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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0 08:08:01 查看人数:3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第1篇】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产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有过投资或是被投资的企业都知道,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被投资的企业给投资公司分红时,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但有一点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投资都是免分红税的。

那么到底哪些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呢?

1、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满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范围。

2、国债的利息收入,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畴。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4、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处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获得的相关的投资收益,都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免税,也从侧面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1、企业入驻地方有扶持政策的园区,通过在园区进行持续性的经营和纳税,申请当地的税收扶持,而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会对企业扶持70%-90%的奖励,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

2、该政策对企业的扶持,主要是根据企业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来进行扶持,地方增值税保留 50%,企业所得税保留40%,并且企业当月缴纳税收,次月就可以获得地方的税收扶持奖励。

无论企业是否享受税收扶持,企业所经营是业务必须是真实,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业务扶持最基本的发票、资金、合同、物流四流一致的基础。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wg税收优惠政策》公众号,更多税收政策可以移步《wg税收优惠政策》详细了解!

【第2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报修改意见

工商年报的入口已经开放。

由于是第一年填报,想跟各位专业的老师学习探讨。

年报的登录方式

首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选择企业信息填报

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例如北京。

进入登录页面:

工商联络员登录,

数字证书登录,

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年报的注意事项

年报需要逐项填写保存才能进入到下一项目,当不确定的数字无法填报时,建议先填写零,后期再做修改,进入下一界面。一定记得保存。

tips:

如果是小白第一次登录填写企业年报,建议先登录,看看具体需要哪些数据,提前做好准备,将所有准备资料准备齐全后再登录填写。

一家公司的填报时间应该在半小时到一小时内,所以时间非常充分。

大家不要过于紧张,小白在此。

财务数据的口径

财务数据口径,现在我有一个疑问❓

请问大家填写的财务数据中,是填写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还是用账载金额填报呢?

希望懂行的人给些提示,万分感谢~

最后提醒大家

一定要在6月30日之前完成工商年报的申报。

六月底之前出现有问题的数据可以及时登录更改。

各位老师,填报企业年报时,贵公司是人事负责填还是财务负责填呢?以前我们单位都是负责人事行政的部门来负责的。你们呢?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赐教(≧∇≦)。

【第3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截止日期

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2023年05月31日截止,还未申报的企业大大们,赶紧看过来、看过来......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里的表单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选择。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企业涉及到的有:《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等等。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注意表中的“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此表中的数据大多数是附表自动带出。

4、《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根据年度科目余额表填列,可跟年度财务报表效验填写是否正确。

5、《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注意“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支出”会涉及到纳税调整。

6、《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注意:“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会涉及到纳税调整。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涉及到就填写,扣除金额自动带出,超过限额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小贴士:

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的1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资薪金的8%

工会经费支出:工资薪金的2%

补充医疗、养老保险:工资薪金的5%

业务招待费:营业收入的0.5%,发生额的60%

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营业收入的15%

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12%

【第4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

案例讲解:2023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报,收藏备用

小微企业是有标准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符合这个条件才能是小微企业。都知道小微企业是享受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的,这不有快到年度汇算清缴了,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怎么填报呢?

今天就在这里整理了:2023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报案例解析,希望可以对1月份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帮助。

案例讲解2023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报

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确认

1、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3、小微企业涉税优惠有哪些

4、企业所得税常见的扣除项目汇总

5、税前不得扣除项目汇总

第二部分: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请假申报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第三部分:案例解析填报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1、案例资料介绍

1.1企业基本信息

1.2人员信息和资产信息

1.3相关财务资料

2、填报操作流程

2.1登录电子税务局

2.2填表顺序

2.3本案例涉及表单填报

……此篇内容有36页,今天就不一一介绍了。有在年底汇算清缴工作中需要参考的,可以参考看看。

【第5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方法

您还在为分不清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发愁吗?别急,打个响指,小编为您搞定这些难题~

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适用20%税率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

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23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概述: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最新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来了!

5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宣布自2023年12月31日计算优惠期,前两年免征,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哪些企业符合条件?

公告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二、如何条件的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对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后续或有更多利好政策发布

5月8日的国常会指出,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完善下一步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支持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可能只是扶持上述产业的政策之一。

税种口径: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热点问题

一、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企业在2023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如,企业2023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则2023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23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2、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扶贫捐赠可以据实扣除?

答:考虑到扶贫捐赠的公益性捐赠性质,为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相衔接,《公告》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3、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扶贫捐赠支出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扶贫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扶贫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4、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何填报扶贫捐赠支出?

答: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23年施行。2023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前,税务总局将统筹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和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工作,拟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表中“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次下单独增列一行,作为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的填报行次,以方便企业自行申报。

5、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3、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按什么时点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判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进行判断,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4、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5、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盈利企业从中获益。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7、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8、“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答: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9、企业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0、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第6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

如果你没有正式工作,没有一技之长,

维持你基本的生计的收入来源有哪些?

一、低保金;

二、捡破烂;

三、亲人救济;

四、种地卖粮食;

五、乞讨;

六、跑美团

七、跑饿了么;

八、早晚摆摊卖小吃;

九、摆摊卖小玩意;

十、打零工;

十一、工地搬砖;

十一、搬家公司;

十二、卖报纸;

十三、等等

只写了这么多,写不动了。

没有正常收入,对于普通人来说,要维持正常的生计的,真的是太难了。

这个社会,干什么都要钱,

房子,几十万,几百万

车子,几万,几十万

上学,几万,几十万

结婚,几十万,几百万

生育,几万,几十万,

。。。。。。等等

以上都是需要大额金钱的,没钱寸步难行,有钱搞定一切!

这难道说明,我们是金钱社会?这是我们的价值观?显然不是这样。

人民警察,工作在一线,处突中,时刻有生命危险;

环卫工人,工作在环境最差的地方,他们的付出,换来了我们家园的整洁;

陆地边防战士,他们为了守卫祖国大好河山,常年驻守在环境最恶劣的地方;

海军战士,近期美国打着“重返亚太”的旗子,在中国周边抵近侦察,军舰搞所谓“自由航行”,面对敌人,我们的战士无所畏惧,用实际行动捍卫我们的主权和利益;

等等各行各业,都有大批为了国家建设,为了人民安居乐业,在一线默默奉献的人群,他们在用实际行动书写人生的壮丽篇章,这些与金钱没有关系,他们在实现人生理想。

作为新时代的中国人,我们应该怀揣理想,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我们的力量,为祖国的建设添砖加瓦,不畏艰苦,不为金钱所动,树立人生准确的价值观,撸起袖子加油干!

【第7篇】核定征收建筑企业所得税税率

【导读】:建筑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一般都是按照开发票的额度进行计算的,这点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不一样,查账征收是按季度进行预缴,然后在年末时进行汇算,多退少补,下文中对这两种征收方式都会有介绍,大家还是一起看看吧!

建筑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缴纳分两种情况:

1、查账征收。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利润总额为整数时,按季预缴,年末汇缴,多退少补。

计算如下:

季度应纳所得税=(1季度利润+2季度利润+3季度利润+4季度利润)*所得税税率(25%)

2、核定征收。一般按照开发票额度计算,目前我们是按照收入额乘以9%,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25%)

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税=开发票金额*9%*25%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常情况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计算都是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25%的,但是建筑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开发票金额*9%*25%。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8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税率5%可以是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税率7%可以使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综合所述,企业不管是经营多业的,还是单独经营项目进行核算,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都是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的因素进行确定的,所以如果你不是很清楚自己行业的所得税率不妨去会计学堂网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第9篇】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的税种是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印花税由于金额不大,大家一般都不太在意。所得税的话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转让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方通常会特别关注如何降低或者是延迟缴纳所得税,常见的股权转让也都是围绕着所得税来进行筹划的。

那么在企业内部股权收购的过程中,该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所得税呢,下面结合案例简单介绍一下。

案例描述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撤资可以将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增加免税收入。

税负测算

先分红再收购甲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12.5万元,先撤资再收购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37.5万元,后者较前者少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从上述计算就可以看出,通过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可以很好地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税务、工商、财务等各个方面,故实务操作时极易出现各种无法预料的状况,建议找专业的人员指导办理,有更安全合规的股转节税方式,您可以在私信或者评论中联系我们,可以给您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

【第10篇】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

编者按:

近年来,有关于医药企业的涉税案件层出不穷,因医药企业普遍具有收入高、利润高的特点,一直以来都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对象。本文通过一起医药企业涉税案例,依据现有立法和司法裁判对税务机关相关认定进行初步探讨,以供读者参考。

一、案例引入:某公司少列收入,被税局定性为偷税

(一)某医美公司少列收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

2023年至2023年期间,无锡某医美公司通过快钱支付系统和拉卡拉支付系统收取的部分营业款未入账,合计少申报营业收入25,123,984.69元。其中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2,502,526.21元,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入7,291,039.97元,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入12,166,064.06元,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入3,164,354.46元。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无锡某医美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二)某医美公司偷税行为被处一倍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拟于2023年8月26日之前对无锡苏亚2023年—2023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无锡某医美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应补税款(预计)4,883,476.79元、罚款4,883,476.79元、滞纳金4,883,476.79元,合计1,465万元。

(三)问题的提出:

结合全文,本案的关键问题主要有二:

1.偷税行为已逾期五年,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其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追缴滞纳金以欠缴税款为上限,带给纳税人的思考?

二、偷税已逾期五年,不宜给予行政处罚

(一)从立法本意分析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情况下,根据《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特殊情况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违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据此可知,本案中某医美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应适用特殊情况下五年的追究时效。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判断本案中某医美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已过五年追究时效,首先要对违法行为的起算点进行判断,该医美公司是从2023年至2023年横跨四个年度偷逃企业所得税,其违法行为的起算点是从每一年独立起算,还是将四年偷逃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行为从2023年起算,取决于违法行为是否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这点在该公司公告中并未体现,即便本案中纳税人是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同类的纳税违法行为,并且这些违法行为最终导致的都是国家税款的流失,那么四年的连续行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违法行为从2023年起算,若至税务机关稽查时已逾期五年,原则上,不应再适用行政处罚。

(二)从司法实践分析

无论是没有追征期限的偷抗、骗税违法行为还是其他普通的税收违法行为,都应当在超过五年后被发现时不予行政处罚,很多税务机关的做法也印证了这一规定:

2023年8月10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向其管辖某煤炭公司下发《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提及:对此公司2005-2006年共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9,959,269.7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286,559.02元的偷税行为因为超过五年期限而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3年6月24日,楚江某材(证券代码:00***1)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披露:楚江某材全资子公司某铜业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一稽处﹝2021﹞6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一稽不罚﹝2021﹞2号)。楚江某材全资子公司某铜业有限公司2011-2023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2023年3月12日起对楚江某材全资子公司某铜业有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才发现,已经超过5年,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税二稽罚[2022]17号,明确提及: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由于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最后抵扣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6月,增值税实际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7日,而某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已超出五年。故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个别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会把税款追征期限认为是税收违法行为的追罚期限,这种理解是有误的,税务机关大都是认为偷税行为超过五年被发现的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个别税务机关即便给予纳税人处罚也是对税收法律理解有误导致,相信随着对法律理解的不断加深,这种做法会被纠正。

三、本案滞纳金以欠缴税款为上限

(一)从立法本意分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每日按照纳税人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金额;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某医美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根据该公司公告中给出的信息粗略估算,在正常年份(365天),税款逾期1年的,滞纳金金额是滞纳税款的0.1825倍(365*万分之五),该公司2023年度少申报收入企业所得税逾期的时间就已超过5年,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计算的滞纳金将会远超税款。

因为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滞纳金的上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滞纳的时间过长,从纳税人角度,负担未免过重,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说,也背离立法初衷。

首先,滞纳金在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局出版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2002年9月版)一书中,有明确的释义:“滞纳金是一种执行罚,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用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进其履行义务。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的行政制裁。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执行罚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使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尽快履行义务”。根据滞纳金的核心要义可知,行政法学理论上滞纳金不是一种处罚,而是一种督促方法。不是针对非法行为的制裁,而是强制实施将来行为的手段。这种法理背景下,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超过金钱给付的数额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其次,《行政强制法》作为一般法,是规范所有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是规范我国行政机关执法的法律文件。税务机关作为我国执法部门,自然也要受其制约,其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特别法,在没有制定特殊规定的情形下,要严格适用一般法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针对滞纳金的规定,只明确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并没有对滞纳金的上限作出明示规定。此时,税务机关在执法时要严格参照《行政强制法》中有关滞纳金的规定,立法者明确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再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活动的法律依据和准则,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应当遵循行政法中的一般原则——比例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这样就可能会形成“天价”滞纳金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将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这种税款和滞纳金不成比例的情形,无疑对行为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了过度的影响。因此,设定税款滞纳金时应规定加处滞纳金的上限。个别税务机关将滞纳金金额超过欠缴税款额的做法,明显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最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税务机关作为我国执法部门,当然不能违背。

(二)从司法实践分析

在实践中,公检法及税务机关也越来越倾向于作出“对税收滞纳金以欠缴税款为上限”的司法处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终4926号中,明确提及:加收滞纳金系纳税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税的一种处罚举措,系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建材公司管理人认定的滞纳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槐荫税务局要求建材公司管理人确认超出本金的税款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10行终64号中,明确提及:上述各项中的税费滞纳金从每笔税费款滞纳之日起据实计算,按日加收滞纳税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缴纳税费款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以税费本金一倍为限。

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茂税稽处[2021]18号中,明确提及:(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多报免抵税额而少缴的2023年8月、2023年10月增值税合计424,978.51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少缴税款加收的滞纳金不超出少缴税款金额。

综前所述,随着公检法以及税务机关执法越来越规范,对滞纳金以欠缴数额为上限的相关案例也会增加,但具体到个案中,对滞纳金数额的确定还要依据具体案情和税局依据,为避免逾期带来的困扰,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对欠缴的税款要及时上缴,对滞纳金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四、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一)注重经营管理,交易凭证留痕

事前:建立全税种的企业发票管理数据库,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升级将所有发票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与企业的库存、财务等数据进行相互匹配验证,为企业决策层以及相关岗位人员提供全面的发票信息。

事中:一、建立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对上下游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积极获取相关企业的发票数据,确保与上下游的交易真实有效,发票信息准确无误;二、对医药代表等员工报销申请材料上传报账平台系统审核和备查,根据对发票等相关报销材料的核查结果同步财务付款系统,有效拦截问题发票的付款;三、对于采购环节发票通过ocr等技术手段将纸质发票录入系统进行自动化验证。

事后:医药企业有必要建立一套覆盖整个业务流程的发票管理数字化系统,以实现发票风险信息的采集、分析、评估和反馈等环节的紧密衔接。

同时,建议医药企业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同时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属于真实交易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资金往来书证、收发货确认单、运输单据、银行流水、收付款申请单、收付款记录,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发票来佐证交易的真实性。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二)重视税务稽查,防范法律风险

首先,面对税务稽查,企业应该了解税务稽查中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稽查程序与方法,研究分析自查提纲、掌握自查焦点,制定既符合自身利益又顺应稽查局要求的《税务自查应对方案》,并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开展自查。医药企业自查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补缴税款等,以免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其次,企业在面临税务机关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不要妄图隐匿、销毁账簿资料、业务材料等涉税材料,更不可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与案件有关资料。以上做法不仅无济于事,反而会徒增企业涉税风险,相关责任人甚至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尤其是对已经收到税务处理、处罚通知书的医药企业,应当尽快搜集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据,积极行使提起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综上所述,药企应充分重视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一旦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或聘请税务律师介入,通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在行政程序阶段化解争议,确有偷税行为的,积极筹措补缴税款,与税务机关保持良性沟通,避免被移送司法机关而被追究逃税刑事责任风险。

【第11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文件汇编

提到小型微利企业,大家肯定不陌生,不就是小微企业嘛。但是此“小微”不等于彼“小微”。通常意义上的“小微企业”,实际上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从企业规模(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来判断的,指的是经营规模比较小的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虽然也被大家称为“小微企业”,但是其实际上是小型企业(包括微型企业)+微利企业,不但要考虑企业的经营规模,还要考虑企业的盈利情况。因此,由于划分标准不一致,“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大家注意。

实际上,“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上的一个概念,与其对应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以下笔者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演变历程,给大家做个剖析,抛砖引玉,欢迎指正。

其实,“小微企业”是最近几年由于国家出台诸多关于小微企业的政策,才逐渐被大家熟知,但是“小型微利企业”却是一位“老同志”。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距今已有15年的历史了。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这也说明,国家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其实从2007年就已经开始了。

接下来,笔者以表格的形式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演变做总结概括,详情见下表。

一、小型微利企业定量标准的变化(表一)

序号

政策依据

定量标准

执行时间

企业

类型

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

人数

资产

总额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工业企业

30万

100人

3000万

无截至时间的规定

其他企业

30万

80人

1000万

2

财税[2017]

43号

工业企业

50万

100人

3000万

2017-1-1

2018-12-31

其他企业

50万

80人

1000万

3

财税[2019]

13号

300万

300人

5000万

2019-1-1

2021-12-31

注:虽然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截至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但是后续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对应纳税所得税减免幅度进行调整时,定量标准仍然按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果后续没有新标准出台,其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有效。

二、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的变化(表二)

序号

政策依据

减免优惠

执行时间

1

财税[2009]

133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1-1

2010-12-31

2

财税[2011]

4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1-1

2011-12-31

3

财税[2011]

117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1-1

2013-12-31

4

财税[2014]

34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1-1

2014-12-31

5

财税[2015]

34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1-1

2015-9-30

6

财税[2015]

99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10-1

2016-12-31

7

财税[2017]

43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10-1

2018-12-31

8

财税[2019]

13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10-1

2021-12-31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10-1

2022-12-31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10-1

2024-12-31

总结:

1、通过表一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的定量标准从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一直没有变化,直到2023年财税[2017]43号对其进行了微调,将应纳税所得额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到2023年,国家层面对小微企业进行大力扶持,为保证更多的企业能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因此财税[2019]13号将3个定量标准全部进行了大幅调整,同时取消了企业类型的限制,到目前一直按财税[2019]13号的标准执行。

2、通过表二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2023年之前一直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30万元执行,其中从2023年-2023年,其参与减免(即减半征收)的部分越来越大,从2023年的3万元到2023年的30万元。2017-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2023年,财税[2019]13号将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同时进行分段减免,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该项优惠的执行,使得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税负大幅降低,按顶额300万元计算,最高税负为8.3%,远低于其20%的名义税率。

从2023年开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截至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在2023年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按顶额300万元计算,其最高税负在8.3%的基础上,再拦腰一刀,变为4.2%。

通过总结分析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诞生之初只有税率优惠(20%税率),从2023年开始,更加优惠的政策逐渐出台,尤其是2023年大幅提高定额标准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幅减免,使得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通过不断的为小微企业减负增力,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大力扶持。

【第12篇】企业所得税预收收入

新收入准则的企业所得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于2023年发布,采取分时间段施行的方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已完成新收入准则的全面施行。在2023年初将开始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较大修订,将产生更多的纳税调整。

一、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所得税收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仅从销售方角度,转移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保留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未考虑购买方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二、 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原则

新收入准则将确认和计量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客户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合同交易价格;第四步,将合同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之中;第五步,在履行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强调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对价很可能收回的条件也在其中体现。

三、 收入的调整

由于规定原则不同,企业所得税和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可能在是否确认、确认时间和确认金额上产生差异。(一) 是否确认新收入准则规定,应当认为合同满足“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确认收入实现。如果客户财务状况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会计不确认收入,是否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四条收入确认原则: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并没有与对价收回的相关条件,因不具备新收入准则中很可能收回条件,但达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应调增企业所得税收入。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也就没有会计上确认损失的问题,那么企业所得税是否能确认损失,如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损失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当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废止。该笔损失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且不受会计处理的限制。按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留存相关事项说明、清算报告或法律文书予以税前扣除。案例1:甲医疗器械公司与乙餐饮公司于2023年4月1日签订口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总价100万元,4月5日客户支付预付款10万元,5月5日发货至客户指定地点,5月10日前验收并支付尾款90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乙公司在4月5日如期支付预付款10万元,4月25日得知乙公司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蔓延,5月5日甲公司将口罩发出。5月10日乙公司确认验收,同时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失去付款能力,信用风险显著升高。会计上,4月5日甲公司未转移商品,5月5日乙餐饮公司未取得口罩控制权,5月10日乙餐饮公司财务状况,信用等级明显下降,不满足很可能收回条件,因此该合同不确认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上,属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应在5月5日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2023年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5行“六、其他”第3项“调增金额”100万元;同时调减口罩成本,假设金额为40万元,第4项“调减金额”40万元。新收入准则对应成本调整暂未明确,填表说明“六、其他”规定,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新收入准则调整不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而是单独在其他行列式,笔者认为此处可以包括成本调整。

会计上确认收入和企业所得税上损失扣除的条件不同,会计不确认的收入,不一定达不到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要求,不能直接忽略和相抵。实务中企业应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货物发出或合同规定收款日期前了解客户财务状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相关条款,从而降低坏账损失减少纳税风险。(二) 确认时间根据新收入准则,提供劳务交易可能是在某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也可能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案例2:甲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2023年7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定制软件系统合同50万元。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未取得并消耗甲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仅5万元,后续进度款仅在验收时支付,且如果乙公司违约,仅需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甲公司无法在整个合同期间内都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预计第一阶段10月30日验收,支付25万元;第二阶段12月15日验收,支付尾款20万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已完工但尚未验收,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会计上属于在某一时点内履行的履约义务,2023年确认收入5+25=30万元。企业所得税上按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且2023年已完工,会计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产生暂时性差异。《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第1项“合同金额”50万元、第2项“本年账载金额”30万元、第3项“累计账载金额”30万元、第4项“本年税收金额”50万元、第5项“累计税收金额”50万元。本案例纳税调增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成本应在与之相对应的扣除类项目调整。

2023年汇算清缴时应填写《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对2023年已确认的税收金额调减,否则重复纳税。

(三) 确认金额可能产生确认金额差异的包括合同变更、可变对价及重大融资成分。1.合同变更根据新收入准则,有两种情形会计上的收入不按合同确定。(1)变更后合同价格不反映合同变更日该商品的单独售价,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上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应当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一是原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从客户收取的金额);二是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2)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时,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会计收入重新计算,但企业所得税收入按合同收款金额确认,如果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或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形成的税会差异应当予以调整。案例3:甲公司承诺向某客户销售120件产品,每件产品售价100元。该批产品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且将于未来6个月内陆续转让给该客户。甲公司将其中的60件产品转让给该客户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甲公司新增销售的30件产品售价为每件80元(假定该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会计上由于其售价不能反映该产品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剩余产品为90件,其对价为8,400元,即原合同下尚未确认收入的客户已承诺对价100×60=6,000元与合同变更部分的对价80×30=2,400元之和,新合同中的90件产品每件产品应确认的收入为8,400÷90=93.33元。假设本案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相同,原合同120件在2023年转让,变更后合同30件在2023年转让。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所得税上已转让的60件商品与会计没有差异,原合同未转让的60件商品单价100元,与会计差异60*(100-93.33)=400.2元,2023年汇算清缴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纳税调增。

2.可变对价会计收入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是合同约定或以往惯例。此类估计具有不确定性,企业所得税不能以此减少收入额。案例4:2x21年12月1日,甲公司与其分销商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1,000件产品,每件产品的售价为100元,合同总价为10万元,乙公司当日取得这些产品的控制权。乙公司通常在取得产品后的90天内将其对外售出,且乙公司在这些产品售出后才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该合同中虽然约定了销售价格,但是基于甲公司过往的实务经验,为了维护与乙公司的客户关系,甲公司预计会向乙公司提供价格折扣,以便于乙公司能够以更加优惠的价格向最终客户销售这些产品,从而促进该产品的整体销量。因此,甲公司认为该合同的对价是可变的。甲公司已销售该产品及类似产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观察的历史数据表明,甲公司以往销售此类产品时会给予客户大约20%的折扣。同时,根据当前市场信息分析,20%的降价幅度足以促进该产品的销量,从而提高其周转率。甲公司多年来向客户提供的折扣从未超过20%。会计上,甲公司按照期望值估计可变对价的金额,因为该方法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甲公司估计的交易价格为 100×(1-20%)×l,000= 80,000元。企业所得税上按合同中确定的价格确认收入100*1,000=100,000元,尚未实际发生的销售折扣估计金额调增企业所得税收入100,000-80,000=20,000元。《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第1项“账载金额”20,000元。

3.重大融资成分会计上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中可能存在重大融资成分,从而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影响收入金额。企业所得税上只有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可能为融资,除此之外应按合同金额确认收入。提前付款在会计上的财务费用,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无关,笔者认为不能税前扣除。案例5: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两年后交货。合同中有两种付款方式,在当年付款100万元,或两年后交货时付款112.36万元。假设提前付款具有重大融资成分,且客户选择提前支付。会计上收款当年确认12.36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第一年摊销财务费用100*0.06=6万元,第二年摊销财务费用106*0.06=6.36万元,两年后确认112.36万元销售收入,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先付款后发货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100万元,未实际发生财务费用12.36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一年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项“账载金额”6万元调增财务费用。

第二年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1行“(九)其他”第1项“账载金额”123,600元调减收入;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项“账载金额”63,600元调增财务费用。

四、 结语

新收入准则注重专业判断估计,企业所得税则是客观事实。新收入准则中,很可能收回的前提、在某一时点还是在某一时段的把握、可变对价金额等,都存在不确定判断因素。税法遵循税收效率原则,简化税制,使税法语言准确明白,便于理解和使用。会计收入不等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分两种对会计收入进行调整。(一)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中销售货物多在发货或收款时确认,不同销售方式确认的时间点不同。比如分期收款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定,预收款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等。(二)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中分类为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按完工进度调整。不同收入类型将直接影响收入确认。最后排除新收入准则中专业判断和估计的因素,调整至企业所得税法中客观事实。(一)合同变更中,新收入准则原合同和新增合同整体作为一份合同的情形,还原成两份合同。企业所得税按书面合同约定为准;(二)对客户财务状况信用风险增加,不具备很可能收回条件的部分进行调整。如符合税前扣除,同时填报资产损失;(三)可变对价、除售后回购外的重大融资调整为合同金额。一般来说,会计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主要调整未计入的部分。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已调增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在会计上确认收入时应调减,否则将导致多缴税。无论会计还是企业所得税,都应有完备的合同台账作为依据。两者不可混淆,如果仅按会计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很可能导致少缴或推迟缴纳税款。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表说明增加新收入准则产生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填写的内容,但至今未出明确细节解释。同时暂未看到关于新收入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差异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实务案例,此时讨论收入差异调整的必要性是什么?第一,税法尚未更新前差异客观存在,且可能长期存在,不排除各地税务部门监管力度不同而对此关注的可能性;第二,企业应看到自身业务特点,了解会计及税法规定并有针对性地运用信息化技术处理财务信息。税务总局新规出台前,本文仅作抛砖引玉,期待更多探讨。

【第13篇】企业所得税税费凭证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讲解来啦!

为了帮助纳税人规范使用税前扣除凭证,今天申税小微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梳理了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几个热点问答,让我们来一起看一下吧!

part

0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哪些企业可以适用?

答: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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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part

03

企业进行税前扣除,除应保留税前扣除凭证外,还应留存哪些资料?

答: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part

04

企业应在什么时候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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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part

06

我公司在境内、外分别发生支出,应分别以那些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part

07

我公司向a公司租用办公用房进行办公,并每月向a企业缴纳水、电等费用,我公司应以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part

08

我公司发生支出,但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相关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part

09

企业取得的哪些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一)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part

10

我公司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部分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另外有部分发票开票方填写不规范,应该怎么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part

11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我公司部分以前年度支出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part

12

我公司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凭证,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吗?

答: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上海税务)

【第14篇】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费用一

▶项目名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费用二

▶项目名称: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也就是: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三

▶项目名称: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四

▶项目名称: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也就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五

▶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也就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费用六

▶项目名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费用七

▶项目名称: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比例:60%、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费用八

▶项目名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九

▶项目名称: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费用十

▶项目名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费用十一

▶项目名称: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费用十二

▶项目名称: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也就是: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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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税金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上述为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属于理论计算公式,考试及实务中常用间接法计算。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

会计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投资收益+其他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权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各项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的方式,收入确认时间

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托收承付方式,办妥托收手续时;

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

需要安装和检验,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在发出商品时;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

收入确认金额

收入金额为不含增值税金额,考试中注意题干表述,如果是含税收入要转换成不含税收入,后面各项收入金额也同样如此。

售后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比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扣除现金折扣前金额确定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时间:销售商品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简单安装和检验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15个范本)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产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有过投资或是被投资的企业都知道,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被投资的企业给投资公司分红时,是免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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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个范本)
  •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个范本)99人关注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说明: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 ...[更多]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6个范本)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6个范本)99人关注

    内容介绍2018年以来,财税部门相继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多个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为全面落实上述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