号,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了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2、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了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13、2023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主表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7.1 行、第 7.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14、2023年3月15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将财税〔2018〕9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5、2023年4月8日,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明确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16、2023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公告明确:一是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注:从上半年扩大到前三季度,即多享受一个季度);二是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降低了填写难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三是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即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四是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例:某综合性商场2023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生产汽车仪表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 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

全年用于汽车仪表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则该商场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 5000)×100%=75%,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依据:财税〔2015〕119号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 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 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上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财税〔2015〕119号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鉴定意见不需要企业提供。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需要再鉴定。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依据:财税〔2015〕119号

三、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4)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注意:

1. 不包括

(1)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但可通过“其他相关费用”记入)

(4)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但可通过“直接投入费用”和“新产品设计费等”间接分配记入)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 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技术认定归集范围,未要求直接从事研发,要求是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注意:

(1)对比: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部门没有单独安装电表的,需要根据工时等合理方式,计算研发人员工时占总工时的比例,得出总共研发需要分摊的电费,再根据项目工时比分摊到不同的研发项目。

(2)与高新技术认定比较

高新认定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而加计扣除只能是仪器、设备租赁费。例如为了扩大研发,租了研发大楼,不能够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2023年度税收与会计折旧取其孰小;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以税收折旧为准。)

例:a企业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条件,于2023年12月购进并投入使用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研发设备,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每年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按6年折旧,每年折旧额200万元。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企业可就其税前扣除的200万元折旧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税前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不再需要根据比较会计、税收处理的孰小值确认加计扣除金额。

接上例,假设a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折旧,其他情形不变。企业2023年会计处理折旧额300万元,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此时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收折旧额,则2023年度、2017及以后年度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均仅可就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1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注:与高新认定归集口径比较

(1)高新包括了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加计扣除不包括。

(2)高新包括了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不包括。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注意: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例如:无形资产资本化时有40万研发人员办公通信费记帐记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转入无形资产,但办公通信费是不能加计扣除的,这100万里真正符合要求的可能只有60万,这样每年加计摊销只能是6*175%=10.5万。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注意:

1. 设计费一般不填,包含的设计人工成本、相关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材料的领用费,可分别计入人工费、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如果是找设计公司设计的,属于委托研发,登记《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2. 与高新认定比较

加计扣除不包括田间试验费、装备调试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一)按照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旧办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二)按照28号公告明确的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注意:

1. 比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 [2013] 70号新增了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 不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

3. 与高新认定比较

(1)高新认定包括通讯费。

(2)高新认定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有个“等”字,加计扣除没有。

(3)高新认定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加计扣除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四、委托研发及其他事项

(一)委托研发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2.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注:高新认定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4.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例:某企业2023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6. 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二)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

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不一定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因为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支出项目摊销,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放弃不征税收入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研发支出”科目 ,是一个过渡性的科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在研发项目上的支出,应该区分费用是用在研究阶段,还是用在开发阶段。

研发费用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满足资本化条件,方可确认为无形资产。

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况,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有些像未转入固定资产之前的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小结:研发费不符合记资本化条件时记在管理费用;研发费要形成无形资产必须是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并且达到预定用途之后。

(二)会计分录模板

注意,从2023年6月起, 利润表附件中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增加了一级科目“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反映企业进行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审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能会要求企业只有在“研发费用”项下的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

(四)辅助账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1.简并辅助账样式。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包括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4类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共“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总体上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

2.精简辅助账信息。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3.调整优化操作口径。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未体现2023年之后的政策变化情况,如未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填写要求,企业需自行调整样式或分析填报。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28号公告还对填写口径进行了详细说明,便于纳税人准确归集核算。

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六、案例分析

例:某医药企业研发一种创新药,自2023年1月开始研究,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购买商业险10万元,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各10万元,假设未发生其他费用;2023年7月1日,该企业拿到临床批件进入开发阶段 ,并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费用与上半年相同,2023年12月,新药研发成功,达到预定用途开始使用。该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比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差异。

解析:医药企业属于制造业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一)研究阶段(2023年上半年)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薪金 90

- 商业险 10

- 翻译费 10

- 咨询费 1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管理费用 12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20

1.据实扣除的研发费用=90+10+10=110万元。(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2.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翻译费,咨询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90+90/(1-10%)×10%=100万元

加计扣除比例100%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0×100%=100万元

2023年度,该企业研发费用可税前扣除金额合计为110+100=210万元。

(二)开发阶段(2023年下半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企业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具有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条件进行了明确,但在实务中,对于能否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存在着很大的主观判断空间,研发费用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对企业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将研发费用资本化短期可以美化利润,使研发支出与受益期匹配,当期多交税,以后年度少交税;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会低估当期利润,高估以后年度利润,当期少交税,以后年度多交税。

假设2023年下半年进入开发阶段,且符合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工资薪金 90

- 商业险 10

- 翻译费 10

- 咨询费 10

贷:银行存款 120

借:无形资产 1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

1.2023年12月计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金额=110万元(商业保险:不得计入计税基础);

2.在账面上形成的无形资产实为公司未来的费用,如将来转让该无形资产,则为成本。

3.2023年度应该抵扣的加计扣除费用,该企业可以选择到2023年5月30日前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在2023年10月份扣除上半年的研发费用,在预缴时可以少预缴一些企业所得税。

(三)2023年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可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110÷10=11万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由于允许计入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超过部分就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了。因此,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90+90/(1-10%)×10%)÷10=100÷10=10万元,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100%=10万元。

2023年度无形资产摊销税前扣除金额共计11+10=21万元。

七、涉税风险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进行了加计扣除

现行政策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对于同时从事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判断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六大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对研发活动界定不清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要满足先进性、创新性。有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对研发项目的合规管理,只追求形式上的要求,未重视对“研发活动”实质性把控,导致一些“研发项目”在税务检查时被否定。政策明确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通过科技部门咨询。

(三)会计核算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规定,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研究阶段的支出属于费用化的范畴,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和研究阶段的处理相同,第二种情形,符合资本化条件,这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填入开发支出,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对于费用发支出,应在利润表“研发费用”科目登记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四)对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进行了加计扣除或摊销。

财政性资金,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要提醒注意的是,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不一定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因为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支出项目摊销,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放弃不征税收入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收益。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没有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75%=112.5万元。

(五)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分配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

1.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有多种,会计口径、高新技术口径一般大于加计扣除口径,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应小于在其他口径下归集的研发费用支出。会计核算口径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自行判断,对应属于研发活动支出外,没有过多的限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主要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但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将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或者将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的费用归集进了直接人工费用。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4.将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指除记入差旅费外的本地交通费)、通讯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5.归集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未按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23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23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200万元(1200/6=200),不需要与会计折旧额比较孰小。

6.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未按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7.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加计扣除时,未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对当年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未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8.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9.企业集团需要集团成员分摊研究开发费的,未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未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10.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未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1.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超过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2.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六)委托研发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

1.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未取得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2.委托境内单位研发的,未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3.对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进行了加计扣除。

4.委托境外单位研发的,可加计扣除金额计算不准确。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理解错误。

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应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比如,a企业2023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23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6.委托研发未按规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委托境内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委托境外进行技术开发的合同,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七)研发支出没有立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23号)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留存备查 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因此,没有立项的研发支出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八)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研发费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以下几种: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其中委托境外研发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新增了以下留存备查资料:

(1)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2)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今年10月申报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企业享受此项优惠实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按税收政策规定在预缴申报表中直接填写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金额,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等留存备查。

八、年度汇算申报案例

详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第11篇】累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金额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另外,对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在会计处理上,还是应当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计提折旧。由此一来,形成税法、会计之间的差异,于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即可。新购进固定资产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研发费用是按照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还是按照会计确认的折旧费用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97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第1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70-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税乎网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税乎网注】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7 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28 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23 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40 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97 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 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税乎网注】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2 年10 月1 日至2023年12 月31 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 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 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2 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 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 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2 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 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1 年12月,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 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度10 月1 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2 年度经营月份为12 个月,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 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 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2 年5 月10日开始经营,2022 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 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度10 月1 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 月10 日,2022 年度经营月份从5 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 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 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 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 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2 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 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2 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13篇】2023年研发费用备案

国家标准标准备案本身是不收取费用的,但是如果找机构代办的话就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一般400左右

至于为什么要办理国家标准呢? 1.可以了解标准的制定情况,特别是便于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制定了标准。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国家标准,就可以监督、帮助企业尽快备案。

2.对于企业的产品标准来说,当供需双方由于产品贸易发生争议时,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仲裁和检验。这个标准,应该是已经备案的标准,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

3.便于发现企业标准是否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如果发现有违背的情况,可以及时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相应的标准

2023年开始后,各地的国家标准备案已经陆续可以做网上公示的流程。相较于之前传统的流程,时间和资料准备上,都简化了不少,所需的资料如下:

1. 产品的说明书

2. 产品的图片

3. 产品的功能性能介绍

4. 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5. 编写人员名单

6. 法人身份证号. 联系人名称,联系方式

7. 申请表格1份

【第14篇】研发费用归集有几项

【导读】:很多实体企业都是有自己的生产部门和研发部门,而在研发部门中也需要仔细区分费用和成本之间的差距是什么。那么研发费用包括哪些费用呢?其实这个问题很多朋友都在会计学堂提问过,小编就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这个问题的答案。

研发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研发费用也就是研究开发成本支出。我国会计和税法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包括内容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研发费用的构成虽然没有指明具体包括哪些,但指明了研发费用归集的期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包括以下几项:

1、薪金、工资以及其他人事费用。

2、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劳务。

3、设备与设施的折旧。

4、制造费用的合理分配。

5、其他成本。

会计准则对于研发费用如何区分的?

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可见,在研究费用的处理方面,我国实务界会计处理与纳税扣除的规定也不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金额应作为其产生期间的费用被记入账内,但达到开发成本第17节被递延的程度时例外”。

第17节规定,“一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则可以向未来期间递延:

1、对产品或工艺方法清楚地加以说明,而可归属到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别加以鉴别。

2、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技术可行性已被论证。

3、企业的管理部门已经表示了其生产、在市场出售或使用产品工艺方法的意向。

4、对于产品或工艺方法有一种清晰的未来市场的迹象,或者在内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对于企业的效用能够进行论证。

研发费用包括一些人员工资费用啊、材料、设备、制造费用分配的费用和其他成本等等,这里都是属于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而如果企业的业务开展比较多的话需要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来进行计算。

【第1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19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了关于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等。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收到了很多相关咨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相关问答,我们整理了网友最关心的几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问:

研发费用可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是仅限于2023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权威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条仅适用于2023年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更多热点问答

1.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当如何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可享受。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 6193001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员规定(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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