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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2023年9月(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01 11:32:02 查看人数:2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2023年9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2023年9月

【第1篇】企业所得税2023年9月

一、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二)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四)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 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六)《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相关问题

(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二)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3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3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3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五)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3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3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3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 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3年9月试用,2023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十)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3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3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第2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个问题总结

注意啦!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正在进行中

这些热点问答请收好

01哪些企业需要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02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怎么计算?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03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有变化吗?

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04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怎样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中国税务报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3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并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属于利息收入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核定征收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政策规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法适用于: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按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所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适用于不能正确提供企业利润所得的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法分为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二种:

对于⑴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⑵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⑶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企业。采用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方法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采用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4篇】企业所得税准许扣除的税金

年关近了,令企业老板最头痛的事情,就是找发票。然而,除了发票,企业的其他支出凭证就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本期公众号文章将做总结性分享。

一、依法可扣除的项目有哪些?哪些扣除项目需要发票?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所称成本,即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及其他耗费。

所称费用,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所称税金,即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所称损失,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所称其他支出,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税前扣除项目来直观判断,成本项目中的销货成本一般都有对应的发票。但是,其他项目如费用、税金、损失等大部分都没有对应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当一项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就会牵涉发票问题。其他业务则牵连不上发票。

故,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扣除项目,需要开具发票,企业应当凭票入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扣除项目,则不牵涉发票,企业无需凭票入账。

二、应税增值税项目无需发票的特殊情形?

通常情况下,一项业务只要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就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也有例外,例外情形包括如下3种情形: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小额零星支出一般在500元以内。

故,企业发生的由个人提供货物、劳务、服务等零星支出,金额在500元以内,可以不凭发票税前扣除。如:企业临时产生的搬运、简单修理、电脑系统安装等零星支出。

2、特殊情况下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文件资料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资料包括:(1)无法补开、换开原因的证明资料(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及其他资料。其中,(1)至(3)为必备资料。

3、与出租方分摊的水电气等费用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他外部凭证包括:分摊协议等资料。

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本无需开票,亦可税前扣除

承前所述,企业发生的支出需要发票的仅限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企业经营支出除了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外,还包括大量其他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这类支出就无需取得发票,凭相关文件资料即可税前扣除。

1、常见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有: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员工现金型福利支出、误餐补助支出、差旅津贴支出(但出差中的交通费、住宿费实报实销,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提供发票);工会经费支出;社保公积金支出;税金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各类资产损失(需要申报扣除);研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

2、非常见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有:企业年金支出;违约金、赔偿金、经营性罚款(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性质的罚金、滞纳金等不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特殊行业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如:贷款损失准备金、保险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证券期货类准备金);依法提取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各类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支出;汇兑损失。

【第5篇】业务型企业所得税

据最新政策了解到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利润在100万以内按2.5%的征收政策已取消,利润在300万以内按5%征收,超过300万则全额按25%征收。如果公司年利润达到500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后续如果分红还需要缴纳20%的分红个税。如此高的税负,在我们成本票缺少的情况下怎样才能更好的将压力降到最低呢?

目前有很多地方政府设立了一些经济园区都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只要多多了解加以利用可以为企业解决税收高导致利润低的问题。

其中的一个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我们企业可以在园区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注册个体工商户享受核定征收政策,这个政策也比较常见,可以很好的帮助企业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压力,而且增值税也比较低。

在园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企业所得税只有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可以低至0.6%-1.2%,增值税也只缴纳1%,综合税率可以低至1.66%。

早注册早享受,让我们入驻税收优惠园区的个体工商户承担部分业务,只要业务真实,三流一致,入驻流程简单快捷无需实体经营,对于经营者来说安全、省事且税负低。我们要学会去用这些政策,使企业利润最优化,合理规划税收问题才是经营之道。(财税小咖)

【第6篇】企业所得税总收入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及计算方法:

1、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1)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境内外)

20%(实际减按10%)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2)非居民企业,虽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2)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 企业所得税计算

(1)应纳税所得的计算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常用扣除项目及相关规定:

项目

扣除标准

超标准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当年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 3 年内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法院判决由企业承担的诉讼费可据实在税 前扣除。

小型微利企业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 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7篇】2023年底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报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一)简化表单设置(二)优化报表结构(三)完善填报内容。《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原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填报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精简填报内容、全面落实政策、优化申报体验”的原则。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申报表进行大幅精简、合并和优化,减少数据项超过65%。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表单结构、设计标准,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三、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二)优化报表结构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三)完善填报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四、分支机构填报要求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五、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

【第8篇】企业所得税b类计算方法

企业经营当中,或多或少会涉及到一些财务报表.有一些财务报表是有必要进行申报纳税的,比如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就是这里面之一.假如发现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错误的话,也能进行修改的.那怎么修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关于修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说明如下.

怎么修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申报期内没有"完整申报"的,申报数据可以作废并重新填写;如果"完整申报",需要到税务局修改数据

2.如果申报期限已过,则不能修改.只需先交税,下个月再扣.申请退税会更麻烦.一般来说,税务局不会处理

新的增值税申报表(针对一般纳税人)分为浅绿色和米色.浅绿色适用于增值税a类企业,米色适用于增值税b类企业.三个附表统一为白色.新的《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于1996年1月1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在确定增值税a类企业之前,所有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均使用米色申报表.

方法一:向国库申请退税挺麻烦,必须在11月底前申请(12月25日国库不退还当年税款);

方法二:将其留到下一年申请扣除(见表格倒数第二行,有一行已经提前缴纳了税款,将在申报中输入超额支付后进行扣除.)

有a类和b类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通过查账征收的纳税人,b类适用于核定交税的纳税人.这是由税务局决定的.国税和地税相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间没有差异.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1、收入明细表.根据利润表本年累计数分项填写,没营业收入,投资收益的话,就全填写0.

2、成本费用明细表.一项项填写即可,营业外支出要分拆,结合实际分类填写.

3、纳税调整项目表.这个很关键,按照账目一项项填写,具体参考所得税法暂行条例,需要调增的就调增.不需要就如实填写.很多事要先填写后面的附表的,就先填附表.

4、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明细表.

5、税收优惠明细表.假如没有税收优惠项目,前面都是0,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填写一下即可.

6、境外所得税抵免.基本都是0.

7、以公允市价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基本都是0.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整表.有的话就按实际填写.没的话就是0.

9、折旧摊销.注意折旧的年限不要低于税法要求,否则调增,要对固定资产分类再填表.

10、其它的表格.都不是很重要.基本都是0,认真填写一下即可.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关于"怎么修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这一问题的具体回答,大家也能够准确的通过上述的方法,去修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既然介绍到了这里,我们还分享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说明,仅供参考!

【第9篇】企业所得税零税率哪

此项业务由中行大同市分行成功办理

记者今天从中行山西省分行了解到,中行大同市分行1月20日为两家境外企业成功办理全省首笔境外企业跨境缴纳企业所得税业务,金额合计728.87万元。这是自2023年以来我省办理的首笔此项业务,实现了该业务在我省“零”的突破,为全省及全国其他地区开展境外企业跨境使用人民币缴纳企业所得税业务提供了借鉴。

1月初,两家境外企业间接转让中国6家公司股权,其中灵丘县某客户为间接受让方。根据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时境外企业需向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境外企业跨境缴纳税款在我省尚属首次。基于此,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梳理相关政策,与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共同指导经办银行对客户信息及交易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同时,配合国库部门,为境外纳税人及税务局拟定了税款缴纳入库流程。在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仅用一天时间就完成了全省首笔境外企业跨境缴纳企业所得税业务。

记者 马永亮

【第10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修订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2023年第2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那么,修订后的新报表改哪儿了呢?一张图告诉你↓

【第11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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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其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计算分为预缴所得税额计算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计算两部分。

1、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2、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缴纳。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季还是按年缴纳

1、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末或季末15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年终5个月内汇算清缴。

2、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国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另外:

(1)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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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企业所得税占收入比

企业所得税法对会员费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6点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委托境外企业进行研发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第二条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第三条规定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第四条规定

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时,固定资产的购进时点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

●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

●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何时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来源:北京税务

【第13篇】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

大家知道,企业在税务方面,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上一篇我们讲了国家给予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今天我们来看下一般纳税人公司又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废话不多说,直接上干货。

一、一般纳税人公司在增值税方面没有太多扶持,因为区别于小规模的是一般人在增值税方面可进行进项抵扣(差额征收不可抵扣)。然而,国家在去年还是将商业税率由16%降为13%,交通运输等11%降为9%。

二、一般纳税人公司如果由于业务收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降级为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最近连续12个月收入小于500万;期限:2023年12月30日。

三、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可延迟缴纳,延迟至今年最后一个申报期期末,相信可缓解很多企业的现金流紧张局势(小规模企业同样适用)。

四、对符合小微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年利润不超100万的企业所得税减按5%征收;100万到300万部分减按10%征收(小规模企业同样适用)。

今年国家在扶持中小微企业创业方面确实落实了很多利好政策,如果有业务方向,不妨抽空去注册个公司,来开展相关业务。

来源:上海九九加一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第14篇】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变化有哪些?财小加整理如下:

0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了

划重点!

变化一:5张表单样式调整(详细见下文);

变化二:《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变化三: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填报说明:

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本行填报第11.1+11.2行金额。

第11.1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1.2行“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不包含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除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填报除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以外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一次性扣除情况,在第11.1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

第12行“(五)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置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部分或全部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第12.1行、第12.2行、第12.3行适用中小微企业填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情况,第12.4行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情况。本行填报第12.1+12.2+12.3+12.4行金额。

第12.1行“1.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2.2行“2.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5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填报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4、5年)50%的部分,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2.3行“3.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填报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10年)50%的部分,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2.4行“4.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填报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号):

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

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填报说明:

第15行“九、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填报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设立阶段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产、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等相关业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本行填报第15.1行和第15.2行的合计金额。

纳税人填报本行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企业类型。

第15.1行“(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填报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与项目公司就其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产业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

第15.2行“(二)设立基础设施reits阶段”:填报原始权益人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阶段,针对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以及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等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107010)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三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增加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填报说明:

第16行“(十)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6.1+16.2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16.1行“1.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填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第16.2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纳税人填报本行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从《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21”或“122”的,第28行填报第28.1行和第28.2行的合计金额。

第28.1行“其中: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当“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分配方法”选择“121”或“122”的,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的第四季度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当纳税人“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分配方法”选择“121”或“122”的,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的前三季度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第30行“(五)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30.1+30.2+30.3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30.1行“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照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第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填报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加计扣除的金额。

第30.3行“3.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填报说明:

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

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47-48-49)”:填报第47-48-49行的金额,当第47-48-49行<0时,本行填报0。

第l1.1行“其中: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21”或“122”时,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的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当“研发费用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选择“121”或“122”时,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的前三季度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等规定,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分,供纳税人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策。

填报说明:

第24.1行“(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规定,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4.2行“(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规定,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4.3行“(三)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规定,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4.4行“(四)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规定,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02

汇算清缴时,别忘记填报这些优惠

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

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支持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号),区分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明确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篇幅原因,更多相关财税干货内容,关注财加教育,后续将持续为您放送!

财小加提醒:最近各项财税政策频出,税收征管环境不断变换,财务人员一定要加强学习财税方面的学习,持续更新财税知识,这样才能及时规避风险、抓住机遇~

【第15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细则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快更便捷地完成汇算清缴申报,今天我们整理了八个新变化,快来一起学习吧~~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7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同时,明确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0万元部分,优惠再减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之外),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 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前加计扣除和符合条件接收方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1.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所得税相关到期政策进行延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将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企业所得税2023年9月(15个范本)

一、适用对象高新技术企业二、政策内容(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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