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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1 10:25:03 查看人数: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

【第1篇】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

小伙伴们,我们在《2023年常见增值税税收优惠延期政策》中一起学习了2023年增值税继续执行的政策,这一期跟周周一起来学习一下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延期政策吧!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①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677/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1.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

1.2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②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85878/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要点:

1.3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

1.4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5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广告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9609/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政策要点:

2.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4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4916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政策要点:

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4.第三方从事污染防治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5913858/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要点:

4.1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2该政策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公益性捐赠公租房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7195167/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要点:

5.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子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2该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残疾人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429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政策要点:

6.1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6.2该政策的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2717/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4号)

政策要点:

7.1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7.2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8.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4838105/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449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8.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8.2该政策执行期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89/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8/c5172611/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政策要点:

9.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9.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9.3该政策执行期限为: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0.企业研发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85879/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政策要点:

10.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0.2该政策长期有效

11.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①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3755966/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②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449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11.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11.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1.3该政策执行期限为: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各位小伙伴们记得点赞关注哦!想要了解更多的财税政策,可以点击下方图片关注周周哦,周周会持续为大家更新最新的财税政策哟!

【第2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据相关规定,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继续按照2.5%的税率进行缴纳,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值税的税率减按1%征收政策截止到2023年年底到期,具体是否延期依据国家相关通知为准。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00人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万元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三个标准,且从事的是国家非禁止和限制的行业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会依据上述三个标准来判断是否适用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若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元,则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2.5%的税率计算,而企业所得税再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纳,综合可得出按照2.5%的税率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而针对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是减按50%的税率进行计算,再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即综合可得按照10%的税率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从2023年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是极大的,且有望在2023年对其加强扶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而言是十分利好的。

【第3篇】企业所得税应计税收入

企业只要实现了盈利,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时,必然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企业在没有实现盈利之前,虽然也需要缴纳税款,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当企业实现盈利之后,就需要贡献自己的力量了。

对于企业来说,获得盈利是终极目标。投资者开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当然,对于企业来说在最初阶段,肯定会赔钱的。对于处在这个阶段的公司来说,赚钱才是第一要务。

但是,当企业开始盈利以后,涉税问题就会上升到不得不重视的方面。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的税后利润,有较大的影响。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只要实现了盈利,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时,必然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社会公共资源虽然看似是免费的,但是一样会消耗国家的费用支出。社会当中存在的企业越多,国家为了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就需要花费更多的公共支出。

企业在没有实现盈利之前,虽然也需要缴纳税款,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当企业实现盈利之后,就需要贡献自己的力量了。

毕竟,税收是国家收入来源的主要部分。而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当中,也是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季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不等于年度汇缴清算时也需要缴纳税款!

对于企业来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基本的缴纳方式是季度预缴,年度汇缴清算。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白企业即使季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也不意味着企业必然需要在年度汇缴清算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季度预缴时,只是说明在这个季度,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方式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缴清算时,并不是按照会计核算的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出现企业在季度预缴时需要缴纳税款,但是到了年度汇缴清算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对于这一点,我们还是需要做到心中有数的。预缴只是粗略计算,而汇算清缴才是精密计算!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计算方式。即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1、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一些财务处理不规范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他们核算的成本或收入不严谨。为了更好地征税,才不得不依靠核定征收来征税。

核定征收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即定期定额征收、查验征收以及查定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对于个体户来说,在定期定额征收的情况下,每月需要缴纳的税款是固定。当然,税务机关也会定期对个体户的情况进行核定的。

查验征收和查定征收的规定基本差不多。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他们也有账本,但是可以准确计算的金额只有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如果企业的收入可以准确核算,就通过查验征收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的成本可以准确计算,就通过查定征收的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

2、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就是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根据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准确的计算会计期间内发生的各项收入和费用。这样企业根据自己计算的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年度汇缴清算。毕竟,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则计算出来的。

【第4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今天,一个学员朋友问到:我们是车友协会,是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我们把相关的政策梳理一下:

增值税方面: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中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符合上述规定的会费,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不是不征税,是给予了优惠政策,免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看看缴纳会费的企业的问题:我公司参加了一个企业协会,缴纳会费,协会不开具发票,只开具了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社会团体统一收据”这样可以吗?

(一)会员费用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二)非税收入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单位收取协会开具的有财政监制章的“非税收入收据”,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知识拓展:“非营利组织”、“非赢利组织”和“非盈利组织”,这三种写法到底哪个是正确的?

我国实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这些“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第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第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第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非营利机构(组织)”是指主观上不以谋求利润为主要目的机构或组织,并不是指不产生利润的组织。根据上面关于“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上三个特征,我们知道,“非营利组织”并不是不会产生利润,而是指它的设立并不是为了取得利润,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如促进文化交流、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等,根据“非营利组织(机构)”的特征,我们认为应该“非营利组织”而不是“非赢利组织”或者“非盈利组织”。

【第5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我单位20**年1月至12月申报增值税收入为*****元,20**年1月至12月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销售收入*****万元,相差***万元,经过我单位自查,由以下事项产生的:

一、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形成差异

我单位20**年*月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万元。

1.增值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按要求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计入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万元(换算成不含税)。

2.企业所得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万元,不需要计入营业收入。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会计处理科目的差异,再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方收到违约金(增值税按照收入核算)、财政补贴及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也属于该类差异。

【补充案例】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23年度共管理8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3000 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3.09亿元,开具了发票,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900 万元。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2018 年度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取得的3000 万元管理费收入计入自身收入,不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3.09亿收入计入自身收入。

二、收到房租形成差异

我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租赁期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每月租金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于2023年6月预收到2023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两年房租72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先要简单描述事情)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我单位2023年6月确认增值税收入720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当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我单位于2023年度确认该项房租收入180万元(6个月×30万元/月)。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540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政策差异,再比如先卖后买提前开票、视同销售等差异,也属于该类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来源:小陈税务08

【第6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本文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有关“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中提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文件出处的整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关注我,后续还有有关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文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19514/content.html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842978/content.html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2729/content.html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5379/content.html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84449/content.html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30886/content.html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6647/content.html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2569/content.html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4143/content.html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1809/content.html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11824/content.html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157725/content.html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82609/content.html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2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35369/content.html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9888/content.html

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2223123/content.html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6209774/content.html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8353158/content.html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51117/content.html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8133464/content.html

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244429/content.html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3973830/content.html

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368643/content.html

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0613/content.html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36789/content.html

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160/content.html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5913862/content.html

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3973827/content.html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74/content.html

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026/content.html

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025/content.html

3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6078016/content.html

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3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7275566/content.html

35.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974/content.html

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17275585/content.html

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5916/content.html

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3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9009/content.html

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6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482989/content.html

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54528/content.html

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2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496649/content.html

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6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22030/content.html

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5/content.html

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3636/content.html

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5548/content.html

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2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6078025/content.html

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75/content.html

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23130/content.html

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8133467/content.html

50.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网址:

http://www.most.gov.cn/kjzc/gjkjzc/qyjsjb/201706/t20170629_133827.html

5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3496775/content.html

52.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41/content.html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978/content.html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819/content.html

5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4143/content.html

5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3/content.html

以上一共56条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文件,除了一个来源于中国科技部网站,其他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关注我,后续还会更新更多相关内容,谢谢支持。

【第7篇】税收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今天是2023年7月1日,首先热烈庆祝建党101年,香港回归25年,百年征程,我们国家经历了许多的苦难,历经70余年的拼搏终于有了成果,人民的生活蒸蒸日上,国家也是越来越富强了,企业也是越办越多,发展企业是国家的基本,企业发展起来才会纳税,税收是国家的根本。

今年也是疫情的第三个年头了,这次虽然对经济的冲击很大,特别是旅游,对外进出口贸易,高新芯片等,国家在这么困难的时期也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如果企业的税负压力太大了,怎么办呢?

税收洼地园区返税优惠;减轻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压力。

总部经济的税收洼地园区目前的优惠政策扶持是比较大的,对于入驻的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可以进行返还奖励,一般是在地方留存上返还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30%-80%,即企业实缴纳税中返还20%-40%,是可以有效的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的。

如果企业一年实际缴纳税100万元,入驻到园区内缴税,就可以享受到20万到40万的一个税收奖励补贴。

核定征收政策;解决无票收入问题。

核定征收政策大家应该都不会陌生了,今年主要是针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核定了,年初核定征收其实已经再次收紧一次,但是也不会影响整体情况,目前在重庆园区是可以进行大额的个体个独企业的核定征收,年开票500万,个税核定在0.6%,综合税负是比较低的,能够很好的解决企业无票支出,成本,利润等问题。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关注《税了吧》

【第8篇】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涉税风险提示清单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帮助您有效防范各类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工作业务流程,制作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以下简称《提示清单》),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根据《提示清单》内容,关注重点涉税事项,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

附件: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04日

以下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80个涉税风险提示: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7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第9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叠加享受

最近有朋友问小知,高新技术和小微企业该如何选择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于这个问题,小知想和大家仔细地聊一聊。

首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各自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533原则的企业。

533原则是指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企业原则。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从2023年开始,就有很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这个时候就有不少老板在企业申报时有选择困难了,不知道是该选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还是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那么,到底该怎么选择最优的税收政策呢?可不可以将这两个政策同时叠加享受?

注意,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同时叠加享受!

有相关的文件政策规定这两者不能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就不能改变税收优惠的情形。

所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优惠税率,但是不可以同时叠加享受。

当“高新”遇上“小微”, 老板们该怎么选择呢?选择优惠是否可以在年中或汇算清缴时发生变动?

同时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小微企业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正常情况下,如果高新技术企业满足小微企业的优惠标准,那么选择小微企业优惠比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更加划算。

但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前期预缴时已经通过直接填写申报表的方式享受了小微企业的优惠,然而在某一季度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却不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标准的,

可以在当期申报时再次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方式,对前期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15%的高新优惠率计算,按照当期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税款或者汇缴补税即可。

举个例子:

1季度预缴时a企业应该怎样申报?假设a公司2023年全年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平均值保持不变,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2023年度汇算清缴a公司又该怎样申报?

从税收优惠条件来分析,a公司很明显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件。

假设一

a公司选择高新优惠,则2023年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80*15%=12万元,2023年汇算清缴计算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80*15%=42万元。

假设二

a公司若选择小型微利优惠,则2023年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80*25%*20%=4万元,2023年汇算清缴计算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25%* 20%+ 180* 50%* 20%=23万元。

显而易见,a公司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时,不管是预缴还是汇算清缴,企业选择小型微利优惠会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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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收入确认一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中的重点问题,为了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大白对企业所得税中免征企业所得税情形进行了归纳汇总,具体内容如下!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二条规定: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6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8

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9

北京冬奥组委、残奥委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冬奥组委、残奥委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

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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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有

朋友们知道吗?企业通过权益性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能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参考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权益性投资的企业,在取得股息或红利之后,应以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企业免税收入的范围,其中就包括了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中,指出免税的投资收入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该收益必须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

3、在财税[2016]36号中,规定了“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从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

通过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信用卡透支后产生的利息收入;

通过返售金融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

融资/融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通过融资性售后业务(包括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取得的利息收入。

以上所述的各项收入,以及以货币投资收取的利润(包括固定利润和保底利润),都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给出“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定义,合同中明确承诺的,到期本金可以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以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保本的利息(或者利息性质)收入,因此不计征增值税。

二、印心提醒

1、企业收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后,是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2、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企业取得免税投资收益后,无需前往税务局备案,但是需要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表(或者分配决议、公告);

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的复印件;

投资收益、应收股利按月汇总表或者科目明细账。

有这项收入的企业注意啦,记得及时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哦!财税相关工作还有很多要注意的细节,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2篇】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分析

企业突然收到了一条税务预警,会计直接慌了,跑来问我怎么办。看了下风险预警主要是税务局提示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应该不少人遇到过,今天就给大家一起聊聊这个问题。

说白了就是税务局监控到了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收入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有较大的差异,需要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说明。

本身来说,当下现状下,收到这样的风险提示,并不是个别、特殊现象。以数治税和放管服的大背景下,税务局的风控部门会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各种数据,然后发现涉税风险疑点,拿着推送过来的风险点,很多时候税源管理部门就会找到对应的企业进行询问、核实。

随着税务局各项系统的不断建设和完善,金税四期的上线,以及放管服的深入落实,未来可以预见的是收到这种风险预警提示的概率会越来越高。

我们回到开头说到的问题: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比对不一致,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办?

增值税法 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报表上的销售额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应该是趋同的。遇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又收到了税务局的风险预警,那么作为会计,其实处理方式也比较简单:分析出差异的情况,进行反馈说明就行。

我们给大家简单举个例子说明:

某某公司突然接到税务局电话,说公司的2023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收入大幅小于2023年企税汇算的营业收入,需要向税务局书面说明情况。

某某公司会计处理方式供大家参考:

1、查询公司相关的申报表和汇算清缴表。通过查询发现:公司2023年全年增值税累计销售额为8525991678元,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报送的营业收入为9801913747元,确实存在税务局说的情况。

2、核对差异情况,并列差异明细,详细对税务局进行情况说明。

具体包括转口销售收入、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提前开票和房租收入等项目产生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差异,后文详细进行说明。

3、税务局对情况说明认可,这件事完结。

其实,接到税务局的风险预警提示,也没必要惊慌失措。一般情况下,你有合理的理由进行说明,就不会有什么事情的。

另外,在这里顺便说一下上面差异明细表里的各个差异项的具体情况:

1、转口贸易:

这个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交易方式。无论直接转口还是间接转口,这种贸易行为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无需在增值税报表中体现。

但是,相关的收入需要填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因此,产生了差异。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这个是由于转让收入需要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并体现在申报表中。但是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上,只需要考虑差额。所以,会存在差异。

3、公司存在提前开票的情况:

先开票的,开票当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但是这个地方并没有达到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时间差的缘故,产生了二者差异。

4、房租收入差异:

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是2023年10月-2023年9月,租期存在跨年情形,但付款则采用一次性付款。

这种情况下2023年确认的收入则是2023年10月-12月的租金收入,但增值税却是以收到预收款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期确认,增值税收入则一次性确认。因此,形成了差异。

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并不局限于以上几种情况,但是分析来看多是由于特殊业务、会计核算方式等原因导致。正常情况下,这个差异存在不用过于紧张,更没必要强行保持两个收入额完全一致。

【第13篇】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经认定符合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2、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对新登记注册经济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境外所得抵免按15%计算应纳税总额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3、制造业企业自2023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3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14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自2023年疫情防控开始以来,商业经营环境逐渐严峻,因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差,受到的冲击尤为明显。

为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国家出台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半、增值税全免且退税等十余条税收优惠措施,今天小柳就和大家聊一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推文较长,建议先关注小柳再收藏推文。

我们每周还会定期发布财务、节税、政策解析之类的干货,有任何个人财务、企业财务、节税或代理记账有关的问题,都可以询问小柳,也可以说说你们的财务故事。

1、企业所得税减半

202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第一条即表示:“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第一条表示:“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的部分,所得税税率仅2.5%;超过100万却不足300万的部分,所得税税率也仅5%

而包含于小微企业内的个体工商户,除依旧可以享受核定征收优惠以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成都)最低税率为0.3%。

2、增值税全免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及其解读。

公告称:“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且“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只要该小微企业(包含个体)的纳税身份是小规模纳税人,就能享受增值税全免,若开专票则按3%税率缴纳的优惠政策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小规模纳税人普票全免税的同时,并未取消“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即明年全免政策可能会取消,而季度45万以内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可能延续。(以具体政策为准)

3、增值税留抵退税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 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同时要“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 年4月30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也就是说还没有申请退税的小微企业,可以尽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具体退税要求和计算方式,可以查看我们以前的推文《国家又发钱了!小微企业如何退税?一文看懂!赶紧收藏》。

4、六税两费减半

除税负最重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行减半、全免、退税等优惠外,国家对税负较轻的“六税两费”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减免优惠。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公告表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也就是说,只要企业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那么在“六税两费”上,可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而且,如果上述主体在“六税两费”上还享受了其他优惠,那么还“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5、缓缴税费及社保

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及解读。

公告表示:“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可延缓缴纳的税种主要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同时,2023年5月人社部发布《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第七条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而发改委等12部门在2023年2月也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2023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小微企业在报税时可选择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在内的7个税种延迟6个月再缴纳;而企业需要缴纳的职工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免缴;另外,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可延迟至2023年底。(补缴时间一般为3个月)

6、固定资产折旧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而如果企业因为一次性折旧以后利润不足,形成亏损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7、社会性费用减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若职工人数高于30人,而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保金。

同时,月销售额不超过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8、企业节税方法

在推文里小柳总结了7点,共十余个办法,帮助小微企业节约税费,那非小微企业又该如何节税呢?

首先,企业越想节税,越应重视财务建设。企业可通过年初财务预算规划全年经营目标,再通过每月财务数据分析,对经营情况进行修正。在专业财务数据的辅助下,帮助企业革除“陈疾”获得更多利润,才是最成功的节税。

其次,企业可合理利用国家税务优惠。比如将企业规模保持在小微企业以内、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帮助企业在具体项目上节税。

再次,合理规划企业组织架构、经营架构等。若企业本是缺乏进项票的终端企业,则可以考虑外包采购部门、设计部门,分立企业等帮助企业多方面节税。

最后,无论如何节税,都应将税落到财务上,因为财务是税务的基础,而税务是财务的体现,只有做好财务才能更好地做好节税。同时,高明的财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应收账款减值、存货减值、加计扣除、简易计税等办法帮助企业安全、高效地节税。

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让财务人员不仅只是简单地记账。

凡是对财务建设不解,对财务数据不懂,对财务节税有疑惑的朋友,都可以询问小柳,为您答疑解惑。

【第15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含税吗

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一定要与增值税收入保持一致?不一致怎么办?金税四期下,小编教你一招应对,一起来看看吧~

01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

必须一致吗?

正常情况下是要保持一致的,但也有特殊情况。我们先来看一下两者收入的计算,然后为大家举例说明。

1、增值税收入=增值税申报表上1-12月份累计销售额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三)免、抵、退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四)免税销售

2、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正常情况下,这两者的收入是要保持一致的,但由于税法上一些特殊的规定,也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举个例子:

梅松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20日向税台公司销售货物,并与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0万。2023年1月10日,货物运抵税台公司,双方完成交货。

针对上述业务,梅松公司于2023年12月确认增值税收入1000万元,未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财务人员报税时,是否需要调整申报表?

答:不需要。分析如下:

(1)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点为:

(2)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点为:

(3)在本案例中,梅松公司于2023年12月提前开票,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确认当月增值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由于货物交付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在2023年12月,梅松公司尚未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税台公司,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梅松公司未将该笔业务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所以,梅松公司因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导致产生差异符合税法规定,不需要人为调整一致,属于正常情形。

02

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

不一致的情况下有哪些?

一、因纳税时间不同造成不一致:4种情况

1、委托代销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还要等待代销清单的到达,就造成了两者收入的不一致。

2、租赁服务

3、预收款方式销售大件货物

对于一些生产销售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差异较大,造成两者同一时间收入确认的金额也会较大。

4、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二、因申报金额差异造成不一致:2种情况

1、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很明显,这会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两相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三、其他情况:因价外费用产生不一致

一般的价外费用,如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违约金、滞纳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

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03

两者收入不一致

如何向税务局说明?

只要是正常的业务,难免会出现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如果遇到税务局检查,不必惊慌,向税务局作情况说明即可。以下为大家提供一份模板:

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xxx市xxx区税务局:

我单位2023年1-12月2023年1月至12月申报增值税收入为*****元,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销售收入*****万元,相差***万元,经过我单位自查,由以下事项产生的:

2023年12月20日对外销售商品一批,价税合计1130万元,当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于2023年1月10日运抵对方单位并进行签收。……(先进行简单的事情描述)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我单位2023年12月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说明增值税收入的确认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相关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我单位2023年12月未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说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依据)

三、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1000万元。(进行差异说明)

****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15个范本)

小伙伴们,我们在《2023年常见增值税税收优惠延期政策》中一起学习了2023年增值税继续执行的政策,这一期跟周周一起来学习一下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延期政策吧!1.小型微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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