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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1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税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

【第1篇】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是一种将资、贸易、工业结合起来,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交易。融资租赁分为典型融资租赁和非典型融资租赁。今天我们主要来说典型融资租赁都有哪些特征,在营改增之后它的会计处理又是怎么样的以及典型融资租赁都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典型融资租赁的特征是什么

1、通常把典型融资租赁描述为至少一个标的物、两类合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和至少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的交易活动;

2、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全额融资、全额清偿的交易,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转移。

3、其法律特征是出租人按承租人对租赁物与供货人的选择取得租赁物再出租给承租人,通俗地说就是“你买我付款,质保厂家管。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想要所有权,租金要付完”

二、典型融资租赁的会计税收处理

1、典型融资租赁法律形式为融资租赁;

2、在会计处理上按融资租赁核算,租赁物要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

3、税收

1) 关于差额纳税:

融资租赁适用营业税时,核定应纳税额为收入与成本之差,适用税率为5%;

营改增后,核定应纳税额仍计算为收入与成本之差,适用税率为17%;

变化:较之营业税时期, 税负增长很多(17%-5%)。

2) 关于老合同

营改增后,对于试点之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仍按照营业税进行税额计算及缴纳。新增合同,一律适用增值税。

3)关于超过3%即征即退

原先出台超过3%即征即退政策时,本来大家对此期望很高,上海原先试行时是按照收入扣除成本差额计算3%实际税负的,因此相比原先缴纳营业税,企业是能够享受到税负下降的。可是后来出台37号文之后,计算3%实际税负是按照收入全额计算的,导致这个政策变成了鸡肋。地方政府也因此出台了税收返还的政策,以解决这个问题,只是具体的幅度各个地区并不相同。

三、典型融资租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杠杆租赁、分成租赁、风险租赁、合成租赁。

文章来源:誉商资讯

http://www.yushangzixun.com/gongshang/332.html

http://www.yushangzixun.com

(本公司从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如 需咨询请加微信:yexi-13 ,请备注“融 资租赁”)

【第2篇】融资租赁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商务部办公厅2023年5月8日发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深圳前海自贸区

深圳为推进前海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出台了《关于推进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根据意见,在前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可以在市场准入、跨境融资等两方面享受优惠。

市场准入方面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允许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设立项目子公司,且不设最低资本金限制。

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不仅可以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还可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

三区合一的叠加优势:

1、合作区+自贸试验区+保税港区

前海深港合作区叠加了自贸试验区的功能和政策,开启“合作区+自贸试验区+保税港区”的“三区”叠加模式,因此既有全国自贸试验区共享的政策,也有前海合作区自身特有的政策,如15%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税等特殊优惠政策,比较优势更加突出。叠加了自贸试验区功能的前海,简政放权的步伐更快,金融服务开放领域更广、力度更大,投资与贸易化便利化水平更高。

2、片区联动(前海与蛇口)的互补优势

在自贸试验区规划框架下,深圳西部港区的蛇口港、赤湾港以及前海湾保税港区连成一个整体,有利于西部港区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建设国际性枢纽港,更好贯彻“一带一路”等战略。从功能上看,前海的金融、贸易、航运服务将为蛇口产业升级注入新的活力,蛇口的产业基础及生活配套亦将为前海提供支撑,形成优势互补、产业联动、错位发展的新格局。前海蛇口片区将形成深圳经济新的增长极与城市中心,是珠三角“大湾区经济”最具潜力与活力的板块。

广州市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新增实缴资本20亿元以上,奖励1000万元;

10亿元至20亿元,奖励500万元;

5亿元至10亿元,奖励200万元。

融资相关补贴:

对开展飞机、船舶租赁项目的融资租赁业,对项目进行一次性补贴,按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0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亿元;

对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本市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业务,对于融资总额度2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对为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室内融资租赁企业,以不高于其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0.5%(含)作为补贴总额,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分别按照补贴总额80%、20%的比例进行补贴,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金额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其他补贴:

根据区域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方面的大小排序,每年度对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评审,前2名奖励400万元/家,第3至第6名奖励200万元/家。第7至第10名奖励100万元/家。

根据区域内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评选5个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一等奖励1个,奖励200万元;二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三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

广州南沙自贸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5年内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0%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80%的奖励。

房租相关补贴:

按每月每平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融资相关补贴:

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租赁的单击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融资飞机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3%(含)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含)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0.1%(含)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船舶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5%(含)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6%(含)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1%(含)给予补贴,补贴资金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柱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给予奖励;

跨境融资业务: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对南沙新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根据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方面的大小排序,每年度对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评审,前2名奖励400万元/家,第3至6名奖励200万元/家,第7至10名奖励100万元/家。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的,按不高于合同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购买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柱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其他补贴:

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建设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我区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优秀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每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佛山市顺德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认缴注册资金外方实到资金的0.5%给予利用外资奖励。单个项目的最高利用外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佛山市南海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2亿),按实缴资本1%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落实奖励分阶段给予奖励:当融资租赁公司累计融资租赁余额与实缴资本金相等时,给予其一半落户奖励金;当融资租赁公司累计融资租赁余额为实缴资本金1.5倍时,给予其剩余一半落户奖励金。

房租相关补贴:

在金融高新区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建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前三年内给予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办公楼(写字楼)租金参考价3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上述建筑或租金补贴于融资租赁公司实际购买或租赁金融高新区办公用房后第二年开始支付,分三年支付完毕。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对年薪30万元以上高管,工作满1年,按所缴个税50%补贴。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购入南海区设备产品金额500万元以上,按照设备购买金额的0.5%给予付扶持。每家每年上限为200万元。

税收相关补贴:

前五年按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经营经费扶持。

其他补贴:

融资租赁公司帮助南海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成企业生产发展的,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补贴,每家融资租赁每年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珠海横琴自贸区

珠海横琴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其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60%给予奖励。

(二)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按照其缴纳增值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对横琴新区内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因特殊情况,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全额退还已经获得的奖励资金。

(四)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给予下列奖励:

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

2.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

3.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注册资本全额到位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单价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所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福建省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企业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给予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5%的补助,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税收相关补贴:

印花税按合同金额0.005%的税率计税贴花;

对融资租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购置并用于业务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设备,可按该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于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其他补贴: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对为福建省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企业当年新融资租赁合同额0.5%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福建自贸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至5亿元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至10 亿元的,可以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可以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房租相关补贴:

独一入驻自贸区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一定比例给予1年至3年的租金补助。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支持自贸区融资租赁高层次人才申报福建自贸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25万-200万元的安家支持,并相应纳入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引进高层人才计划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融资租赁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可按其经营业绩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对购入设备并被自贸区试验区企业租赁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0.3%-0.5%给予奖励;

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区产业政策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0.5%-1%弹性给予奖励。

其他补贴: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对已实现上市融资或关牌融资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资自贸区内项目的企业,自贸区所在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福建自贸平潭片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补助300万元;

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房租相关补贴:

对平潭自贸区内商务运营中心及其他区内统一承建的办公楼,按实际缴纳租金的305予以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对平潭自贸片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等及专业人才,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万元及以上的,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奖励、第三年起按60%奖励,企业高管人员及专业人员的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租房等补贴;

支持平潭自贸片区融资租赁企业高层次人才申报福建自贸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鼓励平潭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的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凡符合平潭自贸区优秀人才引进条件的,在职称评审、子女入学、户籍迁入等方面,按照相关人才引进规定执行奖励。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对购入单台(套)设备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并被平潭自贸片区企业租赁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0.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指导目录》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0.8%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其他补贴:

对在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上市融资的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已实现上市融资或挂牌融资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平潭自贸区内项目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投资金额1%的专项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在平潭自贸片区内经营期满一年,且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自满足奖补条件年度起五年内,按照年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年缴纳入库税收的70%给予奖励;

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至55亿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房屋相关补贴:

对片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租用自办公用房并投入运营,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房屋租金的30%补贴,补助时间为3年,若新租赁自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租赁企业须承诺不转租办公用房。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参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相关人才引进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融资相关补贴:

对购入设备并被本市企业租赁使用的自贸使用的自贸试验区租赁公司,给予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0.5%奖励,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分别按照奖励总额80%、20%的比例进行奖励。单一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购入智能制造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设备、飞机、船舶、特种汽车、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政策的设备,给予实际购买价款1%的奖励,单一企业每年度享受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税收相关补贴: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融资租赁企业租赁出口退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执行;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发展的意见》关于购机环节免征购销合同印花税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财关税[2014]16号)关于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税收优惠政策。

【第3篇】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由出租人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租期届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一般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实践中,融资租赁可以细分为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与第三方签订购销合同,向第三方购买指定的租赁标的物,此种租赁方式为直接租赁;另一种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购销合同,由承租人将自己拥有的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再通过租赁方式将已经出售的租赁物租回,此种租赁方式为融资性售后回租。由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租赁,税法对融资租赁的规定也区别于普通租赁。

融资租赁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在现代经济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什么是融资租赁呢?根据《合同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在税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从定义来看营业税中的融资租赁限于“设备”租赁,可见融资租赁的定义既有相同之处,有存在差异。那么融资租赁涉及哪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销售额确认;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9%。

税收优惠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其他注意事项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2.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想了解更多融资租赁相关知识,可以评论私信,小编都会及时回复您的疑问,欢迎各读者转发)

二、企业所得税

承租方的税收政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出租方的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一条规定: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涉及非居民企业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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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规定: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四、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契税

对于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吗?《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想了解更多融资租赁相关知识,可以评论私信,小编都会及时回复您的疑问,欢迎各读者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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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融资租赁最新税收政策

厦门市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本市民营、中小微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金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本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0.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申报单位的同一设备只能选择以上两种方式支持资金较高的一种请,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业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厦门市海沧保税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入驻奖励;

超过5000万元部分,没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

入驻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按第一年40%、第二年与第三年分别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融资相关相关补贴:

自2023年8月29日起五年内,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当年人资租赁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自2023年8月29日起五年内,利用商业贷款购买大型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及以上)用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50万元。

其他补贴:

自2023年8月29日起五年内,凡在海沧新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年度对区级收入的贡献数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泉州市

融资相关补贴:

购入本市企业生成的设备并用于业务,每年贴息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2%,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若发生坏账损失,按实际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同时融资租赁企业自身要加强债务追偿,所追偿资金按补偿比例同额退换财政。

莆田市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企业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税收相关补贴:

印花税按合同0.005%的税率计税贴花;

对融资租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购置并用于业务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设备,可按该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于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其他补贴:

给予企业当年融资租赁合同额0.3%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晋江市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一次性资金奖励注册资本金的1%,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注册资金到位后拨付;

注册资本金5亿以上的设立奖励政策采取“一企一议”办法研究确定。

房租相关补贴:

按实缴租金的30%给予连续3年奖励,累计资金不超过30万元;

自购用房的,一次性奖励购房总价款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对公司高管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取得精算师、注册会计师、高级风险控制总监资格的人员,参照《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晋委发[2011]7号)相关规定,给予个人所得奖励、住房补贴,人才津贴。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购入的船舶、高端准备制造设备、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高端包装印刷设备并被本市企业使用,按合同金额0.5%给予奖励,单笔业务奖励金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购入本市企业生产的设备并用于业务,按合同金额0.6%给予奖励,单笔业务奖励金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税收相关补贴:

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87.5%比例,后三年50%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前二年按35%比例,后三年按25%比例给予奖励;

印花税按合同金额0.005%的税率计税贴花;

公司因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浙江宁波保税区

宁波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一、实施融资租赁业税收扶持政策

(一)对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企业使用的货物,符合退税条件的,给予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二)对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外购入飞机、游艇、邮轮、医疗设备等大型设备,实行保税。在政策允许条件下,鼓励租赁给境内企业时按照租赁方式分期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租赁期由海关监管,结束后所有权转移时,一次性缴纳全额关税。

(三)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印花税;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印花税。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新设立或迁入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实收资本达1亿元人民币的,按实收资本2%的额度予以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单家公司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在实收资本到位后,兑付50%,在融资租赁余额达到实收资本额后,再兑付50%。对设立的特殊项目公司按每家2万元额度予以奖励。

(二)对融资租赁机构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自设立之日起10年内给予100%补助;对营业收入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前5年给予100%补助,后5年给予50%补助。

(三)公司连续聘用两年以上副职及以上高管人员,10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的补助。补助专项用于高管人员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等。

(四)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款10%的一次性补助;区内租用办公用房实际经营的,前5年内按租金的30%给予补贴。

浙江杭州萧山区

浙江杭州(萧山区)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1.房租补助:符合萧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第一年享受房租100%补助,第二、三年享受房租50%的补助。

2.人才引进奖励:企业内部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公司高管人员三年内按其个人对开发区财政实行贡献额给予奖励。

3.财政综合扶持: 符合萧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实行三年税收优惠奖励。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按企业对开发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第一年全额给予奖励,第二、三年减半给予奖励。按企业租用办公用房总面积平摊,对于单一年度开发区财政实际贡献额在每平米1000元以上的企业,第二、三年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额60%给予奖励企业。

4.财政奖励:自经营年度起,给予连续3年开发区财政贡献额80%的奖励。

【第5篇】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目前在全国来说都算是税收政策非常不错的地方,越拉越多得上市企业去海南布局产业,而近几年,海南的金融行业也是蓬勃发展,尤其是私募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行业,这几类行业在很多地区都是非常难新设甚至停批,但是在海南符合条件的企业是可以新设,这也给与了企业非常大的准入支持。

融资租赁业也是接下来重点发展行业,海南针对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也有多想措施支持和相应的税收政策。海南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深圳融资租赁公司收购,企业有需要欢迎咨询。

海南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联合租赁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海口融资租赁产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落地海口,对开展飞机船舶租赁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定的落地奖补政策。

海南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审批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主要股东和注册资本, 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 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融资租赁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4、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

6、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9、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南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金融局审批,融资租赁牌照办理,欢迎来电咨询

【第6篇】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推进长租房市场建设”。住房租赁企业作为长租房市场的主要供应主体,其发展对于长租房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住房租赁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申请享受优惠有哪些条件及注意事项?优惠又该如何办理呢?

主要优惠

与住房租赁企业直接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内,涉及增值税、房产税两个税种。

增值税方面,住房租赁企业类型不同,具体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外,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产税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据此,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与此同时,24号公告明确,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也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虽然此项规定不直接针对住房租赁企业,但是住房租赁企业如果符合当地规定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向该企业出租住房的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享受此项优惠。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是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确定,各地可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为按月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当地住建部门进行开业报告。2023年2月,甲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根据24号公告规定,甲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20万元收入可享受增值税、房产税优惠,应纳增值税200000×1.5%=3000(元),减征增值税200000×(5%-1.5%)=7000(元);应纳房产税为200000×4%=8000(元),减征房产税200000×(12%-4%)=16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上述直接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优惠外,现行税收政策中还有一些普适性优惠政策,如“六税两费”减征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住房租赁企业如果符合规定条件也可以申请享受。

优惠条件

在享受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时,住房租赁企业须满足相应条件。

增值税方面,住房租赁企业应满足享受主体、出租对象、出租房屋类型三个条件:一是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主体,应为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前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二是房屋的出租对象须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三是出租房屋类型须为住房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包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是否适用24号公告的简易计税政策。通常情况下,由于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项税额较大,可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负更低。此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将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全部收入视为一个整体,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不能将租金收入根据不同承租对象拆分,适用不同计税方法。

房产税方面,住房租赁企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可享受房产税优惠:一是房屋出租对象为个人,二是出租房屋类型为住房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要求与增值税相同。

以甲公司为例,该公司除了向个人出租住房,还向3家工业企业出租住房和办公用房。甲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同时享受增值税、房产税优惠;向工业企业出租住房和办公用房取得的收入,既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也不能享受房产税优惠。此外,甲公司2023年1月进行开业报告前,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房产税优惠,但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

纳税申报

住房租赁企业享受上述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对于纳税人而言,最便捷的方式是登录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仍以甲公司为例,其在办理2月所属期向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房产税减免税申报时,可按如下操作:

增值税方面,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4栏次“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本期数栏次,甲公司应填写200000;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7000元,填写在第16栏次“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同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的相应栏次,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7”。

房产税方面,甲公司应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所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明细”中,填写出租面积、承租人、租金收入等信息,选择“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9”,系统将自动计算减征房产税金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03月24日,版次:06,作者:张超,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7篇】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的税收筹划

现在,企业闲置厂房、土地、设备等对外出租比较常见,根据先付租金或是后付租金的不同,租赁双方签订合同需要明确,租金不同的支付方式对后续税收缴纳所带来的影响存在一些差别的。

假设某企业租赁合同明确一次性支付3年租金,每1年100万合计就是300万,企业将一次性收到300万租金,那这个300万是否计入当年收入呢?现在只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因为如果向其它税种增值税只要开具发票即要确定增值税计税收入,没有筹划的空间。企业收到3年租金,是一次性计300万或是100万收入呢?

现在改变下租赁收入的支付方式,假如约定租赁租金是在第3年末一次性支付300万,也即是说,企业在第3年年末一次性取得租金收入,当年没有收到租金,帐上是否需要计收入呢?

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租赁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是说,合同约定承租方当年一次性支付300万租金,就属于合同约定应付租金的日期,如果约定3年后这个时间支付300万租金的话,这个3年后同样也属于应付租金的日期,那根据这项规定,前后确认租金收入的时间就比较明确了。

另外,企业如果当年实收到3年租金300万,到底应该计收入300万还是计收入100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即是说可以在租赁期内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应计收入。

这里面有两个概念,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就是举例说明的,3年租赁期一次性支付300万租赁费用,符合这个条件,出租人可将300万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通过以上为我们提供三种途径,其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该根据合同约定应付租金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是说,如果企业约定应付租金的日期是第三年后的这个时间支付租金,即使合同仍属于当年签定,在当年是不需要确认租赁收入的,而是要在第三年当年再做收入的确认,这样做的目的和意义,因为企业租赁业务发生,但是当年没有取得租赁收入,没有现金流,如果确认收入,相当于提前交纳企业所得税,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其二是,根据这项规定,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换句话说,出租人可以将这300万收入分3年确认,也可以直接在当年确认收入,两种方式都可以。那究竟是一次性计入还是分期计入呢?这就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个选择了。假如企业前几年一直亏损,显然企业一次性当年确认收入更为有利。因为即使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300万,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之后,当年并不一定会有利润。假如企业刚好处于税收优惠阶段,比如说两免三减半,比如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等等,假如企业当年正处于这个阶段,企业所得税属于低税率的,这种情况之下企业一次性确认租金收入还是比较有利的,因为如果企业过两年或三年再确认收入的话,则不能够享受这种税收优惠。其三是,企业如果处于盈利阶段,企业则可以将300万租金收入均分3年来确认,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可见,企业每一张凭证的背后都可能会与钱分不开的关系,以上涉及到的租赁,如果合同明确是第三年或以后某个时间支付租金,则当年不确认收入而要在未来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当年一次性支付租金,企业可选择一次性计当年收入,也可以选择分期确认收入,当然要根据企业当年所处的阶段,是盈利期,还是亏损期,这些情况要考虑进去,才能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7个范本)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是一种将资、贸易、工业结合起来,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交易。融资租赁分为典型融资租赁和非典型融资租赁。今天我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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