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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报告(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报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报告

【第1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报告

为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税[2015]119 号文件明确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将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比例提高至 150%(加计扣除 50%)。财税[2018]99号文件将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比例提高至 175%(加计扣除75%)。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3号)规定,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明确: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 75%加计扣除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如上所述。

四、关于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光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13号),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 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从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此外,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注:研发费用需要单独核算,所涉及的收入也要单独核算。

【第2篇】研发费用扣除政策97号公告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二、、政策内容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

三、申报条件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一)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研究。

(二)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 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查政策,就用查策通!

【第3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列题

01

警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也容易引发偷税!

2023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费用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02

2022偷税罪的

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03

金税四期下!偷税漏税就别想了!

51种情况将重点监控!

— the end —

来源:©本文由税漫(id:shuiwu-2019) 整理发布,部分素材参考自:税政第一线、税务大讲堂、黑龙江税务局。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以上信息,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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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研发费用产品销售

3月24日港股盘后,“植发第一股”雍禾医疗发布2023年业绩报告。

财报显示,2023年,营收实现21.69亿元,同比上涨32.4%;归母净利润为1.2亿元,同比下滑26.4%。

医疗养固服务营收大涨173%,但占比却仅为23.9%

雍禾医疗成立于2005年,2023年开始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业务拓展,2023年,中信产业基金注资3亿元并控股雍禾医疗。目前,其经营54家医疗机构,覆盖全国53个城市。

近四年,雍禾医疗的营收规模均保持30%以上的增速。2023年财报显示,雍禾医疗实现营收21.686亿元,同比增长32.4%,营收增速较2023年下滑1.4个百分点,较2023年增加1.3个百分点。从营收规模上看,2023年的营收规模为近四年新高。

从营收构成来看,雍禾医疗的营收构成主要包括三类,植发医疗服务,包括头发/美人尖/鬓角/睫毛/眉毛/胡须种植、发际线调整等业务类型;医疗养固服务包括防脱、生发、乌发、润发、养发、头皮调理、去屑等;其他业务包括独立的史云逊直营店产品销售等。

营收的增长主要得益于医疗养固业务的增长,2023年,医疗养固业务营收5.8亿元,较2023年增加3.7亿元。此外,营收贡献最大的植发医疗服务业务却进入了缓慢增长期,实现营收15.7亿元,较2023年仅增加1.6亿元,营收增速较2023年下滑了19个百分点。

那么,植发医疗服务为何增速缓慢?实际上,由于植发治疗服务通常是一次性服务,几乎无法重复消费,大多数植发手术的医疗效果可能会永久持续,这个行业对新客户的依赖性较高。如何打造复购率高、重复消费的项目,是雍禾医疗的发展难点。

所以,自2023年起,雍禾医疗开始走上了多品牌发展的道路。2023年,雍禾医疗收购伦敦头发养护品牌史云逊的中国内地业务。2023年,开始进军医疗养固服务领域,在各家机构以“店中店”模式设置医学健发中心。此外,还完成了对哈发达假发品牌的收购。目前,雍禾医疗已经形成了雍禾植发、史云逊健发、哈发达假发、女性品牌雍禾发之初等品牌矩阵。

虽然,多品牌业务发展较快,尤其是医疗养固服务业务的发展迅速。但是从近四年的产品营收占比上来看,业绩贡献最大的仍然是植发医疗服务。医疗养固服务营收占比虽然逐年增加,2023年营收占比达到26.9%,但是,距离支撑起雍禾医疗营收的半壁江山还有一段距离。未来,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此外,雍禾医疗还陷入了“高毛利率、低净利率”的怪圈。

2023年毛利率高达73.9%,净利率却仅为5.5%

近四年,雍禾医疗的毛利率均保持在70%以上的盈利水平。但是,净利率却在2%——10%之间的水平。拿2023年来说,其毛利率高达72.9%,但净利率却仅为5.5%。雍禾医疗为何不能躺着赚钱?

这与植发行业的高营销有关。雍禾医疗的第一大供应商既不是药品提供商,也不是手术耗材提供商,而是广告运营商。

根据此前招股书,2023年上半年,雍禾医疗的第一大供应商是通过线上社区的推广服务商,购买金额高达7126.4万元;第二大供应商是搜索引擎广告商,购买金额为4816.5万元。总体来看,2023年上半年,雍禾医疗购买前五大供应商的广告推广服务的金额就高达2.17亿元。以今年的营收举例,2023年上半年,雍禾医疗支付给前五大供应商的金额占全年营收的10%。

那么,雍禾医疗的营销费用到底有多高呢?2023年,其营销费用为10.73亿元,较去年增长38%。营销费用率为49.5%,较去年增加1.9个百分点。这意味着雍禾医疗的获客成本也在增长。

2023年营销费用中,营销及推广开支为6.84亿元,占营销费用的比例为65.1%。举例来说,雍禾医疗植发患者平均消费为26643元,按照65.1%的推广费用率以及49.5%的营销费用率推算,这笔钱中大约就包含了8585元的营销推广费用。

营销费用是研发费用的76倍,源于植发行业“内卷”?

此外,与营销费用相比,雍禾医疗的研发费用的投入体量相对较少。2023年至2023年,雍禾医疗的研发费用分别为:780.7万元、886.9万元、1181.5万元、1416.3万元;2023年至2023年,雍禾医疗的营销费用分别为:4.6亿元、6.5亿元、7.8亿元、10.73亿元。营销费用分别约是研发费用的59倍、73倍、66倍、76倍。

雍禾医疗为何重营销而轻研发呢?

这与植发行业的现状有关。一方面,植发行业发展前景潜力较大,但是渗透率较低。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有超过2.5亿人正饱受脱发困扰。但与实际患脱发的人数相比,中国接受植发医疗服务的人数相对较少。根据frost&sullivan,2023年植发手术51.6万例,对应植发手术渗透率仅0.21%。所以,通过营销增加渗透率成为了很多植发企业的选择。

另一方面,植发行业集中度较低,植发行业竞争非常激烈。民营非连锁植发机构占据了市场将近一半的份额。数据显示,包含雍禾、碧禾盛、大麦、新生的民营连锁类的植发企业只占总数的23.9%;民营非连锁植发机构、民营医美机构的植发部门、公立医院植发科室占据了76.1%的市场份额。

此外,资本的入场,进一步加剧了行业“内卷”。2023年1月,碧莲盛获得华盖资本5亿元战略投资;随着雍禾医疗的上市,大麦微针、新生植发、碧莲盛等也都在跃跃欲试。资本看好这一赛道的同时也意味着这些植发机构手握大量的广告和预算。

这也可以理解,雍禾医疗为何付出那么高的成本获客,但是,困扰着雍禾医疗的一是一旦营销下降,营收可能就会缩水。二是铺天盖地的广告投放也让雍禾医疗惹上麻烦。

招股书显示,2023年,雍禾医疗有七宗不合规事项被处罚。其中,北京雍禾美度门诊部有限公司为推广雍禾植发品牌的医疗服务,变造医疗广告审查文件,在上海地铁1号线、2号线、4号线车厢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罚款176.7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毛发医疗服务无疑是门好生意,不过广阔的市场与较低的渗透率,对于以雍禾医疗为代表的从业企业而言,是机遇更是挑战。

财报发出后,今日雍禾医疗股价高开低走。截至3月25日港股收盘,报11.9港元/股,较前一日下跌2.46% ,总市值62.72亿港元。

【第5篇】2023年研发费用

近来,小编看到很多人在后台问,“没有发生研发费用能申请高企认定吗?”“高新企业认定成功后,研发费用比例还有要求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

看来大家对高新认定研发费用这一块儿还有很多想要了解的地方,那咱们今天就来详细谈谈高企认定中研发费用的那些事儿!想了解高新认定研发费用的朋友们看这里!

一、没有发生研发费用能申请高企吗?

这里小编告诉大家,想要申报高新必须要有实际研发,企业完全没有实际研发肯定是不行的。如果企业有实际研发项目,但没有研发费用,那可能只是因为企业没有做研发台账。

其实很多企业不是没有研发费用,而是研发费用归集在管理费用里面了,像人员人工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都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如果是这种情况,企业可以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做好研发台账就可以啦。

二、高企认定对研发费用比例的具体要求?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对研发费用比例作了明确规定: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注意:企业营业收入是可以通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纳税申报及账面收入来进行交叉核实的,研发费用也可以通过账面研发费用科目及明细进行逐笔核实。小编在此提醒,企业千万不要为了认定高企而虚列企业营业收入和研发费用哦!

三、高企认定成功后研发费用比例还有要求吗?

很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后,就把研发费用放置不理了,其实高企认定成功后,研发费用的比例还是需要年年符合的。

据小编了解,税务机关会对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一旦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就会提请认定机关复核。凡是复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都会被取消高企资格,还将被追缴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即使我们企业已经认定为高企了,还是需要符合研发费用的比例要求!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意思?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75%-100%),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小编来举个例子吧!

假如某企业当年研发投入为100万,若该企业为制造型企业则可计入成本为200(100+100*100%)万;若该企业为服务型企业则可计入成本为175(100+100*75%)万。

五、没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能申报高企吗?

企业没有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是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但是需要在高新申报书中填报“会计核算”、“研发专项审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3个口径的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也是可以的。

以上就是关于高企认定中有关研发费用的全部内容了,想了解更多高企认证内容的朋友们,欢迎评论区留言咨询!

【第6篇】税务局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赤峰市税务局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在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的荧光分析室,技术人员正在查看x射线荧光仪的测定数据。这家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生产的磷复肥产品不仅在国内市场备受欢迎,还远销东南亚、中亚、南美洲等地区。2023年累计出口32万吨。

内蒙古大地云天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部销售会计 张婷婷:2023年,我们累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50.45万元,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免37.57万元,税务部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收助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给足了我们不断创新的动力,让我们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了信心

2023年前三季度,全市有74户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计扣除金额2亿元,有效激发了企业创新研发的动力和活力。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副科长 张秉钧:推行“互联网+税法宣传”,扩大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同时,我们还与科技部门建立企业研发相关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机制,设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绿色申报通道,提高申报效率,缩短办税时间,确保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努力推动企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全媒体记者:李婥 袁鹤鸣

新媒体编辑:毕永宝

【第7篇】研发费用按照工时分摊

对于很多研发企业的会计来说,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分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能否准确的分摊公共研发费用,不仅仅是在财务上需要准确核算每一个研发项目的成本。在税务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要求把成本费用分摊到每一个项目,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我们要明确哪些费用属于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了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

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就是指同时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

比如,人工费用中研发人员小a既参与研发项目甲,同时也参与研发项目乙,那么小a的工资薪金就属于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

再比如,无形资产费用中研发项目甲和研发项目乙共同使用企业购买的同一款研发软件,那么这款软件的费用也属于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

理解了什么是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那么问题的答案就呼之欲出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明确规定: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政策的要求,研发费用的公共费用是需要分摊到每个项目。

那么,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更合理呢?我们提供两个方法:

方法1:研发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公共费用建议按照每个项目投入的人工工时作为分摊依据。

方法2:研发以机器投入为主的,公共费用建议按照每个项目投入的机器工时作为分摊依据。

每月会计部门需要按照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可以直接计入的,直接计入该项目(辅助核算项目名称为“**项目”)的研发费用。需要分摊的,则需要先计入“公共项目”(辅助核算项目名称为“公共项目”),而后进行分摊。

分摊时,需要研发部门每月提供每一个研发项目所投入的“人工工时表”或“机器工时表”,作为相关公共费用分摊的依据。

最终,企业可以得到准确的研发费用数据,便于进行经营分析和进行税收优惠申请。

【第8篇】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

2023年企税汇缴有5张申报表发生变化,其中涉及最广的莫过于资产折旧摊销和研发费用相关的两张表!新申报表下,应该如何填报呢?

01

官宣!2023年纳税申报表变了!

划重点!!

变化一5张报表样式调整(a105080、a105100、a107010、a107012、a107040);

变化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变化三: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02

表a105080变了!

资产折旧摊销如何填报?

2023年,《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新增3项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3)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

新表如何填报?会计上如何处理呢?我们举例说明:

梅松公司属于信息传输业,2023年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总价2000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梅松公司当年营收8亿元,该设备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则企业当年相关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温馨提示:

一次性扣除等政策是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填报享受,会计上仍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

(2)税务处理:

梅松公司属于信息传输业,营收8亿元,属于中小微企业:

当年购进的机器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当年可以按照资产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即当年可以扣除1000万元。

纳税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若梅松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则相应纳税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03

表a107012变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填报?

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新增2项内容:

(1)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

(2)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新表如何填报?会计上如何处理呢?我们举例说明:

梅松公司属于非制造企业,2023年全年发生研发费用共计500万元(其中第四季度100万元),假设均未形成无形资产,且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条件。则企业当年相关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2)税务处理:

非制造业企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为100%。纳税人享受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时,计算方法有两种,可自行选择:

①按比例计算:即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全年研发费用金额×(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②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在本案例中,纳税人按比例计算的,第四季度的加计扣除费用为500×1/4×100%=125,而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的加计扣除费用为100×100%=100。故选择按比例计算,对纳税人更有利。

加计扣除部分相关报表填报明细如下:

温馨提示:

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对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详细记录,包括人员工资、社保、资产折旧等等。

【第9篇】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务速览: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一文让你弄懂

每年针对企业都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那么作为财务我们就要不断的跟进步伐,及时的了解最新的消息,最近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是有了新的优惠政策,大家都了解了吗?具体详细的内容解读,都整理在下方了,不清楚的赶紧来看看吧!!

目录:

.......篇幅有限,剩余内容就不一一展示了,全文共有九十多页,感兴趣的可以拿去学习学习。

【第10篇】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导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在日常的财税工作中,很多企业都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政策从1996年颁布以来,主旨是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科技型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

从国有、集体试点单位推至全国范围内大中小企业,经历了二十多年的迭代变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

1问:我们属于酒店行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1答:是否适用,我们可以分两个层次来判断

首先要看属于哪个行业; 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

其次,如果企业属于不适用的6大行业内,并且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那么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这里要注意:收入总额是指: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合计金额。

投资收益是指:税法规定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贵单位属于酒店行业,在不适合行业范围内,同时还要考察主营业务所占比例,如果超过50%以上,那么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低于50%,则要重新判断一下企业归属行业。

2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是什么?

2答: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归集后的研发费用可用于加计扣除的范围如下,需要注意的是,不在下图中列举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3问: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有哪些具体要求?

3答: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发生的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

政策中还特别列举了创意设计活动: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但是,一般性的创意设计活动不在税收意义范围内,判断依据以上述研发活动定义为准。

4问:我们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年可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后,企业所得税率仍按15%申报纳税?

4答:当然可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如果贵单位属于小微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0%征收,那么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属于同一种优惠政策,企业享受10%税率优惠即可。

5问:我们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5答: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6问:我们企业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后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做到既满足加计扣除要求,又满足高新要求?

6答: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

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范,主要是据实列支研发活动费用,无过多限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统计口径最小。

下面是国家税务局网站刊登的归集口径比较图,企业可参考执行:

(研发费用在会计、高新及加计扣除中的归集口径)

7问:研发活动进展到什么程度可以资本化,有具体的规定吗?

7答:针对研发支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我们从三个层面来具体说明:

1. 研究阶段

考虑到研究阶段的探索性及其成果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 开发阶段

考虑到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同时考虑必须要满足以下5种条件,才可以资本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满足条件,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近几年,税务局对于企业应资本化但未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增大了检查力度,所以企业在满足条件后,应及时资本化处理,切勿过多转入管理费用中,造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增大。

3.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

应当在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8.问:我们企业2023年亏损,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以前年度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还可以追溯调整吗?

8.答: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另外,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9问:2023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能否延续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9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所以,今年在进行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然按照实际研发费用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的实行期间已经截止,若无后续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目前还没有新的政策出台,我们后续会继续关注。

10问:2023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10答:首先,企业在2023年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23年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自主判断2023年研发费用发生额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以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保留下列备查资料,且保存期限为相关研发项目享受优惠结束后10年: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在填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是我们日常财税工作中企业答疑资料的整理,关于财税其他的有关问题,如果您想了解,欢迎随时留言或添加“领鑫财税”公众号

领鑫财税,希望能为您提供更贴心的专业财税服务。

政策来源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第11篇】亏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处理

小规模能申请研发加计扣除吗?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只要是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合乎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是能够轻松的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这里提及到的是查账征收的纳税方式,所以不管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别的企业,只要符合标准要求的就可以.更多相关的介绍资料欢迎来阅读下文.

小规模能申请研发加计扣除吗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研发支出能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别的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能够轻松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根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组织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允许超出5年.

小规模能申请研发加计扣除吗?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其实大多数人应该都很清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不是能够享受税前扣除,主要是看该企业是否采用查账征收,和企业的类型并没什么关系的.如果你们对此上文讲解的会计处理还有别的问题,建议你们可以来本网站上免费所述学习.

【第1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时间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研发积极性,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在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季度的优惠。目前正值10月大征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这9个问答能帮你↓

【第13篇】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第14篇】税务局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朝阳区税务局开展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宣传活动,创新辅导模式,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据记者了解,该局成立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辅导企业钉钉群,对所有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信息维护及提示信息精准推送,宣传覆盖面达到100%。

不仅如此,该局还加大辅导宣传力度、完善税企互动环节,总结历年政策清单、热点问答等形式,进一步梳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印制成册,向辖区内纳税人发放并宣讲政策内容;拍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动画视频短片,并在欧亚卖场、这有山等公共场所进行播放;举办税企沙龙,开展税收优惠政策互动,倾听纳税人诉求和遇到的困难。该局主要负责人带队上门对长春富晟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进行辅导,其财务负责人李晓雨表示,“今年前三季度,受新冠疫情、芯片缺货及电力紧缺三大因素的影响,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直接有效地给企业节约了税金,前三季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120万元,让我们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工艺改进、研发创新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增强了企业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总结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后的实际案例,针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效应分析,帮助企业增强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1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97

主 题:2023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来 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纳税人可以自什么时候开始申请?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此项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

二、根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2.对购买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是否有车辆购置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3.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保险产品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中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具体产品类型以及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由银保监会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新的产品发布后,此前有关产品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5.企业因生产化工原料被环保部门处罚,是否会影响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因此,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危害,并被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6.软件企业将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生产研发,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将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对应的研发费用就不得加计扣除。如企业未将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

7.企业为了研发项目给员工培训,支出的培训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企业给员工培训支出的培训费用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购入海域使用权,合同约定使用期5年,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摊销年限是否不得低于10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即5年,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分期摊销。

9.2023年光伏发电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从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节能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10.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被税务机关调整为不得扣除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是否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调整清算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的,应当按规定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被税务机关调整为不得扣除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应按规定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意见为准。

1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4-6行、第8-15行和其他明细栏目无法填写,只能填写汇总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3年修订)》规定:“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行次,当纳税人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三)折旧费用’、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因此,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栏次选择了“2021版”或“自行设计”,则无需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第4-6行、第8-15行等明细行次。

12.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保险费是否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仅包括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

13.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其工资总额的5%,但全体职工合计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未超过工资总额的5%。该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该企业应将为研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他相关费用”,如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则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4.中小微企业2023年新购置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当年未选择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后年度是否还可以变更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因此,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15.企业只提供垃圾分类贮存服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6号)附件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一、环境污染防治

……

公共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

1.对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项目,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项目。(对原生生活垃圾进行填埋处理的除外)

……”

因此,企业只提供了垃圾分类贮存这一单一环节的服务,不属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手续费支出应通过哪张表单填报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

23.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直接填报本行……”

……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

……

2.第2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因此,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手续费支出应在a105000表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填报;保险企业的手续费支出应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

17.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基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因此,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基数。

18.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分立公司的股东是否也需要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

……

(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

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因此,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均属于当事方,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也需要附送被分立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报告(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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